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定(娄自然资发[2021]32号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4月28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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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8位于地面与房屋相连的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凸出建

    5.2.11连廊、架空通廊

    5.2.12门廊、门斗、雨蓬

    入口 入口 入口 入口 c

    2为一户独立设置的门廊、门斗、雨蓬,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业标准,其建筑面积 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 3门廊、雨蓬上盖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若顶盖为斜顶 盖,以斜顶盖最低点至底板的距离为准

    5.2.13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

    1未封闭的阳台其顶盖距底板的高度大于两个自然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时于顶层和特殊层高楼层的不封闭阳台,且阳台顶盖高度无自然层(复式层、跃 层)可参考时,按阳台所在层层高的两倍作为阳台有无顶盖的认定标准;若所在层 的层高有多个值时,取所在层最高层高两倍,作为阳台有无顶盖的认定标准;当 页层或退台层阳台的顶盖为斜屋面时,阳台的顶盖高度取阳台沿屋面倾斜方向最外沼 (围护栏)处阳台底板面至斜屋面上缘的垂直距离。

    5.2.15花池、空调搁板

    5.2.16梯、井与台阶

    室内楼梯与室外楼梯示

    通往上层的楼梯平面、部

    4)穿越夹层的楼(电)梯间,夹层不使用(不开门)的,其位于夹层 的楼(电)梯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2室外楼梯、台阶、车道 1)室外楼梯无永久性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时,室外楼梯视为 无盖,按其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室外楼梯的层数按楼梯到 达层数减一计算。 2)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终点高差小于一个自然层的楼 梯或起终点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但其下方为自然地形不设计利用的,视为室外 台阶。 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若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其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部分应计算建筑面积。 3)地面下地下室的车道,其坡道下方回填无建筑空间的,或设计为不

    3)一栋建筑中数层共用的通风并、烟道,按其通过的使用层的层数计算 建筑面积,通过不使用楼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4)有顶盖与室内相通的采光井,计算建筑面积。

    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0.30m时,以该距离为外墙厚度,并相应取 半外墙; 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0.30m时,外墙厚度参考本层主墙厚度,并 相应取半外墙,楼板边至外墙内缘的空间按上空计算;

    当下方有梁,幕墙安放于梁体之上的围护性幕墙,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并参考本层主墙厚度,并相应取半外墙:

    2包括垛柱的外墙墙体图

    建筑物复式上空处外墙不计算建筑面积,与套内相连墙体计入套内面积,

    6建筑物复式上空处外墙不计算建筑面积,与套内相连墙体计入套

    7同一层内上下两部分墙体厚度不同时,当下半部分墙体高度≥2.20m时, 取下半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否则取上半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 8凸出外墙的非结构的装饰性墙体不计入外墙墙体面积。 9结构性墙体外起隔热作用(外保温层)的非结构墙体以及外墙抹灰层不 计算建筑面积。

    7同一层内上下两部分墙体厚度不同时,当下半部分墙体高度≥2.20m时, 取下半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否则取上半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 8凸出外墙的非结构的装饰性墙体不计入外墙墙体面积。 9结构性墙体外起隔热作用(外保温层)的非结构墙体以及外墙抹灰层不 计算建筑面积。

    24夹层共有墙计算平面

    11商场、商铺以防火卷帘、钢化玻璃等直接落地作为共有墙或外墙的,墙体 享度取围护构架的厚度。架空层部分无围护结构,以柱承重(或部分为剪力墙)的, 其外墙厚度可参照本层主体外墙厚度确定

    1房屋地上与地下分幢计算面积时,地下室(半地下室)中有为地上各户 专用的、与上层室内相通的房间(工具间/储藏间等),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上相 应户室建筑面积。 2位于屋面的电梯机房,当其下方设有缓冲层时,若为封闭缓冲空间不计 算面积。地下层中的封闭缓冲空间不计算面积。 3屋顶水箱不计算建筑面积;屋顶水箱间、设备间层高达到2.20m及以上 的且属永久性建筑的此类房间计算建筑面积(包括由检修口进出的情形)

    6.1.2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测绘成果报告书(预测绘成果报告书)、测绘成果图

    6.1.2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测绘成果报告书(预测绘成果报告书)、测绘成果图 件。

