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340-2021 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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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绿色雨水基础设施

    种由诸如林荫街道、湿地、公园、林地、自然植被区等 开放空间和自然区域组成的相互联系的网络,能够以自然的方 式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减少城市洪涝灾害、控制径流污染、保 护水环境。

    2.0.1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通过自然或人工强化采取的入渗、滞留、调蓄和回用等措方 年内场地雨水径流中得到控制的径流雨量占全年总雨量的 例。

    产品质量标准2.0.14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采用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传统水源代替市政供水或 下水供给景观、绿化、冲厕等使用的水量占总用水量的白分比

    2.0.15可再生能源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 石能源的统称。

    2.0.16能耗监测系统

    通过对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 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 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2.0.17 新风系统

    由风机、净化等处理设备、风管及其部件组成,将新风送 入室内,并将室内空气排至室外的通风系统,

    2.0.18建筑智能化集成系统

    将不同功能的建筑智能化系统,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进行 集成,以形成具有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及优化管理等综合功能 的系统。

    2.0.19绿化覆盖率

    单位用地范围内,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 百分比。

    古树指树龄在白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珍贵、稀有的树 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3.0.1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原则, 并结合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经济、人文等方面特点。 3.0.2绿色建筑设计应综合分析建筑全寿命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 采用有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场地模式、建筑形式、技术、设 备和材料。 3.0.3绿色建筑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在设计过 程中,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与智能化、 室内设计、景观、经济等各专业应协同工作。 3.0.4绿色建筑设计应从项目立项时开始进行绿色设计策划,制 定绿色设计的总体目标及相关指标,指导后续绿色设计,保证 项目每个阶段绿色设计的经济、合理和高效。 3.0.5绿色建筑设计应从建筑全生命周期贯彻绿色设计理念、设 计方法和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创新。

    4.1绿色建筑设计策划

    4.1.1绿色建筑设计策划应明确项目定位、确定绿色建筑设计总 体目标和分项指标、对应的设计策略、技术措施、增量成本与 效益,并编制绿色建筑设计策划书。 1.1.2绿色建筑设计策划宜采用团队合作的工作模式。 4.1.3绿色建筑设计策划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前期调研; 2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 3设计方案与实施策略分析; 4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1.1.4绿色建筑设计的前期调研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场地调研:包括建设项自的地理位置、场地生态环境、气 环境、地形地貌、周边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条 件等; 2市场调研: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要求、市场需求、使用模 式、技术条件等; 3社会调研: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域资源、人文环境、 生活质量、区域经济水平与发展空间、周边公众意见与建议、当 地绿色建筑激励政策等。

    4.1.5项且定位与且标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项目的自身特点和要求; 2确定达到的现行国家和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店 级或要求; 3确定适宜的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可实施的技术路线厂

    4.1.6绿色建筑设计方案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1以绿色性能为导向,将绿色设计的理念、策略、方法和措 施贯穿应用于建筑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 计等各设计阶段以及整个设计流程; 2遵循被动式设计措施优先、主动式技术措施优化的原则: 3选用适宜、集成技术; 4选用高性能的建筑产品、设备和绿色环保的建筑材料: 5当实际条件不符合绿色建筑目标时,可采取调整、平衡和 补偿措施。 4.1.7绿色建筑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可行性分析; 2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 3风险评估。

    4.2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要求

    4.2.1项目建议书应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编制应结合当地区域 规划要求,提出需达到的绿色建筑设计自标要求,并将实施绿 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4.2.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编制应结合 当地规划要求和项目建议书确定的绿色建筑设计目标,依据本 标准提出的要求对绿色建筑设计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论 证,确定项目绿色建筑设计的实施策略。 4.2.3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绿色设计要求, 在设计文件中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4.2.4项目方案设计报批文件应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其中应包 括项目的绿色建筑设计目标、设计采用的技术措施以及投资估 算等。 425项且初步设计应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率报批文件中

    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的审查意见进行设计。初步设计说明中应设 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4.2.6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对初步设计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 完善,并应包括本标准附录B《绿色设计汇总表》和附录C《绿 色设计检查表》。

    3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住宅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地 上建筑面积比率不宜小于5%,公共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 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0.5。

