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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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

    础,将会被政府需要产格控制并全面覆盖的技术法规取代。非强制性条文将会逐步转变为 技术标准,供各方自愿采用。一旦某项技术标准被当事方约定采用,就成了约定各方的强 制性标准。 (3)如何把握《新建规》强制性条文中的非强制性要求。尽管在编写《新建规》的条 文和确定相应的强制性条文时,注意区分了强制性要求与非强制性要求,但为保持某些条 文及相关要求完整、清晰和宽严适度,使其不会因强制某一事项而忽视了其中有条件可以 调整的要求,导致个别强制性条文仍包含了一些非强制性的要求。对此,在执行时要注意 区别对待。 如果某一强制性条文中含有允许调整的非强制性要求时,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 条件进行确定。例如,《新建规》第4.4.2条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 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在这条规定中,强制的事 项为储罐之间或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储罐总容积大于3000m时应分组布 置,但组内储罐是否要单排布置则不是强制的事项,有关组内储罐布置的要求可以根据储 罐数量、大小和场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而不必强制执行。又如,《新建规》第5.5.8条 规定:“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 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①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 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②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 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 建筑。”在这条规定中,可以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要求,是对前述强制要 求设置2个安全出口的调整。如果不作为一个完整的条文,则会因只强制执行前述要求而 导致建筑的设计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有时甚至使相应的强制性要求缺乏可操作性。当然 也可以反过来看此条要求,即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①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 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②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从这个角度理解,公共建筑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条件则是强制性的。

    、如何把握好条文中的不同规定性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规 定,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要求: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要求: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要求:正面词采用“宜”,反 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根据上述规定,在规范条文中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了上述不同典型用词来体现规范对某

    要求的严格程度。现以《新建规》的条文举例如下: 【例1《新建规》第6.2.2条规定:“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 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 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 用乙级防火门、窗。”条文中的“必须”不是严格程度的典型用词,但体现了在该分隔墙 体上开设门、窗是别无选择的情况,如不开设门、窗就无法满足该场所的使用要求。而条 文中的两个“应”所规定的内容,则是在正常情况下均要求做到的最低要求,如果不这样 做,则要采取能与规定的分隔方法等效或超过规定要求防火安全性能的方法或方式进行 分隔。 【例2]《新建规》第9.2.2条规定:“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 散热器供暖。”该规定要求在任何条件下,在建筑中的甲、乙类生产和储存场所的供暖设 计中或在已投人使用的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内都不能采用明火或电散热器等方式 进行供暖或取暖。因此,明火和电散热器供暖的方式,在甲、乙类的厂房或仓库内是严格 禁止,不充许使用的。 [例3]《新建规》第5.5.14条规定:“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 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条文要求设置在公共建筑内的客 用电梯和货用电梯要设置候梯厅,并且不要直接设置在与开的高火灾危险空间没有防火 防烟分隔的部位,以更好地阻止火势和烟气通过电梯竖井蔓延。考虑到部分场所设置候梯 厅后对使用电梯等的影响测绘标准,规范没有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充许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工 程设计方案,但要尽量避免设置在这种直接与高火灾危险开敬空间相通的部位,是一种正 常条件下均要这样做的要求。此外,规范的其他条文对此还有相应的弥补措施,如《新建 规》第6.2.9条第5款规定:“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 热性要求。”

    条文与消防性能化设计或特殊消防设

    近20年来,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方法及其技术一直是各国消防安全工程技术和火灾 科学研究领域的热点。相关研究和实践证明,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方法是一种更具个性化 的防火设计方法,特别是在解决大型复杂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问题方面,弥补了依据传统 处方式标准进行设计的一些不足。但从国内外的实际应用情况看,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技 术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一些问题还需要进行深人研究,大部分计算工具还需要更多 的实验来验证并进一步完善。因此,应正确认识性能化设计方法,在实际工程设计要采取 科学、严谨的态度审慎对待。 建筑防火设计以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主要目标。建筑消防 性能化设计方法以消防安全工程学为基础,其设计过程和所用技术与传统设计方法有所区 别,但相应的防火设计目标是一致的。因此,不能以消防性能化设计为由随意突破现行的 国家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应确保采用消防性能化设计方法设计的建筑的消防 安全水平不能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所要求的消防安全水平。一般而言,现行国家标准确定的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

