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98-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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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施工生产现场应设有专(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隐 患,纠正违章行为。 3.1.4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多层交叉施工、大件运输、大 型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应设专人进行安全 监护。
3.1.15 高边坡作业前应处理边坡危石和不稳定体,并应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 设施。 3.1.16隧洞作业应保持照明、通风良好、排水畅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1.17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应绝缘可靠,线路敷设整齐,应按规定设置接地线 开关板应设有防雨罩,闸刀、接线盒应完好并装漏电保护器。 3118施工照明及线路应道守下列规定
1露天施工现场宜采用高效能的照明设备。 2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装设路灯。 3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试验、检测与鉴定,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 求。 3.1.19施工生产区应按消防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消防池、消防栓、水管等消 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3.1.20施工生产中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时应做好相应防火措施。存放和使用易 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明火和吸烟。
3.1.19施工生产区应按消防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消防池、消防栓、水管等消 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3.1.20施工生产中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时应做好相应防火措施。存放和使用易 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明火和吸烟。
3.1.21大型拆除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拆除项目开工前,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确定施工范围和警戒范围 进行封闭管理,并应有专人指挥和专人安全监护。 2拆除作业开始前,应对风、水、电等动力管线妥善移设、防护或切断, 3拆除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多层或内外同时进行拆除,
3.2.1现场施工总体规划布置应遵循合理使用场地、有利施工、便于管理等基 本原则。分区布置,应满足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及环境保护要求。 3.2.2生产、生活、办公区和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与工程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相适应。 2选址地质稳定,不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威胁。 3交通道路畅通,区域道路宜避免与施工主干线交叉。 4生产车间,生活、办公房屋,仓库的间距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5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远离其他区布置。 3.2.3施工区内起重设施、施工机械、移动式电焊机及工具房、水泵房、空压
机房、电工值班房等布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 3.2.4混凝土、砂石料等辅助生产系统和制作加工维修厂、车间的布置,应符 合以下要求: 单独布置,基础稳固,交通方便、畅通。 2应设置处理废水、粉尘等污染的设施。 3应减少因施工生产产生的噪声对生活区、办公区的干扰。 3.2.5 生产区仓库、堆料场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单独设置并靠近所服务的对象区域,进出交通畅通。 2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储场所应符合有关安全的要求, 3 应有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3.2.6生产区大型施工机械与车辆停放场的布置应与施工生产相适应,要求场 地平整、排水畅通、基础稳固,并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3.2.7弃渣场布置应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防护的要求。 3.2.8生活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噪声应符合表3.2.8规定,
表3.2.8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 地点噪声声级的限值
2大气环境质量不应低于GB 3095三级标准。
3.2.9各区域应根据人群分布状况修建公共厕所或设置移动式公共厕所。 3.2.10各区域应有合理排水系统,沟、管、网排水畅通。 3.2.11有关单位宜设立医疗急救中心(站),医疗急救中心(站)宜布置在生活区 内。施工现场应设立现场救护站。
3.3.1永久性机动车辆道路、桥梁、隧道,应按照JTG801的有关规定,并考 虑施工运输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修建,
3.3.3施工生产区内机动车辆临时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进入基坑等特殊部位的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纵坡 不应超过15%;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5m;路面宽度不应小于施工车辆宽 的1.5倍,且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窄于7.0m,单车道不宜窄于4.0m。单车道 应在可视范围内设有会车位置。 2路基基础及边坡保持稳定。 3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及叉路、涵洞口应设有相应警示标志。 4悬崖陡坡、路边临空边缘除应设有警示标志外还应设有安全墩、挡墙等 安全防护设施。 5路面应经常清扫、维护和保养并应做好排水设施,不应占用有效路面。 3.3.4 交通繁忙的路口和危险地段应有专人指挥或监护。 3.3.5 5施工现场的轨道机车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1基础稳固,边坡保持稳定。 2纵坡应小于3%。 3机车轨道的端部应设有钢轨车挡,其高度不低于机车轮的半径,并设有 红色警示灯。 4机车轨道的外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6m的人行通道,人行通道临空高度 大于2.0m时,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5机车轨道、现场公路、人行通道等的交叉路口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 设专人值班监护。 6设有专用的机车检修轨道。 7通信联系信号齐全可靠。 3.3.6施工现场临时性桥梁,应根据桥梁的用途、承重载荷和相应技术规范进 行设计修建,并符合以下要求: 1宽度应不小施工车辆最大宽度的15倍
2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Om,并应设置防护栏杆。 3.3.7施工现场架设临时性跨越沟槽的便桥和边坡栈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础稳固、平坦畅通。 2人行便桥、栈桥宽度不应小于1.2m。 3手推车便桥、栈桥宽度不应小于1.5m。 4机动翻斗车便桥、栈桥,应根据荷载进行设计施工,其最小宽度不应小 于2.5m。 5设有防护栏杆。 3.3.8施工现场的各种桥梁、便桥上不应堆放设备及材料等物品,应及时维护、 保养,定期进行检查。 3.3.9施工交通隧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1隧道在平面上宜布置为直线, 2机车交通隧道的高度应满足机车以及装运货物设施总高度的要求,宽度 不应小于车体宽度与人行通道宽度之和的1.2倍。 3汽车交通隧道洞内单线路基宽度应不小于3.0m,双线路基宽度应不小于 5.Om。 4洞口应有防护设施,洞内不良地质条件洞段应进行支护。 5长度100m以上的隧道内应设有照明设施。 6应设有排水沟,排水畅通。 7 隧道内斗车路基的纵坡不宜超过1.0%。 3.3.10施工现场工作面、固定生产设备及设施处所等应设置人行通道,并应符 合以下要求: 1基础牢固、通道无障碍、有防滑措施并设置护栏,无积水。 2宽度不应小于0.6m。 3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志或警戒线。
