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181-2021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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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5招标代理活动

    受招标人委托,对招标项目进行代理招标采购的活动

    project tendering ageney

    变压器标准规范范本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 组织。

    由招标代理机构授权,具有相应专业水平和技术、经济职 称,主持招标代理项目组工作的人员

    2.0.8招标代理项目组

    为履行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根据招标项目需要,招标代 理机构指派一定数量的招标代理专业人员,负责提供招标代理服 务的团队或组织机构。

    具有相应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根据招标代理项目组职责分 工和项目负责人指令,负责或协助实施招标代理活动中某一方面 或内容的专业技术人员。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指导招标投标 活动全过程的要约邀请文件。

    2.0.12 投标文件 bidding documents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作出响应的要约文件。

    methods of qualification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提供工程、货物、服务招标 代理服务应获得的酬金

    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的全部或者部 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的过程

    3.0.1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 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保护国家、社会公共 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0.2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实信用和物有所值的原则。

    有序竞争的执业规则, 3.0.4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服务中,应及时向招标人报告 工作进展,代理行为应获得招标人的审核和确认。招标代理行为 不得超出合同约定。 3.0.5招标代理机构应重视专业能力建设,提高招标代理服务 质量和效率,自觉维护招标代理行业形象。 3.0.6招标代理机构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不低于国 家规定,档案借阅、归还、销毁应有记录。 3.0.7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招标代理行业职业道德,不得在所 代理的建设工程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 询,不得与所代理建设工程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3.0.8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宜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电子招标投标。

    3.0.4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服务中,应及时向招

    工作进展,代理行为应获得招标人的审核和确认。招标代理 不得超出合同约定。

    3.0.5招标代理机构应重视专业能力建设,提高招标代理

    3.0.9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4.1.1本阶段应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制定招标方案。

    4.1.2招标代理机构应搜集、分析项目信息和基础资料,督促 招标人完善招标项目手续,使招标项目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 标条件。

    4.1.3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招标代理服务的风险进行分析、

    估,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1.4招标代理机构搜集的项目信息和基础资料,宜包括下列

    1招标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环境条件; 2 招标项目投资规模、招标规模、合同估算价、资金来源: 3 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工期要求、技术特征; 4 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土地、规划条件; 5招标项目的技术资料; 6其他。

    4.2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5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 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或计费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 8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9 保密要求; 10 违约责任; 11 争议解决; 12 其他。 4.2.3 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宜 分析下列内容: 1 招标代理业务性质: 招标代理业务范围: 招标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 4 招标代理服务成本投入; 5 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与专业深度; 6 市场物价水平和服务供需状况; 7 其他。 4.2.4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确定招 标代理业务范围和内容,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拟订招标方案; 2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3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4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5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6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 组织资格审查; 8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 编制招标文件; 10 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发布招标公告; 11 发售招标文件;

    1 拟订招标方案; 2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3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4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5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6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 组织资格审查; 8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 9 编制招标文件; 10 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发布招标公告: 11 发售招标文件;

    12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13 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14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15 收取投标保证金; 16 接收投标文件; 17 组织开标; 18 组织评标; 19 中标候选人公示; 20 协助定标; 21 发布并公告中标结果; 22 协助签订合同; 23 退还投标保证金; 24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25 招标资料收集及移交; 26 协助处理异议; 27 协助处理投诉; 28 其他。 2.5 以资格后审方式实行公开招标以及邀请招标的项 代理业备范围不气托盗格预审

    4. 3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4.3.1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组建招标 代理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不宜少于3人,其中应有1名招标代理 项目负责人。

    代理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不宜少于3人,其中应有1名招标代理 项目负责人。 4.3.2招标代理项目组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的 积责宜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岗位及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招 标代理全过程工作; 2指导编制并审核招标方案、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文件、中标公示(告)

    中标通知书、资料汇编等文件; 3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的工作: 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 5 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6 协助招标人开展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 7其他。 4.3.3 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按招标项目进度要求,负责编制招标 方案、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澄 清与修改文件、中标公示(告)、中标通知书、资料汇编。 4.3.4招标代理项目宜实行编制、审核、批准的三级审核制

    方案、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清与修改文件、中标公示(告)、中标通知书、资料汇编