    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事项,不应作为消防性能化设计的对象。目前,适合进行消防性能化 设计的情形主要为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无明确规定和依照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设计确实难以满 足工程特殊使用功能的情形;不适合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的情形和建筑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情形; (2)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无特殊使用功能的情形; (3)居住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 游艺场所; (4)室内净高小于8m的丙、丁、戊类厂房或仓库; (5)甲、乙类厂房或仓库,可燃液体、气体储存设施及其他易燃、易爆工程或场所。 总之,不是所有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任何部分都有必要或适合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 对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性分析并进行性能化设计,需要针对特定的建筑对象建立消防安全目 标和消防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案,采用被广泛认可或经验证为可靠的分析工具和方法对设计 对象的设定火灾场景进行确定性和随机性定量分析,以判断不同解决方案所体现的消防安 全性能是否满足消防安全目标,从而使其设计更加科学、经济、合理、可行。 当然,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的建筑,当设计所用技术措施能直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 要求时,可以认为这些部分的设计能满足设定的消防安全要求。这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和 新西兰等国家的建筑规范中,均有明确规定。

    1.《新建规》与具他建筑设计标准的关系 《新建规》是关于建筑设计中基本防火要求的综合性、通用性专业基础标准,与其他 建筑设计标准间有密切的联系。《新建规》涉及面广,只规定了建筑的一些基本防火技术 要求,而一些更加具体的防火技术要求、措施或防火构造要求就需要在其他建筑设计标准 中予以体现或规定。如《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一2014是一项关于商店的专项建筑设计 标准,但该规范的第3章、第5章和第7章等章节规定了《新建规》未明确的防火设计要 求,这些规定是《新建规》的补充。因此,在进行建筑防火设计时,《新建规》是主要的设 计依据,但同时还要符合相关建筑标准的防火设计要求。但是,当《新建规》对某一类事 项有明确规定,而其他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应规定又与其矛盾时,应符合《新建规》的规定。 2.《新建规》与其他专项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关系 自2000年以后,我国工程技术标准有了很大发展,并逐步建立了专业比较齐全的工 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也得到大力发展,至今已编制发布了30余 项专项建筑防火的标准,这些标准大多是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原则为基础编制 的,各侧重于某一行业的建筑工程,针对性更强、要求更具体。在设计时,一般要按照这 些标准的规定确定相应建筑工程的防火要求。 3.《新建规》与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标准的关系 《新建规》有关建筑防火的要求涉及各类消防设施的设置,但只规定了需要设置消防 设施的场所或建筑的范围,即哪些建筑或建筑内的哪些部位或场所应该设置何种消防设 施,并未规定应如何设计才能保证这些消防设施可靠、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据2019年11 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七土三条的规定,“消防设施”

    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 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新建规》对这些设施的设置范围均有相应要求。在实际工程设 计时,首先要根据《新建规》的相应规定确定建筑内哪些场所或部位应该设置什么样的消 防设施,再根据相应消防设施的设计标准进行具体的系统布置和专业设计。 有关消防设施设计的技术标准近20项,主要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CB501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C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9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干 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B50347、《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卤代烷 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防烟 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CGB51309及相 应的施工与验收标准等。 4.《新建规》与其他试验方法、消防产品等技术标准的关系 根据不同建筑和场所的设防要求,《新建规》的规定必然要涉及各类建筑材料、建筑 制品和消防产品的应用要求。在规定时,规范在权衡各类建筑材料、制品或消防产品的性 能在建筑整体消防安全性能中发挥的作用及其相互作用效果的基础上,确定了它们的基本 防火性能要求。例如,不同建筑或建筑的不同部位对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及构 件的耐火极限要求、不同防火分隔部位对防火门或防火卷帘的不同尺寸与耐火性能、防烟 性能等要求以及对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规定等。但是,这些规定并未涉及各类建 筑材料或制品如何达到相应的要求,也未规定消防产品应如何保证其性能或产品质量等 要求。根据2019年4月23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 条的规定,“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 品。因此,《新建规》涉及的建筑材料、建筑制品的燃烧性能、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消 防产品的性能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CB8624、《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9978、《室内消火栓》GB3445、《建筑通风和 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CB15930、《防火门》CB12955和《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31247等。

