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188-2009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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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临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
3.0.6临时建筑结构选型应遵循可循环利用的原则,并应根据 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 合确定。
3.0.7临时建筑不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楼面、屋面结构;严禁 用钢管、毛竹、三合板、石棉瓦等搭设简易的临时建筑物;严 将夹芯板作为活动房的竖向承重构件使用,
3.0.8临时建筑所采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其品种、 规格、性能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建筑管理,不得 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3.0.9活动房主要承重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0年,并
应有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标志。活动房构件的周转使用次数不 宜超过10次,累计使用年限不宜超过20年。当周转使用次数超 过10次或累计使用年限超过20年时,应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 方可继续使用,
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
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
4.1.1临时建筑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塌、泥石流、山洪
4.1.1临时建筑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塌、泥石流、山洪 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 濒险水库下游地段、强风口和危房影响范围,且应避免有害气 体、强噪声等对临时建筑使用人员的影响
4.1.2当临时建筑建造在河沟、高边坡、深基坑边时,应采取 结构加强措施。
4.1.3临时建筑不应占压原有的地下管线;不应影响文物和历
4.1.4临时建筑的选址与布局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规划协 调一致。
4.1.4临时建筑的选址与布局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规划协
4.2.1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设置,且应采取相 应的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识。 4.2.2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 作业半径之外。
4.2.3临时建筑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所
4.2.3临时建筑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临时建筑不应布置在高压走廊范围内,
4.2.4办公区应设置办公用房、停车场、宣传栏、密闭式
4.2.5生活用房宜集中建设、成组布置,并宜设置室外活动
5.1.1临时建筑各类用房的功能配置,应根据建设规模与现场 情况确定。
5.1.3餐厅、资料室应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会议室宜设在临 时建筑的底层。
5.1.5临时建筑的体形宜规整,应有自然通风和采光,并应满 足节能要求。
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办公用房和宿舍的 窗地面积比不宜小于1/7
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办公用房箱
5.1.7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应采取防寒措施。夏热冬暖和夏热 冬冷地区的外窗宜设置外遮阳。
5.1.8屋面、外墙、外门窗应采取防止雨、雪渗漏的措
5.1. 10临时建筑屋面应为不上人屋面
5.2.1办公用房宜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等
5.2.1办公用房宜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等。 5.2.2办公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 5.2.3办公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m,会议室使用面积
5.2.1办公用房宜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
5.2.1办公用房宜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等。
5.3.1生活用房宜包括宿舍、食堂、餐厅、厕所、 室、文体活动室等。
5.3.2宿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食堂应符合下列规定:
1:20,水嘴间距不宜小于700mm。 4淋浴间的淋浴器与员工的比例宜为1:20,淋浴器间距 不宜小于1000mm。 5淋浴间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6厕所、洗室、淋浴间的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5.3.5施工现场宜单独设置文体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宜小 于50m
6.0.1临时建筑场地应设有消防车道,且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 小于4.0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m。 6.0.2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充许层数、最大允许长度、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表6.0.2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充许层数、最大充许长度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6.0.3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建筑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不应 小于16m。 2对于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数量不应超过10幢,幢 与幢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5m,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应小 王8.0m
