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T 240-202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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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
1检验批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检验批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应有8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最大偏差不应 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 3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应合格。 4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5安全功能检测项目的资料应完整,抽检的项目均应符合要求。 6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3.0.6条的规定。 3.0.1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进行处理。 3.0.12 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文件: 1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2安装过程中,业主、设计单位、构件制作单位、施工安装单位达成协议 的技术文件。 3结构中采用的构件、金属连接件的产品合格证以及符合验收要求的检 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4结构安装时的测量检查记录,变形监测记录。 5检验报告和技术资料。 6隐蔽工程分段验收记录。 7外观质量验收记录。
4.1.2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方木与原木结构房屋且木材用量不超 过500m3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3者应视为一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 制应以整幢楼房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
4.2.1方木与原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工 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施工设计图对照、测量。 4.2.2方木与原木结构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装修设计教程,检查质量合格证书。 4.2.3进场方未、原未及板材均应作弦向静曲强度见证检验,其强度最低值应 符合表4.2.3的要求。
4.2.1方木与原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文 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施工设计图对照、测量,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质量合格证书。 4.2.3进场方未、原未及板材均应作弦向静曲强度见证检验,其强度最低值应 符合表4.2.3的要求。
表 4. 2. 3 木材弦向静曲强度检验标准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的木材随机抽取3株(根)。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T1936.1的规定 检查。
4.2.4进场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本标准附录B。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本标准附录B。
4.2.4方木、原木结构构件木材的材质等级
4.2.5各类木材进场时及木构件制作时的平均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木或方木不应大于25%。 2板材及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处于通风条件不畅环境下的木构件的木材,不应大于20%。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木材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T1931的规定检查。 4.2.6木结构的连接位置、连接件种类、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 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结构的齿连接,端部木材不应有腐朽、开裂和斜纹等缺陷;螺栓连接 应避开木材腐朽、裂缝、斜纹和松节等缺陷部位。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 2钉连接、螺栓连接节点的连接件(钉、螺栓)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 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测量。 3安装构件的基础、预理件的位置、数量、平整度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 定。
1木结构的齿连接,端部木材不应有腐朽、开裂和斜纹等缺陷;螺栓连接 应避开木材腐朽、裂缝、斜纹和松节等缺陷部位。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 2钉连接、螺栓连接节点的连接件(钉、螺栓)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 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测量。 3安装构件的基础、预理件的位置、数量、平整度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 定。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测量。 4承重钢构件中,节点焊缝焊脚高度不得小于设计文件的规定,除设计文 件另有规定外,焊缝质量不得低于三级,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的构件 焊缝质量不得低于二级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部受力焊缝。 检验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检查,并 检香交接检验报告。