    七、建筑防火设计的目标

    一般建筑火灾的主要危害有:火灾或火灾产生的高温以及有毒烟气对建筑内的使用人 员或需进人建筑的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疏散安全的威胁;火焰或高温对建筑结构安全的 热作用;燃烧扩大并超过某一允许程度时对相邻防火分区或相邻建筑安全的威胁;建筑灭 火过程中对建筑本身的损害和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火灾对建筑物内的财产或因火灾造 成的生产与经营中断等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次生危害;火灾对社会生活秩序等造成的不良 影响等。因此,建筑防火设计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证建筑内的人员在火灾时能够安全疏散出建筑物,火灾不会引燃邻近建筑物 (2)保证建筑结构在火灾中的安全,使其受到火灾或高温热作用后不会发生破坏,并 且不会因建筑结构的跨塌而危及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

    (3)保证重要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工业的正常生产或商业经营活动等不会因火灾而 中断、停产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巨大经济损失,如中断重要的广播电视节目、中断重要 的通信与调度、破坏金融结算与数据交换、大面积中断供气、供水、供电或大型工业企业 停止生产等。 (4)防止因火灾而导致周围环境受到重大影响或污染,如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 苯胺装置发生的爆炸着火事故导致松花江下游水体受到重大污染等。

    八、建筑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

    《新建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 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的火灾特点,结合具体工程、当地的地理环境条 件、人文背景、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消防救援能力等实际情况进行,并处理好规范要求、 建筑功能与建筑消防安全之间的关系,尽可能达到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与经济高效的统一 此外,设计师在选择具体设计方案与措施时还要综合考虑环境、节能、节约用地等国家政 策的要求。 通常,建筑防火设计设防低的建筑,不一定是投资效益高的建筑,设防高的建筑也 不一定是投资效益低的建筑。建筑的消防安全是相对的,设计者应根据标准的规定结合建 筑的具体情况严格执行标准要求,但不是简单、机械地执行标准条文,而要结合建设工程 的实际可行条件和标准要求来确定科学合理的设防要求,使之能符合标准的立法目标和标 准规定的性能要求。对于标准条文的确定目的和理由,一般会在相应的条文说明中予以阐 述,读者可以查阅和细心体会。此外,建筑的防火设计不仅要符合标准和满足建筑的使用 功能要求,更要注意为建筑使用时的消防安全管理与灭火救援创造条件。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是成熟一条制定一条,因而往往滞后于工程技术的发 展,不能完全满足现实工程建设的需求。《新建规》涉及的建筑类型多、范围广,既很难 在标准中有针对性地对各类建筑全面做出规定,也很难把各类建筑、设备的防火目标、功 能要求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只能对其一般防火问题和建筑消防安全所 需的基本防火性能进行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并不限制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产品等的发展 和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因此,尽管标准要求建筑防火设计所采用的产品、材料、设备等 应符合相关产品、试验方法等国家标准的要求,但在实际工程中仍然鼓励积极采用先进的 防火技术和措施,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积极、慎重地进行试用,以积累经验。但是,在应 用这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过必要的试验与 论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建筑防火设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防火设计的目的在于协调和优化建筑耐火、防火和灭火以及人员疏散安全等各部 分的设防要求,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达到一定的标准。建筑防火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 筑的总平面布局、被动防火设计、主动防火设计和建筑内的安全疏散设施等方面,具体包括: (1)确定建筑总平面布局、消防车道布置、消防水源、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或其他防 火方法与措施等。 (2)根据建筑类别及其火灾危险性,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和燃烧性能等,选择和确定合适的建筑内外部装修材料及其燃烧性能。 (3)确定建筑平面布置和建筑内部的防火分隔、防火封堵及其具体方法与措施等。 (4)选择和设计建筑内外消防给水、消防排水以及建筑物内的火火设施、防排烟设施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5)确定并设计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楼梯(间)、应急指示标志和应 急照明等安全疏散系统与避难区、避难走道等。 (6)确定建筑电气防火措施和保障消防设施和设备在火灾时能够持续正常运行的供配 电要求与措施。 (7)确定并设计生产工艺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以及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或场 所的防爆或泄压、抑爆设计等。 (8)建筑灭火救援场地、设施及消防电梯等的设计。 要做好上述设计,达到相应的防火目标和性能要求,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图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监督与救援机构等的人员应密切配合,认真贯 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到防患于未然,从预防火灾、控制火灾规 模和蔓延范围、为人员疏散与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安全和便利条件等方面确保建筑的消防安 全。“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方针,科学地 反映了防火与灭火的辩证关系,是我国消防工作者长期同火灾斗争的经验总结。在进行建 筑防火设计时,设计师一般要遵循如下原则: (1)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降低建筑的火灾荷载,严格控制易燃材料的使用; (2)合理地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合理地控制建筑制品、建筑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保温材料和电线电缆的燃烧 生能; (4)对建筑内部空间进行必要、合理的防火分隔; (5)针对工业生产工艺和方法,认真研究和采取相应的本质安全防火、防爆措施。 此外,还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平面特征和人员特点,设计合理的安全疏散 设施与有效的灭火设施等主动防火设施,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力求从根本上 防止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

