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519-2018 燃气取暖器应用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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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CECS519-2018 燃气取暖器应用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

    1.1工业建筑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2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品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采用辐射式取暖器取暖时,其室内设计温度不宜超过20℃

    4.1.3工业建筑采暖耗热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民用建 筑采暖耗热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同时应考虑通风耗热 量。总耗热量可按下式确定:

    工程技术4.1.4当建筑采暖耗热量采用室内采暖面积估算确定时

    列规定确定: 1为一班制采暖(间歇采暖)时,每天供热时间小于8h时,可 按全天采暖乘以1.2的间歇修正系数; 2当考虑户间传热时,可乘以1.8的修正系数; 3同时考虑间歇采暖和户间传热时,可乘以1.2和1.8两个 修正系数; 4居住和公共建筑确定采暖耗热量时,应根据建筑物顶层 中间层和底层,中部户以及南北朝向等因素的影响,选择相应的修 正系数。

    4.1.5取暖器选型热负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Q=1. 2× Q 9

    式中:Q一—取暖器热负荷(W); n—所选取暖器的热效率(%),开式取暖器取100%。 2当采用局部辐射采暖时,局部辐射采暖耗热量应乘以表 4.1.5规定的附加系数进行确定

    表 4. 1.5 附加系数

    6 取暖器选型热负荷应根据海拨变化对额定热负荷进行修 7取暖器选定的台数应根据采暖热流组织计算确定

    4.2.1取暖器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4.2.1取暖器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安装在下列房间和部位:

    1 楼梯和安全出口附近(5m以外不受此限制); 2 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处; 3存在腐蚀性气体的空间; 4有变、配电等电器设备处。 .2.2家用取暖器的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 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有关规定

    4有变、配电等电器设备处。 4.2.2家用取暖器的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 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有关规定 4.2.3建筑物的地下室严禁设置敲开式和半密闭式取暖器。 4.2.4设置取暖器的位置应预留空间以满足安装、操作、保养的 需求,且当取暖器采用落地、壁挂或悬挂时,支撑物应采用防火耐 热材料。

    的安装要求; 2应能满足对取暖器及其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的空间要求; 3应有可以从辅助设备上移除取暖器的空间; 4设备间不得作为储物室使用,应在设备间的明显位置粘贴 警示标记; 5布置散开式取暖器的设备间,通风管道系统的回风格栅应 直接安装在取暖器的进风口; 6 严禁与带浴室的房间相连通。 4.2.6 当取暖器布置在屋顶空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暖器附近的地面区域应能满足正常的使用和维护, 器的支撑部件应能承受取暖器、通风管道和相应设备的重量; 2应设计成便于取暖器安装的方式。 4.2.7工业建筑内安装的取暖器,当顶棚可能有冷凝水时,厂 其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

    4.2.8密闭式取暖器的布置应符合

    1密闭式取暖器的位置应保证给、排气管的安装长度不走 制造商的声明值:

    4.2.9半密闭式取暖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暖器的位置应保证排气管的安装长度不应超过制造商 的声明值; 2取暖器设置区域的燃烧用空气进口位置应在通风良好的 区域。

    4.2.10辐射式取暖器的布置应符合

    猫剂牧暖品的 相一致,当制造商无声明时,可按下列规定选取: 1)低强度辐射取暖器的安装高度宜在3m~8m; 2)高强度强度辐射取暖器的安装高度宜在6m以上。 2辐射取暖器的布置位置应与制造商的声明相一致,同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距离辐射面2m时的辐射强度不应大于240W/m; 2)系统应易于维修和保养。 3支撑物的数量应保证设置所需; 4在企业声明的与可燃物的最小距离处,黑球温度不应高于 60℃; 5布置全面辐射采暖系统时,沿四周外墙、外门处的辐射器 散热量不宜少于总热负荷的60%,且布置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辐射采暖设备布置方式宜为单体分布式、串联式、并联 式、串并联式; 2)辐射采暖设备可根据使用要求进行分区布置和分时控 制; 3)采用串并联系统时,宜安装调节风阀; 4)在单层人员活动区域,沿外墙布置辐射取暖器时,外墙 受辐射的高度宜为2m。

