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58-2010 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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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reversible serviceability limit

    当产生超越正常使用要求的作用撤除后,该作用产生的后果可 以恢复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2. 0. 12 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当产生超越正常使用要求的作用撤除后桥梁标准规范范本,该作用产生的后果 可恢复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2. 0. 13 设计状况

    design situations

    代表一定时段内实际情况的一组设计条件,设计应做到在该 条件下结构不超越有关的极限状态

    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或分布力(直接作用,也称为荷载)和 起结构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的原因(间接作用)。

    2. 0. 15永久作用

    permanent action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始终存在且其量值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 不计的作用,或其变化是单调的并趋于某个限值的作用。

    2.0.16 可变作用

    variable action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其量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 不可忽略不计的作用。

    accidentalaction

    accidentalaction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一定出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 续期很短的事故作用。

    地震对结构所产生的作用。

    seismic action

    fixed action

    在结构上具有固定空间分布的作用。当固定作用在结构集 点上的大小和方向确定后,该作用在整个结构上的作用即得

    在结构上给定的范围内具有任意空间分布的作月

    2.0.22 动态作用

    没有明确界限值的作用。

    2.0.25主导可变作用

    2.0.26作用的代表值

    dynamic action

    bounded action

    极限状态设计所采用的作用值,它可以是作用的标准值、 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

    2.0.27作用的标准值

    作用的主要代表值,可根据对观测数据的统计、作用的自然界 或工程经验确定

    2.0.28作用的设计值

    design value of an action

    使组合后的作用效应的超越概率与该作用单独出现时其标准 值作用效应的超越概率趋于一致的作用值,或组合后使结构具有规 定可靠指标的作用值。

    2.0.30可变作用的频遇值

    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间占设计基准期的比率较小的

    作用值,或被超越的频率限制在规定频率内的作用值。

    2.0.31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

    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间占古设计基准期的比率较大的 作用值。

    由作用引起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反应。

    由作用引起的结构或结构构件日

    environmental influence

    环境对结构产生的各种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不利 影响。

    2. 0.34材料、岩土性能

    结构所使用材料或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能,包括强度弹性模量 变形性能、压缩系数、泊松比、内摩擦角、粘聚力、两介质间的摩擦 数等

    .0.35材料、岩土性能标准值

    andgeometricalproperty

    2.0.36材料、岩土性能设计值

    ometricalproperty

    结构或结构构件承受作用效应的能力。

    结构或结构构件承受作用效应的能力。

    2. 0. 40 结构重要性系数

    importancefactorfor structures

    结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中用于反映不同结构安全等级的数 值,

    结构中所有承重构件及其共同工作的方式

    3.0.1港口工程结构形式应根据使用要求、环境 使用年限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综合分析选定。 3.0.2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失效可能产生的危及人 的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影响社会和环境等后果的严重程度 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港口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 30.2的规定

    表3.0.2港口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

    1永久性港口建筑物:50年; 2 临时性港口建筑物:5年~10年。 3.0.4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合理选择结构体系,正确进行分析和设计。 1 执行质量控制标准。 做好耐久性和维护设计。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0.5 港口工程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 求: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安全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 用。 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有特殊要求时,在发生设定的偶然事件下,主体结构仍能保 持整体稳定。 3.0.6港口工程结构设计宜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以分项系数 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有条件时可按本标准附录A直接采用可 靠指标的方法。

    3.0.6港口工程结构设计宜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以分项系数 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有条件时可按本标准附录A直接采用可 靠指标的方法。 3.0.7港口工程结构与其组成部分宜取相同的安全等级,必要时 可对其中某些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进行调整。 3.0.8港口工程结构应按其破坏前有无明显变形或其他预兆分为 有预兆破坏和无预兆破坏两种类型。设计中应避免采用无预兆破 坏的结构:当不可避免时,无预兆破坏的结构应具有更高的可靠度

    3.0.9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时,应分析下列因素对结构耐久性

    1 预期的使用要求; 2 预估的环境条件; 3 材料和制品的性能; 4 结构体系的选择; 5 构件形状和结构细部构造; 6 施工质量和控制水平; 7 特殊的保护措施; 8 设计使用年限内要进行的维护。 .0.10 设计阶段应对勘察、观测、设计、试验、施工、使用与维护等

