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26-2018: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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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为单位温差时,单位时间 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的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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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了围护结构单元中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传热系类 称:平均传热系数。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 围成的面积)之比。

    药品标准2.1.5建筑遮阳系数

    在照射时间内,同一窗口(或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外表面) 建筑外遮阳和没有建筑外遮阳的两种情况下,接收到的两个 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在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如:窗户) 福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如:窗户)接收 阳辐射量的比值

    2.1.7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时, 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能耗,来判定围护结 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 判断。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 年供暖能耗用的建筑。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 比值。

    在特定工况条件下,单位时间内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 电量的比值

    2.1.13全装修居住建筑

    在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管线作业完成、所有适 定面全部铺装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空调、照明 供电及智能化系统等全部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置配 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人住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居住 建筑。

    3.0.1严寒和寒冷地区城镇的气候区属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严寒地区分为3个 二级区(1A、1B、1C区),寒冷地区分为2个二级区(2A、2B 区。

    区)。 3.0.2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水 平见本标准附录A。

    3.0.2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水

    0.2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 见本标准附录A。

    4.1.1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考 怎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严寒和寒冷A区建筑的 出人口应考虑防风设计,寒冷B区应考虑夏季通风。 4.1.2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建筑物不宜设有三

    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 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3体形系数限值

    4.1.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表4.1.4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 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 判断。

    表4.1.4窗墙面积比限值

    注:1敬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光部分不应 计入窗户面积。 2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 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 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 30°的范围。

    注:1敬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光部分不应 计入窗户面积。 2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 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 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 30°的范围。

    不应大于0.10,寒冷地区不应大于0.15。

    该窗和门应能密闭,门宜采用自动密闭措施, 4.1.7严寒A、B区的楼梯间宜供暖,设置供暖的楼梯间的外 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标准要求。非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 外窗宜采取保温措施。

    4.1.8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

    1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1应天于0.45;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天 4.1.10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 射比不应低于0.4。

    4.1.11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

    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与吸人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2外墙(含地下室外墙)保温层应深入室外地坪以下,并超过当地冻土层的 深度。

    4.围护结构然工性能珍数计异应付合下列刻规定: 1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是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 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 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方法确定: 2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3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4有建筑遮阳时,寒冷B区外窗和天窗应考虑遮阳的作 用,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应满 足本标准第4.2.2条的要求;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 的规定计算。 4.2.4寒冷B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阳台的透光部分)宜设 置水平遮阳。东、西向的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当设置了展开或 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 第4.2.2条对外窗太阳得热系数的要求。 4.2.5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 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应设置凸窗,北向其他房间 和其他朝向不宜设置百窗。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 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 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光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 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 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1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是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 的平均传执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 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方法确定; 2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3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4有建筑遮阳时,寒冷B区外窗和天窗应考虑遮阳的作 用,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应满 足本标准第4.2.2条的要求;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 的规定计算。

    平遮阳。东、西向的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当设置了展开 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 .2.2条对外窗太阳得热系数的要求

    4.2.5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其他朝向不宜设置

    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应设置凸窗,北向其他房间 和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 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 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光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 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 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冷地区外窗及敬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

    4.2.7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 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围护

    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第4.2.2条和第4.2.6 条的规定,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本标准第4.1.4条的规定。 3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 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6条 的规定,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表4.1.4的规定时,可不对阳台 外表面作特殊热工要求。 4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 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不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6 条的规定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 数不应大于本标准第4.2.1条中所列限值的120%,严寒地区阳 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K),寒冷地区阳台窗的 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2W/(m·K),阳台外表面的窗墙面积比 不应大于0.60,阳台和直接连通房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 过本标准表4.1.4的限值。当阳台的面宽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 间宽度时,可按房间的开间计算隔墙的窗墙面积比。 4.2.8外窗(门)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 效保温材料填堵密实,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4.2.9外窗(门)洞口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窗 (门)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 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4.2.9外窗(门)洞口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窗

    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4.2.10当外窗(门)的安装采用金属附框时,应对附框进行保 温处理。

    4.2.11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并应

    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 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4.2.12变形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保证变形缝两侧培

    4.2.13 地下室外墙应根据地下室不同用途,采取合理的保温 措施。

    4.2.14应对外窗(门)框周边、穿墙管线和洞口

    应对外窗(门)框周边、穿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

    4.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 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 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筑 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 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4.3.2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建筑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不得低于以下基本要求,

