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公通字〔2020〕166号《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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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1.3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1.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 第8.4.1条第1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 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 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 建筑面积小于20m)的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

    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1.3.2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 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 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 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粮油标准,应按照《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1.4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1.4.1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 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用房不得与其他功能建筑 (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 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上述用房与商场、营业厅 不应共用疏散楼梯。 1.4.2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 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1.4.3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 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 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4.4保龄球、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CS、密室逃生、室 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 场所设计,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 条的规定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 1.4.5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 功能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 执行。

    1.5.1当高层建筑的主体投影范围内与裙房为同一防火分区时,裙房 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可不设置消 防电梯。 1.5.2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 取防火墙分隔时,该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 筑的要求确定;当该防火墙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不采用防火卷 帘替代时,该裙房的疏散距离也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 图1.5.2)

    附图1.5.2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

    1.5.3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 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1~3款规定时,主体建筑 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 范执行;当附属部分同时符合下列1~4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 分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和防火分区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 规范执行:(附图1.5.3) 1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2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 3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并道井壁不得开口

    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及不穿越通风管 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 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分隔; 4与主体建筑相接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和两侧 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均应不小于 4m。

    1.5.3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建筑下部的附属部

    2.1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1.1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2条及第7.1.3条规定要求设置 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 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其余建 筑,其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 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贴邻建筑的5m范围内不应布置架空线路、高度大于5m的高大 乔木、行道树等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附图2.1.1)

    图2.1.1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的障碍物

    2.1.2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

    2.1.2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 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 图2.12)

    附图2.1.2消防车道转弯半径

    2.1.3消防车能够利用的不规则的场地(可为丁字形,Y字型等满足 消防车回车要求的场地(从交叉点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12m)可 以作为消防回车场地。(附图2.1.3)

    2.1.3消防车能够利用的不规则的场地(可为丁字形,Y字型等满足

    附图2.1.3不规则的消防回车场地

    2.1.4住宅建筑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 距离大于18m时,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附图2.1.4)

    2.1.4住宅建筑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 距离大于18m时,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附图2.1.4)

    附图2.1.4尽头式的消防回车场地

    2.1.5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明显标识。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应按 第2.1.11条执行。

    2.1.6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对应,应当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 接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长的 /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 布置。

    2.1.7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含高层住宅和 建筑高度50m以下公共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两侧15m范围), 应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为通往楼梯 间的门厅、走道。 2.1.8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满足消防登高车可以保护到 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一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2.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 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 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当设有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 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 应小于6m,用于汽车疏散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 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6m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 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

    于1.0m的挡烟垂壁。(附图2.1.9)

    2.1.10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 红线外时,应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可为规划、建设、城管、交 通、绿化等部门),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大乔木行道树及架空 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2.1.11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

    新建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应设置沿途标志和 标线标识,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在消防车道两侧的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 线。 2无侧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 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cm,线宽15cm。 3消防车道沿途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不得与消防车登 高操作面划线重叠),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 止占用”的警示字样。黄色方框线长宽不小于2m×1.5m(若受条件限 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4: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标识间 隔距离,可结合小区消防车道实际情况设置,但应保持视觉连续,无 视觉盲区。

    4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出入口路面, 按照消防车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 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cm,内 部网格线宽10cm,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 夹角45°,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 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 样。禁停标线长宽不小于2mx1.5m(若 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 按4: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

    6住宅区内实行人车分流的区域,可仅按第5款设置警示标牌。

    2.2.1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

    2.2.1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 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 区域的消防救援口。(附图2.2.1)

    2.2.2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 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 (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2.2.2)

    2.2.3设置玻璃幕墙的住宅建筑的外墙应在每户的适当位置设置可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与场地 相对应

    2.2.3设置玻璃幕墙的住宅建筑的外墙应在每户的适当位置设置可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与场地 相对应。 2.2.4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散开外廊、阳台 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 口。

    相对应。 2.2.4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开外廊、阳台 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 口。 2.3防火间距 2.3.1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 件时,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小于180度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 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180 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 小于2m。(附图2.3.1)

    2.2.4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散开外廊、阳 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 口。

    2.3.1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 件时,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小于180度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 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180 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 小于2m。(附图2.3.1)

    2.3.2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 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4m)。(附图2.3.2)

    3.2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 ,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 不应小于4m)。(附图2.3.2)

    2.3.3当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 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或开口背向建筑物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 可不限。(附图2.3.3)

    图2.3.3开口背向建筑

    2.3.4当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坡道出入口不作为排烟口用时, 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本《指南》第2.3.6条规定 的情况除外)。 2.3.5下沉式广场、庭院等开口部位,当下方仅作为景观、绿化、人 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 2.3.6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 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 全分隔,电梯可通至地下汽车库(应设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尚应符 合下列要求: 1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可按照附图2.3.6执行:

    2汽车库的开口部位(楼梯间开口除外)与组合建造的上部建 筑的外墙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 2.3.7住宅小区地面配套设置的沿小区道路的单排的停车位,可不按 地面停车场认定。(附图2.3.7)

    2.3.8设置在内、丁、戊类厂房(仓库)、办公楼周边,用于停放小

    2.3.8设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办公楼周边,用于停放小

    2.3.8设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办公楼周边,用于停放小

    型客车的沿地面道路设置的单排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但 应满足以下要求:(附图2.3.8) 1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的停车数量不超过5辆,组与组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停车位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每个消防救援口对应的6m 范围内不得布置停车位。

