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402-2015 城市地下空间运营管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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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建筑物以各种工程材料建成的能承受荷载或其他作 构件的组合体

    2.0.6地下空间防火

    地下空间的防火措施市政定额、预算,包括火灾前的预防和火灾发生时采取 借施。

    2. 0. 7 耐火性能

    fire resistance

    结构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满足标准耐火试验的稳定性、完整性、 热性的能力。

    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 间

    2.0.9地下结构健康监测

    时地下结构实施的损伤检测和

    3.1.1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竣工验收或项目移交手续办结后,

    3.1.1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峻工验收或项目移交手续办结后,应建 立地下空间运营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地下空间的运营管理。 3.1.2城市地下空间运营管理应包括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 3.1.3:日常管理应针对地下空间的特点,开展城市地下空间环境 质量控制、地下建筑消防、地下结构健康监测和智能管理。 3.1.4城市地下空间运营环境质量、建筑消防或结构健康状态指 标超过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限值时,地下空间运营管理组织机构应 立即启动应急管理,

    3.2.4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开展紧急工程活动应向地下空间运营 管理组织机构办理报备手续。 3.2.5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应 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送地下空间运营管理组织机构备案。 3.2.6毗邻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按有关规定留出安全间距,采取

    3.2.4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开展紧急工程活动应向地下空间

    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开报送 官管理组织机构备柔。 3.2.6毗邻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按有关规定留出安全间距,采取

    要求,开展实时监测、常规检测和应急检测。常规检测宜一年 次;当地下空间发生影响安全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开展 急检测。

    3.2.9:日常管理检测的项目、频率,应结合地下空间运营

    3.2.9:日常管理检测的项目、频率,应结合地下空间运营功能、特 点确定。

    3.3.1地下空间运营管理组织机构应制定地下空间运营应急 案,并建立由安全监测系统、报警系统和救助系统组成的应急 统。

    3.3.2地下空间运营管理组织机构应对本单位和地下空

    3.3.2地下空间运营管理组织机构应对本单位和地下空间使 单位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和交底,每年应组织不少于 的应急演练。

    3.3.3地下空间运营管理组织机构应根据应急演练和实占

    3.3.4应急管理检测的项目、频率宜结合地下空间事故类型、特 点综合确定。

    4.1.1城市地下空间运营阶段应开展室内空气质量、防排烟与通 风空调系统、环境保护等环境质量的评价与控制。 4.1.2地下空间采样检测和监测应结合地下空间的类型和特点 进行,并评价地下空间环境质量。

    4.2地下空间室内空气质量

    4.2.1城市地下空间室内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宜包括下列内 容: 1物理性指标: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照度、新风量; 2化学性指标: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氨、甲醛、苯、甲苯、二甲 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铅、可吸人颗粒物; 3生物性指标:菌落总数、溶血性链球菌; 4放射性指标:氢浓度。 4.2.2室内空气质量常规检测及应急检测应包含评价指标体系 的全部内容

    4.2.3室内空气质量实时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装修的室内环境,应重点进行化学性指标的监测; 2人群比较密集的室内环境,应重点进行菌落总数、溶血性 链球菌、新风量、二氧化碳、氨及浓度的蓝测; 3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应开展铅及可吸入颗粒物等项目的监测

    度一致,相对高度宜为0.5m~1.5m,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具体情 况而定; 2采样点位的数量应根据室内面积大小和现场情况确定,应 能正确反映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小于50m的房间应布 设1个点;50m~100m的房间应设2个点;100m以上的房间每 增加50m相应增加一个测点,房间增加的面积不足50m时,按 50m计算; 3多点采样时应按对角线或梅花式均匀布点,离墙壁距离应 大于0.5m,离门窗距离应大于1m,并应避开通风口。

    .2:5室内空气质量指标参数及检驶

    4.2.6城市地下空间室内空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成市地下空间室内空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4.2.6城市地下空间室内空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4.3地下空间防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

