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338-2020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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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338-2020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完成后,通过对建筑设备系统的调试验 证、性能测试验证、季节性工况验证和综合效果验收,使系统满足 不同工况和用户使用的需求。
为延长建筑、结构及设备的使用寿命,减少结构损伤、设备故 章,提高既有建筑可靠性而进行的计划内维护
3.0.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宜包含评估与策划、各专业改造设计 规划与建筑、材料、结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等)、施工与 验收、运行维护等。
3.0.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结合建筑类型、改造需求
能,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环境标准,合理确定建筑改造内容,选用适宜的 色改造技术,优先采用工业化、信息化及智能化等技术手段
3.0.3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各阶段工作应形成并保留
报告、规划与各专业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记录、运行维护管理文 件等。
4.1.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前应综合考虑项目现状、改造定位、功 能需求、实施策略等要求,进行现场查勘与评估、技术经济性分 析、业主改造意愿分析等评估与策划。 4.1.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估可根据改造需求对规划与建筑、材 料、结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等进行全专业评估或个别专 业评估。 4.1.3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估阶段,宜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 宜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 2评估依据。 3评估内容。 4 评估过程和结果。 5评估结论与改造建议。 4.1.4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策划阶段,宜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改 造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改造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 2 项目绿色改造的必要性 3项目改造方案的分析研究。 4 经济性分析。 5资源利用分析。
4.1.4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策划阶段,宜出具可行性研究
4.2.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结合城市及区域发展需求与自身的 区位、环境、生态、建筑空间及结构形式等条件,在城市规划适应 性评估、场地适建、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在充 分评估的基础上保护既有建筑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既有建筑 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统筹规划场地总平面布置,合理利用地下 空间。
4.2.2 既有建筑场地规划与布局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安全性。 2 场地周边生态环境。 3 场地交通设置。 4 场地停车设施、无障碍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设置。 5 场地绿化用地布置。 6 场地消防条件。 7 改造后的建筑功能对周边和社区环境的影响。 8 施工可行性。 4.2.3 既有建筑场地环境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声环境。 2 风环境。 3 光环境。 4 热环境。 水环境。 4出合 动究
1建筑功能空间的分布和利用情况。 2地下空间的利用现状。
4.2.5既有建筑围护结构性能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外墙构造形式、传热系数及热工性能缺陷。 2屋面构造形式及传热系数。 3外窗、透明幕墙、采光屋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及气密 性,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各立面窗墙比等。 4地下室、外墙、室内、屋面的防水性能。 5外墙保温系统、玻璃幕墙等的安全性能,玻璃幕墙的光反 射环境影响。
生,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各立面窗墙比等 4地下室、外墙、室内、屋面的防水性能。 5外墙保温系统、玻璃幕墙等的安全性能,玻璃幕墙的光反 射环境影响。 4.2.6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可行性评估应符合本市有关政 策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业主意愿征询。 2房屋安全查勘。 3加装电梯对建筑结构、消防、日照、通风、楼间距、外部使 用空间、地下管线、室内外管网等的影响。
策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业主意愿征询。 2房屋安全查勘。 3加装电梯对建筑结构、消防、日照、通风、楼间距、外部便 用空间、地下管线、室内外管网等的影响,
4.2.7既有建应根据具 估和鉴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或 改造后新的建筑功能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 标准》GB50233划分为重点设防类或特殊设防类的结构,应进行 抗震鉴定。 2尚在原设计使用年限内且仅进行结构局部改造或使用状 况不良时,应进行安全性评估。 3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或进行结构整体改 造时,应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抗震鉴定,抗震性能水准应符合现行 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
