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44-2008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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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其他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安全工 作的构件,或直接影响生产设备运行的构件。

    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会导致其他构件失效,并不直接影 响生产设备运行的构件。

    a、b、c、d 一构件的可靠性评定等级; A、B、C、D 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定等级: 二、二、三、四 鉴定单元的可靠性评定等级

    水利标准3.1.1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需要进行全面、大规模维修时: 3)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3.1.2当结构存在下列问题且仅为局部的不影响建、构筑物整体 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鉴定: 1 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 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 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4 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结构需要进行长期监测时; 结构受到一般腐蚀或存在其他问题时。 3.1.3 鉴定对象可以是工业建、构筑物整体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 的鉴定单元,亦可是结构系统或结构。

    3.1.2当结构存在下列问题且仅为局部的不影响建、构筑物整体

    的技术状况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计划,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 对鉴定对象的不同鉴定单元,可确定不同的且标使用年限。

    3.2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3.2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图3.2.1可靠性鉴定程序

    3.2.2鉴定的自的、范围和内容,应在接受鉴定委托时根据委托 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协商后确定 3.2.3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3.2.2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在接受鉴定委托时根据委托

    1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竣工资 料、检查观测记录、历次加固和改造图纸和资料、事故处理报告等 2调查工业建筑的历史情况,包括施工、维修、加固、改造、用 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害等情况。 3考察现场,调查工业建筑的实际状况、便用条件、内外环 境,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3.2.4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对象的特点和初步调查结果、鉴定目 的和要求制订。内容应包括检测鉴定的依据、详细调查与检测的 工作内容、检测方案和主要检测方法、工作进度计划及需由委托方 完成的准备工作等。

    3.2.5详细调查与检测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详细研究相关文件资料。 2详细调查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中的不利因素,以及它们在 自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变化,必要时测试结构上的作用或作 用效应。 3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支撑系统、结构构件及连接情况,详 细检测结构存在的缺陷和损伤,包括承重结构或构件、支撑杆件及 其连接节点存在的缺陷和损伤。 4检查或测量承重结构或构件的裂缝、位移或变形,当有较 大动荷载时测试结构或构件的动力反应和动力特性。 5调查或测量地基的变形,检查地基变形对上部承重结构 围护结构系统及吊车运行等的影响。必要时可开挖基础检查,也 可补充勘察或进行现场荷载试验。 6检测结构材料的实际性能和构件的几何参数,必要时通过 荷载试验检验结构或构件的实际性能。 7检查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 3.2.6可靠性分析与验算,应根据详细调查与检测结果,对建、构 筑物的整体和各个组成部分的可靠度水平进行分析与验算,包括 结构分析、结构或构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校核分析、所存在问题 的原因分析等。

    3.2.8工业建筑物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划分为构件、结构系统

    包括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需要时可由此综合评定其可 靠性等级;安全性分四个等级,使用性分三个等级,各层次的可靠 生分四个等级,并应按表3.2.8规定的评定项目分层次进行评定。 当不要求评定可靠性等级时,可直接给出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评 定结果

    表3.2.8工业建筑物可性监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项目内容

    注:1单个构件可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注:1单个构件可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2若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有明显振动时,尚应考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 安全性、正常使用性的影响进行评定。

    3.2.9专项鉴定的鉴定程序可按可靠性鉴定程序,但鉴定程序的

    3.2.9专项鉴定的鉴定程序可按可靠性鉴定程序,但鉴定程序 工作内容应符合专项鉴定的要求。

    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要求。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的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应按下 评定等级: 构件(包括构件本身及构件间的连接节点)。 1)构件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安全,不 必采取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仍能满 足结构安全性的下限水平要求,不影响安全,可不采取措 施;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影响安 全,应采取措施; 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严 重影响安全,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 2)构件的使用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 使用年限内能正常使用,不必采取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 标使用年限内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使用,可不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 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 3)构件的可靠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安全,在 目标使用年限内能正常使用或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使用,不 必采取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仍能满 足结构可靠性的下限水平要求,不影响安全,在目标使用年

    限内能正常使用或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使用,可不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或影响 安全,或在自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正常使用,应采取措 施; 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已严 重影响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施; 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已严 重影响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结构系统。 1)结构系统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不影响整 体安全,可能有个别次要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仍能满 足结构安全性的下限水平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安全,可 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影响整 体安全,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 施; 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严 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2)结构系统的使用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 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个别次要构件宜 采取适当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自 标使用年限内尚不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极少数 构件应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自 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 3)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不影响整

