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615-2019 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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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8h污染物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8h滑动平 2.0.6日均值 dailyaverage

    利用紫外荧光激发等技术,针对空气中悬浮微生物的分子 物学特性,实时对采样空气中的微生物进行统计计数的测 方法。

    2. 0.8 监测系统

    通过固定的或移动的各类监测仪表,对被监测指标进行连续 自动监测并上传至接收终端查看的系统。 0操作管珊权限

    施工安全资料2.0.9操作管理权限operation managementauth

    0.9操作管理权限operationmanagementauthority

    根据系统设置的安全规则或者安全策略,操作者被授权可以 访问资源的权限。

    自动监测装置的部件(元件)之一。用以指示、记录或计 来自传感器的测量结果。

    3.0.1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由物理指标、化 学指标、颗粒物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组成。其中,物理指标包括新 风量、温度和相对湿度,化学指标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总 挥发性有机物、甲醛和臭氧,颗粒物指标包括PMio和PM2.5, 微生物指标包括菌落总数。监测系统可根据监测目的自主选择监 测参数。

    3.0.2监测系统应能存储至少半年的监测数据和运行日

    置分级操作管理权限,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0.3监测系统应具有报警功能,当选择的监测参数超过阈值 者上传数据出现故障时,应有报警和信息提示功能

    设置分级操作管理权限,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3.0.4监测仪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仪表性能不应低于本标准表4.0.3的规定,监测仅 表的精度应和测试范围相匹配; 2自动或根据外部指令采集数据: 3特殊环境(易燃、易爆等)应采用适合的传感器: 4工作寿命不应小于2年

    4.0.1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应在表4.0.1环境条件下正常 工作。

    4.0.1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应在表4.0.1环境条件

    0.1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工作环场

    4.0.2监测仪表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过校准,校准方法应按本标准 表4.0.3的要求执行。根据使用要求,监测仪表在运行期间校准 领率不应低于2年一次。对于监测仪表用量较大的工程,除按国 家现行标准《湿度传感器校准规范》JJF1076、《粉尘浓度测量仪 检定规程》JJG846、《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气体分析器检定规 程》JJG635、《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离子化检测仪校准规范》JJF 1172、《甲醛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1022和《臭氧气体分析仪 检定规程》JJG1077执行外,还可通过比对方法进行校准。 4.0.3单一参数的监测仪表和复合参数的监测仪表性能不应低 于表4.0.3的规定。 4.0.4本标准表4.0.3中PM2.5、PM10、甲醛、TVOC和O3, 高浓度范围示值误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1 仪器示值误差; α1 仪器示值平均值; 2o 标气浓度或标准粉尘仪测试浓度

    表4.0.3监测仪表性能要求

    4.0.5体积浓度与质量浓度之间转换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 规定。

    4.0.6检测中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出具

    位测中使用的仅器仅表应其有法定计量部出其的有效 期内的校准证书。检测仪器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内 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 分:物理因素》GB/T18204.1、《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 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GB/T18204.3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 监测技术规范》HJ/T167的有关规定。 仙

    4.0.7微生物检测或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除

    5.0.1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 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新风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通风效果测试与评价标准》JGJ/T309的有关规定。 5.0.2根据化学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化学污染物浓度限 值应符合表5.0.2的规定。仪器测试结果为体积浓度的项目,应 转化成质量浓度进行评价。

    表5.0.2化学污染物浓度限值

    5.0.3根据颗粒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颗粒物浓度限值应符 表5.0.3的规定。

    表5.0.3颗粒物浓度限值

    5.0.4根据微生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菌落总数限值应符合表 5. 0. 4 的规定。

    5. 0. 4 的规定

    表5.0.4菌落总数限值

    6.1.1新风量应采用现场检测,菌落总数可在线监测,也可现 场检测,其他指标宜选择在线监测。菌落总数监测应按本标准附 录B的规定执行,新风量检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通风效 果测试与评价标准》JGJ/T309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工程,也可以通过定期现场检测,实 现长时间监测,采样时间和频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内空气 质量标准》GB/T18883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167的有关规定,检测方法及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 部分:物理因素》GB/T18204.1、《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 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 3部分:空气微生物》GB/T18204.3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 测技术规范》HI/T167等的有关规定