2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Om,并应设置防护栏杆。 3.3.7 施工现场架设临时性跨越沟槽的便桥和边坡栈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础稳固、平坦畅通。 2人行便桥、栈桥宽度不应小于1.2m。 3手推车便桥、栈桥宽度不应小于1.5m。 4 机动翻斗车便桥、栈桥,应根据荷载进行设计施工,其最小宽度不应小 于2.5m。 5 设有防护栏杆。 3.3.8施工现场的各种桥梁、便桥上不应堆放设备及材料等物品,应及时维护 保养,定期进行检查。
3.3.9施工交通隧道,应符合以下要
3.4.1对产生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及危害因素的施工生产作业场所, 应制定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措施。
合表3.4.2的规定。表3.4.2常见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在空气中允许浓度及限值阈限值(mg/m)序最高容许时间加权平短时间接触号有害物质名称浓度Pc均容许浓度容许浓度PcMACPc—TWA—STEL矽尘一一一含10%~50%游离Si02一12总尘含50%~80%游离Si020. 7 1. 5 1含80%以上游离Si020. 5 1. 0 含10%~50%游离Si020. 7 1. 0 呼吸尘含50%~80%游离Si020. 30. 5 含80%以上游离Si020. 2 0. 3 总尘810 2石灰石粉尘呼吸尘480总尘(游离Si02<10%)463硅酸盐水泥呼吸尘(游离Si02<10%)1. 5 24电焊烟尘465其他粉尘810 6锰及无机化合物(按Mn计)0. 150. 45非高原20 307氧化碳海拔2000~3000m20一高原海拔大于3000m15 一氨 Ammonia一20 309溶剂汽油一30045010丙酮30045011三硝基甲苯(TNT)0. 2 0. 5 铅及无机化铅尘0. 05一一12合物(按Pb铅烟计)0. 03一一13四乙基铅(皮、按Pb计)一0. 020. 0610
3.4.3常见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以下相应措施控制粉尘淤
1 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或采取干式捕尘措施,不应打干钻。 2水泥储存、运送、混凝土拌和等作业应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3密闭容器、构件及狭窄部位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加强通风,并佩戴防护电 焊烟尘的防护用品。 4地下洞室施工应有强制通风设施,确保洞内粉尘、烟尘、废气及时排出 5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3.4.4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应符合表3.4.4的规
表3.4.4生产性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3.4.5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应符合表3.2.8 的规定。
表3.4.6非施工区域的噪声允许标准
3.4.7对产生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3.4.7对产生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筛分楼、破碎车间、制砂车间、空压机站、水泵房、拌和楼等生产性噪 声危害作业场所应设隔音值班室,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2木工机械、风动工具、喷砂除锈、锻造、铆焊等临时性噪声危害严重的 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3砂石料的破碎、筛分、混凝土拌和楼、金属结构制作厂等噪声严重的施
工设施,不应布置在居民区、工厂、学校、生活区附近。因条件限制时,应采取 降噪措施,使运行时噪声排放符合规定标准。 3.4.8宜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及先进的生产工艺,对易产生毒物危害的作 业场所应采取通风、净化装置或密闭等措施,使毒物排放符合规定要求。 3.4.9产生粉尘、噪声、毒物等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实行评价监测和定期 监测制度,对超标的作业环境应及时治理。评价监测应由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资质的机构承担,并按规定定期检测。生产使用周期在2年以上的大中型人工砂 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正式投产前应进行评价监测 3.4.10粉尘、毒物、噪声、辐射等定期监测可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实施,也 可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粉尘作业区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粉尘浓度,作业区浓度严重超标应及时 监测;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2毒物作业点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浓度超过最高充许浓度的测点应及时 测定,直至浓度降至最高充许浓度以下。 3噪声作业点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A声级,每半年进行一次频谱分析。 4辐射每年监测一次,特殊情况及时监测。 3.4.11工程建设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档 案,对从事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体检,对确认职 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3.4.12控制施工生产废渣、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排放超过标准的,应
3.4.13施工生产弃渣应运放到指定地点倾倒,集中处理,不应乱丢乱放。
3.4.14土石方施工中装运渣土、破碎、填筑宜采取湿式降尘措施。 3.4.15水泥搬运、装卸、拆包、进出料、拌和应采取密封措施,减少向大气排 放水泥粉尘。
4.16燃煤锅炉烟尘应经处理后方可排放
3.4.17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砂石料系统废水宜经沉 淀池沉淀等处理后回收利用
3.5.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消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 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做好日常防火安全视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灭火、应急蔬散救护的演练。 3.5.2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需要,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存放在明 显易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及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3.5.3消防用器材设备,应要善管理,定期检验,及时更换过期器材,消防汽 车、消防栓等设备器材不应挪作它用。 3.5.4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的需要,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和各种防火标志,消 防通道应保持通畅,宽度不应小于3.5m。 3.5.5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 炉。利用电热的车间、办公室及住室,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3.5.6挥发性的易燃物质,不应装在开口容器及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挥发油 剂及易燃物质的空容器,应及时退库。 3.5.7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罐装易燃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存放处应有防护 栅栏,通风良好。 3.5.8施工区域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将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 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应有专人监护。 3.5.9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 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设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3.5.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回收、销毁应有相应的 防火消防措施和管理制度。