    上建筑面积比率不宜小于5%,公共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 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0.5。 5.1.4为新增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周边区域共享和互补。 1居住建筑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 300m,到达小学、商业服务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步 行距离不宜超过500m,到达中学、医院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 1000m,到达群众文化活动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800m,场地 周边500m范围内宜配置不少于3种商业服务设施: 2居住小区宜结合小区出入口或物业管理设置智能快递柜: 3公共建筑资源及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宜与周边区域共享和互 补,场地内公共活动空间宜全时或错时向公众开放。 5.1.5场地规划应考虑室外环境的质量,优化建筑布局并进行场 地环境生态补偿。 5.1.6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场地的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 水的收集或排放,应有效组织雨水的下渗、滞蓄或再利用;对 大于10hm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 5.1.7场地内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活动空间、公共开放空间、运 动健身场所、停车场宜有利于社会化共享,考虑全龄化、全天 侯需求,此类公共空间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并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5.1.8场地内应设置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并应具有安全 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5.1.4为新增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周边区域共享

    场地应优先选择已开发用地或禾

    建巩场地应优选择升发用地或利用废弃地。

    5.2.2城市已开发用地或废弃地的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原有工业用地等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惠的场地,应进行 土壤化学污染检测与再利用评估: 2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地区环境影响评估和全寿命周期成本评 估,采取场地改造或土壤改良等措施; 3改造或改良后的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2.3宜选择具备良好市政基础设施的场地,并根据市政基础设 施条件进行场地建设容量的复核,

    1应避可能产生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地段; 2应避升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珊、地陷、地裂、泥石流 以及地表错位等潜在危险的地段: 3应避开容易产生风切变的地段; 4在场地安全范围内应无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 胁; 5当场地选择不能避开上述安全隐惠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场 地对可能产生的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有充分的抵御能力; 6利用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沙荒地、沼泽地、 发窑坑等废弃场地时,应进行场地安全性评估,并应采取相应的 防护措施; 7当场地土为湿陷性黄土、盐渍土等复杂土层时,应按《湿 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T50942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设计。 5.2.5场地及周边的加油站、加气站等危险源应满足国家现行相 关标准中关于安全防护距离等的控制要求。场地环境质量应符合 有关标准的规定。

    5.2.6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5.3场地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5.3.1场地规划设计时应对场地内外的自然资源、市政基础设施 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调查与评估,确定合理的利用方式,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宜保持和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当需要进行地形改造时, 应采取优化措施,降低开发活动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保护和 提高土地的生态价值; 2应保护和利用地表水体,禁止破坏场地与周边原有水系的 关系,应采取措施保持地表水的水量和水质: 3应调查场地内表层土壤的质量,妥善回收、保存和利用无 污染的表层土; 4应充分利用场地及周边已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

    5.3.1场地规划设计时应对场地内外的自然资源、市政基础设施 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调查与评估,确定合理的利用方式,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宜保持和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当需要进行地形改造时, 应采取优化措施,降低开发活动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保护和 提高土地的生态价值: 2应保护和利用地表水体,禁止破坏场地与周边原有水系的 关系,应采取措施保持地表水的水量和水质; 3应调查场地内表层壤的质量,妥善回收、保存和利用无 污染的表层土: 4应充分利用场地及周边已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 5应合理规划和适度开发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3.2场地规划设计时应对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进行调查与利用 评估,确定合理的利用方式,确保利用效率,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太阳能时,应对场地内太阳能资源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并根据场地及建筑条件确定合理的利用方式: 2利用地热能时,应编制专项规划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应 对地下士壤分层、温度分布和渗透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地热能开 采对邻近地下空间、动物、植物或生态环境的影响: 3利用风能时,应对场地和周边风力资源以及风能利用对场 地声环境的影响进行调查和评估。风力发电设施的选型及安装应 避免噪声干扰。 5.3.3场地规划设计应结合项目所在地具体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 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贡献率。 5.3.4利用地下水资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资源利用规划,并取得 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应对地下水系和形态进行调查评估,不得 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5.3.5场地规划设计时应对场地的生物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保持

    场地及周边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调查场地内的植物资源,保护和利用场地原有植被,对 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维持或恢复场地植物多样性; 2应调查场地和周边地区的动物资源分布及动物活动规律, 规划有利于动物跨越迁徒的生态走廊: 3应保护原有湿地,可根据生态要求和场地特征规划新的湿 地; 4应采取措施,恢复或补偿场地和周边地区原有生物生存的 条件。

    5.4场地规划设计与室外环境

    5.4.1场地规划应采取被动式设计策略,顺应当地地形、地貌及 气候特征,尊重地域文化、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优化建筑布局。 5.4.2场地交通设计须满足下列要求: 1应充分利用场地周边现有交通网络,并考虑项目建成后对 现有区域交通网络的影响:

    1应充分利用场地周边现有交通网络,并考虑项自建成后 现有区域交通网络的影响:

    2场地出入口应与周边现有交通网络对接,场地人行出入口 500m内应设有公共交通站点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 驳车; 3场地内道路系统应便捷通畅,满足消防、救护及减灾救灾 等要求; 4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设置连 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并提供配套的休憩设施,应综合考虑遮荫、 排水要求; 5场地内应采取人车分流措施,且步行交通系统有充足照明: 6场地内道路系统应便捷顺畅,满足消防、救护及减灾救灾 等要求; 7场地内路面应设置防滑措施 5.4.3场地光环境设计应满足如下要求: 1建筑日照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规划部门的相关规 定; 2建筑朝向、布局应有利于获得良好日照,建筑主要朝向宜 控制在南偏东30°和南偏西30°的范围内,并通过日照模拟分 析确定最优朝向; 3在满足场地内建筑日照标准的同时,不应降低周边建筑及 场地的日照标准要求: 4应合理进行场地和道路照明设计,室外照明不应对居住建 筑外窗产生直射光线,场地和道路照明不得有直射光射入空中: 5建筑外表面的设计与选材应合理,并应有效避免光污染。 5.4.4场地风环境设计应满足如下要求: 1建筑布局应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场地风环境,保证舒适的室 外活动空间和室内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气流对场地微环 境和建筑的不利影响; 2建筑布局宜避开冬李不利风向,并通过设置防风墙、板、 防风林带、微地形等挡风措施阻隔冬季寒风:

    3宜进行典型气象条件下的场地风环境模拟预测,并在其基 础上优化建筑布局的规划设计。 5.4.5场地声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的规定。应对场地周边的环境噪声现状进行检测,并 对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噪声进行预测,当存在超过标准的噪声源 时,应米取下列措施: 1噪声敏感建筑物应远离噪声源: 2对固定噪声源,应采取适当的隔声和降噪措施: 3对交通干道的噪声,应采取设置声屏障或降噪路面等措施。 5.4.6场地热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5.4.7场地设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场地微气候环境: 1种植高大落叶乔木为停车场、人行道和广场等提供夏李遍 阳,同时保证主要活动场所获得充足的冬李日照: 2室外活动场地、道路铺装材料在满足场地功能要求的同时, 可适当选择透水性铺装材料及透水铺装构造

    5.4.8场地绿化设计要求如下:

    1符合场地的使用功能、绿化安全间距、绿化效果及绿化养 护要求,以提高绿化系统的遮荫、防噪、防风和净化空气等功能; 2新建住宅建筑所在居住街坊内人均集中绿地面积宜不小 于0.50m/人,旧区改建住宅建筑人均集中绿地面积宜不小于 0.35m/ 人; 3公共建筑绿地率宜达到规划指标105%及以上,其绿地宜 可公众开放。 柴达木地区、青南高原区可不受此条第2款、第3款限制。 5.4.9合理设置停车场所:合理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停车设施, 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 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 1停车设施的设置和配建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当地现行配建停 车场(库)标准的有关规定:

    2自行车停车场所应位置合理、方便出入,宜设置遮阳避雨 雪措施; 3停车场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 件,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 4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地下停车库或地面停车楼等方式节 约集约用地。住宅建筑地面停车位数量与住宅总套数的比率宜 小于10%;公共建筑地面停车占地面积与其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 率宜小于8%。 5.4.10场地综合管线设计要求如下: 1管线设计宜全部地下敷设,提倡使用共同管沟; 2场地管线应和城市市政管网相衔接,一次不能到位时应预 留理设位置: 3管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地上、地下建筑的设计条件,并满足 地面交通工具承载力和园林绿化的种植要求。 5.4.11合理设置健身场地: 1室外健身场地面积宜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5%; 2宜设置宽度不少于1.25m的专用健身慢行道,健身慢行道

    2自行车停车场所应位置合理、方便出人,宜设置遮阳避雨 雪措施; 3停车场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 件,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 4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地下停车库或地面停车楼等方式节 约集约用地。住宅建筑地面停车位数量与住宅总套数的比率宜 小于10%;公共建筑地面停车占地面积与其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 率宜小于8%。

    小于10%;公共建筑地面停车占地面积与其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 率宜小于8%。 5.4.10场地综合管线设计要求如下: 1管线设计宜全部地下敷设,提倡使用共同管沟: 2场地管线应和城市市政管网相衔接,一次不能到位时应预 留理设位置; 3管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地上、地下建筑的设计条件,并满足 地面交通工具承载力和园林绿化的种植要求。

    .4.10场地综合管线设计要求如

    5.4.11合理设置健身场地:

    1室外健身场地面积宜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5%; 2宜设置宽度不少于1.25m的专用健身慢行道,健身慢行 长度不少于用地红线周长的1/4且不少于100m。