    体安全,在自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或尚不明显影响整体正 常使用,可能有个别次要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仍能满 足结构可靠性的下限水平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安全,在 自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或尚不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 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或影响 整体安全,或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应 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已严 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3鉴定单元。 一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不影响整体安 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极少数次要构 牛宜采取适当措施: 二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 可靠性的下限水平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 内不影响或尚不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 取措施、极个别次要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三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影响整体安 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且可 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四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已严重影响 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4.1.1使用条件的调查和检测应包括结构上的作用、使用环境和 使用历史三个部分,调查中应考虑使用条件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 能发生的变化。 4.1.2结构上作用的调查和检测,可根据建、构筑物的具体情况 以及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选择表4.1.2中的调查项目。

    4.1.2结构上作用的调查和检测,可根据建、构筑物的具体情况 以及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选择表4.1.2中的调查项目。

    4.1.2结构上作用的调查和检测,可根据建、构筑物的具

    表4.1.2结构上的作用调查

    1经调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规定取值者,应按规范选用。 2当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未作规定 或按实际情况难以直接选用时,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 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有关的原则规定确定。 格热热出书

    重要作用且与设计差异较大时,应对其自重进行测试。测试的自 重标准值可按构件的实测尺寸和国家现行荷载规范规定的重力密 度确定;当自重变异较大或国家现行荷载规范尚无规定时,可按本 标准第 4.1.3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

    4.1.5当屋面、楼面、平台的积灰荷载在结构总荷载中起重要作

    灰厚度及干、湿容重,并结合调查情况确定积灰荷载。

    6吊车荷载、相关参数和使用条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查和

    1当吊车及吊车梁系统运行使用状况止常,帝车梁系统无损 坏且相关资料齐全符合实际时,宜进行常规调查和检测。 2当吊车及吊车梁系统运行使用状况不正常,吊车梁系统有 损坏或无吊车资料或对已有资料有怀疑时,除应进行常规调查和 检测外,还应根据实际状况和鉴定要求进行专项调查和检测。 4.1.7设备荷载的调查,应查阅设备和物料运输荷载资料,了解 工艺和实际使用情况,同时还应考虑设备检修和生产不正常时,物

    工艺和实际使用情况,同时还应考虑设备检修和生产不正常时,物 料和设备的堆积荷载。当设备振动对结构影响较大时,尚应了解 设备的扰力特性及其制作和安装质量,必要时应进行测试。 4.1.8建、构筑物的使用环境应包括气象条件、地理环境和结构 工作环境三项内容,可按表4.1.8所列的项目进行调查。

    注:结构工作环境是指结构所处的环境,可根据所处的环境类别和环境作用等级 按本标准第4.1.9条的规定进行调查

    9建构筑物结构和结构构件所处的环境类别和环境作用等

    4.1.9建、构筑物结构和结构构件所处的环境类别和环境

    4.1.10建、构筑物的使用历史调查应包括建、构筑物的设计与施 工、用途和使用时间、维修与加固、用途变更与改扩建、超载历史、 动荷载作用历史以及受灾害和事故等情况

    4.2工业建筑的调查与检测

    4.2.1对工业建筑物的调查和检测应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 构和围护结构三个部分。 4.2.2对地基基础的调查,除应查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图 纸资料外,尚应调查工业建筑现状、实际使用荷载、沉降量和沉降 稳定情况、沉降差、上部结构倾斜、扭曲和裂损情况,以及临近建 筑、地下工程和管线等情况。当地基基础资料不足时,可根据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场地地基进行补充勘察或进行沉降观测。

    4.2.3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调查

    和补充勘察结果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取值,

    基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应通过查阅图纸资料确定;当资料不 足时,可开挖基础检查,验证基础的种类、材料、尺寸及埋深,检查 基础变位、开裂、腐蚀或损坏程度等,并通过检测评定基础材料的 强度等级。 4.2.4对上部承重结构的调查,可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以及鉴

    4.2.4对上部承重结构的调查,可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以及鉴

    表4.2.4上部承重结构的调

    主:1结构振动的调查和检测内容和要求,应按本标准附录F确定。 2检查中应注意对旧有规范设计的建筑结构在结构布置、节点构造、材料强 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