3.5.11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 20m。 3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30m。 3.5.12加油站、油库,应遵守下列规定规定:
独立建筑,与其他设施、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 2周围应设有高度不低于2.0m的围墙、栅栏。 3库区内道路应为环形车道,路宽应不小于3.5m,应设有专门消防通道, 保持畅通。 4罐体应装有呼吸阀、阻火器等防火安全装置。 5应安装覆盖库(站)区的避雷装置,且应定期检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Q。 6罐体、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网、线用40mm×4mm扁钢或Φ10 圆钢埋设,且应定期检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Q。 7主要位置应设置醒目的禁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防火规定标识。 8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泡沫、干粉灭火器和砂土等灭火器材。 9应使用防爆型动力和照明电器设备。 10 库区内严禁一切火源,严禁吸烟及使用手机。 11工作人员应熟悉使用灭火器材和消防常识。 12运输使用的油罐车应密封,并有防静电设施。 3.5.13 木材加工厂(场、车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筑,与周围其他设施、建筑之间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0m。 2安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3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堆放整齐有序,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保持畅通。 4木屑、刨花、边角料等弃物及时清除,严禁置留在场内,保持场内整洁 5设有10m。以上的消防水池、消防栓及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6作业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 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禁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防火规定标识,
.6.1夜平均气温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一3℃时,应编制冬季施工作业计 制,并应制定防寒、防毒、防滑、防冻、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6.2冬季施工,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1车间气温低于5℃时,应有取暖设备。 2施工道路应采取防滑措施。冰霜雪后,脚手架、脚手板、跳板等应清除
积雪或采取防滑措施。 3爆炸物品库房,应保持一定的温度,防止炸药冻结,严禁用火烤冻结的 炸药。 4水冷机械、车辆等停机后,应将水箱中的水全部放净或加适当的防冻液 5室内采用煤、木材、木炭、液化气等取暖时,应符合防火要求,火墙、 烟道保持畅通,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6进行气焊作业时,应经常检查回火安全装置、胶管、减压阀,如冻结应 用温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火烤
炸药。 4水冷机械、车辆等停机后,应将水箱中的水全部放净或加适当的防冻液 5室内采用煤、木材、木炭、液化气等取暖时,应符合防火要求,火墙、 烟道保持畅通,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6进行气焊作业时,应经常检查回火安全装置、胶管、减压阀,如冻结应 用温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火烤。 3.6.3混凝土冬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蒸气法施工时,应有防护烫伤措施,所有管路应有防冻措施 2对分段浇筑的混凝土进行电气加热时,其未浇筑混凝土的钢筋与已加热 部分相联系时应作接地,进行养护浇水时应切断电源。 3采用电热法施工,应指定电工参加操作,非有关人员严禁在电热区操作 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 4电热法加热,现场周围均应设立有警示标志和防护栏杆,并有良好照明 及信号。加热的线路应保证绝缘良好。 5如采用暖棚法时,暖棚宜采用不易燃烧的材料搭设,并应制定防火措施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加强防火安全检查。 3.6.4寒冷地区解冻期施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各种设备、设施及危险施工部位应进行全面检查,以防解冻发生塌 2江河开冻期间应预防冰凌堵塞导流孔洞、冲坏涵洞桥梁等。 3清除施工现场内的冰雪、污物,维护好交通道路。 3.6.5高温季节露天作业宜搭设休息凉棚,供应清凉饮料。施工生产应避开高
1进行蒸气法施工时,应有防护烫伤措施,所有管路应有防冻措施。 2对分段浇筑的混凝土进行电气加热时,其未浇筑混凝土的钢筋与已加热 部分相联系时应作接地,进行养护浇水时应切断电源。 3采用电热法施工,应指定电工参加操作,非有关人员严禁在电热区操作 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 4电热法加热,现场周围均应设立有警示标志和防护栏杆,并有良好照明 及信号。加热的线路应保证绝缘良好。 5如采用暖棚法时,暖棚宜采用不易燃烧的材料搭设,并应制定防火措施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加强防火安全检查。
3.6.4寒冷地区解冻期施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各种设备、设施及危险施工部位应进行全面检查,以防解冻发生塌。 2江河开冻期间应预防冰凌堵塞导流孔洞、冲坏涵洞桥梁等。 3清除施工现场内的冰雪、污物,维护好交通道路。 6.5高温季节露天作业宜搭设休息凉棚,供应清凉饮料。施工生产应避开高 温时段或采取降温措施。 6.6夏季施工应采取防暴雨、防雷击、防大风等措施。
3.6.6夏季施工应采取防暴雨、防雷击、防大风等措施。
3.7.1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有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工程防汛机构, 负责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应组织制定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的度汛预案,
3.7.2设计单位应于汛前提出工程度汛标准、工程形象面貌及度汛要求。 3.7.3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和现场施工情况制定度汛措施,报建设单位(监理 审批后成立防汛抢险队伍,配置足够的防汛物资,随时做好防汛抢险的准备工作 3.7.4建设单位应做好汛期水情预报工作,准确提供水文气象信息,预测洪峰 流量及到来时间和过程,及时通告各单位。 3.7.5防汛期间,应组织专人对围堰、子堤等重点防汛部位巡视检查,观察水 情变化,发现险情,及时进行抢险加固或组织撤离。 3.7.6防汛期间,超标洪水来临前,施工淹没危险区的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设 备,应及时组织撤离到安全地点。 3.7.7汛期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的联系,听从统一防汛 指挥。 3.7.8洪水期间,如发生主流改道,航标漂流移位、熄灭等情况,施工运输船 舶应避洪停泊于安全地点。
