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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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建筑机械的正确使 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筑施工中各类建筑机械的使用与管理。 1.0.3建筑机械的使用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建筑机械的使用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道路标准规范范本,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 上岗。
2.0.2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 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 扩大使用范围。
2.0.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
械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 乍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并应听从指挥,遵
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并应听从指挥,遵 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5在工作中,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
0.5在工作中,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 安全带。
2.0.6机械使用前:应对机械进行检查、试运转。
2.0.7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并应 检香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 员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人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0.8操作人员应根据机械有关保养维修规定,认真及时估 械保养维修工作,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并应做好维修保 起录。
安装、试机、拆卸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前应经专业 技术人员验收合格。
2.0.13机概在寒冷李节使用,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2.0.14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大型内燃机械,应有专人着管, 并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机房及机械周边不得堆放易燃、易爆 物品。
2.0.15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
房、锅炉房等易燃易爆场所,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易发生 安全事故的施工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悬挂警示标志,非工作 人员不得人内,
2.0.16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淬、放 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应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监 测设备(仪器)、废品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管道等狭小空 间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控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2.0.17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应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 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 2.0.18机械使用的润滑油(脂)的性能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 的规定,并应按时更换。 2.0.19当发生机械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应保护事故现 场,应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2.0.20违反本规程的作业指令,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2.0.21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 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
2.0.21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 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 的方式进行检修
22机械不得带病运转。检修前,应悬挂“禁止合闸,有) ”的警示牌。
1.1内燃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雨措施,周围应有 以上的通道,排气管应引出室外,并不得与可燃物接触。室 用的动力机械应搭设防护棚
并应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 规定。
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零。不得将暖气管、煤气管、自 来水管作为工作零线或接地线使用
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零。不得将暖气管、煤气
3.1.5在保护接零的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保护零线 应采用黄/绿双色线。 3.1.6不得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 作工作零线
1.6不得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统 车工作零线。
3.1.7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
地(零)线与接地于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 (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大型设备应设置独立的保护 接零,对高度超过30m的垂直运输设备应设置防雷接地保护 装置。
3.1.8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应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3.1.8电气设备的额定L作电压应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3.1.9 电气装置遇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排除 故障后再行合闸。
3.1.10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应配锁,电箱门上应有编号
人标牌,电箱门内侧应有线路图,箱内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并 应保持清洁。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每班工作完 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箱门。 3.1.11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后对触电者作紧急救 护。不得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1.12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 断电源之前,人员不得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不得用水或泡沫灭 火机进行灭火。
内燃机作业前应点检查下列项自,开合相应要求: 1曲轴箱内润滑油油面应在标尺规定范围内; 2冷却水或防冻液量应充足、清洁、无渗漏,风扇三角胶 带应松紧合适; 3燃油箱油量应充足,各油管及接头处不应有漏油现象; 4各总成连接件应安装牢固,附件应完整。 3.2.2内燃机启动前,离合器应处于分离位置;有减压装置的 柴油机,应先打开减压阀。 3.2.3不得用牵引法强制启动内燃机;当用摇柄启动汽油机时, 应由下向上提动,不得向下硬压或连续摇转,启动后应迅速拿出 摇把。当用手拉绳启动时,不得将绳的一端缠在手上。 3.2.4启动机每次启动时间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当连续 启动3次仍未能启动时,应检查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启动, 3.2.5启动后,应怠速运转3min~5min,并应检查机油压力和 排烟,各系统管路应无泄漏现象;应在温度和机油压力均正常 后,开始作业。
3 燃油箱油量应充足,各油管及接头处不应有漏油现象: 4各总成连接件应安装牢固,附件应完整。 3.2.2内燃机启动前,离合器应处于分离位置;有减压装置的 柴油机,应先打开减压阀。 3.2.3不得用牵引法强制启动内燃机;当用摇柄启动汽油机时, 应由下向上提动,不得向下硬压或连续摇转,启动后应迅速拿出
3.2.6作业中内燃机水温不得超过90℃,超过时,不
机,应继续急速运转降温。当冷却水沸腾需开后水箱盖时,操作 人员应戴手套,面部应避开水箱盖口,并应先卸压,后拧开。不 得用冷水注人水箱或泼浇内燃机体强制降温
3.2.7内燃机运行中出现异响、异味、水温急剧上升及机油压 力急剧下降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排除故障。
力急剧下降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排除故障。 3.2.8停机前应卸去载荷,进行低速运转,待温度降低后再停 止运转。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内燃机,应怠速运转5min~10min 后停机。
止运转。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内燃机,应怠速运转5min~10mir 后停机。
