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184-2021 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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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大原结构或构件的截面面积或增配钢筋,以提高其承载 和刚度的一种加固法。

    通过设置锚杆及传力结构,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 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螺母标准grouting method

    grouting method

    通过对岩土体进行注浆处理,改变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 能,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 1. 18 截排水法

    通过设置或改造截、排水系统,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

    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 2. 2 计算系数

    Fs 抗滑移稳定系数; 抗倾覆稳定系数; Fst 边坡稳定性系数; 安全系数。

    Fs 抗滑移稳定系数; F 抗倾覆稳定系数; Fst 边坡稳定性系数; 安全系数。

    As、Bs、Cs:鉴定单元正常使用性等级; Au、Bu、Cu、Dsu: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 A。、B。、C:子单元正常使用性等级; A.、B.、C.、D.:子单元安全性等级; a、b、c:构件正常使用性等级; ar、bu、Cu、dn:构件安全性等级。

    3.1.1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应明确对象、范围和要求,可将边 坡工程整体作为鉴定与加固对象,也可将鉴定单元、子单元或构 件作为鉴定与加固对象。 3.1.2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和专业技术 人员承担,

    3.1.1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应明确对象、范围和要求,可将边

    3.1.3加固后的边坡工程应进行正常维护,当改变其用途和

    3.1.3加固后的边坡工程应进行正常维护,当改变

    三改受其用速和使 用条件时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

    生和施工质量等进行的鉴定 3.2.2在下列条件下,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 1遭受灾害、事故或其他应急情况时: 2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影响边坡工程安全性、适 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时: 3 对邻近建筑物安全有影响时: 4 进行改造、扩建及使用环境改变时: 5 需要进行整体维护、维修时: 6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7 需进行司法鉴定时; 8 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性问题时; 9 边坡工程未进行施工质量验收时: 10 其他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的。

    3.2.3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边坡工程正常使用性鉴定

    3.2.3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边坡工程正常使用性鉴定

    3其他需进行的边坡工程正常使用性鉴定。 3.2. 4 当边坡工程存在耐久性问题时,应进行边坡工程耐久性 鉴定。 3.2.5边坡工程鉴定可按初步调查、制定方案、详细调查与检 测、鉴定评级和报告编写的程序进行。 3.2.6特殊项目鉴定的工作内容还应符合特殊项目鉴定的要求。 3.2.7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范围和目的、现场条件及技术标准 等制定。鉴定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主要包括边坡工程类型、边坡总高度、周边 环境,边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建造年代等; 2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3鉴定依据,主要包括检测、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 技术资料等; 4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抽样检测的数量; 检测鉴定人员和仪器设备配置; 6 鉴定工作进度计划; 7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8 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3.2.6特殊项目鉴定的工作内容还应符合特殊项目鉴定的要

    3.3. 1 边坡工程加固应先设计后施工,及时验收,长期维护。 3.3.2边坡加固对象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边坡工程的使用 历史、现状和使用要求确定

    1边坡出现失稳迹象、支护结构及构件出现明显开裂及变 形的边坡工程: 2使用条件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安全的边坡工程; 3遭受灾害及已发生安全事故的边坡工程:

    4支护结构出现严重腐蚀的边坡工程; 5其他应进行加固的边坡工程。

    4支护结构出现产重腐蚀的边坡工程;

    5其他应进行加固的边坡工程。 3.3.4边坡加固工程安全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 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规定确定。当边坡的使用条件和环境 发生改变,使边坡工程损坏后造成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发生变化 时,加固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应作相应的调整

    3.3.4边坡加固工程安全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规定确定。当边坡的使用条件未 发生改变,使边坡工程损坏后造成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发 时,加固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应作相应的调整

    3.3.5边坡工程加固设计文件及施工专项方案应按有关规定进

    3.3.5边坡工程加固设计文件及施工专项方案应按有关规定 行评审。

    3.3.6对使用粘结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支护结构或构件

    尚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 检查的时间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时间不应超过10年

