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241-2021 历史建筑修缮与利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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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拆落木构架的情况下、使倾斜、扭转、拔椎的构件复 应,再进行整体加固。对个别残损严重的梁枋、斗拱、柱等应同 时进行更换或采取其他修补加固措施
3.0.1历史建筑修与利用应遵循真实性、整体性、可识别性 和可持续性原则。 3.0.2历史建筑应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社会和文化等价 值,结合保存现状,实行修。 3.0.3从事历史建筑修的查勘、检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 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 3.0.4历史建筑修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要求,保护历史建筑 价值要素,满足安全、适用、耐久的要求。 3.0.5历史建筑利用应通过延续、完善、更新历史建筑使用功 能,发挥历史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和文化等价值
4.1.1历史建筑修实施前应进行查,当发生下列情况之 时,应对历史建筑进行检测: 1改变使用功能、改动结构或增加荷载; 2建筑结构在安全性、使用性等方面可能存在问题。 4.1.2查勘与检测的报告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 4.1.3在查勘与检测过程中,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相关管理部门并保护现场,
认证标准相关管理部门并保护现场
4.2.1历史建筑查勘工作内容应包括资料调查与收集、建筑与 结构概况调查、现状测绘、残损检查、室外环境调查等,并提交 历史建筑查勘成果。
结构概况调查、现状测绘、残损检查、室外环境调查等,并提交 历史建筑查勘成果。 4.2.2 资料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保护图则等相关规划资料: 2 建筑地形图和原始图纸资料; 3 历史沿革资料; 4 历次查勘、检测、修缮资料; 5 日常使用维修记录; 6 基础设施资料: 7 历史建筑所在地区域的地质、水文、气象和地下资源开 采等专项资料。
4.2.2资料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
4.2.3建筑与结构概况调查应包括建造年代、建筑风格
布局、建筑层数和高度、结构体系、结构布置和主要结构材料等
4.2.4现状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现状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真实准确地反映保护范围内现状情况; 2准确反映历史建筑的结构、做法: 3准确反映重点保护部位的材料材质、工艺做法等内容。 4.2.5 残损检查应包括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检查 内容宜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4.2.6室外环境调查应包括对保护范围内室外环境的现状信息 4.2.7历史建筑查勘成果应包含勘察报告、现状照片和现状测 绘图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报告应采取文字描述与图纸、照片相结合的方式 包括历史建筑概况、历史沿革、现状调查和残损状况等: 2现状照片应以图像的形式全面准确地记录历史建筑真实 情况,重点表现拟修部位: 3现状测绘图纸应包括保护范围内的总平面,历史建筑的 各层平面、各向立面图、必要的剖面、典型构件大样等,并反映 残损状况。
4.2.4现状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真实准确地反映保护范围内现状情况; 2准确反映历史建筑的结构、做法; 3准确反映重点保护部位的材料材质、工艺做法等内容。 4.2.5 残损检查应包括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检查 内容宜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4.2.6室外环境调查应包括对保护范围内室外环境的现状信息
