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361-2005《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图3.1.1墙体结构形式
图3.1.2木骨架组合墙体构成示意图
1分户墙和房间隔墙的构造主要由木骨架、墙面材料、密封 材料和连接件组成。当按设计要求需要时路桥设计、计算,也包括保温材料、隔声 材料和防护材料。 2外墙的构造主要由木骨架、外墙面材料、保温材料、隔声材 料、内墙面材料、外墙面挡风防潮材料、防护材料、密封材料和连接 件组成。
3.1.3未骨架应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规
3.1.4本骨架宜竖立布置(图 3.1.4),木骨架的立柱间
600mm400mm或450mm。木骨架构件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按间距s。的尺寸等分墙体; 2在等分点上布置立柱,木骨架墙体周边均应设置边框; 3墙体上有洞口时,当洞口边缘不在等分点上时,应在洞口 边缘布置立柱;当洞口宽度大于1.50m时,洞口两侧均宜设双根 立柱。
3.2.1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3.2.2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安全等级采用二级,其所有木构件的安 全等级亦采用二级。 3.2.3木骨架组合墙体除自重外,不承受竖向荷载,也无任何支 撑功能。木骨架组合墙体用作外墙时,还应承受风荷载,墙面板应 具有足够强度将凤荷载传递到木骨架。 3.2.4木骨架组合墙体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
3.2.5骨架组合墙体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
3.2.6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木骨架构件的设计表达式应符合 下列要求: 1非抗震设计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设计 表达式
3.2.6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未骨架构件的设计表达式 下列要求:
1非抗震设计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设 达式:
式中Se 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 值; 3.2.7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 合,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式中Se一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 值;
3.2.7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 合,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中S一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组合值: C一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变形限值。 .8木材的设计指标和构件的变形限值,按现行国家标准《 购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采用
3.2.8木材的设计指标和构件的变形限值,按现行国家标准
3.3.1未骨架组合墙的施工必须保证安全,消防设施应齐
3.3.1未背架组合墙的施工必须保证安全,消防设施应齐全。 3.3.2施工工地现场必须整洁,应建立清洁、安静的施工环境, 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放。有害物质应分 类封闭包装,并及时处理,严禁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3.3.3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噪声、粉尘和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3.4 施工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严禁不按设计要求随意施工。 3.3.5 施工所用的各种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3.3.6施工必须按程序进行,每项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自检并做好 检测记录,自检合格后才能交由下一个工序继续施工。
4.1.2当使用规格材制作木骨架时,可采用任何等级的规格材
当现场采用板材制作术骨架时,板材含水率不应天于18%。 4.1.4当使用马尾松、云南松、湿地松、桦木以及新利用树种和速 生树种中易遭虫蛙和易腐朽的木材时,木骨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防虫、防腐处理。常用的药剂配方及处理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采用
4.2.1木骨架组合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连接件进行连 接。接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尚无相 应标准的连接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质量出产合格证 书。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规定。当采用其他 牌号的钢材时,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连接件所用钢 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的规定采用。
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无机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 腐、防锈措施。当采用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时,锌膜厚度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 法》GB/T13912的规定。
4.2.4墙体连接件采用的钢材和强度设计值尚应符合
