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422-2021-T: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检测鉴定及加固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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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在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检测、鉴定、加固与改造过 程中,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 标准。
1.0.3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检测、鉴定、加固与改造,除应
1.0.3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检测、鉴定、加固与改造,除应
封头标准2.1.1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metalbuilding envelop
l.1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metalbuildingenvelopesystem 利用压型金属板或金属面夹芯板作为屋面、墙面等系统的
l.1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metalbuildingenvelopesystem
利用压型金属板或金属面夹芯板作为屋面、墙面等系统的主 要板材,通过支承构件连接,结合防水、保温、隔热、隔汽等构 造形成的具有满足建筑相应功能的装配式围护体系
2.1.2压型金属板p
profiled metal sheet
profiledmetal sheet
属板经辊压冷弯或折弯,形成连续波形或其他形状截面的 属板。
appraisalof reliability
对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安全性和使用性所进行的调查、 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1.4且标使用年限
target working life
根据检查、检测和分析验算结果,对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 全性和使用性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所进行的评价
用于评定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及其组成部分可靠性的项目
根据被鉴定的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结构特点,而将围护系 统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个区段为 一个鉴定单元
金属板围护系统的组成部分,可分为构件、连接等。 .1.9构件member
围护系统中承受各种作用的单个构件,或是指系统的某一个 组成部分。包括金属板、擦条、墙梁等。
采用专用支架、自攻螺钉、铆钉、射钉、螺栓、焊接、咬合 等方式把构件结合在一起的系统。
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维护检修通道、爬梯、防坠落设施、 挡雪设施、防雷设施、光伏系统、装饰系统等。
buildingenvelopesystem
采取增强、局部更换等措施,用以提高建筑金属板围 可靠性,使其具有相应的安全性和使用性,
ingenvelopesystem
截面所承受的最大弯矩设计值; 载面的弯曲承载力设计值; 分别为绕加固后截面形心轴和轴的加固 前弯矩设计值与加固后增加的弯矩设计值 之和; 有效截面模量; 梁的整体稳定系数; 加固强度修正系数; 受弯构件加固强度修正系数: 结构重要性系数,取值与主体结构一致。 部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Au、Bu、Cu、Du 鉴定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 as、bs、Cs 部件或其检查项目的使用性等级; As、Bs、Cs 鉴定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使用性等级; a、b、c、d 部件的可靠性等级; A、B、C、D 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
3.1.1 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可靠 性鉴定: 1存在的质量缺陷或出现的腐蚀、渗漏、损伤、变形等影 响安全时; 2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3 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改变对安全性不利时; 需要进行全面大修时: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拟继续使用时; 6 日常维护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惠时; 进行改造或改建时。 3.1.2 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专项 鉴定: 1 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 存在局部损伤影响其正常使用时; 对金属板的完好性和耐久性存在疑问或需要处理时; 4支承结构构件、连接等受到一般腐蚀、损伤或存在其他 问题时; 5存在振动影响时; 6 需要进行长期监测时。 3.1.3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经鉴定不满足要求的应进行加固 处理。
3.2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范围、内容,调查,制定鉴定方案,检查与检测,可靠性分析 可靠性鉴定,提交鉴定报告等工作流程(图3.2.1)进行。
3.2.2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 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以及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现状确定
3.2.2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