    员不会处于温度、烟气浓度过高的地方; 2当环境中空气中的水汽或粉尘经过燃烧区域且可能会危 害健康时,空气的再循环系统应设置在燃烧区域后; 3当通风量不足时,应监测室内的氧含量,或一氧化碳和 CO2含量; 4除农业建筑用取暖器外,热风出口和冷风进口温差不应超 过55K; 5取暖器的位置应保证燃烧产物能随时安全扩散; 6取暖器的设置位置的燃烧用空气应能保证取暖器的正常 燃烧; 7敬开式取暖器严禁安装在带有顶盖的过道内; 8敲开式取暖器的上方0.5m范围内的材料应为耐火材料。

    4.3.1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 范》GB50494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3.2建筑用户采暖总用气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且可按下式计算流量:

    Q= Z (0. 0036×K× Q H

    式中:Qh一一总的燃气计算流量(m/h); K一一用气设备同时工作系数,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宜取 0.75~0.9,工业建筑取1.0; H一燃气低热值(MJ/m)。 4.3.3燃气管道的管径应根据管道的计算流量和允许阻力损失 通过水力计算确定。 4.3.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内的取暖器的燃气连接管应使用金属 管。

    :Qh一 总的燃气计算流量(m/h); K一一用气设备同时工作系数,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宜取 0.75~0.9,工业建筑取1.0; H、一燃气低热值(MJ/m)。

    4.3.7公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燃气表前应安装过滤器。

    1居住建筑应设置与燃气相适应的燃气自动报警装置,报警 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 传感器》GB/T34004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上宜设置紧急切断 阀; 2公共建筑应设置与燃气相适应的燃气自动报警和排风联 动装置,燃气引入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3工业建筑应在燃气节点上方设置燃气报警器,高大空间应 同时设置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且和事故排风装置联动; 4农业建筑中,当换气次数小于3次/h,设置开式取暖器 的场所应安装CO报警,养殖类场所,应加装CO2报警器; 5报警装置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第4款的要求外, 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的有关规定; 6自动切断阀应设置在燃气表前(带自动切断功能的智能燃 气表除外),且自动切断阀前应设置手动切断阀; 7非家用燃气取暖器的自动切断阀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 滋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的有关规定;有排风装置时,关闭 自动切断阀后,应开启自动排风装置

    4.4.1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4.4.1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 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4.4.2工业建筑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4.4.4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电源线应采用金属套管保护,且 不宜暴露在红外辐射区域内。 4.4.5I类器具的接地措施应良好。 4.4.6 取暖器的燃气管道严禁用作电气地线。 4.4.7电源线截面积应满足取暖器最大电功率的需要,且单根电 源线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 4.4.8有线控制器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控制回路应与电源系统 隔离。

    4.4.9电源控制的操作钮应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4.4.10工业建筑的取暖器应根据区域设置独立的配电箱、过流 保护装置。

    4.4.11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取暖器宜提供单回路供电、漏电 保护器。

    5.1.1烟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1.2工业建筑的烟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5.1.3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烟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5.1.4烟道、排气管出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 然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家用燃气取暖器的排烟通 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 12的右关定

    应与取暖器匹配; 2 宜采用生产商提供的排气管,严禁使用铝制烟道、排气管; 3 应有防止冷凝水、雨水倒灌的措施; 4 应有防止引燃任何建筑结构的措施; 5 排气管的长度应与说明书的声明相一致; 6 烟道应做防腐处理,穿过墙壁时应设置套管并采取绝热措 施; 严禁采用石棉材料,焊接时严禁使用含镉的材料: 应将排气管出口设置在室外,或专用的烟道中; 9 排气管的位置应保证燃烧产物能随时安全扩散,严禁进入 过道、通道或跨过相邻建筑物 10排向室外的排气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设置在人员经常通行的地方,且距地面高度不应低 于2m; 2)水平安装的尾管,其排风口伸出墙面不应小于0.5m,并 应有1%坡向墙面的坡度; 3)垂直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高出半径为6m以内的该 建筑物最高点不应少于1m;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 没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4)尾管穿越外墙或屋面处应加装金属套管,并应做防水 隔热处理; 5)除密闭式取暖器外,与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6m;当 处于进风口上方时,与进风口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当处于进 风口下方时,与进风口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