    4.2.5结构和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和变形、缺陷和损伤等检测,可 按下列原则进行: 1结构材料性能的检验,当图纸资料有明确说明且无怀疑 时,可进行现场抽检验证;当无图纸资料或存在问题有怀疑时,应 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通过现场取样或现场测试 进行检测。 2结构或构件几何尺寸的检测,当图纸资料齐全完整时,可 进行现场抽检复核;当图纸资料残缺不全或无图纸资料时,应通过 对结构布置和结构体系的分析,对重要的有代表性的结构或构件 进行现场详细测量。 3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柱倾斜、受弯构件的挠度和侧弯的 观测,应在结构或构件变形状况普遍观察的基础上,对其中有明显 变形的结构或构件,可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 行检测。 4制作和安装偏差,材料和施工缺陷,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 建筑材料、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本标准第6章、第7章有关规定进 行检测。 构件及其节点的损伤,应在其外观全数检查的基础上,对其中 损伤相对严重的构件和节点进行详细检测。 5当需要进行构件结构性能、结构动力特性和动力反应的测 试时,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结构性能检验或检测技术标准,通过现 场试验进行检测。 构件的结构性能现场载荷试验,应根据同类构件的使用状况 荷载状况和检验目的选择有代表性的构件。 动力特性和动力反应测试,应根据结构的特点和检测的目的 选择相应的测试方法,仪器宜布置于质量集中、刚度突变、损伤严 重以及能够反映结构动力特征的部位。 4.2.6当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材质及有关耐久性检测时,除

    4.2.6当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材质及有关耐久性检测时,除

    1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宜采用取芯、超声、回弹或其他有效方 法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 2混凝土构件的老化可通过外观状况检查,混凝土中性化测 试和钢筋锈蚀状况等检测确定。必要时应进行劣化混凝土岩相及 化学分析,混凝土表层渗透性测定等。 3从混凝土构件中截取的钢筋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应按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4.2.7当需对钢结构构件进行钢材性能检验时,应按本标准第 4.2.5条的规定执行,以同类结构构件同一规格的钢材为一批进 行检验。 4.2.8当需对体结构构件进行砌筑质量和砌体强度检测时,除 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强度检测,应根据国家现行砌体工程检测技术标准选 择适当的检测方法检测。 2对于砌筑质量明显较差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要求的结构构件,应增加抽样数量。 4.2.9围护结构的调查,除应查阅有关图纸资料外,尚应现场核 实围护结构系统的布置,调查该系统中围护构件和非承重墙体及 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以及围护系统的 使用功能、老化损伤、破坏失效等情况。

    1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宜采用取芯、超声、回弹或其他有效方 法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 2混凝土构件的老化可通过外观状况检查,混凝土中性化测 试和钢筋锈蚀状况等检测确定。必要时应进行劣化混凝土岩相及 化学分析,混凝土表层渗透性测定等。 3从混凝土构件中截取的钢筋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应按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4.2.7当需对钢结构构件进行钢材性能检验时,应按本标准第 4.2.5条的规定执行,以同类结构构件同一规格的钢材为一批进 行检验。

    4.2.8当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砌筑质量和砌体强度检测时,除

    1体强度检测,应根据国家现行砌体工程检测技术标准选 择适当的检测方法检测。 2对于砌筑质量明显较差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要求的结构构件,应增加抽样数量。

    5.0.1.结构或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校核,需要时还应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校核。

    5.0.2结构分析与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分析与结构或构件的校核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 规范的规定。 2结构分析与结构或构件的校核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 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3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应按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取值。 4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确定。根据不同期间内具有相 同安全概率的原则,可对风荷载、雪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按目标使 用年限予以适当折减。 5当结构构件受到不可忽略的温度、地基变形等作用时,应 考虑它们产生的附加作用效应。 6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和已获得的检 测数据按下列原则取值: 1)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按原设计标 准值取值; 2)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不符或材料性能已显著退 化时,应根据实测数据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的 规定取值。 7当混凝土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60℃,钢结构表面温度 长期高于150℃时,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计入由温度产 生的附加内力,