4对已使用年限与拟继续使用年限之和超过60年的结构 或已发生较明显耐久性损伤的结构,尚宜进行耐久性评估,
或已发生较明显耐久性损伤的结构,尚宜进行耐久性评估。 4.2.8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的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基基础安全性。 2主体结构安全性。 3 围护结构及附属构件安全性。 4.2.9 既有建筑结构耐久性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既有建筑所处自然环境和工作环境。 2 结构构件材料的耐久性 4.2.10 既有建筑循环使用的旧建筑材料性能的评估宜包括下列 内容: 1 力学性能。 2 回收利用价值
4.2.11 既有建筑暖通空调设备和系统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暖通空调设备和系统的基本信息。 2 暖通空调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现状。 3 节能运行措施。 4 地源热泵系统、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情况。 4.2.12 既有建筑室内环境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室内热湿环境。 2室内空气品质
既有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系统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给水系统设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设置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3 排水系统设置的合理性。 4 给水排水管道隔声减振措施设置的合理性。 5 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运行合理性。 4.2.14 既有建筑用水器具与设备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卫生器具的设置情况, 2 循环水泵或加压水泵的设置及运行现状。 3 绿化灌溉的设置及运行现状。 4 空调冷却循环水系统的设置及运行现状。 4.2.15 既有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非传统水源利用现状。 2 景观水体补水系统运行现状。 V电气 4.2.16 既有建筑供配电系统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供配电系统容量配置及布置方式。 2 供配电设备设置及运行状况 3 供配电系统电缆设置现状 4 电能质量。 5 电费收费制式和费率标准。 6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风能发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设施运行情况。 7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情况。 4.2.17 既有建筑照明系统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照明灯具类型。 照明控制方式。 3 照明数量及质量。 4 照明功率密度。 5 照明灯具运行情况
既有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能耗监测系统设置及运行现状。 智能化系统设置及运行现状。 信息化系统设置及运行现状。
4.3.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综合考虑改造项目长期规划,结合改 造评估结果、改造主体意愿、改造模式、经济投资等,明确项目定 应,综合策划改造方案。 4.3.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策划应包括评估结果分析、项目定位与 分项目标分析、技术方案、社会经济及环境效益、实施策略、风险 控制等。
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按照下列步骤确定: 1考虑项目的特点、要求与定位。 2分析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指标的特点及要求。 3结合上海地域特色。 4考虑建筑健康目标。 5确定适宜的分项目标,主要包括规划与建筑目标、结构与 材料目标、暖通空调目标、给水排水目标、电气目标等。 4.3.4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方案应综合考虑下列问题进行 选择:
1 涉及安全性、耐久性、健康性。 2 涉及不适宜的设备、材料。 改造性价比。 4 业主强烈反映需要改进的内容。 5 对周边和社区环境的影响。 6与现行相关设计标准的协调。
4.3.5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与落实措施应根据功
3.5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与落实措 定位和分项目标确定,并宜满足下列规定: 1技术路线与改造模式、改造时序相匹配 2技术措施与技术路线相契合,且具有气候适应性。 3选用适宜的设备、设施、材料等。
.3.5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与落 目定位和分项目标确定,并宜满足下列规定: 1技术路线与改造模式、改造时序相匹配 2技术措施与技术路线相契合,且具有气候适应性。 3选用适宜的设备、设施、材料等。
5.1.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设计应遵循规划原则,避免大拆重建, 通过合理化改造,实现与周围建筑空间的有机融合、与现有功能 的良好衔接。 5.1.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遵循保护场地环境的原则,当无法满 足改造条件时,应进行相应的治理。 5.1.3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宜根据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原则进行 设计。 5.1.4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充分考虑夏季隔热、冬季保温以及过 渡季节的通风。