    1.6通风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下

    1通风口、燃烧用空气进气口、烟道出口应设置防正异物的 进入的防护网; 2在人可能接触风帽或风帽可能受损时,风帽应有保护罩 且保护罩不应影响排烟,不应有锐边、毛刺等可能造成伤害的边 缘,并应保证16mm的钢球在5N力作用下不能进入保护罩的孔 口; 3风帽上方0.5m范围内的材料应为耐火材料,或安装长度 不小于1m的保护罩; 4风阀宜设置在垂直管路上; 5通风口的设置应根据取暖器的位置设在不易堵塞的地方 宜在建筑物的两侧: 6通风口引人的空气不应被污染; 7燃烧用空气取自室内时,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 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次/h的换气次数 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8与室外连接的通风,应防止取暖器燃烧产物回流。采用机

    械通风时,通风机宜与供暖系统设置连锁装置,非家用取暖器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进口机械鼓风、出口自然排气或机械抽风的方 式,并应保证采暖空间的气压高于外界气压; 2)当采用单一进风口时,进风口位置应低于取暖器,出口 位置应高于取暖器位置。 9当采用非家用取暖器,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设永久性开口,开口应直接与外界相通; 2)进口应低于取暖器、出口应高于取暖器,进出口之间的 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5.1.7采用热风供暖时,应采取措施减小沿高度方向的温度梯 度,工业建筑采用热风供暖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热风供暖系统或运行装置不宜少于两台。一台装置的最 小供热量应保持非工作时间工艺所需的最低室内温度,且不得低 于5℃; 2高于10m的空间采用热风供暖时,应采取自上向下的强 制对流措施

    1热风供暖系统或运行装置不宜少于两台。一台装置的最 小供热量应保持非工作时间工艺所需的最低室内温度,且不得低 于5℃; 2高于10m的空间采用热风供暖时,应采取自上向下的强 制对流措施

    5.2.1空间内任意位置的氧含量不应低于19.5%。

    注:1不包含烟气排放位置。 2当空间内除敲开式辐射取暖器外,还有其他开式燃烧的燃具时, 也应符合本条规定。 3当空间内带有独立风扇(风扇开与不开)时,也应符合本条规定

    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

    应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5%

    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5%

    5.2.4工业建筑采用机械通风时,应对燃烧用空气的供应提供防

    护,以防止设备失效引起危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进口机械通风、出口自然或机械通风,不应采用进 口自然通风、出口机械通风的方式: 2当只采用一个机械式空气供应时,进风口应在低位,自然 通风的出口应在高位; 3应保证室内气压比室外气压高: 4当机械进风口或机械出风系统故障时,自动控制系统应切 断取暖器的运行并锁定。 5.2.5 当取暖器安装在设备间时,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应通过管道系统传送暖风; 2 传送的空气应直接来自室外,采用管道系统提供给取暖 器; 3回风应直接提供给取暖器,而不应与设备间内的空气混 合。

    5.2.5 当取暖器安装在设备间时,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应通过管道系统传送暖风; 2 传送的空气应直接来自室外,采用管道系统提供给取暖 器; 3回风应直接提供给取暖器,而不应与设备间内的空气混 合。

    5.2.5当取暖器安装在设备间时,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5.3.1辐射取暖器采用室外进气时,进风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 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 关规定

    3.2安装敲开式辐射取暖器时,应符合本规程第5.2节的规 ,且厂房应通风良好

    5.3.2安装敲开式辐射取暖器时,应符合本规程第5.2节的

    5.4.1热风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绝热、阻燃材料,取暖器2m内的 通风管道的耐温等级应达到120℃以上。当热风的湿度较大时, 热风系统的管道应耐腐蚀。

    回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当回风系统采用软管时,管路不应过长,并且应根据制造 商的说明书进行支撑; 2严禁从厨房、浴室、淋浴房等地方返回取暖器的回风系统 回风系统应保证管路通畅; 3通风管道系统不应漏气,在取暖器设备间内,回风系统应 与燃烧用空气隔离开; 4散开式取暖器的回风系统,循环风扇的运行不应影响自身 取暖器、或其他取暖器、以及其他房间取暖器的燃烧。 5.4.3除下列情况外,开式取暖器的回风系统的出口应直接连 接到取暖器空气的进口: 1当外界空气是由取暖器的循环风扇引进时,每1kW热负 荷至少应保证2.4m/h的空气量; 2当需要辅助风机提供外界空气时,通风的屋顶或外墙栅格 的管道应连接至回风系统。当取暖器运行时,辅助风机应将外界 空气与回风空气混合后进行再循环。