3.3.1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发电机,其内燃机部分的操作应按本 规程第3.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3.3.2新装、大修或停用10d及以上的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 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及吸收比,转子绕组的绝缘电阻不得 小于0.5M2,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应做好测量记录。 3.3.3作业前应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并应确保连接 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应良好,各仪表应齐全、有效。 3.3.4启动前应将励磁变阻器的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应断开 供电输出总开关,并应接合中性点接地开关,有离合器的发电机 组应脱开离合器。内燃机启动后应空载运转,并应待运转正常后 再接合发电机
电输出总开关,并应接合中性点接地开关,有离合器的发电 应脱开离合器。内燃机启动后应空载运转,并应待运转正常 接合发电机,
启动后应检查并确认发电机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
3.3.5启动后应检查并确认发电机无异响,滑环及整流
应接触良好,不得有跳动及产生火花现象。应在运转稳定, 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再向外供电。用电负荷应逐步加大: 应保持平衡。
机不得使用帆布等物体遮盖。
3.3.7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不得与外电并联 运行。
3.3.7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不得与外电并联
3.8发电机组并联运行应满足频率、电压、相位、相序 条件。
3.3.9并联线路两组以上时,应在全部进入空载状态后逐一供 电。准备并联运行的发电机应在全部已进入正常稳定运转,接到 “准备并联”的信号后,调整柴油机转速,并应在同步瞬间合闸。 3.3.10并联运行的发电机组如因负荷下降而需停车一台时,应 先将需停车的一台发电机的负荷全部转移到继续运转的发电机 上,然后按单台发电机停车的方法进行停机。如需全部停机则应 先将负荷逐步切断,然后停机。
3.3.11移动式发电机使用前应将底架停放在平稳的基础
3.3.12发电机连续运行的充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
3.3.13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发电机频率变动范围不得
3.3. 14 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宜超过迟相 0. 95。有自动
主开关,逐步减少载荷,将励磁变阻器复回到电阻最大值位置, 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 止内燃机运转。
3.17发电机经检修后应进行检查,转子及定子槽间不得留 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3.4.1长期停用或可能受潮的电动机,使用前应测量绕组间和 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2,绕线转子电 动机还应检查转子绕组及滑环对地绝缘电阻。
3.4.2电动机应装设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
装设断、错相和失压保护装置。
3.4.3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应按下列条件选择:
3.4.5绕线式转子电动机的集电环与电刷的接触面不得
触面的75%。电刷高度磨损超过原标准2/3时应更换。在 过程中不应有跳动和产生火花现象,并应定期检查电刷簧的 确保可靠,
3.4.6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表面应光洁,当有机械损伤或火花
4.6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表面应光洁,当有机械损伤或火 1伤时应修整,
4.7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范围应控制在一5%~十10%之P
3.4.8电动机运行中不应异响、漏电,轴承温度应正常,电刷
滑环应接触良好。旋转中电动机滑动轴承的充许最高温度应 ℃,滚动轴承的允许最高温度应为95℃。
3.4.9电动机在正常运行中,不得突然进行
4.10电动机械在工作中遇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应 动开关置于停止位置
3.4.10电动机械在工作中遇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3.4.11电动机停止运行前,应首先将载荷卸去,或将转
3.5.1空气压缩机的内燃机和电动机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第 3.2节和第3.4节的规定。 3.5.2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
3.5.1空气压缩机的内燃机和电动机的使用应符合本 3.2节和第3.4节的规定。
急弯,并应设伸缩变形装置。
3.5.4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3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
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3.5.5空气压缩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 要求:
1内燃机燃油、润滑油应添加充足;电动机电源应正常; 2各连接部位应紧固,各运动机构及各部阀门开闭应灵活: 管路不得有漏气现象; 3各防护装置应齐全良好,贮气罐内不得有存水; 4电动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应接地良好,接 地电阻不得大于4Q2。
3.5.6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应低速空
检视各仪表指示值并应确保符合要求;空气压缩机应在运转正常 后,逐步加载。
气胶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将
5.7输气胶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
3.5.7输气胶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用
输气管道连接好,并应通知现场有关人员后再送气。在出气口前 方不得有人。
5.8作业中贮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铭牌额定压力,安全阀
3.5.8作业中贮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铭牌额定压力,
灵敏有效。进气阀、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不得有异响或过热 现象。
3.5.9每工作2h,应将液气分离器、中间冷却器、月
的油水排放一次。贮气罐内的油水每班应排放1次~2次。 3.5.10正常运转后,应经常观察各种仪表读数,并应随时按使 用说明书进行调整
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转速表指示值超过规定; 3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4机械有异响或中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5安全防护、压力控制装置及电气绝缘装置失效。
应在无载荷状态下重新启动,
气阀,放出各级冷却器和贮气罐内的油水和存气。 5.16在潮湿地区及隧道中施工时,对空气压缩机外露摩擦 定期加注润滑油,对电动机和电气设备应做好防潮保护工作
3.610kV以下配电装置
3.6.1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 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2人,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 电检修和清扫
3.6.2高压油开关的瓷套管应保证完好,油箱不得有渗漏,油 应、油质应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应正确,传动机构应灵活可 靠。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步性进行 检查,
6.3停用或经修理后的高压油开关,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
3.6.3停用或经修理后的高压油开关,在投入运行前应
,应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3次,其动作应正 靠。
隔离开关应每季度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和放电现象:
3.6.4隔离开关应每季度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和放
线柱和螺栓不应松动;刀型开关不应变形、损伤,应接触 。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与静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 大于3mm,打开角不得小于60°
安线性和擦性不应松动:力型升天不应受形、损伤,应接触产 密。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与静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 得大于3mm,打开角不得小于60° 3.6.5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之前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 测量接地电阻。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 线,应确保完好无损。
3.6.5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之前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
量接地电阻。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利 ,应确保完好无损。
3.6.6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2。 3.6.7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米用防爆型低压 电器;在多尘和潮湿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 电器。
