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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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 布 人: 薛晓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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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坑周边承受坑侧士、水压力及一定范围内地面荷载的屏 告构。

    在基坑内用以承受围护墙传来荷载的构件或结构体系。

    通信标准anchor rod

    一端与围护墙联结,另一端锚固在土层或岩层中的承受围护 墙传来荷载的受拉杆件。

    设置在围护墙顶部并与围护墙连接的用于传力或增加围护墙 整体刚度的梁式构件

    monitoring point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其变化特征的观测

    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

    frequencyofmonitoring

    为保证建筑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对监测对象可能出现异常、 危险所设定的警戒值。

    3.0.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 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 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0.2基坑工程设计提出的对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应包括 监测项月、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3.0.3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 需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 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3.0.4监测工作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1接受委托。 2现场踏勘能盗料

    接受委托。 2 现场踏勘,收集资料。 3 制订监测方案。 4 监测点设置与验收,设备、仪器校验和元器件标定。 5 现场监测。 6 监测数据的处理、分析及信息反馈。 7 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和报告。 S 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 3.0.5 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阶段的主要工作应包括: 1 了解建设方和相关单位的具体要求。 2收集和熟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气象资料、地下工程和基 坑工程的设计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管理规划)等。 3按监测需要收集基坑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的原始资料和 使用现状等资料。必要时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法保存有关资料

    或进行必要的现场测试取得有关资料。 4通过现场踏勘,复核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关系,确定拟 监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5了解相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情况。 3.0.6 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 3 监测目的和依据。 4 监测内容及项目。 5 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 6 监测方法及精度。 7 监测期和监测频率。 8 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蓝测措施。 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10 监测人员的配备。 11 监测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 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3.0.7 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 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2 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 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3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5 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3.0.8监测单位应产格实施监测方案。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 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 监测方案。 3.0.9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

    价及时向建设方及相关单位做信息反馈,当监测数据达到监

    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 .0.10基坑工程监测期间建设方及施工方应协助监测单位保护 监测设施。 3.0.111 蓝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建设方提供以下资料,并按 当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 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2 测点布设、验收记录。 3 阶段性监测报告。 4 监测总结报告。

    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 3.0.10基坑工程监测期间建设方及施工方应协助监测单位 监测设施

    4.1.2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 1 支护结构。 2 地下水状况。 3 基坑底部及周边上体。 4 周边建筑。 5 周边管线及设施。 6 周边重要的道路。 7 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4.1.3 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 配。应针对监测对象的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套并形成 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

    表4.2.1建筑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表

    :基坑类别的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执行

    GB50202—2002执行

    当基坑周边有地铁、隧道或其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施时,监测项月应与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

    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均应由专人进行巡视

    .2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支护结构: 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2)冠梁、围擦、支撑有无裂缝出现; 3)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4)止水幕有无开裂、渗漏; 5)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沉陷及滑移; 6)基坑有无涌土、流沙、管涌。 2施工工况: 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支锚设置是否与设计要 求一致;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 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基坑周边地面有无超载。 3周边环境: 1)周边管道有无破损、泄漏情况; 2)周边建筑有无新增裂缝出现; 3)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4)邻近基坑及建筑的施工变化情况。 4监测设施: 1)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 2)蓝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 3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5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3巡视检查宜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锤、钉、量尺、放大镜等工 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

    4.3.4对自然条件、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境、监测

    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与仪器监 进行综合分析。 巡视检查如发现异常和危险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其 美单位。

    的巡视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与仪器监 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3.5巡视检查如发现异常和危险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 相关单位。

    5.1.1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 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应满足 监控要求。

    5.1.2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

    .1.3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的位置应避 得物,便于观测。

    5.2.1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蓝测点应沿基 坑周边布置,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 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位移监 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顶或基坑坡顶上。 5.2.2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周边的 中部、阳角处及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水平间距宜为20m~ 5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1个。 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位移时,当测斜管埋设在围护墙体内。 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围护墙的深度;当测斜管理设在土体中,测斜 管长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5倍,并应大于围护墙的深度 以测斜管底为固定起算点时,管底应嵌人到稳定的十体中。 5.2.3围护墙内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 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水平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竖直方向监测点

    5.2.1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蓝测点应沿基 坑周边布置,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蓝测点水平间距不 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位移监 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顶或基坑坡顶上。

    1监测点宜设置在支撑内力较大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控 制作用的杆件上。 2每层支撑的内力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各层支撑的监测点 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 3钢支撑的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支点间1/3部位或支撑的 端头;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支点间1/3部位,并避升 节点位置。 4每个监测点截面内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及布置应满足不同 传感器测试要求。

