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19-201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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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19-201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含减水组分的混凝土外加剂与胶凝材料、骨料、其他外加剂 相匹配时,拌合物的流动性及其经时变化程度。
3.1.1外加剂种类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及外加剂的主要作用 选择。
3.1.2当不同供方、不同品种的外加剂同时使用时,应经试验
3.1.3含有六价铬盐、业硝酸盐和硫氰酸盐成分的混凝土
类防冻剂铆钉标准,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纤维混 结构。
3. 1.6含有硝酸铵、碳酸铵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引
有硝酸铵、碳酸铵、尿素的防冻剂,严禁用于办公、居住等 员活动的建筑工程。
3.1.7含有亚硝酸盐、碳酸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
3.1.8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月
硅酸盐水泥》GB175和《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200的规定;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砂 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
准》JG52的规定;所用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等矿物掺合 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159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18046的规定,并应检验外加剂与混凝土原材料的相容性 应符合要求后再使用。掺外加剂混凝土用水包括拌合用水和养扰 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硅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GB/T 18736的规定。
GB/T18736的规定。 3.1.9试配掺外加剂的混凝土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 检测项目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确定,检测条件应与施工条件相 同,当工程所用原材料或混凝土性能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 试配。
3.2.1外加剂掺量应以外加剂质量占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总质量 的百分数表示。
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经试验确定。当混凝土其他原材料或使 用环境发生变化时,混凝土配合比、外加剂掺量可进行调整
3.3.1外加剂进场时,供方应向需方提供下列质量
3.3外加剂的质量控制
3.3.1 外加剂进场时,供方应向需方提供下列质量证明文件: 型式检验报告; 2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3产品说明书。 3.3.2外加剂进场时,同一供方,同一品种的外加剂应按本规 范各外加剂种类规定的检验项目与检验批量进行检验与验收,检 验样品应随机抽取。外加剂进厂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规定;膨胀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膨胀剂》GB23439的规定;防冻剂、速凝剂、防水剂和
阻锈剂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防冻剂》JC475、《喷 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混凝土防水剂》JC474和《钢筋 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JGJ/T192的规定。外加剂批量进货应与 留样一致,应经检验合格后再使用。
同牌号分别存放,标识应清楚
3.3.4当同一品种外加剂的供方、批次、产地和等级等发生变
3.4当同一品种外加剂的供方、批次、产地和等级等发生 时,需方应对外加剂进行复检,应合格并满足设计和施工要 后再使用。
合格者应经粉碎至全部通过公称直径为630um方孔筛后再使用 液体外加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内,并应防晒和防冻,有沉淀、异 味、漂浮等现象时,应经检验合格后再使用
味、漂浮等现象时,应经检验合格后再使用。 3.3.6外加剂计量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经标定合格后再使用, 标识应清楚,计量应准确,计量允许偏差应为士1%。 3.3.7外加剂在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种类和品 种分别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7外加剂在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种类和 分别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3.7外加剂在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种!
4.1.1混凝土工程可采用木质素磺酸钙、木质素磺酸钠、 素磺酸镁等普通减水剂,
4.1.2混凝土工程可采用由早强剂与普通减水剂复合而成的早 强型普通减水剂。 海工
4.1.2混凝土工程可采用由早强剂与普通减水剂复合而成的早
4.1.3混凝土工程可采用由木质素磺酸盐类、多元醇类减水剂 (包括糖钙和低聚糖类缓凝减水剂),以及木质素磺酸盐类、多元 醇类减水剂与缓凝剂复合而成的缓凝型普通减水剂
4.2.1普通减水剂宜用于日最低气温5℃以上强度等级 以下的混凝土。
4.2.2普通减水剂不宜单独用于蒸养混凝土。
5℃环境中施工的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工程。炎热环境条件 宜使用早强型普通减水剂,
4.2. 4 缓凝型普通减水剂可用于大体积混凝土、碾压混
炎热气候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天面积浇筑的混凝土、避免冷缝 产生的混凝土、需长时间停放或长距离运输的混凝土、滑模施工 或拉模施工的混凝土及其他需要延缓凝结时间的混凝土,不宜用 干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
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进行相容性试验,并应满足 要求后再使用。
