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22: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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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 布 人: 薛晓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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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速度不宜大于2m/s。 3.1.8干粉灭火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和单具灭火装置的喷射时 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粉灭火装置》GA602的要求。

    速度不宜大于2m/s。

    有色金属标准3.2王粉灭火装置配置计算

    3.2.1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时,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不应 小于按下式计算的数值。当计算数值为小数时,应经圆整,并取其 上限值:

    3.2.1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时,十粉火火装置的配置数量不应

    式中:N 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具); m一一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kg); V1一一防护区净容积(m); C灭火设计浓度(kg/ m)

    .2.3当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采用面积法计算时,应符

    1保护对象的计算面积,应取其外表面轮廓四周外延1m的 垂直投影面积。采用多其干粉灭火装置保护时,以实际计算面积 全部被覆盖来组合。 2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数值,当 计算数值为小数时,应经圆整,并取其上限值:

    式中:N 一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其): m——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kg); A计算面积(m); CA—单位面积设计灭火用量(kg/m")。

    1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体的体积。封闭 罩的底面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体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 际围护面时,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面应按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 小于1m确定。 2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数值,当 计算数值为小数时,应经圆整,并取其上限值:

    3.2.5设计灭火浓度不应小于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

    3.2.5设计灭火浓度不应小于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火火浓度 的1.2倍。 单位面积设计灭火用量不应小于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单位 面积灭火用量的1.2倍。

    3.3.1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时,干粉灭火装置的布置位置应根 据平粉灭火装置的设计配置数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等因 素合理布置,并应能使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

    3.3.2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时,干粉灭火装置的布

    干粉灭火装置的设计配置数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儿何特征 ,合理布置在保护对象的顶部或侧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灭火装置的设置位置与液面的 距离不应小于1Ⅲ,耳应使干粉喷放不会引起液体飞溅。 2贮压式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m,非贮压式 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8m。当保护高度超过灭火装 置的最大保护高度时,应分层设置,其安装高度应按照经权威机构 认证合格的安装高度的最小值进行核算。 3.3.3王粉灭火装置距离热源通风口的最近边缘不管小干2m

    3.3.3干粉灭火装置距离热源、通风口的最近边缘不宜小于2m。

    当干粉灭火装置设置在易受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的位置时, 应给压力表及其喷口(喷嘴)设立保护罩

    3.4.1干粉灭火装置可采用感温元件、热引发器或电引

    当采用电引发器时,应设置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 式,且可相互转换。每个独立的保护区域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启 动按钮。 干粉灭火装置不应采用导火索联动控制启动

    4.3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应具有时间不大于30s的 年迟启动功能。 采用延迟启动时,应在靠近装置启动的部位设置手动紧急 干粉灭火装置启动的装置。

    或保护对象附近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手动启动装置宜布置在其 中心点距地面1.5m的位置,并应具有对应防护区名称的明显标 识。

    3.4.5具有联动启动功能的干粉灭火装置,应具有灭火剂喷放的 信号反馈功能。

    3.4.6联动控制组件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报警控 制器》GB4717、《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和《固定灭火系统 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61的要求。联动控制组件应 有紧急启动和紧急停止功能。

    3.4.7联动控制组件对灭火装置实施自动控制时,宜采用多线制 方式控制。

    3.4.8联动控制组件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

    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

    4.1.1干粉灭火装置的安装应按经审核或备案的设计图纸和相

    4.1.1十粉火火装置的安装应按经审核或备案的设计图纸和相 应的技术文件进行。当需要进行修改时,应按有关规定变更。 4.1.2 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审核或备案的设计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 2 平粉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出厂合格证。 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设计单位已完成安装技术交底。 4.1.3 安装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实际的防护区、保护对象与设计相符。 2现场预理件和预留孔洞等安装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非贮压干粉灭火装置安装现场的预理件、预留孔和墙体(柜 体)等应能承受干粉灭火装置启动时产生反作用力。 3用于连接、固定灭火装置的支架、吊架应为防晃支架和吊 架,其安装应稳固、位置正确。需要专用连接件时,应根据受力情 况重新进行设计。 干粉灭火装置必须安装牢固,其承重结构应满足不小于装置 重量5倍的静荷载。 4.1.4安装前,应核查干粉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 件的要求。 2灭火装置的铭牌应清晰、完整。