    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条规定了制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目的。 广义上,建筑防火是研究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应采用的防止建筑 发生火灾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的技术和方法的一门科学;狭义上,建筑防火是协调和合理 确定建筑的被动防火、主动防火和安全疏散与避难的设防水准、相关工艺的本质安全等的 技术措施与建筑的外部消防救援条件,并通过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实现建筑消防安全目 标的活动过程。可以说,建筑防火设计是在设计建筑时根据相关标准要求,结合建筑的功 能要求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高低来协调和确定消防安全布局、灭火救援、结构耐火、安全 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的设防标准,确定生产工艺中应采取的预防和控制建筑火灾的技术 措施和方法,并通过设计来保证消防设施和产品等共同有效发挥作用,使建筑具有足够消 防安全水平的活动过程。 因此,制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目的是要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充分利用现有科学 技术、方法和措施来预防在建筑建造、使用、维护和拆除过程中发生火灾,或者发生火灾 后可以有效控制火灾,从而避免或减轻火灾对人身和建筑及环境等造成的危害,减少财产 损失。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针对不同性质、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以及建筑内不同用途场所的火 灾危险性,在建筑的被动防火、主动防火和安全疏散与避难等方面确定了相应建筑的基本 防火技术要求。这些要求主要包括: (1)降低建筑发生火灾危险概率所采用的方法和技术措施。 (2)及时、快速、有效侦测、控制和扑灭建筑火灾的方法和技术措施。 (3)限制火灾和烟气蔓延,保证建筑结构耐火性能的方法和技术措施。 (4)保证建筑内的人员安全疏散、安全避难的方法和技未措施。 《新建规》在确定不同建筑的防火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外,规范规定的所有设计技 术要求,均基于一座建筑物同时只发生一处火灾。这一假定,并不排除对建筑进行防火设 十或消防性能化设计时,根据需要考虑在建筑内同时发生多处火灾的场景以及某些特殊建 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同一时间可能发生多次火灾的情况,如地铁工程的多线换乘车 站、地铁车辆基地与其上盖开发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50×10m等超大体量的建筑等。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 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新建规》适用于不同建造情形的工程,即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既有 建筑,但鼓励既有建筑按照《新建规》改善相应的消防安全条件。 2.《新建规》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申、乙、内类液体和可 燃、助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以及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设计。 3.对上述建筑,凡国家有专项防火设计标准的,这些建筑应满足自身工程使用功能 和特点的防火要求,特别是《新建规》未予明确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以及工艺防火防爆技术 要求,应执行相应的专项工程防火设计标准。但由于各项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时间难以 司步进行,有些专项标准的制(修)订时间滞后于《新建规》或《新建规》滞后于其他专 项标准,在执行时要注意分析。当其中部分要求与《新建规》不协调,甚至不一致或者矛 盾时,要以《新建规》的规定或其规定的目标、功能或性能要求为基础来确定其相应的防 火设计要求。 【设计要点】 1.改建的情形比较复杂。对于建筑在改建过程中没有改变建筑本身的高度和建筑面 积等建筑规模,而改变了建筑内部的全部或部分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或建筑结构类型、建 筑内部的使用功能、建筑内部或外部装修、增加或改变建筑外墙和屋顶的内外部保温系统 等情形(包括翻新),均应属于建筑改建的情形。但这些情形,在执行规范时,应该有所 区别。例如,一座建筑只对其内部重新进行室内装修,此时要对建筑的安全疏散设施完全 按新标准进行改造可能会有一定难度,因此在不能完全改变安全疏散条件时,就需要研究 通过提高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增加或改变相应的主动防火设施、限制或改变建筑的使用 用途、加强内部的防火分隔等方式来保证建筑的使用人员在火灾时安全疏散。 还有些建筑工程在改建中要完全按照新修订的标准进行改建,会增加巨大的投资,有 时甚至难以实现,此类问题则要进行专项研究。例如,地铁工程、部分山体地下工程(包 括隧道工程)要增加直接对外的出人口就非常困难。对此,一些专项防火标准有所明确, 如《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一2018第1.0.2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地 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 对于“翻新”的定义,美国《联邦火灾预防和控制法案》第三十一章“联邦政府辅助 建筑的消防安全系统”中的定义可作参考。根据该法案,建筑中“修复或重建部分的价值 不低于联邦办公楼现有价值(不包括建筑所在的土地价值)的50%”的建筑改造活动,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

