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1-164-2019 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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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61-164-2019 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时, 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能耗,来判定围护结 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 断。
2.1.8参照建筑referencebuildin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要求的全 年供暖能耗用的建筑。
2.1.9换气次数airchangerate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 值。 2.1.10耗电输热比(EHR)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电器标准,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 负荷(kW)的比值。 2.1.11耗电输冷(热)比[EC(H)R]electricity consumptionto ransferredcooling(heat)quantity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 令(热)负荷(kW)的比值。 2.1.12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coefficientofper formance of air source heat pump units 在特定工况条件下,单位时间内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与耗 电量的比值。
值。 2.1.10耗电输热比(EHR)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neatquantityratic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 负荷(kW)的比值。
transferred cooling (heat)quantity ratio
transferredcooling(heat)quantity
formance of air source heat pump units 在特定工况条件下,单位时间内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与耗 电量的比值。
2.1.13全装修居住建筑full decoration residential buildings
在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管线作业完成、所有适 定面全部铺装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空调、照明供
电及智能化系统等全部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置配置 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居住建 筑。
3.0.1西安地区的气候区属为寒冷地区2B子区。 3.0.2西安地区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为 11.3[kW·h/(m·a)],供暖能耗为13.9[kW·h/(m·a)]
3[kW·h/(m·a)]],供暖能耗为13.9[kW·h/(m·a)]
11.3「kW·h/(m·a)l,供暖能耗为13.9「kW·h/(m
4居住区规划与环境设计
4.1.1居住区规划应满足当地的城乡规划条件,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 4.1.2居住区规划的节能设计应综合考虑居住区能源动力系 统、冷热源及输配系统、变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以及管理控制系 统的整合优化
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
4.1.3居住区环境设计应综合考虑居住区内及周边
条件、风环境、光环境、声环境和热环境等因素,塑造舒适宜人居 住环境,改善空气质量,缓解区域热岛效应。
4.2.1居住区规划的节能设计应结合气候特点和环境
地制宜、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 用土地和空间。
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考虑夏季隔热、自然通风,太阳 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应结合建筑造型一体化设计。
4.2.4居住区工程管线设计应综合规划,与市政管线
部分宜设置综合管沟。
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设计宜标准化、模数化,采用装配式建筑技 术进行建设。
4.3.1居住区环境设计应因地制宜,宜对区内原有自然
4.3.2居住区植物配置应选用适应西安市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 被品种,应无毒害、易维护,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 植物生长需求,养、灌、草结合,进行复层绿化;居住建筑南侧应种 植落叶乔木、北侧宜种植常绿木,
4.3.2居住区植物配置应选用适应西安市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
分利用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道路、 产场硬质透水铺装,有效组织雨水的下渗、滞蓄或再利用。
置应合理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置应合理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合理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5.1.1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
5.1.1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 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 能需求。
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 多的窗。主要房间宜避免夏季东、西向日晒,并避开冬季除静风 外最多频率风向。
5.1.3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5.1.3规定的限
体形系数大于表5.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3节的 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5.1.3体形系数限值
5.1.4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5.1.4规定的限值。
5.1.4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5.1.4规定的限值。 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5.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5.1.4窗墙面积比限值
注:1.散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光部分不应计入 窗户面积。 2.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 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 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5.1.5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
5.1.6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 该窗和门应能密团,门宜采用自动密闭措施。 5.1.7非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宜采取保温措施。 5.1.8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 5.1.9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该窗和门应能密闭,门宜采用自动密闭措施
1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应大于0.45;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 0.50。
射比不应低于0.4。
5.1.11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多联机)时。
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与吸人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 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和太阳辐射措施: 6 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7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5.1.12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
5.1.13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可再生能源 利用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 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行技术要求中宜明确优先利 用可再生能源的运行策略。 5.1.14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
5.2.1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5.2.1规
5.2.1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5.2.1规定的限
5.2.1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天于表5.2.1规定的限 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5.2.1 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 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 权衡判断。
表5.2.1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注:1.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其它构造层
2.外墙(含地下室外墙)保温层应深入室外地坪以下,并超过当地冻土层的深度。
5.2.2建筑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5.2.2
的限值;夏季外窗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表5.2.2-2规定的限 值,夏季天窗的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0.45。
5.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系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 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的 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确定: 2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附录B的规定计算; 3有建筑外遮阳时,外窗和天窗应考虑遮阳的作用,透光围 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外遮阳系数的乘积应满足本标 准第5.2.2条的要求;建筑外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5.2.4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阳台的透明部分)宜设置水平遮 阳。东、西向的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当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 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第5.2.2 条对外窗太阳得热系数的要求。
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 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 15%,且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 墙的传热系数。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 面积计算。
5.2.6外窗及散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外窗及尚
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
1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 隔墙和门、窗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第5.2.1和5.2.6条的规定 时,可不对阳台外表面作特殊热工要求。 3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 隔墙和门、窗的热工性能不符合本标准第5.2.1和5.2.6条的规 定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项板、地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 于本标准第5.2.1条表中所列限值的120%,阳台窗的传热系数 不应大于2.2 W/(m·K)。 4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 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围 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2.1和5.2.6条的规定。
5.2.9外窗(门)洞口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
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
2.10外窗宜采用节能型附框。
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 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5.2.12变形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保证变形缝两侧墙的内表
5.2.13地下室外墙应根据地下室不同用途,采取合理的保温
5.2.14应对穿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堵。应对装配式建筑 的构件连接处进行密封处理
5.2.14应对穿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堵。应对装酉
5.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5.3.1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 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 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 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 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5.3.2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建筑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不得低于以下基本要求:
架空或外挑楼板和外窗传热系数最大
5.3.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 立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5.1.3、5. .4、5.2.1条规定的参数,参照建筑的取值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取值;参照建筑的其它参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5.3.4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大于1个月,应计算全年的供 暖能耗; 2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建 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虑建筑 热情性对负荷的影响; 3围护结构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料 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
范》GB50176的规定取值; 4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气 象数据; 5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 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5.3.5用于权衡判断计算的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6供暖、通风、空气调节与燃气节能设计
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1.2供暖和空气调节室内、外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住宅设计规 范》GB50096的有关规定执行。 6.1.3居住建筑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 结合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空气调节 运行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6.1.4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 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厂余热的区域,应优先采 用废热或工厂余热。 2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能 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和中 深层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 复合应用形式: 3不具备本条1、2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 可采用城市热网。
6.1.5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 作为供暖热源: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
6.1.5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
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加热 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 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动的建筑 4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6.1.6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
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使 用性质、供暖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 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6.1.8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作冷源的情况外,居住建筑不
6.1.9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 计量装置; 2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 爱耗热量的结算点; 3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 置。
6.1.10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6.1.11当暖通空调系统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 且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 温度且不允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 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 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 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 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国 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的 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 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6.1.12全装修居住建筑中采用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时.其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6.1.12的规 定。
表6.1.12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
6.2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6.2.2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数 等条件来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易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 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 热系统; 2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应根据供热系统综合最大热负荷确 定,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 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3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 4燃气锅炉应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
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应采用冷凝式锅炉; 5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不应多于10 台:每个锅炉房的总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 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元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6直接供热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限定 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 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7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满足国家和地方法规要求; 8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 6.2.3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 (锅炉)的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 源。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作为热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置有完善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配置室温控制器; 3 宜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相 匹配; 5 应设置专用的进气通道和排烟通道。 6.2.4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 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6.2.5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 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 COP)不应小于2.2。 5.2.6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服务半径不 宜过大,条件允许时,宜设楼宇式换热站或在热力人口设置混水
6.2.3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
(锅炉)的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 源。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作为热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置有完善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配置室温控制器; 宜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4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相 匹配; 5 应设置专用的进气通道和排烟通道。
6.2.4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
6.2.5米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 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 (COP)不应小于2.2。 6.2.6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服务半径不 宜过大,条件允许时.宜设楼宇式换执站或在执力入口设置湿水
装置;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130℃,回水温度不宜高于 50℃。 6.2.7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 调节方式。
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6.2.9建筑物热力人口应设水过滤器,并应根据室外
水力平衡阀门或装直的尖 至开应付合下划规定: 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 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 态水力平衡阀: 2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人口,可按照本标准第6.2.10条 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 系统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定流 量阀。
6.2.10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阀门调节性能和压差范围,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2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 玉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 3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管接头标准,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 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29735的要求; 4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 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自力 式压差控制阀的压差控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调用
EHR≤A(B+αZL)/△T
式中:公T一一 设计供回水温差(℃); A一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本标准表6.2.11 选取; B一一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系 统B=20.4,二级泵系统B=24.4; 一一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α一与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规定选取或计算: 当ZL≤400m时,α=0.0115; 当400m
表6.2.11A值设计水泵流量G(m/h)G≤6060
于25℃; 2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6.3.4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锅炉或换热站 不宜直接提供温度低于60℃的热媒。当管网提供的热媒温度高 于60℃时,宜在楼栋的供热热力入口处设置混水调节装置。 6.3.5当设计低温辐射供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环 路。管并内的每户进水管上,应设置水过滤器。 6.3.6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 取措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 失差额不天于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的附 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2/3 6.3.7散热器宜明装。当暗装时,应采用温包外置式恒温控制 阀。
于25℃; 2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6.3.4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锅炉或换热站
取措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 失差额不大于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家具标准,要计算水冷却产生的附 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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