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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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7-13
  • 发 布 人: 薛晓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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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供电线路路径的选择应合理,应避开易撞、易碰、易 水冲刷和气体腐蚀的地带,并应避开热力管道、河道和施二 通频繁等场所。

    3.2.2施工现场内的低压架空线路在人员频繁活动区或大型机 具集作业区,应采用绝缘线。绝缘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并不 得直接捆绑在电杆、树木、脚手架上,不得拖拉在地面上;埋地 敷设时必须穿管,管内不得有接头,其管口应密封。

    3.2.2施工现场内的低压架空线路在人员频繁活动区或大型机

    安全网标准3.2.3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3.2.3.1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应大丁导线允许载流量。 3.2.3.2线路末端的允许电压降不应大于额定值的5%。 3.2.3.3导线跨越铁路、公路或其他电力线路时,铜绞线截面 不得小于16mm;钢芯铝绞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铝绞线不 得小于35mm。 3.2.4线路相互交叉时,不同线路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 合表3.2.4的规定。

    路交叉时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3.2.5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在最大弧垂时应符合表 3.2.5 的规定。

    在最大弧垂时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

    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和最大风偏时与建筑物凸出部分用 距离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3.2.6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和最大风偏时与建筑物凸出部分的

    导线与建筑物凸出部分之间的最小距离(m) 表32

    3.2.7当施工现场儿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路必须位于低 压线路上方;电力线路必须位于通讯线路上方;同杆架设的线路 横担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3.2.7的规定值。

    回杆架设的线路横担最小垂直距离(m

    主:转角或分支线为单回路,其分支线横担距主干线横担为0.6m,为双回 时,其分支线横担距上排主干线横担为0.45m,距下排主干线横担 0.6m。

    3.2.8线路不同档距时的弧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10kV及以, 下架空线路安装曲线的规定。‘: 3.2.9在同一档距内,一根导线的接头不得多于1个;同一条 线路在同一档距内接头不应超过2个。 3.2.10架空线路跨越公路、铁路或其他电力线路及厂内道路处 不应有接头。

    3.3.1供电电缆应沿道路路边或建筑物边缘理设,并宜沿直线 敷设;转弯处和直线段每隔20m处应设电缆走向标志。 3.3.2电缆直埋时,其表面距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0.2~0.7m; 电缆上下应铺以软土或砂士,其厚度不得小于100mm,并应盖 砖保护

    内;管的两端宜伸出路基2m。

    物、构筑物架设,其架设高度不应低于2m;接头处应绝 好,并应采取防水措施。

    3.3.5.电缆直理时,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管道、道

    .3.5.电缆直理时,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管道、道路, 物等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舒电缆平行敷设子管道的上方或下方。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 行:

    前后1m范围内,当电缆穿入管中或用隔板隔开时,其交叉 可减为0.25m。

    3.3.5.2电缆与热力管道(管沟)及热力设备平行、交叉时, 应采取隔热措施,使电缆周围士壤的温升不超过10。: 3.3.5.3电缆与热力管道(管沟)、油管道(管沟)、可燃气体 及易燃液体管道(管沟)、热力设备或其他管道(管沟)之间,

    虽距离能满足要求,但检修管路可能伤及电缆时,在交叉点前后 1m范围内,尚应采取保护措施;当交义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将电缆穿人管中,其距离可减为0.25m。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道路、建筑物之间

    缆之间、电缆与管道、道路、建筑

    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距离

    3.3.6进入变电所、配电所的电缆沟或电缆管,在电缆敷设完 成后应将管口堵实。

    电力系统接地 外露可导电部分

    图 4.1.1 ~2 TT 系统

    4.1. 工类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与该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 架,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 注:工类电气设备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4.1.3.1架空线路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与电源变压器 的距离超过50m以上时,其保护零线(PE线)应作重复接地: 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2。 4.1.3.2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 护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4.1.3.3保护零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保护零线的最小截面 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4.1.6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