6.0.4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同一 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5.0m。 2对于两层临时建筑,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时, 至少设两个安全出口或蔬散楼梯;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且第二层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只设置一个安全出
口或疏散楼梯。当临时建筑超过两层时,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3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25.0m,采用自熄性 轻质材料做芯材的彩钢夹芯板作围护结构的房简门至疏散楼梯的 距离不应大于15.0m。 4疏散楼梯和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楼梯扶手高度 不应低于0.9m,外廊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6.0.5使用温度超过80℃的场所,不应采用自熄性轻质材料做 芯材的彩钢夹心板。 6.0.6厨房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厨房灶具、烟道 等高温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6.0.7每100m临时建筑应至少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低于3A
等简通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拍施 5.0.7每100m临时建筑应至少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低于3A 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所应适当增加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6.0.7每100m临时建筑应至少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低于3A
7.1.1临时建筑的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 态设计方法,以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7.1.2临时建筑结构应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 状态进行设计。 7.1.3临时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要求,并应进行地 基和基础承载力计算。 7.1.4临时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结构重要性系 数不应小于0.9。
7.1.5临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丁类。
1应采用儿何不变体系; 2结构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和刚度沿建筑物高度方向 的变化宜均匀: 3所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必要的锚固、支撑,保 证结构的刚度和整体性; 4应具有直接、合理的传力途径, 7.1.8办公用房、宿舍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 重结构体系;食堂宜选用钢框架或门式刚架等轻型钢结构承重结 构体系。
7.1.9活动房和研体建筑的层高、总高度及跨度限值不宜超过 表 7. 1. 9 的规定。
表7.1.9活动房和砌体建筑的层高、总高度及跨度限值
7.1.10附着在临时建筑上的设施、设备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 连接,并应进行受力验算。 7.1.11钢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的防火保护层应根据临时建筑的耐 火等级进行设计。 7.1.12在活动房的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钢材除锈等级与方法、防 火与防腐涂料性能及涂层厚度等要求
构件采用两根C型薄壁型钢焊接制作时,应在C型薄壁型钢外 侧接缝处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7.2.1现浇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预制混凝土构件的 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7.2.2钢筋混凝土构件用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 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335、HPB235级热轧 钢筋。
7.2.3活动房承重结构用的钢材宜根据结构形式、荷载特征以
及工作环境等因素综合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弯薄壁型钢、轻型热轧型钢、圆钢拉杆和连结钢板等, 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Q235钢 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Q345钢。 2冷弯薄壁型钢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冷弯型 钢》GB/T6725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7.2.4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钢 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退火、焊接和热镀锌等热处理的冷弯薄壁型钢构件不 得采用冷弯效应的强度设计值。 2采用厚度小于4mm的钢材或冷弯薄壁型钢时,钢材的 强度设计值应降低5%