3.2.3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查阅图纸资料,包括专项报告、竣工图、竣工资料、检 查观测记录、维修记录、历次鉴定加固与改造图纸和资料、事敌 处理报告等; 2调查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历史情况,包括施工、维修、 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害等情况; 3考察现场,调查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基本情况、实际 状况、使用条件、内外环境、事故记录,查看目前已发现的问 题,调查或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和要求制定,包括检测鉴定的依据、工作内容和方法、工作进度 计划及需要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等
核查相关文件资料; 2 材料性能检测分析; 3 系统使用性能检测分析; 4 支承结构检查、检测; 5 连接件与面板系统检查、检测: 6 附属设施检查、检测; 7当主体承重结构或地基基础的变形或损伤影响到建筑金 属板围护系统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查、检测。 3.2.6可靠性分析应根据检查与检测结果进行,包括结构承载 力分析与验算、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安全性和使用性分析以及 存在的缺陷、腐蚀和损伤等问题的原因分析, 3.2.7在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可靠性鉴定中,发现检查或检测 资料不足或不准确时,应及时进行补充检查或检测。 3.2.8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可靠性鉴定,应划分为部件和鉴 定单元两个层次;鉴定评级应包括安全性、使用性和可靠性等 级;安全性应分四个等级,使用性应分三个等级,可靠性应分四 个等级,并应按表3.2.8进行评定。当不要求评定可靠性等级 时,可直接给出安全性、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
单元两个层次:鉴定评级应包括安全性、使用性和可靠性 ;安全性应分四个等级,使用性应分三个等级,可靠性应分 等级,并应按表3.2.8进行评定。当不要求评定可靠性等 ,可直接给出安全性、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
表3.2.8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可靠性 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项目内容
续表3.2.8层次III层名部件鉴定单元等级as、bs、CsAs、Bs、Cs变形、缺陷(含偏差)、使用性构件最低等级损伤、腐蚀鉴定连接缺陷、损伤、腐蚀最低等级附属设施功能状况与功能等级a、b、c、dA、B、C、D可靠性构件以同层次安全性和使用性评定结果并列表达,鉴定连接或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确定其等级附属设施3.2.9专项鉴定的鉴定程序可按可靠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程序的工作内容应符合专项鉴定的要求。3.2.10检测鉴定应提交报告,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要求。3.3!鉴定评级标准3.3.13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部件、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1的规定采用。表3.3.1部件、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各层次分级标准鉴定层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对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au不必采取措施要求,安全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bu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安全性可不采取措施部件的下限水平要求,不影响安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Cu应采取措施性要求,影响安全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du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安全性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8
3.3.2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部件、鉴定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评 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2的规定采用
3.3.2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部件、鉴定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评
件、鉴定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评级备
续表3.3.2鉴定层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对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正常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次要构A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件宜采取适当措施整体正常使用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正常使鉴定不符合要求的构件应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尚不单元采取措施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应采取措施影响整体正常使用3.3.33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部件、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3的规定采用。表3.3.3部件、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各层次分级标准鉴定层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对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可靠性要求,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能正常使不必采取措施用或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使用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可靠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可靠性的下限水b平要求,不影响安全,在目标使用可不采取措施部件年限内能正常使用或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可靠性要求,或影响安全,或在目标使用年应采取措施限明显影响正常使用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可靠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性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10