    .1.3安装现场应具备下列条

    3火火装置应无明显的机械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层完 好。 4 贮压式的灭火装置上压力指示器应指示在绿色区域内。 5 电引发器的引线应短接。 4.1.5十粉火火装置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喷口方向应符合 设计要求。 2安装在吊顶上的贮压式灭火装置,其压力指示器应露出吊 顶,并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位置。 3灭火装置的支架应做防腐处理。灭火装置与支架的连接 应牢固。

    设计要求。 2安装在吊顶上的贮压式灭火装置,其压力指示器应露出吊 顶,并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位置。 3灭火装置的支架应做防腐处理。灭火装置与支架的连接 应牢固。 4.1.6电引发干粉灭火装置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前,应逐具测量电引发器的阻值,其值应符合产品说 明书的规定。 2安装完毕,电引发器应短接。系统开通方可去除短接状 态。 3电引发器的引出线与电缆间的连接应可靠,应采用焊接或 接线端子连接。

    4.1.6电引发干粉灭火装置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前,应逐具测量电引发器的阻值,其值应符合产品说 明书的规定。 2安装完毕,电引发器应短接。系统开通方可去除短接状 态。 3电引发器的引出线与电缆间的连接应可靠,应采用焊接或 接线端子连接

    4.1.8干粉灭火装置安装过程应按本规程表A.0.1和表A.0.2 填写安装记录。

    4.2.1干粉灭火装置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于粉灭火装置安装完毕,且联动控制组件经检查正常。 2调试负责人为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3供电正常,与灭火装置配套的其他消防系统及安全措施处 于正常工作状态。

    4.2.2干粉灭火装置调试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查验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喷口方向应 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 判定:如有一具灭火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则不进行调试。 2查验灭火装置的安装质量,对安装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 决,并有文字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 判定:如有一具灭火装置的安装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则不进 行调试。

    4.2.3干粉灭火装置的联动控制组件应按本规程附录B规定的

    模拟启动的试验方法进行自动模拟启动、手动模拟启动试 合设计要求。

    4.2.4干粉灭火装置调试完成并合格后,应将灭火装置忆 常工作状态。

    4.2.5 调试过程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1和表B.0.5填写 记录。

    5.1.1干粉灭火装置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

    5.1.1干粉灭火装置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 设计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

    5.1.2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经审核或备案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及相应的 技术文件。 3竣工图等其他文件。 4干粉灭火装置产品的出厂合格证,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 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和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5干粉灭火装置施工安装记录及调试记录。 5.1.3竣工验收时,应按本规程表C.0.1核查资料;按本规程表 C.0.2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不合格时,应判定该 系统为不合格。

    5.1.5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下列文件、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资料核查记录。 2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记录、调试记录和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等。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儿何特征、环境温度、可 特性、防护区围护结构及其耐火性能等应符合本规程第3

    5.2.1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几何特征、环

    章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香; 检测方法:自测或卷尺测量

    5.2.2地下防护区,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其通风条件 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 5.2.3当采用全没灭火方式时,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置火灾 声光报警器,防护区人口处应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5.2.2地下防护区,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

    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

    5.2.3当采用全没灭火方式时,防护区内及入口处

    光报警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

    5.3.1非贮压干粉灭火装置安装现场的预理件、预留孔和墙体 柜体)等应能承受十粉灭火装置启动时产生反作用力。 检查数量:同一类型和规格的干粉灭火装置抽取1具; 检测方法:将任意1其十粉灭火装置前后控制线路断开避免 其联动,通过24V或其他方法启动该具灭火装置,检查预理件、预 留孔和墙体(柜体)等是否破裂变形

