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817-2021 屈曲约束支撑应用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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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 817-2021 屈曲约束支撑应用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屈曲约束支撑能够承受的最大轴力,屈曲约束支撑承受的车 力超过该值后认为屈曲约束支撑失效。
屈曲约束支撑能够达到的最大轴向变形量,即达到极限承季 力时对应的变形量,屈曲约束支撑的轴向变形量超过该值后认 屈曲约束支撑失效。
.1.11屈曲约束支撑弹性刚度
lastic stiffness
水利标准弹性范围内屈曲约束支撑产生单位位移所需要的轴力
2. 1. 12材料超强系数
钢材的实测屈服强度值与屈服引
屈曲约束支撑指定位移处所对应的承载力与屈曲约束支撑实 测屈服力的比值。
屈曲约束支撑相同位移处所对应的实测轴向压力与实测轴向 拉力的比值
2.1.17 附加阻尼比 additional damping ratio
地震作用下结构中屈曲约束支撑通过耗能减小结构响应的 果等效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
2.1.18累积塑性延性系数
屈曲约束支撑在屈服后经历的位移总和与屈服位移 比值。
一附加阻尼比; ①一屈曲约束支撑所在结构层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层间 位移角最大值; 屈曲约束支撑安装的水平夹角
3屈曲约束支撑结构设计
1.1屈曲约束支撑可用于新建建筑的抗震设计和既有建筑的 震加固设计。
3.1.2屈曲约束支撑可分为耗能型屈曲约束支撑和承载型
束支撑。采用耗能型屈曲约束支撑的结构应按消能减震结构体 进行分析计算;采用承载型屈曲约束支撑的结构应按普通支撑 构体系进行分析计算
3.1.3采用耗能型屈曲约束支撑的结构应按原主体结构体
行设计。采用承载型屈曲约束支撑的框架结构体系应按钢支撑 框架体系进行设计。高层结构中的加强层,若采用耗能型屈曲约 束支撑,则可按减震层设计;若采用承载型屈曲约束支撑,则结 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的有关规定。 3.1.4屈曲约束支撑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
3.1.4屈曲约束支撑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
规范》GB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和《建筑消 减震技术规程》JGJ297中抗风性能验算的规定。屈曲约束支 应在结构设计风荷载作用下保持弹性
3.1.5屈曲约束支撑应先于主体结构进入屈服状态。
均匀。 2屈曲约束支撑的布置宜使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 性相近。 3屈曲约束支撑的布置不宜增加结构的扭转效应,
4屈曲约束支撑宜布置在结构相对变形较大的位置,并宜 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5承载型屈曲约束支撑宜上下连续布置,当受建筑方案影 响无法连续布置时,宜在邻跨延续布置。 6屈曲约束支撑可采取V字形、人字形或单斜杆等布置形 式,不应采取K字形或X形布置形式;当采用单斜杆布置形式 时,宜在该楼层反向成对布置;屈曲约束支撑的水平夹角宜为 30~60°
3.1.7采用耗能型屈曲约束支撑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1耗能型屈曲约束支撑应在多遇地震下屈服耗能 2在布置屈曲约束支撑的楼层,耗能型屈曲约束支撑的 计承载力在水平方向上分量之和不宜大于楼层最大剪力的40 单根耗能型屈曲约束支撑的轴向屈服承载力的不宜 于2000kN。
3.1.8采用承载型屈曲约束支撑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载型屈曲约束支撑在多遇地震下应保持弹性。 2采用承载型屈曲束支撑的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在多遇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按刚度分配计算得到的层剪力不满 足式(3.1.8)要求时,框架各层剪力应按0.25V。计算,框架各 层剪力调整后,应按调整前后总剪力的比值调整每根框架柱和与 之相连框架梁的剪力及端部弯矩,框架柱的轴力可不予调整
V≥ 0. 25Vd