4.2.7木结构中圆钢拉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4.2.7木结构中圆钢拉杆应付合下列要求: 1圆钢拉杆应平直,接头应采用双面绑条焊,焊脚高度和焊缝长度应符合 设计文件的规定。直径大于20mm的拉杆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2钢木屋架下弦圆钢拉杆、架主要受拉腹杆、式节点拉杆及螺栓直径 大于20mm时,均应采用双螺帽自锁。受拉螺杆伸出螺帽的长度,不应小于螺 杆直径的80%。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测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4.2.8采用D级碳素结构钢或D级、E级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的承重钢构件或 连接用钢材的拉伸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 定。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钢种随机抽取两件。 检验方法:取样方法、试样制备及拉伸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GB2975、《金属拉伸试验试样》GB 6397和《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的规定。 4.2.9螺栓、螺帽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 头螺栓》GB5782和《六角头螺栓C级》GB5780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4.2.10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5117和《热 强钢焊条》GB5118的规定,型号应与所用钢材匹配,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书。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4.3.1各种原木、方木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符合《木结
4.3.1各种原木、方木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
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4.3.2方未、原木结构屋面木桁架的安装误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符合《木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4.3.3木结构齿连接、螺栓连接、钉连接等连接件制作安装误差除需满足设计 要求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齿连接承压面应与压杆的轴线垂直,压杆轴线应通过承压面中心;承压 面应平整,局部隙缝不应超过1mm,非承压面应留外口约5mm的形缝隙。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测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2螺栓连接中螺栓孔径不应大于螺栓杆直径1mm,也不应小于或等于螺 栓杆直径。螺帽下应设钢垫板,其规格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厚度不应 小于螺杆直径的30%,方形垫板的边长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5倍,圆形垫板 的直径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4倍,螺帽拧紧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 的80%,螺纹段剩留在木构件内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0倍。 3连接件与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拧紧螺帽后局部可充许有缝隙 但缝宽不应超过1mm。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测量。 4钉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内应平整,钉紧后局部缝隙宽度不应超过1mm 钉帽应与被连接件外表面齐平。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测量
5.1.1本章适用于由规格材及木基结构板材为主要材料制作和安装的木结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
5.1.2轻型术结构材料、构配的质量控制应以同一建设项自同期施工的每幢 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轻型木结构建筑为一个检 验批,不足3000m2者应视为一个检验批,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m时,应单独 现为一个检验批;轻型木结构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一幢房屋的一楼层为一个 检验批。
5.1.3轻型木结构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规格材的含水率。 2圆钉的抗剪力及咬合力。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使用人造未板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应 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规定。 4涉及结构用材(含构件)的其他复验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1.4车 轻型木结构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墙体、楼(屋)盖内木构件的防腐、防虫处理。 2金属件的防锈处理。 3木骨架、木搁栅、木桁架等的安装, 4支撑、连接件、预埋件的安装。 5 防火隔断的设置。 保温、隔热、隔声、隔汽、防水和防潮处理
1规格材的含水率。 2圆钉的抗剪力及咬合力。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使用人造木板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应 等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规定。 4涉及结构用材(含构件)的其他复验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 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5.1.4轻型木结构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墙体、楼(屋)盖内木构件的防腐、防虫处理。 2 金属件的防锈处理。 3 木骨架、木搁栅、木桁架等的安装。 4 支撑、连接件、预埋件的安装。 5 防火隔断的设置。 保温、隔热、隔声、隔汽、防水和防潮处理,
5.2.1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应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其规格、数
5.2.1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应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其规格、数 量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各类构件包括:
1每批次进场的规格材。
Z 木基结构板材。 3 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型木搁栅。 4螺栓、圆钉等金属连接件及冲压成型的金属连接件。 5其他用于工程的结构及非结构构件。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合格证书对照
5.2.2每批进场的规格材应做抗弯强度见证检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检查数量: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附录G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附录G的规定。
5.2.3每批进场的规格材应进行木材含水率试验复验,规格材的平均含水率不 应大于20%。 检查数量:每一进场批次、每一树种和每一规格尺寸的规格材中随机抽取5
5.2.3每批进场的规格材应进行木材含水率试验复验,规格材的平均含水率不 应大于20%。
5.2.3每批进场的规格材应进行木材含水率试验复验,规格材的平
检查数量:每一进场批次、每一树种和每一规格尺寸的规格材中随机抽取5 根。 检验方法:本标准附录 C。
