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281-2018《福建省住宅适老化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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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道路系统设计宜人车分流。 4.1.2道路系统的设计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 入口处
4.1.3步行道路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净宽不应小于 1.20m,局部宽度宜大于1.80m。步行道路坡度不宜大于 2.5%,当大于2.5%时,变坡点应予以提示,并宜在坡度较大 处设扶手。
4.1.4机动车道路应设置限速行驶标识和路面减速设施,派
带在靠近两侧路缘石端应各留0.9m宽的缺口,方便轮椅通行。 机动车道路宜采用低噪或降噪路面,
4.1.5道路的路缘石边角应采用圆弧或切角形式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不应采用直 角形式。
4.1.5道路的路缘右边角应采用圆弧或切角形式,不应采用直
4.1.6停车库(场)宜与住宅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配套设 施实现无障碍连通,
4.2.1为老年人提供的健身娱乐活动场地的位置应采光、通风 良好,并应防止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场地布置宜动静分区,设 置健身器材、休息桌椅、阅报栏等设施, 4.2.2老年人活动场地坡度不应大于2.5% 4.2.3供老年人使用的设施,边角应做成圆角或切角形式。
4.2.4老年人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无障碍厕所
4.3.1绿化种植不应对老年人的健康造成危害。绿化种植宜选 用地方树种,作为活动空间的树下净空不应低于2.20m。 4.3.2观赏水体深度大于0.50m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4.3.3主要人行园路应与住宅的主要出入口实现无障碍连通, 园路每隔50m宜设置休息座椅
4.4.1室外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轮椅坡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坡道的起止点应 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2室外轮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时 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3室外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设置栏杆和扶手,并应设置安 全阻挡措施。 4.4.2室外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2室外轮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时 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3室外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设置栏杆和扶手,并应设置安 全阻挡措施。 4.4.2室外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踏步不宜小于2步,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2m,踏 步高度不宜大于0.13m; 2台阶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 3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 明显区别; 4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4.4.2室外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踏步不宜小于2步,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2m,踏 步高度不宜大于0.13m; 2台阶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 3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 明显区别; 4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5.1.1出人口应按照无障碍出人口设计,宜采用平坡出人口。 出入口门洞的室内外高差不应大于15mm,高差处应作斜切面处 理,斜切面角度≤45°。 5.1.2出入口的地面、台阶、踏步和轮椅坡道均应合理组织排 水,防止表面积水。 5.1.3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篷,雨篷的出挑长度宜超过台阶 首级踏步0.50m以上,雨篷宜做有组织排水。 5.1.4出入口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楼号标识,有条件时楼号标识 应考虑夜间亮化,以便于夜间辨认标识。 5.1.5出人口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门扇开启端距侧 墙不应小于0.50m。出人口内外应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 回转空间。 口 业
5.1.1出入口应按照无障碍出入口设计,宜采用平坡出入口。 出入口门洞的室内外高差不应大于15mm,高差处应作斜切面处 理,斜切面角度≤45°
5.1.5出入口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门扇开启端距侧 墙不应小于0.50m。出入口内外应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 回转空间
5.1.6出入口不应采用旋转门,宜采用平开门,平开门宜配置 带缓冲装置的闭门器。当门扇有较大面积玻璃时,应设置明显的 提示标识
.7出人口门扇宜采用高强轻质的材料,或加设助力装置;
5.1.7出人口门扇宜采用高强轻质的材料,或加设助力装
门扇上宜设置观察窗,高度应兼顾乘坐轮椅的老年人的视线要 求;门扇上宜设置便于老年人抓握、施力的杆式拉手,其横杆安 装高度距地宜为0.90m;门禁操作面板上的按键宜加大,便于 老年人识别与操作,安装高度应考虑乘坐轮椅老年人的操作要 求,面板中心线距地宜为1.10m。
5.2.1公用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并应考虑担架从户门
5.2.1公用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并应考虑担架从户门 至电梯厅及建筑出人口的通行路径及其转弯所需空间。 5.2.2公用外廊应设置防雨水措施,并应合理组织排水,防止 地面积水