5.2.1场地交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设计前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2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 亭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一7的有关要求,并应符合交通 影响评价及相关主管部门对特定项目的建设要求。 3应结合区域公共交通条件,场地道路及出入口设计应考 步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在场地内外的衔接,建立慢行交 通与城市公共交通站点间连续、安全的便捷联系;应通过统筹规 ,使场地内车行、人行、物流路线清晰合理、顺畅方便,满足交
通、救护和消防救援等需求。
5.2.2停车库(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设置多于交通影响评价及主管部门对特定项目所要 求的机动车停车位,有条件增设地下或室内停车库时,应控制室 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宜设置遮阳防雨、安全的非机动车停车场 地及设施。 2医院、学校等临时停车需求集中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必要 的临时停车泊位。 3人员密集的建筑宜在场地内部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出租 车泊车位,场地与轨道交通等大流量公交站点距离较远的,宜设 置接驳车辆临时停车泊位。 4停车库(场)设计遵循安全可靠、方便高效的原则,根据项 目性质、规模和土地、空间等建设条件合理选择停车库(场)及其 亭车设备的类别,宜考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绿化结合的统一设 计,采用节省空间的地上地下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等方式。 5停车库(场)应设置接人区域网络的停车信息引导、智能停 车管理系统,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为错时对外升放停车提供条件。 6停车设施改造应在场地内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电动自 行车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要求设置补充能量的设施,鼓励新能源 车辆的使用。
5.2.3改造时应对场地环境噪声进行控制与优化,并应符合下列
1应注重建筑和交通的功能分区,采用声屏障、低噪声路面 等技术,降低交通噪声,机动车停车库(场)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 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GB12348的要求,避免车辆出人口、进排风口、噪声及振动 等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2改造后场地内环境噪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 量标准》GB3096的规定:当无法满足时.应采取合理降噪措施
1改造如采用玻璃幕墙,其可见光反射比应控制在合理范 围内。 2改造后室外夜景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 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5.2.5改造时应根据风环境模拟分析,形成整体的通风环境策 略,采取措施优化场地风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冬季应保证改造后室外活动空间1.5m标高处风速不宜 高于5m/s,人行区域的风速放大系数不宜大于2。 2夏季、过渡季应保证改造后场地人行区域1.5m标高处 不出现无风区与旋涡区。 5.2.6改造时应采取措施优化场地热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改造时场地内硬质地面宜采用浅色透水性铺装,屋面、建 筑物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 2改造时场地景观宜采用种植绿化与景观水体的形式,种 植绿化与景观水体宜连贯性布置。 3改造时场地活动区域植被、构筑物形式宜具有良好的遮 阳效果。 4改造时场地内设备设置宜避免对公共活动区域产生热污染, 5改造时居住区热环境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居住区 热环境设计标准》JGJ286的要求。 6改造时场地规划宜考虑城市风道的建设要求,降低城市 热岛效应
1改造如采用玻璃幕墙,其可见光反射比应控制在合理 围内。 2改造后室外夜景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 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5.2.7场地绿化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护和利用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等。 2应合理增加绿地面积,小面积绿地宜整合成集中公共绿 地,宜增加可进入活动休憩的绿地面积,绿化种植面积不应小于 绿地总面积的70%。 3应合理选择和增加适应上海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
1宜考虑将场地改造纳入城市绿道的规划建设系统。 2既有住宅小区进行绿色改造时,宜考虑室外活动、休闲场 地及运动、健身器材。 3场地内的公共设施、体育设施、活动场地等宜对社会开放 使用。 4宜提供方便各类人群使用的标识系统,加强复杂功能建 筑中室内外的标识系统设计。 5宜考虑适老设施的设置。 6宜考虑第三卫生间、母婴室等多元化、人性化的设施 配置。
规定: 1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设置应有利于气流组织,建筑幕墙 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通风换气装置:室内无法形成流畅的通风 路径时,宜设置辅助通风装置,加强建筑通风性能。 2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对自然采光不足的建筑空间,应采 取相关技术措施增加自然采光,同时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宜具有 自然视野。 3改造后的地下空间宜引人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合理增 设采光与通风措施。
5.3.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声环境应符合下列规
1建筑的顶棚、楼面、墙面和门窗宜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2楼板隔声性能不满足时,宜采取弹性面层、弹性垫层、隔 声吊顶等措施。 3屋面板为轻型屋盖时,应采取降低或隔绝屋面板雨点噪 声的措施。 4建筑内通风空调设备、末端风口的房间应进行隔声和减 振处理,室内设备和管道应进行减振和隔振处理 5毗邻电梯井道的功能房间(住宅居住空间、医院病房、教 室、办公室、旅馆客房等)应采取内墙隔声措施。 5.3.3既有建筑功能改造应包括功能置换和功能提升,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功能置换多为工业建筑功能置换和历史建筑的功能活 化,改造时应充分利用既有功能空间特征进行功能布局和策划。 2功能提升主要是既有建筑原有功能的完善和优化,以及 建筑适老性改造等,改造时应在满足结构安全性的基础上,根据 需求完善功能,提高舒适性
