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B32 4066-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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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节能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8.1.1限值的规定。若体形系数超出表8.1.1规定 值,应按照第7章的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表8.1.1节能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8.2夏热冬冷地区建筑围护结构
8.2.16层及以上分散空调 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指标不满足表8. 9章的要求进行权衡判断节能标准规范范本,
表8.2.1夏热冬冷地区6层及以上分散空调供暖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W/(m.K)]、热情性指标L
注: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按附录B计算。
8.2.25层及以下分散空 指标应付合表8.2.2中要冰 若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指标不满足表8.2.2的规定 则应按照第9章的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令地区5层及以下分散空调供暖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8.2.36层及以上集中空调供暖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8.2.3的要求。 若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指标不满足表8.2.3的规定,则应按照第9章的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地区6层及以上集中空调供暖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8.2.45层及以下集中空调供暖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情性指标应符合表8.2.4的要求。 若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指标不满足表8.2.4的规定,则应按照第9章的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表8.2.4夏热冬冷地区5层及以下集中空调供暖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W/m.K)]、热惰性指标D
.2.5墙体冷桥处传热阻不应小于0.52m·K/W
地区5层及以下集中空调供暖建筑外窗(包括透明阳台门
8.2.7遮阳系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散空调供暖建筑南向外窗的夏季遮阳系数不应计算玻璃遮阳系数,仅计算外遮阳系数; 2. 除分散空调供暖建筑南向外窗以外的其它外窗,当无外遮阳时,夏季遮阳系数取玻璃的遮阳系 数;有外遮阳时,夏季遮阳系数取玻璃的遮阳系数与外遮阳系数的乘积; 3. 当采用活动式外遮阳时,冬季遮阳系数取玻璃的遮阳系数;当采用除阳台以外的固定式外遮阳 时,冬季遮阳系数取玻璃遮阳系数与外遮阳系数的乘积; 各朝向的外窗,当设置了可以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8.2.6条对夏 季遮阳系数的要求;当南向阳台进深不小于1.5m时,可认定通向阳台的外窗满足本标准8.2.6 条对夏季遮阳系数的要求。 8.2.8南向外窗应设置外遮阳设施,宜设置为活动式。东西向外窗宜设置外遮阳设施,设置时 为活动式外遮阳。宜采用外窗遮阳一体化技术。
4. 各朝向的外窗,当设置了可以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8.2.6条对夏 季遮阳系数的要求;当南向阳台进深不小于1.5m时,可认定通向阳台的外窗满足本标准8.2.6 条对夏季遮阳系数的要求。 8.2.8南向外窗应设置外遮阳设施,宜设置为活动式。东西向外窗宜设置外遮阳设施,设置时 应为活动式外遮阳。宜采用外窗遮阳一体化技术。
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B/T7106规定的7级;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的户 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平开户门》JG/T453规定的4级。
8.3寒冷地区建筑围护结构
地区6层及以上分散空调供暖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注: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按附录B计算。
8.3.25层及以下分散空调 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指标不满足表8.3.2
表8.3.2寒冷地区5层及以下分散空调供暖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W/(m.K)]、热情性指
8.3.36层及以上集中空调供暖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情性指标应符合表8.3.3的要 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指标不满足表8.3.3的规定,则应按照第9章的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指标应符合表8.3.4的要求
区5层及以下集中空调供暖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W
8.3.5墙体冷桥处传热阻不应小于0.52mK/W
地区6层及以上分散空调供暖建筑外窗(包括透明阳台门
9节能居住建筑权衡判断
9.1节能建筑围护结构应优先采用规定性指标进行设计。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本标准中的 围护结构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通过计算判定建筑物节能综合性能指标。 9.2进行权衡判断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因体形系数不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屋面、外墙、窗户的传热系数、热情性指标应满足该类 建筑最大允许体形系数对应的规定性指标的de要求; 因窗墙面积比不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屋面和外墙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 标的要求,窗户的传热系数应满足相近窗墙面积比达标时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3. 因窗传热系数不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屋面和外墙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 标的要求; 4. 因外墙传热系数不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屋面和窗的传热系数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5. 因北向窗的遮阳不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屋面、外墙和窗的传热系数、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 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9.3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权衡判断:
1.屋面的传热系数不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 2.分户墙、分户楼板、楼梯间隔墙、封闭式外走廊隔墙的传热系数不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 3.外窗传热系数大于1.8[W/(m.K)]; 4.南、东、西向外窗遮阳不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 9.4进行权衡判断时,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权衡判断法。当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供冷 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供冷 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供冷能耗不大于 参照建筑。 9.5建筑物在规定条件下的供暖和空调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方法计算。 9.6建筑节能综合指标应按第3章规定的计算条件,并根据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分散空调供暖建筑采用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空调额定能效比为3.3,供暖额定能效比2.6; 2.集中空调供暖建筑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地源热泵机组的全年综合性能系数为4.0,水泵效率为 0.7; 3. 建筑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D计算。 10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
10.1.1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能源资源条件、能源转化效 率、居住建筑能耗定额水平、居住者使用模式等因素,经技术、节能、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10.1.2居住建筑宜优先采用以房间或户为单元的分散式供暖空调设备或系统。 10.1.3除采用可再生能源作为供暖热源外,居住建筑不得采用直接电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的主体 设备。 10.1.4居住建筑的主要室内房间应设置新风系统
10.2.1居住建筑应根据建筑的布局和安装条件,用户需求,室内空气处理模式,运行维护等因 素选择适宜的新风系统形式。 10.2.2居住建筑的主要室内房间,在供暖空调时,室内最小新风量应满足表10.2.2的要求。其 中卧室、书房的新风量应满足每人30m3/h的要求,
表10.2.2供暖空调时居住建筑室内最小新风供应量
注:房间人数计算,客厅按3人,书房按1人,卧室按2人或1人,根据建筑设计确定。
10.2.3新风系统设计送风量和排风量宜平衡,并宜对厨房、卫生间局部排风系统进行就地自然 风或机械补风。 10.2.4采用新风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风器高档风速运行时的噪声应低于36dB(A),新风器隔声量不低于30dB(A); 新风器安装于外墙时,应预留安装孔洞,并做好防水处理; 3. 新风器安装于外窗时,应采用新风外窗一体化产品。 10.2.5采用户式新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单向流新风系统时,应采用正压送风方式。房间应设置过流口或内门与地面之间留出 20mm~25mm的缝隙; 2. 采用双向流新风系统时,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3.应为新风机检修维护及过滤器更换预留操作空间。 10.2.6采用集中新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需要新风系统承担室内湿负荷时,应对新风系统进行集中热湿处理; 回风系统宜采用集中回风方式,并设置热回收装置; 送回风主管的风速宜为4m/s~5m/s,不宜超过6m/s; 4. 送风管道入户支管与回风管道出户支管上均应设置风量调节阀; 送回风管道入户与出户处应预留检修操作空间。 10.2.7新风系统宜对室外空气的PM2.5进行净化处理。对PM2.5的净化效率不低于80%。 10.2.8热回收装置应防止送回风之间的污染物与微生物的交叉传播。额定工况下显热回收效率 不低于75%。 10.2.9室外新风口,排风口的选型与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用防雨、隔音型风口。并设置防蚊虫、飞絮等进入的措施; 2. 建筑集中新风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污染物排放口。距离污染物排放口的水平及垂直距离不低于 1.5米,且新风口应位于污染物排放口之下; 3.户式新风系统的新风口应避开锅炉排烟,卫生间排风等污染物排放区。新风口,排风口位于同 一高度时,应背向设置,间距不小于1.2m。新风口,排风口位于不同高度时,新风口应位于排 风口下方,垂直距离不宜小于1.0m。 10.2.10新风控制系统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新风机应进行启停控制; 过滤器阻力超压时应进行报警; 3. 新风机故障时宜具备报警功能; 4, 室内各房间风管宜设置风量开关阀,并依据房间使用情况进行控制,
0.3分散式供暖空调系
10.3.1采用分体空调、多联机空调时,建筑外立面应为空调室外机设计预留安装空间。预留的 安装空间位置应避免空调室外机对邻居和建筑自身产生噪声干扰。安装空间应与大气直接相通,并保障 室外机的进风、排风气流通畅。 10.3.2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时,其能效等级应达到《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12021.3的第2级要求。采用多联机空调时,其能效等级应达到《多联机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 值及能效等级》GB21454第2级要求。 10.3.3采用燃气锅炉供热时,锅炉热效率应达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 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能效等级第2级的要求。 10.3.4采用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时,应为每个主要房间或区域分别独立配置环路,并设置环路水 量通断控制装置。每个主要房间或区域均应配置温度与时间控制设备。管路系统设计尚应符合《地面辐 射供暖技术规范》JGJ142的要求,
10.4集中式空调供暖系统的冷热源
10.4.1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应按房间进行设计状态下的逐时冷热负荷计算, 和户的同时使用系数确定楼栋的负荷,
10.4.2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以下能源利用方式之一
利用工矿企业的余热、废热; 2. 利用城市热电联供的热源; 3. 利用分布式能源站的热源或电力; 4. 利用天然冷热源;
利用工矿企业的余热、废热; 2. 利用城市热电联供的热源: 利用分布式能源站的热源或电力; 4. 利用天然冷热源; 5. 利用浅层地热能。
10.4.3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设备性能要求 系统设计应存合(民用律筑供暖通风与气证 规范》GB50736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10.5集中式空调供暖系统的冷热媒输送