    4.3.1·地下空间防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的组成宜包括下列 内容: .1防排烟系统:挡烟垂壁、排烟口、防火阀、排风(烟)道、送排 风(烟)风机、排风(烟)前道送风口、排烟口; 2通风空调系统:空气处理机、送排风管、送排风口、风口、风 道组成,自然通风与排烟由地下空间通风井、风道出入口风道。 4.3.2地下空间防排烟与通风空调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抽验系统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和信号均应正常。 4.3.31 自动排烟系统应按系统全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探测器报警确认后自动排烟系统应能联动火灾模式: 自动排烟系统应能控制相关风机的自动启动; 3 防火阀、排烟阀、防烟防火阀的动作应准确可靠; 4 对于通风排烟合用系统的风机,运行状态应能自动切换。 4.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按系统全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相应 送风阀、送风机的动作和信号反馈应准确可靠; 2在保护区域的顶层、中间层及最下层,用微压计测量的防 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压应符合规定; 3全部复位应能恢复到正常警戒状态。 4.3.5城市地下空间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有关规定。

    4.3.1。·地下空间防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的组成宜包括下列 内容: .1防排烟系统:挡烟垂壁、排烟口、防火阀、排风(烟)道、送排 风(烟)风机、排风(烟)前道送风口、排烟口; 2通风空调系统:空气处理机、送排风管、送排风口、风口、风 道组成,自然通风与排烟由地下空间通风并、风道出入口风道

    1防排烟系统:挡烟垂壁、排烟口、防火阀、排风(烟)道、送排 风(烟)风机、排风(烟)前道送风口、排烟口; 2通风空调系统:空气处理机、送排风管、送排风口、风口、风 道组成,自然通风与排烟由地下空间通风井、风道出入口风道。 4.3.2地下空间防排烟与通风空调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抽验系统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和信号均应正常。 4.3.3 自动排烟系统应按系统全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探测器报警确认后自动排烟系统应能联动火灾模式 自动排烟系统应能控制相关风机的自动启动; 3 防火阀、排烟阀、防烟防火阀的动作应准确可靠;

    4.3.2地下空间防排烟与通风空调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1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 送风阀、送风机的动作和信号反馈应准确可靠; 2在保护区域的顶层、中间层及最下层,用微压计测量 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压应符合规定; 3全部复位应能恢复到正常警戒状态。

    4.4地下空间环境保护

    4.4.1城市地下空间环境噪声、振动、废水、废气和电磁车

    .1城市地下空间环境噪声、振动、废水、废气和电磁辐射指标 空制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充许的范围内。

    4.4.2城市地下空间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2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 关规定执行; 3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环境噪声污 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的有关规定; 4地下空间运营期间施工场地噪声排放限值及其监测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的有 关规定执行。 4.4.3噪声测量时测点位置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工业企业声源、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周围噪声敏感 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应在工业企业厂界、社会生活 噪声排放源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 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2测点应选在工业企业厂界、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 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当厂 界、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宜在受影响的噪声敏 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 3:厂界、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 测点应选在厂界、边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4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应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 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后 状态下测量; 5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

    4.4.2城市地下空间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2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 关规定执行; 3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环境噪声污 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的有关规定; 4地下空间运营期间施工场地噪声排放限值及其监测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的有 关规定执行。

    1根据工业企业声源、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周围噪声敏感 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应在工业企业广界、社会生活 噪声排放源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 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2测点应选在工业企业厂界、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 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当厂 界、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宜在受影响的噪声敏 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 3:厂界、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 测点应选在厂界、边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4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应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 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后 状态下测量; 5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

    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意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 1.2m、距外窗1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自 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应关闭

    4.4.6城市地下空间运营环境振动测量应采用铅垂向振级测

    1采用的仪器时间计权常数应为1s: 2稳态振动应取每个测点5s内的平均示数作为评价量; 3冲击振动应取每次冲击过程中的最大示数作为评价量 对于重复出现的冲击振动,应以10次示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价 量; 4无规振动每个测点应等间隔地读取瞬时示数,每次采样间 隔不大于5s,连续测量时间不少于1000s,并应以10次最大示数 的最大值作为评价量。

    内振动敏感处,可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拾振器应平稳 放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其灵敏度主轴方向应与测量方向一

    排水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人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343的有关规定。

    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和《固定污染源监

    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 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73的有关规定。

    4.4.11城市地下空间大气环境影响监测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 61·和《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 10.2的有关规定。