1勘察报告应采取文字描述与图纸、照片相结合的方式, 包括历史建筑概况、历史沿革、现状调查和残损状况等: 2现状照片应以图像的形式全面准确地记录历史建筑真实 情况,重点表现拟修部位: 3现状测绘图纸应包括保护范围内的总平面,历史建筑的 各层平面、各向立面图、必要的剖面、典型构件大样等,并反映 残损状况。
4.3.1历史建筑检测应包括结构现状调查、建筑位移与变形检 则、结构构件损伤状况检测、材料力学性能检测、结构安全性评 估等,并提交检测报告。 4.3.2结构现状调查应包括图纸、荷载等的复核和结构形式 用途、修历史等的调查。 4.3.3建筑位移与变形检测内容应包括建筑整体的沉降、倾斜 以及构件的位移、挠度、变形等。 4.3.4结构构件损伤状况检测内容应包括裂缝、缺陷、锈蚀 风化、虫、腐朽等。
4.3.5材料力学性能检测内容应包括混凝土、砌块以及砭
抗压强度,宜包括钢材的抗拉强度以及其他材料力学性能等
抗压强度,宜包括钢材的抗拉强度以及其他材料力学性能等。 4.3.6历史建筑检测宜采用非破损检测方法,当采用破损检测
4.3.6历史建筑检测宜采用非破损检测方法,当采用破损检测 方法检测重点保护部位结构或构件时,应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 意见
方法检测重点保护部位结构或构件时,应征求相关管理 意见
4.3.7历史建筑的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4.3.7历史建筑的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概况; 2 检测目的和要求; 3 检测依据; 4 建筑与结构概况; 5 历次使用、维修改造情况; 6 各项检测情况; 信息公 7 检测结论和建议。
安全性评估,宜进行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等
5.1.1修鳝设计应以历史建筑保护要求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 确定具体的修措施, 5.1.2修设计应以查勘与检测成果为依据,保护历史建筑价 值确保建简安全满足合理使用功能需求
5.1.3修设计应重点保护下列要素:
1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特点的建筑元素: 2体现时代特点的建筑式样、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 程技术; 3具有设计师特色的设计风格; 4与重要历史人物或重大历史事件相关的物件; 5其他体现建筑历史、艺术、科学、社会和文化等价值的 元素。 5.1.4修设计宜包括设计前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配合施工与补充设计等阶段,具体阶段的选择可根据不 同的修类型和保护要求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方案设计应满足保护图则等相关规划资料提出的保护要 求,明确修技术目标,提出适合历史建筑的功能定位和利用方 式,确定建筑平面与空间基本布局、重点保护部位的修方 法等; 2施工图设计应明确建筑构造、节点、重点保护部位的施 工工艺、技术措施和质量标准等内容,确定选用的工程材料的品
1 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特点的建筑元素; 2 体现时代特点的建筑式样、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 程技术; 3具有设计师特色的设计风格; 4与重要历史人物或重大历史事件相关的物件: 5其他体现建筑历史、艺术、科学、社会和文化等价值的 元素。
图设计、配合施工与补充设计等阶段,具体阶段的选择可根据不 司的修鳝类型和保护要求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方案设计应满足保护图则等相关规划资料提出的保护要 求,明确修技术目标,提出适合历史建筑的功能定位和利用方 式,确定建筑平面与空间基本布局、重点保护部位的修方 法等; 2施工图设计应明确建筑构造、节点、重点保护部位的施 工工艺、技术措施和质量标准等内容,确定选用的工程材料的品 种、规格和主要技术参数
5.1.5修设计采取的各类技术措施宜保留原有材料、原工艺
5.1.6重点保护部位的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历史依据充分时,应原状修复; 2当历史依据不充分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持现状: 必要时可参考同时期同地域同类型的建筑进行复原: 3当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修复时,应保留现状并采取适宜的 保护措施。