3.4既有建筑空间改造应符合
先选择开发利用既有建筑投影面积外的独立用地。 3合理设计共享空间,其使用不得影响建筑主体功能 4集中设置辅助空间,如机房、管井等,方便后续运营阶段 维修。 5.3.5既有建筑立面更新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面序化改造时,应遵循经济环保原则,并与城市风貌相 协调。 2立面改造应充分考虑材料及构件的安全性。 3立面改造应考虑特殊装饰性材料的风险因素和改造 策略。 4玻璃幕墙及玻璃采光顶改造时,应满足幕墙防火、防雷、 安全、环境影响的相关规范要求。 5.3.6既有建筑改造宜设置立体绿化并符合下列规定: 1垂直绿化宜采取低维护成本的种植方式,与建筑外墙之 间宜留出通风间层。 2屋面绿化宜采取有利于蓄水的技术构造。 5.3.7既有建筑适老性改造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 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进行环境改造和空间 改造。 2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进行室内设施改造。 3建筑物出入口、楼梯、公共走廊等采用适老化设计。 5.3.8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住宅建筑 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2既有建筑外部加装电梯,当采用无机房电梯且电梯控制 装置设置于并道顶部时,并道顶部外围护结构应具备隔热性能。 3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电梯井道应具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功能。
先选择开发利用既有建筑投影面积外的独立用地。 3合理设计共享空间,其使用不得影响建筑主体功能 4集中设置辅助空间,如机房、管井等,方便后续运营阶段 维修。 5.3.5民 既有建筑立面更新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面序化改造时,应遵循经济环保原则,并与城市风貌相 协调。 2立面改造应充分考虑材料及构件的安全性。 3立面改造应考虑特殊装饰性材料的风险因素和改造 策略。 4玻璃幕墙及玻璃采光顶改造时,应满足幕墙防火、防雷 安全环境影响的相关规范要求
5.3.6既有建筑改造宜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住宅建筑 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2既有建筑外部加装电梯,当采用无机房电梯且电梯控制 装置设置于并道顶部时,并道顶部外围护结构应具备隔热性能。 3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电梯井道应具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功能。
5.3.9既有建筑功能空间改造应进行空间改造和室内装饰装修 一体化设计。
5.3.10根据建筑物功能、资源条件及安装空间等因素,鼓励积极 采用太阳能分布式光伏系统,增设或改造的太阳能利用工程宜结 合既有建筑条件进行建筑一体化方案设计。
5.4.1建筑外围护改造应综合考虑安全、防火、防水、环保等要 求。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宜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7或《既有居住建筑 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6的规定;当墙体既有外保温 系统修时,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外墙外保温系统 修复技术标准》DG/TJ08一2310的规定。 5.4.2需保留既有外立面形象的改造工程应采取外墙内保温系 统,并应同时进行建筑热工校核计算。 5.4.3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宜选用保温、装饰 一体化外墙材料及构造系统。 5.4.4屋面热工性能改造应在结构安全前提下进行,宜选用材料 耐久、构造适宜的技术措施。 5.4.5既有建筑门窗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窗进行整窗替换时,公共建筑宜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 建设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7的 规定,居住建筑宜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居住建筑 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6的规定。 2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改造后气 密性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 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规定的6级;居住建筑 1一6层的外窗改造后气密性等级不宜低王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5.4.5既有建筑门窗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窗进行整窗替换时,公共建筑宜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 建设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7的 规定,居住建筑宜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居住建筑 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6的规定。 2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改造后气 密性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 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规定的6级;居住建筑 1一6层的外窗,改造后气密性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规 定的4级。 3南向、东向和西向外窗以及屋面天窗宜加装外遮阳装置 有条件时,宜采用活动遮阳;外遮阳装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 固定。