    3.3.7与支护结构配合使用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

    加固技术、裂缝修补技术、锚固技术和防锈技术以及加固材料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等的有关规定

    4.1.1当边坡已有工程勘察资料不满足鉴定加固要求时,应进 行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 4.1.2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应在利用已有工程勘察资料的基 础上进行。

    4.1.1当边坡已有工程勘察资料不满足鉴定加固要求时,应进 行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 4.1.2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应在利用已有工程勘察资料的基 础上进行。 4.1.3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应根据边坡特点、破坏情况、边 坡工程鉴定要求和可能的加固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4.1.4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 气象、水文资料,特别是雨期和暴雨强度等资料; 2 场地已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3 边坡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相关资料: 4 附有坐标和地形的边坡工程平面图等: 5 邻近建筑物、地下工程和管线等环境资料。 4.1.5边坡鉴定加固勘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 察规范》GB50021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 关规定外,尚应重点查明下列内容: 1边坡岩土体与支护结构变形特征及其成因; 2边坡岩土体及岩体结构面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其变化; 3场地的地下水类型、水位、水量、补给、排泄条件和动 态变化,岩土层的透水性,地下水出露情况等水文地质条件及其 变化。

    4.1.3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应根据边坡特点、破坏情

    f.2.1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探范围应包括坡面区域和坡后一定 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无外倾结构面控制的岩质边坡,坡顶勘探区域后缘到 坡顶边缘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应小于边坡高度: 2对于可能按土体内部圆弧形破坏的土质边坡不应小于 1.5倍坡高; 3对可能沿岩土界面滑动的土岩组合边坡,后部应大于可 能的后缘边界; 4对有外倾结构面控制的岩质边坡,坡顶勘探区域一般应 覆盖该结构面在坡顶的出露线: 5对既有支护结构和建(构)筑物应覆盖有潜在安全影响 的区域。 4.2.2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手段和勘察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先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2勘察工作布置应根据边坡工程的勘察等级和已出现的变 形破坏迹象,结合搜集的已有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等资料,适当补 充勘探孔、原位测试和工程物探等工作;对于勘察等级为甲级的 边坡工程,其勘探孔、工程物探测试点(线)应适当加密,必 要时,采取现场剪切试验确定滑动面的抗剪强度指标; 3察工作布置应注意对已有边坡工程支护构件的保护, 合理避开支护构件; 4勘探工作采用钻探、坑(井)探、槽探以及物探等 方法。 4.2.3勘察中的钻孔、探井、探坑和探槽应及时封填密实。 4.2.4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工程地质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绘范围应包括边坡工程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影响边 坡工程安全的范围; 2测绘比例尺宜为1:500~1:1000,对边坡稳定性有重要 影响的复杂地段宜采用1:200; 3测绘内容应包括地形、地物及支护结构等内容; 4测绘成果应包括地形图、平面图、支护剖面图以及文字

    1对无外倾结构面控制的岩质边坡,坡顶勘探区域后缘到 坡顶边缘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应小于边坡高度: 2对于可能按土体内部圆弧形破坏的土质边坡不应小于 1.5倍坡高; 3对可能沿岩土界面滑动的土岩组合边坡,后部应大于可 能的后缘边界; 4对有外倾结构面控制的岩质边坡,坡顶勘探区域一般应 覆盖该结构面在坡顶的出露线: 5对既有支护结构和建(构)筑物应覆盖有潜在安全影响 的区域。 4.2.2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手段和勘察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4.3.1岩土物理力学指标应通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取得,当 无试验条件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规定确定安全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边坡,可按工程经验 确定。

    无试验条件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规定确定安全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边坡,可按工程经验 确定。 4.3.2对于未出现变形或处于弱变形阶段的边坡工程,滑动面 抗剪强度指标可取现场原位测试的峰值强度值;处于滑动阶段或 已滑动的边坡工程,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可取残余强度值;处于 强变形阶段的边坡工程,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可取介于峰值强度 与残余强度之间值