5.1.6重点保护部位的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外立面修鳝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外立面修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分考证各时期的变迁和主要外立面的历史材料和工艺 保留有价值的历史信息; 2原样修重点保护部位的墙体、门窗,非重点保护部位 可作性能提升设计; 3完善屋面防水措施,对瓦屋面采取防滑落措施; 4 外墙渗漏损坏部位进行密封和防水设计; 5 防水防潮构造、结构加固和增设设备等部位进行隐蔽 设计; 6 整治对风貌造成较大影响的附加物,包括各类设备管线 雨篷 空调外机等
4外墙渗漏损坏部位进行密封和防水设计; 5 防水防潮构造、结构加固和增设设备等部位进行隐蔽 设计; 6整治对风貌造成较大影响的附加物,包括各类设备管线 雨篷、空调外机等。 5.2.2室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原有格局进行考证,整体保护有价值的室内平面布局 空间格局和特色结构,保留其历史信息; 2根据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要求,可采取修复延续或提 升完善两种类型的设计: 3对承重墙体、楼板等进行必要的修、加固,移除历年 不具价值的改造物和添加物: 4保留体现特定时代风格、地域特征和设计手法的室内装 饰材料、构造做法和工艺特色:
5.2.2室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
5对室内装饰重点保护部位的材质、颜色及修制作、安 装工艺和修质量提出具体要求;非重点保护部位可根据新的使 用需求进行设计,与原建筑风格相协调
5.2.3室外环境修结设计应符合
1应在对历史环境沿革充分调查考证基础上进行: 2具有历史意义的环境要素应按原有的材料、构造、工艺 样式进行修复,恢复原有环境风貌; 3原有绿化中的古树名木和其他特殊草木应予以保护,新 增绿化宜优先选用本土树种; 4道路和铺装宜按照原有走向布局、用料和构造形式进行 修复,满足通行要求; 5满足合理使用功能所需的设施设备的位置、体量、材料 色彩等应与历史建筑环境风貌相协调
5.3.1结构设计范围应根据结构的安全需求确定,包括整幢建 筑、独立区段和相关构件, 5.3.2结构设计应考虑高温、高湿、振动、不均匀沉降等影响 因素并提出有效、合理的防治措施。 5.3.3结构设计方案应以查勘成果或检测报告为依据,掌握巨 有的结构体系、材料性能、结构缺陷和损伤等信息,分析结构的 受力现状。
1根据现状需求或使用功能提出合理的荷载限值; 2当改变使用功能或空间格局时,应进行结构承载力验算 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3满足使用荷载要求。
5.3.5结构设计应保证历史建筑有价值结构体系的完整
全性,保留有价值的材料、构造与联结方式;当采用新的技术、
材料、工艺时,宜通过专题论证。 5.3.6重点保护部位混凝土构件的局部缺陷修补宜选用新型修 复材料
5.3.7结构设计新增构件应与原结构可靠连接,共同工作
1根据不同的保护类别和现状情况选用适当的加固方法, 不得破坏重点保护部位:涉及重点保护部位的设计方案宜专题 论证; 2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倾斜、失稳、变形过大或 塌的安全防范措施; 3因保护需要的有价值墙体,宜采用单面加固。 5.3.9结构加固设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 加固技术标准》GB50165、《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 51367 执行。
加固技术标准》GB50165、《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 51367 执行。
5.4.1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整修有价值的原有设备:必需更换或新增设备时, 其设置部位、外观尺寸、颜色等应与整体风貌协调: 2各类管线安装部位、新增洞口或新增荷载处等应经核算 必要时采取加固和防震措施:各专业的设计应互相协调,
4.2设备和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
1不得破坏重点保护部位; 2 避让墨绘、彩绘、题名、题记、特色装饰等重点保护 部位; 3 优先利用建筑现有接口和孔洞。 5.4.3 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设计时宜保留原供水方式,有条件时宜利用市政管