续表3.3.3鉴定层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对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可靠性要求,不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不符合要求的次要A内不影响或不明显影响整体正常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使用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可靠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可靠性的下限水不符合要求的构件鉴定B平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安全,应采取措施I单元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或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正常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可靠性要应采取措施,且不C求,或影响整体安全,或在目标使符合要求的构件必须用年限内影响整体正常使用立即采取措施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可靠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性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3.4加固与改造要求3.4.1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加固与改造,可包括围护支承结构加固、抗风揭加固、抗踩踏加固、防腐蚀处理、围护系统功能改造等。3.4.2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加固与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现场条件对施工方法、加固效果的影响确定设计方案;2加固件应与原结构协调工作;3对于由不同影响因素引起的结构损伤,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3.4.33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加固与改造设计使用年限,应按11
下列原则确定: 1加固与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 司商定,不宜低于原剩余设计使用年限; 2当局部加固与改造时,应根据围护系统结构原剩余设计 使用年限对加固与改造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确定。 3.4.4金属板围护系统加固与改造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完成 后进行。
4.1.1资料调查应包括工程概况、原设计文件、专项报告、竣 工图纸、工程验收文件、改造资料、气象资料等。 4.1.2当资料不全时,应进行现场调查和实测
4.2.1部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和连接的实际尺寸,按 材料单位自重的标准值计算确定。当资料齐全且实际构件尺寸与 竣工图纸无显著偏差时,可按竣工图纸进行计算。 4.2.2部件承担的其他恒荷载标准值,应现场调查确定 4.2.3部件承担的可变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等有关标准和相应的专项报告确定。 4.2.4可变荷载的调查尚应根据地区特点,在容易出现较大降
+..1+ 和接的实际尺寸,按 材料单位自重的标准值计算确定。当资料齐全且实际构件尺寸与 竣工图纸无显著偏差时,可按竣工图纸进行计算。
雪地区应调查雪荷载的局部堆积及滑落影响;在多雨地区应调香 非水不畅或失效时造成的天沟积水荷载:在易出现大风天气地区 调查大风对边角或悬挑等不利部位的作用,并调查主导风向以 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在生产过程中有大量灰尘产生的工业厂房应 调查积灰荷载及局部堆积的影响
.3.1现状检查应包括构件及其连接检查、性能检查、构迁 查和附属设施检查。
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制作和安装偏差、防腐缺陷和锈蚀 变形、开裂或断裂、连接缺陷等。
或檐口等边缘部位的连接现状和局部加强措施;对于工业厂房, 还应检查厂房的山墙部位连接状况;对于易出现大雪或暴雪地 区,应重点检查高低跨相接的低跨屋面等易局部堆载的区域;对 于地处腐蚀性、高湿、临海地区的结构,应重点检查其防腐措施 及构件腐蚀状况
4.3.4防腐缺陷检查应包括面漆、底漆或镀层的完好程度及其 破损面积占比。
1防水检查应包括金属板及其节点部位、防水层、泛水板、 屋脊板、包角板、变形缝、屋面排水系统等; 2防雷检查应包括接闪器、引线、接地电阻等; 3热工检查应包括金属板、节点部位以及伸缩缝等; 4防风检查应包括金属板、泛水板、细节节点等。 4.3.6构造检查应包括构件和连接构造、防水构造、保温构造 隔汽构造、隔声构造和防风构造
4.3.8附属设施检查应包括构造、连接、对主体结构系
检测和既有金属板围护系统检测。 5.1.2在下列情况时,应对新建金属板围护系统进行检测: 采用新材料、新安装工艺及新结构形式时; 2 施工质量的抽样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时: 3 施工质量验收有要求时: 对工程质量存在怀疑或争议,需要通过检测进一步验 证时; 设计或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5.1.3 在下列情况时,应对既有金属板围护系统进行检测: 1 进行安全性鉴定时; 进行大修或改造前的可靠性鉴定时; 3 达到建筑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时; 4 经过重大自然灾害或恶劣环境侵蚀,需要对其影响进行 评定时; 5又 对可靠性有怀疑或争议时。 5.1.4金属板围护系统工程检测可分为实验室检测及现场检测 各阶段检测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金属板围护系统工程检测类别