5.2.3公用走廊墙面应设置明确的标识,说明楼层、房间号及 疏散方向等信息,不同楼层的墙面宜通过颜色或字体、字形变化 进行区别以增强识别性。
5.2.3公用走廊墙面应设置明确的标识,说明楼层、房
5.2.4公用走廊墙面2.0m以下不应有影响通行及疏散的突
5.2.5当户门外开时,不应影响轮椅通行的要求
5.3.1住宅的蔬散楼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或弧线楼梯。 5.3.2楼梯踏步前缘不宜突出。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当 踏步面层设置防滑、示警条时,防滑、示警条不宜突出踏面, 5.3.3楼梯起、终点处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区别楼梯踏步和 走廊地面。 5.3. 4踏步临空 以免手杖外滑
5.3.1住宅的蔬散楼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或弧线楼梯。 5.3.2楼梯踏步前缘不宜突出。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当
5.4.1住宅人户楼层位于四层及以上或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 超过10m时应配置电梯,每单元至少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 电梯。
5.4.2当附设为本住宅楼服务的地下汽车库时,至少应
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非机动车停车库时电梯宜到达 该楼层
5.4.3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
小于1.80m,候梯厅宜设置扶手。 5.4.4候梯厅电梯呼叫按钮应考虑轮椅使用者操作要求,并宜 设置运行显示和抵达音响装置。 5.4.5电梯内宜设安全镜,方便轮椅者出入时观察后方,距地 宜为 0.90m。
5.4.5电梯内宜设安全镜,方便轮椅者出入时观察后方,距地 宜为0.90m。 5.4.6电梯内宜设方便轮椅者使用的低位操作面板,面板中心 线距地0.90m~1.10m,有条件时操作面板可配置带盲文的选层 按键。
5.4.6电梯内宜设方便轮椅者使用的低位操作面板,面板中 线距地0.90m~1.10m,有条件时操作面板可配置带盲文的选 按键。
5.4.6电梯内宜设方便轮椅者使用的低位操作面板,面板中心
5.4.7电梯内轿厢三面壁上宜设高0.85~0.90m的扶手
5.5.1住宅建筑的轮椅坡道、出入口台阶两侧应设置连续扶手。 5.5.2扶手高度应为0.85m~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 扶手高度宜为0.65m~0.70m。扶手直径宜为40mm,到墙面净 距不应小于40mm。坡道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不小于0.30m,末 端宜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0.10m。扶手宜保持连 贯,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1套内主要功能空间应满足轮椅单可通行需求。 2住宅套内同层的主要功能空间宜平层设计。厨房、卫生 阳台地面的完成面与相邻空间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高 上应作斜切面处理,斜切面角度<45°
6.1.2住宅套内同层的主要功能空间宜平层设计。厨房
6.1.3住宅套内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
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护角应选择环保坚固的材料
6.2.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 ( 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6. 2. 2 住室的套型使用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3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
3.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老年人使用的双人卧室不应小于12m; 2供老年人使用的单人卧室不应小于8m; 3 供老年人使用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5m
6.3卧室、起居室(厅)
6.3卧室、起居室(厅)
6.3.2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起居室(厅) 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3m。
6. 4.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4.0m。 6.4.2 配置燃气灶具时,应采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 气灶。 6.4.3适合坐姿操作的厨房操作台高度不宜大于0.75m,台下 空间净高不宜小于0.65m,且净深不宜小于0.30m。 6.4.4厨房操作案台长度不应小于2.1m,电炊操作台长度不 应小于1.2m,台面应连续,操作台前通行净宽不应小 于0.90m。 6.4.5电炊操作台应设置洗涤池、案台、抽油烟机、储物柜等
6.5.1住宅套型内至少有一个卫生间配置坐便器、洗浴器、洗
面器三件卫生洁具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并宜满足轮椅使用; 2卫生间的坐便器高度不应低于0.40m。浴盆外缘高度不 宜高于0.45m,其一端宜设可坐平台; 3卫生间的浴盆和坐便器旁应预留安装扶手的空间,淋浴 位置应至少在一侧墙面预留安装扶手空间。 6.5.2适合坐姿使用的洗面台,台下空间净高不宜小于
6.5.2适合坐姿使用的洗面台,台下空间净高不宜小于
6.6.1套内人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m,其余过道的净宽不
6.6.1套内人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m,其余过道的
应小于1.0m。 6.6.2过道的必要位置宜预留设置连续单层扶手的空间,扶手 的安装高度宜为0.85m。 6.6.3人户过渡空间内宜设换鞋和存放助老辅具的空间,并应 考虑急救时担架出入所需空间。 6.6.4套内应设置辟柜或储藏空间,柜门宜采用推拉门
6.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阳台地面应考虑防水防滑。 6. 7. 2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6.7.3 阳台应满足老年人使用轮椅通行的需求,通往阳台的外 门不应设置门槛。
6.7.3阳台应满足老年人使用轮椅通行的需求,通往阳台的外 门不应设置门槛。 6.7.4阳台应具备设置便于老年人操作的低位晾衣装置的条件
6.7.4阳台应具备设置便于老年人操作的低位晾衣装置的条件
6.8.1套内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6.8.1的规定