网水压直接供水: 2应选用与原管道、管件材质相匹配的耐腐蚀、便于安装 连接的管材:增设管道不得对重点保护部位造成影响,管道施工 开挖时不得扰动建筑基础: 3建筑外立面新增雨水管、空调冷凝管道等应合理布置 减少对建筑立面风貌的影响: 4有保留价值的卫生器具,宜按原式样进行维修
减少对建筑立面风貌的影响: 4有保留价值的卫生器具,宜按原式样进行维修 5.4.4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设计应利用现有的供暖管井、通风管井、壁炉烟道 地垄、壁柜等空间布置:增加新的管井应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 要求; 2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应与历史建筑整体风貌相协 调,避让重点保护部位,并进行隐蔽设计; 3当外立面不充允许设置新风取风口时,空调区域宜利用可 开启的外窗补充新风。 5.4.5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系统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 2现有的配电设备、线路、电器选型和安装不满足防火要 求时,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3应采用阻燃型或耐火型导线,导线截面宜比实际负荷提 高一级; 4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室内外所有金属管壁厚须满 足产品相关的技术规定,且不得小于1.5mm:开关、插座和灯 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5强弱电电气管线不宜在外立面敷设:防雷引下线宜沿隐 蔽处敷设且避让主要立面; 6宜根据修后的建筑性质配置建筑智能化系统,按现行 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执行。
总平面及消防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 2 建筑使用功能对消防安全的影响; 3 防火分区、防火单元的划分及建筑防火构造: 4消防灭火系统、火灾报警及应急照明系统、防排烟系统 智慧消防系统等各类消防设施
1应根据保护要求,选择适宜的节能、节水等绿色技术, 修后建筑外围护体系的节能水平应比修前有所提高: 2在不影响原历史建筑屋面风貌及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 应选用轻质高效的材料作保温层; 3应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合理选择节能型门窗,并在 门窗相关部位采取节能构造措施: 4设有内天井、中庭的历史建筑,应清理后期搭建,保留 原天并、中庭布局,并利用原有的自然通风、采光条件: 5应利用市政供水压力,控制生活给水系统分区最低卫生 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力:应按使用特点选择适用的热水供应系 统;给水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6用电设备应采用节能型产品,照明光源应优先选用高光 效光源; 7空调设备应采用高效节能型产品;全空气空调系统宜按 实现全新风和可调新风比的运行方式进行设计
5.5.3环保设计及卫生防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增通风系统应设置消声器,各类新增或更新的水泵、 风机、电梯等机电设备应设置减震器: 2有废烟、废气污染的历史建筑应配置净化、过滤设备; 3提高设备用房等的隔声性能:动力设备应采用低噪声设
1应改善构件的自然通风条件,屋盖、顶棚和架空层等宜 增设通风口; 2 墙体、地面等处宜进行防潮设计: 3 应进行白蚁检测和防治的设计; 4木构件与墙面、地面交界处,应进行防潮防腐处理: 5 外露木材宜进行防腐防虫防潮处理; 6木材防腐防虫的处理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 设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 7构件修接、拆换时所采用的木材含水率不应高于12%