    8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结合结构实际的变 形、施工偏差以及裂缝、缺陷、损伤、腐蚀等影响确定。 5.0.3当需要通过结构构件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性能和使用性 能时,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6.1.1单个构件的鉴定评级,应对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进 行评定,需要评定其可靠性等级时,应根据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 级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构件的使用性等级为c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b级时, 宜定为c级;其他情况,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 2位于生产工艺流程关键部位的构件,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 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或调整。 6.1.2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 规定评定: 1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通过承载能力项目(构件的抗力R 与作用效应Y。S的比值R/%S)的校核和连接构造项目分析评定, 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通过裂缝、变形、缺陷和损伤、腐蚀等项自对 构件正常使用的影响分析评定。混凝土构件、钢构件和砌体构件 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校核分析评定,应分别按本标准第 6.2节至第6.4节的规定进行。 2当构件的状态或条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直接评定其安全 性等级或使用性等级: 1)已确定构件处于危险状态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评定 为d级; 2)已确定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4条或第6.1.5条规定的 条件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或使用性等级可分别按第 6.1.4条或第6.1.5条的规定评定。 3当构件不具备分析验算条件且结构载荷试验对结构性能

    的影响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 级可通过载荷试验按本标准第6.1.3条的规定评定。 4当构件的变形过大、裂缝过宽、腐蚀以及缺陷和损伤严重 时,除应对使用性等级评为c级外,尚应结合实际工程经验、严重 程度以及承载能力验算结果等综合分析对其安全性评级的影响。 6.1.3当构件按结构载荷试验评定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 时,应根据试验自的和检验结果、构件的实际状况和使用条件,按 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定。 6.1.4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情 况评定为a级或b级: 1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无疲 劳或其他累积损伤。 2构件受力明确、构造合理,在传力方面不存在影响其承载 性能的缺陷,无脆性破环倾向。 3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对曾出现的最不利作用和环境影 响仍具有良好的性能。 4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 不会发生变化。 5构件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仍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6.1.5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使 用状况评定为a级或b级: 1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 也没有累积损伤。 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 满足自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 3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 不会发生变化。 4构件在自标使用年限内可保证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结构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方法进行,其他情况可按国家现行标准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CECS220进行评估。 6.1.7对于重级工作制钢吊车梁和中级以上工作制钢吊车桁架, 需要评估残余疲劳寿命时,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进行。

    6.2.1混凝土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二个 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2.2混凝土构件的承载能力项目应按表6.2.2评定等级

    表6.2.2混凝士构件承载能力评定等级

    注:1混凝构件的抗力R与作用效应YoS的比值R/oS,应取各受力状态验算 结果中的最低值;Yo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中规定的结构重要性系数。 2当构件出现受压及斜压裂缝时,视其严重程度,承载能力项目直接评为级 或d级;当出现过宽的受拉裂缝、过度的变形、严重的缺陷损伤及腐蚀情况 时,应按本标准第6.1.2条的有关规定考虑其对承载能力的影响,且承载 能力项目评定等级不应高于b级。

    6.2.3混凝士构件的构造和连接项目包括构造、预埋件、连接节 点的焊缝或螺栓等,应根据对构件安全使用的影响按下列规定评 定等级:

    6.2.3混凝士构件的构造和连接项目包括构造、预埋件、连接节

    1当结构构件的构造合理,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时评为a 级;基本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时评为b级;当结构构件的构造 不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时,根据其不符合的程度评为c级或 d级。

    2当预理件的锚板和锚筋的构造合理、受力可靠,经检查无 变形或位移等异常情况时,可视具体情况按本标准第3.3.1条原 则评为a级或b级;当预埋件的构造有缺陷,锚板有变形或锚板、 锚筋与混凝土之间有滑移、拨脱现象时,可根据其严重程度按本标 准第3.3.1条原则评为c级或d级。 3当连接节点的焊缝或螺栓连接方式正确,构造符合国家现 行规范规定和使用要求时,或仅有局部表面缺陷,工作无异常时, 可视具体情况按本标准第3.3.1条原则评为a级或b级;当节点 焊缝或螺栓连接方式不当,有局部拉脱、剪断、破损或滑移时,可根 据其严重程度按本标准第3.3.1条原则评为c级或d级。 4应取本条第1、2、3款中较低等级作为构造和连接项目的 评定等级。 6.2.4混凝土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按裂缝、变形、缺陷和损

    6.2.4混凝土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按裂缝、变形、缺陷和损 伤、腐蚀四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的最低等级作为构件的使用 性等级。

    6.2.4混凝土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按裂缝、变形、缺陷和损

    6.2.5混凝土构件的裂缝项目可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3表中环境类别与作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第4.1.9条的规定, 2.6混凝土构件的变形项目应按表6.2.6评定等级。