3.7.7汛期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的联系,听从统 指挥。 3.7.8洪水期间,如发生主流改道,航标漂流移位、熄灭等情况,施工运 舶应避洪停泊于安全地点,
3.7.9堤防工程防汛抢险,应遵循前堵后导、强身固脚、减载平压、缓流消浪 的原则,
3.7.10防汛期间,在抢险时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视,确保抢险人员的安全。
3.7.10防汛期间,在抢险时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视,确保抢险人员的安全
3.8.1施工区域排水系统应进行规划设计,并应按照工程所在地的气象、地形、 地质、降水量等情况,以及工程规模、排水时段等,确定相应的设计标准,作为 施工排水规划设计的基本依据, 3.8.2应考虑施工场地的排水量、外界的渗水量和降水量,配备相应的排水设 施和备用设备
3.8.3排水系统设备供电应有独立的动力电源(尤其是洞内排水),必要时应有 备用电源。
3.8.4施工排水系统的设备、设施等安装完成后,应分别按相关规定逐一进行 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并等设施应经常进行清淤与维护,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
水处理,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坡面开挖时,应根据土质情况,间隔一定高度设置台,台面横向应为 反向排水坡,并在坡脚设置护脚和排水沟。 2坑槽开挖施工前,应做好地面外围截、排水设施,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 (槽),冲刷边坡发生塌事故, 3进行地下水较为丰富的坑槽开挖时,应在坑槽外设置临时排水沟和集水 井,将基坑水位降低至坑槽以下再进行开挖。 4场地狭窄、土层自稳性能和防冲刷性能较差,明沟难以形成时可采取埋 管排水。
水处理,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坡面开挖时,应根据土质情况,间隔一定高度设置台,台面横向应为 反向排水坡,并在坡脚设置护脚和排水沟。 2坑槽开挖施工前,应做好地面外围截、排水设施,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 (槽),冲刷边坡发生塌事故, 3进行地下水较为丰富的坑槽开挖时,应在坑槽外设置临时排水沟和集水 井,将基坑水位降低至坑槽以下再进行开挖。 4场地狭窄、土层自稳性能和防冲刷性能较差,明沟难以形成时可采取埋 管排水。 3.8.7石方开挖工区施工排水应合理布置,选择适当的排水方法,并应符合以 下要求: 1一般建筑物基坑(槽)的排水,采用明沟或明沟与集水井排水时,应在基 坑周围,或在基坑中心位置设排水沟,每隔30~40m设一个集水井。集水井应低 于排水沟至少1m左右,井壁应做临时加固措施 2厂坝基坑(槽)深度较大,地下水位较高时,应在基坑边坡上设置23 层明沟,进行分层抽排水。 3大面积施工场区排水时,应在场区适当位置布置纵向深沟作为干沟,干 沟沟底应低于基坑1~2m,使四周边沟、支沟与干沟连通将水排出。 4岸坡或基坑开挖应设置截水沟,截水沟距离坡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 明沟距道路边坡距离应不小于1m。 5工作面积水、渗水的排水,应设置临时集水坑,集水坑面积宜为2~3m 深1~2m,并安装移动式水泵排水
3.8.7石方开挖工区施工排水应合理布置,选择适当的排水方法,并应符合以
3.8.8边坡工程排水设施,应遵守下列
1周边截水沟,一般应在开挖前完成,截水沟深度及底宽不宜小于0.5m 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长度超过500m时,宜设置纵排水沟、跌水或急流槽。 2急流槽的纵坡不宜超过1:1.5;急流槽过长时宜分段,每段不宜超过10m 土质急流槽纵度较大时,应设多级跌水。 3边坡排水孔宜在边坡喷护之后施工,坡面上的排水孔宜上倾10%左右, 孔深3~10m,排水管宜采用塑料花管
4挡土墙宜设有排水设施,防止墙后积水形成静水压力,导致墙体 塌。 5采用渗沟排除地下水措施时,渗沟顶部宜设封闭层,寒冷地区沟顶回填 土层小于冻层厚度时,宜设保温层;渗沟施工应边开挖、边支撑、边回填,开挖 深度超过6m时,应采用框架支撑;渗沟每隔30~50m或平面转折和坡度由陡变 缓处宜设检查井。
3.8.9地下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和山体渗水,应经沉淀后排出。
3.8.10砂石料场排水,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料场地形、降雨特点等情况,确定合理的排水标准,并进行排水 规划布置。 2料场周围布置排水沟,排水沟应有足够过流断面。 3顺场地布置排水沟时,应辅以支沟。 4排水系统与进场道路布置应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均应设排水沟,道路 与水沟交叉处设管涵。 5当料场低于地平面时,应设水泵进行排水。 3.8.11土质料场的排水宜采取截、排结合,以截为主的排水措施。对地表水宜 在采料高程以上修截水沟加以拦截,对开采范围的地表水应挖纵横排水沟排出
规划布置。 2料场周围布置排水沟,排水沟应有足够过流断面。 3顺场地布置排水沟时,应辅以支沟。 4排水系统与进场道路布置应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均应设排水沟,道路 与水沟交叉处设管涵。 5当料场低于地平面时,应设水泵进行排水。 3.8.11土质料场的排水宜采取截、排结合,以截为主的排水措施。对地表水宜 在采料高程以上修截水沟加以拦截,对开采范围的地表水应挖纵横排水沟排出 3.8.12基坑排水,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采用明沟排水方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坡面过长或有集中渗水时,应增加一级排水沟和集水井。 2)基坑集水井的位置,应低于开挖工作面,并根据水量大小、基坑长度 基建面地形布置一个或多个集水井。 3)基坑排水,宜由基坑水泵排至两岸坡开挖(或不砌筑)的排水渠排出基坑 外,或在坝上设置排水槽弓出。 4)应根据基坑边界条件计算排水量,必要时可通过抽水试验验证,排水设 备、供电容量和排水渠的大小应留有裕量。 2采用深(管井)排水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井水泵的选用应根据降水设计对管井的降深要求和排水量来选择,所
3.8.12基坑排水,应满足以下要
2)管井宜沿基坑或沟槽一侧或两侧布置,井位距基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 1.5m,管埋置的间距应为15~20m。 3采用井点排水方法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井点布置应选择合适方式及地点。 2)井点管距坑壁不应小于1.0~1.5m,间距应为1.0~2.5m。 3)滤管应埋在含水层内并较所挖基坑底低0.9~1.2m。 4)集水总管标高宜接近地下水位线,且沿抽水水流方向应有2%~5%的 坡度。
3.9.3文明施工,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施工现场及各项目部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企业名称、工程概况、项目负 责人、文明施工纪律等标示牌。 2 施工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应乱搭乱建 3 施工道路平整、畅通,安全警示标志、设施齐全。 4风、水、电管线、通信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安全标识清晰。 5施工机械设备定点存放,车容机貌整洁,材料工具摆放有序,工完场清 6 消防器材齐全,通道畅通。 7施工脚手架、吊篮、通道、爬梯、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善、 可靠,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8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噪声等危害,废渣、污水处理符合规定标准 9办公区,生活区清洁卫生环培优美
3.9.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
1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 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