6.1.1修鳝施工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查勘成果、检测报告、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对历史 建筑及室外环境进行全面检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做好文 字记录; 2对隐蔽部位进行查验和复核,当发现结构、构造、材料 等信息与设计文件不符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和监理单位,并做好现场记录: 3对保护类别较高、功能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历史建筑的重 点保护部位,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4当修缮的构件影响结构传力路径时,应进行临时支撑。 6.1.2修施工中,当发现与设计不符的损伤情况或出现异常 顷斜、开裂等险情时,应立即与设计单位联系并采取紧急措施。 6.1.3修材料和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原有材料和原工艺: 2重点保护部位的原工艺失传时,应采用相近的工艺进行 修,并最大程度地还原原工艺信息和特点; 3重点保护部位采用新的材料和工艺时,应在施工前进行 试验研究,经设计确认后应用,并具有可识别性: 4采用新的材料时应与原有材料风貌协调,性能兼容、稳 定、耐久,与原有材料连接可靠; 5石材或透水的面砖背面在施工前应进行防碱处理。
1宜采用原有材料和原工艺: 2重点保护部位的原工艺失传时,应采用相近的工艺进行 修,并最大程度地还原原工艺信息和特点; 3重点保护部位采用新的材料和工艺时,应在施工前进行 试验研究,经设计确认后应用,并具有可识别性: 4采用新的材料时应与原有材料风貌协调,性能兼容、稳 定、耐久,与原有材料连接可靠: 5石材或透水的面砖背面在施工前应进行防碱处理。 4次购文立件佳店
6.1.4资料文件的收集应与施工进度同步进行。修放
后,应整理归档相关资料,并宜进行信息化管理
6.1.5历史建筑修鳝主要施工工艺宜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 规定。
6.2.1修施工前,坡屋面应重点检查望板、橡子、桁条、瓦 片、泛水和防水层等;平屋面应重点检查保温层、防水层和保 护层。 6.2.2修施工中,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检查,并在合 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当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应对 已完成的部分采取保护措施。 6.2.3屋面檐沟、落水管、水斗应按原形制修复,增设的排水 构件应与建筑风貌相协调。 6.2.4各式屋脊及其饰件的位置、造型、弧度曲线尺度应符
屋面檐沟、洛水管 沟件应与建筑风貌相协调 5.2.4各式屋脊及其饰件的位置、造型、弧度曲线、尺度应符 合设计要求。对于缺失、损坏的仙人、走兽等饰件宜采用原有材 料和原样式、工艺等进行补配、修复,施工时应拼接严密、安装 牢固。
构件应与建筑风貌相协调。
合设计要求。对于缺失、损坏的仙人、走兽等饰件宜采用原有材 料和原样式、工艺等进行补配、修复,施工时应拼接严密、安装 牢固。
6.2.5坡屋面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历史、艺术价值的瓦件应继续使用,使用前应进行清 理,将灰、土铲除扫净: 2不同规格、色泽的瓦片不得在同一坡面上混用,瓦片有 缺角、裂缝、翘曲等缺陷不得使用,修铺后屋面应坡度平顺,屋 脊平直牢固; 3当屋面坡度大于30°时,瓦片应可靠固定。 6.2.6 平屋面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复屋面结构层的损坏,有足够的泛水坡度: 2屋面的防水、保温层、变形缝、泛水、出水口等构造的 施工,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2.7屋面冬季修施工应有防冻保温措施,雨季施工应有防 雨措施。
6.2.8修施工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楼地面应先制作样板,经各方确认后 施工; 2三合土、水磨石等特色地面应取样化验,通过配比实验 或者根据设计要求施工。 6.2.9修施工中,应按传统工艺、工序做法作业,不应擅自 攻变隐蔽部分做法和缺少中间工序。 6.2.10木质地板修施工应根据损坏程度确定施工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木质地板缺损、松动、腐烂面积在20%以下,宜进行局 部修换:损坏面积大于或等于20%,宜进行翻修: 2板厚宜大于25mm;木地板面的磨耗凹陷少于2mm,且 满足使用安全要求的,可磨平翻新: 3保存尚好的木楼板,当搁栅断面偏小、间距过大时,可 增设搁栅;地垄搁栅应采取防潮、通风措施; 4具有特殊工艺且需要保护的拼花、蒂纹地板等,铺钉或 修时应按照编号施工。 6.2.11特色水泥地面、水磨石地面损坏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裂缝轻微时,裂缝可采用同色彩的水泥色浆填实; 2地面空鼓严重、裂缝较大时,应剔凿空鼓至坚实部位成 规则形状,倒坡槎裂缝成沟槽,清理干净后涂刷界面剂进行 修复