7.2.4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钢 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退火、焊接和热镀锌等热处理的冷弯薄壁型钢构件不 得来用冷弯效应的强度设计值。 2采用厚度小于4mm的钢材或冷弯薄壁型钢时,钢材的 强度设计值应降低5%。 7.2.5承重砌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的强度等级不 应低于MU10。 2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子MU5.0。 3石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 4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7.2.6轻型瓦材屋面用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 7.2.7压型钢板可选用具有PE涂层的彩钢板或镀锌钢板。用 于非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4mm;彩钢板用于屋面时, 彩钢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5mm。 7.2.8用于承重彩钢夹芯板的芯材体积密度不应小于15kg/m, 用于非承重彩钢夹芯板的芯材体积密度不应小于12kg/m;板与 芯材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MPa。 7.2.9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和连接时,本规范第7.2.4条 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下列相应的折减系数: 1平面格构式樽条的端部主要受压腹杆:0.85; 2单面连接的单角钢杆件: 1)按轴心受力计算构件强度和连接:0.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构件稳定性:0.6十0.0014入; 注:其中入为杆件的长细比。 3两构件的连接采用搭接或其间填有垫板的连接以及单盖 板的不对称连接:0.90。
7.2.5承重砌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上述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7.3.1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应符合表7.3.1 的规定
表7.3.1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
注:1屋面均布活荷载与雪荷载不同时考虑,应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2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宜取1.0kN/m; 3 当实际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取值; 表中未列出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 范》GB50009执行。
注:1 屋面均布活何载与雪何载不问时考虑,应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宜取1.0kN/m; 3 当实际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取值; 表中未列出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 范》GB50009执行
7.3.2风荷载、雪荷载的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 载规范》GB50009执行。 7.3.3临时建筑结构在永久荷载、可变荷载作用下的内力和变 形宜采用弹性分析的方法计算。 7.3.4分析临时建筑结构的刚架、屋架、擦条的内力时,应考 虑由于负风压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且永久荷载的 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7.3.5临时建筑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要求采用荷载 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计算。 73.6临时建筑结构构件控正觉值单极限状太设计时应平用
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变形,并应符合相关变形限值的要求。 7.3.7计算临时建筑结构构件和连接时,荷载效应组合、荷载 分项系数、荷载组合系数的取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 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要求。
7. 4 地基与基础
7.4.1基础应埋人稳定土层,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3m,严寒与 寒冷地区基础理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JGJ118的有关规定。 7.4.2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宜采用同一类型,基础底面宜埋置 在同一标高上,当基础底面不在同一标高上时,应按1:2的台 阶逐步放坡。
7.4.3临时建筑宜采用天然地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3临时建筑且未用大然地基,开应付合下列规定: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小于60kPa,当遇到松散填土 暗浜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 2对于符合本规范表7.1.9限值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 项自或邻近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 3对于不符合本规范表7.1.9限值的临时建筑,应按照临 时建筑所在位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 7.4.4活动房宜采用预制混凝土基础。活动房基础设计除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混凝 上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活动房的基底宽度不应小于300mm,厚度不应小 于150mm; 2两层活动房的基底宽度不应小于500mm,厚度不应小 于200mm。 7.4.5砌体建筑、砌体围挡宜采用砖、石砌筑的条形基础或混 凝土条形基础;基础的构造和尺寸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小于60kPa,当遇到松散填土、 暗浜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 2对于符合本规范表7.1.9限值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 项自或邻近场地的岩士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 3对于不符合本规范表7.1.9限值的临时建筑,应按照临 时建筑所在位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
