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755-2020 烟草生产建筑设计防火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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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烟叶收购、成包、堆放以及烟叶配套物资仓储的烟 建筑。
2.0.9烟草生产辅助用房
在烟草制品的生产过程中,为生产提供辅助功能的建筑
高速铁路标准规范范本tioncorridorof tobaccobuild
设置在烟草生产建筑内部,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 火、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的专用疏散通 道。
3.0.1烟草生产建筑中的烟草生产厂房、露大烟叶堆场、烟叶收 购联合工房和原烟及烟草制成品专用仓库、中间仓库的火灾危险 性类别应为内类。除原烟及烟草制成品专用仓库外,其他专用仓 军和厂区其他生产用房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3.0.1烟草生产建筑中的烟草生产厂房、露大烟叶堆场、烟叶收 购联合工房和原烟及烟草制成品专用仓库、中间仓库的火灾危险 性类别应为内类。除原烟及烟草制成品专用仓库外,其他专用仓 库和厂区其他生产用房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3.0.2烟草生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同耐火等级建 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当 烟草生产建筑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的单层烟草生产厂房,可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的单层烟草仓 军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 计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烟草仓库可采用 钢板仓
3.0.2烟草生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同而
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当 烟草生产建筑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的单层烟草生产厂房,可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的单层烟草仓 军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 计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烟草仓库可采用 钢板仓
3.0.2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
3.0.3烟草仓库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0.4除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单层烟草生产厂房或1
单层烟草生产厂房或仓库柱的耐火极限可按本规程表3.0 定降低0.50h。
3.0.5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
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6采用钢结构构件的烟草生产建筑,钢结构构件应进
架护,经保护后的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程 0.2相应建筑构件的规定
3.0.7二级耐火等级烟草生产厂房的下列构件可采用无
3.0.7二级耐火等级烟草生产厂房的下列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 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火焰直接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 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烟草生产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 重构件; 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烟草生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0.8二级耐火等级的烟草生产厂房和烟草仓库中的房间隔墙: 当采用难燃烧体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0.9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烟草生产厂房和多层烟草仓库中的 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3.0.10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烟草生产厂房和烟草仓库的上人平 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0.11烟草生产厂房和烟草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 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
3.0.12 二级耐火等级的烟草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 重构件。
4.0.1烟草生产厂房、烟草仓库、露天烟叶堆场、烟叶收购联合工 房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烟草生产厂房,高层烟草仓库,占地面积 大于3000m的烟草生产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烟草仓 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 置消防车道。
4.0.3储量大于5000t的露天烟叶堆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的露天烟叶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 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 道的边缘距离堆垛最近边缘不应小于5m。
4.0.4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取水点。
1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 2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 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4.0.63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 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 12m;对于高层建筑,回车场的面积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
防车使用时,回车场的面积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 各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 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 ,但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4.0.7高层烟草生产厂房、高层烟草仓库应至少沿一个长
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 操作场地,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 1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不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4.0.8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烟草生产厂房、烟草仓库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 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建筑高度 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场地及场地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 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 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 3%。
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4.0.10烟草生产厂房、仓库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人的救援窗,并应在室外设置易于识别 标志。
内地面不宜天于1.2m,间距不宜天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 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救援窗的 玻璃应易于破碎。
5.1.1露天烟叶堆场应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场址宜设置在城市 (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2露天烟叶堆场不应设置在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 品场所的周边区域。 5.1.3独立设置的露天烟叶堆场应在外围设置不低于3m的实 十国海国出进
5.2.1 露天烟叶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 规定。
表5.2.1露天烟叶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应从堆垛边缘算起; 2堆场与甲、乙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且不应小于25m; 3 露天烟叶堆场与高层烟草生产厂房、高层烟草仓库,以及其他高层厂房和 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4 架空电线与露天烟叶堆垛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的高度
5.2.2露天烟叶堆场与堆场外铁路中心线防火间距不
m,与堆场内铁路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堆场外道 边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堆场内主要道路路边防火间距
5.2.3露天烟叶堆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叶堆垛和罩棚应分组、分区布置,每组的总储存量不应 大于5000t,每区的总储量不应大于20000t,烟叶堆垛和罩棚的堆 物高度不应大于5m; 2烟叶堆垛应采用难燃避光材料遮盖;罩棚的屋顶应采用不燃 材料,不得采用可燃保温材料,遮阳和遮挡雨雪设施应采用难燃材料; 3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组与组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m;各堆场之间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4堆场不应堆积可燃性杂物; 5每垛烟叶应设有温度监测点,并应设定温度控制上限,发 现温度超限应采取翻包等措施。 5.2.4露天烟叶堆场内的变配电设备必须设置在室内,变配电室
5.3.1露天烟叶堆场内不得设置天桥、栈桥、管架、高压申
.1 露大烟叶堆场内不得设直大桥价、栈桥、管架、高压电缆 设施,且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程表5.2.1中相应储量堆场 凹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采用地下沟井敷设电气 寸,宜靠围墙设置,且不得与可燃流体管道和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B50057的有关规定设计、安装避雷设施进行全区域防雷保 壁雷设施及接地释放点与堆垛、设备、通道出入口等的水平距离 位小干3m
.3.4露天烟叶堆场的照明设施宜采用高架灯柱全向泛照日
6烟草仓库6.1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6.1.1原烟及烟草制成品专用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6.1.1的规定,其他专用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表6.1.1原烟及烟草制成品专用仓库的层数和面积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仓库的地下或半地耐火下仓库(包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等级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二级600015004800120040001000300注:1烟草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地下或半地下烟草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烟草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烟草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烟草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6.1.2多层原烟仓库设有上下层连通的进出料口时,楼板上的开口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处理,分隔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程表3.0.2的规定。6.1.3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烟草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烟草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6.1.4烟草仓库位置应根据生产流程及总平面布置确定,原烟仓.11:
库宜规划为相对独立的库区
6.2.1烟草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草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原烟及烟草制成品专用仓库与非烟草仓库、民用建筑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1的规定
6.2.1烟草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6.2.1原烟及烟草制成品专用仓库与非烟草仓库及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不应小于6m。两 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 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 大于本规程第6.1.1条一座烟草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防火间距 不限
6.2.2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
6.2.3雨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仓库之间设置雨篷时,仓库防火间距的计算应从雨篷外 起,并应符合本规程第6.2.1条、第6.2.2条的规定;
