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_46-029-2014_海南省_公共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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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水泥混凝土路面,其 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 2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3当路面平均照度值低于所对应道路平均照度值范围的下限时,应及时 更换新光源以保持照度值在对应范围之内。 4当在清洗灯具和更换新光源后,其路面平均照度值仍低于所对应道路 平均照度值范围的下限时,应更新灯具。 5乡镇(农场)的各类道路照明可参照城市道路照明的相应下限值设置。 4.0.3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0.2的要求,
4.0.4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可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的实 际情况,适度调整道路照明的各个时间段亮度、照度,以达到节 能效果。
体育标准5公共照明设施运行标准
5.0.1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养护单位负责对公共照明设施及设施上 附属件进行管理、维护及运行。 5.0.2快速路、主干道亮灯率应达到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 应达到96%,街巷亮灯率应达到96%。 5.0.3公共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 5.0.4公共照明管理养护单位应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结合道路 等级、交通流量、照度水平等情况,科学确定道路照明设施的启 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5.0.5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应采用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 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联网监控、管理。 5.0.6对于监控设备无法监控到的照明设施,应每日早晚派人巡 视其运行情况,并按照规定时间启闭照明设施。 5.0.7装备智能监控系统的地区,在极端天气条件时,应确保安 全后及时开启照明设施。 5.0.8公共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1米。 5.0.9 公共照明设施应保持整洁干净,无乱贴乱画,符合环境卫 生标准。 5.0.10利用公共照明设施张贴、悬挂、设置的宣传品和广告,不 得影响照明设施的安全稳固、正常运行和养护维修,并应与照明
5.0.10利用公共照明设施张贴、悬挂、设置的宣传品和广告,不
6公共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标准
6.0.1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定期对灯具、灯杆进行功能 性检测,并符合以下要求。 1城市主干道及快速路的路灯公共照明设施每月检修次数 应不少于4次,次干路的路灯每月检修次数应不少于3次,小街 巷及支路的路灯每月检修次数应不少于2次,并认真做好检修记 录。 2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发生故障或接到群众投诉、媒体曝光 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并及时组织维护和抢修。 6.0.2公共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应于发现或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 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故障处理及时率达99%。 6.0.3公共照明设施的一般股故障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修复 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修复。 1单灯不亮,在接到报告后1天内修复; 2灯杆门、电缆并盖缺失,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采取临时封 盖措施,故障应在2天内修复; 3公共照明专用变压器低压部分、配电箱故障,应在接到报 告后2天内修复; 4大面积熄灯(或条道路不亮灯)故障,应在接到报告后2 天内修复; 5电缆管线和设施被盗、被挖、被损坏,应及时组织抢修, 故障应在2天内修复; 6被撞坏的设施(灯杆、箱变、基础等),应及时组织抢修。
设施应在7天内修复。