4.1.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应具备特种设备制造 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 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
4.1.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应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 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 4.1.2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出租和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品种、型号: 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广规定的使用年限;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 5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 4.1.3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购销合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 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敌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积运转 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4.1.4建筑起重机械装拆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建筑起重机械首 次使用、升节、附墙等验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1.5建筑起重机械的装拆应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承包资 质的单位施工,操作和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 4.1.6建筑起重机械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 应按本规程第3.2节、3.4节、3.6节和附录C的规定执行。 4.1.7选用建筑起重机械时,其主要性能参数、利用等级、载 状太工作级别等应与律筑工程相加配
4.1.8施工现场应提供符合起重机械作业要求的通道和电源等
4.1.8施工现场应提供符合起重机械作业要求的通道和电源等 工作场地和作业环境。基础与地基承载能力应满足起重机械的安 全使用要求
4.1.9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对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构)
吊钩、平衡重等转动物体上应有鲜明的色彩标志,
,11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 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 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 森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配合,按规定的指挥信号执行。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个 应拒绝执行。
4.1.13 施工现场应采用旗语、口哨、对讲机等有效的联络措施 确保通信畅通
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1.17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时,应在臂长的水平投影覆盖范围外 设置警戒区域,并应有监护措施;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 留、工作或通过。不得用吊车、物料提升机载运人员。 4.1.18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埋设在地 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4.1.19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 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吊运。标有绑扎位置的物
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吊运。标有绑扎位置的物
件,应按标记绑扎后吊运。吊索的水平夹角宜为45°~60°,不得 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保护垫料。
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不大于200mm,检查起重机械的稳定性和 制动可靠性,并应在确认重物绑扎牢固平稳后再继续起吊。对大 体积或易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4.1.21重物的吊运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回转未 停稳前,不得反向操作。
4.1.21重物的吊运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回转未
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并及时关闭发动机或断开电源总升 关,然后进行检修。起吊物不得长时间悬挂在空中,应采取措施 将重物隆落到安全位置
4.1.23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1.23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个 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46 见定。
4.1.2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提供的
4.1.24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提供的
1.2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提 贡量合格证明文件。
4.1.2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强度、规格 等应符合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 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 丝绳损坏、扭结、弯折和乱绳,
4.1.2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强度、规格
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用细钢丝捆 扎。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数量应符合表 4.1.26的规定,绳卡间距应是6倍~7倍钢丝绳直径,最后一个 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 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形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 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次紧固,并宜拧 紧到使尾端钢丝绳受压处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 紧固情况,
表4.1.26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4.1.27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钢丝 绳报废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 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的规定执行。 4.1.28在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弓导 钢丝绳,不得给正在运转的钢丝绳涂抹润滑脂。 4.1.29建筑起重机械报废及超龄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规定。 4.1.30建筑起重机械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时应更换: 1 表面有裂纹、破口; 2 危险断面及钩颈永久变形: 3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销轴磨损超过其直径的5%。 4.1.31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时,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当 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报废处理: 1 裂纹; 2 制动器摩擦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50%: 3 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4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4.1.32建筑起重机械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 的缺陷或沾染油污。制动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报废 处理: 1裂纹;
的缺陷或沾染油污。制动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价 处理: 1 裂纹; 2 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大于
.2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大于原厚
的40%; 3其他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大于原厚度的50%; 4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 直径取大值)。
4.2.1起重机械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作 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起重机械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 距离。