10.5.1建筑内输送管网的主干管宜采用同程式系统。采用同程式系统时,主干管的阻力损失占 环路损失的比例不宜超过45%。采用异程式系统时,主干管的阻力损失占环路损失的比例不宜超过30%。 10.5.2室外干管的阻力损失占室外总回路阻力损失的比例不宜超过25% 10.5.3建筑内输送管网的主干管以及室外区域输送干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 10.5.4冷热媒输送系统的输送能效比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的要求。 10.5.5用户侧供水总流量应根据用户实际负荷的变化进行调节。宜采用供回水总管定温差方法 调节供水流量
10.6集中式空调供暖系统的室内末端设备
10.6.1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室内未端设备的配置应满足使用时间分室可控,室内温度分室可调 的要求。 10.6.2空调末端采用风机盘管时,应为每个风机盘管配置风速调节开关,并在回水管上设置两 通电动阀。 10.6.3采用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时,其技术要求与10.3.4条相同。 10.6.4室内采用散热器时,每组散热器均应设置恒温控制阀。散热器应明装,必须暗装时,应 选用温包外置式恒温控制阀。 10.6.5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室内管道制式、室内水平管道形式、管道水力平衡、能耗计量等 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要求。
10.7集中式空调供暖系统的自动控制与能耗计
10.7.1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应利用自动控制系统进行运行管理。 10.7.2自动控制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应对冷热源设备系统、冷热媒输送系统的启停状态、手自动模式、故障报警、主要工艺参数进 行监测;
3.热源系统节能控制: 1)应根据预测的建筑供暖空调负荷以及冷热源设备工作效率确定设备开启台数; 2) 冷水机组的冷冻水出水温度宜根据室外空气温度的变化进行阶段性调整; 3 对于复合式冷热源系统,应根据资源条件、不同冷热源的特性、不同建筑负荷需求制定运 行万案。 4.冷热媒输送系统应根据供暖空调负荷变化进行变流量调节。 10.7.3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应配置能耗计量装置水利软件、计算,计量电力、燃气、水等资源的消耗 及冷热源的产冷量和产热量。 1074售中供暖空调系统应安装住户分户用热或用能计量装置
11.1居住建筑应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 11.2居住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时,6层及6层以下的居住建筑,所有住户应采用太阳 能热水供应系统;超过6层的居住建筑应至少为最高供水分区内的每户设置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且应 用总层数不少于6层。当居住建筑不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设置要求时,可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空 气源热泵的供应住户不应低于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的住户数量。 11.3太阳能热水系统宜设置辅助加热装置,辅助加热不应采用电热设备直接加热。采用空气源 热泵作为生活热水辅助热源时,机组在冬季设计工况下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2.20。 11.4建筑屋面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其光伏板的安装面积应不低于屋顶面积的50%。 11.5太阳能光热及光伏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运维管理应符合江苏省《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 术规范》DGJ32/J08或《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DGJ32/J87的有关规定。采用空气源 热泵时,应为之设计专用设备平台。其选位应具有良好通风条件并避免对附近房间产生噪声干扰。 11.6由地源热泵或空气源热泵系统提供夏季和冬季生活热水时,可不再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11.7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时,其设计施工及运行应符合《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DGJ32/J89的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建筑能耗计算条件
A.0.1建筑能耗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象数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346中的规定选取: 建筑能耗计算应以建筑套内使用面积为准: 建筑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建筑套内设置供暖或供冷设施的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之和,包括卧室 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设供暖或供冷设施的阳台 等使用面积的总和。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其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坡屋顶内设置供暖或供冷设施的空间应列人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内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 的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套内使用面积;净高在1.2~2.1m的空间应按1/2计算套内使用面 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5. 套内烟、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供暖年耗热量和供冷年耗冷量应包括围护结构的热损失和处理新风的热(或冷)需求;处理新 风的热(冷)需求应扣除从排风中回收的热量(或冷量); 7.当室外温度≤26℃C且相对湿度≤60%时,利用自然通风,不计算供冷需求。
A.0.2设计建筑能耗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坑标准规范范本图B.0.1外墙主体部位和周边热桥部位示意图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建筑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D.0.1 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面积的总和计算。 D.0.2 建筑体积应按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围成的体积计算。如果底层有局部架空或者建筑的中部 有架空,体积可按实际计算。 气的楼板面积的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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