5.2.4楼面板、屋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应有该批次干、湿态集中荷载、均布荷 载及冲击荷载检验报告,其性能不应低于附录D的规定;进场木基结构板材应 做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见证检验,所测得的平均值不应低于产品说明书的 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个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等级随机抽取3张板材。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22349的规定进 行见证试验,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该批次木基结构板干、湿态集中力、均 布荷载及冲击荷载下的检验合格证书,检查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检验报告。
5.2.5进场工字型木搁栅和结构复合木材受弯构件,应作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检查数量:每一个检验批每一规格随机抽取3根
附录F的规定,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结构复合木材材料强度和弹性模量检 验报告及构件性能检验报告
表 5. 2. 5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受弯木构件的挠度限值
5.2.6螺栓、圆钉等金属连接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形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其抗拉强度应按不同产品、不同批次进行复验,
检查数量:每一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 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5.2.7采用构造设计的各构件间钉连接不应低于附录E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测量。
司产品、不同批次的游离甲醛含量分别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5.2.10每批次进场的防火板材应具有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验方法:实物与合格证书、设计文件对照
应严密、无空隙。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观察。 5.2.12轻型木结构的轻型木剪力墙、楼(屋)盖的布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 欣起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观察;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 5.2.13建筑内防水层、隔汽层和绝热层的材质、厚度及构造处理应符合设计要 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观察;实物与合格证书、设计文件对照。 5.2.14建筑内墙体、楼(屋)盖木构件的防潮、防腐、防虫构造措施应符合设 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观察;实物与合格证书、设计文件对照。
应严密、无空隙。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按表5.3.1执行。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按表5.3.1执行
表5.3.1轻型木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3.2轻型木结构的墙体、楼(屋)
项目应不低于相关标准的规定: 1墙体:墙骨间距;墙骨开槽的尺寸及位置;洞口及转角处墙骨布置;墙 体顶梁板规格材层数及布置;地梁板的防腐、防潮及与基础的锚固措施;覆面 板的等级和厚度:钉间距及布置。 2楼盖:搁栅间距及布置;搁栅洞口尺寸及位置;楼盖横撑、剪刀撑或木 底撑的等级、尺寸及布置。 3屋盖:標条的间距及布置;屋盖洞口周边標条及搁栅的数量及布置;標 条与搁栅的连接件的尺寸及布置;钉规格及间距。 检查数量:全数。 检哈方注一日测成婴洲是
项目应不低于相关标准的规定:
5.3.3齿板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查数量:1~2点为全数,3~6点为全数的20% 检验方法:目测、量器测量,
检查数量:1~2点为全数,3~6点为全数的20%。 检验方法:目测、量器测量
表 5. 3. 3析架制作允许误差(mm)
表 5. 3. 3析架制作允许误差(mm)
出板长度(×25.4mm)
6.1.1本章适用于主要承重构件由胶合木制作和安装的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6.1.2胶合木构件的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和《结构用集成材》GB/T26899的规定。 6.1.3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胶合木结构房屋为一个检验批;构件 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
由胶合木制作和安装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符合设 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测量
6.2.2结构用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坏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同时应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 性检验和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证书。
检验方法:实物与证明文件对照
6.2.3胶合未受弯构件应做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见证检验。在 检验荷载作用下胶缝不应开裂,原有漏胶胶缝不应发展,跨中挠度的平均值不 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標条和主梁跨度大于3.3m时挠度不应大于其跨度 的L/250,跨度不大于3.3m时挠度不应大于其跨度的L/200。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同一胶合工艺、同一层板类别、树种组合、构件截 面组坏的同类型构件随机抽取3根。 检验方法: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附录F的规定 6.2.4弧形构件的曲率半径及其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层板厚度不应大 于R/125(R为曲率半径)。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6.2.5层板胶合木构件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15%,同一构件各层板间含水率差 别不应大于5%。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胶合木构件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附录C的规定 6.2.6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测量。