1满足既有建筑改造的空间和时间要求,具有节能、减排、 安全、耐久、便利和高性能等技术优势,可提高建筑的使用功能, 安全性和绿色度,并符合生态、环境、安全和健康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2优先采用绿色建材和可循环、可再利用材料。 3兼顾经济性要求,如有修旧如旧等特殊要求时,材料成本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1.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用材料的基本性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 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3既有建筑外墙节能改造工程中置换用保温材料的燃烧等 级应为A级;既有建筑保温系统修复后,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不 低于原标准的要求。 6.1.4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采用下列特殊材料、新材料及新工艺 时,应在施工前进行适配试验,经检验其性能符合要求后方可 使用: 1结构加固工程选用自密实混凝土、聚合物混凝土、减缩混 凝土、微膨胀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再生混凝土、合成纤维混凝 土、喷射混凝土时。 2纤维织物复合材或纤维复合板材与未经配伍检验的结构
6.1.4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采用下列特殊材料、新材料及新工
1结构加固工程选用自密实混凝土、聚合物混凝土、减缩 凝土、微膨胀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再生混凝土、合成纤维混 土、喷射混凝土时。 2纤维织物复合材或纤维复合板材与未经配伍检验的结 粘剂配套使用时。
5.1.5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不得使用国家、行业或本市相关政策法 规文件禁止使用的材料
6.2.1结构加固用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度等级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C25级; 其性能和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的规定 2加固时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其所掺粉煤灰应为I级灰,且 粉煤灰烧失量不大于5.0% 6.2.2结构加固用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的规定。 2型钢、钢板及其连接用的紧固件,其品种、规格及性能符 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 强度结构钢》GB/T1591、《紧固件机械性能》GB/T3098的规定。 3锚栓采用自扩底锚栓、模扩底锚栓或特殊倒锥形锚栓,外 观表面光洁、无锈、完整,栓体不得有裂缝或其他局部缺陷;螺纹 无损伤,其品种、型号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 4钢丝绳网片应选用高强度不锈钢丝绳或航空用镀锌碳素 钢丝绳,钢丝的公称强度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 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值。 5焊条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 GB/T5117和《热强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 6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中文标志或未经进厂检验的 钢材及再生钢材。 6.23结构加固用纤维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2结构加固用钢材应符合下
6.2.3结构加固用纤维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碳纤维布、芳纶纤维、碳纤维板材以及玻璃纤维,其品种、 级别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 规范》GB50367的规定,严禁使用玄武岩纤维、大丝束碳纤维替 代,严禁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 2应采用S玻璃纤维(高强玻璃纤维)、E玻璃纤维(无碱玻 璃纤维),严禁使用A玻璃纤维(碱金属氧化物含量高的玻璃纤 维)或C玻璃纤维(耐化学腐蚀的玻璃纤维)替代。 3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应连续、排列均匀,织物不得有皱褶 断丝、结扣等严重缺陷,板材不得有表面划痕、异物夹杂、层间裂 纹和气泡等严重缺陷,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
6.2.4结构加固用胶粘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品种、级别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严禁使用过期产品或不 合格产品。 2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严禁将不饱和聚脲树脂和醇酸树脂 作为胶粘剂使用。 3混凝土用胶粘剂应采用改性环氧类界面胶(剂),其品种 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外墙改造用墙体材料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板)、混凝土小砌块(砖)、非粘土烧结砖(砌块)等,其性能应符合 相关标准的规定。 2隔墙改造用墙体材料优先采用轻质条板、纸面石膏板等, 其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除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保留建筑的修工程 外,改造时不得使用烧结粘土制品类墙体材料。