    杀弟款的安求 检查数量:同一类型和规格的灭火装置抽取1具; 检测方法:将任意1其干粉灭火装置取下并称其质量,然后在 悬挂支架(座)上悬挂5倍干粉灭火装置质量载荷,经10min后,未 产生变形或脱落现象。

    火装置与支架的连接等应符合本规程第4.1.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产品的10%抽查,不足10具按1具抽查; 检测方法:目测。

    5.3.4干粉灭火装置电引发器的阻值,引出线的连接等应符合本

    5.3.4十粉灭火装置电引发器的阻值引出线的连接等应符合本

    规程第4.1.6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产品的10%抽查,不足10具按1具抽查; 检测方法:用方用表测量

    4.1联动控制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面保护层完好,无锈蚀及明显碰撞变形等机械损伤; 2铭牌清晰、完整、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

    5.4.2联动控制组件的品种、规格、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 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出具产品合格证和国家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有效 证明文件。

    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2)检查灭火装置和支、吊架的安装固定情况,应无松动。 3)检查贮压灭火装置上的喷头孔口,应无堵塞。 4)联动控制系统应处于正常状态。 于粉灭火装置生产5年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维护: 1)对同一建筑物或构筑物内使用的同一批次的贮压式灭火 装置,应随机抽取2具,对充装的干粉灭火剂的外观质量 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若发现干粉灭火剂结块,应 更换该灭火装置的干粉灭火剂,并加倍随机抽样复验;若 复验仍不合格,应更换该批次所有灭火装置内的干粉灭 火剂。 2)对非贮压式干粉灭火装置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时 更换到期的灭火装置。 3)应根据引发器的使用年限按时史换引发器,并米取措施 确保安全。 4)非贮压式干粉灭火装置的贮存容器再充装前或每5年应 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的部件应立即更换,并应使灭火装置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附录 A干粉灭火装置安装记录A.0.1干粉灭火装置安装前检查记录见表A.0.1。表A.0.1干粉灭火装置安装前检查记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规定查验项目查验评定结果(本规程条款)灭火装置第4.1.4条第1款型号规格、数量第4.1.4条第2款灭火装置铭牌、外观和第3款贮压式灭火装置压力第4.1.4条第4款第4.1.4条第5款电引发器第4.1.6条检查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监理工程师:(签章)年月日年月日注:评定结果为符合或不符合;检查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16:

    A.0.2干粉灭火装置安装记录见表A.0.2。表A.0.2干粉灭火装置安装记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规定安装项目查验评定结果(本规程条款)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及第4.1.5条第1款安装位置压力显示器的第4.1.5条第2.款安装位置支架的连接第4.1.5条第3款联动控制组件的安装第4.1.7条检查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监理工程师:(签章)年月日年月日注:评定结果为符合或不符合;检查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17

    附录 B模拟启动试验方法B.0.1干粉灭火装置调试前应按表B.0.1进行检查记录。表B.0.1干粉灭火装置调试前检查记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规定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本规程条款)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及第4.2.2条第1款安装位置、喷口方向灭火装置的安装质量第4.2.2条第2款检查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监理工程师:(签章)年月年月日注:检查结果为符合或不符合;检查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18

    B.0.2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按下述方法进行:

    1将控制器启动输出端与灭火装置电引发器驱动装置脱离, 可以用指示灯等作负载或测量仪器,代替启动驱动装置。 2人工模拟火警,使防火区火灾或保护对象内任意一个火灾 探测器(或空气采样机)动作,观察探测器报警信号输出后,声光报 警信号是否正常。 3人工模拟火警,使防火区或保护对象内任意两个独立的火 灾探测器动作,观察控制器控制信号输出后,声光报警信号、启动 驱动装置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 4在延迟时间内再按下紧急停止按钮,观察控制器启动信号 是否中止。