    5.2.5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

    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上。蓝测点不应少于立柱总根 5%,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应少于10%,且均不应少于3根。 的内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受力较大的立柱上,位置宜设在坑底 各层立柱下部的1/3部位

    5.2.6锚杆的内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

    基坑每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段宜布置监测点 层锚杆的内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总数的1%~3%,并 少于3根。各层蓝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 测试点宜设置在锚头附近和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

    基坑每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段宜布置监测点 测点数量和间距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 保持一致。每根土钉杆体上的测试点应设置在有代表性的受 置.。

    5.2.8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部面布置,部面宜选择在基坑的中 央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部面数量不应少于2个。 2同一剖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10m~30m,数量不应少

    5.2.9围护墙侧问土压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土质条件变化较大或其他有代表性 的部位。 2平面布置上基坑每边不宜少于2个监测点。竖向布置上 监测点间距宜为2m5m,下部宜加密。 3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应至少布设1个测点,且 宜布置在各层土的中部。 5.2.10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 表性的部位。竖向布置上监测点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 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竖向间距宜为2m~5m,数量不宜少于3

    1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土质条件变化较大或其他有代表性 的部位。 2平面布置上基坑每边不宜少于2个监测点。竖向布置上 监测点间距宜为2m~5m,下部官加密。 3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应至少布设1个测点,且 宜布置在各层土的中部。 5.2.10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 表性的部位。竖向布置上监测点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 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竖向间距宜为2m~5m,数量不宜少于3 个。 5.2.11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内地下水位当采用深并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 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并点、喷射井点 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 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 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m~50m。相邻 建筑、重要的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当有止水雌幕 时,宜布置在止水唯幕的外侧约2m处。 3水位观测管的管底理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充 许地下水位之下3m~5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 测的承压含水层中。 4回灌并点观测并应设置在回灌并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5.2.11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内地下水位当采用深开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 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并点、喷射井点 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 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 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m~50m。相邻 建筑、重要的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当有止水雌幕 时,宜布置在止水惟幕的外侧约2m处。 3水位观测管的管底理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充 许地下水位之下3m~5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 测的承压含水层中。 4回灌井点观测井应设置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问。

    1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 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测范围

    周边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测范围。

    5.3.2位于重要保护对象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监测点的布置,尚 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要求。

    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要求。

    5.3.3建筑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四角、沿外墙每10m~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且每侧不少于3个监测点。 2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 3 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 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 5 新、旧建筑或高、低建筑交接处的两侧。 6 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应少于4 点。

    部位的墙上或柱上、裂缝两侧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

    1监测点宜布置在建筑角点、变形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 2监测点应沿主体项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 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 3当由基础的差异沉降推算建筑倾斜时,监测点的布置应符 合本规范第5.3.3条的规定。 5.3.6建筑裂缝、地表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 置,当原有裂缝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对需要 观测的裂缝,每条裂缝的监测点至少应设2个,且宜设置在裂缝的 最宽处及裂缝末端

    1应根据管线修建年份、类型、材料、尺寸及现状等情况,确 定监测点设置。 2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 位,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15m~25m,并宜延伸至基坑边缘以外

    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管线。 3供水、煤气、暖气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在无法埋 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设置间接监测点。 5.3.8基坑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点宜按监测部面设在坑边中 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剖面应与坑边垂直,数量视具体 情况确定。每个监测剖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5.3.9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布置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 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在竖向布置上测点宜设 置在各层土的界面上,也可等间距设置。测点深度、测点数量应视 具体情况确定

    5.3.8基坑周边地表坚向位移监测点宜按监测部面

    6.1.1监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基坑类别、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当

    1每个基坑工程至少应有3个稳定、可靠的点作为基准点。 2工作基点应选在相对稳定和方便使用的位置。在通视条 件良好、距离较近、观测项目较少的情况下,可直接将基准点作为 工作基点。 3监测期间,应定期检查工作基点和基准点的稳定性。 6.1.3监测仪器、设备和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 靠性。 2应经过校准或标定,且校核记录和标定资料齐全,并应在 规定的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3监测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 以及监测元件的检查。 6.1.4对同一监测项目,监测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相同的观测方法和观测路线。 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固定观测人员。 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6.1.5 监测项自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连 续观测3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 6.1.6地铁、隧道等其他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方法和监测精度应

    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

    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 1.7除使用本规范规定的监测方法外,亦可采用能达到本规 见定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