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 用的减水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 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4.3.2和4.3.3条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 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 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 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4.3.2普通减水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或细 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减水率,早强型普通减水剂还应检验 1d抗压强度比,缓凝型普通减水剂还应检验凝结时间差。 4.3.3普通减水剂进场时,初始或经时毋落度(或扩展度)应
4.3.2普通减水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
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减水率,早强型普通减水剂还应检验 1d抗压强度比,缓凝型普通减水剂还应检验凝结时间差。
4.3.3普通减水剂进场时,初始或经时落度(或扩展
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 样进行平行对比试验,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有关规定。
4.4.1普通减水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 进行。
4.4.1普通减水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
工要求的混凝土凝结时间、运输距离、停放时间等经试验确定, 不应过量掺加。
减水剂宜与胶凝材料同时加入搅拌机内,并宜延长搅拌时间 30s;液体普通减水剂宜与拌合水同时加人搅拌机内,计量应准 确。减水剂的含水量应丛拌合水中扣除
4.4.4普通减水剂可与其他外加剂复合使用,其掺量应经试验
4.4.4普通减水剂可与其他外加剂复合使用,其掺量应经试验 确定。配制溶液时,如产生絮凝或沉淀等现象,应分别配制溶液 并分别加入混凝士搅拌机内
时,混凝土养护应加盖保温材料。
时,混凝土养护应加盖保温材
应始终保持混凝土表面潮湿,终凝后还应浇水养护,低温环境施 工时,应加强保温养护
5. 1. 1 混凝土工程可采用下列高效减水剂:
1萘和萘的同系磺化物与甲醛缩合的盐类、氨基磺酸盐等 多环芳香族磺酸盐类; 2磺化三聚氰胺树脂等水溶性树脂磺酸盐类: 3脂肪族羟烷基磺酸盐高缩聚物等脂肪族类, 5.1.2混凝土工程可采用由缓凝剂与高效减水剂复合而成的缓 凝型高效减水剂,
5.2.1高效减水剂可用于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 十,并可用干制备高强混凝十。 5.2.2缓凝型高效减水剂可用于大体积混凝土、碾压混凝土 炎热气候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大面积浇筑的混凝土、避免冷缝 产生的混凝土、需较长时间停放或长距离运输的混凝土、自密实 混凝土、滑模施工或拉模施工的混凝土及其他需要延缓凝结时间 且有较高减水率要求的混凝土
炎热气候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大面积浇筑的混凝土、避免冷 产生的混凝土、需较长时间停放或长距离运输的混凝土、自岔 混凝土、滑模施工或拉模施工的混凝土及其他需要延缓凝结明 且有较高减水率要求的混凝土。
5.2.4缓凝型高效减水剂宜用于日最低气温5℃以上施工的混凝
5.3.1高效减水剂应按每 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
高效减水剂应按50t 拉 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 用的外加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
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5.3.2条和第5.3.3条规定的项目及要求 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 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5.3.2高效减水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或维
5.3.2高效减水剂进场检验项日应包括pH值、密度( 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减水率,缓凝型高效减水剂还应) 凝结时间差。
5.3.3高效减水剂进场时,初始或经时毋落度(或扩展度)应
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样 进行平行对比试验,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 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有关规定
5.4.1高效减水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 进行。
5.4.1高效减水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
5.4.2高效减水剂掺量应根据供方的推荐掺量、环境温度
减水剂宜与胶凝材料同时加入搅拌机内,并宜延长搅拌 30s;液体高效减水剂宜与拌合水同时加入搅拌机内,计量 确。减水剂的含水量应从拌合水中扣除
经试验确定。配制溶液时,如产生絮凝或沉淀等现象,应分 制溶液,并应分别加人搅拌机内
案。二次添加的高效减水剂不应包括缓凝、引气组分。二次 后应确保混凝土搅拌均匀,落度应符合要求后再使用。
5.4.6掺高效减水剂的混凝士浇筑、振捣后,应及时抹压,并
5.4.6掺高效减水剂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后,应及时抹压,并
5.4.7掺高效减水剂的混凝土采用蒸汽养护时,其蒸养制度应 经试验确定
6.1.1混凝土工程可采用标准型、早强型和缓凝型聚羧酸系高 性能减水剂
6.1.2混凝土工程可采用具有其他特殊功能的聚羧酸系高性能 减水剂。
6.1.2混凝土工程可采用具有其他特殊功能的聚羧酸系