6.8.1套内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6.8.1的规定
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3.套型内至少应有一个卫生间门洞口宽度不小于0.90m。
主: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3.套型内至少应有一个卫生间门洞口宽度不小于0.90m。
6.8.2户门应采用平开门,并采用横执杆式把手。 6.8.3户门不应设置门槛,户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 6.8.4 卧室门应采用横执杆式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 锁具。 6.8.5 厨房的门扇宜设置透光窗。
6.8.8门窗五金件不应有尖角,应易于单手执握或操作
7.1.1居室的噪声级不应低于表7.1.1中规定的底限值,老年 人居室宜达到推荐值,
表7.1.1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
7.1.2主要分户分室部位等空气声隔声要求应满足表7.1.2的 规定。
表7.1.2主要分户分室部位隔声要习
7.1.3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 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 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7.1.4楼栋内部布局应动静分区,老年人居室应避免毗邻产生 噪声的房间。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对产生噪声的空间采取隔声、 吸声措施。
7.1.5套内排水管线、卫生洁具、空调、机械换气装置等设
7.1.5套内排水管线、卫生洁具、空调、机械换气装置等设备 的位置、选型与安装,应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产生噪声影响,
的位置、选型与安装,应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产生噪声影响。 7.1.6设备机房宜集中布置,电梯井、管道井、水泵房、风机 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管线穿 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1.6设备机房宜集中布置,电梯井、管道井、水泵房
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管线穿 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2.1居住套型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日照 控制标准应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技术规定。 7.2.2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等主要房间的窗地比不应小 于1/7,当窗地比小于1/5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 于0.45。
7.2.1居住套型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日照
7.3.1住宅应通过合理的建筑布局、景观绿化、地面铺装、色
7.3.1住宅应通过合理的建筑布局、景观绿化、地面铺装、色 彩选择等手段减少室外热岛效应。
7.3.1住宅应通过合理的建筑布局、景观绿化、地面铺装、色 彩选择等手段减少室外热岛效应。 7.3.2外遮阳设计应依据建筑朝向、日照、采光、通风、隔热 现野等合理确定遮阳形式。南、北向外窗宜采取建筑外遮阳措 滨阳址神海阳数
7.3.2外遮阳设计应依据建筑朝向、日照、采光、通风、隔热、 视野等合理确定遮阳形式。南、北向外窗宜采取建筑外遮阳措 施。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 SD不应大于 0. 8。
7.4.1建筑总体布局应考虑区域主导风向,楼栋布置应
:1建筑总体布局应考虑区域主导风向,楼栋布置应有利于
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宜做风环境模拟 分析。 7.4.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等空间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条件。 7.4.3住宅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 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7.5.1住宅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空气质量标准宜符合 表 7. 5. 1 的规定
表 7. 5. 1 住区空气质量标准
7.5.2住宅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 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格 控制室内装修污染
7.6.1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侵入室 内的措施。 7.6.2住宅的屋面、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的设计温度、湿度条
7.6.1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侵 内的措施。
7.6.2住宅的屋面、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的设计温度、湿度
8.1.1住宅建筑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和设备、配件选型应适应老 年人的使用和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
1.2住宅卫生器具配置应符合下
1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 器具》CJ/T164的有关要求; 2厨房、卫生间的水嘴和淋浴器应采用单控式水嘴,公共 场所卫生间宜采用感应式水嘴; 3住宅卫生间应采用坐便器,且宜采用虹吸式坐便器,坐 便器冲洗水箱的开关宜设置在侧边;公共场所卫生间宜采用感应 式冲洗阀:当采用鳟便器时不应配置脚踏式冲洗阀: 4卫生间沫浴宜配置带手提式莲蓬头淋浴器,软管长度不 宜小于1.5m; 5卫生器具用水点处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 6除淋浴器、洗衣机的排水地漏外,住宅厨房、卫生间等 其他部位若设置地漏,应采用密闭地漏。 8.1.3热水系统应采取防烫伤措施,集中热水系统的管道回水 循环宜采用同程布置。淋浴器宜配置恒温阀,配水点出水温度低 于45℃的时间不宜大于10s,冷、热水管道宜暗敷,明敷时应采 取防护措施并有明显标识。
8.1.3热水系统应采取防烫伤措施,集中热水系统的管道口