    6.1.1建筑设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 的绿色发展要求。 6.1.2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优先的原则,根据项目所在地周边环 境和场地条件,综合考虑室内外环境要求,对建筑的布局、形体、 空间、围护结构等进行节能优化设计,使其达到国家和青海省 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6.1.3建筑设计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气候条件的不同,采用最佳 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宜采取补偿措施。 6.1.4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建筑功能和技术要求,结构及构造应合理; 2不宜采用纯装饰性构件; 3住宅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 2%; 4公共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 1%。 6.1.5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及具有遮阳、导光、导风、 载物、辅助绿化等功能的室外构件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司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并应满足国家和青海省相 关规范的规定。 6.1.6建筑设计宜遵循模数协调统一的原则,住宅、宾馆、学校 等建筑宜进行标准化设计,并采用符合工业化建造要求的装配 式建筑构件。 6.1.7建筑设计阶段宜采用计算机模拟等技术对建筑性能和物理环

    6.1.7建筑设计阶段宜采用计算机模拟等技术对建筑性

    境进行量化分析、评估和优化,并在设计深入过程中进行完善 和检验。 6.1.8建筑设计应尊重所在地区历史文脉,在保护既有历史建筑 的基础上,采用适宜地区特色的建筑风貌设计,因地制宜传承 地域建筑文化。 5.1.9建筑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各类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相关规范的规定, 5.1.10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采用国家及地方禁止使用的材 料,宜采用绿色环保及可回收再利用的材料。 5.1.11应在建筑公共场所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 听,设置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6. 2 建筑空间布局

    6.2.1建筑设计应提高空间利用效率,提倡建筑空间与设施的共 享,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充分利用建筑的坡屋顶空间和其他不易使用的空间; 2宜利用连廊、架空层、上人屋面等设置公共步行通道、公 共活动空间等开放空间,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并宜考虑全 天候的使用需求,增加公众的活动与交流空间,提高公共空间的 利用效率; 3建筑中休息空间、交往空间、会议设施、健身设施等空间 及设施宜共享; 4公建、住宅停车场位置设计时应考虑错时共享; 5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布局及位置,设计时应考虑向公众开 放。 6.2.2建筑设计宜避免不必要的高大空间和无功能空间,宜避免 过大的过渡性和辅助性空间,并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m: 2公共建筑层高应与其功能租适应

    6.2.3绿色建筑应充分考虑建筑使用功能、使用人数和使用方式 的未来变化,提升建筑的适变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择适宜的升间和层高; 2公共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空间宜采用大开间或灵活隔墙 (隔断)等便于拆改和再利用的空间分隔方式 3住宅建筑平面应考虑户内居室的可转换性及转换后的舒适 性,宜采用大空间布置方式,并应采用轻质隔墙划分套内空间; 4应设置公共管井,集中布置设备主管线,给排水、强弱电、 供暖通风等竖并及分户计量控制箱的位置不宜影响建筑功能或空 间变化。 6.2.4建筑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充分利用外部自然条件, 并宜将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自然通 风和视野的位置,住宅卧室、医院病房、旅馆客房等空间布置 应避免视线干扰及疾病传播。 6.2.5建筑室内环境要求相同或功能相近的房间、空间高度相似 的房间宜集中布置。 6.2.6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房间应远离有安静 要求、人员长期居住或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当相邻设置时,应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2.7设备机房、管道并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并便于设备和管道 的维修、改造和更换。 6.2.8设电梯的公共建筑的楼梯应便于日常使用,该楼梯的设计 宜符合下列要求: 1楼梯宜靠近建筑主出入口及门厅,各层均宜靠近电梯候梯 丁,楼梯间入口应设清晰易见的指示标志; 2楼梯间在地面以上各层宜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6.2.9建筑设计宜为绿色出行提供便利,建筑出入口的位置宜方 便利用公共交通及步行者进出,并宜设置与公共交通站点便捷 联系的人行通道。

    6.2.10新建建筑宜实施混合功能的土地开发模式,并满足以下要 求: 1新建建筑地下空间宜与相建筑地下空间相连通或整体升 发利用; 2地下空间宜与地面交通系统有效联接;同一街区内的公共 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主要出入口用地应满足人流集 散要求; 3建筑荷载、空间高度、水、电、空调等配套上予以适当预留: 4地下停车场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 装条件,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

