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00-2021 公共住房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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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适老化的使用需求。
3.0.6公共住房建设应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GB/T50378)二星级的要求,非独立用地建设的公共住房应满足所 属工程项目的绿色建筑相关要求
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和全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依据本标 准优化设计方案。
生产标准4.1.1 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结合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引导人口和产业合理分布。
引导人口和产业合理分布。
4.1.2 公兴任房建设选证应优先选择公兴服务设施及币政基础设 相对完善的区域。
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
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 规定; 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满 足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 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 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4.2.1 公共住房建设应优化场地竖向设计,减少土石方外运,合 控制边坡支护高度,促进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
1相邻的公共住房建设用地之间宜设置天桥或公共连廊联通,实 现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绿化和公众休闲活动场地的共享: 2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单一面积大于100m的裙房 室面应设置为公共绿化及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屋面平台应有通达室外 地面或室内公共空间的通道、楼梯或电梯; 3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应在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设置架 空层,架空层除入户大堂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均应设置为开放的公 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4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避难层内应与消防避难空间 结合设置架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其净高不应小于2.4m, 高部净高不应低于2.0m,且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架空公共绿化及 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总面积的1/3; 5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塔楼屋面应合理规划机电用 房、设备管线和风井烟道,预留空间作为公共晾晒场地、公共绿化或 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1相邻公共住房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宜连通,整体开发利用; 2公共住房建设项目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等独立占地 公共配套设施的地下空间可与所在项目地下停车空间整体规划利用 并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2.4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配套设施设置 在轨道交通上盖屋面平台时,应综合考虑安全防护、消防疏散及物业 管理方面的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配套设施设置
4.3.1 公共住房建设的规划布局应满足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要求, 与所在区域的公共设施、公共空间和人文环境保持联系与融合,形成 有机的整体。
配建公共住房应与所在项目其他住房享受共同的配套设施、公共绿化、 公共空间和同等的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避免与居住功能相互十扰。 1为城市片区服务的配套设施,宜设置在可见性强及交通便利的 地段; 2当与配套不完备的旧住区相时,配套设施宜设在新旧住区结 合部; 3为公共住房内部服务的配套设施宜设在居住区内部且靠近中心 绿地或广场; 4教育、医疗、文体、商业等对外服务且人流较为集中的设施 应妥善处理人流、车流、货流及地面停车之间的关系
4.4.1 公共住房建设应人车分流,并采取措施在公共活动场地与 动车道及地面停车设施之间进行分隔
轨道交通站点1000m半径覆盖范围内
全的步行线路,并与城市慢行系统有效连接。
的风雨连廊,与架空层、骑楼等空间结合,形成联系住区内居住单元, 配套设施和社区人行出入口的连续的步行空间系统
并与城市无障碍系统衔接
并与城市无障碍系统衔接。
并与城市无障得系统衔接。
4.5.1 社区内应保证良好的日照、采光、通风、视野及景观条件, 场地内的声环境、光环境、风环境、热环境及建筑日照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场地内环境噪声值应小于或等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 准》GB3096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 2室外夜景照明、户外广告照明等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现行行业 示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3场地内风环境应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有利于建筑冬李防区
和过渡李、夏李的自然通风: 1)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高1.5m 处风速宜小于5m/s,户外休息区、儿童娱乐区风速宜小于2m/s,且室 外风速放大系数宜小于2; 2)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 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宜大于0.5Pa。 4场地内应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室外活 动场地设有乔木、花架等遮荫措施的面积比例不宜小于20%; 5公共住房应符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关于建筑日照的规定 受建设条件制约的公共住房楼栋或单元,其建筑面积55m及以下的套 型符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建筑日照规定的套数不应少于项目中 该类套型总套数的50%。
1场地面积不宜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3%且不少于60m; 2场地宜为开散式,应保持良好的可视性 3场地应保证空气清洁、通风采光良好并应避开强风的袭扰: 4场地内严禁配置有毒、有刺、有飞絮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 物; 5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5件游乐设施、不少于6人的座椅。
1场地面积不宜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3%且不少于60m; 2场地应通风采光良好,并有遮荫措施; 3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5件休闲设施、不少于6人的座椅。
1场地面积不宜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5%且不少于100m: 2场地应通风采光良好,并有遮荫措施: 3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5件健身器材,
4.5.5 社区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运动健身步道,并与城 慢行系统衔接。
小于总用地面积的0.3%且不少于60m。
株/100m,常绿乔木配比不应少于60%。
5.1.1 公共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5.1.2 公共住房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模数化的套型。 5.1.3 公共住房层高不应小于2.8m。居住空间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 2.55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2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居住空间使用面积 的1/3;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3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 2.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厨房、卫生间使用面积的1/3。