施工现场。 2应遵守岗位责任制和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应擅离岗位或 人事与岗位无关的事情。未经许可,不应将自已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应随意操 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3严禁酒后作业。 4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陡坡、高处及水上边缘、滚石塌地段、设 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5上下班应按规定的道路行走,严禁跳车、爬车、强行搭车。 6起重、挖掘机等施工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其工作范围内。 7高处作业时,不应向外、向下抛掷物件。 8严禁乱拉电源线路和随意移动、启动机电设备 9不应随意移动、拆除、损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3.10.1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 全的原则。 3.10.2建设单位应依据工程的规模和防范重点要害部位的要求,设置治安保卫 机构,配备专业的治安保卫人员。并应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 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3.10.4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生活和施工区域内负责做好以下安全保
3存放重要勘察、设计图纸、资料的部位。 4 放置贵重物品、永久设备的仓库和关键施工部位。 5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工序或施工环节。 6重要的运输道路、桥梁和隧洞。 3.10.8施工现场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止灾害事故等治安保卫措 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 2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和重点要害部 位人员上岗标准。 3配备能够有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专职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技术防 范设施。 3.10.9建设单位及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同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工作联系 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应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制止、查处干扰施工正常进行的 治安事件。
4施工用电、供水、供风及通信
4. 1施工用电的基本规定
4.1.1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用电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4.1.2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非电工及无证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 业。 4.1.3从事电气安装、维修作业的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 性能,应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体检。 4.1.4现场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维护外,每年雨季前应检修一次,应保证 其绝缘电阻等符合要求。
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4.1.5的规定,
表4.1.5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
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4.1.6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 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
表4.1.6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 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4.1.7机械如在高压线下进行工作或通过时,其最高点与高压线之间的最小垂 直距离不应小于表4.1.7的规定。
4.1.7机械最高点与高压线间的最小垂直
4.1.8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 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1.9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 应小于0.5m。 4.1.10对达不到4.1.5条、4.1.6条、4.1.7条规定的最小距离的部位,应采 取停电作业或增设屏障、遮栏、围栏、保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 示标志牌。 4.1.11人员触电时,首先应切断电源,或用绝缘材料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然后 立即采用人工呼吸等急救方法进行抢救。如触电者在高处,在切断电源时,应采 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4.1.12用电场所电器灭火应选择适用于电气的灭火器材,不应使用泡沫灭火 器。
4.2接地(接零)与防雷
4.2.1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应采用TN一S挂
统,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与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 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个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 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 保护接地。 3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应同时作重复接地。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 地与防雷接地使用同一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4在只充许作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 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 5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6保护零线不应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重 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接。 7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见表 4.2.1),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 响,
表4.2.1接地装置的季节系数值
8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保 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 4.2.2正常情况下,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作保护接零:
1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4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操作平台 等。 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4.2.3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可不作保护接零: 1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其以下的 电气设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 时除外)。 2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继电 器和其他电器的外壳。
4.2.4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Q。
