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3/T-58-2020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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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3/T-58-2020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硬度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附加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7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8招标人 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他们对自己所要做的工程或所需的产 品服务向市场发出招标需求
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些特殊招标
2.0.40工程造价咨询人
2.0.41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2工程计量
2. 0. 43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 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4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招 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46签约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 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 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49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 2. 0 50淤工结算价
2.0.50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 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 同总金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 量标准。
2. 0. 52 基价
按照计价标准编制期确定的基准价格
2.0.53定额人工费
2. 0.54 机械费
机械费指按照现行计价标准规定,完成一个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按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 械台班数量乘以定额机械台班单价计算出的费用
基准日指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历天。 2. 0. 56工程造价鉴定
基准日指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
工程造价鉴定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 介方面的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监 活动。
3.1工程量清单项目组成
3.1.1工程量清单项目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其他规费、和税金 组成。 3.1.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项项目清单组成。 3.1.3措施项目清单由以工程数量与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和以计算基础 乘费率进行价款计算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其他组织措施清单组成。 3.14其他项目清单由暂列金额项目、专业工程暂估项目及专项技术措施暂估项目、计日工项目、总承 包服务费、优质工程增加费、提前竣工措施增加费、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等项目组成
3.2.1建筑安装工程统一按照综合单价法进行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以下简称“清单计价”)利 定额项目计价(以下简称“定额计价”)两种。采用“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时,除分部分项工程 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分别依据“计量规范”规定的清单项目和我省“计价标准”规定的定额项目列 项计算外,其余费用的计算原则应当一致。 3.2.2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工程计价,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2.3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2.4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办法除工程量清单等另有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2.5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2.6组成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按国家或省 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分。 3.2.7综合单价应包含一定范围和幅度内风险的费用。 3.2.8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清单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 费用。
3.3.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
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 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3.2建设工程发承包,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考虑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3.3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机械费调整;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则第9.2.2条规定执行。 3.3.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材料范围和价格波动幅度及调整办法,并填写“承包人提供 材料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 人回中山广
当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本规则第9.2.1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3.5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中承
3.3.6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则第9.7节的规定执行
3.3.6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则第9.7节的规定执行。
3.4.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载明 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 和峻工结算编制时,甲供材料费均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3.4.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 划提供。 3.4.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 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 3.4.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甲供材料的数量,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照相关工程的消耗量 标准同类项目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4.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 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5.1除合同药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 料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5.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 负责提供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5.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但经检 测证明该项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专业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和复核。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进行补 充完善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予以说明。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合同标的为单位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规范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4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 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5.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依据设计图纸并结合工程要求进行编制
1国家相关专业工程计量规范; 2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计价标准;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国家相关专业工程计量规范; 2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计价标准;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 7 其他相关资料。
1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必须结合施工方案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必须结合施工方案明确其包含的内容、要求及计算公式; 3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拟建工程的实际情 况单独列项编制
4.2.5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列项并估算;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及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 明细表及其包括的内容、单价、数量等。 3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要求、计算公式等; 5优质工程增加费、工期压缩增加费按招标文件要求列项; 4.2.6出现本规则第4.2.5条未列的其他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补充列项 4.2.7其他规费应按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4.2.8税金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列项
5.1.1依法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 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则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和下浮。 5.1.5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调整概算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 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其他规费、税金。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5.2.1编制招标控制价应依据!