    封面(参照附录A.0.1样式编制); 2测绘声明(参照附录A.0.2样式编制); 3测绘责任人(参照附录A.0.3样式编制); 4目录(参照附录A.0.4样式编制); 5成果说明(参照附录A.0.5样式编制); 6不动产测绘报告封面(参照附录D.0.7样式编制); 7不动产测绘报告目录(参照附录D.0.8样式编制); 8不动产测绘成果说明(参照附录D.0.9样式编制); 9房屋所有权登记四面墙界申报表(参照附录D.0.12样式编制); 10房屋实勘情况与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图纸差异对照表;(实测绘提供: 参照附录D.0.13样式编制); 11不动产勘测成果表(参照附录D.0.14样式编制); 1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参照附录D.0.15样式编制); 13楼层面积对照表(参照附录D.0.16样式编制); 14户室面积对照表(参照附录D.0.17样式编制); 15房屋分层平面图(参照附录D.0.18样式编制); 16其他。

    6.1.4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图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幢线图 1)预测绘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或定位红线图平面位置 绘制房屋外轮廓线;实测绘根据房屋实际平面位置绘制房屋外轮廓线,图形应形 成闭合线。 2) 房屋幢线图中一幢房屋需为一个整体(块),一幢房屋幢线由多 个不相连多边形构成时需组合为一个整体(块)。 3)在每幢房屋图形内左下角注明项目名称及幢号。 2房屋分层平面图 以地籍图、宗地图等为工作底图绘制房屋分层平面图。 6.1.5根据《娄底市不动产数据库标准》要求提交相应内容和标准的*.mdb文件。

    5.2.1房屋调查是指对每个权属单元的位置、界限、权属、数量和利用状况等基 本情况的调查,房屋调查与测绘以幢为单元分户进行

    6.2.2房屋调查内容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坐落、产权人、产别、建筑结构、层数、层次、建成 年份、房屋用途、墙体归属、产权来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 按地名办编制的地名、门牌号、小区名称调记,并加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幢号。 同一处房屋坐落有新旧门牌号的,应全部调记并注明; 同一幢房屋有两个以上街道门牌号的,应全部注明; 房屋坐落没有门牌号的,借用毗连房屋门牌号并加注东、西、南、北方位, 也可用小区名称(或地名)第几幢来表示。 2房屋产权人 房屋产权人指拥有房屋产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1)私房,一般按照产权证件或身份证件的姓名调记。产权人已死亡的, 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权人的姓名。

    分别为标准层和复式层的,房屋层数以标准单元的层数为准,同一单元内既有标 隹层,又有复式层的,其房屋层数按该房的标准层数计算。房屋层数与行政审批部 门审批图纸批准层数不一致的,应在不动产勘测成果表内注明。

    房屋建成年份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用公元纪年的四位数表示。拆除翻建的 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的,应分别注明。 有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按峻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准;有峻工验收等级证明的 按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有《建筑许可执照》、无竣工验收等级证明的,按执照上填写的完工日期为准 凡解放前所建房屋且从未办理权证的,应确认为1949年;解放后建成的房 室,既无建筑执照文无其他资料可香考的,按权利人填写的建筑时间为准。

    房屋用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规划内容进行采集。 属历史遗留问题或换七、八十年代旧权证的,以原始档案或旧产权证为依据。

    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借墙二 类。自有墙,简称自墙,是指为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共有墙,简称共墙,是指 与毗邻房屋所有者共同所有的墙体;借墙,是指该墙为毗邻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对于住房体制改革将外墙体作为自有面积计算的,可描述为相邻为共墙,其余为自墙 简称邻共余自。 房屋墙体以外的围墙归属不予调查注记。 房屋墙体四至归属由产权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四面墙界申报表,对于自墙 供墙由毗邻各权利人签署意见共同确定,如毗邻为空地、道路、街道等应如实记

    对于一幢房屋各层不同的权属单元,应编注户室号。基本原则为:从北到南、从 西向东、从小到大连续编注户室号。房产变更时,户室的合并或分割新增户室按最 大号续编。

    户室号格式为:所在层+房号;附层(含夹层、架空层、顶层等)户室号格 式为:附层中文简称+房号。 如2层03号房户室号:203;2层夹层05号房户室号为:2夹05;架空层 01号房户室号为:架01;顶层02号房户室号为:顶层02。 复式住宅按其开门层的层号编排户室号。