7.4.5砌体建筑、砌体围挡宜采用砖、石砌筑的条形基础或混 凝土条形基础;基础的构造和尺寸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宽度不应小于300mm,厚度不应小于150mm;
2软弱土层上的砌体条形基础应设置地圈梁。地圈梁宽度 不宜小于200mm,高度不应小于120mm;纵向钢筋不应小于 4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 3砌体围挡基础顶面宜高出地面0.2m。 7.4.6彩钢板围挡宜采用预制混凝土基础,基础的构造和尺寸 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 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宽度不应小于300mm; 2基础厚度不应小于150mm。 7.4.7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地质上的地基基础应按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
7.5活动房设计与构造要求
指标准化、定化及通用化的原则。 7.5.2活动房结构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 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 规定。 7.5.3活动房节点应按照通用性强、连接可靠、坚固耐用、适 应多次拆装的原则进行设计;各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栓 连接,不得采用现场焊接
7.5.4钢柱脚可采用预埋锚栓与柱脚板连接的外露式做法,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脚底面应至少高出室内地面50mm; 2门式刚架结构承重体系可采用铰接柱脚;钢排架、钢框 架承重体系应采用刚接柱脚 3柱脚锚栓应采用Q235钢或Q345钢制作,直径不宜小于 16mm,数量不应少于4根。锚固长度不宜小于锚栓直径的25 倍;当锚栓的锚固长度小于锚栓直径的25倍时,可加锚板,锚 板厚度不宜小于12mm。
7.5.5活动房的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房杆件的轴线宜汇交于节点中心; 2钢排架承重体系中的梁与柱或主梁与次梁之间应采用直 径不小于12mm的螺栓连接,连接螺栓的数量应根据计算确定 并不应少于2个。
径不小于12mm的螺栓连接,连接螺栓的数量应根据计算确定 并不应少于2个。 7.5.6活动房的柱间垂直支撑宜分布均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在山墙、端跨应 设置外墙柱间垂直支撑,中间跨应间隔设置柱间垂直支撑。长度 每超过18m应增设一道隔墙,并应符合山墙的规定; 2当采用钢框架或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在山 墙、两端跨和外墙纵向长度每45m应设置一道柱间垂直支撑: 3当采用带花篮式调节螺栓的交叉圆钢作为外墙柱间垂直 支撑时,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圆钢与构件的夹角应在 30°~60°之间,宜为45°; 4当房屋高度大于1.6倍的柱距时,柱间垂直支撑宜分层 设置。 7.5.7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应设置屋面垂直 支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设置纵向柱间垂直支撑的开间应同时设置屋面垂直 支撑; 2当屋架跨度不大于6m时,沿跨度方向设置的屋面垂直 支撑不应少于2道; 3当屋架跨度大于6m时,沿跨度方向设置的屋面垂直支 撑不应少于3道。 7.5.8活动房屋面水平支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纵向柱间支撑的开间宣同时设置屋面横向水平支撑 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宜在屋架的上、下弦同时 设置屋面横问水平支撑; 2未设置屋面垂直支撑的屋架间,相应于屋面垂直支撑的 屋架上、下弦节点处应沿房屋纵向设置通长的刚性系杆! 3在柱顶、屋脊处应设置沿房屋纵向通长的刚性系杆,刚
4当房屋高度大于1.6倍的柱距时,柱间垂直支撑宜分层 设置。 7.5.7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应设置屋面垂直 支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设置纵向柱间垂直支撑的开间应同时设置屋面垂直 支撑; 2当屋架跨度不大于6m时,沿跨度方向设置的屋面垂直 支撑不应少于2道; 3当屋架跨度大于6m时,沿跨度方向设置的屋面垂直支 撑不应少于3道。 7.5.8活动房屋面水平支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5.7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应设置屋面垂直
1在设置纵向柱间垂直支撑的开间应同时设置屋面垂直 支撑; 2当屋架跨度不大于6m时,沿跨度方向设置的屋面垂直 支撑不应少于2道; 3当屋架跨度大于6m时,沿跨度方向设置的屋面垂直支 撑不应少于3道,
1设置纵向柱间支撑的开间宜同时设置屋面横向水平支撑。 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宜在屋架的上、下弦同时 没置屋面横向水平支撑; 2未设置屋面垂直支撑的屋架间,相应于屋面垂直支撑的 屋架上、下弦节点处应沿房屋纵向设置通长的刚性系杆; 3在柱顶、屋脊处应设置沿房屋纵向通长的刚性系杆,刚
性系杆可由標条兼作,標条应按压弯杆件验算其强度、刚度和稳 定性; 4由支撑斜杆组成的水平桁,其直腹杆应按刚性系杆 考虑。 7.5.9山墙屋架的腹杆与山墙立柱宜上下对齐,在立柱与腹杆 连接处沿立柱内、外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2m的条形连接件 并应采用螺栓连接。 7.5.10楼板、屋面板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采用木楼板时,宜将木格栅和木楼板预制成标准的装配 单元,木楼板装配单元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35mm。木格栅的间 距不应大于600mm。木格栅可采用矩形、木基材工字形截面, 截面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 2上弦节点处的標条与屋架上弦应通过標托板用螺程连接; 3穿透屋面螺栓处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7.5.11活动房结构构件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承重构件的钢板厚度不应小于2.0mm,且不宜大于 6.0mm;用于標条和墙梁的冷弯薄壁型钢的壁厚不应小于 1.5mm;用于H型钢主刚架的钢板厚度不宜小于2.3mm; 2结构构件中受压板件的最大宽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性系杆可由標条兼作,標条应按压弯杆件验算其强度、刚度和稳 定性; 4 由支撑斜杆组成的水平桁架,其直腹杆应按刚性系杆 考虑。 7.5.9山墙屋架的腹杆与山墙立柱宜上下对齐,在立柱与腹杆 连接处沿立柱内、外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2m的条形连接件, 并应采用螺栓连接。 7.5.10楼板、屋面板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