1保护零线除应在配电室或息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应在配电线路的 中间处和未端处作重复接地。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 10。 2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两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作电 气连接。不应用铝导体作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 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 3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作保护接零,此芯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4手持式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应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线橡皮电缆内。其 载面不应小于1.5mm,其芯线颜色为绿/黄双色。 5I类手持式用电设备的插销上应具备专用的保护接零(接地)触头。所用 头应能避免将导电触头误作接地触头使用。 6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应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 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接地应符合固定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 4.2.7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 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应按表
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应按
4.2.7的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2.7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需安装防雷装置
4.2.8防雷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302。 2各机械设备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 接。 3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2m。 4安装避雷针的机械设备所用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等线路,应 采用钢管敷设。并将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作电气连接。
4.3.1施工用的10kV及以下变压器装于地面时,应有0.5m的高台,高台的周 围应装设栅栏,其高度不应低于1.7m,栅栏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不应小于1m, 杆上变压器安装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 变压器的引线应采用绝缘导线,
4.3.2变压器运行中应定期检查以下内气
1油的颜色变化、油面指示、有无漏油或渗油现象, 2响声是否正常,套管是否清洁,有无裂纹和放电痕迹。 3接头有无腐蚀及过热现象,检查油枕的集污器内有无积水和污物 4有防爆管的变压器,要检查防爆隔膜是否完整 5变压器外壳的接地线有无中断、断股或锈烂等情况。 4.3.3配电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振动的地 方。 2成列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屏(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作电 气连接。 3配电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进入措施, 4配电屏(盘)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应不小于1.5m,双列布置 应不小于2m;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m,盘后的维护铜套应不小于0.8m 5在配电室内设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距电屏(盘)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m 并应采取屏障隔离。 6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并配锁。 7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应采用遮挡隔离,遮挡 下面通行道的高度应不小于1.9m。 8配电室的围栏上端与垂直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应小于0.075m。 9配电装置的上端距天棚不应小于0.5m。 10母线均应涂刷有色油漆,其涂色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母线涂色表
11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砂箱和 适宜于扑救电气类火灾的灭火器
4.3.4配电屏应符合以下要求:
1配电屏(盘)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电 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应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2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3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应标明用途标记。
4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电器检修,禁止合闸”等警示 标志:停、送电应由专人负责。
1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 要求的情况下可合并设置也可分开设置。 2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 桶。 3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4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须独立设置,其接 也阻值不应大于42。 5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6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应在机组同期后再向负荷供电。
4.4.1架空线路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4.4.4配电线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1配电线路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应不大于电缆或穿管 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2.5倍,或明敷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倍。 2配电线路采用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其过电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 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并应能承受短路时过负荷电流。 3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应有过负荷保 护。 4装设过负荷保护的配电线路,其绝缘导线的充许载流量,应不小于熔断 器熔体额定电流或目动开关延长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