    2.3.9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

    2.3.10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无围 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高度10m及以下的可按停车场控制防火 间距,高度10m以上的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10m,当相邻建筑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最高停车部位高 15m范围以下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2.3.11供教学、科研的高层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 类气体的储藏间,可贴邻建筑设置,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甲、乙类气体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0.5m; 2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靠外墙部 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耐 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开门应直通室外。 2.3.12建筑、构筑物和设备设施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 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 2.3.13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 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 当连廊、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连廊、天桥之间的距 离不应小于6m。 2.3.14多层住宅建筑在建筑外侧加建电梯时,当电梯井道未采用耐 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隔墙时,电梯井道距离原建筑(升楼梯间除

    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隔墙时,电梯井道距离原建筑(敲开楼梯间除 外)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3.15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 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4m,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 型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 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附图2.3.15)

    附图2.3.15不同防火分区U型、L型公共建筑防火间距

    2.3.16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属于同 一防火分区时,相对的两翼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应不小于按照内 天井的空间高度确定的防火间距要求。(附图2.3.16)

    当2>24m附:D213m:当2S24m时,D26m 附图2.3.16同一防火分区回字形公共建筑防火间距

    2.3.17住宅建筑的各层天井(含底部)均应设置成U型,应按如下 附图2.3.17设置,内天并宽度A和开口宽度B宜对应设置,当B>6m 时B可取6m;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开连廊,该开连廊兼作前室 或者合用前室时,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敲廊,开向天并 的门窗洞口距离散廊不得小于1.0m;开向散廊的户门数量可超过3 堂;当住宅建筑的2个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散设置距离不小于 5m且廊长度不小于4m时,之间连通的散廊上可不设防火门,可 不按照三合一前室考虑。

    附图 2.3.17住宅建筑U型天并

    2.3.18住宅内天并部位可设置不超过2个方向的宽度不大于1.2m的 不燃性挑板,但应满足在计算内天并宽度时,设置挑板的方向扣除挑 板宽度后净尺寸不小于2m。(附图2.3.18)

    主:斜线填充区域为挑板,最多设2处。

    附图2.3.18住宅建筑U型天井挑板

    第三章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3.1.1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敲空间、避难走道、防 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3.1.4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000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金融机构金库可设 个安全出口。

    3.1.5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4条规定的设置在高层建筑 及地下室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内,可附设餐饮用房(但 不得设置带明火的厨房)。

    3.1.6学校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无观众席的体育馆、风雨 操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m;当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可增加1.0倍。

    2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计算时,应计入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 上各层中庭回廊建筑面积。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时,地下或半地

    下层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进行消防设计、采取防 火分隔措施。

    3.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中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 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 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 3.2.2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的防火卷帘和弧形、L型等不 规则型的防火卷帘。 3.2.3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 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中 关于中庭的要求设计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3.2.3)

    附图3.2.3中庭卷帘设置

    3.2.4中庭的防火卷帘设在同层防火分区间的隔墙上时,其长度不计 入防火分区间隔墙的总长度和隔墙上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3.2.4)

    .2.4不计入中庭卷帘长度(应满足a+b≤(A

    3.2.5当中庭无可燃物时,中庭的上部各层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 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3.2.6当中庭内有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商业、服务使用功能,或回 廊的宽度大于6m时(确有需要设置的自动扶梯、敲开楼梯平台的宽 度可不计入),中庭区域按首层和上、下各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 计算后不得大于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中庭应设置安全出口并满足安全 疏散要求,不能利用设有防火卷帘(含符合本《指南》第4.1.7条规 定的中庭卷帘)的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门进行疏散。 3.2.7自动扶梯、敲开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 可参照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 3.2.8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7条第1款规定,剧场、电 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防火分 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该分隔部位不得用防火卷 帘替代。采用中庭与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

    3.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7.2条第1款规定的场所不包括住 宅建筑中的厨房。

    3.3.2住宅建筑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

    3.3.2住宅建巩与基层墙体、装饰层 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 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54m时,保温材 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一饰上#

    3.3.3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第5.4.10条第1、2款规定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建筑 外墙外保温系统,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外墙 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住宅建筑的总高度执行。

    3.3.4岩棉板等A级外墙外保温材料外包覆厚度不大于0.5mm的

    水透气膜时,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3.4建筑结构、构造 3.4.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本《指南》中明确 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 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涉及 防火墙的开口部位石油化工标准规范范本,均可按规范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卷 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3.4.2工业建筑中,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 钢框架、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保证其整体耐火极限 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3.4.3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包括斜撑) 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 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 热保护措施。 3.4.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规定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 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 的防火门、窗时,开口之间的间距可不限。 3.4.5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可不 作要求。 3.4.6住宅建筑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执行;相邻户开口之间实体墙宽度 不应小于1.0m。 3.4.7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 梯间。 3.4.8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 限。 3.4.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2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的 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

    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 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涉及 防火墙的开口部位,均可按规范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卷 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3.4.2工业建筑中,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 钢框架、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保证其整体耐火极限 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 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 热保护措施。

    3.4.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规定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

    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 的防火门、窗时,开口之间的间距可不限。 3.4.5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可不 作要求。

    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金融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执行;相邻户开口之间实体墙宽度 不应小于1.0m。 3.4.7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 梯间。 3.4.8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 限。 3.4.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2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的 有效开启面和不应小干1平方米

    4.1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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