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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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2 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年平均 降幅。

    2.2.3城市热岛效应缓解

    △Ti 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 海绵城市建成后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

    3.0.1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应以城市建成区为评价对象水利施工组织设计 ,对建 成区范围内的源头减排项目、排水分区及建成区整体的海绵效应 进行评价。

    3.0.2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的结果应为按排水分区为单元进

    计,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 比例。

    3.0.3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内容由考核内容和考查内容组成,

    3.0.3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内容由考核内容和考查内容

    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应满足所有考核内容的要求,考查 内容应进行评价但结论不影响评价结果的判定

    3.0.4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应对典型项目、管网、城市水体

    3.0.4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应对典型项目、管网、城市水体等进 行监测,以不少于1年的连续监测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 资料查阅和模型模拟进行综合评价。 3.0.5对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的评价,应根据建设目标

    行监测,以不少于1年的连续监测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 资料查阅和模型模拟进行综合评价

    3.0.5对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的评价,应根据建设目标、 技术措施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项目进行监测评价。每类典型 项目应选择1个~2个监测项目,对接入市政管网、水体的溢流 排水口或检查井处的排放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4评价内容4.0.1海绵城市建设效果应从项目建设与实施的有效性、能否实现海绵效应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与要求应符合表4.0.1的规定。表4.0.1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内容与要求评价内容评价要求评价方法(1)新建区:不得低于“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图4.0.1)”所在区域规应符合本定下限值,及所对应计算的径流体积;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标准第(2)改建区:经技术经济比较,不宜低及径流体积控制5.1节的于“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图规定4.0.1)”所在区域规定下限值,及所对应计算的径流体积(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新建项目不应低于“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图4.0.1)”所在区域规定下限值,及所对应计算的径流体积;改扩建项目经技术经济比较,不宜低于“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图4.0.1)”所在区域规定下限值,及所对应计算的径流体积;或达到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2)径流污染控制:新建项目年径流污应符合本2.源头减染物总量(以悬浮物SS计)削减率不宜小标准第排项目实施建筑小区于70%,改扩建项目年径流污染物总量5.2节的有效性(以悬浮物SS计)削减率不宜小于40%;规定或达到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3)径流峰值控制:雨水管渠及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新建项目外排径流峰值流量不宜超过开发建设前原有径流峰值流量;改扩建项目外排径流峰值流量不得超过更新改造前原有径流峰值流量;(4)新建项目硬化地面率不宜大于40%;改扩建项目硬化地面率不应大于改造前原有硬化地面率,且不宜大于70%6

    4.0.2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内容与要求中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 径流体积控制、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路面积水控制与内涝 防治、城市水体环境质量、自然生态格局管控与水体生态性岸线 保护应为考核内容,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城市热岛效应缓解应 为考查内容。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

    5.1.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应采用设施径流体积 控制规模核算、监测、模型模拟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评价。

    5.1.2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核算应符合下

    1应依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及汇水面 积,采用“容积法”计算得到渗透、滞蓄、净化设施所需控制的 径流体积,现场实际检查各项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应达到设 计要求; 2渗透、渗滤及滞蓄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应按下列公 式计算:

    /in=Vs十Wi Wn = KJAt

    式中:Vi—渗透、渗滤及滞蓄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 (m);

    Vin一渗透、渗滤及滞蓄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 (m3); V 设施有效滞蓄容积(m3); Win一渗透与渗滤设施降雨过程中的人渗量(m); K一土壤或人工介质的饱和渗透系数(m/h);根据设 施滞蓄空间的有效蓄水深度和设计排空时间计算 确定,由土壤类型或人工介质构成决定,不同类 型土壤的渗透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 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 定取值; J一水力坡度,一般取1; 一有效渗透面积(m):

    降雨过程中的入渗历时(h),为当地多年平均场 降雨历时,资料缺乏时,可根据平均场降雨历时 特点取2h~12h。 3 延时调节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按下列公式计算

    Ved = Vs+Wed Wed = (V./T.)t.

    式中: Ved 延时调节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m3); Wed一 延时调节设施降雨过程中的排放量(m3); Ta 设计排空时间(h),根据设计悬浮物(SS)去除 能力所需停留时间确定; t 降雨过程中的排放历时(h),为当地多年平均场 降雨历时,资料缺乏时,可根据平均场降雨历时 特点取2h12h

    5.1.3项目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现场检查各项设施实际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核算其 所对应控制的降雨量,通过查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 量关系曲线图”得到实际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2应将各设施、无设施控制的各下垫面的年径流总量控制 率,按包括设施自身面积在内的设施汇水面积、无设施控制的下 垫面的占地面积加权平均,得到项目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3对无设施控制的不透水下垫面,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 为0; 4对无设施控制的透水下垫面,应按设计降雨量为其初损 后损值(即植物截留、洼蓄量、降雨过程中人渗量之和)获取年 径流总量控制率,或按下式估算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式中:α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径流系数。

    5.1.4监测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评价:

    5. 1. 4监测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评价:

    5.1.5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5.2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