1电缆十线应采用理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 和介质腐蚀。 2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 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3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 高度至地下0.2m处,应假加设防护套管。 4埋地敷设电缆的街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呗,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 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腐蚀场所。 5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 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 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6电缆街头应牢固可靠,并应作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应承受张力。 4.4.6室内配线,应遵守系列规定: 1是被配线应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 度不应小于2.5m。 2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应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3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 4室内配线所用导线界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 应不小于2.5mm.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
5潮湿场所或理地非电缆配线应穿管敷设,关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 时应作保护接零。 6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 不小于35mm,瓷夹间距应不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 于100mm,瓷瓶间距应不大于1.5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时,允许直接敷设于钢索
4.5配电箱、开关箱与照明
4.5.1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 照明线路应分别设置
4.5.2配电箱及开关箱安装使用应符
1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应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配电箱内电器设置应按“一机、一闸、一漏”原则设置。 2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 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3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应装设在有严重损 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气、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环境中。不应装设在易受外来 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4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应堆放任 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应有灌木、杂草。 5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安装于坚固的支架上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 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6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选用合格产品,并按其规定的 位置安装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应歪斜和松动。 7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 接线端子板分设。 8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应松动,不应有外 露带电部分。 9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
金属底座、外壳等应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10配电箱、开关箱应防雨、防尘和防砸。 4.5.3总配电箱应设置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 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 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 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他仪表。 454每台用由设冬应有各白专用的开关箱, 严禁用同 一个开关由直接控制
1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测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升 关的负荷侧。 2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GB6829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 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 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3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 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4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和维护。 4.5.6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手动开关 电器只应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的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 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4.5.7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 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 用橡皮绝缘电缆。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作防水弯,导线束不应与箱体进, 出口直接接触。
配电箱、开关箱的使用与维护,应遵守
1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作出分路标记,并应由专人负责。 2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时应按规 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应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
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3所有配电箱、开关箱的使用应遵守下述操作顺序: 1)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一分配电箱一开关箱。 2)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一分配电箱一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 情况除外)。 4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h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5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应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更换熔断器 的熔体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6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应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 腐蚀介质接触
4.5.9现场照明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