8.1.3热水系统应采取防烫伤措施,集中热水系统的
循环宜采用同程布置。淋浴器宜配置恒温阀,配水点出水温度低 于45℃的时间不宜大于10s,冷、热水管道宜暗敷,明敷时应采 取防护措施并有明显标识,
水管、通气管不得穿越住户的卧室、客厅、餐厅,并不宜靠近与 卧室相邻的内墙。排水管道应选用低噪声的排水管材或采取降低
会或下层,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 规范》GB 50118 的规定
1应根据国家、地方现行消防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设 置消防给水设施; 2室内消火栓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家用喷头。 8.1.7建筑内的给水排水立管的附件和设施,宜设置在管道井 内,当布置在公共区域内时,应保证公共区域的净宽尺寸满足相 关规范要求,且不得影响人员的活动和出行。 8.1.8建筑出入口和室外人行通道上的给水排水构筑物应符合 下列要求: 1排水沟盖板或雨水口算子不应妨碍轮椅的通行和拐杖等 其他代步工具的使用,且应采用防滑盖板或算子,排水沟宜采用 线性排水沟或暗沟。 2水表井、阀门井、检查井不宜设置在建筑出入口或室外 人行通道上。无法避免时,并盖应采取牢固的固定和防滑措施, 并应与路面保持平整
8.2.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等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 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 8.2.1的规定:
表 8. 2. 1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8.2.2空调出风不宜直接吹向人体,卧室的空调出风不应直接 吹向床头,起居室(厅)的空调出风不宜直接吹向沙发、空调宜 配置遥控器
8.2.3卫生间冬季宜采取有效的供暖措施。 8.2.4住宅内的空调采暖系统宜采取分室温度控制措施,且各 个房间之间的温差不宜过大;条件允许时,宜采取除湿措施,防 止地面出现返潮现象。
8.2.4住宅内的空调采暖系统宜采取分室温度控制措施,且各
8.2.5卫生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条件, 8.2.6厨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条件
8.2.5卫生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8.2.7宜设置新风换气系统。新风换气系统的动力设
在非卧室、起居室(厅)的位置,且预留出更换滤网组件的操作 空间。新风换气系统的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位置 且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设置新风换气系统时,应预留风管穿 梁、穿剪力墙的预埋洞位置。
术、才 8.2.8空调通风的设备及进排风口的噪声级应满足表7.1.1的 要求,否则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 穴润笙友
8.2.8空调通风的设备及进排风口的噪声级应满足表7.1.1的
应设置防止人员接近的栏杆或其他不影响设备使用的遮挡物。
8.3.1配电线路的保护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配电线路的保护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户配电箱内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宜采用电磁式;
住户配电箱内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宜采用电磁
2住户内的照明、插座、热水器、空调回路均应装设剩余 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照明回路应独 立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插座、热水器、空调回路可共用剩 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住户内的照明、插座、热水器、空调等配电线路应采用 穿管暗敷设
8.3.2照明和插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厅、电梯前厅、走道、楼梯间、车库等公共空间和起 居室(厅)、卧室、餐厅、厨房、卫生间等套内空间的照度标准 宜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照明标准 置高一级,灯具应避免产生直接眩光,住宅套内光源色表特征宜 为暖色,其相关色温宜小于3300K,宜采用高显色光源,显色指 数(Ra)不应小于80; 2住宅套内起居室(厅)、走道、卧室等宜采用多点控制照 明开关,照明开关宜采用带指示灯的宽板开关;卧室的门边和床 头墙上应设置可控制房间内照明的灯开关; 3在卧室至卫生间的过道宜设置脚灯,脚灯距地宜 为0.40m; 4住宅套内上下楼梯平台与踏步联结部位,在其临墙离地 0.40m处宜设置低位照明灯: 5住宅套内卫生间洗面台宜设置局部照明; 6住宅套内起居室(厅)、卧室的一般电源插座安装高度宜 为0.60~0.80m,卧室的一般电源插座数量不应少于3组; 7室外供老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应设置夜间照明设施; 8建筑出人口应设置夜间照明设施,
8.3.3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每层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建筑 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市政工艺、技术,其套内应设置火灾 探测器;
2高层住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等消防配 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8.3.4呼应信号系统应符合下列
1室内老年人活动室、卧室床头墙上及卫生间厕位旁应预 留设置紧急呼救按钮的管线,呼应信号可通过安防系统或智能化 系统反馈给物业管理中心、消防控制室或社区服务中心; 2室外总体供老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应结合灯柱或景观构筑 物设置老人呼叫按钮,呼应信号可通过安防系统或智能化系统反 馈给物业管理中心、消防控制室或社区服务中心; 3呼应信号装置应使用50V以下安全电压
1总体出入口闸机应采用摆闸,不应采用辊闸和翼闸; 2门禁系统内侧门开关按钮应靠近开启扇,安装高度距地 宜为 1. 10m
8.3.6住宅厨房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时应预留设置可炼
标准血压警装置的管线。报警信号可通过安防系统反馈给物业管理中心、 消防控制室或社区服务中心
1为方便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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