    4.2.1位于山区或多雷地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应装设独立避雷 针:高压架空线路及变压器高压侧应装设避雷器或放电间隙。 4.2.2施工现场和临时生活区的高度在20m及以上的井字架、 御手架、正在施工的建筑物以及塔式起重机、机具、烟窗、水塔 等设施,均应装设防雷保护。 4.2.3高度在20m以上的大钢模板,就位后应及时与建筑物的

    .2.3高度在20m以上的钢模板,就位后应及时与建筑 接地线连接。

    5.1.1采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 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5.1.2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带故障 运行。

    5.2.1配电箱和开关箱应安装牢固,便于操作和维修。 5.2.2落地安装的配电箱和开关箱,设置地点应平坦并高出地 面,其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5.2.3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宜设在箱的下面或侧 面,电源的引出线应穿管并设防水弯头。 5.2.4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 牢固,导线端头应采用螺栓连接或压接。 5.2.5具有3个回路以上的配电箱应设总刀闸及分路刀闸。每 一分路刀闸不应接2台或2台以上电气设备,不应供2个或2个 以上作业组使用。

    备,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可靠,触头没有严重烧蚀现象。

    行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 规程》的规定。 5.4.2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住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测绝缘。 5.4.3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通电前应做好保护接 地或保护接零。 5.4.4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 关和保护,严禁1台开关接2台及2台以上电动设备。 5.4.5移动式电动工具的电源开关应采用双刀开关控制,其开 关应安装在使于操作的地方。 5.4.6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当采用插座连接时 其插头、插座应无损伤、无裂纹,且绝缘良好。 5.4.7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因故离开现场暂停工作或遇突然停 电时,应拉开电源开关。‘

    5.4.9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线,

    铜芯多股橡套软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电缆 应避开热源,且不得拖拉在地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 取防止重物压坏电缆等措施。

    5.5.1根据施工需要,电焊机宜按区域或标高层集中 应编号。

    5.5.1根据施工需要,电焊机宜按区域或标高层集中设置,开 应编号。 5.5.2布置在室外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场所,并应设棚遮 蔽。

    5.5.2布置在室外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场所,并应设棚遮

    5.5.3 电焊机的外亮应可靠接地,不得多台审联接地。 5.5.4电焊机各线卷对电焊机外壳的热态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 0.4MQ。

    5.5.5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应装安全保护罩。直 流电焊机的调节器被拆下后,机壳上露出的孔洞应加设保护罩。 5.5.6电焊机一次侧的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不得随地拖拉, 其长度不宜大于5mc 5.5.7电焊机的电源开关应单独设置。直流电焊机的电源应采 用启动器控制。

    5.5.7电焊机的电源开关应单独设置。直流电焊机的电源应采 用启动器控制。

    5.8电焊把钳绝缘必须良好

    5.5.9电焊机二次侧引出线宜采用

    5.6.1’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6.5轨道式起重机自动卷线装置动作必须灵活可靠;电 寻在地上拖拉。

    5.6.6中、小型起重机上或其附近,应设能断升电源的

    6.8未经有关人员批准,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和接线方 寻随意改动。

    6.1.1施工现场供用电电气设备及电力线路的选型和安装,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及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 范》的规定。 6.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严禁产生火花。当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6.1.3 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导线应采用防爆橡胶绝缘线。 6.1.4 使用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应采取防爆措施。 6.1.5严禁带电作业。更换灯泡应断开电源。 6.1.6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必须接地或接 零。保护零线不得随意断开;当需要断开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L作完结后应立即恢复。

    6.2.1变电所、配电所宜设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 宜设在有腐蚀性物质装置的下风侧。 6.2.2变电所、配电所与重腐蚀场所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2.2 的规定。

    变电所、配电所与重腐蚀场所的最小距离(m) 表 6.2.2

    I类腐蚀环境和Ⅱ类腐蚀环境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6.2.36~10kV配电装置设在户外时,应选用户外防腐型电气 设备。 6.2.4 6~10kV配电装置设在户内时,应选用户内防腐型电气 设备。户内配电装置的户外部分,可选用高一级或两级电压的电 气设备。