6.2.1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可用于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 预应力混凝土。 6.2.2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宜用于高强混凝土、自密实混凝 土、泵送混凝土、清水混凝土、预制构件混凝土和钢管混凝土。 6.2.3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宜用于具有高体积稳定性、高耐 久性或高工作性要求的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6.2.2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宜用于高强混凝土、自密实混凝 土、泵送混凝土、清水混凝土、预制构件混凝土和钢管混凝土。 6.2.3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宜用于具有高体积稳定性、高耐 久性或高工作性要求的混凝土。 6.2.4缓凝型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宜用于大体积混凝土,不 宜用于日最低气温5℃以下施工的混凝土。 6.2.5早强型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宜用于有早强要求或低温 李节施工的混凝土,但不宜用于日最低气温一5℃以下施工的混 凝土,且不宜用于大体积混凝土。 6.2.6具有引气性的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用于蒸养混凝士时 应经试验验证
6.2.4缓凝型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宜用于大体
6.2.6具有引气性的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用于蒸养混凝土时, 应经试验验证。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 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 所需用的外加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
6.3. 1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应按每 50t 为一检验
两等份:一份应按本规范第6.3.2和6.3.3条规定的项目及要求 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 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6.3.2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进场检验项目应
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减水率,早强型聚羧酸系高 性能减水剂应测1d抗压强度比,缓凝型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还应检验凝结时间差。
6.3.3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进场时,初始或经时
扩展度),应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 比与上批留样进行平行对比试验,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有关规定。
6.4.1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
6.4.2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不应与萘系和氨基磺酸盐高效减
水剂复合或混合使用,与其他种类减水剂复合或混合时,应 验验证,并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后再使用。
6.4.6含引气剂或消泡剂的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使用前 行均化处理
6.4.7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应按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规定的掺 量添加。
6.4.7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应按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规定
石含水量、含泥量和泥块含量的变化。
掺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的混凝土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
掺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的混凝土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 觉拌。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可符合表6.4.9的规定。搅拌 等级C60及以上的混凝土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
6.4.9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s
6.4.10掺用过其他类型减水剂的混凝土搅拌机和运输罐车、泵 车等设备,应清洗干净后再搅拌和运输掺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的混凝土。
7.1.1 混凝土工程可米用下列弓引气剂: 1 松香热聚物、松香皂及改性松香皂等松香树脂类; 2十二烷基磺酸盐、烷基苯磺酸盐、石油磺酸盐等烷基和 烷基芳烃磺酸盐类; 脂肪醇聚氧乙烯磺酸钠、脂肪醇硫酸钠等脂肪醇磺酸 盐类; 4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烷基苯酚聚氧乙烯醚等非离子聚 醚类; 三菇皂武等皂武类; 6 不同品种引气剂的复合物。 7.1.2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由引气剂与减水剂复合而成的引气 减水剂,
7.2.1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宜用于有抗冻融要求的混
送混凝土和易产生泌水的混凝土。 7.2.2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可用于抗渗混凝土、抗硫酸盐混凝 土、贫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人工砂混凝土和有饰面要求的混 凝土。 7.2.3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不宜用于蒸养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 土。必要时,应经试验确定。
混凝土含气量的试验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
合比,有抗冻融要求的混凝土含气量应根据混凝土抗冻等级和粗 骨料最大公称粒径等经试验确定,但不宜超过表7.3.1规定的含 气量。
3.1掺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混凝土
表中含气量,C50、C55混凝土可降低0.5%,C60及C60以上混凝工可 1% , 但不宜低于 3. 5%
1%,但不宜低于3.5%
7.3.2用于改善新拌混凝土工作性时,新拌凝土含气 里 制在3%~5%。 7.3.3混凝土施工现场含气量和设计要求的含气量允许偏差应 为±1. 0%