    3人工模拟火警,使防火区或保护对象内任意两个独立的火 灾探测器动作,观察控制器控制信号输出后,声光报警信号、启动 驱动装置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 4在延迟时间内再按下紧急停止按钮,观察控制器启动信号 是否中正。 B.0.3模拟手动启动试验按下述方法进行: 1将控制器启动输出端与灭火装置电引发器驱动装置脱离, 可以用指示灯等作负载或测量仪器,代替启动驱动装置。 2分别按下控制器的启动按钮及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 的启动按钮,观察声光报警信号、启动驱动装置及联动设备动作是 否正常。 3按下启动按钮后,在延迟时间内再按下紧急停止按钮,观 察控制器启动信号是否中止。 B.0.4 模拟启动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延退启动时间符合设定时间。 2 声光报警信号正常。 3 联动组件动作正常。 4 启动驱动装置(或负载)动作可靠。 紧急停止按钮正常。 B.0.5 王粉灭火装置调试应按表B.0.5进行调试记录。

    表B.0.5干粉灭火装置调试记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调试项目质最规定调试结果延迟启动时间声光报警信号模拟自动启动联动组件动作启动驱动装置紧急启动按钮延迟启动时间声光报警信号模拟手动启动联动组件动作启动驱动装置紧急启动按钮调试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监理工程师:(签章)年月日年月日注:调试结果为符合或不符合;调试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20:

    附录C 干粉灭火装置安装工程工验收记录C. 0.1干粉灭火装置安装工程资料核查记录见表C.0.1。表C.0.1干粉灭火装置安装工程资料核查记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资料检查条号资料名称检查人数量结果5.1.2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审核或备案的设计图纸、设计说5.1.2 (2)明、设计变更及相应的技术文件5.1.2(3)竣工图等其他文件灭火装置产品的出厂合格证,灭火装5.1.2(4)置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和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5.1.2(5)灭火装置施工安装记录及调试记录核查结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章)(公章)(公章)(公章)验收单位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年月日日日年月日注:检查结果为符合或不符合;核查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21

    C.0.2干粉灭火装置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表C.0.2。表C.0.2干粉灭火装置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执行规程及编号质量规定验收项目验收内容记录验收评定结果(本规程条款)第5.2.1条防护区或保护第5.2.2条对象验收第5.2.3条第5.3.1条第5.3.2条灭火装置验收第5.3.3条第5.3.4条第5.4.1条控制组件功能验收第5.4.2条验收结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章)(公章)(公章)(公章)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验收单位(签章)(签章)(签章)(签章)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注:评定结果为符合或不符合;验收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22: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 K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61 《干粉灭火装置》GA602

    CECS 322 : 2012

    总 则 (29) 配 置 (30) 3. 1 一般规定 (30) 3. 2 干粉灭火装置配置计算 (31) 3. 3 布置 .(33) 3. 4 控制 (33) 安装与调试 (35) 4. 1 安装 (35) 4.2调试 (37) 竣工验收 (38)

    1.0.1由于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中 未涉及本规程规定的产品,所以本规程的制定,为干粉灭火装置的 合理使用提供了技术依据。 1.0.2本规程适用于单具充装量不超过10kg的于粉灭火装置 的配置。

    合理使用提供了技术依据。 .0.2本规程适用于单具充装量不超过10kg的于粉灭火装置 的配置。 .0.3本条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的标准: 1 防火基础标准中与之有关的安全基础标准。 2 有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标准。 3 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 4有关灭火装置部件、灭火剂标准。 5 5其他有关标准。

    1 防火基础标准中与之有关的安全基础标准 2 有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标准。 3 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 4有关灭火装置部件、灭火剂标准。 5其他有关标准,

