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00-2021 公共住房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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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由居住空间、厨房和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居住单位
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是指套型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 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
3.0.1 公共住房建设应符合深圳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 要求建筑造价、预算、定额,与周边环境协调发展。
3.0.2 公共住房建设应保留场地及周边的文脉特征,体现城市历史 化的传承。
3.0.3公共住房建设应结合深圳市土地资源情况和居民追求
3.0.4 公共住房建设应符合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的有 关规定。
3.0.5公共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深圳市无障碍设计的有
顾适老化的使用需求。
3.0.6公共住房建设应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GB/T50378)二星级的要求,非独立用地建设的公共住房应满足所 属工程项目的绿色建筑相关要求
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和全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依据本标 准优化设计方案。
4.1.1 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结合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引导人口和产业合理分布。
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
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 规定; 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满 足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 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 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4.2.1 公共住房建设应优化场地竖向设计,减少主石方外运,合: 控制边坡支护高度,促进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
1相邻的公共住房建设用地之间宜设置天桥或公共连廊联通,实 现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绿化和公众休闲活动场地的共享; 2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单一面积大于100m的裙房 屋面应设置为公共绿化及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屋面平台应有通达室外 地面或室内公共空间的通道、楼梯或电梯; 3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应在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设置架 空层,架空层除入户大堂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均应设置为开放的公 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4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避难层内应与消防避难空间 结合设置架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其净高不应小于2.4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m,且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架空公共绿化及 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总面积的1/3; 5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塔楼屋面应合理规划机电用 房、设备管线和风井烟道,预留空间作为公共晾晒场地、公共绿化或 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1相邻公共住房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宜连通,整体开发利用; 2公共住房建设项自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等独立占地 公共配套设施的地下空间可与所在项目地下停车空间整体规划利用 并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配套设施设置
4.2.4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配套设施设 在轨道交通上盖屋面平台时,应综合考虑安全防护、消防蔬散及物 管理方面的要求。
4.3.1 公共住房建设的规划布局应满足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要求, 与所在区域的公共设施、公共空间和人文环境保持联系与融合,形成 有机的整体,
配建公共住房应与所在项目其他住房享受共同的配套设施、公共绿化、 公共空间和同等的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避免与居住功能相互干扰 1为城市片区服务的配套设施,宜设置在可见性强及交通便利的 地段; 2当与配套不完备的旧住区相邻时,配套设施宜设在新旧住区结 合部; 3为公共住房内部服务的配套设施宜设在居住区内部且靠近中心 绿地或广场; 4教育、医疗、文体、商业等对外服务且人流较为集中的设施, 应妥善处理人流、车流、货流及地面停车之间的关系,
4.4.1 公共住房建设应人车分流,并采取措施在公共活动场地与 动车道及地面停车设施之间进行分隔
轨道交通站点1000m半径覆盖范围内。
的风雨连廊,与架空层、骑楼等空间结合,形成联系住区内居住单元、 配套设施和社区人行出入口的连续的步行空间系统。
4.4.5 社区内室外步行系统及主要活动场地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 并与城市无障碍系统衔接
并与城市无障碍系统衔接
并与城市无障碍系统衔接。
4.5.1 社区内应保证良好的日照、采光、通风、视野及景观条件, 场地内的声环境、光环境、风环境、热环境及建筑日照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场地内环境噪声值应小于或等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 准》GB3096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 2室外夜景照明、户外广告照明等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3场地内风环境应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有利于建筑冬李防风
和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1)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高1.5m 处风速宜小于5m/s,户外休息区、儿童娱乐区风速宜小于2m/s,且室 外风速放大系数宜小于2; 2)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 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宜大于0.5Pa。 4场地内应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室外活 动场地设有乔木、花架等遮荫措施的面积比例不宜小于20% 5公共住房应符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关于建筑日照的规定 受建设条件制约的公共住房楼栋或单元,其建筑面积55m及以下的套 型符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建筑日照规定的套数不应少于项目中 该类套型总套数的50%
1场地面积不宜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3%且不少于60m; 2场地宜为开敬式,应保持良好的可视性: 3场地应保证空气清洁、通风采光良好并应避开强风的袭扰: 4场地内严禁配置有毒、有刺、有飞絮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 物; 5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5件游乐设施、不少于6人的座椅。
1场地面积不宜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3%且不少于60m; 2场地应通风采光良好,并有遮荫措施: 3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5件休闲设施、不少于6人的座椅。
1场地面积不宜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5%且不少于100m; 2场地应通风采光良好,并有遮荫措施: 3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5件健身器材。
4.5.5 社区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运动健身步道,并与城 慢行系统衔接。
小于总用地面积的0.3%且不少于60m
株/100m,常绿乔木配比不应少于60%。