    称为“翻新”。 2.扩建是指在既有建筑的基础上增加建筑的高度、面积,使得建筑规模有所增大。 3.对于因某些原因拆除既有建筑的某些部分,而不对其他部分做任何改变的情形, 原则上可以维持现状,但要注意检查其建筑结构、疏散设施和建筑内的主动消防设施是否 能符合要求或正常运行并发挥作用

    本条规定了《新建规》的不适用范围。 【相关标准】 《工业炸药通用技术条件》GB28286一2012: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一2009; 《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51009一2014; 《火炸药及其制品工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1182一2016;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一2018;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一2009。 【设计要点) 根据国家标准《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51009一2014第2.0.1条和第2.0.2条 定,火药为在适当的外界能量引燃下,能自身进行迅速而有规律的燃烧,同时生成 高温气体的物质;炸药为在一定的外界能量作用下,能由其自身化学能快速反应发 暴炸生成大量的热和气体产物的物质。根据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50161一2009第2.0.1条的规定,花炮厂房也称烟花、爆竹厂房,是指生产用于烟花、 产品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电点火头等的厂房、场所及其配套仓库。 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内生产或储存的物质具有很高 灾危险性和高强度的剧烈爆炸危险性,其防火要求和安全要求与一般工业建筑有较大 。《新建规》未针对这类厂房和仓库做出预防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危害的相应规定 华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应执行相应的专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本条规定了《新建规》的不适用范围。 【相关标准】 《工业炸药通用技术条件》GB28286一2012;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一2009; 《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51009一2014; 《火炸药及其制品工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1182一2016;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一2018;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一2009。 (设计要点) 根据国家标准《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51009一2014第2.0.1条和第2.0.2条 的规定,火药为在适当的外界能量引燃下,能自身进行迅速而有规律的燃烧,同时生成 大量高温气体的物质;炸药为在一定的外界能量作用下,能由其自身化学能快速反应发 生爆炸生成大量的热和气体产物的物质。根据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一2009第2.0.1条的规定,花炮厂房也称烟花、爆竹厂房,是指生产用于烟花、 爆竹产品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电点火头等的厂房、场所及其配套仓库。 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内生产或储存的物质具有很高 的火灾危险性和高强度的剧烈爆炸危险性,其防火要求和安全要求与一般工业建筑有较大 差异。《新建规》未针对这类厂房和仓库做出预防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危害的相应规定。 这些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应执行相应的专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 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本条规定了在同一使用性质的建筑物内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以及 确定分隔后的设防要求的原则性规定, 【设计要点】 1.规范允许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使用性质的不同使用功能场所 如在工业建筑内可以同时设置生产和储存场所,在民用建筑内可以同时设置办公与商业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

