CECS 45-1992 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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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医院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地下停车场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 3. 2

    探伤标准停车场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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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通用房间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

    用房间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通用房间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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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 照度均匀度

    4.1.1工作房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按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 之比确定,其数值不宜小于0.7。 4.1.2直接连通的相邻房间的平均照度之差不宜超过5:1。 4. 2 反射比与照度比

    4.1.1工作房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按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 之比确定,其数值不宜小于0.7。 4.1.2直接连通的相邻房间的平均照度之差不宜超过5:1。 4.2 反射比与照度比

    4.2.1长时间连续工作、生活或活动场所,其反射比宜按表 4.2.1选取

    4.3.1直接眩光质量等级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三级,其眩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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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应用场所宜符合表4.3.1的规定。 直接眩光质量等级

    和应用场所宜符合表4.3.1的规定。

    4.3.2室内一般照明的直接眩光应根据灯具亮度限制曲线进行 限制。限制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附 录二的规定。 4.3.3需要时,应从灯具造型、布置和室内装修等方面控制房间 内的反射眩光。

    4. 4 光源的颜色

    室内光源的色表可根据其相关色温按表4.4.1分

    4.4.2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可按表4.4.2分为四组。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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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地下建筑各类房间和活动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手术 台、收款台、登记处等工作部位宜增设局部照明,营业厅货架、办 公室、客房、检验室等,必要时可设置局部照明。 5.1.2地下建筑应设置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渡照 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5.1.3值班照明宜利用备用照明或疏散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 部分或全部。 5.1.4地下建筑应采用高光效的光源,如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 电灯;需连续调光、防止电磁波干扰、频繁启闭或特殊需要的场 折可选用白炽灯或卤钨灯。 5.1.5地下建筑应采用高效率、配光合理的灯具,灯具造型和 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 5.1.6照明线路应选用铜芯导线,进入地下建筑的外部线路应 埋设电缆。 5.1.7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N一S或TN一C一S 接地系统。 5.1.8照明装置和配电箱应选用可靠耐用、节能高效和防潮性能 好的产品,潮湿场所应选用防潮防霉型产品。 5.1.9灯与插座、房间照明与通道照明宜分别接自不同回路。照 明系统中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单独回路的灯具数量不宜 超过25个,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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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地下商场照明

    5.2.1.1货架的垂直照度可以用一般照明或局部照明实现。 5.2.1.2营业厅照明装置的布置位置宜具有灵活性。 5.2.1.3局部照明宜采用荧光灯,灯具的长轴方向应与柜台的 走向平行。 5.2.1.4采用荧光灯时,宜用开启式灯具。 5.2.1.5对显色性要求高的场所,宜选用显色指数较高的 光源。 5.2.1.6必要时可对某些商品设置重点照明。 5.2.2地下医院照明 5.2.2.1病房的一般照明不应对仰卧病人产生直接眩光。 5.2.2.2病床应设置单独开关的床头灯。 5.2.2.3医护人员和病人活动区应设值班照明,地面水平照 度值宜为0.51x。 5.2.2.4通道照明灯具和安装位置应有利于减少对病人产生 直接眩光。 5.2.2.5手术室的一般照明不应对患者产生直接眩光。 5.2.3地下停车场照明 5.2.3.1通道灯具的长轴方向应和车辆进出方向相一致。 5.2.3.2停车场仅有一个进出口时,应设置车辆进出的显示信 号。 5.2.3.3停车位应设车位灯。

    5.3.1疏散照明应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

    5.3.1疏散照明应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 5.3.1.1安全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建筑各厅、室出口、出入口等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灯; (2)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0.51x, (3)安全出口标志灯宜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上方: 程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m; 5.3.1.2疏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通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和楼梯间等处 应设置疏散标志灯; (2)疏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通 道及其转角处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为1.0~1.2m的墙面上,不易 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顶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 10m (3)地面水平照度不应小于0.51x

    5. 3.2备用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5.3.3手术室、急救室等房间应设置

    3.4应急照明光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宜采用荧光灯或白炽灯; (2)安全照明宜采用卤钨灯,也可采用瞬时可靠点燃的荧光 灯。 5.3.5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供电方式、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 的要求。

    或适宜的组合: (1)另一个正常电源或另一路供电线路; (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4)自带电源型应急灯。

    5.3.5.2正常电源故障后应急照明投入的转换时间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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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要求。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15s,商场营业厅等人员集中场所不应 大于5s; (2)安全照明不应大于0.5s;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收款台、消防控制室等与消防有 关的房间和商场营业厅等人员集中场所不应大于5s。 5.3.5.3应急照明电源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与消 防有关的房间其备用照明的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20min。

    5.3.6应急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备用照明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分别设置 配电线路和控制开关,备用照明仅在事故状态使用时,正常照明 熄灭后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2)平时不使用的疏散照明应在控制室、配电室或值班室集 中控制或自动控制,不允许就地关闭; (3)应急照明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4)蓄电池为应急照明电源时,应具有自动充电功能; (5)应急照明严禁使用调光装置。

    5.3.7应急照明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 分区的线路应有防火措施; (2)疏散照明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明敷,或电线电缆 穿阻燃性硬质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用电线、电缆穿硬质管暗 敷,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

    5.4.1各类地下建筑出入口部分均应设计过渡照明。

    5.4.1各类地下建筑出入口部分均应设计过渡照明。 5.4.2过渡照明设计中宜优先采用自然光过渡,当自然光过渡不 能满足要求时,应增加人工照明过渡。 5.4.3过渡照明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白天入口处亮度变化宜按10:1到15:1取值,夜间室

    内外亮度变化宜按2:1到4:1取值。 (2)出入口的人行速度宜按2.5km/h取值,车行速度按5km/ h取值。 (3)亮度一时间曲线如附图A所示。 (4)各地室外年平均散射照度宜按附录B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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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入口处室内外亮度变化可按10:115:1考虑; (3)亮度一时间曲线如附图A所示; (4)清洁程度一般的水泥地面反射系数为15%;水磨石为 60%。 (5)人行速度为2.5km/h; (6)漫反射表面的亮度、照度和反射系数的关系如下:

    式中L一一地面亮度(cd/m); p一地面的反射系数; E一一地面的照度(Ix)。 过渡照明计算示例: 北京地区某附建式人防旅馆,从入口门厅到地下室过道入口 处需行走15s,计算地下室过道入口处及楼梯拐弯处所需的照度。 计算步骤: a.由附录B可查出北京地区室外散射照度为110001x,设室 内外地面均为水泥材料,又按室内外亮度变化可为15:1,所以按 照度计算,室内门厅照度为11000/15=7331x b.由下式计算出室内入口处的亮度

    c.从亮度一时间曲线可知,从亮度35cd/m经15s后的适应 亮度约1.3cd/m。此即地下室过道入口处的亮度。 d.由公式计算出地下室走道所需的照度值

    e.行人到楼梯拐弯处约需7.5s,由亮度一时间曲线上查出此 处的亮度约为5cd/m,则地面照度为:

    =271x(301x) 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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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考虑亮度时应考虑人们主视线方向的亮度,对于附建 式建筑如旅馆、医院,人们需经楼梯进入地下室,此时人们视线 的主要方向是楼梯台阶面及地下室入口处地面,而对于单建式建 筑如地下商场,人们进门后主要视线是室内空间,所以对计算的 亮度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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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B 全国各地年平均散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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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缝钢管标准全国各地年平均散射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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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便于在执行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施工标准规范范本,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 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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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所 北京市人防办公室 主要起草人:彭明元施佐康张耀根 赵玉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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