    6.2.6混凝土构件的变形项目应按表6.2.6评定等级,

    表6.2.6混凝土构件变形评定等级

    注:1表中l。为构件的计算跨度,

    2本表所列的为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影响的挠度值, 应减去或加上制作反拱或下挠值

    6.2.7混凝土构件缺陷和损伤项目应按表6.2.7评定等

    7混凝土构件缺陷和损伤项目应按表6.2.7评定等级,

    6.2.7混凝土构件缺陷和损伤评定等

    注:1表中缺陷一般指构件外观存在的缺陷, 当施工质量较差或有特殊要求时, 尚应包括构件内部可能存在的缺陷。 2表中的损伤主要指机械磨损或碰撞等引起的损伤

    6.2.8混凝土构件腐蚀项目包括钢筋锈蚀和混凝土腐蚀,

    6.2.8的规定评定,其等级应取钢筋锈蚀和混凝土腐蚀评定结果 中的较低等级。

    表6.2.8混凝士构件腐蚀评定等级

    注:对于墙板类和梁柱构件中的钢筋及箍筋,当钢筋锈蚀状况符合表中b级标准 时,钢筋截面锈蚀损伤不应大于5%,否则应评为c级。

    6.3.1钢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包括构造和连接)项 目评定,并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3.2承重构件的钢材应符合建造当时钢结构设计规范和相应

    6.3.2承重构件的钢材应符合建造当时钢结构设计规范和相应 产品标准的要求,如果构件的使用条件发生根本的改变,还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否则,应在确定承载能力和评级时考虑 其不利影响。

    6.3.3钢构件的承载能力项目,应根据结构构件的抗力R和作 用效应S及结构重要性系数Y。按表6.3.3评定等级。在确定构 件抗力时,应考虑实际的材料性能和结构构造,以及缺陷损伤、腐 蚀、过大变形和偏差的影响。

    表6.3.3构件承载能力评定等级

    :1当结构构造和施工质量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或虽不满足要求但在确定 抗力和荷载作用效应已考虑了这种不利因素时,可按表中规定评级,否则 不应按表中数值评级,可根据经验按照对承载能力的影响程度,评为b级、C 级或d级。 2构件有裂缝、断裂、存在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时,应评为c级或d级。 3吊车梁受拉区或吊车桁架受拉杆及其节点板有裂缝时,应评为d级。 4构件存在严重、较大面积的均匀腐蚀并使裁面有明显削弱或对材料力学性 能有不利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方法进行检测验算并按表中规定评 定其承载能力项目的等级。 5吊车梁的疲劳性能应根据疲劳强度验算结果、已使用年限和吊车梁系统的 损伤程度进行评级,不受表中数值的限制。

    :1当结构构造和施工质量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或虽不满足要求但在确定 抗力和荷载作用效应已考虑了这种不利因素时,可按表中规定评级,否则 不应按表中数值评级,可根据经验按照对承载能力的影响程度,评为b级、 级或d级。 2构件有裂缝、断裂、存在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时,应评为c级或d级。 3吊车梁受拉区或吊车桁架受拉杆及其节点板有裂缝时,应评为d级。 4构件存在严重、较大面积的均匀腐蚀并使裁面有明显削弱或对材料力学性 能有不利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方法进行检测验算并按表中规定评 定其承载能力项目的等级。 5吊车梁的疲劳性能应根据疲劳强度验算结果、已使用年限和吊车梁系统的 损伤程度进行评级,不受表中数值的限制。

    6.3.4钢桁架中有整体弯曲缺陷但无明 部缺陷的双用钢受 压腹杆,其整体弯曲不超过表6.3.4中的限值时,其承载能力可评 为a级或b级;若整体弯曲严重已超过表中限值时,可根据实际情 况和对其承载能力影响的严重程度,评为c级或d级。

    双角钢受压腹杆的双向弯曲缺陷的容许

    6.3.5钢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按变形、偏差、一般构造和腐蚀等

    6.3.5钢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按变形、偏差、一般构造和腐蚀等 项目进行评定,并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构件的使用性等级。 6.3.6钢构件的变形是指荷载作用下梁、板等受弯构件的挠度 应按下列规定评定构件变形项目的等级:

    a级: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设计规范和设计要求; b级:超过a级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使用; c级:超过a级要求,对正常使用有明显影响。