    .4风箱应由阻燃材料组成,其强度应能满足设计要求,风箱

    5.4.4风箱应由阻燃材料组成,其强度应能满足设计要求,风

    5.4.5管道(含空气过滤器、接口等)其强度应能满足设计要

    并应能承受正常使用时的温度,并应保证管道附近的可燃物温 不超过65℃

    5.4.6 管道的连接和接缝应牢固,并应保证有效密封。 5.4.7 通过无加热要求区域的管道应采用保温材料。 5.4.8 当可能遇到潮湿环境时,管道应有防水膜。 5.4.9 管道应有安全支撑,不应产生应力或下垂。 5.4.10 当管道与取暖器采用软连接时,软连接应保证密封性,并 应采用阻燃材料

    5.4.11管道的过墙孔应满足管道热膨胀的要求

    5.4.12管道的支撑应满足管道热膨胀的要求,且不应损坏防水膜

    5.4.13管道通过防火屏障时,管道支撑物的材料应能保证防 屏障的完整性。

    开障的元 5.4.14风阀应固定,在仅需提供新风时,回风风阀可关闭。 5.4.15当采用非敲开式取暖器时,回风栅格应通过管道直接与 取暖器连接

    5.4.16当采用敬开式取暖

    5.4.17当开式取暖器的回风管道装有风阀时,取暖器点

    6.1.1安装前应检查下列内容: 1 取暖器应与设计文件相一致; 2 应具备管材的材料证明文件; 3 取暖器及配件应与装箱单相一致; 4取暖器及配件应无变形、取暖器各个部件间的位置应固 定; 5高强度辐射取暖器的辐射面(陶瓷板)不应有裂痕; 6取暖器的支架/吊架数量应保证设置所需。 6.1.2取暖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94的有关规定,家用取暖器的安装还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 的有关规定。 6.1.3对安装时使用的燃气阀和取暖器应逐个检验气密性。 6.1.4热风管道、管式取暖器的辐射管在安装时应考虑冷态和热 态下的长度变化。 6.1.5当取暖器暗装时,暗装空间应符合设备间的要求,且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火材料; 2 应有防护装置将排气管和墙壁隔开; 3墙壁和取暖器之间应有多孔性隔离物,隔离物的最大孔径 不得超过13mm; 4对于同轴给排气管,内壁和外壁之间的空气间隔产生的热

    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火材料; 2应有防护装置将排气管和墙壁隔开; 3墙壁和取暖器之间应有多孔性隔离物,隔离物的最大孔径 不得超过13mm; 4对于同轴给排气管,内壁和外壁之间的空气间隔产生的热 绝缘应能保证给排气管外壁温度不过热;

    应对排气管进行防火处理。 6.1.6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安装取暖器 6.1.7 排烟口、热风出口附近不得有可燃物。 6.1.8 对开式取暖器,应防止人员接触烟气温度过高的部位, 并应在明显处提供永久性警示标识

    6.2.1燃气管道与取暖器宜采用金属管道或燃气用具连接用金 属包覆软管连接,金属包覆软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气用具连 接用金属包覆软管》CJ/T490的有关规定。严禁采用胶管连接, 采用其他软管时,软管上游的硬管或固定物上应设有可切断的阀 门。

    6.2.2燃气管道和阀门应逐支检查气密性

    6.3.4剥除电线绝缘层时,应采用专用剥线工具,严禁损坏线

    6.3.5同一接线柱上的接头严禁超过3个。

    6.4.1安装取暖器时,宜设置室内温度/时间控制器。

    安装取暖器时,且 空制器 建筑物为一至两层时,传感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装地点应在室内温度稳定的区域,安装高度应为1.2m

    .4.1安装取暖器时,且

    安装地点应在室内温度稳定的区域,安装高度应为1.2m

    1.5m,空气流通应良好; 2不应安装在门窗附近等受冷风影响的位置,且不应安装在 受热辐射的位置,以及儿童可能接触的位置

    6.5.1密闭式取暖器和半密闭式强制排气热风取暖器的

    闪氏牧废个 排气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气管和风帽应与取暖器制造商声明的规格相一致。 2排气管的连接和防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气管的连接应采用制造商提供的排气管和声明的连 接方法; 2)应有效防止雨水由排气管进入取暖器内部; 3)排气管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应具有防雨功能; 4)排气管连接部位的承接长度应大于30mm。 3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水平安装的给气管、排气管,排气 管出口与上部窗口的距离、给气管与地面的距离均严禁小于 300mm