    3.1.1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装置可用于扑救的火灾类

    于扑救可燃液体火灾和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

    同其他灭火剂一样,普通干粉灭火剂扑救的火灾类型也有局 限性。也就是说普通干粉灭火剂对有些物质的火灾不起灭火作 用。含有氧原子的强氧化剂,这些氧原子可供燃烧之用,在具备燃 烧条件下与可燃物氧化结合成新的分子,反应激烈。而十粉灭火 剂的分子不能很快渗入其内起化学反应将火扑灭,这类物质主要 包括硝化纤维、炸药等。第二类主要是化学性质活泼的金属和金 属氧化物,如钟、钠、镁、钛、锆等。这类物质的火灾不能用普通十 粉灭火剂来扑救。对于活泼金属火灾目前采用的灭火剂通常为十 沙、石墨、氯化钠等特种十粉火火剂。而特种十粉火火剂目前工程 中设计数据不足。因此,本规程不涉及此类于粉灭火装置。 3.1.2本条规定了于粉灭火装置应用方式及干粉灭火装置不应用 于人员密集场所,由于干粉灭火装置的启动速度比较快,不便于人员 密集场所的人员撤离,而且非贮压式灭火装置对保护区还有一定的冲 击力,为了保护人员的安全,干粉灭火装置不应用于人员密集场所。 3.1.4本条规定了采用热引发器(导火索)启动时,只充许用在独 立保护,且数量为1具,不充许联动。 3.1.5采用感温元件启动,为单纯采用感温玻璃球或感温易熔合 金喷头的贴压十粉或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启动方式。当采用感温元 件启动时,火火装置总数不得超过6具,这是参考了《卤代烷121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110一87第2.0.1条第3款规定:“当采 用无管网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100m?,容积不 宜大于300m,且设置的无管网灭火装置数不应超过8个”。本规

    同其他灭火剂一样,普通干粉灭火剂扑救的火灾类型也有局 限性。也就是说普通干粉灭火剂对有些物质的火灾不起灭火作 用。含有氧原子的强氧化剂,这些氧原子可供燃烧之用,在具备燃 烧条件下与可燃物氧化结合成新的分子,反应激烈。而十粉灭火 剂的分子不能很快渗入其内起化学反应将火扑灭,这类物质主要 包括硝化纤维、炸药等。第二类主要是化学性质活泼的金属和金 属氧化物,如钟、钠、镁、钛、锆等。这类物质的火灾不能用普通十 粉灭火剂来扑救。对于活泼金属火灾自前采用的灭火剂通常为十 沙、石墨、氯化钠等特种十粉火火剂。而特种十粉火火剂目前工程 中设让数据不只国业本圳积不泌及此工燃正小装要

    3.1.2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装置应用方式及干粉灭火装置

    程规定单真灭火装置充装量不大于10kg,所能保护的空间较小。 普通干粉灭火装置按650g/m的灭火浓度来计算,一个10kg的 灭火装置保护空间为15m左右。超细于粉灭火装置按150g/m 灭火浓度来计算,一个10kg的灭火装置的保护空间为66m3左 石。一个防护区内布置的灭火装置数量越多,可靠性也就越低。 这一类灭火装置均衡布置于防护区内,一旦失火如果个别灭火装 置不能按规定开启,又无法采取机械或电控应急操作,将影响灭火 效果。为保证灭火效果,特对单纯采用感温元件启动的灭火装罩 的应用数量作了规定。 2干粉火火装置由于单具火火剂充装量不可能设计得很大: 同时,一个防护区布置的灭火装置数量也不宜太多,因此本款规 定,采用电引发启动时,灭火剂用量不宜超过50kg。 当超过50kg时,选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更加合理,其应执行 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的有关规定。 3.1.6干粉灭火装置是依靠驱动气体(性气体)或者燃气驱动 干粉的,因此,防护区围护结构应具有一定耐火极限和强度是保证

    3.1.6干粉灭火装置是依靠驱动气体(惰性气体)或者燃气驱动

    每个防护区的人口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目的在于向在 区内人员发出迅速撤离的警告,以免受到火灾或施放的干粉 礼的危害,

    3.1.7本条参照国家现行气体灭火系统相关标准,规定了

    3.2干粉灭火装置配置计算

    3.2.1本条参照国内同类灭火装置技术标准,规定了全淹没火火 方式干粉设计用量的计算公式和参数的确定方法。

    方式于粉设计用量的计算公式和参数的确定方法

    计算过程如下: V =(2.5+1X2)X(2.3+1X2)X(2.6+1)=69.66(n 采用注册灭火浓度为0.06kg/m3超细干粉灭火剂,则灭 计浓度C=0.072kg/m3。