2 雨篷应采用不燃材料; 3多层烟草仓库供消防车灭火救援的操作面,不应设置净高 小于4.5m、进深大于4m的雨篷
6.3.1烟草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 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内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5m。
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 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 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 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3.3地下、半地下室烟草仓库或烟草仓库的地下、半地下室的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当地下、半地下室烟草仓库或烟草仓库的地下、半地 下室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 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安 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3.4高层烟草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设置的 之从楼您人丽
3.3地下、半地下室烟草仓库或烟草仓库的地下、半地下室
6.3.4高层烟草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1
6.3.4高层烟草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设置的 室外楼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 关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草仓库外,确需设置在烟草仓库内时,提升设施在一个防火分区内 时可不进行防火分隔;提升设施若穿越防火分区,应在穿越防火分 区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普通电梯和消防电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室内外提升设施 通向烟草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卷帘。
6.3.6烟草仓库内叉车通行通道宽度不宜小于3.5m,主疏散通 道宽度不应小于2m。 6.3.7烟草仓库物品堆放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堆垛的垂直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50m。 2灯具与堆垛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3垛与垛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m,垛与梁、平屋顶、柱的间 距净空不应小于0.3m,垛与墙的间距不应小于0.5m。人字形屋 顶仓库内的堆垛距檐口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3m。 4高架仓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的有关规定。
6.3.6烟草仓库内叉车通行通道宽度不宜小于3.5m,主疏散通 道宽度不应小于2m。 6.3.7烟草仓库物品堆放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堆垛的垂直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50m。
7.1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7.1.1单一功能烟草生产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 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 火卷帘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 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单一功能的烟草生产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 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3单一功能的烟草生产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 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4单一功能的烟草生产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 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人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1.2烟草生产联合工房的层数和每
筑面积应符合表7.1.2的规负
表7.1.2烟草生产联合工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注:1高层烟草生产联合工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 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多层烟草生产联合工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 按该局部面积的1.5倍计算。 3 烟草生产联合工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贮叶、制丝、储丝和卷接包、 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 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一个防火分区内各 工段(车间)之间需要设置隔墙分隔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的不 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楼板与其他房间隔开;若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 通的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 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 定,但制丝、贮叶、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 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打叶复烤生产工房内的烟叶分选、备料及 配方贮叶、打叶复烤、预压打包等生产用房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防火分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烟草生产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 的措施。 5 烟草生产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 面积可不计人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1.3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烟草生产厂
办公室、休息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 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置办公室、休息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
草生产辅助用房面积不超过厂房总建筑面积的20%,可按单层设 计,但单层厂房与多层烟草生产辅助用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超过20%时,应按单层厂房与多层烟草生产辅助用房分别设计。
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 位分隔。中间仓库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要量
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丁、戊 间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 J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 是第6章的有关规定
7.1.7烟草生产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
,中间储罐容积不应大于5m°。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 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 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同时,应设置防止液体流尚的 ,可燃液体输送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切断装置。
1除尘房宜设置为独立单层。若非独立设置时,宜在顶层或 靠车间建筑物外墙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楼板,形成独立防火单元与其他房间隔开。 2除尘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防爆泄压设计应符合现行压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除尘系统应根据烟草加工系统不同工序、工艺设备、粉尘 性质设置集中;除尘器的布置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除尘器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4若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除尘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出、入口处宜设置室内消火栓 7.1.9叉车充电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9叉车充电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叉车充电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爆炸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51157的有关规定; 2车辆充电应设置专用场所,场所应通风良好,并应配备消
7.2.2为烟草生产厂房服务而设立的生产、生活辅助用房与厂房 必须相邻建造时,可与相邻车间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并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车 间隔开,且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若在车间隔墙上需 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2.3当烟草生产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 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 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 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 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m。 7.2.4烟草生产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外壁与相邻厂 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 程第7.2.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 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储量不大于15m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 理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侧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 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7.2.5同一座“U”形或“山”形烟草生产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程表7.2.1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 小于本规程第7.1.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时,相邻两翼之间防火间距可为6m。除高层厂房外,数座厂房占 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程第7.1.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且不大于10000m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 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 2AA22. 22
7.2.2为烟草生产厂房服务而设立的生产、生活辅助用房与厂房 必须相邻建造时,可与相邻车间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并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车 间隔开,且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若在车间隔墙上需 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 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 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 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 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m。
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m。 7.2.4烟草生产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外壁与相邻厂 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 程第7.2.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 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储量不大于15m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 理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侧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 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7.2.5同一座“U”形或山”形烟草生产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程表7.2.1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