    抗剪强度指标可取现场原位测试的峰值强度值;处于滑动阶段 已滑动的边坡工程,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可取残余强度值: 强变形阶段的边坡工程,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可取介于峰值强 与残余强度之间值。

    4.3.3利用搜集的岩土物理力学指标时应进行分析复核,并应

    充分考虑边坡工程使用对岩土体及岩体结构面的物理力学性质 成的变化。

    用反演分析法确定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对出现变形的边坡工 程,其稳定性系数K。宜取1.00~1.05;对产生滑动的边坡工 程,其滑坡稳定系数K。宜取 0.95~1.00

    5.1.1现场检测宜选用对检测对象无损伤的检测方法。当选用 高部破损的取样检测方法或原位检测方法时,不得损害检测对象 的安全性。

    5.1.1现场检测宜选用对检测对象无损伤的检测方法。当选用

    5.1.2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

    5.1.3对边坡工程检测项目进行二次抽样检测时,

    5.1.3对边坡工程检测项目进行二次抽样检测时,抽样数量应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1.4边坡工程检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省 有关标准的规定。

    5.1.4边坡工程检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符合国家、行业和 有关标准的规定。

    1查阅边坡工程资料,包括边坡工程勘察资料、设计图、 设计变更资料、竣工图、竣工资料、历次检测(监测)、加固和 改造资料、质量或事故处理报告等; 2调查边坡工程建设及使用历史,如原始施工、维修、加 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及受灾等情况; 3现场考察,根据资料核对实物,调查边坡工程实际使用 情况,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5.2.2详细调查与检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1详细研究相关文件资料; 2调查核实使用条件:应对设计、施工、用途、维修、加 固等建设、使用历史进行调查,同时对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偶 然荷载作用和间接作用进行调查,当环境作用对边坡安全性影响

    较大时应进行环境作用调查; 3支护结构、构件的检查和抽样检测:当有图纸资料时 可进行现场抽样复核;当无图纸资料或图纸资料不全时,应通过 对支护结构的现场调查和分析,再按现行国家有关检测技术标 准,对重要和有代表性的支护结构、构件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 测数据离散性大时应全数检测; 4附属工程的检查和检测:重点检查边坡工程排水系统的 设置和其排水功能,对其他影响安全的附属工程也应进行检查; 5材料性能检测分析:当图纸资料有说明且不怀疑材料性 能有变化时,可采用设计值;当无图纸资料或存在问题时,应按 现行国家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现场取样进行检测或现场测试。 5.2.3边坡工程鉴定调查与检测包括使用条件和支护结构两部 分的调查与检测

    5.3.1使用条件的调查应包括边坡工程作用、使用环境和使用 力史三部分,调查中应考虑使用条件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 的变化。

    5.3.2使用条件调查应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阅和向委托方、

    5.3.2使用条件调查应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阅和向委托方、

    知情人员及边坡工程周边居民调查,了解边坡工程使用、维 改造历史。

    5.3.3边坡工程作用的调查,可选择表5.3.3中的项目。

    5.3.3边坡工程作用的调查,可选择表5.3.3中的项目。

    5.3.4边坡工程作用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工程的水土压力作用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 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规定确定; 2边坡坡顶上建(构)筑物的作用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 3其他荷载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5.3.5边坡工程使用环境应包括气象环境、地质环境和工作环 境,可按表5.3.5中所列项且进行调查

    1边坡工程的水士压力作用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

    表5.3.5边坡工程使用环境调查项目

    5.3.6边坡工程所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为化 学腐蚀环境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46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确定。 5.3.7边坡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变形与裂缝的调查、检测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调查范围为边坡工程塌滑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地面、建 (构)筑物、地上及地下输送管线等; 2对已发生变形或出现裂缝的部位应做出标识和记录; 3对受到影响的地上及地下输送管线应做出标识和记录 必要时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探测; 4对建(构)筑物的变形、倾斜等应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 进行检测; 5对地面或结构体裂缝深度、宽度、走向应采用相应的仪 器设备进行检测或观测,并对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或判断。

