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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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
第一条为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规划确认、消 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工作程序建筑施工组织设计,优化营商环境、提高 审查效率,依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需要办理 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的,适用本办法。符合 原规划用途,仅对建筑内部进行装饰装修、调整布局的不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通过正、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管理,采用 企业申请和部门间认定函的方式对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 确认。鼓励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文化功能、改善民生设施、完善 公共服务、进行创新创业的项目;严格控制对城市规划和周边 环境、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以下建筑(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除外)使用功 能变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无需征求规划 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 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1.商业、办公(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除外 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办公、酒店、旅馆、 超市、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月子会所、培训机构、托 育机构、金融保险服务、眼科、口腔、体检、美容、诊所、宠物 医院等; 2.各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所有或者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如: 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 施等建筑内部(除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外),在保证主 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的; 3.利用住宅从事创新创业活动,不产生光、电、音等干扰 的,如:民宿、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 4.利用风景区(非规划核心景区内)配套用房,增设服务 游客的商业设施; 5.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或建筑功能相互调整 的; 6.其他同一规划用途下建筑内部经营业态的调整。 第五条以下建筑使用功能变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 环境,无需征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不 予受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1:未经批准擅自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 2.利用住宅建筑改为有安全、噪声、光、油烟污染问题
债住房、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小企业创新基地等; 2.工业、研发建筑内部增加餐饮、商场、超市、健身房等 配套设施的; 3.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内部改造,改变现有功能的; 4.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建筑内部改造,改变 现有功能的; 5.其他不涉及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调整的。 (二)调整需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应当按新 建项目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并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后,办理 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 应当按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并 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矛盾。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9日起施行。《既有建筑改 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办法》宁规规范学【2018J5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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