5.1.1 公共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5.1.2 公共住房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模数化的套型, 5.1.3 公共住房层高不应小于2.8m。居住空间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 2.55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2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居住空间使用面积 的1/3;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3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 2.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厨房、卫生间使用面积的1/3。
应有利于室内自然通风。单一朝向的套型外窗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 板面积的比例不应小于12%。
5.1.6 公共住房的内天井、凹槽、透空空间可参照《深圳市建筑 计规则》中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计。
5.1.6 公共住房的内天井、凹槽、透空空间可参照《深圳市建筑设
凹槽作为居住空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深度与开口宽度之比不宜 于3:1,开口宽度不应小于1.5m。
5.1.7 公共住房应选择有利于空间灵活分隔和可持续改造的结构布 置形式,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机电管线布置方式。
表5.2.1人才住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
注:1面向高层次及其他特殊人才群体租购的人才住房,当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另 有规定时,套型基本指标从其规定。 2建设条件受限制的人才住房项目,在确保最小套内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套 型建筑面积区间的上限可适当突破。
注:1面向高层次及其他特殊人才群体租购的人才住房,当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有规定时,套型基本指标从其规定。 2建设条件受限制的人才住房项目,在确保最小套内建筑面积的前提下, 型建筑面积区间的上限可适当突破。
5.2.2 人才住房各类套型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5.2.2 规定:
5.2.2人才住房各类套型功能空间最小1
安居型商品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5.2.3安居型商品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
注:建设条件受限制的安居商品型房项目,在确保最小套内建筑面积的前提下 套型建筑面积区间的上限可适当突破,
注:建设条件受限制的安居商品型房项目,在确保最小套内建筑面
套型建筑面积区间的上限可适当突破。
5.2.4 安居型商品房各类套型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5.2.4 的规定:
2.4安居型商品房各类套型功能空间最
注:本表中卫生间设置三件洁具包括便器、洗浴器及洗面器;卫生间设置两件洁 具包括便器和洗浴器
5.2.5 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5.2.5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套型基本指
注:建设条件受限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确保最小套内建筑面积的前提下 套型建筑面积区间的上限可适当突破
表5.2.6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套型功能空间最小使用面积
3.3.1 公共住房应在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设置入户大堂,入户大堂 更用面积不应小于25m。同一住区内,各楼栋单元入户大堂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同一住区内,各楼栋单元入户大堂使用面积 空间净高宜相同。
5.3.2 公共住房的入户大堂、电梯厅、内走道等单元公共空间宜 置可开启的外窗,窗洞口高度和宽度均不宜小于1.2m;无可开启外 的入户大堂、电梯厅、内走道应设置空调、风扇等通风、制冷设备
5.3.3 入户大堂及电梯厅内设备管井门应排布整齐,当设备管井
5.3.4 公共住房应设置信报箱,合理预留快递分栋及收取空间。
5.3.5 公共住房电梯配置标准不应低于1台/100户,当套型建筑
积40m及以下的套型数量超过楼栋单元套型总数一半时,电梯配置 推不应低于1台/120户
6.1.1 公共住房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和居住群体 需求特点相适应,并应与公共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 用。
6.1.2 公共住房配套设施的材料应易清洁、易更换、安全、环保、 耐用。
6.2.1 公共住房建设宜根据居住群体需求特点,结合项目所在区域 配套设施的配置情况,选择性地增设公共会客厅、公共书吧、公共健 身房、公共厨房、公共食堂、公共洗衣房等社区公共设施。 1公共会客厅及公共书吧宜结合架空层或入户大堂设置,公共会 客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 2公共健身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m; 3公共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m; 4公共食堂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m; 5公共洗衣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
公共住房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公共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6.3.2 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机动车总停车位数的10% 6.3.3 自行车停车位指标宜结合项自所在区域情况合理设置,不 少于0.3辆/套。
6.3.4 无障碍停车位与入户大堂或电梯厅的距离不宜大于20m。 6.3.5 社区内应设置清晰的交通导向设施,
的主要朝向时,与塔楼垂直投影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0m,设施周 宜设置景观绿化进行遮蔽。
识只不宜小于10m,且应设置无障码
7.1.1 公共住房建设应设置给排水、消防、暖通、电力、电讯、 能化等设备设施。
准的规定,且应具有质量检测证书,
居住空间,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及管道采用有效的减振、隔振及消声措 施; 2设备用房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3变配电房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7.2.1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当受 条件限制需加压供水时,应选用节能、安全、可靠的供水方式及加压 供水设施,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和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SJG79的相关规定
管井内或单独的水表间内。
公共住房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164、《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18870的规定,坐式大便 器应选用设有大小便分档的冲洗水箱,不得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大于6 的坐便器。洗脸盆等卫生器具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耐用的水嘴。
器应选用设有大小便分档的冲洗水箱,不得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大于6L 的坐便器。洗脸盆等卫生器具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耐用的水嘴。 7.2.5 高层公共住房卫生间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 7.2.6 排水管道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 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7.2.7 卫生间宜采用污废分流的排水系统。 7.2.8 污废水排水立管应每层设置检查口。 7.2.9 阳台排水排入污水系统应采取防臭措施。 7.2.10 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 宜采用防止溢流和干的专用地漏。 7.2.11 避难层设置消防水池时施工组织设计,水池底板与盖板不应与住户的楼板 共用。 7.2.12 所有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 标识。
7.2.12 所有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 标识。
7.3.1 公共住房电气设备应选用通过国家或深圳市认证的产品, 明灯具、电气设备应选用节能型产品。
公共住房各套型用电负荷指标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7.3.9 预制墙体上设置的开关、插座的接线盒,其预理预留位置 应影响结构安全,且需预留进出管线的空间。
7.3.10公共住房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电梯厅、地下停车场 等场地的照明系统应采取分区、定时、感应、智能控制等节能控制措 施。
7.3.10 公共住房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电梯厅、地下停车
等场地的照明系统应采取分区、定时、感应、智能控制等 施。
给排水造价、定额、预算公共住房的厨房宜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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