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924-2021 流动式起重机 稳定性的确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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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2.2履带式起重机不带主臂

    在支承最小载荷的底盘侧面或端部倾翻线上的总载荷不应小于起重机总重力的5%。 对于装有可伸缩履带装置的履带式起重机,若履带装置缩回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制造商应在起 向司机提供醒目可见的警示信息

    4.3.3轮式起重机最短主臂最小工作幅虚

    起重机——最短主臂最小

    4.3.3.1轮式起重机总则

    当起重机回转的上部结构纵向轴线与底盘纵向轴线成90°时,起重机臂架下的车轮(轮胎)或支

    GB/T19924—2021/ISO4305:2014

    上的总载荷不应小于起重机总重力的15% 当起重机上车回转机构纵向轴线与底盘纵向轴线重合时,在制造商规定的工作区域内底盘轻载端 车轮(轮胎)或支腿上的总承载不应小于起重机总重力的15%。在非工作区域内,则不应小于起重机总 质量重力的10%。 除非在起重机上为操作者设有醒目的警示信息,否则均应满足起重机在车轮(轮胎)上的有关规定、 为了保证足够的后翻稳定性,警示信息应标明支腿的伸出状态要求

    当起重机回转的上部结构纵向轴线与底盘纵向轴线成90°时,底盘承受较小载荷侧的车轮(轮胎) 或支腿上的总载荷不应小于起重机总重力的5%。 当起重机回转的上部结构纵向轴线与底盘纵向轴线重合时,在制造商规定的工作区域内底盘轻载 端车轮(轮胎)或支腿上的总承载不应小于起重机总重力的5%。在非工作区域内,则不应小于起重机 总质量重力的5%。除非在起重机上为操作者设有醒目的警示信息,否则均应满足起重机在车轮(轮 胎)上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足够的 伸出状态要求

    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范本4.4非工作风载荷下的稳定性

    制造商应规定起重机非工作状态时应采取的特殊防范措施,以及承受风载荷的工作极限(风载荷 定见ISO4302)

    4.5.1在表1与表2所规定的载荷条件下,P值在任何情况应满足起重机倾翻力矩小于稳定力矩。 1.5.2稳定性应按起重机最不利的位置进行计算。此外,影响起重机稳定性的所有载荷、平衡重、附件 等,均应取其最不利的数值和位置来考虑 4.5.3不同型式起重机的倾翻线和计算稳定力矩相对的倾翻线参见附录A。附录A中的倾翻线只是 示意,实际倾翻线应根据具体的设计情况确定。 4.5.4起重机倾翻角:计算起重机回转到最不稳定的方向时,不同配置、不同额定起重量下的倾翻角应 大于或等于表3给出的最小值。倾翻角α参见附录B的图B.1~图B.6。计算后倾翻角时,起重机应装 有主(副)臂,吊钩应置于地面上

    GB/T19924—2021/ISO4305:2014

    图A.5左边所示的倾翻线,适用于驱动轮或导向轮未离地的履带起重机。该倾翻线还适应于驱动 轮或导向轮下面放置适当的挡块,以防止倾翻(驱动轮或导向轮能够提供稳定的支承)。 图A.5右边所示的倾翻线,适用于驱动轮或导向轮离地的履带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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