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和完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治建筑领域拖欠工人工资突出问题,加快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7〕14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工资发放、培训、技能、权益保障及诚信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和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情况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信息化考勤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是我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平台。实名制平台主要对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工资专户开设、工人实名登记、工人电子合同签订、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登记、缴纳工伤保险登记、施工现场考勤、工资代发等进行大数据管理,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预警。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对全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实名制平台的运维管理,确保各项数据完整、及时、准确、有效,做好与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联通、共享。
各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对本辖区项目的施工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监察执法,督促建筑业企业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要求,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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