    6.3日照和天然采光设计

    6.3.1进行建筑规划布局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对日照的规定,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 的日照标准。 6.3.2充分利用天然光,居住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除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卧室、起居室的窗地比不应小于1/6,宜达到1/5; 2室内主要功能空间不少于60%面积比例区域,其采光照度 值不低于300lx的小时数平均不宜少于8h/d。 6.3.3充分利用天然光,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除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外,还应 满足下列要求: 1内区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宜达到60%; 2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0.5%的面积与地下室首层 面积的比例不宜小于10%: 3室内主要功能空间不宜少于60%面积比例区域的采光照度 值不低于采光要求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4h/d。

    6.3.4可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室内和地下空间的天然采光效果:

    .+不 地音生驰东 1在建筑南向宜避免种植高大乔木遮挡阳光: 2合理米用中庭、米光井、米光天窗、下沉广场、半地下室 等措施加强室内大然米光; 3设置反光板、散光板、集光导光设备将室外光线反射到进 深较大的室内空间; 4无大然采光的大空间室内,无其是儿童活动区域、公共活 动空间,可使用集光导光技术,将阳光丛屋顶引入: 5公共建筑中除有特殊私密性或光线要求的区域,隔墙宜采 用透光材料与可调白叶的组合墙体形式,避免区内大范围出现 暗房间。 6.3.5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玻璃幕墙应 避免对相邻建筑窗口、地面行人和道路行车产生光污染,幕墙 玻璃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0.3,在市区、交通要道、立交桥等 区域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0.16。 6.3.6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避免视线干扰, 并满足下列要求: 1居住建筑套型内设有两个及以上卫生间时,应至少设一个 明卫生间; 2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室、会议室及酒店的客房等主要功能区 域70%的面积应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自然景观,或无明显视线 干扰。 6.3.7主要功能房间宜采取下列措施,合理控制眩光、改善天然 米光均匀性: 1作业区应减少或避免直射阳光: 2工作人员的视觉背景不宜为窗口: 3采用室内外遮光调光设施,如合适的格栅、白叶、挑檐等, 减少高天空亮度区;遮光调光设施宜可调节: 4窗框的内表面或窗周围的内墙面,宜采用浅色墙面:

    5在采光质量要求较高的场所,宜进行窗的不舒适眩光计算, 窗的不舒适光指数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要求。

    6.4.1建筑的平面布局、空间组织、部面设计和门窗设置,应有 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并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平面布局和空间组织应有利于形成夏李自然通风; 2固定装修家具应避免切断室内通风路径: 3卫生间、餐厅、厨房宜设置在夏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居 住建筑主要居住空间和公共建筑的大空间宜布置在夏季主导风 可的上风向。 6.4.2自然通风设计应兼顾建筑冬李防寒要求,建筑主要出入口 应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6.4.3建筑应结合节能、采光、通风、防噪等要求合理设计外窗 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高层建筑窗的开启方式应考虑风压 的影响。 6.4.4优化建筑外窗设计,改善自然通风效果,宜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外窗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小于所在房间地板面 积的5%; 2公共建筑外窗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小于 听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 3透光幕墙设可开启窗扇,其可开启部分的面积不小于透 光幕墙面积的5%;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 时,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6.4.5可综合利用风压通风、热压通风及机械辅助通风等措施加 强室内自然通风,具体包括: 1采用导风墙、捕风窗、拨风井、太阳能拔风道等诱导气流 的措施; 2设有中庭的建筑宜在适宜季节利用烟囱效应引导热压通

    6.4.1建筑的平面布局、空间组织、部面设计和门窗设置,应有 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并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平面布局和空间组织应有利于形成夏李自然通风; 2固定装修家具应避免切断室内通风路径: 3卫生间、餐厅、厨房宜设置在夏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居 住建筑主要居住空间和公共建筑的大空间宜布置在夏季主导风 可的上风向。 6.4.2自然通风设计应兼顾建筑冬李防寒要求,建筑主要出入口 应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6.4.3建筑应结合节能、采光、通风、防噪等要求合理设计外窗 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高层建筑窗的开启方式应考虑风压 的影响。

    1设计可直接通风的半地下室; 2地下室局部设置下沉式庭院: 3地下室设置天井、窗井、带诱导通风的通风井

    6.5.1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宜比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的要求提高5%,或使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5%。严寒和寒冷 地区住宅建筑外窗传热系数宜比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降低5%。

    6.5.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

    1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 面不得结露; 2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3屋顶和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 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6.5.3外墙与楼地板的保温隔热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凸窗不透光的顶板、底板及侧 等部位应做外保温处理,避免出现热桥: 2夹芯保温及自保温墙体外墙上的钢筋混凝土梁、板处,应 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3有连续供暖和空调的建筑,采用夹芯保温外墙的内侧墙宜 采用热惰性良好的重质密实材料: 4供暖房间与非供暖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应满足保温要求: 5温度要求差异较大或供暖、空调时段不同的房间之间应有 保温隔热措施。 6.5.4外窗、幕墙设计宜满足下列要求:

    1居住建筑不宜设置百窗,除南向外其他朝向不应设置百窗, 凸窗不透光的顶板、底板及侧墙的传热系数应符合《青海省居 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一75%节能》DB63/T1626的相关规定: 2外窗或幕墙与外墙之间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用 密封材料嵌缝: 3外门窗洞口外侧周边墙面应作保温处理: 4不宜在北向、西向设置大面积的玻璃窗和幕墙

    6.6.1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的设计 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满足安全、耐久性的要求。外围护结 构应采取下列保障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 1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防护挑檐、雨棚,并宜与人员通行区 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设施结合; 2宜利用场地绿化景观、裙房形成可降低坠物风险的缓冲区、 隔离带; 3玻璃幕墙的应用范围及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和青海省的相 关规定。玻璃幕墙宜采用单元式幕墙。 6.6.2室内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 护等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通行空间应保持连贯 通畅。 6.6.3建筑室内公共空间的墙、柱、窗台等阳角宜采用圆角处理, 并宜设安全抓杆或扶手。 6.6.4建筑门窗的安全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外门窗设计应考虑不同气候及环境条件下建筑使用功 能的要求,应安装牢固,其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门窗玻璃及其它构件玻璃应满足《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IG113壁抓范和租关抓宗的要求

    1建筑外门窗设计应考虑不同气候及环境条件下建筑使用功 能的要求,应安装牢固,其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门窗玻璃及其它构件玻璃应满足《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等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3低窗台、落地窗等应设置防护栏杆等防护措施; 4对于人流量大、门窗开合频繁的位置,应采用可调力度的 闭门器或具有缓冲功能的延时闭门器等具备防夹功能的门窗。 6.6.5建筑栏杆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符合下列规 定: 1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 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 2防护栏杆宜采取减少垂直杆件水平净距、安装隐形防盗网 等措施,防止坠落。 6.6.6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室内地面应设置防滑措施,并宜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的规定。 6.6.7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 潮层。防水层和防潮层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 6.6.8建筑材料选用及细部节点设计,应考虑其耐久性、易维护 等要求,并满足下列要求: 1宜选择耐久性好和易维护的外饰面材料、防水和密封材料、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延长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必须进行维修的时 间间隔; 2宜采取提升建筑部品及结构材料耐久性的措施: 3应设置便于外立面维护的设施: 4建筑的五金配件等频繁使用的活动配件应选用长寿命的产 品,并易于更换,应考虑部件组合的同寿命性。

    6.7.1建筑室内主要功能空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 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中的规定;主要功能空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标准中的要 求。 6.7.2公共建筑室内声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4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 撞击噪声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4任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 撞击噪声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5.7.5建筑毗邻城市交通干道时,宜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影响: 1应加强外墙、外窗、外门的隔声性能,满足《民用建筑隔 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相关要求: 2宜将走廊、卫生间等辅助用房设于邻道一侧; 3合理利用建筑裙房或底层凸出设计等遮挡沿路交通噪声, 且面向交通主于道的建筑面宽不宜过宽。也可使用声屏障等设 施来阻隔交通噪声。 6.7.6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宜根据声环境的不同要求对各类 房间进行区域划分,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于扰以及外界噪声对 室内的影响。 6.7.7宜根据声环境的不同要求对各类房间进行区域划分:产生 较大噪声的设备机房等噪声源空间宜集中布置,并远离办公、 卧室等有安静要求的房间,当受条件限制而紧邻布置时应采用 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噪声源的位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 2应避免将水泵房、配电房等噪声源设于住宅卧室的正止下方 3电梯机房及电梯井道应避免与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紧邻; 4产生噪声的洗手间等辅助用房宜集中布置,上下层对齐。

    6.7.8当受条件限制,产生较大噪声的电梯机房、设备机房、管 道井等噪声源空间与有安静要求的空间或主要功能房间相邻时 应采取下列隔声减振措施: 1噪声源空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有安静要求的使用空间; 2噪声源空间与有安静要求的空间之间的墙体、楼板、门窗 等应做隔声处理: 3噪声源空间的墙面及顶棚宜做吸声处理; 4电梯等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6.7.9下列场所的顶棚、楼面、墙面和门窗宜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1学校、医院、旅馆、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走廊及门厅等人 员密集场所; 2车站、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 3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发电机房、水泵房等有噪声污染的 设备用房。 6.7.10音乐厅、剧院、电影院等有特殊声学要求的建筑及公共建 筑中的重要房间应进行专项声学设计,满足相应功能要求。 6.7.11住宅、学校、医院等有声环境要求的房间对楼板撞击声压 级有要求的房间可采用浮筑楼板、弹性面层、隔声吊顶、阻尼 板等措施加强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 1当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时,应结合地面辐射供暖的保温层加 强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 2浮筑楼板的减振垫应沿墙体上翻不低于40mm高。 6.7.12建筑采用轻型屋盖时,屋面宜采用铺设阻尼材料、设置吊 顶等措施防止雨噪声,