    4.4.13地下空间运营管理组织机构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应符

    1新建、改建、扩建后的地下空间,提交投入使用后一年的监 测报告; 2新装修的地下空间,提交投入使用后半年的监测报告。

    5.1.1城市地下空间运营阶段应开展地下空间防火性能、消防电 气系统和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等地下建筑消防监控。 5.1.2城市地下空间新装修、改造等工程应开展防火性能、消防 电气设备和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的检测,通过验收合格后再投入 使用和运营。 5.1.3城市地下空间应定期进行运营阶段消防系统常规检测, 各消防设施组件和设备的铭牌和标志应清晰准确,确保消防产品 的质量、有效期等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 规程》GA503的有关规定。

    5.2 地下空间防火性能

    5.2.1城市地下空间防火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空间工程及出人口、通风亭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地下建筑防火分区、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防火门、防火 卷帘及其他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配件的耐火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3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防火 要求。 5.2.2建筑材料及制品、建筑构件和电线电缆应经防火性能检测 合格后,再在城市地下空间使用和放置。 5.2.3城市地下空间的建筑材料及制品防火性能检测应符合下 列规定:

    5.2.3城市地下空间的建筑材料及制品防火性能检测应符

    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有关要求; 2复合材料应以定型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检测,并对其进行综 合评定; 3在现场以喷涂、粘贴或其他方法附加于内装饰基材表面的 涂层或其他面层,且对基材燃烧特性有明显影响时,应将饰面连同 基材一并制取成试样进行试验,做出整体综合评价; 4对表面进行防火处理的材料,其燃烧性能分级应以处理后 的材料进行试验和评定; 5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6:用于建筑构件的防火涂料进行耐火性能检测时,基材应与 实际使用情况一致。 5.2.4进行防火处理的地下空间装修材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抽 样检验: 1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物,每种应取2m检验其燃 烧性能; 2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每 种应取2m检验其燃烧性能; 3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木质材料,每种应取4m检验其燃 烧性能; 4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C级木质材料,每种应取4m检验 其燃烧性能; 5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泡膜塑料,每种应取0.1m3检验其 燃烧性能; 6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复合材料,每种应取4m检验其燃 烧性能。

    5.2.5城市地下空间材料及制品的核查、检验应按本标准附录·A

    5.2.6地下建筑构件防火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5.3地下空间消防电气系统

    5.3.1城市地下空间消防电气系统应包括电气系统、火灾报 统和消防系统

    5.3.2城市地下空间消防电气系统应检测合格后再使用,其

    5.3.3城市地下空间电气设备应包括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装

    1变压器室的设置位置、防火等级及孔洞封堵等;变压器的 设置、外观质量、组件完整性及防火措施等;高低压电缆(线)的敷 设等;变压器绕组和高低电缆(线)各接点的温度及热谱图; 2高(低)压配电装置的设置、安装质量、柜内配线、高(低)压 电缆(线)接头、接地、配件的完整及防火措施等;各相线的电压 (流)值、工作零线的不平衡电流值、保护零线有无异常电流及接地 电阻值等;导线及其连接点、开关触头的温度及热谱图; 3配电箱(盘)的设置、材质、安装质量、柜内配线、接线端子 连接、接地及防火措施等:负荷电流值、工作零线电流值及保护零

    线有无异常电流;箱(盘)内各接线端子、断路器触头的温度及热谱 图;有无打火放电现象; 4不同用电场所低压配电线路的暗敷、明敷、直敷及穿保护 管的线路在安装使用中存在的电气火灾隐惠; 5不同用电场所各种照明装置、开关、插座在安装使用中存 在的电气火灾隐患; 6配电线路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消防设备用电自动切换装置 设置; 7应急发电机及日用油箱或油库安装是否符合消防规范;应 急电源与市电切换的可靠性及切换时间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应急 电源容量是否满足消防状态时消防设备运行总负荷要求,运行状 态是否正常;末端配电箱电源自动切换开关切换可靠性

