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244-2009 混凝土试验用搅拌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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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落式搅拌机搅拌90s内、其余强制式搅拌机搅拌60s内应将混凝土混合料搅拌成匀质 。匀质混凝土颜色应一致,且同一盘不同部位的混凝土拌合物中砂浆堆积密度的相对误差应, 8%,单位体积混凝土拌合物中粗骨料质量相对误差应小于5%。 1.2搅拌过程中不应溢料和漏料
土。匀质混凝土颜色应一致,且同一盘不同部位的混凝土拌合物中砂浆堆积密度的相对误差应小 0.8%,单位体积混凝土拌合物中粗骨料质量相对误差应小于5%。 5.1.2搅拌过程中不应溢料和漏料。 5.1.3搅拌机应卸料干净,残留量不应大于1.5%。 5.1.4搅拌混凝土拌合物时,应具有搅拌干物料的能力,且搅拌中不卡石子,持续时间应大于45s。 5.1.5搅拌公称容量110%的混凝 混合料时,揽拌机应正常工作
5.1.4搅拌混凝土拌合物时,应具有搅拌干物料的
1.4搅拌混凝土拌合物时,应具有搅拌干物料的能力污水标准规范范本,且搅拌中不卡石子,持续时间应大于45s 1.5揽拌公称容量110%的混凝土混合料时,揽拌机应正常工作。
1r/min。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的转速应为55r/min士1r/min。旋杯强制式搅拌机主搅拌叶转速及筒 体转速均应为35r/min±1r/min。 5.2.2空载运转时,搅拌机应运转正常,搅拌筒应稳固无晃动,减速机和电机应无异常声响。 5.2.3搅拌机进料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1m。
5.2.5强制式搅拌机的叶片和侧向刮板应能调整或更换。 5.2.6强制式搅拌机的叶片和侧向刮板与搅拌筒内壁的最大间隙不应大于2mm。 5.2.7自落式搅拌机筒壁厚度不应小于5mm,强制式搅拌机筒壁厚度不应小于8mm。搅拌叶和侧 刮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5.4.1自落式、单卧轴强制式和旋杯强制式搅拌机均应采用倾翻式卸料方式;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可 采用自动倾翻或底部卸料的方式。 5.4.2倾翻式卸料机构应在搅拌筒上限、下限位置可靠定位,如采用手动方式倾翻或底部卸料方式,操 作力不宜大于160N。
5.5.2电气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电气控制箱应具有防水、防振和防尘措施,安装牢固,走线分明,绝缘 可靠。箱体机体接地保护应可靠,线间和线对地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MQ。 5.5.3搅拌机旋转方向应有明显标志。
搅拌机空载噪声应小于65dB(A),满载工作噪声应小于75dB(A)。 5.7可靠性
5.7.1搅拌机经过40个工作周期模拟试验后,其传动系统应运转灵活,无异常声响,且搅扌 向刮板经调整或更换后,搅拌机工作应正常可靠, 5.7.2搅拌机的累计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0h。
5.8.1搅拌机外露表面应作防锈处理,油漆涂层应光滑,色调均匀一致,不应有皱皮、脱皮、气泡和流痕 等现象。
5.8.3气割边缘应圆滑平直。
5.8.4焊缝应美观平整,不应有漏焊、裂纹、弧坑、气孔、夹渣、烧穿和咬肉等现象及缺陷。同一焊缝宽 度应一致,焊缝最大宽度与最小宽度之差应小于3mm。飞渣和焊渣应清除干净。 5.8.5产品的标牌应字迹清楚,不应有刻痕和脱漆现象,安装应端正牢固
质性试验按GB/T9142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拌公称容量的混凝土,目测其是否有溢料或漏料
自落式搅拌机,搅拌公称容量、势落度为30mm~50mm的混土,揽拌90s后无人工辅助 制式搅拌机,搅拌公称容量、落度为150mm~180mm的混凝土,搅拌60s后无人工辅助卸料 量为20g的台秤称其质量,计算进料质量与出料质量之差,试验重复3次。 混凝土残留量按式(1)计算:
Q。—混凝土残留量,%; Q、Q?、Q:——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次试验的进料质量与出料质量之差,kg;
十搅拌试验应采用粒径为5mm~40mm的碎石,按表1的配比加入水泥、砂和右子干物料,启动 觉拌机进行搅拌,观察搅拌情况,持续45s后停机,卸出物料。然后重新加人物料进行搅拌。干搅拌诺 验重复3次,3次均无卡石子现象即为合格。
表1干搅拌试验混合料配比
6. 1.5 超载试验
