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 143-2020 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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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J51/ 143-2020  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在高寒地区,考虑朝向布局对建筑热环境的影响及冬季各 的得失热差异,对各朝向表面积进行修正计算得到的体形系类 称之为热当量体形系数。

    建筑某一个立面的窗户洞口面积与该立面的总面积之比,简 称窗墙面积比。

    综合管廊标准规范范本2.0.6太阳得热系数(SHGC)

    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 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 射量的比值。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 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2.0.7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

    综合太阳得热系数为外窗(含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 数与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当无外遮阳构件时,综合太 阳得热系数等于外窗(含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

    2.0.8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transmittance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 量之比。

    2.0.9规定性指标设计法

    建筑与建筑热工性能、机电系统性能完全符合规定性 限值的设计方法。

    当设计建筑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性指标要求 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 称权衡判断。

    建筑节能整体性能化设计方法是指通过建筑与建筑热工的优 化设计降低供冷、供暖负荷和照明负荷,通过合理利用可再生能 原减少能源消耗:通过合理选择机电系统和采用高效设备,使机 电系统能更灵活,更高效地满足使用需求,从而实现建筑能耗的 预定控制目标

    2.0.12参照建筑reference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

    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 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 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totransferredheatquantity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 负荷(kW)的比值。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 消耗的电功率(W)。

    2.0.18建筑能耗buildingenergyconsumption

    建筑能耗是指建筑使用过程中由外部输入的能源,包括维持 建筑环境的用能(如供暖、制冷、通风、空调和照明等)和各类 建筑内活动(如办公、家电、电梯、生活热水等)的用能。

    constructionequipment 建筑设备能源管理系统是一种智能化集成系统,一般具备下 列功能:采集能源消耗数据,收集运行信息;分析各类机电系统 运行中能源传输、变换与消耗的特征,为系统优化控制提供决策 依据;采用合理的控制算法和策略,确保机电设备及系统运行在 高效率区,达到提高机电系统运行能效,减少建筑能耗的目的。

    constructionequipment

    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 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 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归一化温差等于零时集热器的瞬时效率,即集热器效率与归 一化温差的关系曲线在纵坐标轴上的截距。

    0.22集热器总热损系数

    2.0.22集热器总热损系数

    集热器中吸热体对环境空气的平均传热系数,单位为W (m : K)。

    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

    3.1.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且项目总面积不大于 1000m的建筑群,应为乙类公共建筑。 3.1.2四川省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表3.1.2确定,可参照附录 A气候分区图。依据各地累年最冷月、最热月平均干球温度、采 暖度日数HDD18及空调度日数CDD26等指标,将四川地区建筑 节能设计分区划分为表3.1.2所示的四个气候区

    1.2四川省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分[

    注:四川省气候分区图见本标准附录A。项目所在地具体气候区属可 以参照气候分区图及项目所在地海拔修正来确定

    注:四川省气候分区图见本标准附录A。项目所在地具体气候区属可 以参照气候分区图及项目所在地海拔修正来确定

    3.1.3室外气象参数及权衡判断计算所用的典型气象年数据应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346及相关标 准确定。无气象参数时,应根据实地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 医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以及合适的气象数据模型进行 对比、分析确定。

    3.1.4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组成一幢建筑时,除商业

    或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小区配套服务用房按现行地方标准 《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1/5027进行设计外,其余 公共建筑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节能设计。

    有利于自然通风和满足冬季日照要求。高寒地区和温和B区总体 规划应考虑充分利用太阳能,减少建筑之间遮挡。建筑的主朝向 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1北向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南向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 西向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偏南 60°); 4 东向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偏南 60°)。 3.1.7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技术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 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 筑的用能需求

    3.1.7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技术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 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 筑的用能需求。

    3.1.8建筑体形宜规整紧,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

    房的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 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3.2.1高寒地区公共建筑热当量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 定,夏热冬冷和温和地区对体形系数无限值要求,

    1高寒地区公共建筑热当量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

    表 3.2.1 高寒地区公共建筑热当量体形系数

    3.2.2高寒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南向立面窗墙面积比(含透光幕 墙)不宜小于0.60,其他立面窗墙面积比(含透光幕墙)均不宜 大于0.40;其他气候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含 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70。

    3.2.3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 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 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 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 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日米八

    3.2.4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含透光幕墙

    3.2.4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含透光幕墙)小于 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含透光幕墙)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

    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2.5夏热冬冷地区、温和A区的建筑各朝向外窗(含透光幕 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外遮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2建筑外遮阳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3.2.6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

    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 行权衡判断。

    3.2.7单一立面外窗(含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

    1申类公共建筑外窗(含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 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 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 30%。

    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繁启闭的外门应设置门斗或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温和 地区的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3.2.10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

    3.2.11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

    3.2.12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 3.2.12的规定

    表3.2.12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3.2.13选用的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以下节能 运行功能: 1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 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 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行 的功能。

    3.3.1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

    3.3.1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

    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

    1乙类公共建筑屋面、外墙、楼

    3.3.3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 系数。 2外窗(含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含透光幕墙)的综合太阳 导热系数应为外窗(含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 沟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含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 数和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 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3.4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 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房违然

    3.3.5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

    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的相

    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 10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3高海拔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GB/T21086的相关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3.3.7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

    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 %,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 热系数。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

    3.4.1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

    3.4.1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 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 判断:

    3.4.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 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