    6.2.1测定特定方向上的水平位移时,可采用视准线法、小角度 法、投点法等;测定监测点任意方向的水平位移时,可视监测点的 分布情况,采用前方交会法、后方交会法、极坐标法等;当测点与基 准点无法通视或距离较远时,可采用GPS测量法或三角、三边、边 角测量与基准线法相结合的综合测量方法。 6.2.2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的埋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变

    角测量与基准线法相结合的综合测量方法。 6.2.2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的埋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变 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宜设置有强制对中的观测墩,并 宜采用精密的光学对中装置,对中误差不宜大于0.5mm。 6.2.3基坑围护墙(边坡)顶部、基坑周边管线、邻近建筑水平位

    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宜设置有强制对中的观测墩,并 宜采用精密的光学对中装置,对中误差不宜大于0.5mm。 6.2.3基坑围护墙(边坡)顶部、基坑周边管线、邻近建筑水平位

    形测量规范》GJ8的有关规定,置设置有强制对中的观沙

    表6.2.3水平位移监测精度要求(mm)

    注:1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是指监测点相对测站点(如工作基点等)的坐标中误 差,为点位中误差的1//2; 2当根据累计值和变化速率选择的精度要求不一致时,水平位移监测精度优 先按变化速率报警值的要求确定: 3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

    1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是指监测点相对测站点(如工作基点等)的坐标中误 差,为点位中误差的1//2; 当根据累计值和变化速率选择的精度要求不一致时,水平位移监测精度优 先按变化速率报警值的要求确定; 3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

    6.3.1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或液体静力水准等方法。

    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或液体静力水准等方法。 坑底隆起(回弹)宜通过设置回弹监测标,采用几何水准并 专递高程的辅助设备进行监测,传递高程的金属杆或钢尺等

    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等项修正。 3.3围护墙(边坡)顶部、立柱、基坑周边地表、管线和邻近建 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应根据其竖向位移报警值按表6.3.3确定

    表6.3.3竖向位移监测精度要求mm

    注: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是指相应精度与视距的儿何水准测量单

    5.3.4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的精度

    6.3.5各监测点与水准基准点或工作基点应组成闭合 合水准路线。

    各监测点与水准基准点或工作基点应组成闭合环路或附 路线

    6.4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6.4.1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的监测宜采用在墙体或土体 中预理测斜管、通过测斜仪观测各深度处水平位移的方法, 6.4.2测斜仪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0.25mm/m,分辨率不宜低 于0.02mm/500mm。

    6.4.3测斜管应在基坑开挖1周前埋设,埋设时应符合

    1埋设前应检查测斜管质量,测斜管连接时应保证上、下管 段的导槽相互对准、顺畅,各段接头及管底应保证密封。 2测斜管埋设时应保持竖直,防止发生上浮、断裂、扭转;测 斜管一对导槽的方向应与所需测量的位移方向保持一致。 3当采用钻孔法埋设时,测斜管与钻孔之间的孔隙应填充密 实。

    6.4.4测斜仪探头置入测斜管底后,应待探头接近管内温度 量测,每个监测点均应进行正、反两次量测

    6.4.4测斜仪探头置入测斜管底后,应待探头接近管内温度时再

    .4.S 当以工部官口作为层水平位移的起算点的,每次监测均 应测定管口坐标的变化并修正。

    应测定管口坐标的变化并修正。

    6.5.1建筑倾斜观测应根据现场观测条件和要求,选用投 前方交会法、激光铅直仪法、垂吊法、倾斜仪法和差异沉降法 法。

    6.6.1裂缝监测应监测裂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必要时尚 应监测裂缝深度。 6.6.2基坑开挖前应记录监测对象已有裂缝的分布位置和数量, 测定其走向、长度、宽度和深度等情况,监测标志应具有可供量测 的明晰端面或中心。

    6.6.3裂缝蓝测可采用以下方法:

    1裂缝宽度监测宜在裂缝两侧贴理标志,用子分尺或游标卡 尺等直接量测,也可用裂缝计、粘贴安装千分表量测或摄影量测 等。 2 裂缝长度监测宜采用直接量测法。 3 裂缝深度监测宜采用超声波法、凿出法等。 6.6.4裂缝宽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缝长度和深度量 测精度不宜低于1mm。