    6.8室内空气质量控制

    封闭隔墙隔开。 6.8.3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具有截尘功能的设施。

    6.9.1装饰装修工程应与建筑土建工程一体化设计,并符合下列 规定: 1宜采用无需外加饰面层的材料: 2宜采用简约、功能化、轻量化装修; 3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材料。 6.9.2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宜标准化、模数化、装配化和信息化, 并兼顾多样性和个性化。 6.9.3建筑宜采用现场十式作业的技未及产品:宜采用工业化的 装修方式,且选用工业化内装部品占同类部品用量比例达到50% 以上的部品种类不宜少于1种。 6.9.4宜采用工业化预制构件和内装部品:装修宜采用整体卫浴、 整体厨房、装配式吊顶、干式工法地面、装配式内墙、管线集 成与设备设施等内装部品。 6.9.5装饰装修应选用对人体健康有益的材料,宜符合国家现行 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且宜采用下列功能性材料: 1具有保健功能和改善室内空气环境的建筑材料: 2能防潮、能阻止细菌等生物污染的建筑材料。 6.9.6装饰装修宜选用具有耐久性好、易维护及自洁功能的建筑 材料。 6.9.7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现行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对 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一般宜选用满足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达 到3类及以上。 6.9.8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降低建筑设计对光环境,声环境, 热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要求。 6.9.9装饰装修设计中,不应破环结构主体,不宜改动机电设备

    终端的位置,不应影响建筑设备的效能。宜采用结构构件与设备、 装修分离的方式 5.9.10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影响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止 常使用,不应降低安全疏散能力。 5.9.11新建建筑宜进行全装修设计,全装修工程的质量、选用材 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住宅建筑全装 修设计应满足《青海省住宅全装修设计标准》DB63/T1884的 规定。

    7.1.1建筑结构应满足承载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 7.1.2在满足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前提下,应控制建筑规模与空间 体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体量宜紧集中: 2宜采用较低的建筑层高。 7.1.3结构设计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施工便捷等因素,宜采用 环境影响小、资源消耗少的建筑结构体系。 7.1.4不应采用建筑形体和布置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不宜采 用不规则结构,应尽量采用简单适用的结构体系。 7.1.5新建建筑宜采用工业化装配式建造技术的结构体系。 7.1.6改、扩建工程宜保留原建筑的结构构件,必要时应对原建 筑的结构构件进行维护加固。 7.1.7当建筑因改建、扩建或需要提高既有结构的可靠度标准而 进行结构整体加固时,应采用加固作业量最少的结构体系加固 或构件加固方案,并应采用节材、节能、环保的加固技术。

    7.2.1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宜按100年及以上进行耐久性设计,可 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的相关规定。 7.2.2建筑结构体系宜适应建筑使用功能和空间的变化,且荷载 取值应满足后期建筑使用功能变化的要求。 7.2.3新建建筑宜通过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结构对建筑功能变化

    的适应能力及承受各种作用效应的能力。 1宜采取通用开放、灵活可变的使用空间设计,或采取建筑 使用功能可变措施; 2可采用建筑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设计,如SI建筑体 系; 3可采用与建筑功能和空间变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置方式 或控制方式。 7.2.4地基基础设计应遵循保护环境、就地取材、提高效益的原则 根据使用要求及结构特点,依据勘察结果,结合场地实际情况: 综合考虑场地环境、施工条件和工程造价等因素,进行经济技 术比较、基础方案比选 7.2.5结构构件的抗力及耐久性应符合相应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结构的竖向构件、大跨度结构的水平构件应进行截面 优化设计: 2楼盖结构应采用能够减轻自重、减少材料用量的形式: 3由强度控制的钢结构构件,宜选用高强钢材:由刚度控制 的钢结构构件,宜优化构件布置: 4应优先采用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且节 材效果明显的构件。 7.2.6宜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并合理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 7.2.7非结构构件应满足相应承载能力、变形能力(刚度和延性 的要求,并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锚固应牢固、可靠,锚固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7.2.8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 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 7.2.9在保证安全性与耐久性的情况下,应通过优化结构设计降 氏材料的用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受力特占选择材料用量少的结构休系,宜采用节材节