    6.2.5在腐蚀环境的10kV及以下线路采用架空线路时

    水泥杆、角钢横担和耐污绝缘子。绝缘子和穿墙套管的额定电 压,应提高一级或两级。1kV及以下架空线路,宜选用塑料绝 缘电线或防腐铝绞线。1kV以上架空线路,宜选用防腐钢芯铝 绞线。 6.2.6配电线路宜采用全塑电缆明敷设。在I类和Ⅱ类腐蚀环 6.2.7腐蚀坏境中的电缆芯线中间不宜有接头。电缆芯线的端 部,宜用接线鼻子与设备连接。 6.2.8密封式配电箱、控制箱等设备的电缆进、出口处,应采 取密封防腐措施。

    6.3.1在特别潮湿的环境中,电气设备、电缆、导线等,应选 用封闭型或防潮型

    6.3.1在特别潮湿的环境中,电气设备、电缆、导线等,应选 用封闭型或防潮型。 6.3.2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和管道均应接地良好。 6.3.3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提式电动工具,应加装漏电保护器 或选用双重绝缘设备。长期停用的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测绝缘。

    6.3.5潮湿环境不宜带电作业,一般作业应穿绝缘靴或站在绝 缘台上。

    7.0.1照明灯具和器材必须绝缘良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 标准的规定。 7.0.2照明线路应布线整齐,相对固定。室内安装的固定式照 明灯具悬挂高度不得低于2.5m,室外安装的照明灯具不得低于 3m。安装在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水型灯头。 7.0.3现场办公室、宿舍、工作棚内的照明线,除橡套软电缆 和塑料护套线外,均应固定在绝缘子上,并应分开敷设;穿过墙 壁时应套绝缘管。 7.0.4照明电源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并不得接近热源和直 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时,在竹木脚手 架上应加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和绝缘子。 7.0.5照明开关应控制相线。当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应接在 中心触头上。, 7.0.6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7.0.6.1电压不得超过36V。 7.0.6.2在金属容器和金属管道内使用的行灯,其电压不得超 过12V。 7.0.6.3 行灯应有保护罩。 7.0.6.4 行灯的手柄应绝缘良好且耐热、防潮。 7.0.6.5.行灯的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7.0.6.6行灯变压器必须采用双绕组型。行灯变压器一、二次 侧均应装熔断器;金属外壳应做好保护接地或接零措施。 7.0.7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带进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7.0.8变电所及配电所内的配电盘、配电柜及母线的正上方,

    不得安装灯具(封闭母线及封闭式配电盘、配电柜除外)。 7.0.9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 灯具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子 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 措施。

    8.0.1供用电设施投入运行前,用电单位应建立、健全用电管 理机构,组织好运行、维护专业班组,明确管理机构与专业班组 的职责。 8.0.2用电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操作规 定;运行及维护人员必须学习这些操作规定,熟悉本单位的供用 电系统。

    理机构,组织好运行、维护专业班组,明确管理机构与专业班纽 的职责。 :、 8.0.2用电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操作规 定;运行及维护人员必须学习这些操作规定,熟悉本单位的供用 电系统。 8.0.3用电单位必须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电 安全负责人。 8.0.4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8.0.4.1: 经医生检查无碍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 8.0.4.2 掌握必要的电气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8.0.4.3掌握触电解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8.0.5用电单位的运行及维护人员,必须学习和熟悉本规范的 有关规定,并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 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范,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电气工作。 8.0.6新参加工作的维护电工、临时工、实习人员,上岗前必 须经过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在正式电工带领下,方可参加指定 的工作。 8.0.7变电所(配电所)值班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8.0.7.1 熟悉本变电所(配电所)的系统、运行方式及电气设 备性能。 ·8.0.7.2 持证上岗,掌握运行操作技术。 8.0.7.3 能认真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8(8变由所(配电所)值班负责人或单独值班人应由有实