    计算过程如下: V, =(2.5+1X2)X(2.3+1X2)X(2.6←1)=69.66(m) 采用注册灭火浓度为0.06kg/m3超细干粉灭火剂,则灭火设 计浓度C=0.072kg/m3。 M=69.66X0.072=5.01(kg) N≥1.1X5.013 NM1.83

    3.3.1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数量确定和布置的原则和方法。在计 算出干粉用量后,根据防护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装置的规格(干粉充装 量),将干粉用量除以单套装置干粉充装量等于确定灭火装置的数量。

    算出干粉用量后,根据防护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装置的规格(干粉充装 量),将干粉用量除以单套装置干粉充装量等于确定灭火装置的数量。 3.3.2局部应用灭火保护面积的算法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干粉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中的规定。考虑到灭火装置喷出的 气流和干粉,在1m以外才能充分混合,并为了防止被保护场所中 的可燃液体的飞溅,所以规定灭火装置到被保护对象最近距离不 应小于1m。 灭火装置的最高安装高度和影响灭火装置干粉喷酒效果的距 离,是根据工程实践并参考了国内相应的的技术标准而确定;对于 仓库高度或货物堆垛高度超过8m的保护空间可以采取特殊布置 的方法来解决,如遇特殊工程要进行具体设计方案论证。 3.3.4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应布置在不易受到碰撞或其他机械 损伤的位置。 对于安装在易受到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位置的灭火装置,必 须给压力表及其喷口(喷嘴)设立保护罩

    3.4.1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的启动方式,包括感温元件启

    引发器启动和电引发器启动。 因为灭火装置的保护对象大多是消防保护的重点部位,需要 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及时地发现火情和扑灭火灾,当采用电引发 器启动时,灭火装置一般应与该部位配置的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实 现自动控制,以保证在无人值守、操作的情况下也能自动将火扑 灭。但自动控制组件也有失灵的可能,在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有 人监护的情况下,往往也不需要将灭火装置置于自动控制状态,故 要求灭火装置应同时具有手动启动功能,且两种功能可相互转换

    3.4.2本条规定应能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

    灾信号后才能启动干粉灭火装置,是指只有两种不同类型 组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都探测出保护区存在火警时,才能 启动灭火装置的指令

    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是为了防止误报警后手动后动 灭火装置,能在延迟时间内紧急停止灭火装置启动。

    3.4.6本条规定了与干粉灭火装置配套的联动控制组

    国家现行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和《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61 的要求,还应具备紧急启动和紧急停止功能。 3.4.7本条规定了联动控制设备启动灭火装置实施自动灭火时

    应通过控制接口完成;为了提高干粉灭火装置的安全性,本条规定 了联动控制组件对控制接口可采用多线制方式控制。两线制探测 控制为前先进的探测控制方式,适用于所有的灭火系统,包括无 管网灭火系统。非贮压灭火装置的控制前端实际上也是两线制, 其后端控制启动部分,因要顺次启动,所以宜采用多线制。

    4.1.1本条规定干粉灭火装置的安装应按经审核或备案的设计

    4.1.1本条规定十粉火火装置的安装应按经审核或备案的设计 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由于图纸是设计人员根据国家消防 规范的各项法规性条文,针对甲方要求及不同消防工程的实际情 况,用图、文形式来制订的权威性文件,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 真审核同意后而确定下来的,施工单位无权随意更改。特殊情况 时,必须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经原设计单位按相关规定变 更,施工单位才能按更改后的技术文件施工。

    安装设计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是干粉灭火装置安装的技术 依据,规定了灭火装置的基本设计参数、设计依据和设备材料等。 干粉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是设备制造 厂根据其产品的特点、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参数编制的供设计、安 装和维护人员使用的技术说明与要求,主要包括产品的结构、技术 参数,安装的特殊要求及使用、维护方法与要求等。这些资料不仅 可帮助设计单位正确选型,便于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检查安装质 量,而是安装单位把握设备特点,正确安装所必需的。 产品的检验报告与合格证是保证火火装置所用的设备与材料 质量符合要求的可靠技术证明文件。产品的检验报告应为经有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合格报告。