4.5.9现场照明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天面积照明的场所 宜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照明器具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1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 的开启式照明器。 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4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防爆型照明 器。 5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应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应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7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应使用绝缘 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4.5.10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 全电压照明器: 1地下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且灯具距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 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3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 源电压不应大于12V
4.5.11使用行灯应遵守下列规定:
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2灯体与手柄连接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4.5.12 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4.5.13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引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 其中绿/黄双色线作保护零线用,中间不应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电源插销 立选用有接地触头的插销, i 2
4.5.14地下工程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
4.6电动机械与手持电动工具
岩土工程4.6.1电动施工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应
定: 1选购的电动施工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和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 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并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2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3保护零线的电气连接符合4.2.2条的要求,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保护零 线的连接点不少于两处;并按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 4.6.2门(塔)式起重机、室外施工临时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和需要 设置避雷装置的井字架等,除应做好保护接零外,还应按4.2.7条的规定作重复 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架之间保证电气连接。 4.6.3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容量选取用无接头的多 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 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外,还应装设隔离开关。 4.6.4潜水式电机设备的密封性能,应符合GB1498中的IP68级规定。
4.6.5移动式电动机械设备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2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3使用电动机械人员应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线 长度应不大于50m。严禁电缆缠绕、扭结和被移动机械跨越。 4多台移动式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应小于5m;串列工作时,不应小 于10m。 5移动机械的操作扶手应采取绝缘措施。 1.6.6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一般场所应选用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 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若采用工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不应作保护接零。 2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应选用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并装设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工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3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宜选用带隔离变压器的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选用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应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 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工作时应有人监护。 4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应 有接头。 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应完好无损,使 用前应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4.7.1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表4.7.1的要求,并应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方 可使用。生活饮用水源附近不应有污染源。
教育标准表4.7.1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4.7.2水质冻凝消毒处理所用的药剂或过滤材料应符合卫生标准,用于生活的 饮用水不应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成分;用于生产的用水不应含有对生产有害的 成分。对水质应定期进行化验,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4.7.3泵站(取水点)周围半径不小于100m的水域不应有停靠船只、游泳、捕捞 和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4.7.4缆车式泵站卷扬机牵引设施应固定牢固,轨道上端设有行程开关,下端 设有车程等安全保险连锁装置,取水位置应有明显行车标志。在移车前应检查卷 扬机正常完好;启动时应有明显信号,升降时应有专人监护指挥。 4.7.5浮船式泵站应采取固船措施,船上应设有航标灯或信号灯,汛期应设专 人监视水情及调正缆绳和输水管。 4.7.6固定式泵站的水泵地基应坚实,水泵机组应牢固地安装在基础上。 4.7.7泵房内应有足够的通道,机组间距应不少于0.8m,泵房门应朝外开。 4.7.8 3蓄水池,应遵守下列规定: 1基础稳固。 2墙体牢固,不漏水。 3有良好的排污清理设施。 4在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5水池上有人行通道并设安全防护装置。 6生活专用水池须加设防污染顶盖。 4.7.9阀门井大小应满足操作要求,应安全可靠并有防冻措施。 4.7.10管道宜敷设于地下,采用明设时,应有保温防冻措施。在山区明设管道 应避开滚石、滑坡地带。当明管坡度达15°~25°时,管道下应设挡墩支承, 明管转弯处应设固定支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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