    .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 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条规定了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设计要点) 1.建筑防火设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约资源等经济技术政策和工程建 设的基本要求,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2.建筑防火设计应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及其使用功能的特点和防火、灭火需 要,结合具体工程及当地的地理环境与气候等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消防救援力量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3..在建筑防火设计时,不仅要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防火技术和措施,更要坚持以 人为本,正确处理好生产或建筑功能要求与消防安全的关系,考虑设计所采用的防火技 术、方法和措施是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如何,能不能在现 实中真正发挥作用、实现预期的目标。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 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 论证。 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 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 论证。 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1.《新建规》的防火技术要求是对常见建筑的一般性规定,难以完全满足建筑高度大 于250m的建筑的消防安全要求。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应采取更加严格的防 火措施。有关此类建筑的整体设防水平和设计采取的建筑防火、灭火措施的可行性、可靠 性和合理性等,应经过充分论证后进行确定。 2.《新建规》是一项防火专业的综合性标准,规定了建筑应具备的基本防火性能和要 求,还有许多其他要求需要与国家其他相关标准配套使用,即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建筑的防火设计,特别是高层建筑,应立足于自防、自救为主,外部火火救援为 辅。鉴于我国当前的灭火救援能力和相关防火技术水平,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 筑,其防火设计重点是:从控制火灾的蔓延规模和蔓延途径、提高建筑疏散设施的疏散能 力和避难安全性、增强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保证和提高自动消防设施的可靠性与有效 性、加强预防火灾发生的措施等方面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相关措施,可参见本《指南》 附录A。 2.建筑防火设计既要执行《新建规》,还要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标准,包括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包括工程建设标准、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等。相关说 明,可参见本《指南》的“绪论”。

    2.1.2裙房podium

    1.裙房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m。 2.裙房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 3.裙房应位于高层建筑主体的水平投影范围以外

    1.无论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符合上述定义的建筑,均属于裙房。 2.高层建筑的裙房属于单、多层建筑,主体建筑属于建筑高度大于27m(住宅建筑 或24m(其他建筑)的高层建筑。 【释疑】 疑点2.1.2:裙房与一座贴邻高层建筑的单、多层建筑有何区别? 释义:裙房与高层建筑的主体属于同一座建筑,结构互连,其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与其他内部管理统一,建筑内部具有一定的连通要求和条件,不一定要采用防火墙完全分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隔,在防火设计上一般需要统一考虑。一座单层或多层建筑与一座高层建筑毗邻,属于两 座不同的建筑,要根据规范有关防火间距的要求设置防火墙进行分隔,在防火设计和消防 安全管理上不需要统一考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设计要点】 1.重要公共建筑在不同地区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 会影响的界定标准存在差异,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来确定。这些建筑主要包括:重要的 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且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大量伤亡的建筑、对社会生活与秩序 或政治产生重大影响的公用设施和关键设施等。 2.为便于设计者掌握,可以参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验收规范》 GB50156一2012(2014年版)附录B的举例来定量确定。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 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 案馆等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5)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 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 楼。这些设施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6)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的商店(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 面积超过15000m的综合楼。 (7)地铁出入口、隧道出人口。

    2.1.4 商业服务网点

    1.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的小型社区营业性服务设施,主要为住宅居 民提供便利性服务。 2.商业服务网点应位于住宅建筑的首层或者一、二层,最多允许2层。 3.每个独立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该商业服务网点首层和二层的建筑面积之和 不应大于300m。

    1.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的小型社区营业性服务设施,主要为住宅 供便利性服务。 2.商业服务网点应位于住宅建筑的首层或者一、二层,最多允许2层。 3.每个独立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该商业服务网点首层和二层的建筑面积之 大于30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一2014;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一201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一2017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一201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一2017

    1.住宅建筑下部可以布置多个商业服务网点,其总建筑面积没有限制,但只充许布 置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性服务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 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以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 2.部分商业服务网点可能不完全处于上部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下,而可能超出其投 影边界。对此,要视具体情况来确定这些设施是否为商业服务网点。一般,这些设施如为 1层或2层的小型商业服务设施,且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每个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相关分 隔等均与设置在住宅建筑投影下部的其他商业设施相同,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如 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时,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 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 3.无论高层住宅建筑,还是多层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设施与住宅部分的 疏散设施均需要各自独立,相关要求见《新建规》第5.4.11条。

    2.1.5高架仓库highrack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1.高架仓库为采用高货架存放物品,并采用自动化控制或采用机械化操作方式 的仓库,物品存放密集。 2.高架仓库不同于高层仓库,多数为建筑高度在14m~40m的单层建筑,少数 #高层仓库。 【相关标准】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一2016; 《通用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GB/T28581一2012。 【设计要点】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高架仓库,不需要按照高层仓库考虑其防火设计要求。