6.2.6结构改造用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的要求,石骨基普通砂浆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抹灰石膏》GB/T26827的要求。 2修补砂浆宜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修补砂浆》JC/T2381的 要求。 3裂缝注浆料、灌浆料的安全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 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的要求。 4结构加固用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的安全性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的 要求。 5当采用镀锌钢丝绳、钢绞线作为聚合物砂浆外加层的配 筋时,应在聚合物砂浆中掺入阻锈剂,但不得掺入以亚硝酸盐等 为主要成分的阻锈剂或含有氯化物的外加剂。 6.2.7结构改造用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材或木产品的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 2未材或产品的含水率与被加固构件匹配,其含水率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对结构材含水率 的控制要求。 3根据设计需要对木材进行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 6.2.8结构改造用的其他加固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 术规范》GB50728及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6.3墙体节能系统改造材料
6.3.1墙体节能系统置换改造时,其界面处理剂的性能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907的规定,玻璃纤维网布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耐碱玻璃纤维网布》JC/T841的规定,普通 锚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保温用锚栓》JC/T366的规定。
6.3.2墙体节能系统薄层原位修复时,其注浆胶、修复复合 用锚栓等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外墙外保温系 技术标准》DG/TJ08一2310的规定
6.3.3墙体节能系统厚层原位修复时,其复合热镀锌电焊钢纟
网、专用隔热膨胀螺栓、锚栓封堵用粘结砂浆、普通抗裂抹灰砂浆 等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复技术标 准》DG/TJ08一2310的规定。 6.3.4墙体节能系统改造用的其他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 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3.4墙体节能系统改造用的其他材料应符合国家、行
6.4.1屋面改造材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规定,其燃烧性能和 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规定。
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T316的规定。
6.4.5屋面改造用防水涂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米
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中A级有害物质含量的规定,屋面改造 用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 害物质限量》GB18583的规定。
6.4.6屋面改造用防水材料之间、防水材料与屋面基层及保温
时,应增铺与防水层材料相容的隔离材料。 6.4.7屋面改造用保温隔热系统宜选用低吸水率材料,其强度应 满足设计要求。
6.5.1墙面涂料、腻子、人造板、胶粘剂、壁纸、地毯等室内改造用 装饰装修材料除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外,其环保属性还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室内装 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7等的规定,其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 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的规定。 6.5.2室内改造时,宜选用具有防霉抑菌、净化空气作用的装饰 装修材料。 6.5.3室内改造用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6.5.4改造后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氢等 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 规定。 6.5.5室内装饰装修宜选用工业化预制内装部品
6.5.5室内装饰装修宜选用工业化预制内装部品
5.6.1地下工程改造材料除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外,还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
6.6.2处于侵蚀介质中的地下工程应采用耐侵蚀的防水混凝土
6.6.2处于侵蚀介质中的地下工程应采用耐侵蚀的防水混凝土、 防水砂浆、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等防水材料;结构刚度较差或受 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宜采用延伸率较大的防水卷材、涂料等柔 性防水材料。 6.6.3防水砂浆可用于地下工程改造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 面防水,不宜用于受持续振动或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防水。 6.6.4地下工程改造用防水卷材、胶粘剂、防水涂料等应具有良 好的耐水性、耐久性、耐刺穿性、耐腐蚀性和耐菌性。 6.6.5地下工程改造用防水涂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
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中A级有害物质含量的规定