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 第7.2.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 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储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 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侧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 ,防火间距可不限。
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 程第7.2.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 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储量不大于15m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 理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侧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 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7.2.5同一座“U”形或“山”形烟草生产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程表7.2.1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 小于本规程第7.1.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 时,相邻两翼之间防火间距可为6m。除高层厂房外,数座厂房占 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程第7.1.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且不大于10000m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
7.2.5同一座“U”形或“山”形烟草生产厂房中相邻两翼
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程表7.2.1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 小于本规程第7.1.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时,相邻两翼之间防火间距可为6m。除高层厂房外,数座厂房占 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程第7.1.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 面积且不大于10000m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 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 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
安本规程第7.2.1条的规定确
本规程第7.2.1条的规定确定。
程第7.2.1条的规定确定。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 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程第7.2.1条的规定确定。
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内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5m
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 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 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7.3.4烟草生产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表 7. 3. 4 的规定
.4烟草生产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
1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6.0m,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 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防火
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确保厂房内任
.3.6烟草生产厂房内的蔬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
1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 净宽度不应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 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本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 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本层及以下 琉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本建筑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层的 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疏散人数
表7.3.6烟草生产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7.3.7烟草生产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 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烟草生产厂房,应设置 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8.1.3在水量及水压、两路供水均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低压室外
8.1.3在水量及水压、两路供水均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低
8.1.5厂房或仓库、堆场应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
8.2.1烟草生产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 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 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8.2.4烟草生产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水泵接合器等
8.3.2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
计规范》GB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白 规定确定。
8.3.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
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水灭火等系统的水量及水压时,可不设置消防水箱。设置收
筑,可设置气压给水装置供应初期消防用水,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 积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小于2m3,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 应小于3m,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气 压水罐的不应小于5m°。
8.3.6烟草生产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等设量
8.4.1下列生产建筑或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高层烟草生产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或半地 下烟草生产厂房; 2占地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单 多层烟草生产厂房; 3烟草高架库和高层烟草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 可燃物品地下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 于3000m的单、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4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特殊重要设备室;
8.4.3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等重要设备室应设置气体
系统,宜选用耐腐蚀的干粉自动灭火系统或预作用自动喷淋系统 等灭火设施。
间场所,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5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8.5.1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或水箱:
8.5.3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 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8.5.6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 工作泵。当工厂、仓库、堆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或等于25L/s 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或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 泵。
动、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 连接。
8.5.9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
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应按市政给水 最高水压校核。
9.1.1烟草生产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
1烟草生产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 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或仓库内长度 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2占地面积大于1000m的烟草仓库和烟叶收购联合工房 的仓储区; 3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和地下、半地下建 (室);
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 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制阀门不应超过10 个。
9.1.6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烟草生产厂房当
GB51251的有关规定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9.1.7烟草生产建筑中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
351251的有关规定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351251的有关规定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9.2.1烟草生产建筑中,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或仓库外, 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 前室以及封闭楼梯间,均应设置自然通风设施。 9.2.2设置自然通风设施的场所,自然通风口的净面积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 9.2.3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全开的阳台、凹廊进 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程第 9.2.2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9.2.4可开启外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
9.3.1烟草生产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1不符合本规程第9.2.3条规定且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 防烟楼梯间;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4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 5 烟草生产建筑避难疏散通道及前室。 9.3.2 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当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 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纺织标准,楼梯 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
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 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应能在15s内开启防火分区楼梯间 的全部加压送风风机,15s内开启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相邻上下 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及相应的加压送风机
9.3.5机械加压送风设施的设计及系统风量计算应符合现
9.4.1烟草生产建筑中,按本规程第9.1.3条规定应设置
9.4.1烟草生产建筑中,按本规程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 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9.4.2自然排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 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
9.5.1烟草生产建筑中,按本规程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 施的部位,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灭火系统标准规范范本,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9.5.2机械排烟设施的设计和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应符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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