1 仅面层破损时,可采用砖粉进行补齐、补平; 2补配方砖不得有缺棱掉角、断裂、破碎:
3基层应夯实,灰泥体积配比为3:7或4:6,厚度不宜小 于40mm.
1仅有局部破损、少量开裂等残损情况,不影响安全使用 时应保存原状; 2对需更换的石材,应选用同质地无裂缝、炸纹、隐残的 石材:铺设时石材纹理应为水平方向
6.2.14墙体修施工前,应对墙体构造、装饰层做法和残损原 因等进行复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措施。 6.2.15修施工中,应对有价值墙体、墨绘、题记、标语和特 色工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6.2.16夯土墙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6夯土墙修施工应符合下
1修补抹灰层破损时,应清理周边面层,重新用柴泥灰浆 作底、找平,纸筋(麻刀)灰浆抹面压光,修补时做好新旧抹 灰面搭接; 2墙体修补时,应先清理破损、松散等部位,进行镶嵌修 补,并宜加钢丝网水泥混合砂浆底粉刷保护。 6.2.17砖墙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理和拆卸墙体时,应将砖块逐层揭起、分类码放,并 利用旧材; 2修施工中处理好新旧墙体、不同墙体间的交接缝。 6.2.18石材墙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面层裂缝、松动、风化和损害情况的不同,采取砂 浆修补、增强处理和补嵌等不同的修施工方法; 2应对石材的翻铺、局部更换进行挑选、预拼和编号;
清理和拆卸墙体时,应将砖块逐层揭起、分类码放,并 利用旧材;
1根据面层裂缝、松动、风化和损害情况的不同,采取砂 浆修补、增强处理和补嵌等不同的修鳝施工方法; 2应对石材的翻铺、局部更换进行挑选、预拼和编号: 3石材的花纹、质感、色彩应相近,不得有隐伤、表面风 化等缺陷。
1基层砂浆酥松、起壳面积大于0.1m或起壳同时有裂缝 时,应凿除重做:基层起壳无裂缝,且起壳面积小于0.1m,可 注浆修鳝; 2面层无起壳现象,裂缝宽度大于0.3mm时,可进行嵌缝 处理后重新涂刷:裂缝宽度小于0.3mm时,可重新涂刷
1墙面轻度损坏缺角、表面风化时,应凿除风化酥松处, 用配色砂浆修补;墙面严重损坏风化时,宜采用挖补、镶补或嵌 补等方法修补; 2灰缝的修补应剔除损坏的灰缝,并按原有材料、原色彩 和嵌缝形式修补; 3需改变材料和嵌缝形式时,应作试样,并应符合设计 要求。
1墙面轻度损坏缺损、表面风化深度小于5mm时,宜作砖 石表面增强处理: 2墙面破损深度为5mm~20mm时,应采用同色胶凝砖粉 修补; 3墙面严重缺损或风化深度大于20mm时,应采用老砖或 相同模数传统工艺制造的粘土砖或砖片,通过挖补、镶补等方法 修补; 4灰缝的修补,应剔除损坏的灰缝,并应按原材料、原色 彩和嵌缝形式修补。
2.23 清水外墙、特色涂料外墙清洗时,应注意对原墙面的保 户,不破坏特色工艺。
护,不破坏特色工艺。
6.2.24修施工前,应绘制纸样、拓样或套样,制作样品。 6.2.25应对基层进行检查,当基层损坏时,应对基层进行修 补、加固,并做好防腐防虫防潮处理。 6.2.26应优先利用原有材料,装饰的规格、式样和构造、连接 方法应与原有装饰一致。其他一般性装饰,可作适当简化,并与 原物相协调
6.2.26应优先利用原有材料,装饰的规格、式样和构造、连 方法应与原有装饰一致。其他一般性装饰,可作适当简化,并 原物相协调
1可根据门窗松动、变形、腐烂或锈蚀、开裂等损坏程度 的不同,采取整理加固、矫正、拼接、更换等修方法: 2按传统做法拼接修复,保持原有风格; 3「门窗小五金件基本完好时,应清除油垢、锈蚀:小五金 零件缺损时,应按原有样式、规格、材质进行补配定制: 4门窗玻璃损坏时,宜按原有花样、色彩补配:不能补配 时,宜用粘贴原色彩膜的普通平板玻璃或压花玻璃替换: 5门窗框(套)翘曲、变形时,应予矫正:严重损坏时, 应锯除损坏部分,并采用相同规格的材料拼接牢固。
1楼梯斜梁损坏,应拆换或加固,并按照查设计和实际 尺寸放样制作; 2结合保护要求,在具有保护价值的木质蔬散楼梯附近应 增设消防设施:未楼梯踏面、踢板轻微磨损时,可保留原状:残 损严重时,宜按原有材料、规格和式样进行更换:
3金属材质楼梯应对构件进行除锈、防锈处理;严重锈蚀、 缺损时应按原规格进行补配,保证连接牢固; 4钢筋混凝土楼梯基层完好时,应嵌补浅表裂缝;基层已 出现露筋等情况时,应对钢筋除锈后进行修补:当严重损毁时应 按原式样凿除重做; 5楼梯栏杆、栏板、扶手局部损坏或缺失时,应采用原有 材料、原样式进行原位拼接;严重损坏或整体丢失时,应进行 复原。