    4.1.3非贮压干粉灭火装置由于在喷放时会产生与喷射方向相

    第3款规定了对连接、固定灭火装置的支架、吊架的要求,并 对其承重结构提出了要求。

    4.1.4为保证工程质量,开工前,应认真组织设计,制订安装质量 检验计划。组织安装人员消化图纸,并由设计单位技术人员按图 纸进行工程现场技术交底。 规定安装前应对干粉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型号、规格、数 量对照设计文进行核实,避免出现差错,影响灭火保护效果。 对干粉灭火装置外观进行要求是考虑到系统从生产厂搬运到 安装现场的过程中,有可能因意外原因造成损伤,经检查确认无质 量问题后安装,才能保证灭火装置运行的可靠性。 贮压式干粉灭火装置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压力是灭火装 置十分重要的质量指标,因此本条规定施工前应检查干粉灭火装 置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压力,要求贮罐上的压力指示器应 指示在绿色区域内,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不充许安装。 4.1.5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装置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应符合实际 要求。安装牢固,防止出现晃动,以保证喷发时射点准确,提高灭 火的效率。喷口的方向一定要按设计去调整,方向有偏差会使系 统喷放时保护区域位置发生偏离影响保护效果,严重的会造成灭 火失败。当使用角度可调的支架时,应在调定角度之后,紧固锁定 螺母。如果另作专用支架,支架需进行防腐处理。 安装在吊顶上的干粉灭火装置,为便于日常检查和灭火剂的 喷放,要求其喷头和压力表应露出吊顶。 4.1.6电引发器的阻值应符合产品样本的规定:其连接应采用焊 接或接线端子连接,连接应可靠。电引发器为不可逆反的一次性 启动装置,一旦引发,干粉灭火装置则必喷无疑。所以,干粉灭火 装置绝不能参加火灾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的任何试运行等功能试 验。保持电引发器的两引线短接状态,直到整个工程调试验收合 格后,方可将两线分开,再接入启动控制电路中。

    4.1.4为保证工程质量,开工前,应认真组织设计暖通空调图纸、图集,制订安装质量 检验计划。组织安装人员消化图纸,并由设计单位技术人员按图 纸进行工程现场技术交底

    4.1.4为保证工程质量,开工前,应认真组织设计,制订安装质量

    规定安装前应对十粉火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型号、规格、数 量对照设计文进行核实,避免出现差错,影响灭火保护效果。 对干粉灭火装置外观进行要求是考到系统从生产搬运到 安装现场的过程中,有可能因意外原因造成损伤,经检查确认无质 量问题后安装,才能保证灭火装置运行的可靠性。 贮压式干粉灭火装置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压力是灭火装 置十分重要的质量指标,因此本条规定施工前应检查干粉灭火装 置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压力,要求贮罐上的压力指示器应 指示在绿色区域内,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不允许安装

    .1.5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装置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应符合

    要求。安装牢固,防止出现动,以保证喷发时射点准确,提高灭 火的效率。喷口的方向一定要按设计去调整,方向有偏差会使系 统喷放时保护区域位置发生偏离影响保护效果,严重的会造成灭 火失败。当使用角度可调的支架时,应在调定角度之后,紧固锁定 螺母。如果另作专用支架,支架需进行防腐处理。 安装在吊顶上的干粉灭火装置,为便于日常检查和灭火剂的 喷放,要求其喷头和压力表应露出吊顶。 416中引发婴的阳值应链合产品样本的圳空法垃应平用相

    接或接线端子连接,连接应可靠。电引发器为不可逆反的一次性 启动装置,一旦引发,干粉灭火装置则必喷无疑。所以,干粉灭火 装置绝不能参加火灾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的任何试运行等功能试 验。保持电引发器的两引线短接状态,直到整个工程调试验收合 格后,方可将两线分开,再接入启动控制电路中。

    调试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焊接钢管标准,以免误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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