设施应在7天内修复。 6.0.4发现公共照明设施上有乱贴乱画的,应及时组织清除。 6.0.5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公共照明 设施管理养护单位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 致使树木严重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公共照明设施管理 养护单位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 门。 6.0.6公共照明设施灯杆、灯具应按照以下要求每年进行1次养护。 1灯架和灯杆装置应齐全,平整或竖直,无残缺歪斜或变形。 2灯架、灯杆应无生锈、裂缝和断裂等情况。表面锈蚀面积 或灯具与灯架、灯杆与灯架、及有关部件莲接处锈蚀面积大于10% 的应进行大修或更换。 3灯杆应保持外观洁净,编号清晰,无污渍。 4 灯杆接地电阻每年检测1次,电阻应小于等于102。 5 镀锌灯杆应每年油漆保养1次。 6 灯具应每年清洗1次。 草坪灯应每年清洗2次。 6.0.7 高杆照明设施应按照以下要求每年进行至少2次养护检 修。 1检查高杆照明设施的所有金属构件的热镀锌防腐情况、紧 固件的防松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高杆照明设施的垂直度,杆稍的充许误差应小于杆高 的3%o;灯杆轴线的直线度误差不得大于杆长的2%o。 3检查灯杆的外表面及焊缝是否有锈蚀情况,对于经历较长 服役期但是文不能进行重新更换的,必要时采用超声波、磁粉探 伤等检验办法对焊缝进行检测和测试
4检查灯盘机械强度,确保灯盘的安全使用,对于封闭式灯 盘应检查散热情况。 5检查灯具支架的紧固螺栓,合理调整灯具投射方向。 6仔细检查灯盘内导线使用情况,如导线存在承受过度的机 械应力、老化、龟裂、露线等情况,应立即处理。 7按照以下要求检查升降传动系统: 1)全面检查升降传动系统的手动、电动两种功能,应满足机 构传动灵活、升降平稳、安全可靠的要求。 2)减速机构应满足灵活、轻便,自锁功能安全可靠,灯盘升 降平稳的要求。 3)检查不锈钢丝绳有无断股现象,如出现断股必须进行更换 4)检查制动电动机,转速应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 5)检查传动系统过载安全离合器和其他过载安全保护装置。 6)检查灯盘升降的电气、机械限位装置、限位装置及超行程 限位保护装置。 7)采用单根主钢丝绳时,应检查防止灯盘发生意外坠落的制 动防护装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钢丝绳的灯盘上升到位后,检查 自动挂、脱钩卸载装置,应确保挂、脱自如。 8)检查杆内线路,线路必须固定牢靠,无受压、受夹、受损 现象。 8检查配电和控制设备。配电线路和灯盘线路应固定连接: 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无松动脱落现象:检查三相负荷平衡情况 及半夜灯控制情况;检查电气间的连接件,在可能出现扭转、弯 曲和振动等作用时,应进行安全可靠的固定,无松动现象。 9检查电源进线与接地之间绝缘电阻情况,电阻不得小于 10兆。
10检查保护接地和避雷装置。金属灯杆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 应有良好的保护接地,用接地电阻仪测试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 检查避雷针固定情况,避雷针与导线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11用水平仪测量基础面板的平面,结合灯杆垂直度的检查结 果,分析基础的不均匀沉降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0.8公共照明设施电缆线路应每2年检修1次。 1各种电缆应用500伏摇表测量其绝缘电阻,电阻不应小于 0.5兆2。 2检测电缆接头螺母、压接管有无松动或发热现象;绝缘包 带是否老化裂开,接地是否良好。 3路灯工作井、手孔井内应干净无异物或积水现象,电缆标 志牌应齐全,字迹清楚。 4对有严重损坏,并无法修复处理的电缆线路应分段或全部 更换。 6.0.9公共照明设施配电箱和配电室应按照以下要求每季度检查 1次,并应动态管理配电设施电压、电流、各分路负荷等数据。 1检查配电室和配电箱应保持外观整洁,并每年刷防锈漆 以防锈蚀。 2对各配电元件进行检查和清扫,应保持干净整洁。 3各接线端子应紧固,防止松动发热引起故障。 4检查空气开关、接触器、继电器的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5核对定时器时间显示数字,检查控制系统运行情况是否良 好。 6.0.10公共照明设施变压器每年雷雨季节前应按照以下要求检 测保养1次,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 1检查高压隔离开关、跌落式熔断器、高压熔丝是否完好。
2检查变压器是否漏油,油面刻度是否正常,混凝土电杆有 否倾斜等状况。 3检查变压器高压接线瓷瓶端子是否完好。 4检查变压器低压接线端子是否氧化,需要更换。 5检查变压器接地端子是否紧固,测量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 求,接地电阻应小于或等于42。 6检查变压器防雷系统是否符合规范等。 6.0.11公共照明设施控制设备应按照以下要求每年检查1次。 1公共照明设施控制柜(钟控开关等)的走时误差应不超过 3分钟,超出范围应及时调整。 2光控(光感)开关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无遮挡断线 现象,控头擦洗应每季度一次。 3中控室的电脑主机、服务器每季度应清扫一次。 6.0.12台风季节前后应按照以下要求对路灯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一次。已使用超过10年以上的路灯设施应增加安全检查的次数。 1应进行危杆加固,基座防腐,灯具损坏更换,路灯接地检 测等作业。 2高杆照明设施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安全检查: 1)台风到来之前应根据台风的强度,路径及时降下高杆照明 设施。 2)台风过后,应检查高杆照明设施的升降系统、配电元件、 光源元件是否完好,升起高杆照明设施,恢复正常运行。 3检查配电箱防水、漏电防护和安全配电措施情况是否良好。 4应对变压器进行安全检查。 5对积水浸泡路段的路灯设施应设专人进行24小时巡检, 发现漏电现象应及时进行处理。