    1排气管(室内直管、弯头、过墙管、排水三通、室外直管、排 因罩及固定件等)应由取暖器制造商提供; 2连接部位的承接长度应大于15mm; 3应能承受水平和垂直的载荷(在水平和垂直方向施加 1.5kN/m的载荷); 4应符合本规程第6.5.1条第2款中第1项~第3项的规 定。

    1排烟道应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应出现漏烟的现象,并有良 好的耐烟气和耐热性能; 2排烟道应隔热、阻燃:

    3在正常工况下,排烟道内应为负压状态; 4排烟道底部应有高度不小于0.5m、配有密封金属门的固 态物和冷凝物收集室; 5排烟道出口的有效面积应大于排烟道截面积; 6排烟道出口应避开风压带(正压区); 7排烟道出口应有避免雨雪进入的措施 6.5.4烟道不应安装风阀,除非制造商说明书进行特殊声明。当 安装风阀时,风阀应与安全装置连锁。 6.5.5密闭式取暖器的排烟和进气应通畅,烟道终端应与其他取 暖器开口保持距离,以防止烟气回流。 6.5.6 当密闭式取暖器的排气管的出口低于2m时,应有防堵塞 装置。 6.5.7当半密闭式强制排气热风取暖器连接在已有烟道或烟 时相五应匹配

    6.5.8温度超过80℃的排气管和热风管,与可燃或难

    .6.1调试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取暖器及其附件至少应检查下列各项: 1燃气种类和供气压力应与铭牌相符; 2)燃气气密性,应在不低于5kPa气压下,居民用户稳压不 少于15min、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稳压不小于30min的情况下,目 测压力计无压降: 3)供气能力、管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要求。 2通风排烟系统应确认下列各项: 1)通风和燃烧用空气的供应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烟道应正确连接:

    3)新鲜空气、暖风、回风的风量应保证取暖场所氧含量符 合有关标准规定,且温度符合设计要求。 3安装烟道式取暖器的场所至少应检查下列各项: 1)排气管类型应与说明书规定的取暖器类型相符; 2)排气管安装的位置、长度、气密性和连接可靠性应符合 要求; 3)取暖场所氧含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4安装密闭式取暖器的场所至少应检查下列各项: 1)给排气管类型应与说明书规定的取暖器类型相符; 2)给排气管安装的位置、长度、气密性和连接可靠性应符 合要求。

    6.6.2取暖器安装检查完毕,进行调试时,至少应进行下列内容

    1接通燃气前,根据说明书逐步运行取暖器,控制器、电机和 闵门应运行正常; 2接通燃气前,应至少模拟运行一个周期,检查正常运行、控 制器设定和燃气系统气密性、安全切断阀,燃气压力开关、单向阀 和调压器等控制装置和安全装置; 3通风设备应达到设计要求; 4各联动装置之间应可靠性: 5燃气压力的检测和调节应包括下列各项: 1)测燃气压力应在0.75P.1.5P.范围内; 注:P,为取暖器额定压力。 2)当设置稳压装置时,测阀后最高压力,将温控器设定在 最高温度,启动取暖器,检查阀后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当不符合 时,应调节燃气阀或控制电路使其符合要求。 6观察高强度辐射取暖器的辐射面在额定燃气压力下,是否 存在过亮或过暗等不正常的现象; 7测量烟气应在正常范围内; 8当密闭式强制给排气热风取暖器和半密闭式强制排气热

    风取暖器运行前不能进行预清扫时,外部风机应进行预清扫; 风机应与燃烧器电路联动,当清扫量不足时,燃烧器严禁启动

    风机应与燃烧器电路联动,当清扫量不足时,燃烧器严禁启动 5.6.3调试完成后,应形成书面记录,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下 容: 1 温控器的设定; 2空气和燃气压力设定; 3 燃气稳压装置的出口压力; 4 大小火时的CO2浓度、烟道式取暖器的排烟温度; 5 调试结果、日期及调试人员签字