    5.4.1对边坡工程支护系统的调查和检测应包括地基基

    5.4.1对边坡工程支护系统的调查和检测应包括地基基础、支 护结构和附属工程三个部分。

    图纸资料外,尚应调查地基变形情况(沉降量和沉降稳定情况、 沉降差)以及支护结构倾斜、扭曲和裂损情况。

    今纸资科外,回以调查地 沉降差)以及支护结构倾斜、扭曲和裂损情况。 5.4.3基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应通过查阅图纸及验收资料确 定;当资料不足时,可采用局部开挖、物探等手段检测,并应查 明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变形、开裂、腐蚀和损伤等情况。 5.4.4对支护结构的调查,可根据支护结构的具体情况以及鉴 定的内容和要求,选择表5.4.4中的调查项且

    5.4.3基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应通过查阅图纸及验收资 定;当资料不足时,可采用局部开挖、物探等手段检测,并应 明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变形、开裂、腐蚀和损伤等情况。

    5.4.4对支护结构的调查,可根据支护结构的其体情况以及 定的内容和要求,选择表5.4.4中的调查项目。

    表5.4.4支护结构的调查项目

    4.5对附属工程的调查,除应查阅有关图纸资料外,尚应现 核实附属工程的布置,调查该系统的使用功能、老化损伤、破 失效等情况。

    5.4.5对附属工程的调查,除应查阅有关图纸资料外,

    5.4.6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及附属工程检测包含以下项

    1 材料性能; 2 边坡工程外观几何尺寸和整体变形;

    7截、排水系统。 5.4.7边坡工程支护系统的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及附属工程现 场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抽样原则和抽样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 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规定执行,支护结构构件的抽样 数量可按检测类别B的要求执行,检测数据离散性大时应全数 检测; 2检测项目和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附属工程 的几何特性、材料性能和结构性能等; 3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附属工程的检测除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建筑地基基 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 范》JGJ10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 要求; 4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5.4.8支护结构的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和变形、缺陷和损伤等 检测,可按下列原则进行: 1支护结构材料性能的检测,当图纸资料有明确说明且无 疑问时,可进行现场抽检验证;当无图纸资料或存在问题有疑问 时,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通过现场取样或现 场测试进行检测; 2支护结构或构件几何尺寸的检测,当图纸资料齐全完整 时,可进行现场抽检复核;当图纸资料不全或无图纸资料时,应 通过对结构布置和结构体系的分析,对重要和有代表性的结构或 构件进行现场详细测量:

    5.4.7边坡工程支护系统的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及

    3支护结构的整体变形、竖向构件的倾斜、受弯构件的挠 度和侧弯的检测,应在结构或构件变形状况普遍观察的基础上, 对有明显变形的结构或构件,可按现行国家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 进行检测; 4制作和安装偏差、材料和施工缺陷,应根据现行国家有 关建筑材料、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构件及其 节点的损伤,应在其外观全数检查的基础上,对其中损伤相对严 重的构件和节点进行详细检测; 5当需要进行构件结构性能测试时,可根据现行国家有关 结构性能检验或检测技术标准,通过现场试验进行检测。构件的 结构性能现场载荷试验,应根据同类构件的使用状况、荷载状况 和检验目的选择有代表性的构件。 5.4.9当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材质及有关耐久性检测时, 除应按本标准第5.4.8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宜采用取芯、超声、回弹或其他有效 方法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检测技术标准、规程的 规定; 2混凝土构件的老化可通过外观状况检查、混凝土中性化 测试和钢筋锈蚀状况等检测确定,必要时应进行劣化混凝土岩相 及化学分析、混凝土表层渗透性测定等; 3从混凝土构件中截取的钢筋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5.4.10当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砌筑质量和砌体强度检测时, 除应按本标准第5.4.8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强度检测,应根据现行国家砌体工程检测技术标准 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进行; 2对于砌筑质量明显较差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要求的结构构件,应增加抽 样数量。