    4.3.4招标代理项且宜实行编制、审核、批准的三

    招标代理专业人员负责各类文件的编制工作,招标代理项目 人负责各类文件的审核工作,招标代理机构技术经济负责人 各类文件的批准工作

    4.3.5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宜相对固定,确需更换的,应获得

    4.3.5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宜相对固定,确需更换的,应获得 招标人的同意。

    4. 4 编制招标方案

    4.4.1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编制招标方 案,提交招标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实施招标代理服务的依据 4.4.2招标方案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项目的技术特征

    技术经济和管理的需求进行编制,应完整、科学、合理,具 操作性。

    4.4.3招标方案宜包括下列内

    1 项目概况; 2 适用的法律法规: 3 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 4 招标方式; 5 资格审查方式; 6 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合同类型、计价方式的初 步设想;

    7 招标工作进度计划; 8 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构成及分工; 9 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10 需要招标人提供的配合条件; 11 其他。

    4.4.4当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方案时,应合理划分

    更招标项目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符合项目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 不应重叠或遗漏

    4.4.5当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方案时,应设置符合项

    际需求和市场竞争特点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的技术、经济特点,以及招标人对项目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意愿 的合同类型和计价方式。

    1 资格预审应符合下列基本程序: 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 组织资格审查; 7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5.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5.2.1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技术特征、招标人 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5.2.2 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资格预审公告; 2 申请人须知: 3 资格审查标准与方法;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5 招标项目概况。 5.2.3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条文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内容应完整,文字表述应严谨、规范、前后一致; 3关键条款的设置应符合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 4 不应有排斥性、歧视性条款

    5.2.4当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应与招标人进行充 分讨论和沟通,最终发放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得到招标人的确认。

    1当采用合格制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设定的资格审查 合格标准的申请人,均应通过资格预审; 2当采用有限数量制时,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设定的审查标 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将申请人按得分 人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后,选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数量的潜在投标 人准予投标。

    5.2.6招标代理机构应用醒目的方式标明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

    5.2.6招标代理机构应用醒目的方式标明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应歧视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5.3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5.3.1招标代理机构应编制资格预审公告,经招标人审核确认 后,在国家规定的发布媒介发布,发布时间不应少于5日。 5.3.2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5.3.3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齐全、完整,与国家及山东省制 定的标准文件一致。

    定的标准文件一致。 5.3.4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招标范围与内容、申请人资格条 件、资格审查方法等实质性内容有重大变化时,招标代理机构应 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布变更公告。

    5.3.4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招标范围与内容、申请人资

    5.3.5资格预审公告的编制与发布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容应完整,充分披露项目相关信息; 2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3资格预审文件中包括的资格预审公告与各媒介发布的公 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5.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5.4.1当招标代理机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时,应加盖招标人及 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印章。

    5.4.4当资格预审文件发售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汇总获取

    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名单,报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应向 招标人以外的人员泄露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的名称、数 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5.4.5当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少于3个时,招标代理机 构应通知招标人,协助招标人分析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 5.4.6当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后依法终止招标时,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名单,报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应向 招标人以外的人员泄露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的名称、数 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5.5澄清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同时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予以回函 确认收到。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不应指明澄清问题的 来源。

    5.5.3当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

    制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 当不足3日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告知招标人,提请顺延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5.5.4当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

    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时,应协助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时,应协助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5.6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排专人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向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5.6.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凭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招标项目名称及所申请标段; 2 申请人名称; 3申请文件递交时间; 4申请文件密封情况; 5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凭证经申请人代表和招标代理机构工 作人员共同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备查。 5.6.3当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代理机 构应予以拒收: 1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的; 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6.4当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汇总

    各标段/标包递交资格预审甲请文件的甲请人名单,并报送招 标人。

    5.6.5招标代理机构应要善保管已接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

    理机构应通知招标人,分析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并依法重新 招标。

    5.7.1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

    5.7.1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 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5.7.2招标代理机构应向

    资料和信息,对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解释或说 明,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资格审查。

    资料和信息,对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解释

    5.7.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

    计算错误,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甲请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时 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下列工作: 1将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澄清、说明的书面文件送 达申请人; 2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澄清或说明,并送交资格审查委 员会评审。

    查报告上签字时,招标代理机构应要求其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 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对资格审查报告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资格审查委员会 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复核内容宜包括: 1审查报告内容及所附文件、表格应完整清晰; 2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字应齐全; 3涂改处应签字,相关计算应正确: 4推荐的合格申请人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甘 5.7.7招标代理机构宜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 妥善保管相关音像资料