    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和外窗传

    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4.1.3 条、第4.1.4条、第4.2.1条规定的参数,参照建筑应按本标准 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其他参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3.4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大于1个月,应计算全年的供 暖能耗; 2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 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虑建 筑热情性对负荷的影响: 3围护结构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 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 规范》GB50176的规定取值; 4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气 象数据; 5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 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5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

    5.1.1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

    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居住建筑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 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运行 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5.1.3居任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 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 热或工业余热: 2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 能、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 源建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 内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5.1.4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充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 作为供暖热源: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 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 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

    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

    5.1.5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

    5.1.6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 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 效率n,且宜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n(%

    5.1.7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使 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 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5.1.8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作冷源的

    1.9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 计量装置; 2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 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3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 装置。

    5.1.10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5.1.11当暖通空调系统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 不充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 度且不充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 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 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 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 客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国 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 的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 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5.1.12全装修居住建筑中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天于 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5.1.12的 规定。

    1.12家 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

    5.2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燃生物质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1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 数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 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 供热系统。 2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不应多于 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 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3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 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 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5.2.3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

    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 为供暖热源。当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 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3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 相匹配

    5.2.4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

    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

    5.2.5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下机组制

    性能系数(COP)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寒冷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 2.0,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2; 2严寒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 1.8,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2.0。

    不宜过大;条件充许时,宜设楼宇式换热站或在热力入口 水装置;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130℃,回水温度 于50℃。

    5.2.7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 调节方式

    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2.9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水过滤器,并应根据室外管

    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确定采用的 水力平衡阀门或装置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 静态水力平衡阀; 2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本标准第5.2.10 条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

    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 定流量阀

    1阀门调节性能和压差范围,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 要求; 2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 差,选择确定平衡伐的直径与开度; 3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 型: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采暖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29735的要求; 4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 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自力 式压差控制阀的压差控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调用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JG/T383的要求; 5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动态平 衡电动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S=0.3~ .5

    IR≤A(B+αZL)/△T

    式中:△T 设计供回水温差(℃); A 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本标准表5.2.11

    选取; B 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 系统B=20.4,二级泵系统B=24.4; ZL 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 与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规定选取或计算, 当ZL≤400m时,α=0.0115; 当400m

    表5. 2. 11 A 值

    5.2.12当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 应满足下列规定: 1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全面、及时地反映锅炉运行 状况的功能; 2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 定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3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对运行状态作出 判断; 4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 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保存历史 数据; 5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 别计量。

    5.2.13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

    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

    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当采用共用立管系统时,在每层连接的户 数不宜超过3户,立管连接的户内系统总数不宜多于40个。当 采用单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 管,散热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调节阀

    5.3.6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

    取措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 失差额不天于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的 付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 2/3。

    5.4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4.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首先确定全 年各季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应做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 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当在大部分时间内自 然通风不能满足降温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 设置的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和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 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

    5.4.3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空

    调系统冷源能效和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

    5.4.4集中空调系统在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按现行

    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计算衍 泉的耗电输冷(热)比IEC(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 明中

    并应具备旁通功能。新风系统设置具备旁通功能的热回收段时, 应采用变频风机。 5.4.6新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及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新风能量回收装置在规定工况下的交换效率,应符合现

    并应具备旁通功能。新风系统设置具备旁通功能的热回收段时, 应采用变频风机。

    用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5.1.2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 的各类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 于0.45MPa; 2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伐 分区; 3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 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6.1.3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特 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6.1.4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保证水泵 工作时高效率运行。应选择具有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特性 的供水加压泵。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泵节 能评价值。 6.1.5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条件许

    6.1.5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

    可时,水泵吸水水池(箱)宜减少与用水点的高差,尽量高位

    可时,水泵吸水水池(箱)宜减少与用水点的高差,尽量高位 设置。

    6.1.6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宜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列

    6.2.1居住建筑的生活热水系统宜分散设置。当采用集中生活 热水系统时,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 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和地热: 2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 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3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 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6.2.2集中热水系统应在用水占处采用冷水、执水供水压力平

    6.2.3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变电站标准规范范本,其热效率不应低

    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

    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 (COP)不应低于表6.2.6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表6.2.6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

    6.2.7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值应进行监测: 2 对设备运行状态应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应进行监测: 4 装机数量大于等手3台的工程,应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6.2.8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建筑软件、计算6.2.7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6.2.9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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