    1对于采用外部电源供电的监测系统,供电电压在额定电 压波动士15%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对于采用电池供电的监测 设备,电池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一天,当电池电量低时,应能 发出报警信号,并能继续工作2h。 2接地电阻和电气强度等监测系统电气安全指标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家用或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 求》GB4706.1的有关规定。

    6.2.2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单体建筑应根据监测目的选择典型房间进行监测。 2房间内监测点的数量应根据建筑区域用途、空间、污染 物类别确定,应能正确反映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情况。房间内监测 点设置数量应至少满足表6.2.2的规定

    表6.2.2房间监测点设置数量要求

    3监测点距离地面高度在0.5m~1.5m之间。监测点应避 开通风口或通风道,监测点周围不应有强电磁感应于扰,温湿度 专感器不应受到太阳辐射或室内热源的直接影响,距离热源不小 于0.5m。若安装位置与上述要求不相符,应根据本标准附录C 进行数据修正。 6.2.3监测设备安装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设备配件应齐全,具有远传接口,可以实现上传数 据、数据加密、断点续传等功能: 2监测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产品铭牌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牌》GB/T13306的有关规定,铭牌上 应包括制造厂家名称、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出厂日 期等; 3监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4监测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且易于拆卸维护:

    5监测设备安装后,进行通电自检,监测功能应正常。 2.4采集周期和上传周期从3min到1h可选,可根据指令定 传输数据。

    6.3.1监测系统试运行不应少于10d。因故障造成的运行中断, 在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应重新开始试运行

    1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与数据终端之间的通信应保持稳定 不应出现经常性的通信连接中断、文件丢失和信息不完整等通信 问题;数据获取率不应小于90%;正常情况下,掉线后,应在 5min之内重新上线; 2应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随机抽取运行期间7d监测数 据,比对监测平台接收的数据和现场监测设备存储的数据,数据 传输正确率不应小于95%; 3监测系统和建筑整体保密级别应和要求保持一致

    6.4.1每月巡查不应少于一次,并应确定设备运行情况

    4.1每月巡查不应少于一次,并应确定设备运行情况。 4.2监测仪表出现异常,维修后应进行校准,校准方法应符 本标准第4章要求。

    合本标准第4章要求。

    附录A监测系统数据采集和处理要求

    A.0.1监测系统的数据记录应可以显示化学污染物的体积浓度 或质量浓度,并应以质量浓度作为测试结果

    1化学污染物体积浓度和质量浓度单位换算应按下式进行 计算:

    式中:CQ污染物质量浓度(mg/m); M一污染物的摩尔质量(g/mol); Cv一污染物的体积浓度(μmol/mol)。 2 污染物质量浓度1h均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M X CV 22.4

    式中:C 监测系统第i小时污染物质量浓度1h均值(mg m3); mij 监测系统第i小时第i分钟污染物质量浓度(mg) m3); k一一监测系统在该小时内有效测试次数。 3污染物质量浓度8h均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Cn 监测系统污染物质量浓度8h均值(mg/m); m; 监测系统第i小时污染物质量浓度(mg/m3);

    监测系统有效测试小时数,取不少于6h。 4污染物质量浓度日均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B.1撞击法检测空气中悬浮细菌总数

    附录 B微生物检测方法

    B.1.1撞击法所使用仪器及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所卫生检验方法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GB/T18204. 关规定。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的有关规定。

    1采样应在关闭门窗15min~30min后进行,记录室内人 员数量、温湿度与天气状况等环境条件,采样时应避免采样点周 围的人员走动与活动; 2采样应符合无菌操作要求,使用撞击式采样器以28.3L min的采样流量采集5min~15min;采样器的使用操作应符合产 品说明书要求,应将采集细菌后的营养琼脂平皿放入恒温培养 箱,于35℃~37℃境下培养48h,并对平皿上的生长菌落进行计 数统计。