    3支护结构的整体变形、竖构件的倾斜、受弯构件的挠 度和侧弯的检测,应在结构或构件变形状况普遍观察的基础上, 对有明显变形的结构或构件,可按现行国家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 进行检测; 4制作和安装偏差、材料和施工缺陷,应根据现行国家有 关建筑材料、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构件及其 节点的损伤,应在其外观全数检查的基础上,对其中损伤相对严 重的构件和节点进行详细检测; 5当需要进行构件结构性能测试时,可根据现行国家有关 结构性能检验或检测技术标准,通过现场试验进行检测。构件的 结构性能现场载荷试验,应根据同类构件的使用状况、荷载状况 和检验目的选择有代表性的构件

    6鉴定评级6.1一般规定6.1.1边坡工程可划分成若干鉴定单元进行鉴定评级,安全性评级和正常使用性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性评级分为四个等级,正常使用性评级分为三个等级;2当鉴定单元可划分为构件、支护子单元时,应按表6.1.1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鉴定单元的评级;表6.1.1鉴定单元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工作内容层次二三层名鉴定单元支护子单元构件等级Asu、Bsu、Csu、Dsu等级Au、Bu、Cu、D.au、bu、Cu、du稳定性分析地基地基变形、承载力安全基础基础承载性能性鉴整体性能支护系统评级结果支护定结构承载能力、连接、承载功能构造和变形附属排水功能,护栏承载能力、连接、工程防护功能构造和变形等级As、Bss、Css等级As、Bs、C.as、bs、Cs影响边坡正常正地基使用的地基基常基础础变形、损伤使用变形、裂缝、缺陷、支护子单元评级支护使用状况性综合分析损伤、腐蚀鉴结构定位移空间位移附属功能与状况结构17

    3当鉴定单元不能细分为构件、支护子单元时,应根据鉴定 单元的实际检测数据,直接对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进行评级。

    1基础 1)独立基础:一个基础为一个构件: 2)条形基础: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区段为一个构件: 3)单桩:一根为一个构件; 4)群桩: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承台或独立的承台及其所 含的基桩为一个构件; 5)地梁: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区段为一个构件。 2支护结构 1)锚杆:一根锚杆为一个构件; 2)抗滑桩:一根抗滑桩为一个构件; 3)肋柱:两根锚杆所区分的一段肋柱为一个构件; 4)肋梁:两根肋柱所区分的一段肋梁为一个构件; 5)挡墙: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挡墙段为一个构件; 6)挡板:按肋梁、肋柱或桩区分的挡板段为一个构件。 6.2.2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通过承载力项目的校核和连接 构造项目的分析确定,并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等 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6.2.3构件的使用性等级评定应通过裂缝、变形、缺陷和损伤、

    6.2.3构件的使用性等级评定应通过裂缝、变形、缺陷和损伤、 腐蚀、空间位移等项目对构件正常使用的影响分析确定,并取其

    腐蚀、空间位移等项目对构件正常使用的影响分析确定,并取其 中的最低等级作为构件的使用等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6.2.3的 规定。

    表6.2.3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标准

    6.2.4锚杆安全性鉴定评级宜按下列规定进行:

    1调查锚杆已有技术资料,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对锚头、锚 汗杆体、锚固段承载力进行验算。 2锚杆现场检测可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及抽样数量宜符合 下列规定: 1)对锚杆外锚头固端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对发现有质量 缺陷的外锚头进行全数检测:对未发现有质量缺陷的 外锚头抽其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3个进行检测 并对外锚头锚固性能进行评价; 2)有条件时,对锚杆杆体施工质量进行检测: 3)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或预加固措施后,抽取锚杆总数的 5%,且每种类型锚杆不应少于3根,进行锚杆抗拔 试验。 5.2.5锚杆的耐久性应根据锚杆修建年代、材料选择、防腐措 施、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及当地工程经验类比进行评估;确有 必要,可局部开挖探坑检测锚杆腐蚀情况,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 评估其耐久年限。

