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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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见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4.2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4.2.1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 器或卤代烷火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 器。
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
4.2.5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
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
4.2.6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非必要场所的
见本规范附录F。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5.1.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 安全疏散。
5.1.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 标志。
5.1.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
5.1.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 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5.1.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
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2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1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 2. 1 的规定。
表5.2.1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5.2.2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 合表 5. 2.2 的规定。
表5.2.2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5.2.3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 研究确定。 5.2.4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 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1.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1.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6.1.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5.1.3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时,应配 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时,增配1具1A的手 提式灭火器。
6.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1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的
2.1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
表6.2.2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7.1.1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
1.1火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火火器 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
7.1.2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
7.2.1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 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 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3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7.2.2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 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2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
1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2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 区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m); 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 (m / A 或 m /B);
表 7.3. 2修正系数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7.3.4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 下式计算:
别(A或 B); N一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7.3.5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1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 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7.3.5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3.5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1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 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 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 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 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 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8 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型号、 数量与设置位置。
附录 A 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表A.0.1手提式灭火器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灭火剂充装量灭火器类型规格代码灭火级别灭火器类型(规格)(型号)LkgA类B类MS/Q331AMS/T355BMS/Q6水型61AMS/T655BMS/Q992AMS/T989B3MP3、MP/AR31A55B4MP4,MP/AR41A55B泡沫6MP6.MP/AR61A55B9MP9、MP/AR92A89B1MF121B2MF221B3MF334B干粉4MF455B(碳酸氢钠)5MF589B6MF689B8MF8144B10MF10144B14:
表A.0.2推车式灭火器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
附录B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
表B.0.1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图例
表B.0.2灭火剂种类图例
表B.0.3灭火器图例举例
附录C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 危险等级举例
附录C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
表C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录 D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表D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危险等级举例1.县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2.设备贵重或可燃物多的实验室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演播室、道具间和发射塔楼4.专用电子计算机房5.城镇及以上的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检房、邮袋库、通信枢纽及其电信机房6.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厨房7.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及后台部位8.住院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9.建筑面积在2000m及以上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展览厅严重危险级10.民用机场的候机厅、安检厅及空管中心、雷达机房11.超高层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的写字楼、公寓楼12.电影、电视摄影棚13.建筑面积在1000m及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辅面14.建筑面积在200m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15.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养老院16.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17.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学校集体宿舍18.县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会议室19.建筑面积在500m及以上的车站和码头的候车(船)室、行李房22