    6.7支护结构内力监测

    6.7.1支护结构内力可采用安装在结构内部或表面的

    .1支护结构内力可采用安装在结构内部或表面的应变计或

    .7.2混凝土构件可采用钢筋应力计或混凝土应变计等量测 购件可采用轴力计或应变计等量测

    .7.5内力监测传感器理设前应进行性能检验和编号。

    6.8.1土压力宜采用土压力计量测

    6.8.3土压力计埋设可采用埋人式或边界式。埋设时应

    列要求: 1受力面与所监测的压力方向垂直并紧贴被监测对象。 2 埋设过程中应有十压力膜保护措施。 3采用钻孔法埋设时,回填应均匀密实,且回填材料宜与周 围岩土体一致。 4做好完整的埋设记录。 6.8.4土压力计埋设以后应立即进行检查测试,基坑开挖前应至

    6.9.1孔隙水压力宣通过理设钢弦式或应变式等孔隙水压力计 测试。 6.9.2孔隙水压力计应满足以下要求:量程满足被测压力范围的

    要求,可取静水压力与超孔隙水压力之和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 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 0.2%F·S.

    要求,可取静水压力与超孔隙水压力之和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 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5.9.3 孔隙水压力计理设可采用压入法、钻孔法等。 6.9.4孔隙水压力计应事前理设,理设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孔隙水压力计应浸泡饱和,排除透水石中的气泡。 2核查标定数据,记录探头编号,测读初始读数。 6.9.5采用钻孔法埋设孔隙水压力计时,钻孔直径宜为110mm 一130mm,不宜使用泥浆护壁成孔,钻孔应圆直、干净;封口材料 宜采用直径10mm~20mm的干燥膨润土球。 6.9.6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后应测量初始值,且宜逐日量测1周以 上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5.9.7应在孔隙水压力监测的同时测量孔隙水压力计埋设位置 附近的地下水位

    6.9.3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可采用压入法、钻孔法等。

    6.10.1地下水位监测宜通过孔内设置水位管,采用水位计进行 量测。 6.10.2地下水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0mm。 6.10.3潜水水位管应在基坑施工前理设,滤管长度应满足量测 要求;承压水位监测时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采取有效 的隔水措施。 6.10.4水位管宜在基坑开始降水前至少1周埋设,且宜逐日连 续观测水位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11锚杆及土钉内力监测

    6.11.1锚杆和土钉的内力监测宜采用专用测力计、钢筋应力计 或应变计,当使用钢筋束时宜监测每根钢筋的受力。 6.11.2专用测力计、钢筋应力计和应变计的量程宜为对应设计值 的2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11.3锚杆或土钉施工完成后应对专用测力计、应力计或应变 计进行检查测试,并取下一层土方开挖前连续2d获得的稳定测试 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其初始值。

    6.12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

    .12.1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可通过理设磁环式分层沉降标, 分层沉降仪进行量测;或者通过理设深层沉降标,采用水准测量 法进行量测。

    周理设。采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时,应保证沉降管安置到 与士层密贴牢固。

    5.12.3士体分层竖向位移的初始值应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 层沉降标埋设后量测,稳定时间不应少于1周并获得稳定的者 值

    匀值作为测量结果,2次读数较差不大于1.5mm,沉降仪的 清度不宜低于1.5mm;采用深层沉降标结合水准测量时,水 则精度宜参照表6.3.4确定。

    管口高程的变化,然后换算出沉降管内各监测点的高程

    7.0.1基坑工程监测频率的确定应满足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 测项自的重要变化过程而文不遗漏其变化时刻的要求。 7.0.2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 过程。监测期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 对有特殊要求的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 稳定后结束。 7.0.3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类别、基坑及地下工 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而 确定。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对于应测项 自,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开挖后现场仪器监测频率 可按表7.0.3确定。

    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 定。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对于应测 产品质量标准,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开挖后现场仪器监测频 按表 7. 0. 3 确定。

    表7.0.3现场仪器监测的监测频率

    注:1有支撑的支护结构各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应为 1次/1d; 2基坑工程施工至开挖前的监测频率视具体情况确定; AAE

    有支撑的支护结构各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应为 1次/1d;

    1次/1d; 2 基坑工程施工至开挖前的监测频率视具体情况确定; 3 当基坑类别为三级时,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4宜测、可测项目的仪器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7.0.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 漏。 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 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 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11 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 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煤炭标准3.0.1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 管值应满定基 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 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1不得导致基坑的失稳。 2不得影响地下结构的尺寸、形状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 3对周边已有建筑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相关技术规范的要 求或影响其正常使用。 4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管线、设施等正常使用。 5满足特殊环境的技术要求。 8.0.3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由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 速率值共同控制。 8.0.4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土质特征、设计结果及 当地经验等因素确定;当无当地经验时,可根据士质特征、设计结 果以及表8.0.4确定

    8.0.4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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