7.1.1结构改造设计应明确设计后续使用年限,结构改造后的安 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和抗震性能的性能目标应与设计后续使用 年限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改造设计应明确改造后建筑功能,在设计后续使用 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 环境。 2结构改造应根据新的建筑功能确定建筑安全等级和建筑 抗震设防类别。 3应根据设计后续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对结构进行耐久性 设计,耐久性设计应明确结构后续使用阶段的检测和维护要求; 新建结构部分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结构设计标准的要 求;既有结构部分应明确必要的耐久性修复或防护措施 7.1.2结构改造宜进行方案优化设计,包括结构改造整体方案优 化、新增构件材料比选、截面优化等。 7.1.3结构改造应与各专业改造需求相结合,优先采用节能改造 与安全性能提升相结合、结构与装饰一体化等技术。 7.1.4结构改造应减少对现有使用功能的影响,优先选用拆除 少、现场湿作业少、增加体积小的结构加固新技术;如需新增结构 构件,应优先采用预制装配、便于更换、可重复利用的构件。
7.1.5优秀历史建筑重点保护部位结构构件的安全性不满
行安全检查、增设安全监测系统等措施,
7.2地基基础加固与新增地下空间
7.2.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前,应对场地工程进行详细的资料 收集和必要的补充勘察,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础及上 部结构峻工资料,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当场地条件不适宜进 行勘察时,如有可靠依据,可参考相邻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 2对场地工程地质资料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场地土层分布 及其均匀性、地基土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情况、场地稳定性等。 3调查既有建筑历史和使用现状,包括使用荷载、使用历史 和使用环境、累计沉降和沉降稳定情况、差异沉降、倾斜、裂缝等 情况。 4调查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和管线情况 7.2.2地基承载力的取值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有建 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一81考虑地基长期压密的影响: 当需要进行加固时,可采用下列措施: 1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设计值10%以内 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2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设计值10%及以 上或建筑物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地基基础加固 或减少荷载的措施, 3应按新旧结构地基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基础加固设 计,采用对既有建筑附加变形影响小的地基基础加固方案
7.2.2地基承载力的取值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
3既有建筑纠倾时,应符合下列
1纠倾方案应综合考虑既有建筑上部结构、地基基础、倾斜 状况、倾斜原因、周边环境、经济技术等因素后确定。 2可采用迫降法或顶升法纠倾,复杂建筑纠倾可采用多种
方法联合进行 3既有建筑纠倾不应对主体结构造成损伤和破坏,同时应 保证相邻建筑、管线的安全,并应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7.2.4在既有建筑周边新增地下空间时,基础应与原有基础脱 开,并采取措施减小对原有基础的不利影响;如新增地下空间无 法与原有基础脱开,应按照新旧结构地基变形协调原则进行整体 设计。
7.2.5在既有建筑下部新增地下空间时,应在基坑设计
建筑和环境的影响。 7.3上部结构加固改造 7.3.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结构加固设计应按国家及本市现行 相关标准进行。 7.3.2当上部结构不满足抗震要求时,宜优先选用改变或改善结 构体系的整体抗震加固方案,可采取下列措施: 1混凝土结构宜结合改造方案,采用提高结构变形能力、改 变结构体系或增加结构阻尼及刚度的方法进行加固。 2钢结构宜采取防止结构整体失稳和局部失稳、改善结构 博弱部位体系构成、增强结构整体性能的有效措施。 3砌体结构宜优先采用提高房屋整体性的抗震加固措施 当房屋无构造柱或构造柱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无圈梁或圈梁设 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纵横墙交接处咬槎有明显缺陷时,可采用外 加圈梁、构造柱、钢拉杆、新增扶壁柱等措施进行加固。 4传统木结构宜优先采用提高木构架抗震能力、加强构件 连接的方法进行加固。 5改造条件充许时,宜采用消能减震和隔震技术。 7.3.3抗震性能不满足要求的女儿墙、门脸、雨棚、出屋面烟窗等
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当确需保留 时,应进行加固
7.3.4既有建筑因局部使用功能调整引起结构改造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7.3.4既有建筑因局部使用功能调整引起结构改造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承重墙体拆除或开洞时,除应对其影响区域进行结构加 固外,尚应依据抗震性能评估结果对整体结构进行必要的抗震 加固。 2楼板开洞时,应根据其受力特征、洞口位置和大小进行受 力分析,采取增设洞口边缘构件(边梁)等加固措施 3拨除框架柱时,应根据结构受力特点,选取扩大截面、增 设转换体系、型钢加固、复合材料加固和预应力体外加固等方法 对相邻的框架梁及周边框架柱进行加固。 4建筑屋面设置采光天窗时,宜采用钢结构、铝合金结构或 张拉结构等轻质结构体系。 7.3.5既有建筑平面扩建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建部分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原结构形式进行比选,采用 合理的、便于施工的结构方案。 2当扩建结构与原结构分离时,二者的结构构件应完全脱 开,建筑相连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 3当扩建结构与原结构相连时,应充分利用原结构构件,避 免不必要的拆除和更换,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扩建结构与原结 构的有效连接。当连接部位的原结构构件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 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7.3.6既有建筑室外直接加层改造可采用刚性加层、设置隔震层 加层等方法,宜采用轻型结构,原填充墙可替换成轻质隔墙;刚性 加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竖向构件与原结构的连接节点 为刚性节点。 7.3.7既有建筑室内插层改造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承重墙体拆除或开洞时,除应对其影响区域进行结构加 固外,尚应依据抗震性能评估结果对整体结构进行必要的抗震 加固。 2楼板开洞时,应根据其受力特征、洞口位置和大小进行受 力分析,采取增设洞口边缘构件(边梁)等加固措施, 3拨除框架柱时,应根据结构受力特点,选取扩大截面、增 设转换体系、型钢加固、复合材料加固和预应力体外加固等方法 对相邻的框架梁及周边框架柱进行加固。 4建筑屋面设置采光天窗时,宜采用钢结构、铝合金结构或 张拉结构等轻质结构体系
