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3014-2013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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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0142013
图1月牙肋钢筋(带纵肋)表面及截面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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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资料注1:纵肋斜角6为0~30° 注2:尺寸a、b为参考数据。
6.4长度及允许偏差
1.1钢筋通常接定尺长度交货,具体交货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 1.2钢筋可以盘卷交货,每盘应是一条钢筋,允许每批有5%的盘数(不足两盘时可有两盘)由丙 网筋组成。其盘重及盘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4.2长度允许偏差
钢筋按定尺交货时的长度允许偏差为0~十50ml
直条钢筋的弯曲度应不影响正常使用,总弯曲度不大于钢筋总长度的0.4%。 钢筋端部应剪切正直,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
6. 6 重量及允许偏差
1钢筋可按实际重量或理论重量交货。
按实际重量或理论重量交货。
6.6.1钢筋可按实际重量或理论重量交货。 6.6.2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6.6.2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7.1.1钢的牌号、化学成分和碳当量(熔炼分析)应符合表5的规定。根据需要,钢中还可加人V、Nb、 Ti等元素。
1.1钢的牌号、化学成分和碳当量(熔炼分析)应符合表5的规定。根据需要,钢中还可加人V、N 等元素。
CEV=C+Mn/6+(Cr+V+Mo)/5+(Cu+Ni)/15 ·(1) 7.1.3钢中铬、镍、铜的残余含量应各不大于0.30%,其总量不大于0.60%。经需方同意,铜的残余含 量可不大于0.35%。 7.1.4钢的氮含量应不大于0.012%。供方如能保证可不作分析。钢中如有足够数量的氮结合元素, 含氮量的限制可适当放宽。 7.1.5钢筋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222的规定。碳当量CEV的允许偏差为 +0.02%。
钢筋以余热处理状态交货
3.2钢筋的力学性能特性值应符合表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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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直径28mm~40mm各牌号钢筋的断后伸长率A可降低1%。直径大于40mm各牌号钢筋 的断后伸长率可降低2%, 7.3.4对于没有明显屈服强度的钢,屈服强度特性值R。应采用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o.2 7.3.5根据供需双方协议,伸长率类型可从A或Ag中选定。如伸长率类型未经协议确定,则伸长率 采用A。仲裁试验时采用A
按表7规定的弯芯直径曲180°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7. 4. 2反向查曲性能
7.4.2.1根据需方要求,钢筋可进行反向弯曲性能试验。 7.4.2.2反向弯曲试验的弯芯直径比弯曲试验相应增加一个钢筋直径。 7.4.2.3反向弯曲试验:先正向弯曲90°后再反向弯曲20。经反向弯曲试验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 不得产生裂纹,
如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进行疲劳性能试验。疲劳试验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由供需双 确定,
钢筋的接和机械连接的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7.1钢筋应无有害的表面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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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只要经钢丝刷刷过的试样的重量、尺寸、横截面积和拉伸性能不低于本标准的要求,锈皮、表 平整或氧化铁皮不作为拒收的理由。 7.3当带有7.7.2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表面缺陷的试样不符合拉伸性能或弯曲性能要求时,则认为 缺陷是有害的
余热处理钢筋具备的特征见附录A。
每批钢筋的检验项目,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8的规定。 8.2连接性能试验、金相检验只进行型式试验,即在钢筋在生产工艺、设备有重大变化及新产品生产时 进行。
8.3拉伸、弯曲、反向弯曲试验 8.3.1拉伸、弯曲、反向弯曲试验试样不允许进行车削加工。 8.3.2计算钢筋强度用截面面积采用表2所列公称横截面面积。 8.3.3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A的检验,除按表8规定采用GB/T228.1的有关试验方法外,也可采用 GB/T28900。 8.3.4反向弯曲试验时,经正向弯曲后的试样,应在100℃温度下保温不少于30min,经自然冷却后 再反向弯曲。当供方能保证钢筋经人工时效后的反向弯曲性能时,正向弯曲后的试样亦可在室温下直 接进行反向弯曲。 8.3.5人工时效工艺条件:加热试样到100℃,在100℃士10℃下保温60min~75min,然后在静止 的空气中自然冷却到室温。