7.5.10楼板、屋面板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
1采用未楼板时,宜将木格栅和木楼板预制成标准的装配 单元,木楼板装配单元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35mm。木格栅的间 距不应大于600mm。木格栅可采用矩形、木基材工字形截面, 截面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 2上弦节点处的標条与屋架上弦应通过標托板用螺栓连接: 3穿透屋面螺栓处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7.5.11活动房结构构件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承重构件的钢板厚度不应小于2.0mm,且不宜大于 6.0mm:用于標条和墙梁的冷弯薄壁型钢的壁厚不应小于 1.5mm:用于H型钢主刚架的钢板厚度不宜小于2.3mm; 2结构构件中受压板件的最大宽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规定。 7.5.12构件的允许长细比不宜超过表7.5.12的限值
表7.5.12构件的允许长细比
注:张紧的圆钢拉条的长细比不受此限。
,5.13活动房的层间位移不宜大于柱高的1/150;当采用门式 架时,层间位移不宜大于柱高的1/60。 5.14受弯构件的允许挠度应符合表7.5.14的规定。
7.5.13活动房的层间位移不宜大于柱高的1/150;当采用
。5.13活动房的层间位移不宜大于柱高的1/150;当采用门式
7.5.14受弯构件的允许挠度应符合表7.5.14的规定。
7.5.14受弯构件的允许挠度应符合表7.5.14的规定。
表7.5.14受弯构件的允许挠度
7.5.15走道托架应采用螺栓与结构柱可靠连接,当走廊宽度超 过1.0m时,走道托架端部应设置落地柱, 7.5.16活动房结构构件不宜采取对接焊接的方式进行拼接,当 需要采用焊接时,焊接的形式、焊缝质量等级要求、焊接质量保 证措施等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50018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柱的拼接应设置在杆件内力较小的节简内,且应与 杆件等强; 2每根构件的接头不应超过1个; 3焊接材料应与主体金属材料相匹配,当不同强度等级的 钢材莲接时,可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条; 4焊缝的布置宜对称干构件的形心轴
7.6砌体建筑设计与构造要求
7.6.1砌体建筑的结构静力计算应采用刚性方案,横墙间距不 应大于16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布置应闭合,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 宜对齐;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纵、横墙交接处应有 拉结措施;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不应削弱墙体承载力;
选用上弦横向支撑或垂直支撑
7.7.1围挡宣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并应保证施 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
人员较密集地区及高度超过2m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
7.7.3彩钢板围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挡的高度不宜超过2.5m; 2当高度超过1.5m时,宜设置斜撑,斜撑与水平地面的 夹角宜为45° 3立柱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4横梁与立柱之间应采用螺栓可靠连接: 5围挡应采取抗风措施。 7.7.4砌体围挡的高厚比、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 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 7.7.5砌体围挡的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 2砌体围挡厚度不宜小于200mm,并应在两端设置壁柱 壁柱尺寸不宜小于370mm×490mm;壁柱间距不应大于5.0m 3单片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宜设置变形缝,变形缝 两侧均应设置端柱; 4围挡顶部应采取防雨水渗透措施: 5壁柱与墙体间应设置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6mm,间距不应大于500mm,伸人两侧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 于1000mm。
7.7.3彩钢板围挡应符合下列
1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 2砌体围挡厚度不宜小于200mm,并应在两端设置壁柱 壁柱尺寸不宜小于370mm×490mm;壁柱间距不应大于5.0m 3单片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宜设置变形缝,变形缝 两侧均应设置端柱; 4围挡顶部应采取防雨水渗透措施: 5壁柱与墙体间应设置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6mm,间距不应大于500mm,伸人两侧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 于1000mm。
8.1.1建筑设备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 便,并应整体协调。 8.1.2临时建筑应考虑声、光、废弃物等对环境的影响,并应 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1.3临时建筑应采用节能和节水猎施,并应采用节能型设备 和节水型器具。
8.1.3临时建筑应采用节能和节水措施,并应采用节能型设备 和节水型器具。
8.2.3临时建筑的水源可采用市政水源或自备水源。生
和区域条件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及有关标准确定,
8.2.5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当城镇管网的压力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供水条件许可时,宜采 用管网叠压供水方式。
8.2.6市政引入管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生活饮
8.2.6市政号1入管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生活饮 用水管网严禁与非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 器(或槽)直接连接。
8.2.7临时建筑的生活用水和施工用水,应在引人管后分