    8.0.3用电单位必须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电

    8.0.8变电所.(配电所)值班负责人或单独值班人,

    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8.0.9变电所(配电所)值班人员单独值班时,不得从事检修 工作。 8.0.10变电所(配电所)内必须配备足够的绝缘手套、绝缘 杆、绝缘垫、绝缘台等安全工具及防护设施。 8.0.11供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必须配备足够的常用电气绝 缘工具,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电气性能试验。电气绝缘工具 严禁挪做它用。 8.0.12各种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每次巡视检查的情 况和发现的问题应记人运行日志内。 8.0.12.1低压配电装置、低压电器和变压器,有入值班时 每班应巡视检查1次。无人值班时,至少应每周巡视1次。 8.0.12.2配电盘应每班巡视检查1次。 8.0.12.3架空线路的巡视和检查,每季不应少于1次。 8.0.12.4车间或工地设置的1kV以下的分配电盘和配电箱, 每季度应进行1次停电检查和清扫。 :8.0.12.5500V以下的铁壳开关及其他不能直接看到刀闸的开 关,应每月检查1次。 8.0.13室外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除经常维护外,遇大风、暴 雨、冰霉、雪、霜、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加强对电气设备的逊视 和检查;巡视和检查时,必须穿绝缘靴且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 针。 8.0.14新投入运行或大修后投入运行的电气设备,在72h内应 加强巡视,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按正常周期进行巡视。 8.0.15供用电设施的清扫和检修,每年不宜少丁2次,其时间 应安排在雨李和冬李到来之前。 8.0.16电气设备或线路的停电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8.0.16.1一次设备完全停电,并切断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二 次侧开关或熔断器。

    8.0.16.2设备或线路切断电源并经验电确无电压后,方可装 设接地线,进行工作。 8.0.16.3工作地点均应悬挂相应的标示牌。 8.0.17在靠近带电部分工作时,应设监护人。工作人员在工作 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8.0.17 的规定。

    王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最小安全

    8.0.18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8.0.18.1现场需要用电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用电管理 部门批准,通知维护班组进行接引。 8.0.18.2接引电源工作,必须由维护电工进行,并应设专人 进行监护。 8.0.18.3 施工用电用毕后,应由施工现场用电负责人通知维 护班组,进行拆除。 8.0.18.4 严禁非电工拆装电气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源。 8.0.18.5 配电室和现场的开关箱、开关柜应加锁。 8.0.18.6 电气设备明显部位应设“严禁靠近,以防触电”的标 志。 8.0.18.7 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 8.0.18.8 施工现场大型用电设备、大型机具等,应有专人进 行维护和管理。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规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加单位:电力部建设协调司 北京电力建设公司 冶金部自动化研究院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岗易开森李志耕刘寄平 周敏峰马长瀛 张春生 25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标准定额 司发文(90)建标技字第5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 编,具体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会同铁道部专业设 计院、治金部自动化研究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北京建工集团 总公司和电力部建设协调司等单位共同编制的国家标准《建设工 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现已编制完成,经建设部1993年 12月30日以建标(1993)22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该标准在制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了美国标准、原苏联标准 和C国际标准,收集了国内有关地方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资 料。编制组重点调查了冶金、民用建筑、石油、煤炭、电力等工 星的施工用电情况及要求,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 后由电力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 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 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电力建设研究所(地 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0.1施工现场的供用电设施一般比较简陋,使用期限短,且 随施工的进展,供用电设施和用电负荷也在不断的变动。因此。 为了确保施工供用电系统在施工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大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规 范。 1.0.2指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电压在10kV及以下的施工用电 设施。由于对水下、井下、坑道的施工用电,还需要进一步调研 总结经验,故对水下、并下、坑道的施工,本规范暂不适用。 1.0.3随看施工的进展,施工供用电设施需要经常拆装、移位 等。因此,设计施工用电必须在国家经济政策允许下,做到安全 可靠,确保质量,经济合理。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