    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

    地下室、半地下室,要根据地下房间的室内平均净高与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 非室外地坪)的平均高度的差值来判定。 【相关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一2019。 【设计要点】 1.坡地建筑的有关名称: (1)坡地建筑一依坡地地形建造且至少有一面临坡,并有1层或2层及以上的建筑楼 地)面与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建筑。 (2)直立式坡地建筑一以坡底场地作为地基,且建筑形体上下呈直立状的坡地 建筑。 (3)退台式坡地建筑一以顺坡形成的台地为地基,其建筑形体上下呈退台状的坡地建 筑,参见图2.1(a)。 (4)坡底层一与坡底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楼层。 (5)坡顶层一与坡顶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楼层。 (6)吊层一坡顶层以下、坡底层及其以上的楼层。 (7)吊层接地层一吊层与具有室外设计地面的台地相连接的楼层。 坡底层、坡顶层、吊层、吊层接地层,参见图2.1(b)。图中H,为下段建筑高度, H,为上段建筑高度,H为建筑总高度。

    图2.1坡地建筑示意图

    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室内地面与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差和地下房间室内平均净高的 关系,参见图2.2。当单体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不在同一水平面时,坡顶层与坡底层之间 的楼层是否为地下建筑(室),可参考图2.3所示情况进行判定。

    图2.2地下、半地下室示意图

    图2.3坡地建筑示意图

    没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

    3.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的主要区别: (1)地下建筑(室)利用外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条件不如地上建筑,排烟排热条件差。 (2)火灾时,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人员的疏散方向与地上建筑相反,不是 从上向下疏散,而是从下向上疏散,与火灾烟气的竖向蔓延方向相同,且天然采光条 件差。 (3)地上建筑的外墙上可利用门窗等布置消防救援窗,而地下建筑(室)难以设置消 防救援窗,且地下通信条件差,设置较多的直通室外的出口困难。 因此,规范对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防火要求总体上较地上建筑严格。但目前有 些地下建筑(室)往往埋深很大或者地下层数多。针对这种情况,实际工程设计要根据地 下建筑的特点和其使用功能可能带来的火灾危险性以及对人员疏散、灭火救援、排烟排热 等方面的影响,认真研究更有针对性的防火方法、技术和措施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 除外)。 2.1.9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site 有飞火的烟窗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 外)。 9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site 有飞火的烟卤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明火地点是室内或室外的固定地点,具有外露火焰或者具有赤热的表面,一般为 工业加工或生产车间内的固定加工点,如轧钢车间的轧机处、冶炼车间的高炉,玻璃器具 加工车间的高温加热处、炉窑、锅炉房的锅炉等,石化企业等的室外火炬。民用建筑内的 烹饪灶具、电磁炉、冬季的炭火盘等,均为短时使用且高温或明火部位小的地点,可以不 现为明火地点。

    1.明火地点是室内或室外的固定地点,具有外露火焰或者具有赤热的表面,一般为 工业加工或生产车间内的固定加工点,如轧钢车间的轧机处、冶炼车间的高炉,玻璃器具 口工车间的高温加热处、炉窑、锅炉房的锅炉等,石化企业等的室外火炬。民用建筑内的 烹饪灶具、电磁炉、冬季的炭火盘等,均为短时使用且高温或明火部位小的地点,可以不 现为明火地点。

    2.散发火花地点是在室外能产生明显火花或飞火的固定地点,如电焊作业地点、机 械切割加工地点等。 【设计要点】 在确定甲、乙类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存场所,可燃、助燃气体储存 场所和可燃材料储存场所的总平面布局时,要注意调查其周围是否存在明火地点和散发火 花地点,准确确定相应的防火间距。