7.4.1引气剂应按每10t为一检验批,不足10t时也应按一个 检验批计,引气减水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也应 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 需用的外加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 份: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7.4.2和7.4.3条规定的项目及要求 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 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7.4.2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进场时,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 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含气量、含气量经时损
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含气量、含气量经时损 失,引气减水剂还应检测减水率。
7.4.3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进场时,含气量应按进场检
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样进行平行对比试 验,初始含气量允许偏差应为士1.0%
7.5.1引气减水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4
7.5.2引气剂宜以溶液掺加,使用时应加人拌合水中
用。配制溶液时,如产生絮凝或沉淀等现象,应分别配制 并应分别加入搅拌机内。
拌,并应搅拌均匀。搅拌时间及搅拌量应经试验确定,最少搅拌 时间可符合本规范表6.4.9的规定。出料到浇筑的停放时间不宜 过长。采用插入式振捣时;同一振捣点振捣时间不宜超过20s。 7.5.7检验混凝土的含气量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取样。对含气量 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当连续浇筑时每4h应现场检验一次;当 间歇施工时,每浇筑200m3应检验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检验
拌,并应搅拌均匀。搅拌时间及搅拌量应经试验确定,最少 时间可符合本规范表6.4.9的规定。出料到浇筑的停放时间 过长。采用插入式振捣时;同一振捣点振捣时间不宜超过2
比百 里业 现物进行取杆。刘含气重 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当连续浇筑时每4h应现场检验一次;当 间歇施工时,每浇筑200m3应检验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检验 次数。
8.1.1混凝土工程可采用下列早强剂: 1硫酸盐、硫酸复盐、硝酸盐、碳酸盐、亚硝酸盐、氯盐、 硫氰酸盐等无机盐类; 2三乙醇胺、甲酸盐、乙酸盐、丙酸盐等有机化合物类。 8.1.2混凝土工程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无机盐类早强剂或有 机化合物类早强剂复合而成的早强剂,
8.2.1早强剂宜用于蒸养、常温、低温和最低温度不低于一5℃ 环境中施工的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工程。炎热条件以及环境温度 低于一5℃时不宜使用早强剂。 8.2.2早强剂不宜用于大体积混凝土;三乙醇胺等有机胺类早 强剂不宜用于蒸养混凝土。 8.2.3无机盐类早强剂不宜用于下列情况: 1 处于水位变化的结构; 2 露天结构及经常受水淋、受水流冲刷的结构; 3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 4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或表面有金 属装饰的混凝土。
1 处于水位变化的结构; 2 露天结构及经常受水淋、受水流冲刷的结构; 3 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 4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或表面有金 属装饰的混凝土。
,3.1早强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应按一个 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
加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 份应按本规范第8.3.2条和第8.3.3条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检 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 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8.3.2早强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 含水率)、碱含量、氯离子含量和1d抗压强度比。 8.3.3检验含有硫氰酸盐、甲酸盐等早强剂的氯离子含量时, 应采用离子色谱法。
8.4.1供方应向需方提供早强剂产品贮存方式、使用注意事项 和有效期,对含有亚硝酸盐、硫鼠酸盐的早强剂应按有关化学品 的管理规定进行贮存和使用。 8.4.2供方应向需方提供早强剂产品的主要成分及掺量范围。 早强剂中硫酸钠掺人混凝土的量应符合本规范表8.4.2的规定 三乙醇胺掺入混凝土的量不应大于胶凝材料质量的0.05%,早 强剂在素混凝土中引入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胶凝材料质量的 1.8%。其他品种早强剂的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4.1供方应向需方提供早强剂产品贮存方式、使用注意事 有效期,对含有亚硝酸盐、硫氰酸盐的早强剂应按有关化学, 管理规定进行贮存和使用。
8.4.2供方应向需方提供早强剂产品的主要成分及掺量
强剂中硫酸钠掺人混凝土的量应符合本规范表8.4.2的规定 乙醇胺掺入混凝土的量不应大于胶凝材料质量的0.05%煤炭标准, 剂在素混凝土中引人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胶凝材料质量 8%。其他品种早强剂的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表8.4.2硫酸钠掺量限值
8.4.3掺早强剂的混凝土采用蒸汽养护时,其蒸养制度应经试 验确定。
8.4.5早强剂的混凝土应加强保温保湿养护
混凝土工程可采用下列缓凝剂
9.1.2混凝土工程可采用由不同缓凝组分复
9.2.1缓凝剂宜用于延缓凝结时间的混凝土。 9.2.23 缓凝剂宜用于对落度保持能力有要求的混凝土、静停 时间较长或长距离运输的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 9.2.3缓凝剂可用于大体积混凝土。 9.2.4缓凝剂宜用于日最低气温5℃以上施工的混凝土。 9.2.5柠檬酸(钠)及酒石酸(钾钠)等缓凝剂不宜单独用于 贫混凝土。 9.2.6含有糖类组分的缓凝剂与减水剂复合使用时,可按本规
3.1缓凝剂应按每20t为一检验批包装标准,不足20t时也应按 验批计。每一批次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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