7.3.5既有建筑平面扩建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建部分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原结构形式进行比选,采用 合理的、便于施工的结构方案。 2当扩建结构与原结构分离时,二者的结构构件应完全脱 开,建筑相连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 3当扩建结构与原结构相连时,应充分利用原结构构件,避 免不必要的拆除和更换,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扩建结构与原结 构的有效连接。当连接部位的原结构构件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 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7.3.6既有建筑室外直接加层改造可采用刚性加层、设置隔震层
7.3.7既有建筑室内插层改造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3.9既有建筑加装电梯改造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既有多层任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要求及技术规定应按照 《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十意见》(泸建 房管联【2019】749号等现行相关文件或管理规定执行。 2除既有多层住宅之外的其他类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应结 合建筑结构现状、加装电梯建筑方案以及新增结构对原结构的影 问程度等因素,依据现行相关标准对结构进行评估鉴定,并依据 评估鉴定结果对结构进行相应处理后,再进行加装电梯结构的 设计。 3加装电梯新增结构的方案应综合考虑建筑结构现状和功 能改造需求制定,宜优先选用对原结构影响较小的加装方式;新 增结构宜选用质量轻、施工便捷的结构形式,并应按国家与本市 现行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4当加装电梯新增结构与既有建筑结构脱开时,新增结构 与既有建筑结构间应设置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应满足上海市工 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一9的规定和加装电梯 新增结构的变形需要;当加装电梯新增结构与既有建筑结构相连 时,应采取措施减少新增结构与既有建筑结构之间的差异沉降 并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 5加装电梯新增结构的基础宜与既有结构基础脱开;新 增结构基础如需置于原有基础之上时,应考虑对原有基础的 影响。
7.3.10优秀历史建筑进行结构修与改造时,应符合《上海市历 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规定,满足不同保护类别 对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的相关保护要求。 7.3.11结构构件需加固、改动或置换时,应采取有效的卸载措 施,减少对相关构件的影响,必要时,应对相关构件的影响进行复 核、验算,
8.1.1既有建筑应通过加强管理和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效调适,实 现满足人员舒适和提升能源效率的目标。在设施设备性能老化 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应根据改造前的评估结 果制定适宜的暖通空调系统改造方案和系统运行策略。 8.1.2既有建筑暖通空调系统改造前桥梁标准规范范本,应通过数据分析、现场测 试结合模拟计算等手段,明确系统实际冷热负荷需求。 8.1.3既有建筑暖通空调系统改造后,应满足相关室内环境的舒 适性和空气品质要求。 8.1.4既有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和调试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和《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
8.1.2既有建筑暖通空调系统改造前,应通过数据分析、现
3.2冷热源与能源综合利用
8.2.1新增暖通空调设备的能效等级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节 能标准的要求。当不同标准对设备能效规定有差异时,应选取其 中指标要求更高的相关标准为依据进行方案设计。 8.2.2暖通空调改造所选用的设备应适应建筑具体特点,并满足 高效、灵活、便捷的要求。
8.2.2暖通空调改造所选用的设备应适应建筑具体特点,并满足 高效、灵活、便捷的要求。
8.2.5机组较长时间处于部分负荷的运行工况且部分负荷运 效率偏低时,在确保系统安全性、匹配性及经济性的情况下,宜 据负荷水平更换或新增合适容量的冷水机组,以提高机组部分 荷时的运行效率
8.2.6冷热源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关于环保要求的有关
1冷热源设备的工质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装修施工组织设计 ,采用过渡 质时,机组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我国禁用时间表的规定。 2冷热源设备的燃料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3锅炉排放应符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上海市天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 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的规定。
8.2.7热源设备在新增或改造时,宜结合气候、资源和实际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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