    5.7.7招标代理机构宜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

    5.8通知资格预审结果

    5.8.1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所有递交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通过或未通过资格审查。 5.8.2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告知其未通 过的原因:通过资格审香查的申请人,招标代理机构应适时对其发 出投标邀请书。

    6. 1 编制招标文件

    6.1.1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自特点、技未特征和实际需 要,以招标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为依据,使用国家、省 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文件。 6.1.2招标文件内容应完整,文字表述应严密。招标文件应包 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须知; 评标标准和方法;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或需求清单; 6 图纸(如有);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9 其他。 6.1.3当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代理机构 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递交方式。 6.1.4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技术特征和招标人需求 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评标办法,利于投标竞争。 6.1.5招标代理机构应用醒自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 性要求和条件,不应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应套用 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应 歧视或者排潜在投标人。

    性要求和条件,不应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应套用 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应 歧视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原则的合同文本。国家有合同示范文本时应优先使用。 6.1.7招标代理机构应与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配 合,保持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权利与义 务、计价办法与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一致。 6.1.8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经招标人审核确认,未 经招标人许可,不应擅自修改或发放。

    务、计价办法与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一致。

    6.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6.2.1以资格后审方式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 编制招标公告,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在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发布。

    6.2.4招标公告的编制与发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内容应完整,充分披露项目相关信息; 2 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3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招标公告与各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应 保持一致。

    6.2.9招标代理机构应收集潜在投标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回复 的确认函件,回函确认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汇总各标段确认 参与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报送招标人 切标代

    6.2.10当回函确认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代 理机构应通知招标人,协助招标人分析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

    理机构应通知招标人,协助招标人分析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

    6.3.1当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时,应在招标文件页加 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印章。

    6.3.2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日

    地点和方式,安排专人发售招标文件,不应以任何不合理方 制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应少于5日。

    6.3.3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售招标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报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应向招标 人以外的人员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 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6.3.5当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

    构应通知招标人,协助招标人分析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并依法 重新招标。

    6.3.6当发售招标文件后依法终止招标时,招标代理机构

    5.3.6当发售招标文件后依法终正招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应退 还已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

    还已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

    5.4.1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 现场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时,可要求 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

    收集潜在投标人在踏勘现场时提出的问题。 6.4.3当不统一组织踏现场时,招标文件应注明招标项目的 详细位置,应提醒招标人在工程现场设置识别标识。 6.4.4招标代理机构应告知潜在投标人在踏勘现场时采取安全 保护措施,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6.4.5招标代理机构应告知招标人不应单独组织或分批组织潜

    6.4.5招标代理机构应告知招标人不应单独组织或分

    6.5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6.5.1根据招标项目需求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时,招标代

    6.5.1根据招标项目需求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时,招标代理机 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时间、地点和注意 事项。

    6.5.2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预定投标预

    题进行汇总整理,提出初步答复建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投标预 备会后将需要澄清的问题和相应答复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 文件。

    6.5.4在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时,招标代理机构应采

    施,确保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 信息得到保密。

    6.6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5.6.1当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时, 登清与修改的内容应得到招标人的审核确认

    6.6.1当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时, 登清与修改的内容应得到招标人的审核确认 5.6.2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同时要求潜在投标人予以回函确认收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同时要求潜在投标人予以回函确 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不应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当不足15日时,招 标代理机构应告知招标人,提请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6.4当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 招标文件的异议时,应协助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 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7.1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专 人接收投标文件,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人接收投标文件,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6.7.2 投标文件签收凭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招标项目名称及所投标段: 2 投标人名称; 3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4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6.7.3 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 拒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未收到投标邀请书的投标人提交的 投标文件; 3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4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 6.7.4招标代理机构应要善保管已接收的投标文件。 6.7.5当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 文件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 之且起5日内退还已缴纳的投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文件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 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电力弱电管理、论文7.1.1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组

    安排专人妥善保管接收的投标文件。

    7.1.4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

    时不应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应报告招标人,将接收的投标文件 原封退回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分析原因并给出 应对措施,经招标人同意后,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重新组织 招标。

    接地线标准7.1.5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

    排专人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开标时间、地点 2 招标项目及标段/标包名称; 3 投标人名称; 4 投标报价和其他开标时公布的主要内容: 5 标底(如有); 开标过程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7.1.6 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学确认 并应存档备查。 7.1.7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时,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代理 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

    7.1.8 招标代理机构宜对开标会议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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