续表D危险等级举例20.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严重21.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危险级22.机动车交易市场(包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其展销厅23.民用液化气、天然气灌装站、换瓶站、调压站1.县级以下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2.一般的实验室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会议室、资料室4.设有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办公室5.城镇以下的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捡房、邮袋库、通信枢纽及其电信机房6.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和厨房7.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观众厅8.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9.建筑面积在2000m以下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展览厅中危险级10.民用机场的检票厅、行李厅11.二类高层建筑的写字楼、公寓楼12.高级住宅、别墅13.建筑面积在1000m以下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铺面14.建筑面积在200m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15.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院16.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17.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集体宿舍18.县级以下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会议室19.学校教室、教研室·23:
附录 E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
表E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
附录F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
表 F. 0. 1 民用建筑类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表F.0.2工业建筑类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总 则 (33 术语和符号 (35 2. 1术语 (35 2.2符号 (37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38 3.1火灾种类 (38) 3.2危险等级 (39 灭火器的选择 (43 4.1 一般规定 (43) 4.2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45 灭火器的设置 (48) 5.1一般规定 (48 5.2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53 灭火器的配置 (56) 6.1 一般规定 (56 6.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5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59) 7. 1 一般规定 (59 7.2计算单元 (60 7.3 配置设计计算 (61
1.0.1本条阐述了制订和修订本规范的意义和自的,强调只有合 理、正确地配置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建筑物内的灭火力量,及时、 有效地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 众所周知,灭火器的应用范围很广,全国各地的各类大、中、小 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都在使用,到处皆有;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 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稍经训练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可 手提或推拉至着火点附近,及时灭火,确属消防实战灭火过程中较 理想的第一线灭火装备。在建筑物内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 确定灭火器的配置规格与数量,合理地定位及设置灭火器,保证足 够的灭火能力(即需配灭火级别),并注意定期检查和维护灭火器, 就能在被保护场所一且着火时,迅速地用灭火器扑灭初起小火,减 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
用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 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亦即:凡是存在 (包括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均应配置 灭火器。这是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在看火灾危险,需要配置 灭火器加以保护。反之,对那些确实不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 建筑场所,当然可以不配置火火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本规范 中的可燃物系指广义范围的可燃烧物质,亦即除了不燃物之外,凡 可燃固体物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金属等都归属于可燃物 的范畴。因此,即使是耐燃物,由于其仍然还是能够燃烧的,故也 属于可燃物。 鉴于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用于扑救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火
灾的定型灭火器,因此,本规范暂定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炸药、弹 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和库房
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和库房。 1.0.3本条规定系根据国内目前尚有少数地区和单位不同程度 地存在着在工程设计阶段不够重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情况和 实际需求而提出的。本条要求在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就应当按照 本规范的各章规定正确选择和配置灭火器,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 的设计与计算,应将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 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建设单 位需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 程)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计算书和建筑灭火器配置清单 送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并将配置 灭火器的所需费用计入基建设备概算。各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 门根据公安部30号令、61号令和本规范,在审核建筑消防工程设 计时就要着手审核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情况,把好这重要的第 一关。这样做,可避免在建筑灭火器配置的事务上前后脱节,互相 推,杜绝以往个别单位一直拖延到建筑物竣工后,或开业前,才 考虑灭火器的配置事务的情况发生,否则就会完全失去制订本规 范的根本意义。各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在对建筑物进行防火 检查时需按照本规范的规定,检查灭火器的实际配置情况,看其是 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是否与消防建审时审定的设计图、计算书相 吻合,特别要注意有个别单位为应付工验收或防火检查,临时购 买或挪借几具灭火器凑数,更要防止有个别单位甚至在需配灭火 器的建筑场所根本就不配置任何灭火器的异常情况发生。 1.0.4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法规,其内容涉及范围较