1雕饰基本完好或有轻微损坏、仅需原位修时应检查其 与基层结合的可靠程度;有局部脱离、空鼓等现象时,应采取有 效的加固措施; 2特定主题的雕饰修施工前,应由各方对其内容、造型 进行确认,有依据时应复原,无明确依据的宜维持原状
1抹灰修补前应先铲除破损抹灰层,清理修补板条基层后 分层补抹,抹底层灰时应将灰浆部分压入基层板条缝内; 2装饰线条视损坏程度修补,不得用市场成品替代
6.2.32油饰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饰应根据残损状况,采取局部修补或剔除重做的方式: 2出现面层开裂、起泡、起皮等损坏时,可局部修补;出 现基层起鼓、酥松、粉化、面层老化等严重损坏时,宜剔除重 做,施工时不得损伤原有结构层; 3浮雕构件的表面油饰修补应防止涂层过厚造成雕饰细节 缺失。
6.2.33保护范围内室外环境中的价值要素在修施工时应注意 历史信息的保护,不得破坏。
6.2.33保护范围内室外环境中的价值要素在修施工时
历史信息的保护,不得破坏。
历史信息的保护,不得破坏。
6.2.34在修施工中,需对室外环境的价值要素造成扰动时应 原状修复。 6.2.35贴临历史建筑的新种乔木不应选种高大落叶树种,根系 不应影响建筑基础
6.3.1木结构修施工应采取结构的连接与构造措施,并符合 下列规定: 1在查勘与检测的基础上,结合施工过程进一步检查木结 构主要节点,包括屋架的端节点、桁条和橡子的搁置支点,柱梁 之间的连接点,以及附墙木柱的内侧面、柱脚等; 2应检查木构件之间、构件与围护墙之间的莲接和支撑: 3木结构的屋架、梁、柱、桁条等出现与设计不符的腐朽 虫蛀、开裂时,应报请设计单位。 6.3.2应保护木结构的原结构体系、连接构造和设计方法的多 样性,并符合下列规定: 1有特色的外露结构和构件的损坏应来用同质材料,用局 部修接的方法进行加固: 2隐蔽结构根据损坏程度和使用安全要求,按设计要求可 变更结构形式并采用新的材料。 6.3.3对木结构进行打举拨正时,应先揭除瓦顶,拆下望板和 部分橡,并将標端的椎卯缝隙清理干净:如有加固铁件应全部取 下;对已严重残损的標、角梁、平身科斗棋等构件,应拆除 6.3.4未结构的打牵拨正,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次调整,每次调 整量不宜过大。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异常声响或出现其他未估计 到的情况时,应立即停工,待查明原因,清除敌障后,继续 施工。
6.3.5对拆除、更换、新增的构件尺寸、位置、数量做好详细 记录,对隐蔽结构的构造情况做好施工记录。 6.3.6木结构的修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 护与加固技术标准》GB50165执行。
6.3.5对拆除、更换、新增的构件尺寸、位置、数量做好详细 问录对陷燕继均的物选情湿做妊游工记录
6.3. 7石 砌体加固时应避免对原地基产生不利影响。 6.3.8当新旧墙体结合施工时,新旧砌体咬合应上下错缝,外 观保持原状。 6.3.9 修施工前应核查砌体的垂直度和标高、检查关联结构 构件,必要时进行临时支撑加固以确保安全。 6.3.10 砌体补配砖墙时应按有价值墙壁的构造、尺寸和做法进 行御箔 文
行砌筑,并应对相邻墙体进行加固与保护:必要时应增设或外
行砌筑,并应对相邻墙体进行加固与保护:必要时应增设或外加 抗震构造措施。
6.3.11砌体结构的修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
6.3.12当需加固的构件中的原钢筋材料性能不明确时,应作机 械性能试验;必要时,应作化学成分检验。 6.3.13进行剔凿、拆除等作业前应查明内埋管线、钢筋位置 宜采取人工剔凿、静力切割等措施,不得对相邻重点保护部位产 生不利影响
1原混凝土构件表面的抹灰、饰面层、油污和灰尘等,应 清除干净; 2表面酥松、起壳时,应剔凿至露出坚实新槎; 3进行凿毛处理,表面用压力水冲洗十净
6.3.15新旧钢筋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旧钢筋焊接前,应剔凿出原有结构构件的钢筋,应清 除旧钢筋上的污物、锈蚀及其周围的松散混凝土等; 2新旧钢筋因材料不同无法焊接时,可采取搭接或机械连 接等方式。