    房产预测绘是从经审批的建筑施工图上采集房屋边长数据,采集数据时应对 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校核。校核不符时,应返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正。 图纸边长采集过程中,对数据不足的,可采取图解量取、图解计算,量取的 数据需经核验,必要时返回设计单位补充

    6.3.2房屋信息数据采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房屋信息数据采集时应确认的内容包括:房屋所在土地的用途、宗地面 积、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建筑物名称、房屋坐落、房屋幢号、户(室)号、房屋 产别、建筑结构、房屋用途、房屋建成年份和房屋层数等。 2建筑物名称、房屋坐落和房屋幢号应根据有关部门批复(证明)进行采 集。 3房屋产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17986.1附录A中的表A4采集。 4房屋结构应根据经审核的建筑施工图相关内容进行采集或参考现行国家 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附录A表A5采 集。 5房屋用途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规划内容进行采集。 6房屋建成年份应按房屋实际竣工年份采集。拆除翻建的房屋,按翻建竣 工年份采集。 7房屋的总层数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并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地进行采 集; 8房屋信息数据采集应填写不动产勘测成果表,参照附录D.0.14绘制。

    6.3.3房屋尺寸丈量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5.3.3房屋尺寸丈量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检核法: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核实房屋尺寸。成套住宅须对每 种户型尺寸进行核实,非成套住宅须对每个产权单元尺寸进行核实。如与施工图 不符,须实量变化部位尺寸,说明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图纸差异部位情况,填写 房屋实勘情况与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图纸差异对照表,参照附录D.0.13绘制。 2实量法:即实地丈量房屋的尺寸。应丈量房屋的外围尺寸和净空尺寸 丈量净空尺寸时应丈量装饰粉灰厚度和墙体厚度。丈量的外围、净空尺寸和墙化 厚度应予注明。房屋边长测量精度要求按《省技术规程》表3.2.5的规定执行

    6.4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操作细则

    6.4.6综合楼各塔楼和裙楼的顶层梯间及机房、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用房列入幢 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因特殊要求所设的消防建筑面积列入相关功能区共有建筑 面积。 6.4.7一层内部分为非住宅,部分为住宅,如果该层楼梯、电梯对非住宅和住宅 都不开门,该层楼梯、电梯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如果该层楼梯、电梯对非住宅不 开门,对住宝开门则计入住宅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如果该层楼梯、电梯对

    6.4.13当电梯及前室为整幢共用时,连接公共出入口和电梯的走廊应

    接公共出入口和电梯的走

    6.4.14一幢房屋的非专用楼梯或电梯,当各层的梯间平面结构相同时,

    6.4.14 构相同时,具服务 范围为整幢或其通过的所有功能区,因管理工作所需对个别楼层或部分楼层不设 停机或不开门的,不影响该楼梯或电梯的整体分摊

    6.4.15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分割成内部通道和若干权属单元,内部通道的 设置如符合规划或消防要求,则内部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层内所有权属单元按其建 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6.4.16现场没有安装、只预留了洞口的自动扶梯和复式单元预留的楼梯洞口视 为中空,不计算建筑面积。 6.4.17地下室各层与地面连通的楼梯间、电梯井、前室等出入口,其在地面部 分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式如下: 1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主墙体外的,计入地下室功能区; 2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内,且与该幢房屋地面以上部分没有连通的,计入 地下室功能区;如果地下室与地上房屋分卷办理测绘,则此部位单独设置户室不进 行分摊,作为其他幢服务的梯间; 3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内,且与该幢房屋地面以上各层连通,计入幢共有 建筑面积分摊范围。

    6.4.18位于地下室中的电梯井、前室、风机房、风井、管道井、楼

    1楼梯1与楼梯2层层开门时作为整幢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2楼梯1与楼梯2在地下室与塔楼开门,在裙楼不开门时,裙楼部分梯间 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地下室与塔楼部分梯间面积列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 面积。 3楼梯3层层开门时,列入地下室与裙楼部分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4楼梯4层层开门时,列入裙楼部分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6.4.21联合建房项目,以双方(多方)共同名义开发建设,按分幢原则无法分 开的,做一幢进行面积计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可按合法有效的分割协议各自出 具测绘成果。 6.4.2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应填写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表,参照附录 D.0.15绘制。分摊计算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应填 写楼层面积对照表和户室面积对照表,楼层面积对照表参照附录D.0.16绘制, 户室面积对照表参照附录D.0.17绘制。