1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C级》GBT 5780和《六角头螺栓》GB/T5782的规定。 2木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沉头木螺钉》GB/T 951和《开槽沉头木螺钉》GB/T100的规定。 3自钻自攻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 螺钉》GB/T15856.1和《十学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2 的规定。 4墙体其他连接件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紧固件螺栓和螺钉通孔》GB/T5277: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粗牙螺纹》GB/T3098.2;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细牙螺纹》GB/T3098.4; 《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攻螺钉》GB/T3098.5; 《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钻自攻螺钉》GB/T3098.11。
4.3.1木骨架组合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宜采用岩棉、矿棉和玻璃 棉。 4.3.2用岩棉、矿棉、玻璃棉做墙体内部保温隔热材料,宜采 用刚性、半刚性成型材料,填充应固定在木骨架上,不得松动, 以确保需填充的厚度内被满填,不得采用松散的保温隔热材料 松填墙体。
4.3.3岩棉、矿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时,物理性
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11835的 规定。
4.3.4玻璃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时,物理性能指标应
4.3.4玻璃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时,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绝热用玻璃棉及其制品》GB/T13350的规 定。
4.4.1木骨架组合墙体隔声吸声材料宜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 和纸面石膏板,或其他适合的板材。 4.4.2其他板材作为墙体隔声材料时,单层板的平均隔声量不应 小于22dB。
4.4.2其他板材作为墙体隔声材料时,单层板的平均隔声 小于 22dB
4.5.1木骨架组合墙体所采用的各种防火材料应为国家 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4.5.1木骨架组合墙体所采用的各种防火材料应为国家认可检 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4.5.2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墙面材料宜采用纸面石膏板,如采用其 他材料,其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 方法》GB8624关于A级材料的要求。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墙 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可为B1级。 4.5.3木骨架组合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纸面石膏板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以供货商提供的产 合格证所标注的性能指标为依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纸 板》GB/T9775的要求,其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表4.6. 定。
表4.6.1纸面石膏板产品质量标准
4.6.2外墙外侧墙面材料一般选用防潮型纸面石膏板。防潮型 纸面石膏板厚度不应小于9.5mm。
4.7.1密封剂和密封条是墙体与主体结构连接缝的密封材料。 密封剂应无味、无毒、无有害物质。密封条的厚度应为4~20mm。 4.7.2塑料薄膜是用于外墙隔汽和窗台、门槛及底层地面防渗 防潮材料,宜选用不小于0.2mm厚的耐用型塑料薄膜。 4.7.3挡风材料宜选用挡风防潮纸、纤维布、防潮石膏板或其他 具有挡风防潮功能的材料。 4.7.4墙面板连接缝的密封材料及钉头覆盖材料宜选用石膏粉
4.7.5墙面板连接缝的密封材料宜选用能透气的弹性纸带
5.1 设计的基本要求
5.1.1设计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用作外墙时: 1)房屋的建筑功能; 2)墙体的承载功能: 3保温隔热功能: 4)隔声功能; 5)防火功能; 6)防潮功能; 7)防风功能; 8)防雨功能; 9)密封功能。 2用作分户墙和房间隔墙时: 1)房屋的建筑功能; 2)墙体的承载功能; 3)隔声功能; 4)防火功能; 5)防潮功能; 6)密封功能。 1.2木骨架组合墙体根据保温隔热功能要求分为4级,应符合 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 1.3木骨架组合墙体根据隔声功能要求分为7级,应符合本规 范第5.5节的规定。
5.1.4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建筑耐火等级按墙体的而
分为4级,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规定。
S.1.5分户墙和房间隔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本规范第5.1.3条、第5.1.4条规定的要求,选定墙 本的隔声级别和防火级别。 2根据房屋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门窗尺寸和位置。 3根据本条前两款要求,确定木骨架尺寸和墙体构造,并按 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对构件强度和刚度进 行验算,对规格材尺寸进行调整 4设计墙体和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及连接构造。 5 根据需要,确定有关防潮、密封等构造措施 6 特殊部位结构设计。 5.1.6 外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本规范第5.1.2条、第5.1.3条和第5.1.4条规定的 要求,选定外墙保温隔热、隔声和防火级别。 2根据房屋建筑功能要求,确定门、窗尺寸和位置。 3根据本条前两款要求,确定木骨架尺寸和墙体构造,并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和《木结构设计规 范》GB50005的要求,对构件强度和刚度进行验算,对规格材尺寸 进行调整。 4进行墙体和主体结构的连接设计。 5设计防风、防雨、防潮及密封等构造措施。 6特殊部位结构设计。
2.1木骨架构件应执行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并按本规范 1.5条、第5.1.6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2.2垂直于墙平面的均布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Qekβ,αmaxGk/A