拉伸、弯曲、反向弯曲试
注:对化学分析和拉伸试验结果有争议时,仲裁试验分别接GB/T223、GB/T228.1进行。
8.4.1带肋钢筋内径的测量精确到0.1mm。 8.4.2带肋钢筋纵肋、横肋高度的测量采用测量同一截面两侧纵肋、横肋中心高度平均值的方法,即测 取钢筋最大外径,减去该处内径,所得数值的一半为该处肋高,应精确到0.1mm。 8.4.3带肋钢筋横肋间距采用测量平均肋距的方法进行测量。即测取钢筋一面上第1个与第11个横 肋的中心距离,该数值除以10即为横肋间距,应精确到0.1mm。 8.5重量偏差的测量 8.5.1测量钢筋重量偏差时,试样应从不同根钢筋上截取,试样数量不少于5支,每支试样长度不小于 500mm。长度应逐支测量,应精确到1mm。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1%。 国A
8.4.1带肋钢筋内径的测量精确到0.1mm。 8.4.2带肋钢筋纵肋、横肋高度的测量采用测量同一截面两侧纵肋、横肋中心高度平均值的方法,即测 取钢筋最大外径,减去该处内径,所得数值的一半为该处肋高,应精确到0.1mm。 8.4.3带肋钢筋横肋间距采用测量平均肋距的方法进行测量。即测取钢筋一面上第1个与第11个横 肋的中心距离,该数值除以10即为横肋间距,应精确到0.1mm。 8.5重量偏差的测量 8.5.1测量钢筋重量偏差时,试样应从不同根钢筋上截取,试样数量不少于5支,每支试样长度不小于 500mm。长度应逐支测量,应精确到1mm。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1%。 8.5.2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按式(2)计算:
8.6检验结果的数值修约与判定应符合YB/T081的规定。
8.6检验结果的数值修约与判定应符合YB/T081的规定。
钢筋的检验分为特征值检验和交货检验。
9.1.1特征值检验适用于下列情况
a)供方对产品质量控制的检验; b)需方提出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一致的检验; c)第三方产品认证及仲裁检验。 9.1.2特征值检验应按GB1499.2—2007中附录B规定进行
9. 2. 1 适用范围
交货检验适用于钢筋验收批的检验
9.2.2.1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余热处理制度的 钢筋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t。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 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9.2.2.2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各炉罐号含碳量 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
9.2.3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
检验项且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8和9.2.2.1的规
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符合第6章和第7章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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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 5 复验与判定
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17505的规定。
10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10.1带肋钢筋的表面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a)带肋钢筋应在其表面轧上牌号标志,还可依次轧上经注册的厂名(或商标)和公称直径毫米 数字。 b) 钢筋牌号以阿拉伯数字加英文字母表示,RRB400以K4表示;RRB500以K5表示; RRB400W以KW4表示。厂名以汉语拼音字头表示。公称直径毫米数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公称直径不大于10mm的钢筋,可不轧制标志,可采用挂标牌方法。 d 标志应清晰明了,标志的尺寸由供方按钢筋直径大小作适当规定,与标志相交的横助可以 取消。 10.2除上述规定外,钢筋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2101的有关规定
交通标准(资料性附录) 余热处理钢筋的特衍 余热处理钢筋的特征具有宏观金相、维氏硬度等特征
余热处理钢筋的特征具有宏观金相、维氏硬度等物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余热处理钢筋的特征
图A.1余热处理钢筋宏观金相特点
A.2.1应用锯切机将钢筋裁切成圆柱形试样,试样不得受高温影响。 A.2.2对试样的截面应进行研磨、抛光加工。 A.2.3按试样研磨面中心线作为中心测点(Hv。),并在离试样基圆边缘2mm范围内确定边缘测点 H)如图A.2所示
A.2.1应用锯切机将钢筋裁切成圆柱形试样,试样不得受高温影响。
图A.2钢筋的维氏硬度测点位置
A.2.5余热处理钢筋的维氏硬度特点:测得的维氏硬度之差(Hv一Hv。)在40Hv以上。 A.2.6维氏硬度之差(Hv一Hv.)在50Hv以下者,依据A.1特征为准
A.2.4按GB/T4340.1进行维氏硬度测试国家标准,分别测得维氏硬度Hv。、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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