    提出相应质量的控制要求。

    4.0.1极限状态可分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 能力极限状态: 1)结构整体或结构的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2)结构构件或连接件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 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5)地基丧失承载能力而失效: 6)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 2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 1)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2)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 3)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4)影响正常使用或影响耐久性能的其他特定状态 4. 02港口工积结构设计时应对不同的设计状况进行分析。对每

    4.0.2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时应对不同的设计状况进行分析

    使用等。 3地震状况:结构遭受地震作用时的设计状况。 4偶然状况:偶发的使结构产生异常状态的设计状况。包括 非正常撞击、火灾、爆炸等。 4.0.3根据港口工程结构的设计状况,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持久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 计。 2短暂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需要进行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地震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主体结构在出现 设计的地震状况时不应丧失承载力。 4有特殊要求时,也可对偶然状况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 计或进行防护设计。 4.0.4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时,所选择的极限状态应采用相应的结 构可能同时出现作用的最不利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采用作用的持久组合、短暂组合 和地震组合,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根据不同设计目的,分别选用下 列作用组合: 1)标准组合:用于当超越极限状态时将产生永久性不可逆损 坏的情况; 2)频遇组合:用于当短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时的情况: 3准永久组合:用于当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时的情况

    5.1.1结构上的作用应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5.1.2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当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相互独立时,每一 种作用可分别作为结构的单个作用;当某些作用密切相关,且可能 同时以最大值出现时,可将这些作用一起作为单个作用

    1随时间的变化分类: 1)永久作用; 2)可变作用; 3)偶然作用。 2随空间的变化分类: 1)固定作用; 2)自由作用。 3按结构的反应特点分类: 1)静态作用; 2)动态作用。 4按有无界值分类: 1)有界作用; 2)无界作用。 1.4: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极限状态和使用要求,在设计表达 中采用不同的作用代表值。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唯一代 值·可变作用应采用标准值 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作为代表

    随时间的变化分类: 1)永久作用; 2)可变作用; 3)偶然作用。 2随空间的变化分类: 1固定作用; 2)自由作用。 3按结构的反应特点分类: 1)静态作用; 2)动态作用。 4按有无界值分类: 1)有界作用; 2)无界作用

    5.1.4: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极限状态和使用要求,在设

    式中采用不同的作用代表值。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唯 表值:可变作用应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作为代 值。作用代表值可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

    5.1.5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不利状态,按在设

    期内最不利作用概率分布的某个统计特征值确定;当观测数据不充 分时,作用的标准值也可根据工程经验通过分析判断确定。对有明 确界限值的有界作用,作用的标准值应取其界值,

    确界限值的有界作用,作用的标准值应取其界值, 5.1.6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根据地震作用的重现期确定。地震作用

    5.1.6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根据地震作用的

    5.2.1材料的性能应以标准试件按相应的标准试验方法得到 果为基础确定。当利用标准试件的试验结果确定工程结构中 的材料性能时,应分析实际工程结构与标准试件、实际工作条 标准试验条件差异产生的影响。

    验或现场测试等方法确定,并应分析钻探取样扰动以及室内、

    5.2.3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应根据符合规定质量的材料性能的概率

    分布的某一分位值确定。强度宜取概率为0.05的分位值,弹 量、泊松比等物理性能的标准值宜取概率为0.5的分位值。当 数据不充分或特殊情况时,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可根据工程经验 析判断确定

    合工程经验,经分析判断按概率分布的某一分位值确定。砂石重 度、砂石内摩擦角和两介质摩擦系数等较为稳定的性能可经过统计 分析定出统一数值。

    5.3.1当几何量的变异性与各种作用、材料性能相比较小或是可 忽略时,几何量可采用确定值,并在设计中规定 5.3.2当几何量偏差对结构的影响不可忽略时,几何量应采用设