    2.1.10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 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0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 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建筑构件主要为柱、承重墙等竖向承重构件,梁、板等水平受力构件及屋架,非 承重墙体、吊顶、屋面板等围护构件;建筑配件主要为门、窗、楼梯等。建筑结构主要为 隧道的承重与围护结构或由多构件组合成的受力结构体系等。 2.不同建筑构配件或建筑结构的耐火极限判定标准不同,有的只考察其高温下的承 载力情况;有的只考察其隔热性能和完整性能;有的既要考察其高温下的承载力,又要考 察其隔热性能和完整性能,这取决于该建筑构件或结构在建筑中所起的作用。相关耐火性 能可以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9978一2008的规定进行测定,部分 构件也可以通过计算来确定,如钢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 3.建筑构配件或结构在进行耐火测试时,其耐火极限是用分钟表示,但在规范的规 定中是用小时来表示,故通常要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如1.50h。 【相关标准】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9978一2008;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一2017; 《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50896一2013; 《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一2017; 《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标准》GB/T50361一2018; 《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I138一2016

    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

    2.1.11防火隔墙firepartition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防火墙 fire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 墙体。

    1.防火隔墙、防火墙均为用于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墙体。对于防火墙,应为不燃性 墙体;对于防火隔墙,主要为不燃性墙体,部分建筑也可以采用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如 木骨架组合墙体或轻型木结构建筑中的分隔墙体、CLT构造的分隔墙体等。本《指南》未 特别指出什么燃烧性能的防火隔墙,均指不燃性防火隔墙。 2.防火墙是一种特殊的防火隔墙,不仅其耐火极限要求不应低于3.00h,少数要求不 应低于4.00h,而且对其构造与设置位置均有较高要求。 3.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以2.00h为主,其他还有1.00h、1.50h、2.50h和3.00h 等,其构造要求低于防火墙。 【设计要点】 1.在防火隔墙和防火墙上,一般不允许开设洞口或敷设、穿越管线,特别是要禁 止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和风管穿越;当不可避免需要开设洞口或穿越管线时,应采 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如采取设置防火门、防火窗、防火阀、紧急切断阀等,并对相应的 缝隙进行防火封堵。在有特殊需要的部位,可以采用防火玻璃墙局部替代防火隔墙或防 火墙。

    烟草标准2.1.13避难层(间)refuge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1.13避难层(间)refuge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1.避难层是建筑内的一个专用的楼层。避难间是建筑楼层上或建筑工程中(包括地 铁、隧道工程等)任一防火区域内在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一个具有较高防火性能的房间。 避难间一般可以兼作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用途,避难层除可以兼作设备层外,不能有其 他使用功能。 2.避难层和避难间均为火灾时的临时安全区,只能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为人员提供一 定时间的安全避难条件。 【设计要点】 1.《新建规》有关避难层的设置,主要针对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但建 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建筑也应考虑设置避难层,只是因这种建筑极少,所以规范未 明确规定。其他建筑高度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也有必要根据建筑内的火灾危险性等设置避 难层(间)。 避难层可以在其中独立分隔的区域内设置设备和管线,但不应设置其他使用功能,而 应以避难功能为主,并应有消防电梯和至少2条竖向疏散路径与避难区连通。

    1.避难层是建筑内的一个专用的楼层。避难间是建筑楼层上或建筑工程中(包括地 铁、隧道工程等)任一防火区域内在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一个具有较高防火性能的房间 避难间一般可以兼作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用途,避难层除可以兼作设备层外,不能有其 他使用功能。 2.避难层和避难间均为火灾时的临时安全区,只能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为人员提供 定时间的安全避难条件。 【设计要点】 1.《新建规》有关避难层的设置,主要针对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但建 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建筑也应考虑设置避难层,只是因这种建筑极少,所以规范未 明确规定。其他建筑高度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也有必要根据建筑内的火灾危险性等设置避 难层(间)。 避难层可以在其中独立分隔的区域内设置设备和管线,但不应设置其他使用功能,而 应以避难功能为主,并应有消防电梯和至少2条坚向疏散路径与避难区连通。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

    2.避难间可以方便楼层上行动不便者,或因疏散楼梯拥堵而滞留在楼梯间外的人员 就近应急避难,如高层病房楼、洁净手术部、老年人照料设施和高层住宅建筑中设置的避 难间等。此外体育标准,当建筑难以设置避难层或部分避难层间隔高度较大时,也可以采用在上下 两个避难层之间的楼层或间隔楼层设置避难间的方式进行弥补。 3.避难间或避难层上的避难区都应该具有直接面向救援场地的外窗。

    2.1.14 安全出口

    2.1.14安全出口 safetyex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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