    2.1.1采用柴油发电机或其他发电设施供电不经济、不稳定

    2.1.3站区内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2.1.3.1机房的布置首先应满足生产工艺、运行程序的需要; 其各建筑物的布置要合理紧凑,节约用地,减少基建及运行费 用,便于维护、管理。 2.1.3.2主要考虑机组运行时产生的噪音和排放的烟气对顺风 方向污染大,对逆风方向污染小,以减少污染危害。 2.1.3.3水池散发的水汽,在寒冷地区的冬季会使室外配电装 置的场地和导线结冰,影响安全运行。水汽落到机房墙上,影响 墙的耐久性,故冷却水池和喷水池应布置在机房和室外配电装置 的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这样可减少水汽落到配电装置上 和机房墙上。 2.1.3.4为避免站区内积水和雨水进入站房,影响设备的止常 运行,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认为站区内有0.5%的排水坡度较 为合适。

    2.1.4柴油发电站的燃油多使用轻柴油,在燃用前必须经

    5按环保要求,电站的废油、残油、事故敌排油,不得排 或渗人地下,故要设油池回收,其储油量是按上述要求而 油池的设置要满足防火要求

    2.1.5按环保要求,电站的废油、残油、事故排油,不得排入

    2.1.6几台机共用排烟管道会增加排烟阻力,降低机组

    检修不方便,故单独设置。 柴油机排烟温度高达400~500℃,故机房内架空敷设的排 烟管表面应有隔热层。在机房地沟内敷设的排烟管上方有燃油管 交叉通过时,个别发电站曾发生过燃油管漏油滴到无隔热层的排 烟管上弓起火灾的事故,故要求穿越油管的排烟管表面应敷设石 棉水泥等防火隔层。排烟管在机房外垂直敷设的管段,距机房墙 小于1m或高出机房屋檐的管段低于1m时,高温的烟气容易飘 进机房与油汽混合产生易燃气体或污染机房的空气。 2.1.8为防止发电机绝缘损坏导致工作人员触电,故采取拖车 接地措施。接地可单独设临时接地极,也可接到埋设在地下无可 燃性气体或无爆炸物质的金属管道上,以及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 建筑物的金属架构上。 2.1.11确定机组总容量的前提是充分地供给负荷,此外尚应校 核启动最大一台异步电动机的启动能力。后者应按国家标准 《250至300kW柴油机组基本技术条件》的规定,全压启动大容 量鼠笼型电动机,发电机母线上的最大瞬时电压降不应超过额定 值的20%。 2.1.12保证发电机运行安全和机组运行稳定的必要措施。

    接地措施。接地可单独设临时接地极,也可接到埋设在地 燃性气体或无爆炸物质的金属管道上,以及与大地有可靠逆 建筑物的金属架构上。

    2.1.11确定机组总容量的前提是充分地供给负荷,正

    核启动最大一台异步电动机的启动能力。后者应按国家 《250至300kW柴油机组基本技术条件》的规定,全压启动 量鼠笼型电动机,发电机母线上的最大瞬时电压降不应超 值的20%。

    2.1.12保证发电机运行安全和机组运行稳定的必要措施。 2.1.13发电机主回路的自动空气开关具有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

    变电所、配电所的所址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2.1.1、2.2.1.2靠近电源,接近负荷中心,以减少投资和 耗。提高供电质量。

    2.2.1 变电所、配电所的所址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区内不得积水,故地面应考虑定的排水坡度。

    些污染严重的地区,户外变电所发生过闪络事故

    《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在保 证安全的前提下,确定了控制室、配电室及变压器室的耐火等 级。

    2:2.3变压器台结构简单、施工方便、节约材料、运行安全,

    2.3变压器台结构简单、施工方便、节约材料、运行安 适用于小容量变压器的安装。2.5m已超过一般人仲手摸 度环保标准,可保证行人及设备安全。

    2.2.4变压器台的强度、稳定性及二次侧电气设备的选择,容

    在400kVA以上的变压器不宜设在柱上,而应采用地 。根据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热 有关规定,为了变压器的安全运行和防止人身触电事故 ,又规定了必要的安装条件。

    2.7主要是防止电缆头爆炸时影响变压器的安全运行和 电缆与变压器之间产生电容电流。

    2.2.8、2.2.9

    用的逐渐增多。为保证安全,在安装和使用时,除应按产 条件和有关规程管道标准,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试验外,还应做 本接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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