层板胶合木构造及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层板胶合木构件各层木板的纤维方向应与构件长度方向一致,正交胶合 木构件各层木板之间纤维的方向应相互叠层正交。 2受拉构件和受弯构件受拉区截面高度的1/10范围内同一层板上的指接 间距,不应小于1.5m,上、下层板间指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木板厚的10倍 层板宽度方向可用平接头,但上、下层板间接头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3胶合木胶缝应均匀,厚度应为0.1mm0.3mm。厚度超过0.3mm的胶缝 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厚度不得超过1mm。在构件承受平行于胶缝平 面剪力的部位,漏胶长度不应大于75mm,其他部位不应大于150mm。在第三 类使用环境条件下,层板宽度方向的平接头和板底开槽的槽内均应用胶填满。 6.3.2胶合木构件制作、结构安装的偏差不应超出《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6的规定。 6.3.3金属节点构造、用料规格及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除设计文 件另有规定外,与其相连的各构件轴线应相交于金属节点的合力作用点,与各 构件相连的连接类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螺栓连接中螺栓孔径不应大于螺栓杆直径1mm,也不应小于或等于螺 栓杆直径。 2螺帽下应设钢垫板,其规格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厚度不应小于 螺杆直径的30%,方形垫板的边长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5倍,圆形垫板的直 径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4倍,螺帽拧紧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80% 螺纹段剩留在木构件内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0倍,
6.3.3金属节点构造、用料规格及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除设计文 件另有规定外,与其相连的各构件轴线应相交于金属节点的合力作用点,与各 构件相连的连接类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螺栓连接中螺栓孔径不应大于螺栓杆直径1mm,也不应小于或等于螺 栓杆直径。 2螺帽下应设钢垫板,其规格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厚度不应小于 螺杆直径的30%,方形垫板的边长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5倍,圆形垫板的直 径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4倍,螺帽拧紧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80% 螺纹段剩留在木构件内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0倍,
3连接件与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拧紧螺帽后局部可允许有缝隙, 但缝宽不应超过1mm。 4钉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内平整,钉紧后内部缝隙宽度不应超过1mm,钉 帽应与被连接件外表面齐平。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测量
7.1.1本章适用于主要承重结构为模块化单元制作和安装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
7.1.2模块化单元应进行进场验收
7.1.3建筑模块的连接施工应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并应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检查 记录。 7.1.4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栋木结构模块化房屋为一个检验批;构 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整栋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
7.1.3建筑模块的连接施工应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并应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检查 记录。
7.1.4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栋木结构模块化房屋为一个检验批;构 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整栋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
7.1.4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栋木结构模块化房屋为一个
7.2.1木结构模块化各类构件所用规格材的树种、材质等级和规格,应符合设 计文件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交接报告。 7.2.2进入现场的模块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应符合设 计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4模块吊装的预留吊环及预理件应安装牢固、无松动;模块的预理件、插 薪及预留孔洞等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吊。
7.2.5承重木结构中钢构件和连接所用钢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化学成分 的合格证书。进场钢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 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和见证检验,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钢钉随机抽取10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检测报告。
7.3.1模块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模块的尺 差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模块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模块的尺寸偏 符合表7.3.1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批次进场的同类型模块,抽查5%且不少于5件。 检查方法:量测检查,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表 7. 3. 1 模块一般项目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
7.3.2模块外观质量不应有质量缺陷,对出现的质量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 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7.3.2模块外观质量不应有质量缺陷,对出现的质量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 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同一批次进场的同类型模块,抽查5%且不少于5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质量缺陷的技术处理方案。