Pe 动力放大系数,可取5.0; αmax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2.2采用; Gk 木骨架组合墙体重力荷载标准值,kN; A 墙面面积,m。
表5.2.2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
、8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行于墙体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PEk β,αmaxGk
注:1表中截面尺寸均为含水率不大于20%、由工厂加工的干燥木材尺寸。 2进口规格材截面尺寸与表列规格尺寸相差不超过2mm时,可与其相应规 格材等同使用,但在计算时,应按进口规格材实际截面进行计算。 3不得将不同规格系列的规格材在同一建筑中混合使用。
注:问表 2.4木骨架设计时,规格材宜选用V。级,经过计算亦可选用 等级木材。
为1200mm的墙面板覆面;当立柱中心间距为450mm时,木 宜用宽度为900mm的墙面板覆面。
5.2.7当受力需要时,可采用两根或几根截面尺寸相同的立柱加 强洞口两侧,
5.3.1木骨架组合墙体连接设计包括木骨架构件之间的连接设 计和木骨架组合墙体与钢筋混凝士主体结构的连接设计。 5.3.2木骨架组合墙体为分户墙、房间隔墙和高度不大于3m的 外墙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墙体上下两边连接的方式;木骨 架组合墙体为高度大于3m的外墙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 墙体周围四边连接的方式。 5.3.3分户墙及房间隔墙的连接设计一般可不进行计算,当需要 计算时,可根据所受荷载按外墙的连接计算规定进行计算。 5.3.4外墙的连接承载力计算,应计入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 荷载作用。
5.3.3分户墙及房间隔墙的连接设计一般可不进行计算,当 计算时,可根据所受荷载按外墙的连接计算规定进行计算。 5.3.4外墙的连接承载力计算,应计入重力荷载、风荷载利 荷载作用。
5.3.5分户墙及房间隔墙的木骨架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月
莲接或斜钉连接,钉直径不应小于3mm。当木骨架之间采用直钉 连接时,每个连接节点不得少于2颗钉,钉长应大于80mm,钉入 构件的深度(含钉尖)不得小于12d(d为钉直径):当采用斜钉连 接时,每个连接节点不得少于3颗钉,钉长应大于80mm,钉入构 件的深度(含钉尖)不得小于12d(d为钉直径),斜钉应与钉入构 件成30°角,从距构件端1/3钉长位置钉入(图5.3.5)。
5房间隔墙木骨架构件之间连接
5.3.6木骨架组合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膨胀螺栓连接 (方式一)、自钻自攻螺钉连接(方式二)和销钉连接(方式三)(图 5.3.6)。分卢墙及房间隔墙与主体结构连接采用的连接件直径不 应小于6mm,连接件锚入主体结构长度不得小于5d(d为连接件 的直径),连接点间距不大于1.2m,每一连接边不少于4个连接 点。采用销钉连接时,应在混凝土构件上预留孔。连接件应布置 在木骨架宽度中心的1/3区域内,木骨架上均应预先钻导孔,导孔 直径为0.8d(d为连接件直径)。
图5.3.6墙体与主体结构连接示意图
5.3.7当房间隔墙尺寸较小时,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可采用射钉 连接。射钉直径不应小于3.7mm,锚入主体结构长度不得小于7.5d (d为射钉直径),连接点间距不应大于600mm。射钉与木骨架末端 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并应沿木骨架宽度的中心线布置。
5.3.8外墙承受较大荷载时,木骨架构件之间宜采用角链连接 (图5.3.8)。角链所用螺钉直径及数量应根据所承受的内力按现 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相关公式计算确定,螺 钉长度应大于30mm。角链尺寸应根据所承受的内力按现行国家 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相关公式计算确定。
5.3.9外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5.3.6条的 规定,并且,连接点的数量和连接件的尺寸应根据连接件所承受的 内力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相关公式计 算确定。
《本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相关规定
5.3.11木骨架组合墙体之间相接时,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1两墙体呈直角相接时,相接墙体的木骨架应用直径不小于 3mm的螺钉或圆钉牢固连接,连接点间距不大于0.75m,耳不少 于4个连接点,螺钉或圆钉钉长应大于80mm,钉人构件的深度 (含钉尖)不得小于12d(d为钉直径)。外直角处可用50×50角 钢保护,并用直径不小于3mm、长度不小于36mm的螺钉或圆钉 将角钢固定在墙角木骨架上,固定点间距不大于0.75m,且不少于 4个固定点;或采用胶合方法固定角钢。拐角连接缝应用密封胶 封闭[图5.3.11(a)」。 2两墙体呈T型相接时,相接墙体的木骨架应用直径不小 于3mm的螺钉或圆钉牢固连接,连接点间距不大于0.75m,且不
少于4个连接点,螺钉或圆钉钉长应大于80mm,钉入构件的深度 (含钉尖)不得小于12d(d为钉直径)。拐角连接缝应用密封胶封 闭[图 5. 3. 11(b)1。
图 5.3.11 墙体相接构造示意图
1一石膏板:2一矿棉;3一骨架;4一密封胶;5一角钢;6一钉
5.4建筑热工与节能设计
5.4.3当不需用保温隔热材料满填整个木骨架空间时,保温隔热 材料与空气间层之间宜设允许蒸汽渗透,不允许空气循环的隔空 气膜层。
材料与空气间层之间宜设允许蒸汽渗透,不允许空气循环的隔空 气膜层。 5.4.4木骨架组合墙体中空气间层应布置在建筑围护结构的低 温侧。 5.4.5 在木骨架组合墙体外墙外饰面层宜设防水、透气的挡风防 潮纸
5.4.6木骨架组合墙体外墙高温侧应设隔汽层,以防
5.4.7穿越墙体的设备管道和固定墙体的金属连接件应采用高 效保温隔热材料填实空隙。
5.5.1术骨架组合墙体隔声设计应按本节规定执行。本 定的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 定执行。
5.5.3设备管道穿越本骨架组合墙体时,对管道穿越空险
5.5.3设备管道穿越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对管道穿越空隙以及墙 与墙连接部位的接缝间隙应采用隔声密封胶或密封条,隔声标准 应大于40dB。 5.5.4在木骨架组合墙体中布置有设备管道时,设备管道应设有 防振、隔噪声措施。
5.6.1木骨架组合墙体可用作6层及6层以下住宅建筑和办公 楼的非承重外墙和房间隔墙,以及房间面积不超过100m的7~ 18层普通住宅和高度为50m以下的办公楼的房间隔墙。 5.6.2本骨架组合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5. 6.2 的规定,
表 5.6.2木骨架组合墙体的耐火
注:对于一级耐火等级的工业建筑和办公建筑,其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 于 0.75h.