1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范、标准;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3招标工程量清单; 4第4.2.1条中相关依据。 5其他相关资料。 5.2.2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应包含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 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须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补充明确。 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 要求,按照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算,若计价标准缺项的按照市场定价方法或 类似工程的计价方法确定综合单价。 5.2.4甲供材料应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材料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5.2.5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文件载明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并单独列出暂估价材料明细表和暂估单价。
5.2.7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项目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参考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 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确定综合单价: 4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按照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 标准、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计算; 2 0群会应由注管 4 2 0 条的规定计管
2.8税金应按本办法第4.2.8条的规定计算
6.1.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投标人应依据本规则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2.1编制投标报价可依据,
1企业定额和企业数据: 2答疑纪要以及第5.2.1条编制招标控制价相关依据。 6.2.2投标报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由投标人承担的一定范围与幅度内风险的费用,招标文件中没 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投标人应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按本规则第3.2.6~3.2.7条的规定,明确综合单价包含内容。招 标文件或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已经规定计算办法的,应从其规定计算。 6.2.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 合单价计算。 6.2.5组织措施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并列出其计算 公式。 6.2.6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应按照本规则第3.2.8条及附录C相关规定计算。 6.2.7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参考国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 准或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及企业定额和数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计日工金额; 2总承包服务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工期压缩增加费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及其项目特 征描述和招标文件中相应提出的服务范围、内容与要求自主确定,并逐项列出其计算公式; 3暂列金额、暂估价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6.2.8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2.8条的规定计算。 6.2.9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 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项目的单 价和合价之中,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与调整。 5.2.10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其他规费税全的全计全端效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大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 实质性内容。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
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价款的比例或金额、支付时间、扣回方式及时限; 2 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的使用要求、支付计划、抵扣方式及其时限; 3 进度款的计量、计价、支付时间、程序和方法;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索赔的程序、金额确定与支付时间; D 合同工程风险分担的内容、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时的调整办法; 竣工(或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的原则和方式、支付及时间;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保证方式、预留方式及其时间; 工程担保的方式、种类、提供时间及相关费用责任、退回时间; 10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其时限; 11 不可抗力的事件约定、费用承担说明及计价办法; 12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的其他相关事项。 2.2合同中没有按本规则第7.2.1条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时间节点、工程形象目标或按工程进度节点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 中约定。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 发包人不予计量
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因工程变更 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 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 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 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 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 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3.2.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 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 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 解决。 3.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
8.3.1总价合同的工程量,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应按承包人完成变更工程应予计算工程量 确定。 8.3.2发承包双方应以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按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节点、形象目标或工程进度 节点进行工程计量。 8.3.3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核对,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 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核对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7 物价变化; 8 暂估价; 9 不可抗力; 10 提前竣工增加费; 11 误期赔偿费; 12 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清单缺陷、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 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清单缺陷、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 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 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 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 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 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 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关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 (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 (发)包人认可。 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 (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暂定结果,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 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 支付。 9.1.7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引起工期变化的,发承包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发承包双方宜参照类似工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 调整合同价款。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则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峻工时间 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2.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则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峻工时间 之后,合同价款调减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整
9.3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及工程量偏差处理
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对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变更工程量在原工程量的±15%以内(含15%)时,其综合单价应按 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变更工程量在原工程量的±15%以上(不含15%)时,超过原工程量 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或合同约定的总价优 惠比例应予保持; 3由于工程变更引起施工组织和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 提交发包方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 执行,应按照本条款1、2相应规定调整措施措施项目费。 9.3.2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其综合单价按9.3.1条第2款确 定,且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3.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则 第9.3.1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3.4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 照本规则第9.3.1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3.5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按本规则第9.3.1条调整 合同价款
9.4.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项目、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 人应予执行。 9.4.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 有关凭证报送发包人核实:
人应予执行。 9.4.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 有关凭证报送发包人核实: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人该项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人该项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项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4.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 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
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 提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4.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 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则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4.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则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 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已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和过程结算 款支付。 9.4.6计日工按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单价计算 不得作为计费基础计取除税金以外的其他关费用
