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执法工作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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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执法工作
青况和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落实情况。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首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扬 至治理各项保障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治理 责任; (2)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纳入工程预算, 相关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优惠,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 (3)暂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工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 绿化、铺装或覆盖; (1)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扬尘防治措施落 实情况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方可充许开工。 (二)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作为监理责任人,负责组织监督各项 尘防治措施的实施。 (2)加强开工前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的监理,对扬尘防治 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不得签署开工报告。 (3)建立日常检查及巡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治 措施,对未落实防治施工措施的,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或暂停令, 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理项目经理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各项 扬尘治理措施: (2)建立各级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制; (3)建立扬尘防治机构并按规定配备扬尘防治管理人员; 4)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杨尘治理专项方案管道标准,并报监理审
(6)按照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扬尘治理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 程扬尘污染,做好扬尘治理工作; 五、执法方式 (一)抽查式监督。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辖区范围内建筑工 地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且事先不通知的抽查检查。 (二)联合执法。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未办理施工许可手 续的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联合执法,市生态环境、市城市管理及属 地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建筑工地扬尘联合执法,并指导各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可视工作需要 随时进行,空气预警状态下应加强联合执法频次。 六、执法频次 工地的扬尘治理抽查工作可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实 施、同检查”,原则上每个项目一个月不少于一次,有以下情形的 建筑工地应适当增加抽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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