5.6.3木骨架组合墙体覆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表5.6. 规定。
5.6.3木骨架组合墙体覆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表5.6.3的
5.6.4墙体内设管道、电气线路或者管道、电气线路穿过墙体时, 应对管道和电气线路进行绝缘保护。管道、电气线路与墙体之间 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其填塞密实。 5.6.5锚固件之间、锚固件与覆面材料边缘之间的距离应达到相 关标准的要求。锚固件应具有足够的长度,保证墙面材料在规定 受热时间内不至于脱落,
5.7.1分户墙和房间隔墙的墙面板采用纸面石臂板时,一般墙体 两面采用单层板,当隔声量要求较高时,应采用两面双层板。 5.7.2当要求墙体防潮、防水、挡风时,墙面板(如卫生间、地下 室、外墙体的外墙面等)应选择防潮型纸面石膏板。 5.7.3当耐火等级要求较高时,墙面板应选择防火型纸面石膏 板。
5.7.2当要求墙体防潮、防水、挡风时,墙面板(如卫生间、地下 室、外墙体的外墙面等)应选择防潮型纸面石膏板。 5.7.3当耐火等级要求较高时,墙面板应选择防火型纸面石膏 板。 5.7.4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墙面板应采用螺钉或屋面钉固定在木 骨架上,钉直径不得小于2.5mm,钉入木骨架的深度不得小于 20mm;钉的布置及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墙体采用双面单层墙面板时,两侧墙面板接缝的位置应 错开一个木骨架间距。 2当墙体采用双层墙面板时,外层墙面板接缝的位置应与内 层墙面板接缝的位置错开一个木骨架间距。用于固定内层墙面板 的钉距不应大于600mm。固定外层墙面板的钉距应符合本条第3 款的规定。 3外层墙面板边缘钉钉距:在内墙上不得大于200mm,在外 墙上不得大于150mm;外层墙面板中间钉钉距:在内墙上不得大 于300mm;在外墙上不得大于200mm。钉头中心距离墙面板边 缘:不得小于15mm。
5.8.1外墙隔汽层和墙体局部防渗防潮宜选用0.2mm厚的耐 用型塑料薄膜,
5.8.4用于固定石膏板的螺钉头宜用石膏粉密封膏和防锈密封 膏覆盖,覆盖面积应大于两倍钉头直径,或采用其他防锈措施。 5.8.5木骨架组合墙体外墙的边框不充许直接与地面或楼面接 触,应采取防潮措施防止墙体受潮。 5.8.6木骨架组合墙体外墙与建筑四周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材料 填实,防止空气渗透。
5.9.1木骨架组合墙体上安装电源插座盒时,插座盒宜采用螺钉 固定在木骨架上。墙体有隔声要求时,插座盒与墙面板之间宜采 用石膏抹灰进行密封,插座盒周围的石膏覆盖层厚度不小于 10mm;或在插座盒两旁立柱之间填充符合隔声要求的岩棉(图 5.9. 1)。
5.9.2隔声要求不天于50dB的隔墙允许设备管道穿越。需穿 管的墙面板上应预先钻孔,孔洞的直径应比管道直径大15mm外墙外保温标准规范范本,管 道与孔洞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胶进行密封。管道直径较大或重 量较重时,应采用铁件将管道固定在木骨架上。当需在墙内敷设 电源线时,应将电源线敷于PVC管内,再将PVC管敷设在墙内。 当PVC管需穿越木骨架时,可在木骨架构件宽度方向的中间1/3 区域内预先钻孔(图5.9.2)。
(a)墙面穿管安装示意图
(b)墙内敷管安装示意图
采用下列不同方式进行固定,固定点之间的间距应大于200mm: 1悬挂重量小于150N时,可采用直径不小于3mm的膨胀 螺钉进行固定!图5.9.3(a)1。 2悬挂重量超过150N但小于300N时,可采用锚固装置加 以固定,锚杆直径不小于6mml图5.9.3(b)。 3悬挂重量超过300N但小于500N时,可用直径不小于 6mm的自攻螺钉将悬挂物固定在木骨架上,自攻螺钉锚人木骨架 的深度不得小于30mm[图5.9.3(c)。
电子产品标准3墙体上悬挂物体的固定方法示
6.1.1施工前应按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设计施工方案、施 工程序与要求,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6.1.2施工前应备好符合设计要求的各种材料,所选购的材料必 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 相关专题: 木骨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