    出现的永久性变形,应按下列规定评定构件偏差项目的等级: a级: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产品标准的要求; b级:超过a级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使用; c级,超过a级要求,对正常使用有明显影响。

    a级:没有腐蚀且防腐措施完备; b级:已出现腐蚀但截面还没有明显削弱,或防腐措施不完备; c级:已出现较大面积腐蚀并使截面有明显削弱,或防腐措施 已破坏失效。

    6.3.9与构件正常使用性有关的一般构造要求,满足设计规范要 求时应评为a级,否则应评为b或c级。

    6.3.9与构件正常使用性有关的一般构造要求,满足设计规范要

    6.4.1砌体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两个项 目评定,并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5.4.2砌体构件的承载能力项目应根据承载能力的校核结果按 表 6.4.2 的规定评定。

    表6.4.2砌体构件承载能力评定等级

    注:1表中R和S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o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中规定的结构重要性系数。 2当砌体构件出现受压、受弯、受剪、受拉等受力裂缝时,应按本标准第6.1.2 条的有关规定考虑其对承载能力的影响,且承载能力项目评定等级不应高 于b级。

    6.4.3砌体构件构造与连接项目的等级应根据墙、柱的高厚比

    a级:墙、柱高厚比不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充许值,连接和 构造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 b级:墙、柱高厚比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充许值,但不超过 10%;或连接和构造局部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但不影响构 件的安全使用; C级:墙、柱高厚比大 家现行设计规范允许值,但不超过

    20%;或连接和构造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已影响构件的安 全使用; d级:墙、柱高厚比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允许值,且超过 20%;或连接和构造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已危及构件 的安全。

    6.4.5砌体构件的裂缝项目应根据裂缝的性质,按表6.4

    表6.4.5砌体构件裂缝评定等级

    注:1本表仅适用于砖砌体构件,其他砌体构件的裂缝项目可参考本表 2墙包括带壁柱墙 3对砌体构件的裂缝有严格要求的建筑,表中的裂缝宽度限值可垂

    3对砌体构件的裂缝有严格要求的建筑,表中的裂缝宽度限值可乘以0.4。 6.4.6砌体构件的缺陷和损伤项目应按表6.4.6规定评定。缺 陷和损伤项目的等级应取各种缺陷、损伤评定结果中的较低等级。

    6.4.6砌体构件的缺陷和损伤项目应按表6.4.6规定评

    表6.4.6砌体构件缺陷和损伤评定等

    缺陷。 2损伤指开裂、腐蚀之外的撞伤、烧伤等

    缺陷。 2损伤指开裂、腐蚀之外的撞伤、烧伤等

    6.4.7砌体构件的腐蚀项目应根据砌体构件的材料类型,按表 6.4.7规定评定。腐蚀项目的等级应取各材料评定结果中的较低 等级

    公共安全标准表6.4.7砌体构件腐蚀评定等级

    注:1本表仅适用于砖砌体,其他砌体构件的腐蚀项目可参考本表评定。 2 对砌体构件的块材风化和砂浆粉化现象可参考表中对腐蚀现象的评定,但 风化和粉化的最大深度宜比表中相应的最大腐蚀深度从严控制。

    7.1.1工业建筑物鉴定第二层次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应对其安 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需要评定其可靠性等级时,应按 本标准第7.1.2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 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应分别按本 标准第7.2节至第7.4节的规定评定。 7.1.2结构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分别根据每个结构系统的安全 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为C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B级时, 宜定为C级;其他情况,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 2位于生产工艺流程重要区域的结构系统,可按安全性等级 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或调整。 7.1.3当需要对上部承重结构系统中的某个子系统进行鉴定评 级时,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3节的有关 规定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1.2条规定的原则 确定。 7.1.4当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的安全、正常使用有明 显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 715当需要对结构工作状况进行监测与评定时可按本标准附

    7.1.1工业建筑物鉴定第二层次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应对其安 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需要评定其可靠性等级时,应按 本标准第7.1.2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 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应分别按本 标准第7.2 节至第7.4节的规定评定。

    7.1.2结构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分别根据每个结构系统的安全 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为C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B级时, 宜定为C级;其他情况,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 2位于生产工艺流程重要区域的结构系统,可按安全性等级 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或调整

    7.1.2结构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分别根据每个结构系统的安全

    7.1.4当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的安全、正常使用有明

    水电站标准规范范本7.2.1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宜根据地基变形观测资料和建、构筑物现状进行评定。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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