    6.5.1变更测量的一般原则

    1房屋完成了预测绘的,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 可证、变更图纸、变更的地名资料、更名文件等进行预测变更。 2完成实测的房屋改、扩建的,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根据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资料,对房屋现状、权属、界址等调查,进行变更测量。

    3房屋部分拆除的,依据房屋现状进行变更测量。 4房产合并或分割的,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原审批资料、变更资料或登 记档案资料,进行变更测量。 5对已登记发证的房屋,变更测量时,除登记面积来源不明或测量方法确 系错误的,一般情况下应维持原来的面积测绘成果。

    重庆标准规范范本6.5.2变更测量要求

    《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房产面积精度限差以内, 2房产合并后的建筑面积,取被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3房屋扩建部分的面积测绘: 1)对原房屋与扩建部分的产权人一致的,原房屋建筑面积与扩建部分 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对原房屋与扩建部分的产权人不一致且没有共有建筑部位的,单独 计算扩建部分建筑面积。 3)对原房屋与扩建部分的产权人不一致且有共有建筑部位的,原房屋 产权人与扩建部分产权人应当就共有建筑部位的分摊达成协议,按协议分摊共有 建筑部位的建筑面积,再分别计算原房屋和扩建部分的建筑面积。经原房屋产权 人书面同意,可单独计算扩建部分的建筑面积。 4一幢房屋增加部分建筑空间,且增加部分不能成为独立一幢的,而与原 有建筑作为一幢的,整个建筑或相应的功能区应重新分摊计算,新增部分的房屋 边长等应按现状进行测绘采集。当加建或改建部分不涉及原建筑共有建筑面积分 摊计算时,则仅对加建或改建部分进行测量,对原有建筑部分,如现状无明显改变 采用原测量数据或产权档案数据。 5一幢房屋中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面积或功能发生变化时,与 该共有面积相关的各户的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应重新计算。 6变更测量中,因一户分割为多户新产生的共有建筑面积,如分割后形成 的过道、本层使用的卫生间、空调机房等,应由原一户的专有面积范围内的新分割 各户进行分摊,或按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关于共有面积的合法分割协议或文件进 行分摊计算。

    7当实地存在加建或违建,如加建或违建部分属永久性建筑,则加建或违建 独立使用部分(能单独做户室号,例如整层违章)参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加 建或违建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列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在测绘报告中予以说明。 如加建或违建不属于永久性建筑或无法确认是否属于永久性建筑,则该部分不进行 测绘,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后,将原测绘报告收回,重新分摊计算。 8一般情况下,变更测绘应采用原计算规则,由变更引起的新产生的、属 于变更范围内部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如变更影响的所有产权人书面同意,在不 涉及其他产权人时,也可按协议进行分摊。 9对已进行过测绘的房屋或已办产权证的房屋,在通过规划手续对其进行 分割测绘时可只对各分户的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实测,取原测绘面积或产权面积与 各分户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作为各分户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 面积比例分摊

    1.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测量通知单; 2建设工程定位红线图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总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复印件); 4规划依据图; 5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 6其他资料。 1.2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结束后须归档提交规划测量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 容: 1封面(参照附录A.0.1样式编制); 2测绘声明(参照附录A.0.2样式编制); 3测绘责任人(参照附录A.0.3样式编制); 4目录(参照附录A.0.4样式编制); 5成果说明(参照附录A.0.5样式编制); 6建设项目竣工实测主要技术指标表; 7建设项目与规划审批差异对照表; 8建(构)筑物主要技术指标竣工测量成果表; 9规划竣工图; 10规划竣工定位比较图; 11其他。 1.3竣工地形图的入库数据应按照《娄底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1:500 10001:2000)》提交相应内容和标准的*.mdb(或*.edb)文件。 1.4规划竣工图的入库数据应按照《娄底市规划工程数据标准》提交相应内容 I标准的*.mdb(或*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edb)文件。

    7.1.1建设工程工规划测量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7.1.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结束后须归档提交规划测量报告书,主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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