应有利于室内自然通风。单一朝向的套型外窗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 板面积的比例不应小于12%,
5.1.6 公共住房的内天井、凹槽、透空空间可参照《深圳市建筑 计规则》中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计。
5.1.6 公共住房的内天井、凹槽、透空空间可参照《深圳市建筑设
可槽作为居住空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深度与开口宽度之比不宜 于3:1,开口宽度不应小于1.5m
5.1.7 公共住房应选择有利于空间灵活分隔和可持续改造的结构布 置形式,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机电管线布置方式。
表5.2.1人才住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
注:1面向高层次及其他特殊人才群体租购的人才住房,当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另 有规定时,套型基本指标从其规定, 2建设条件受限制的人才住房项目,在确保最小套内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套 型建筑面积区间的上限可适当突破,
注:1面向高层次及其他特殊人才群体租购的人才住房,当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有规定时,套型基本指标从其规定, 2建设条件受限制的人才住房项目,在确保最小套内建筑面积的前提下, 型建筑面积区间的上限可适当突破,
5.2.2 人才住房各类套型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5.2.2 规定:
5.2.2人才住房各类套型功能空间最小
安居型商品房各类套型基 指标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5.2.3安居型商品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权
注:建设条件受限制的安居商品型房项目,在确保最小套内建筑面积的前提下
注:建设条件受限制的安居商品型房项目,在确保最小套内建筑面
套型建筑面积区间的上限可适当突破
套型建筑面积区间的上限可适当突破
5.2.4 安居型商品房各类套型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5.2.4 的规定:
2.4安居型商品房各类套型功能空间最
注:本表中卫生间设置三件洁具包括便器、洗浴器及洗面器;卫生间设置两件洁 具包括便器和洗浴器
5.2.5 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5.2.5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
王:建反亲件 套型建筑面积区间的上限可适当突破
套型建筑面积区间的上限可适当突破
套型建筑面积区间的上限可适当突破。
表5.2.6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套型功能空间最小使用面积
5.3.1 公共住房应在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设置入户大堂,入户大堂 更用面积不应小于25m。同一住区内,各楼栋单元入户大堂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同一住区内,各楼栋单元入户大堂使用面利 空间净高宜相同。
5.3.2 公共住房的入户大堂、电梯厅、内走道等单元公共空间宜 置可开启的外窗,窗洞口高度和宽度均不宜小于1.2m;无可开启外 的入户大堂、电梯厅、内走道应设置空调、风扇等通风、制冷设备
5.3.4 公共住房应设置信报箱,合理预留快递分抹及收取空间。
5.3.5 公共住房电梯配置标准不应低于1台/100户,当套型建筑
积40m及以下的套型数量超过楼栋单元套型总数一半时,电梯配置 准不应低于1 台/120户。
6.1.1 公共住房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和居住群体 需求特点相适应,并应与公共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 用。
6.1.2 公共住房配套设施的材料应易清洁、易更换、安全、环保、 耐用。
6.2.1 公共住房建设宜根据居住群体需求特点,结合项目所在区域 配套设施的配置情况,选择性地增设公共会客厅、公共书吧、公共健 身房、公共厨房、公共食堂、公共洗衣房等社区公共设施。 1公共会客厅及公共书吧宜结合架空层或入户大堂设置,公共会 客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 2公共健身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m; 3公共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 4公共食堂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m; 5公共洗衣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
公共住房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公共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6.3.3 自行车停车位指标宜结合项目所在区域情况合理设置,不 少于0.3辆/套。
6.3.4 无障碍停车位与入户大堂或电梯厅的距离不宜大于20m。 6.3.5 社区内应设置清晰的交通导向设施。
的主要朝向时,与塔楼垂直投影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0m,设施周1 宜设置景观绿化进行遮蔽,
公共住房建设宜设置供社区内部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建筑面 于10m,且应设置无障碍厕位
6.4.4公共住房建设宜设置供社区内部使用的公共卫生间,
识不宜小于10m,且应设置无障石
7.1.1 公共住房建设应设置给排水、消防、暖通、电力、电讯、 能化等设备设施。
准的规定,且应具有质量检测证书。
居住空间,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及管道采用有效的减振、隔振及消声措 施; 2设备用房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3变配电房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7.2.1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当受 条件限制需加压供水时,应选用节能、安全、可靠的供水方式及加压 供水设施,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和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SJG79的相关规定。
管并内或单独的水表间内。
2.4公共住房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164、《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18870的规定,坐式大便 器应选用设有大小便分档的冲洗水箱,不得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大于61 的坐便器。洗脸盆等卫生器具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耐用的水嘴。
7.2.12 所有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 标识。
7.3.1 公共住房电气设备应选用通过国家或深圳市认证的产品, 明灯具、电气设备应选用节能型产品
公共住房各套型用电负荷指标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7.3.2公共住房各类套型用电负荷指标
7.3.3 公共住房空调插座、厨房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线路应分路 设置。客厅空调设置单独回路,其余房间分体空调宜两台设置一个回 路。
线开关,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根据电压状态对相线 和中性线同时进行分合的功能
7.3.5 除壁挂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漏电保 装置。
7.3.6 安装在距地面1.8m以下位置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电 插座。每个居住空间应设置至少1个带USB接口的插座。 7.3.7 公共住房设有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及厨房应设置辅助等电位 结钢结构设计图纸,并应敷设到位。
打开。不宜设置在预制墙体上,在分户墙上嵌墙安装时,墙体厚度 应小于200mm,分户墙两侧箱体的位置应错开200mm以上。
7.3.9预制墙体上设置的开关、插座的接线盒,其预埋预留位置 应影响结构安全,且需预留进出管线的空间
预制墙体上设置的开关、插座的接线盒,其预埋预留位置不
学校标准7.3.10 公共住房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电梯厅、地下停车
等场地的照明系统应采取分区、定时、感应、智能控制等节能控制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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