4.2.2起重机械后动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自,并应符合相应
1 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应齐全完好;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 3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应添加充足; 4 各连接件不得松动; 5 在回转空间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4.2.3 起重机械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挡 位置。应按本规程第3.2节规定启动内燃机, 4.2.4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应在运转正常后 接合主离合器,空载运转时,应按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制动 器,应在确认正常后作业 4.2.5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4.2.6起重机械变幅应缓慢平稳,在起重臂未停稳前不得变换 挡位。 4.2.7起重机械工作时,在行走、起升、回转及变幅四种动作 中,应只允许不超过两种动作的复合操作。当负荷超过该工况额 定负荷的90%及以上时,应慢速升降重物,严禁超过两种动作 的复合操作和下降起重臂。
1,应只充许不超过两种动作的复合操作。当负荷超过该工 负荷的90%及以上时,应慢速升降重物,严禁超过两种动 的复合操作和下降起重臂。
4.2.8在重物起升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
控制起升高度,防止吊钩冒顶。当重物悬停空中时,即使制动踏 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起 吊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在该工况下允许起重量总和的75%, 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 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4.2.10起重机械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 应分次转弯。
4.2.11起重机械不宜长距离负载行驶。起重机械
行驶,起重量不得超过相应工况额定起重量的70%,起重臂应 应于行驶方向正前方,载荷离地面高度不得大于500mm,并应 好拉绳。
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下坡严禁空挡 滑行。在坡道上严禁带载回转。
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关停内燃机,并应将 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各制动器应加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 应关门加锁,
4.2.14起重机械转移工地,应采用火车或平板拖车运
4.2.14起重机械转移工地,应采用火车或平板拖车运输,所用
的坡度不得大于15°;起重机械装上车后,应将回转、行 变幅等机构制动,应采用木楔楔紧履带两端,并应绑扎牢 吊钩不得悬空摆动。
4.2.15起重机械自行转移时,应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 轮应在后面,机身、起重臂、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并 保险固定。
明充许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通过铁路、 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垫板保护,机械在上面行走时
4.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4.3.1起重机械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符合起重时的受
器应锁死,应按本规程第3.2节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应在 运转3min~5min后进行中高速运转:并应在检查各仪表 直,确认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液压达到规定值,油温 30℃时,方可作业。
3.4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撑面 料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居中)。支腿的定位销 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插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3.9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
物不得超越汽车驾驶室上方,直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4.3.10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 速挡。
4.3.15起重机械带载行走时,道路应平坦坚实,载荷应个 用说明书的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 缓慢行驶
4.3.16作业后,应先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
腿;吊钩应使用钢丝绳挂牢;车架尾部两撑杆应分别撑在尾部下 方的支座内,并应采用螺母固定;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应 插人销孔,并应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 重操作室门
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发动机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 当水温末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指挥。
4.3.19行驶时,底盘走台上不得有人员站立或坐,
19行驶时,底盘走台上不得有人员站立或坐,不得堆 王。
圆钢标准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轨道基础应
1混凝土基础、路基和轨道铺设应符合技术要求: 2应对所装拆塔式起重机的各机构、结构焊缝、重要部位 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电气设备、线路 等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3应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 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支撑(爬爪)等进行检查,使其处于
完好工况; 4装拆人员应使用合格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 5装拆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械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 术性能应满足装拆作业的安全要求: 6装拆现场的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装 拆作业条件; 7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应符合 要求。 4.4.7指挥人员应熟悉装拆作业方案,遵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 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参与装拆作业的人员,应听从指挥, 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 4.4.8装拆人员应熟悉装拆工艺,遵守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 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不得自行处理。 4.4.9装拆顺序、技术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应按批准的专项施 工方案执行。 4.4.10塔式起重机高强度螺栓应由专业厂家制造,并应有合格 证明。高强度螺栓严禁焊接。安装高强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 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预紧。 4.4.11在装拆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刷变、突然停电、机械故 障等意外情况时,应将已装拆的部件固定牢靠,并经检查确认无 隐惠后停正作业。 4.4.12塔式起重机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 护装置应配置齐全。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和 限位开关碰块应安装牢固。 4.4.13因损坏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塔式起重机 时,应按照技术部门重新批准的拆卸方案执行。 4.4.14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应分阶段检查验收。各机构动 作应正确、平稳,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 情况下,塔身的垂直度充许偏差应为4/1000。 4.4.15塔式起重机升降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情况或疑难同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不得目行 4.4.9装拆顺序、技术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应按批准的 工方案执行。
4.4.11在装拆作业过程中污水处理厂标准规范范本,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
等意外情况时,应将已装拆的部件固定牢靠,并经检查确认 患后停止作业。
4.12塔式起重机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 装置应配置齐全。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 位开关碰块应安装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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