    3.4.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

    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

    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 空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 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 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 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 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4.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 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项透 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 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 积符合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 3.4.4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 3.3.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筑 致。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含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 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含透光慕墙)的太阳得执系数应与

    3.4.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

    4.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

    刻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 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 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 符合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

    .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 致。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含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 乍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含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 计建筑一致。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

    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D提供相应的原始信息和计算结果。

    4.1.1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方式应根据项目所在地气候特 点、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性、负荷特性、参数要求、节 能措施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综合分析确定。其选用原则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的相关规定

    4.1.2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

    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

    1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 不经济; 2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 同的房间; 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 建筑。

    余热或地热等热源可利用的场所外,供暖方式应采用分散 小型集中供暖。

    4.1.5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 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 设计温度。

    1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2对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或有害物质的设备,应优先 采用局部排风,散发热湿或有害物质的设备宜采用封闭、围挡等 措施。当不能采用局部排风或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 以全面通风或采用全面通风。 3使用时间不同的区域宜各自独立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4当室内热、湿、有害物质的浓度变化较大时,或机械通 风系统与空调系统连锁运行时,机械通风系统的风机可采用多台 并联以利于台数控制,或设置风机调速装置。 4.1.7高寒地区的民用建筑当夏季有降温要求时,应优先采用 通风系统。对于室内余热较大的房间,当采用通风方式无法消除

    4.1.7高寒地区的民用建筑当夏季有降温要求时,应优

    风系统。对于室内余热较大的房间,当采用通风方式无法消 内余热时,机械送风系统可设置空气冷却装置。空气冷却装 采用蒸发冷却技术或利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冷去

    4.1.8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

    1机电设备用房宜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在保证设备正 常工作前提下,夏季室内通风计算温度应合理取值;排风口宜靠 近散热设备设置; 2厨房热加工间宜采用补风式油烟排气罩。当夏季采用机

    械通风无法满足人员对环境的温度要求时,可采用直流式空调送 风系统,直流式空调系统宜采用岗位送风。

    4.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 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 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技术经济合理、热源稳定可靠的情况下,有可供利用 的废热、工业余热或地热的区域,供暖宜采用上述热源。当上述 热源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 机组。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太阳能丰富地区且建筑无大 量稳定卫生热水需求时,宜利用太阳能集热系统作为供暖热源 太阳能供暖系统应根据建筑特性及其热环境要求合理设置辅助 热源。 3在技术经济合理及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有天然地表 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水且能保证100% 同层回灌时,宜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提供冷、热源 4当建筑场区内岩土体地质条件适宜时,在技术经济合理 的情况下,夏热冬冷地区的中、小型建筑宜采用壤源热泵系统 供冷、供热。 5夏季供电充足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 式机组。夏李供电不充足的地区,可采用燃气吸收式冷(热)水 机组提供冷、热源

    6除高寒地区外,城市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宜采用燃气 锅炉、燃气热水机组提供热源。 7高寒地区在不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时宜采用空气源热泵 系统作为热源。当设置太阳能供暖系统时,宜采用空气源热泵系 统作为辅助热源。 8夏热冬冷地区、温和地区的中、小型空调系统宜采用空 气源热泵作为系统冷热源。 9夏李室外空气设计露点温度较低的地区,宜采用蒸发冷 却方式作为空调系统的冷源。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相适宜的 直接蒸发冷却装置或间接蒸发冷却冷水机组。 10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 天,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11当电力部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经技术经 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12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 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优势并提 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分布式燃气 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13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4.2.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 暖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供给侧及相关管理部门鼓励需求 侧用电时; 2 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 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 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 峰和平段时间后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 电量需求的建筑。 4.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 气加湿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供给侧及相关管理部门鼓励需求 则用电时;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 量需求的建筑; 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 求高的建筑。

    4.2.4锅炉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 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2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 炉的容量宜相等; 3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水温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 冷凝式锅炉; 4锅炉燃烧器宜选配比例调节型

    2.5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 2.5的数值。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

    2.6高寒地区选用的锅炉应适合高原气候条件的运行,保

    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 蒸汽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 大于 1.4 MW。

    4.2.8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

    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 要求。机组设计不宜少于两台。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择 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

    4.2.9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

    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 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 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动、以热电联产产生的废热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系统

    4.2.11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 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 不应低于表4.2.11的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1中数值的0.9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1中数值的0.95倍。

    表4.2.11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 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4.2.12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

    2.12电机驱 小 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 第4.2.14条的规定; 2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 于表4.2.12的数值; 3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不应低于表4.2.12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倍: 4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不应低于表4.2.12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倍。

    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售

    4.2. 13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

    于表4.2.13的数值。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 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 率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 式确定。

    表4.2.13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

    4.2.14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 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式(4.2.14)计算。

    办公楼标准规范范本4.2.14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

    IPLV=1.2% × A+32.8% × B+39.7% × C+26.3% × D(4.2.14) 中A一一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30°C/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5℃C; B一一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26°C/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1.5;

    IPLV=1.2% × A+32.8% × B+39.7% × C+26.3% × D(4.2.14) 式中A一一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30°C/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5℃C; B一一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26℃C/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1.5℃C:

    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23°C/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8C; D一一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19C/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4.5°C。 5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 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 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5的数值。

    GBT标准规范范本表4.2.15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4.2.16空气源、风冷、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式机组室外机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 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2应避免污浊气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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