    5.3.1当几何量的变异性与各种作用、材料性能相比较小或是可

    5.3.2当几何量偏差对结构的影响不可忽略时,几何量应采 计值。

    5.4.1当环境对材料或岩土、构件和结构性能的影响7

    应在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等设计中根据其产生的影响采取相应措 施。

    5.4.2环境影响的效应可

    时,环境影响可采用数值描述,并建立对特定材料的模型。当两 或两种以上的环境影响产生组合效应时,应将环境影响作为一个 体进行分析。

    6.1.1结构分析应包括作用分析作用效应分析、抗力分析。

    6.1.3结构分析应将地基作为结构的一部分,并应按地基与

    6.2.1结构分析采用的基本假定和计算模型应能合理描述所 的极限状态下的结构反应

    2.2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根据结构和材料对作用

    6.2.2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根据结构和材

    6.2.4当位移或变形使得作用的影响显著增大时,应对位移

    将动态作用假设为准静态作用时,可将动态作用效应分析结果加 入静态作用中,也可对静态作用乘以等效动力放大系数间接计算 动态作用效应

    6.3.1当缺乏适合的结构计算模型或现有计算方法精

    3.1当缺乏适合的结构计算模型或现有计算方法精确度达不

    到要求时,结构的作用、作用效应、破坏形态或结构抗力应通过试 验确定。基于试验模型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求时,结构的作用、作用效应、破坏形态或结构抗力应通过试 定。基于试验模型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模型或原型试验条件应模拟实际情况,试验和分析方法应 际结构的性能要求选择

    的数量对相关参数统计不定性的影响,以及根据工程经验,分析模 型与实际工程结构差异产生的影响

    .1结构极限获态诊 求,采用有关的作用代表值、材料和岩土性能标准值、几何量及各 种分项系数等表达。 7.1.2结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中各基本变量应采用设计值,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作用的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Fa 作用的设计值; YF 作用的分项系数,含作用值向不利方向偏离代表值 的可能性:当需对各种作用先行组合时,则表示综合 分项系数; F一一作用的代表值。 2材料、岩土性能或两介质间摩擦系数的设计值可按下式确 定:

    式中:f。一一材料、岩土性能或两介质间摩擦系数的设计值; 一一材料、岩土性能或两介质间摩擦系数的标准值: YM一材料、岩土性能或两介质间摩擦系数的分项系数。 含材料、岩士性能向不利方向偏离其标准值的可能 性。 3儿何量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ad 几何量的设计值: ak一一几何量的标准值。 当几何量的偏差对结构可靠性具有显著影响时,几何量设计 值应按下式计算:

    I:ad 几何量的设计值: ak一一几何量的标准值; △a一一几何量的附加值。 4结构抗力的设计值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结构抗力设计值按材料性能确定时,结构抗力的设计 值应符合下式:

    R,=R(fa,ad,Fa,C,id

    2)当结构抗力设计值按岩土性能或静力平衡确定时,结构 抗力的设计值应符合下式:

    Ra=Rfk,ak,Fr,C,Ya/YR

    式中:Ra 结构抗力设计值; R(·) 与材料、岩土性能或两介质间摩擦系数、几何量、作 用代表值、结构规定限值和结构调整系数等有关的 抗力函数;有些情况可以用Rk代替Rfk,akF,C, Ya),Rk为抗力标准值; YR一抗力分项系数。 3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抗力设计值可采用结构规定限 值。

    1不同结构安全等级的重要性系数

    注1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港口工程结构,当对安全有特殊要求时,Y可适当提高 2自然条件复杂、维护有困难时可适当提高

    对安全有特殊要求时,Ye可适当提高:

    7.2.2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本标准第4.0.4条的要求采用作 用的持久组合、短暂组合、地震组合和偶然组合进行设计,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采用持久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作用与作用效应为线性关系或假设为线性关系时,持 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为非线性关系时冶金标准,持久组合的效应设 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Sa=YrS(ZGk"+"ZQik

    式中:Sa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YG 第i个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可按本标准表7.2.2 取值; SGik 第个永久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YP 预应力的分项系数; Sp 预应力作用有关代表值的效应; YQ,YQ, 分别为主导可变作用和第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 数,可按本标准表7.2.2取值; SaiSQ,k 分别为主导可变作用和第个可变作用标准值的效 应:

    2.2永久作用和可变作用分项系数

    注:1当永久作用效应对结构承载能力起有利作用时,永久作用分项系数7G取 值不应大于1.0; 同一来源的作用,当总的作用效应对结构承载能力不利时,分作用均应乘 以不利作用的分项系数; 永久作用为主时,其分项系数不应小于1.3: 当两个可变作用完全相关,其中一个为主导可变作用时,与其相关的可变 作用的分项系数应取主导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 海港结构在极端高水位和极端低水位情况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持久组合 的可变作用分项系数应减小0.1: 6除构件计算外的波浪力分项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选取, 采用短暂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作用与作用效应为线性关系或假设为线性关系时,短 暂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S=ZSc,+Sp+Z,SQ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为非线性关系时食品添加剂标准,短暂组合的效应设 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Sa=YrS(2Gk"+"Z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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