7.3.3螺栓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种直径每完成500个接头作为一个检验批,抽查5%且不少于 5个接头。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实验检验。
8.1.1本章适用于木结构防腐和防虫的施工质量验收
8.1.1本章适用于木结构防腐和防虫的施工质量验收。
8.1.2木结构建筑使用环境分类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6的规定进行划分。 8.1.3木结构建筑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采取防腐、防虫措施。防腐、防虫施工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术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72的规定执行。防腐、防 虫药剂技术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27654的规定执行。 8.1.4木结构防护工程的检验批可分别按本标准第4~6章对应的方木与原木结 构、轻型木结构或胶合木结构的检验批划分方式划分
8.2.1当木构件处于下列环境时,应采用经防腐、防虫处理的木材及木产品: 1暴露在户外的木构件。 2与混凝土构件、砌体直接接触的木构件。 3可能遭白蚁侵害的木构件。 8.2.2所采用的防腐、防虫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应有质量合格证书的 证明文件。
1暴露在户外的木构件。 2与混凝土构件、砌体直接接触的木构件。 3可能遭白蚁侵害的木构件。 8.2.2所采用的防腐、防虫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应有质量合格证书的 证明文件。 8.2.3方木与原木结构、轻型木结构、胶合木结构、木结构模块化构件采用的 防腐、防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2765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对照、检查检验报告。
8.2.3方木与原木结构、轻型木结构、胶合木结构、木结构模块化构件采用的 防腐、防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2765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对照、检查检验报告。
8.3.1经防腐、防虫处理后的木构件在运输、保管、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水、 防潮措施。
8.3.2经防腐、防虫处理后的木构件不宜在现场再次进行切割或钻孔,确需作 局部处理时,应对修正后的切口表面进行修补。
9.1.1 本章适用于木结构防火的施工质量验收。 9.1.2 未经防火处理的木构件不能用于极易引起火灾的建筑中。 9.1.3[ 阻燃剂和防火涂料不得危及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9.1.4木结构防火工程的检验批可分别按本标准第4~6章对应的方木与原木结 构、轻型木结构或胶合木结构的检验批划分方式划分。
9.2.1所使用的防火和阻燃药剂应符合设计文件表明的木构件使用环境类别和 耐火等级,且应有质量合格证书等证明文件
耐火等级,且应有质量合格证书等证明文件。 检验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对照,检查检验报告。 9.2.2木构件需做防火阻燃处理时,应由专业工厂完成,所使用的阻燃药剂应 具有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木结构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见附录F。 检验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对照,检查检验报告。
9.2.2木构件需做防火阻燃处理时,应由专业工厂完成,所使用的阻燃药剂应 具有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木结构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见附录F。 检验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对照,检查检验报告。
1管道外壁温度可达到120℃及其以上时,管道及其包覆材料及施工时的 粘结剂等,均应采用检验合格的不燃材料。 2管道外壁温度在120℃及其以下时,管道及其包覆材料等应采用检验合 格的燃烧性能不能低于B1级的材料。 检验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对照实物,查验交接检验报告
1敷设在墙体或楼盖中的电源线线管应用金属管线或检验合格的阻燃型 塑料管。
2电源线明敷时,可用金属线槽或穿金属管线。 3矿物绝缘电缆可采用支架或沿墙明敷。 检验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对照实物,查验交接检验报告。 9.2.5墙体、楼盖、屋盖空腔内现场填充的保温、隔热、吸声等材料,应符合 设计文件的规定,且防火性能不应低于B1级。 检验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9.2.6烟道和烟窗应用不燃性材料制作且密封,砖砌烟窗的壁厚不应小于 240mm,并应有砂浆抹面,金属烟窗外包层采用厚度不小于70mm的矿棉保护 层隔热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板,其外边缘距木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 120mm,并应有良好通风。烟窗出屋面处的空隙应用不燃材料封堵。 检验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对照实物。
向高度超过3m项目管理和论文,水平长度超过20m时,均应设置防火隔断。天花板、屋顶空 间,以及未占用的阁楼空间所形成的隐蔽空间面积超过300m,或长边长度超 过20m时,均应设防火隔断,并分隔成隐蔽空间,防火隔断应采用下列材料: 1规格材厚度不小于40mm。 2钉交错钉合的双层木板厚度不小于20mm。 3石膏板、结构胶合板或定向木片板厚度不小于12mm。 4薄钢板厚度不小于0.4mm。 5钢筋混凝土板厚度不小于60mm。 检验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根据设计文件与实物对照检查,检查交接报告。 9.3.2采用石膏板作覆面板并兼作防火材料时,紧固件(钉子或木螺钉)贯入 构件的深度不应小于20mm,紧固件贯入顶棚的深度对应于耐火极限0.75小时、 1.00小时和1.50小时的数值分别不低于30mm、45mm和60mm。 检验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对照,检查检验报告。
可高度超过3m,水平长度超过20m时,均应设置防火隔断。 J,以及未占用的阁楼空间所形成的隐蔽空间面积超过300m 20m时,均应设防火隔断,并分隔成隐蔽空间,防火隔断店 1规格材厚度不小于40mm。 2钉交错钉合的双层木板厚度不小于20mm。 3石膏板、结构胶合板或定向木片板厚度不小于12mm 4薄钢板厚度不小于0.4mm。 5钢筋混凝土板厚度不小于60mm。 检验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根据设计文件与实物对照检查、检查交接报告
检验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根据设计文件与实物对照检查,检查交接报告。 9.3.2采用石膏板作覆面板并兼作防火材料时,紧固件(钉子或木螺钉)贯入 构件的深度不应小于20mm,紧固件贯入顶棚的深度对应于耐火极限0.75小时 1.00小时和1.50小时的数值分别不低于30mm、45mm和60mm。 检验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对照,检查检验报告。
在木结构工程中,根据木材产地的不同,常用木材的种类见表A.0.1
表 A.0. 1常用木材种类
A.0.2木结构工程常用木材的主要特性
阀门标准吉构工程常用木材的主要特性见表A.0.2。
表 A. 0. 2 常用木材的主要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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