    6.2.6混凝土构件的耐久年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

    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进行评估。 6.2.7重力式挡墙中砌体材料的耐久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码 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等标准进行评估。 6.2.8按坡率法修建的边坡工程,应根据边坡工程的地质特点 高度和已使用年限,划分成若千鉴定单元,调查各鉴定单元的列 露岩土体的风化程度,局部块体材料的裂隙、损伤程度,根据其 整体或局部滑动的可能性、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及当地工程经 验,确定其耐久年限,

    6.3.1支护子单元鉴定评级按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附属工程 三项进行。 6.3. 2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评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 规定。

    3支护结构应按本条第1、2款的较低评定等级作为支护 结构的评级结果 6.3. 4 附属工程的安全性评级应按排水工程或系统的排水功能

    3附属工程应按本条第1、2款的较低评定等级作为附属 程的评级结果。

    6.3.5支护子单元正常使用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A级:子单元所含构件无变形或已有变形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规定,无c。级构件,b。级构件的数量不超过构件总数的 20%,使用状况良好; 2B.级:子单元所含构件已有变形、裂缝最大值基本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无c。级构件,b。级构件的数量超过构件总 数的20%,或c.级构件不超过构件总数的20%; 3C级:子单元所含构件已有变形、裂缝最大值不满足现 行国家标准规定,且c。级构件超过构件总数的20%

    6.4鉴定单元的稳定性评级

    6.4.1鉴定单元稳定性鉴定评级分为抗滑移稳定性评级、抗倾 覆稳定性评级和整体稳定性评级 6.4.2边坡稳定性评价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应先进行定 性评价,后进行定量评价。

    6.4.3鉴定单元稳定性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构件、地基基础和附属工程安全性评级已经 完成;

    2稳定性评级应以鉴定单元或子单元作为评定对象; 3已经出现稳定性破坏的或已有重大安全事故迹象的鉴定 单元,应直接评定为D级。 6.4.4当原支护结构对边坡稳定性起有利作用时,边坡工程稳 定性验算应考虑其有效抗力。下列情况不应考虑原支护结构或构 件的有效抗力: 1支护结构基础位于潜在滑面之上,边坡工程整体失稳时; 2 锚杆锚固段位于非稳定地层中时: 3 鉴定认定支护结构或构件已经失效时。 6.4.5 原支护结构、构件的有效抗力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原支护结构、构件几何尺寸应根据调香与检测结果确定: 2当现场检测数据符合原设计值时,原支护结构、构件的 材料强度标准值可采用原设计标准值;当现场检测数据与原设计 直有差异时,应依据检测结果推定材料强度标准值,推定方法应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原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有效抗力可根据原支护结构、构件 的儿何尺寸和材料性能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 范》GB50330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等相关规定 计算确定; 4确定支护结构及构件有效抗力时应考虑支护结构布置和 构造因素,必要时结合支护结构整体性评定等级适当折减。 6.4.6按支护结构抗滑移稳定性和抗倾覆稳定性评定鉴定单元 安全性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抗滑稳定性和抗倾覆稳定性的最低鉴定等级作为鉴定 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2支护结构无变形、倾覆迹象,且不改变边坡使用条件时, 可直接将其抗滑稳定性和抗倾覆稳定性评定为A级或B,级; 3支护结构有明显变形、倾覆迹象,可直接将其抗滑稳定 性和抗倾覆稳定性评定为C级或D级; 4支护结构难以确定有无变形、倾覆迹象,或改变边坡使

    注:F。、F.为抗滑或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

    注:F.、F.为抗滑或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

    6.4.7应根据鉴定单元整体变形迹象、大小、稳定性验算结果, 综合评定鉴定单元整体稳定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经出现整体稳定性破坏的或已有重大安全事故迹象的 鉴定单元,其稳定性评级按本标准第6.4.3条的规定执行; 2当鉴定单元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建筑物无变形 裂缝等异常现象,且不改变边坡使用条件时,可结合建设年代 将其稳定性评定为A级或B.级; 3当难以确定鉴定单元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建筑物 有无变形、裂缝等异常现象,或改变边坡使用条件时,应按实际 检测数据验算评定,验算可按本标准附录A提供的方法进行 其稳定性评定等级应符合表6.4.7的规定,边坡整体稳定性系数 F.的计算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表6.4.7鉴定单元整体稳定性评级表