7.0.1 养护维修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围档等安全防护措施。 7.0.2 进入养护维修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发光功能的 安全工作服和安全帽。 7.0.3 养护维修作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和影响。 避开交通高峰期,影响交通时应由专人疏导交通。 2 维修作业应根据交通条件,采取局部封闭。 3提倡采用先进的机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设施养 护维修时间。
8.0.1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照明设施类别、养护 标准定期制定年度养护维修计划,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后组织实施。 8.0.2道路照明设施日常养护维修所需的资金,应列入各级政府 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足额拨付,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 督。
负责组织,养护作业应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
9.0.1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建立举报投诉机制,逐步将 照明设施管理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体系,并接受社会监督。 9.0.2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建立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定 期对城市照明服务质量进行分析,及时解决有关服务质量问题。 城市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 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安全作业、动态巡查、检查考评、保 养维护、应急抢修等责任制度。按照城市数字化管理的要求,采 取标准化作业,规范化服务,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 行。
海南省公共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标准
MaintenancestandardofPublic illumination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1.0.1制定《海南省公共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标准》(以下简称标 准),首要目的是保障我省公共照明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统一全 省公共照明管理养护维修作业服务质量的标准,并作为检查和考 核公共照明作业服务单位与个人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的依据水产标准,最 终达到提高全省城乡(含农场)的公共照明管理水平。 1.0.2本标准不仅适用于城市、乡镇、农场的道路照明设施,也 适用于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明确了城乡道路照明的管理、养护 维修作业应达到的要求。城市、乡镇、农场的公共照明设施管理 部门要对本标准担负其实施的责任。
不准所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关条文,在其新标准 后遵循其现行版本的规定。
颁布实施后遵循其现行版本的规定。
4.0.1对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 等级分为一级:主干道、快速路及商业中心道路;二级:次干道; 三级:支路及小街小巷。 4.0.2在同一等级的道路根据交通流量来选用相应的照度值,交 通流量较少的地段应采用下限值,而交通流量较大的地段应采用 上限值。对于乡镇、农场或一些居民活动较少的地方也应选用下 限值。 4.0.3交汇区照明标准应比相交道路的最高值高50%至100%。 4.0.4隧道平均照度白天为100lx,晚上为301x;最小水平照度白 天为501x,晚上为15lx。
5公共照明设施运行标准
6公共照明养护维修标准
7.0.1为了减少对公共交通的影响,规定了公共照明设施管养单 位必须遵守文明施工的要求。 7.0.3维修养护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高空作业必须 有现场安全监护人。
8.0.1本标准规定了公共照明设施管养机构的部门职责,维护公 共照明设施的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重庆标准规范范本,以及公共照明设施的管养应 逐步向市场化转变:
9.0.1规定了公共照明设施管养单位必须接受居民及公众的监 督,管养单位应完善维修养护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条例,健全公共 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台账。 9.0.2公共照明设施管养单位的主管部门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 机制,完善公共照明设施管养单位的绩效考评办法,做到有效地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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