注:表中√为必检项目,为不需检测项目。
1.5根据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安全性及使用功能需求, 项目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金属板围护系统的检测项目
5.1.6检测单位在进行调查和现场查勘后,应根据工程特点及 委托方要求,制定金属板围护系统工程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案, 5.1.7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 委托方的要求或检测目的; 检测依据,主要包括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 4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检测数量; 检测人员及设备; 6 检测进度计划; 需要进行配合的工作; 8 检测中的安全及环保措施; 9对现场检测中发生的局部损坏程度的说明,必要时包括 修复方案。 5.1.8金属板与支承结构间的固定支架连接部件的抗拉性能检 测,应满足本标准第6.2.2条的要求。多风、沿海地区建筑金属 板围护系统中用于金属板之间或金属围护板与支承构件之间紧密 车接的铆钉、自攻螺钉或射钉等连接部件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6.2.3条的要求外,还宜进行实验室抗拉性能模拟试验。 5.1.9新建工程的试件规格、型号和材料应与施工图一致,试 件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与现场安 装方式相同。 5.1.10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处于有效期 内,仪器设备的精度应符合检测项目的要求。 5.1.11现场检测工作应由两名及以上的检测人员承担,检测人
2 委托方的要求或检测目的; 3 检测依据,主要包括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 4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检测数量; 5 检测人员及设备; 6 检测进度计划; 7 需要进行配合的工作; 8 检测中的安全及环保措施; 9 对现场检测中发生的局部损坏程度的说明,必要时包括 复方案。
5.1.8金属板与支承结构间的固定支架连接部件的抗拉
王肥位 测,应满足本标准第6.2.2条的要求。多风、沿海地区建筑金属 板围护系统中用于金属板之间或金属围护板与支承构件之间紧密 车接的铆钉、自攻螺钉或射钉等连接部件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6.2.3条的要求外,还宜进行实验室抗拉性能模拟试验。 5.1.9新建工程的试件规格、型号和材料应与施工图一致,试
件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与现场安 装方式相同
内,仪器设备的精度应符合检测项目的要求。 5.1.11现场检测工作应由两名及以上的检测人员承担,检测人 员应经过培训再上岗
5.2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
5.2.1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检测,应根据检测项目、检测目 的、围护系统现状和现场条件选择相应的检测方法。 5.2.2现场检测宜选用对金属板围护系统无损伤的检测方法 当选用局部破损的取样检测方法时,宜选择承载构件受力较小部 位和使用功能影响较小部位,并不得损害围护系统的安全性
当选用局部破损的取样检测方法时,宜选择承载构件受力较小部 立和使用功能影响较小部位,并不得损害围护系统的安全性
5.2.3新建金属板围护系统按检验批检测时,其抽
准》GB50205及《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50896的 规定。
5.2.4既有金属板围护系统检测中,检测批的最小样本容量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 规定。
5.2.4既有金属板围护系统检测中,检测批的最小样本
外观缺陷或表面损伤的检测时: 2 受检范围较小或数量较少时; 3 质量状况差异较大时; 4 灾害发生后围护系统受损情况检测时; 委托方要求进行全数检测时
5.3.1工程检测样品应按同厂家、同类型、同品种进行 样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复试,
5.3.1工程检测样品应按同厂家、同类型、同品种进行现场取 样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复试。 5.3.2金属板的力学性能、防腐性能及耐候性能,防水透气材 料的力学性能、水蒸气透过率、不透水性、低温弯折性,条及 墙梁材料的力学性能、金属板镀层厚度及单位质量等应现场取样 进行实验室检测
5.3.2金属板的力学性能、防腐性能及耐候性能,
料的力学性能、水蒸气透过率、不透水性、低温弯折性, 墙梁材料的力学性能、金属板镀层厚度及单位质量等应现 进行实验室检测
3.3绝热材料的密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等项目应按现 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的规 场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
5.3.4材料的现场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检测项目应包括尺寸、板材厚度、涂层厚度及涂层 附着力、锈蚀等; 2尺寸、板材厚度、涂层厚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 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和《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50621的规定进行检测; 3涂层附着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 格试验》GB/T9286的规定进行测量;
4锈蚀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 面洁净度的目视评定》GB/T8923的规定进行检测
5.4.1检测箱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整体稳定性,并应 满足实验技术要求 5.4.2对于新建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
5.4.1检测箱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整体稳定性,并应 满足实验技术要求 5.4.2对于新建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 计无规定时,同类型系统应至少测试1个试件。 5.4.3工程检测试件应按工程实际构造和施工方法进行安装,