    机应与燃烧器电路联动,当清扫量不足时,燃烧器严禁启动。 6.3调试完成后,应形成书面记录,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

    7.1.4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竣工图应完整、规范,并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进场试验(含复 试)报告。 7.1.5当需有关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时,应对有关 文件进行检杰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进场试验(含 试)报告

    7.1.5当需有关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时,应对有 文件进行检查。

    7.1.5当需有关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时

    7.2.1当检查工程文件完整后,应进行竣工验收。 7.2.2施工单位应自行进行初步检验,初步检验的检查数量为 100%,合格后应向项目监理部门提交申请表,申请工验收。 7.2.3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先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 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正式验收

    7.2.4燃气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CJJ94的有关规定。居住建筑的取暖器安装应 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的有关规定。

    7.2.5电气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

    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7.2.6按取暖器使用说明书要求,使取暖器运行,燃烧器燃烧应 正常,各种阀门的开关应灵活,安全、调节和控制装置应可靠、有 效。

    7.2.7通风、排烟系统运行正常,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与 装置的联动应可靠。

    7.2.8燃烧用空气采用室内空气再循环的敲开式取暖器,应

    大热负荷、说明书声明的最小再循环风量的条件下测量 度。

    7.2.9取暖器基本条件检验应按表7.2.9的规定进

    1.2.10取暖器安装检验应按表7.2.10的规定进行。

    表7.2.10取暖器安装检验

    8.1.1使用者对取暖器的操作必须依据制造商提供的用户使用 说明书。

    8.1.2关机时,可按下列规定

    1短时间关机时,可通过关闭控制器实现,或根据说明书切 断电源、气源;

    1短时间关机时,可通过关闭控制器实现,或根据说明

    2长时间关机时,应根据说明书关闭电源、气源。 8.1.3 取暖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下列事项: 1 燃气压力应正常; 室内应无燃气或烟气泄漏的异味; 排气管连接应牢固,设备运行应无异常声音; 4 燃烧应无异常声音; 5 接地措施应可靠; 6 陶瓷辐射板应无过亮或过暗等不正常现象。 8.1.4 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卸、维修设备。 8.1.5 当室内有燃气或烟气泄漏的异味时.应立即关闭燃气阀

    8.2.1取暖器的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8.2.1取暖器的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8.2.21 保养人员在保养后应书面通知使用者注意事项。 8.2.3 每年采暖期前应对取暖器进行检查和保养,至少应检查和 保养下列内容: 1控制装置和安全装置工作应正常; 2当有风机,清理风机上的积尘体育标准,应清理并润滑轴承,并对风

    机进行保养; 3保持燃烧系统(包括进风口、燃烧室、燃烧器和出风口)清 洁,无堵塞、无泄漏; 4当有暖风系统时,应保持系统中进风口、换热器、风机、出 风口等无堵塞; 5保持点火电极和感应针清洁无积碳,相对位置正确、固定; 6报警器的有效性、可靠性: 7当管式辐射取暖器有涂层时,辐射涂层应完好; 8当采用陶瓷板时,检查陶瓷板应无裂纹、异常明亮或暗淡 的燃烧。 8.2.4保养操作前,应切断电源,关闭上游的燃气阀门,按照说明 书说明的步骤进行。 8.2.5清洁取暖器和燃烧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暖器本体、燃烧器和热交换器严禁采用化学品或钢刷清 洁; 2车 辐射管可采用压缩空气清洁; 3 密闭式取暖器中,与密封室有关的密封系统的清洁应特别 小心; 4 清洁过程中,严禁拆装燃气系统; 5完成所有清洁后,应检查完所有连接后试运行取暖器,确 保取暖器正常运行。

    8.2.5 清洁取暖器和燃烧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暖器本体、燃烧器和热交换器严禁采用化学品或钢刷清 洁; 2 辐射管可采用压缩空气清洁: 3 密闭式取暖器中,与密封室有关的密封系统的清洁应特别 小心; 4 清洁过程中,严禁拆装燃气系统; 5完成所有清洁后,应检查完所有连接后试运行取暖器,确 保取暖器正常运行。

    合现行行业标准《燃气取暖器》CJ/T113的有关规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司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二建标准规范范本,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司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99.1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9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燃气取暖器》CJ/T113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 《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CJ/T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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