本节内容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规定”中的有关要求编写的。主要拟定原 则是:所列术语是本规范专用的,在其他规范、标准中未出现过的; 在具体定义中,根据有关规定,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突出特性,尽 量做到定义准确、简明易懂。 本规范现列入4条术语
2.1.1灭火器配置场所是指存在可燃物(广义的可燃物范
灭火器配置场所可能是建筑物内的个房间,诸如:办公室、 会议室、实验室、资料室、阅览室、油漆间、配电室、厨房、餐厅、客 房、歌舞厅、更衣室、厂房、库房、观众厅、舞台以及计算机房和网吧 等;灭火器配置场所也可以是构筑物所占用的一个区域,如可燃物 堆场或油罐区等。
建筑物中的一个独立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一个特殊的房间,例如, 某一办公楼层中的电子计算机房,或者是某一宾馆客房楼层中的 多功能厅,可称之为独立计算单元;或指若于个相邻的且危险等级 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组合部分,例如,办公楼层 中除电子计算机房外的所有的办公室房间,或者是某一宾馆客房 楼层中除多功能厅外的所有的客房房间,可称之为组合计算单元
2.1.3独立计算单元巾灭火器的保护距离,系指由灭火器设置
小型家具/家电的影响;组合计算单元中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在有 隔墙阻挡的情况下,可按从灭火器设置点出发,通过房门中点,到 达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路线的各段折线长度之和计算。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仅受火种类、危险等级和灭火器型 式的制约,而与设置点配置灭火器的规格、数量无关
2.2.1本条系根据本规范第6、7章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与计
2.2.1本条系根据本规范第6、7章建筑火火器的配置设计与计 算的需求,本着简化和必要的原则,列出了6个有关的工程设计参 数的符号、名称及量纲,其内含可见本条和相关章节条文的定义和 说明。
GB/T4327《消防技术文件用消防设备图形符号》,修改采用了国 际标准ISO6790的规定。具体设计时,应当以国家标准和国际标 准的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与本章条文相关的附录A和附录B都是为了便于建筑消防 工程设计,均系根据建设部和公安部的规范主管部门和各地设计 院的要求而编制的。
3.1.1为了便于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人员能正确判定灭火器配
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合理选择与配置灭火器,根据现行国际标和 国家标准《火灾分类》,结合灭火器灭火的特点和灭火器配置设计 工作的需求,本条对灭火器配置场所中生产、使用和储存的可燃物 有可能发生的火灾种类的分类作了原则规定。 3.1.2本条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划分为以下五类,并作 了列举,以方便有关人员的正确理解及合理应用。对于未列举到 的场所,可比对本条各款的定义和举例,然后予以确定。 1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及其 制品等燃烧的火灾。 2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 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燃烧的火灾。 3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烧、内 烷、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4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 等燃烧的火灾。 5E类(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的火灾。如发电机房、变压 器室、配电间、仪器仪表间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在燃烧时不能及时或 不宜断电的电气设备带电燃烧的火灾。E类火灾是建筑灭火器配 置设计的专用概念,主要是指发电机、变压器、配电盘、开关箱、仪 器仪表和电子计算机等在燃烧时仍旧带电的火灾,必须用能达到 电绝缘性能要求的灭火器来扑灭。对于那些仅有常规照明线路和 普通照明灯具而且并无上述电气设备的普通建筑场所,可不按互
3.1.2本条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划分为以下五
粉煤灰标准类火灾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3.2.1英国(BS5306)、美国(NFPA10)和澳大利亚(AS2444) 等国家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技术法规和国际标准(ISO11602) 都将建筑场所划分为三个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 险级。而且上述各国规范、标准划分危险等级的原则是基本相同 的,均以建筑物中生产、使用和储存的可燃物为主要保护对象,并 且以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和可燃物数量为主要考虑因素,结合起 火后的火灾蔓延速度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危险等级,它 与建筑本身的耐火等级并无直接关系,这是因为扑救建筑物中的 大型建筑构件所发生的火灾,并非是仪能用于扑灭初起火灾的灭 火器所能承担的任务。 本条将工业建筑的危险等级划分为严重、中、轻三级。工业建 筑包括厂房及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和库房及露天、半露天堆 场,划分其危险等级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工业建筑场所内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是 划分危险等级的主要因素。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对厂房和库房中的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来划分工业建筑 场所的危险等级。原则上将甲、乙类生产场所和甲、乙类储存场所 列入严重危险级;将内类生产场所和丙类储存场所列人中危险级; 将丁、戊类生产场所和丁、戊类储存场所列人轻危险级。其对应关 系如表1所示
表1配置场所与危险等级对应关
2工业建筑场所内可燃物的数量越多,火灾荷载增大,使 起火后的火灾强度与火灾破坏程度提高,因此应将可燃物数量 多的场所划为严重危险级,可燃物数量少的场所定为轻危险级, 而居于两者之间的可燃物数量较多的场所则可定为中危险 级。 3对于蔓延迅速的火灾,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殃成大火,使 灭火器失去作用,出现火火器火不了火的情况。因此,在火火器 配置场所中,火灾蔓延速度越迅速,相应的危险等级就高。可燃 物的火灾蔓延速度,除了同可燃物本身的燃烧特性有关之外,还 与场所内的环境条件等情况有关。例如,若采取良好的防火分 隔措施和生产工艺密闭操作等安全设施,则可将火灾危险性局 限在一定的部位内,减缓火灾蔓延速度;文如将可燃物堆积储存 得较高,或松散包装,开贮存,则起火后就会增加火灾蔓延速 度。 因此,可将起火后火灾蔓延迅速的场所定为严重危险级,起火 后火灾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定为中危险级,起火后火灾蔓延较缓慢 的场所定为轻危险级。 4一般来说,扑救火灾困难的场所,发生特大火灾或重大火 灾的可能性就越天,造成的后果就越严重,其危险等级就应提高。 因此,可将扑救困难的场所定为严重危险级,扑救较难的场所定为 中危险级,扑救较易的场所定为轻危险级。 5在一日发生火灾就会容易引起重大损失的某些场所,为了 确保在这些场所中有足够的灭火力量,以避免因扑灭不了初起火 灾而产生重大损失,应将其定为严重危险级。 在本规范的附录C中,根据上述因素,列举了工业建筑三个 危险等级的相应场所。对其中没有列举到的场所,可按本条的 原则规定和/或附录C中的举例,进行类比,以确定其危险等 级。
分危险等级的问题上要比工业建筑复杂,但主要应依据灭火器配 置场所的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火用电多少、可燃物数量、火 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危险等级。 从使用性质来看:凡使用性质重要,设备与物资贵重的场 所,一且失火社会影响重大,损失严重者系消防重点保护对象 应列入严重危险级;根据2001年11月发布的第61号公安部令 第13条及其条文说明,本规范附录D将公安部61号令中界定 标准清晰的若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相关场所纳入严重危险 级。 从人员密集程度来看:凡人群密集、来往客流众多,且人群有 可能聚集、停留一段较长时间的建筑场所,诸如大型商场、超市、网 吧、寺庙大殿,以及影剧院、体育馆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旦 发生火灾,就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其危险性很大,则应列 入严重危险级; 从可燃物数量和用火用电多少来看:凡可燃物数量多、可燃装 修多、功能复杂、用火用电多等火险隐惠大的场所也应列入严重危 险级。 从火灾延速度来看:起火后会迅速蔓延的民用建筑场所,一 方面容易引起大火;另一方面,由于火灾蔓延迅速,也会加剧现场 人员的恐慌,影响逃生和救援,将会增加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应列入严重危险级。 从扑救难度来看:建筑结构和功能复杂的场所,其竖向管井 多、隐蔽空间多、火灾蔓延途径也多,起火后扑救难度大:有大量的 有毒烟气产生的场所或人群密集的场所,尤其是在地下建筑场所 起火时,由于火场混乱,外援困难,也往往会增大扑救火灾的难度: 因此应将上述场所划为严重危险级。 同理,按照上述各因素的表现程度的依次降低,可分别定为中 危险级和轻危险级场所。 上述因素与危险等级的具体对应关系如表2所示
路桥图纸表2危险因素与危险等级对应关系
在本规范附录D中,根据上述因素,列举了民用建筑三个危 险等级的若十场所。对其中没有列举到的场所,可按本条的原则 规定和/或附录C中的举例,进行类比,以确定其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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