    注:F为对应鉴定单元整体稳定安全系数

    4.8鉴定单元应按抗滑移稳定性、抗倾覆稳定性和整体稳定 的最低评定等级作为鉴定单元稳定性的评级结果

    性的最低评定等级作为鉴定单元稳定性的评级结果。

    6.5鉴定单元的鉴定评级

    6.5.1支护系统安全性的鉴定评级依据支护子单元

    果综合分析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附属工程安全性评定为B.级以上时,应以地基基础和 支护结构安全性评级中的最低评定等级,作为支护系统的安全性 等级; 2当附属工程安全性等级为C.级,地基基础和支护结构安 全性和鉴定单元稳定性评级不低于B.级时,支护系统安全性评 级应为Bu级; 3当附属工程安全性等级为D.级,地基基础和支护结构安 全性评级不低于C.级时,支护系统安全性评级应为C级; 4其他情况应以地基基础和支护结构安全性评级,作为支 护系统安全性评定等级。 6.5.2应以支护系统安全性评级和鉴定单元稳定性评级中的较 低评定等级,作为鉴定单元安全性评定等级。 6.5.3鉴定单元使用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A级:B级子单元不应超过子单元总数的1/3;

    全性评级不低于C.级时,支护系统安全性评级应为C级: 4其他情况应以地基基础和支护结构安全性评级,作为支 护系统安全性评定等级。 6.5.2应以支护系统安全性评级和鉴定单元稳定性评级中的较 低评定等级,作为鉴定单元安全性评定等级。 6.5.3鉴定单元使用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级,B级子单元不 不应超时过子单元总数的1/3

    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3 鉴定依据; 4 调查、检测项目的实测数据; 5 检测数据的分析、验算及结果; 6 鉴定结论及建议;

    轨道交通标准规范范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3 鉴定依据; 4 调查、检测项目的实测数据; 5 检测数据的分析、验算及结果; 6 鉴定结论及建议:

    7附件。 6.6.2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鉴定报告中宜明确鉴定对象的剩余使用年限,应指出鉴 定对象在剩余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2鉴定报告中应明确鉴定结果,指明鉴定对象的最终评级 结果,明确既有支护结构、构件有效支护抗力,作为技术管理或 制订加固、维修计划的依据; 3鉴定报告宜按表6.6.2明确各层次构件、子单元和鉴定 单元的评级结果,且应明确处理对象,对安全性等级为C.级和 1.级的构件及C级和D级的鉴定单元的数量、所处位置做出详 细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6.2边坡工程鉴定单元评定等级汇点

    .6.3鉴定报告中边坡安全性处理建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鉴定单元评定等级为A.的边坡不必采取整体加固措施; B级边坡宜采取整体加固措施:C、D级边坡应采取整体加固 措施; 2边坡工程a.级构件不必采取构件加固措施;b.级构件可 不采取构件加固措施;c.级构件应采取构件加固措施;d.级构件 必须及时采取构件加固措施; 3当边坡采取整体加固时,边坡中缺陷不会继续发展、不 影响构件耐久性和外观的各级既有构件可不进行加固。 6.6.4鉴定报告中边坡正常使用性处理建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边坡工程使用性a级构件不必采取构件加固措施:b级构件可不

    采取构件加固措施:c.级构件应采取构件加固措施。

    采取构件加固措施;c。级构件应采取构件加固措施。 6.6.5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鉴定时,鉴定报告应明确施工质量

    6.6.5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鉴定时检验检疫标准,鉴定报告应明确施工厂

    .5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鉴定时,鉴定报告应明确施工质量是 满足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处理意见

    否满足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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