6.3.16混凝土结构的修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6.3.17修施工前,应先在前期查勘设计的基础上对钢结构节 点的腐蚀、变形等情况进行进一步检查、再制定修施工方案 以确保修施工中钢结构的稳定和安全。 6.3.18加固施工前,应清除被加固构件表面的污物和锈蚀。加 固施工需要拆卸或卸荷时,应来取合理措施确保安全。 6.3.19矫正钢构件,宜在常温下冷加工。矫正变形杆件,应逐 斩加力,在矫正最后阶段,达到查勘设计要求消除的变形时,应 恒压保持10min~15min。杆件矫直后,应检查有无损伤和裂纹 6.3.20加固施工时,应先点焊固定装配好全部加固零配件,再 加固结构最薄弱的部位和应力较高的构件。 6.3.21焊接加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执行,并对焊缝质量进行检查。 6.3.22修鳝施工后,应对钢结构进行防锈、防腐、防火等技术 处理。 6.3.23钢结构的修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执行,
6.4.1修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历史建筑中原有给排水管道、雨 水斗、卫生器具、灯具、壁炉等具有历史价值的设施设备。 6.4.2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减小对历史建筑的扰动,新开洞口或
在承重构件上安装设备、管线应经设计确认,严禁在有价值的构 件上穿孔打洞、敷设管线。 6.4.3各类管线和设备安装应避让有价值的构件,合理布线, 整齐美观,不得损害历史建筑风貌
在承重构件上安装设备、管线应经设计确认,严禁在有价值的构 件上穿孔打洞、敷设管线
6.4.4给排水管线的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修换的管线应选用与原管道、管件材质相匹配的耐腐蚀 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 2给水管道穿越墙壁或楼板等处应设置套管形位公差标准,涉水房间的 套管顶部应高出表面50mm; 3室外给水明管应有防冻保温防撞措施,并宜避免阳光 直射; ? 原有建筑无室外管道排水的,宜改设成管道排水。 6.4.5 电气设备的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过程应对临时用电线路、设备进行安全管理: 强弱电弓人宜采用埋地进线,线缆宜明装: 3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作 隔热保护。
6.5.1消防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在重点保护部位上采用钻孔、开槽等破坏方式安装 肖防器材; 2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埋地敷设时,不应扰动破坏历史建 筑的基础; 3涂刷的防火涂料不得破坏价值要素的样式、外观
6.5.2节能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增设节能门窗时,应设置在原门窗内侧: 2屋面的保温板应密铺,边角和异型孔洞均应裁割保温板 填塞,不得采用砂浆代替; 3使用保温材料的种类、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抽样复试 报告的各类性能指标均应满足施工验收要求: 4上人屋面刚性保护层的伸缩缝应采用建筑油膏填充,并 在表面铺贴300mm宽防水卷材
6.5.3环保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油池的混凝土基础应浇捣密实,随捣随压光,后续工 序施工前,养护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5%; 2给排水管道理埋地敷设遇软土层应采用实、换土等地基 加固方式: 3平屋面和厨卫间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应做蓄水试验,时间 不低于48小时: 4对排污管、并系统进行闭水试验矿山标准规范范本,渗漏水参数应符合施 工验收要求: 5屋面实施卷材热熔作业和涂膜防水施工时,应采取相邻 重点保护部位的防护措施; 6产生污水、粉尘和振动等影响环境的施工作业和材料加 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采取场外加工现场施工的方法; 7涂料、油漆、防水卷材和油脂类等废弃下脚料,应打包 外运,不可就地填埋。 6.5.4 防腐防虫防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构件的成品加工应在防腐防虫药剂处理前进行; 2 经防腐、防潮处理的木构件应进行包裹,防止药剂挥发: 3 木构件含水率应检测后使用: 防腐防虫防潮药剂应优先采用低毒、高效的环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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