    5.3.4城市地下空间火灾报警系统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

    报警探测器、警报装置、手动报警按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阴极 射线管图形显示器,其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火灾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显示与计时功能 等;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与显示状态的正确性; 2点型、线型感温探测器在试验热源作用下动作;火焰探测 器在试验光源作用下动作;可燃气体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本 机自检功能、显示与计时功能等; 3警报装置在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的控制信号后,发出 声警报或声、光警报信号; 4不少于总数25%的数量检测在触发手动报警按钮时,火 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和按钮的报警确认灯;检测先复位手 动按钮,后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按钮的报警确 认灯; 5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输入/输出模块间的连线发生断 路、短路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 光故障信号;

    5.4地下空间给水与灭火系统

    5.4.1城市地下空间给水与灭火系统应开展相关设备和系统功 能的检查。 5.4.2城市地下空间稳压泵、增压泵、变频供水设备及气压水罐 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湿 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雨淋报警阀、预作用报警阀组、水流指示 器喷头等设备工作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5.4.3系统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在自动控制状态,其抽验应行 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和《自动 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有关规定;

    3泡沫火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4气体灭火系统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其控制 功能。 5.4.4城市地下空间手提式灭火器和悬挂式灭火装置应在有效 期内使用,经过维修的应有维修标志,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 量,应按实际安装的灭火器贮存容器总数的10%20%进行称重 抽查,报废年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GA95 的有关规定。

    5.4.5城市地下空间柜式无管网灭火装置应符合现行国

    1地下结构在运营阶段应进行常规检测。在经历地震、火 爆炸等灾害和异常事故后应进行应急检测。 ,2地下结构健康监测内容应根据城市地下空间的行业性质 点,有针对性的选择和确定技术方案,并应覆盖病害发生部 其内容和频次应根据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和人群聚集程度等因 亲合确定。

    6.2地下结构检查内容及要

    6.2.1常规检测应根据地下结构特点选择检测点,其内容应符合 表 6. 2. 1 的规定,

    6.2.2地下结构在经历地震后应急检测的内容应符合表6.2.2的

    6.2.3地下结构在经历火灾或异常事故发生后应急检测的P 应符合表 6. 2. 3 的规定。

    表6.2.3地下结构在经历火灾或异常事故发生后的检测内容

    6.3地下结构健康检测与监测

    6.3地下结构健康检测与监测

    6.3.1地下结构健康检测与监测应包括地下结构渗漏水检测、缺 陷检测、结构监测、环境监测等内容。穿越水系和建(构)筑物或有 特殊要求等地段的监控量测项目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6.3.2地下结构健康检测与监测应按表6.3.2执行,测量精度及 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3.2地下结构健康检测与监测要求

    6.3.3裂缝观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 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仍在发展的裂缝应进行定期观测,提供 发展速度的数据,

    准》GB/T50344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1采用回弹法时,被检测混凝土的表层质量应具有代表性, 且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龄期不应超过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 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限定的范围;

    2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时,被检测混凝土的内外质量应无明显 差异,且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超过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 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限定的范围; 3采用后装拔出法时,被检测混凝土的表层质量应具有代表 性,且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现行协会 标准《拔出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69限定的范围; 4.当被检测混凝土的表层质量不具有代表性时,应采用钻芯 法;当被检测混凝土的龄期或抗压强度超过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 法或后装拔出法等相应技术规程限定的范围时,可采用钻芯法或 钻芯修正法; 5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或装拨出法适用的条件下,宜 进行钻芯修正或利用同条件养护立方体试块的抗压强度进行修 正; 6采用钻芯修正法时,可选用总体修正量的方法确定混凝土 抗压强度推定区间,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 准》GB/T50344的有关要求; 7.采用对应样本修正量、对应样本修正系数或对应修正系数 的修正方法确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时,直径100mm混凝土芯样试 件的数量不应少于6个;现场钻取直径100mm的混凝土芯样确有 困难时,也可采用直径不小于70mm混凝土芯样,但芯样试件的 数量不应小于9个。 6.3.8“混凝土的抗拉强度可采用对直径100mm的芯样试件施

    6.3.8混凝土的抗拉强度可采用对直径100mm的芯样试件

    加劈裂荷载或直拉荷载的方法检测,劈裂荷载的施加方法可按 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 的有关规定执行,直拉荷载的施加方法可按现行协会标准《钻芯 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的有关规定执行。