自独立的给水管网,其中施工用水管网的起端应采取防回流污染 措施。
8.2.8当采用非饮用水或自备水源作为方
水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分开设置,且应有明显的标识。生活饮用水池(或水箱)应采用 独立的结构形式,不宜埋地设置,且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分开设置,且应有明显的标识。生活饮用水池(或水箱)应采用 独立的结构形式,不宜埋地设置,且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8.2.10临时建筑各用水点压力应满足使用要求。各配水横管的 给水压力天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或调压设施。 8.2.11室内、外给水系统应采用卫生安全、耐压、耐腐蚀、连 接密封性好的管材、配件和阀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网漏 提色
8.2.11室内、外给水系统应采用卫生安全、耐压、耐腐蚀、连 接密封性好的管材、配件和阀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网漏 损现象。
8.2.12在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等有可能结冻的场所,给水排水
8.2.13临时建筑宜设置饮水供应点,饮水供应点不得设在易被 污染的场所。
选择,应根据施工现场、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综合确定,宜 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当采用燃气作为热源时,除平衡式燃气热水器外,其他燃气热水 器不得设置在淋浴室内,并应设置可靠的通风排气设施,
当采用燃气作为热源时,除平衡式燃气热水器外,其他燃气热水 器不得设置在淋浴室内,并应设置可靠的通风排气设施。 8.2.16卫生器具内无水封时,在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 接处应设置水封装置,且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器和热水器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 间接排水的方式。
8.2.18食堂内排水宜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单独设置,并应采取
3.2.19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
8.2.20室内、外排水应有组织地排放,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和 水体。 8. 2. 21 排水系统应按污水和雨水分流的原则设计。在水资源紧 缺地区,宜根据施工现场和区域降雨情况,采取雨水收集回用的 措施。
8.2.22排人城市下水道、明沟(或明渠)和自然水体的污、废
水应根据排放要求进行处理,并应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8.2.23临时建筑消防给水设置应根据各类用房的性质、面积、 层数等因素,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执行。
8.3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临时建筑宜设采暖设施。 8.3.2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不低于25℃地区的临时建筑可设置 空调设备。
8.3.1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临时建筑宜设采暖设施。
8.3.3.当办公室、会议室、宿舍、文体活动室及餐厅等房间设
8.3.3.当办公室、会议室、宿舍、文体活动室及餐厅等房间 置空调时,夏季室内设计温度不宜低于26℃,冬季室内设计 度不宜高于18℃。
8.3.4当公共浴室设置采暖设施时,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宜
8.3.5临时建筑内严禁采用明火
8.3.6设置空调及采暖时,宜采用单元式空调机或多联式空 调机。 8.3.7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不应采用直接电热式采 暖供热设备。
8.3.8浴室、厕所、盟洗室等,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
8.3.8浴室、厕所、盟洗室等,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
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便于散热的地方,并应避开人行通道。 8.3.10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冷凝水不应直接与污 水管或雨水管连接。
8.4.1临时建筑的低压配电应采用交流50Hz、220/380V。当
8.4.1临时建筑的低压配电应采用交流50Hz、220/380V。当 由施工专用变压器或独立变压器供电时,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 采用TN系统;当由地区共用低压电网供电时,低压配电系统 接地形式应与原系统一致。
花纹板标准8.4.2变配电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变配电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近电源进线侧,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 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时,不 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2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易燃易爆物的场所; 3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 方,也不宜与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贴邻。 8.4.3自备发电机电源必须与城市供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 列运行。
8.4.4室外配电采用架空线路时,架空线必须采用绝
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 设施上。
8.4.6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 2.5m,进户线过墙处应穿管保护。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 8.4.6规定
表8.4.6接户线最小截面
8.4.7室外配电采用电缆线路时电气设备标准规范范本,严禁沿地面明敷。电缆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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