    能一体化、绿色性能较好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 2在高层和大跨度结构中,合理采用钢结构、钢与混凝土混 合结构及组合构件; 3对于由变形控制的钢结构,应首先调整并优化钢结构布置 和构件截面,采用合理的节点设计,增加钢结构刚度;对于由 强度控制的钢结构,应优先选用高强钢材; 4在跨度较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技 术、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技术等; 5基础形式应根据工程实际,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宜 选择理深较浅的大然地基或采用人工处理地基和复合地基。

    7.3建筑材料、部品与构件

    7.3.1绿色建筑设计应提高材料的使用效率,节省材料的用量 7.3.2严禁采用高耗能、污染超标及国家和青海省限制使用或淘 汰的结构材料。 7.3.3建筑材料的选用应综合其各项指标对绿色目标的贡献与影 响,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实现绿色自标有关的材料及其性能指 标,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评估其资源的消耗量,应选择资源消耗少、可集约化生 立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2应评估其能源的消耗量,宜选用生产能耗低的建筑材料, 以及施工、拆除和处理过程中能耗低的建筑材料; 3应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应采用生产、施工、使用和拆除 过程中对环境污染程度低的建筑材料。 7.3.4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情况下服务质量标准,建筑材料的选用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本地的建筑材料,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 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应大于60%;

    7.3.4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建筑材料的选用符合下列规定

    7.3.4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建筑材料的选用符合下发

    1宜选用本地的建筑材料,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 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应大于60%; 2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3建筑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及其他建材宜优先选用

    色建材,绿色建材各部分比例宜达到30%以上: 4宜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住宅建筑中的可再 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宜达到6%以上,公共建筑中 的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宜达到10%以上: 5宜优先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 6应充分利用建筑施工、既有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 尚可继续利用的材料: 7宜采用速生的材料及其制品;采用未结构时,宜选用速生 木材制作的高强复合材料。 7.3.5针对结构类型,应合理选用采用高性能结构材料与构件: 1高层混凝土结构的下部墙柱及大跨度结构的水平构件宜采 用高强混凝土,受力钢筋宜选用高强钢筋; 2高层钢结构和大跨度钢结构宜选用高强钢材; 3混合结构:对其混凝土结构部分、钢结构部分,分别按本 条第1款、第2款进行设计。 7.3.6针对结构类型,合理采用耐久性能好的建筑结构材料: 1对于混凝土构件,宜提高钢筋保护层厚度或采用高耐久混 凝土; 2对于钢构件,宜采用耐候结构钢及耐候型防腐涂料: 3对于木构件,宜采用防腐木材、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 7.3.7宜选用轻质混凝土、木结构、轻钢等轻量化建筑构件。 7.3.8宜选用工业化建筑部品与构件: 1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工业化生产程度较高的构 件,如楼板、梁柱、剪力墙、楼梯、阳台、空调板、复合式列 墙等工业化颈制建箔构件

    7.3.8宜选用工业化建筑部品与构件:

    1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工业化生产程度较高的构 件,如楼板、梁柱、剪力墙、楼梯、阳台、空调板、复合式列 墙等工业化预制建筑构件; 2整体厨卫、单元式幕墙、装配式隔墙、多功能复合墙体、 成品栏杆、雨篷等建筑部品

    8.1.1供暖空调系统设计,应对每个供暖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伺 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8.1.2供暖、空调末端应可独立调节,主要功能房间应设置热环 境调节装置或预留热环境调节装置的安装条件。 8.1.3室内环境设计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室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 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 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2采用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采取保障室内热环境 的技术措施; 3根据建筑空间功能分区确定室内设计温度设备安装技术、工艺,合理降低室内 过渡区空间的温度设定标准。 8.1.4应根据朝向、使用功能、使用时间,细分供暖空调区域 并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设计文件中应包含系统运行控制策略。 8.1.5空调设备数量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热负荷、逐时冷负荷和相关水力计算结果为依据,确 定暖通空调冷热源、空气处理设备、风水输送设备的容量; 2设备选择应考虑容量和台数的合理搭配,使系统在经常性 部分负荷运行时处于相对高效率状态。 8.1.6暖通空调系统应选择低噪声、高效率的设备,并根据工艺 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噪声和振动的大小、频率特性、传播方式 及噪声振动充许标准等采取相应的消声、隔声和隔振措施。 8.1.7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宜计算分析空调系统设计综合能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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