    B. 1. 4监测结果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样点细菌总数结果计算:菌落计数,应按每次采样所 有采样平血皿的菌落计数总和与总采样空气体积换算成CFU/m3; 2一个区域细菌总数测定结果:一个房间/区域空气中的细 菌总数测定结果应按该房间/区域内全部采样点细菌总数测定结 果的平均值给出,

    B.2微生物实时监测方法监测空气中悬浮细菌总数

    B.2.1微生物实时监测仪器和设备应使用实时空气悬浮细菌

    B.2.1微生物实时监测仪器和设备应使用实时空气

    数监测仪。监测仪自净过滤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效空气过氵 器性能试验方法效率和阻力》GB/T6165所规定计数进行 试,过滤效率不应低于 99. 99%

    数监测仪。监测仪目净过滤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效空气过滤 器性能试验方法效率和阻力》GB/T6165所规定计数进行测 试,过滤效率不应低于99.99%。 B.2.2监测采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样前应使用自净过滤器对监测仪器进行自净后方可进 行采样,采样时间应为5min~15min,监测仪器的使用操作应符 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2应连续进行不少于三组采样并计算平均值,作为该采样 点的细菌总数监测结果。 B.2.3结果报告1个房间/区域空气中的细菌总数测定结果按

    B.2.2监测采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B.2.2监测采样应符合下列规

    1采样前应使用自净过滤器对监测仪器进行自净后方可 行采样,采样时间应为5min15min,监测仪器的使用操作应行 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2应连续进行不少于三组采样并计算平均值,作为该采机 点的细菌总数监测结果。

    B.2.3结果报告1个房间/区域空气中的细菌总数测定结果

    附录C监测仪表安装位置的数据修正方法

    附录C监测仪表安装位置的数据修正

    C.0.1监测系统的仪表安装位置与本标准第6.2.2条款规定不 司时,应采取本附录规定的方法进行数据修正 C.0.2在相同房间和相同的时间段内,进行检测和监测比对试 验时,应将检测方法得到的测试结果与监测系统得到的监测结果 进行拟合,得出相应关系,并在监测系统中依据上述关系对监测 数据进行修正。比对试验中的检测仪器和监测仪表应经过计量校 准,检测方法及仪器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和第6章的要求, 针对同一污染物的检测仪器与监测仪表宜采用相同的技术原理。 C.0.3比对试验应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1应根据房间面积、形状、层高等因素选取相应典型的房 间,关团门窗后进行比对测试。 2比对测试应在不少于3组不同污染物浓度下进行,可通 过调整关闭门窗时间、选择不同的比对测试日期或时间段等方式 获取不同的比对测试浓度。 3当监测对象为变工况通风空调净化系统时,应对各个典 型工况进行比对试验。 4单次比对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依据本标准在比对房间设置检测采样点,采用本标准 所规定方法进行采样; 2)启动监测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检测和监测应同时进行采样,采样次数不应少于5次 每次采样时间不应少于20min;监测结果应通过监测 平台获得,检测结果应由检测仪器测试得出。 5监测数据修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布置一个监测点和一个检测点时,应将不同浓度 条件下的监测和检测数据进行拟合; 2)室内布置一个监测点和多个检测点时,应将不同浓度 条件下的监测结果和几个检测点检测数据平均值进行 拟合; 3)室内布置一个检测点和多个监测点时,可按本款第1) 项分别对各个监测点数据进行修正; 4)室内布置多个检测点和多个监测点时,可按本款第2) 项分别对各个监测点数据进行修正; 5)应在监测系统中依据拟合关系式对监测数据进行修正 使监测结果和检测结果偏差不大于5%。

