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01T 60-2020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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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a)应按照审批机关已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要求 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在开工前3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材料; b)应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C)应积极配合审批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评审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4. 14. 2咨询回复
乳制品标准4. 14. 2. 1 回复方式
4.14.2.2回复机构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市辖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技术评估部门。
4.14.2.3回复时限
4. 14. 3许可证件
午可证件为《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或报告表)》批复文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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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承办人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分类处理: a)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进行受理; b)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3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行政 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补正后达到要求的, 予以受理;补正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审批人员按照办理条件、评估意见等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
5. 6. 1 送达方式
5. 6. 1.1窗口送达
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自行到窗口领取。领取时,领取人应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并予以签收。
5.6.1.2邮寄送达
根据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意愿,采取邮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5. 6. 2 送达时限
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决定的,按照5.6.1的方式,将《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报告书或报告表)》送达被许可人;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 内将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7 事中事后监管
被许可人须接受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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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线标准6. 1.2 投诉渠道
6.1.2.1审批机关
哈尔滨市及各区、县(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
6. 1. 2. 2监察机关
3.1.2.3上级主管部门
6.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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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圈标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1]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1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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