9.5.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 方法或本规则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5.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价部分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 幅度;当合同没有约定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且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超过基准价格5%时,按实际 发生计算材料、工程设备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9.5.3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发承包双方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期间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以内时不予 调整;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合同未约定但符合第9.5.2条的价格调整规定时,材料、工程设备价 格应按规定调整; 2计算材料、工程设备价差的具体方法应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基准单价应按照招标文件或 招标控制价取定的价格取定。 3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工程设备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 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 资料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合同未约定时限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答复的视为已 经认可,并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工程设备,再报 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9.5.4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 度日期两者的较高的价格: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 日期两者的较低的价格。 9.5.5发包人供应材料的,不适用本规则第9.5.1~9.5.2条的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按 合同约定计价
9.6.1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和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分别 按以下情况进行计列: 1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工程量,且给定材料设备暂估单价的,按计价标准计算综合单价计人分部分 项工程费; 2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工程量,且直接给定不含税综合单价的,以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计人 分部分项工程费; 3招标工程量清单仅以“项”为计量单位直接给定专业工程暂估费用的,直接列入其他项目费; 17
4招标工程量清单仅以“项为计量单位直接给定专项技术措施暂估费用的,列入其他项目费。 9.6.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 以招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6.3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必须依法应招标的,应由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6.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则第9.3 节相关规定确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6.5进行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时,其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 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需要发包人配合的费用由发包人自行 承担。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时,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应在总 承包服务费列支给承包人。 9.6.6承包人参加暂估专业工程的投标并中标的,对专业工程提供配合协调、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 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中标价格中,已经计列在总承包服务费总额中的暂估专业工程的单 项总承包服务费应予扣减。 9.6.7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 施工过程中对需要单独编制经论证或审批实
9.7.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发承包双方应 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材料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 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 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 理人员工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引起施工现场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7.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7.3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在延迟履行合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9.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则第11.4节规定办理。
9.8.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遇有压缩定额工期要 求的,招标人应先行组织论证,并依据经论证的方案计算因压缩工期增加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投入 及各项增加费用,列人招标控制价中。 9.8.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全面评估赶工风险,在保证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情况下提供赶工方案 并计算工期压缩增加的费用。
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 提前竣工增加的费用。 9.9.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峻工增加费用的计算方式,该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并列入峻 工结算,应与峻工结算价款一并支付。
9.10.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工期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 工期。合同工期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 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 何义务。 9.10.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式,误期赔偿费应列入峻工结算,并应在峻工结 算价款中扣除。 9.10.3在工程峻工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 证书中表明的峻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9.11.1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1.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 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 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 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以 及要求;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 附必要的记录的证明材料。 一威控工列租应外班
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 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 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以 及要求;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 附必要的记录的证明材料。 9.11.3对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 人,如果发包人逾期答复或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中 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1.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 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1.5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 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1.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峻工结算前所发生的 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峻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
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1.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和处理的程序 进行索赔和处理。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1.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9.11.9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 支付给发包人。
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2.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 签证要求。 9.12.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 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 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2.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和 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 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9.12.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9.12.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 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12.6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 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1.1 已金约合回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 9.13.2发包人按照本规则第9.1节至第9.15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
10.1.1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 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逐年预付。 10.1.3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最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 预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可在预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4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中按比例扣回,直到扣 回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10.1.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 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在进度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 担保额度相应递减,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 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水利管理10.2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
10.2.1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 文件和计量计价规定。 10.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单独注明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金额,并按相关规定明确支付方案。 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 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若发生安全事 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2.4承包人对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 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10.3.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 进度款。 10.3.2进度款支付周期可按时间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目标划分阶段节点,并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 一致。 10.3.3单价合同工程,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应按照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 算,列入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中。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其 组织措施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组织措施费用支付分解方式计算,列人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中。 10.3.4总价合同工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形象进度节点及其支付分解方式支付进度款。合同没有 约定支付分解方式的,应以合同总价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形象进度节点实际完成工程量占总 工程量的比例支付进度款
10.3.5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支
11.1.1工程结算包括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和合同解除结算。 11.1.2、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非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 施工过程结算, 11.1.3施工过程结算、峻工结算和合同解除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 本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11.1.4工程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发包方,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11.1.5峻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峻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建设管理部门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峻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峻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别墅标准规范范本11.2.1编制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
....- 机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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