    1)室内布置一个监测点和一个检测点时,应将不同浓度 条件下的监测和检测数据进行拟合; 2)室内布置一个监测点和多个检测点时,应将不同浓度 条件下的监测结果和几个检测点检测数据平均值进行 拟合; 3)室内布置一个检测点和多个监测点时,可按本款第1) 项分别对各个监测点数据进行修正; 4)室内布置多个检测点和多个监测点时,可按本款第2) 项分别对各个监测点数据进行修正; 5)应在监测系统中依据拟合关系式对监测数据进行修正 使监测结果和检测结果偏差不大于5%。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家用或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1 《高效空气过滤器性能试验方法效率和阻力》GB/T6165 《标牌》GB/T13306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物理因素》GB/T 18204.1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GB/T 18204.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167 《建筑通风效果测试与评价标准》JGJ/T309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气体分析器检定规程》JJG635 《粉尘浓度测量仪检定规程》JJG846 《甲醛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1022 《臭氧气体分析仪检定规程》JJG1077 《湿度传感器校准规范》JJF1076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离子化检测仪校准规范》JJF117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家用或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1 《高效空气过滤器性能试验方法效率和阻力》GB/T6165 《标牌》GB/T13306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物理因素》GB/T 18204.1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GB/T 18204.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167 《建筑通风效果测试与评价标准》JGJ/T309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气体分析器检定规程》JJG635 《粉尘浓度测量仪检定规程》JJG846 《甲醛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1022 《臭氧气体分析仪检定规程》JJG1077 《湿度传感器校准规范》JJF1076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离子化检测仪校准规范》JJF117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

    检验检疫标准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构

    总则 (26) 基本规定· (27) 仪器仪表 (28) 评价与分级 (30) 监测 (35) 6.1 监测方式· (35) 6.2安装 (35) 6.3调试和验收· (36) 附录A 监测系统数据采集和处理要求 (37) 附录B 微生物检测方法 (38) 附录C 监测仪表安装位置的数据修正方法 (39)

    1.0.1本条款主要阐明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1.0.1本条款主要阐明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室内环境的监督和管理。 规范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和评价,促进室内空气质量的改善,保 障公众健康,保护公众权益,促进建筑向健康、安全和舒适的方 向发展。 室内空气质量直接关系着人们的工作效率以及生理、心理健 康。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2002年世界卫生报告》中明确将室 内空气污染列为人类健康的十大威胁。中国每年因为室内空气污 染问题引起的死亡人数已达11.1万人。相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 执行不力,造成室内空气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现行国家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都需要现场测试,受人力、费用等因 素影响,只能检测少数房间,不能真正反映建筑内环境情况,采 用空气质量监测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在国 内还处于起步阶段,并没有大面积普及,产品质量良不齐,由 于缺少有效监控,使监测行业难以规范发展,因此,本标准的编 制将有助于规范空气质量监测行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0.2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其中监测方法也适用于其他建 筑,比如工业建筑等

    3.0.1本条主要说明监测涉及4个方面,共11个参数,物理指 标包括新风量、温度和相对湿度,化学指标包括二氧化碳、一氧 化碳、总挥发性有机物、甲醛和臭氧,颗粒物指标包括PMio和 PM2.5,微生物指标为菌落总数。用户可根据目的自主选择参数, 综合考虑监测需求、室内环境状况和投资等因素选择监测参数, 可以单独测试一个参数,也可以同时监测几个参数,比如温度十 相对湿度组合,温度十相对湿度十PM2.5十CO2组合,温度十相 对湿度十PM2.5十CO2十TVOC组合等。 3.0.2本条要求监测系统具有一定量的存储空间,可以存储至 少半年的监测数据和运行日志,设置分级管理权限,对承建方、 更用方(物业管理员和系统控制人员)设置不同的权限,有效减

    少半年的监测数据和运行日志,设置分级管理权限,对承建方 使用方(物业管理员和系统控制人员)设置不同的权限,有效 少操作失误造成的影响。

    0.4本条对监测仪表提出详细

    1监测仪表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标准表4.0.3要求,传 惑器和二次仪表的关系,二者在测量范围和仪器精度方面相 匹配; 2监测仪表应能根据指令将采集数据传回控制中心,当出 现故障时,可以报警和提醒; 3对于易燃易爆的环境,需要采用适合的监测仪表,避免 危险发生; 4使用寿命是产品性能指标之一。对于电子产品,容易受 到外界环境或本身性能影响iso标准,使用寿命往往不长,因此本标准对 最低使用寿命做了规定,要求监测仪表在保证性能要求的前提 下,工作寿命不小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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