以实际搅拌混凝土量来测定搅拌机的超载能力。自落式搅拌机,搅拌最大骨料粒径为150mm、期 落度为30mm~50mm的混凝土;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最大骨料粒径为40mm、落度为150mm~ 180mm的混凝土。搅拌公称容量110%的混凝土,无明显溢浆和溢料现象,搅拌机工作正常,传动机构 无异常声响,试验即为合格。 有特殊要求的搅拌机,超载试验由用户和厂家协商进行
6.2.1搅拌机空载运转时,用秒表测量1min内某标记叶片或简体位置的转动次数,测量3次的平均 值即为搅拌机转速。 6.2.2启动搅拌机空载运转,观察转动情况、搅拌筒是否晃动及是否有异常声响。 6.2.3用最大量程不小于1.2m、最小刻度不大于1cm的卷尺或直尺测量。 6.2.4目测观察搅拌机移动是否灵活,是否具备防尘装置。 6.2.5对于强制式搅拌机,目测观察其叶片和侧向刮板是否能调整或更换。 6.2.6搅拌机的叶片和侧刮板与搅拌筒壁之间的间隙,用塞尺测量。搅拌叶片每旋转45°测量一次, 己录最大间。 6.2.7 筒壁厚度采用千分尺测量,叶片和侧刮板厚度采用游标卡尺测量。 6.2.8运转过程中观察传动系统及液压系统是否存在漏油现象,
6.2.1搅拌机空载运转时,用秒表测量1min内某标记叶片或筒体位置的转动次数,测量 值即为搅拌机转速。
3.1空载运转停机3s后,能重新启动,运转正常。 3.2将定时装置设置3min,空载运转至自动停机,同时采用秒表测量。测量3次,取3次差值 值作为时间误差。
6.4.1自测观察搅拌机的卸料结构型式 6.4.2在满载工况,经搅拌停机后,用拉力计钩住手柄手握位置,将作用力加在垂直于手柄 出使手柄移到工作位置时的最大拉力,即为手柄操作力。
6.4.1目测观察搅拌机的卸料结构型式
6.4.3采用底部卸料方式的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空载时,将卸料门合上,倒入5kg
7. 1. 1 型式检验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结构、工艺或材料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 d)停产半年以上(包括半年)恢复生产时 出广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JG244—2009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结构、工艺或材料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 d) 停产半年以上(包括半年)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对型式检验合格,正式投产的搅拌机,均应在出厂前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 检验。
搅拌机各类检验项目应符合表4
每一型号搅拌机随机抽取1台,按表4中型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给排水管理,其主要项目应全部达到本标准要 求。在一般项目中,当不合格项目超过1项时,则型式检验不予通过;当只有1项不能满足要求时,则允 许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后,当全部达到要求时,可判定为合格。当其中仍有1台不符合本标准 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凡出厂的每台搅拌机,按表4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全部合格者方准出厂。出厂检验的主 目的实测数据应记入随机文件中。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
每台搅拌机应在适当位置固定产品标牌。 标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标记、尺寸、质量、电压、电机功率、制造厂名称、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
搅拌机包装应牢固可靠,标有“请勿倒置” ”“防雨雪淋湿”和“小心轻放”等字样,随机工具及备 置在工具箱内随机出厂。
食用盐标准JG244—2009
每台搅拌机出厂时应有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及装箱清单。 8.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碰撞、抛投和雨雪淋湿, 8.4贮存 揽拌机应防止受潮,应存放在清洁目通风良好的库房内
搅拌机应防止受潮,应存放在清洁且通风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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