    5.2.1建筑小区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5.1节 的规定进行评价 2径流污染控制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 合的方法进行评价,查看设施的设计构造、径流控制体积、排空 时间、运行工况、植物配置等能否保证设施悬浮物(SS)去除 能力达到设计要求。设施设计排空时间不得超过植物的耐淹时 间。对于除砂、去油污等专用设施,其水质处理能力等应达到设 计要求。新建项目的全部不透水下垫面宜有径流污染控制设施, 改扩建项目有径流污染控制设施的不透水下垫面面积与不透水下 垫面总面积的比值不宜小于60% 3径流峰值控制应采用设计施工、模型模拟评估资料查阅 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4硬化地面率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的方法进行评价。 5.2.2道路、停车场及广场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对应的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 5.1节的规定进行评价; 2径流污染、径流峰值控制应按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 进行评价; 3道路排水行泄功能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 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5.2.3公园与防护绿地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对应的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 5.1节的规定进行评价; 2公园与防护绿地控制周边区域降雨径流应采用设计施工 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设施汇水面积、设 施规模应达到设计要求

    5.2.3公园与防护绿地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

    5.3路面积水控制与内涝防治

    5.3.1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的衔接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

    5.3.1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的衔接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

    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5.3.2路面积水控制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和摄像监测资料查阅 的方法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查阅设计施工资料,城市重要易涝点的道路边沟和低 洼处排水的设计径流水深不应大于15cm; 2应筛选最大1h降雨量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 计规范》GB50014规定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的降雨,分 析该降雨下的摄像监测资料,城市重要易涝点的道路边沟和低注 处的径流水深不应大于15cm,且雨后退水时间不应大于30min,

    5.3.3内涝防治应采用摄像监测资料查阅、现场观测与模型模

    暴雨的最大1h降雨量不低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时,分析 重要易涝点的积水范围、积水深度、退水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与《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 范》GB51222的规定。

    5.4城市水体环境质量

    5.4.4水体黑臭及水质监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质评价指标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 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51的规定。 2应沿水体每200m600m间距设置监测点,存在上游来 水的河流水系,应在上游和下游断面设置监测点,且每个水体的 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采样点应设置于水面下0.5m处,当水深 不足0.5m时,应设置在水深的1/2处。 3每1周~2周取样应至少1次,且降雨量等级不低于中 雨的降雨结束后1d内应至少取样1次,莲续测定1年;或在 水期、丰水期应各至少连续监测40d,每天取样1次。 4各监测点、各水质指标的月平均值应符合本标准表 4.0.1中对应指标的规定

    5.5自然生态格局管控与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护

    5.5.1自然生态格局管控应采用资料查阅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 方法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查阅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城市蓝线绿线保 护办法等制度文件,以及城市开发建设前及现状的高分辨率遥感 影像图; 2应现场检查自然山水格局、天然行洪通道、洪泛区和湿 地、林地、草地等生态敏感区及蓝线绿线管控范围; 3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天然水域总面积不宜减少,自然山水格 局与自然地形地貌形成的排水分区不得改变,天然行洪通道、洪泛 区和湿地等生态敏感区不应被侵占;或应达到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 5.5.2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护的评价,应查阅新建、改建、扩建

    5.5.2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护的评价,应查阅新建、改

    5.6 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

    5.6.1应监测城市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变化情况,海绵

    城市建设前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近5年的地下水(潜水)水位, 海绵城市建设后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1年的地下水(潜水) 水位。

    水位。 5.6.2地下水(潜水)水位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 监测工程技术规范》GB/T51040的规定

    5.6.3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的

    5.6.3应将海绵城币建设前 (箱水)水位的年平 均降幅△hi与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年平均降幅 Ah2进行比较,△h2应小于△h1;或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地下 水(潜水)水位应上升。 5.6.4当海绵城市建设后监测资料年数只有1年时,获取该年 前1年与该年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差值△h3,与△hi1比较 △h3应小于△h1,或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

    均降幅△h,与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年平均降幅 Ah2进行比较,△h2应小于△h1;或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地 水(潜水)水位应上升。

    5.6.4当海绵城市建设后监测资料年数只有1年时,获取该年

    前1年与该年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差值△h3地铁标准规范范本,与△hi1比较 h3应小于△hi,或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 应上升。

    5.7城市热岛效应缓解

    5.7.1应监测城市建成区内与周边郊区的气温变化情况,气温 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空气温度和湿 度》GB/T35226的规定。 5.7.2海绵城市建设前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近5年的6月~9 月日平均气温,海绵城市建设后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1年的 6月~9月日平均气温。 5.7.3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 △Ti与建成后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12进行比较,

    5.7.1应监测城市建成区内与周边郊区的气温变化情况, 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空气温度 度》GB/T 35226的规定

    月日平均气温,海绵城市建设后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1年的 6 月~9 月日平均气温

    5.7.3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

    ^T与建成后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T2进行比较 △T2应小于△T1。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安全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GB/T51040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 5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空气温度和湿度》GB/T35226 《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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