    影响部分混凝土的强度可采用钻芯法检测。加工芯样试件时 将芯样上混凝土受影响层切除;混凝土受影响层的厚度可依掘

    生受化的取人厚度、明 显损伤层的最大厚度确定,可按芯样侧表面硬度测试情况确定。 混凝土受影响层能剔除时,可采用回弹法或回弹加钻芯修正的方 法检测,回弹测区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 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的规定。 6.3.10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可根据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确定。 6.3.11·对于受环境侵蚀和灾害影响的地下结构构件,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 规定要求在损伤最严重部位量测截面尺寸,并提供量测的位置、检 测方法和尺寸偏差的充允许值。 6.3.12:环境侵蚀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50344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应确定侵蚀源、侵蚀程度和侵蚀 速度;对火灾等造成的损伤,应确定灾害影响区域和受灾害影响的 构件,确定影响程度和损伤程度;宜确定对混凝土结构的安全性及 耐久性影响程度。 6.3.13地下结构环境监测应包括运营阶段地表沉降观测、邻近 建(构)筑物变形量测和地下管线变形量测等,并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和《建筑变形测量规 范》G8等的有关规定。 6.3.14地下结构健康监测控制点应该设置在不受运营影响的位 置,并设置牢固。测定时应联测控制导线的2~3个点,以提高精 度和检查点位有无位移。

    3/T50344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应确定侵蚀源、侵蚀程度和侵蚀 度;对火灾等造成的损伤,应确定灾害影响区域和受灾害影响的 件,确定影响程度和损伤程度;宜确定对混凝土结构的安全性及 久性影响程度。

    建(构)筑物变形量测和地下管线变形量测等,并应符合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和《建筑变形测 范》JGJ8等的有关规定。

    6.4地下结构状态评价

    6.4.1地下结构状态应评价包括健康评价及可靠性评价。地下 结构健康评价应采用劣化评价方法,综合体现地下结构功能、结构 材料劣化等级等要求;可靠性评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 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的有关规定结构分解评价单元后按层次 依次进行评估。

    6.4.21地下结构外观质量缺陷等级可按表6.4.2划分。表6.4.2外观质量缺陷等级缺陷缺陷描述等级可见贯穿裂缝严重缺陷裂缝长度穿过密封槽、宽度大于0.1mm,且深度大于1mm的裂缝严重缺陷非贯穿性干缩裂缝一般缺陷外形缺陷缺棱掉角、混凝土剥落等一般缺陷外表缺陷管片表面麻面、掉皮、起砂、存在少量气泡等般缺陷6.4.3地下结构裂损劣化等级可按表6.4.3划分。表6.4.3地下结构裂损劣化的等级划分裂损程度裂化等级变形或移动开裂、错动压 溃衬砌移动加开裂或错台长度L拱顶压溃范围S大速;衬砌变形、大于10m,开裂或错台于3m;或衬砌剥落最AA移动、下沉发展宽度B大于5mm,且大厚度大于衬砌厚度(极严重)迅速,威胁使用变形继续发展,拱部开的1/4,发生时会危及安全裂呈块状,有可能掉落使用安全A开裂或错台长度L大于或等于5m且小拱顶压溃范围S大于或等于10m,但开裂变形或移动速度于或等于1m且小于A(严重)或错台宽度5mm;开u>10mm/年或等于3m;或有可能裂或错台衬砌呈块状,掉块在外力作用下有可能崩和剥落开裂或错台长度L拱顶剥落规模较小,小于5m且开裂或错但可能对使用造成威台宽度B大于或等于B(较重)胁;拱顶压溃范围S小3mm且小于或等于于1m,剥落块体大于5mm;裂缝有发展,但30mm速度不快.25:

    6.4.4地下水PH值及地下结构腐蚀程度等级可按表6.4.4划

    6.4.5地下渗漏水对地下结构功能影响程度可按表6.4. 表6.4.5地下渗漏水对地下结构功能影响程度的评定

    6.4.6地下结构衬砌材料劣化等级按表6.4.6评定。

    6.4.6地下结构衬砌材料劣化等级按表 6.4.6评定

    表6.4.6衬砌材料劣化等级评定

    6.4.7地下结构劣化等级按表6.4.7划分 表 6.4.7 地下结构尘化等级

    表6.4.7地下结构劣化等级划分

    6.4.8地下结构可靠性评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

    鉴定标准》GB50292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步骤执行,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鉴定评级应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每 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并从第一层开始, 分层进行: 1)根据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结果确定单个构件等级; :2)根据子单元各检查项目及各种构件的评定结果确定子 单元等级;: 3)根据各子单元的评定结果确定鉴定单元等级。 2各层次可靠性鉴定评级应以该层次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 的评定结果为依据综合确定。每一层次的可靠性等级分为四级; 3仅要求鉴定某层次的安全性或正常使用性时,检查和评定 工作可只进行到该层次相应程序规定的步骤。 6.4.9当不要求给出可靠性等级时,地下结构各层次的可靠性可 采取直接列出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形式予以表示。当需 要给出地下结构物各层次的可靠性等级时,可根据其安全性和正 常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该层次安全性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 鉴定标准》GB50292规定的bu级、Bu级或Bsu级时,应按安全性 等级确定; 2除第1款规定的情形外,可按安全性等级和正常使用性等 级中较低的一个等级确定;当考虑鉴定对象的重要性或特殊性时, 允许对评定结果作不大于一级的调整。

    7.1.1城市地下空间宜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最新的科技成果,建立 建筑智能系统,完善地下空间管理组织体系、管理制度、运行机制 协调地下空间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提高地下空间运营管理效 率,实现地下空间管理标准化、市场化、程序化

    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 通管理系统和能耗监控系统等子系统。地下空间管理宜建立统 的系统平台将各子系统联接,实现协同运作、一体化智能管理

    照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有关规定 合确定。

    7.2智能管理子系统的内容及要求

    配网络等组成。有线电视终端用户应根据项目使用要求确定,具 体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的有关规定执行

    欣赏性音乐或背景音乐·通知等,当发生火灾或其他突发事故 所有广播都会被中断并自动接通紧急广播。各分区扬声器数

    型号、功率、分布和功率放大器的型号及数量可按国家现行标准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796、《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及《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的有关规定确定,

    7.2.4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各播放终端应通过专网与播放

    7.2.4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各播放终端应通过专网与播放主机 联网,用于发布有关的公共信息、服务指南、交通信息、商品信息 商业广告等。

    联机监控,对车辆出入、诱导、车库泊位、安全情况、计时、收费等进 行自动有序管理

    统、电子巡更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和停车管理系统等 应根据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 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7.2.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采用数模结合的方式进行视频

    控,图像的摄像、传输、切换、监视均采用模拟信号,录像采用数 硬盘录像。在各主要出入口、公共活动场所、购物中心、楼梯间

    电梯间、汽车库、主要通道等易产生安全隐患和重要部位应配置摄 像头进行视频安防监控。

    7.2.9人侵报警系统宜由前端报警传感器、报警主机、主

    模块、以及入侵管理主机、报警软件等部分组成。入侵报警系统可 独立运行档案标准,有紧急情况发生时,报警信号传至报警主机,在电子地 图上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并可用手动、自动操作,以有线和无线 方式报警。系统也可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 动。

    7.2.10电子巡更系统应分在线式和非在线式,宜由巡查

    点感应器、巡查管理服务器及管理软件等组成;巡查点宜设在各主 要出人口、走廊、楼梯间、地下车库及有关重要场所等处。

    统、供排水设备监控系统、电梯监视系统、电力设备监视系统、照明 监控系统、动力设备监视系统和楼宇集成管理系统等

    业务的需要。综合布线系统主要由工作区、配线子系统、干线子 统、设备间、管理子系统组成。并应根据不同专业特点来确定水 和骨干布线系统的类型,注意各专业间的密切配合,合理确定综 布线系统。具体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 范》GB50311的有关规定执行。

    阀门标准7.2.13物业管理系统应包括人事管理子系统、房产信息

    户信息管理、租赁管理、租赁合同管理、收费管理、工程设备管 客户服务管理、保安消防管理、保洁环卫管理、采购库存管理、能 管理、资产管理、集团办公管理、合同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维护管 系统和其他接口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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