5.4.4试件抗风揭静态法检测步骤宜按本标准附录
5.5.1多风、沿海地区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除应进行抗风揭静 态检测外,还应进行实验室模拟动态风荷载的抗风揭动态性能 检测,
1检测采用的动态抗风揭荷载; 2试件经过规定次数循环风荷载检测后,试件破坏或失效 情况; 3动态抗风揭检测结果
5.6.1有防水要求的金属板围护系统应进行水密性能检测。 5.6.2金属板围护系统水密性检测可分为现场淋水检测和实验 室检测。
.3现场淋水检测应符合下列
1现场淋水检测应选择适合的气象条件进行,室外温度不 宜低于5℃,室外风力不应大于3级,检测过程应无降雨。检测 时应对温度、气压及风速进行记录。 2淋水可采用喷嘴以设计规定压力距离淋水部位0.5m进 行喷淋,喷淋时间不宜少于5min,同时应检查室内侧渗漏情况, 并应对渗漏部位和渗漏情况进行记录。 3当现场淋水产生渗漏时,应分析渗漏原因,进行修复或 更换后重新进行检测。
试件制作和安装应与实际工程一致。
5.6.5金属板围护系统的水密性实验室检测宜按本标准附录C
5.7.1当金属板围护系统有气密性要求时,应进行气密 检测。
5.7.1 当金属板围护系统有气密性要求时,应进行气密性能 检测。 5.7.2全 金属屋面试件宜水平安装进行气密性试验 5.7.3气密性检测装置宜由静压箱、加压系统、空气流量测量 系统及压力测量系统组成。 D
5.7.4试件气密性能检测方法宜按本标准附录D执行。
5.8.1热工性能检测可分为传热系数实验室检测及热工缺 场检测。
1 检测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稳态传热性质的 测定标定和防护热箱法》GB/T13475的规定; 2试件制作和安装应与实际工程一致; 3 检测试样应能代表典型部位的热工性能,并宜包含热工 薄弱部位;
4同种类型系统应至少进行一组实验室传热系数检测。 5.8.3 热工缺陷现场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工缺陷检测宜采用红外热像仪进行; 2检测应选择合适的天气进行,室外风力不应大于5级 严寒和寒冷地区检测宜在采暖期进行,其他地区宜在夏季夜间 进行; 3受检表面不应受到阳光直接照射,内表面宜避免灯光直 接照射; 4红外热像仪温度测量范围应符合现场检测要求;红外热 像仪温度分辨率不应大于0.08℃,温差检测的不确定度不应大 于0.5℃,分辨率不宜低于76800个有效像素
5.9.1 对隔声性能有要求的金属板围护系统应进行隔声性能 检测。
位侧。 5.9.2隔声性能检测可分为实验室检测及现场检测,新建工程 检测可进行实验室检测。隔声质量有较高要求的围护系统或出现 隔声质量问题的既有围护系统宜进行现场检测。 5.9.3 隔声性能实验室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制作和安装应与实际工程一致,不得采用特殊处理; 2 同类型系统应至少测定一个试件; 3 试件应包含典型接缝。 5.9.4实验室隔声性能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声学建筑和 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3部分: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 量》GB/T19889.3执行。 5.9.5现场隔声性能宜在建筑室内装修完成后采用扬声器噪声 测量法,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5部分:外墙构件和外墙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5执行。
5.9.2隔声性能检测可分为实验室检测及现场检测,新建工程
5.9.2隔声性能检测可分为实验室检测及现场检测,新建工程 检测可进行实验室检测。隔声质量有较高要求的围护系统或出现 隔声质量问题的既有围护系统宜进行现场检测
5.9.5现场隔声性能宜在建筑室内装修完成后采用扬声
测量法,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 第5部分:外墙构件和外墙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 19889.5执行。
5.10抗踩踏性能检测
5.10.1试件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试件制作和安装应与实际 工程一致。试验应采用尺寸为75mm×75mm、边缘圆滑过渡的 钢制压板,应对试件施加100kg荷载(图5.10.1)进行检测,
图5.10.1抗踩踏试验示意 伸缩探头;2一高度调节螺栓 3一压板;4一检测试件;L一跨距
5.10.2对同一检测部位不应少于5次踩踏,应对试件最不利的 部位施加荷载。 5.10.3试验中应观察记录板缝及锁边连接情况,试件在抗踩踏 试验时,板接缝不应产生松动或滑脱
5.11.1检测前应根据检测工作需要,结合围护结构的特点、环 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检测安全专项方案。 5.11.2检测现场应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5.11.3围护系统检测前,应对其现状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逐项 检查,经确认符合作业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5.11.4检测期间应设立施工危险警戒区,施工危险警戒区应设 立明显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11.5检测工作不宜在夜间进行;当确需在夜间进行检测时城市轨道标准规范范本, 应采取照明措施。在5级及以上的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 劣天气情况下,应停止高空检测作业。
6.1.5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
6.1.7既有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
数据标准6.2.1金属板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型金属板工程应
6.2.1金属板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型金属板工程应 用技术规范》GB50896的有关规定 6.2.2用于金属板之间或金属围护板与支承构件之间紧密连接
的铆钉、自攻螺钉或射钉连接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型金 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50896的有关规定, 6.2.3扣合型及咬合型金属板与固定支架的受拉连接强度应根
....- 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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