式中:V一 框架部分按刚度分配计算得到的层剪力(kN); V。一对于框架柱从下到上基本不变的规则结构,取地震 作用下的结构底部总剪力;对于框架柱从下到上有 变化的结构,取地震作用下的每变化段最下一层结 构的总剪力(kN)。 3.1.9屈曲约束支撑结构设计宜计入双向地震作用对屈曲约束 支撑性能及稳定性的影响;当通过构造释放屈曲约束支撑平面列
支撑性能及稳定性的影响;当通过构造释放屈曲约束支撑平面
刚度后,屈曲约束支撑结构设计可仅计入单向地震作用对屈曲约 束支撑性能及稳定性的影响
3.2.1屈曲约束支撑结构的计算模型应合理反映结构的受力特 点、不同荷载工况的传力途径、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主体结构和 屈曲约束支撑所处的工作状态
3.2.2屈曲约束支撑结构的分析方法应根据主体结构、屈
束支撑的工作状态选择,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弹性时程分 析法、静力弹塑性分析法和弹塑性时程分析法
比与屈曲约束支撑附加给主体结构的有效阻尼比之和。对于 结构,耗能型屈曲约束支撑在多遇地震下附加给结构的有效 比宜为1.5%~5%;对于加固结构,耗能型屈曲约束支撑 遇地震下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超过25%时,宜按25%计
3.2.4屈曲约束支撑结构的总刚度应为主体结构刚度和屈
包括主体结构的恢复力模型和屈曲约束支撑的恢复力模型。屈 约束支撑的恢复力模型应采用经试验验证的模型
支撑单元或连接单元,当使用等代支撑单元模拟屈曲约束 时,应根据屈曲约束支撑的力学特性在等代支撑单元上设 性铰。
也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分析确定。
3.2.8屈曲约束支撑的设计参数应根据厂家提供的
告确定,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屈曲约束支撑构件的性能参 允许偏差。
3.3.1屈曲约束支撑结构的抗震等级及主体结构构件的截面抗 震验算,对于新建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加固结构,应根据结构类 别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或《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51367的有关规定执行。 3.3.2屈曲约束支撑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和弹塑性层间 位移角限值应根据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确定。 3.3.3与屈曲约束支撑相连的梁、柱、剪力墙等结构构件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屈曲约束支撑相连的结构构件宜按重要构件设计,构 件极限承载力不应小于罕遇地震与其他荷载标准值共同作用下构 件产生的内力。 2与屈曲约束支撑相连的结构构件在设计时,应计人屈曲 约束支撑在极限荷载下对结构构件产生的附加作用。 3当屈曲约束支撑采用V字形或人字形布置时,应计入拉 压不平衡作用对横梁的不利影响。
3.3.1屈曲约束支撑结构的抗震等级及主体结构构件的截面抗 震验算,对于新建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加固结构,应根据结构类 别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或《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51367的有关规定执行。
1与屈曲约束支撑相连的结构构件宜按重要构件设计,构 件极限承载力不应小于罕遇地震与其他荷载标准值共同作用下构 件产生的内力。 2与屈曲约束支撑相连的结构构件在设计时,应计人屈曲 约束支撑在极限荷载下对结构构件产生的附加作用。 3当屈曲约束支撑采用V字形或人字形布置时,应计入拉 压不平衡作用对横梁的不利影响。 3.3.4与屈曲约束支撑相连的梁、柱、剪力墙等结构构件的构
造要求在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宜适当提高。
4屈曲约束支撑设计与制作
4.1.1工程上使用的屈曲约束支撑应由专业厂家进行设计和制 造,广家在生产构件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并应待监理单位和 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生产。屈曲约束支撑产品应满足结构设计的 要求,在设计使用周期内,应能发挥预期的功能而不发生影响功 能的破坏,
4.1.2屈曲约束支撑产品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屈曲约束支撑产品外观应标志清晰、表面平整、无锈蚀、 无毛刺、无机械损伤,外表应采用防锈措施,涂层应均匀。 2耗能段与非耗能段应光滑过渡,不应出现缺陷。 3屈曲约束支撑长度的偏差不应大于2mm。 4.1.3制作屈曲约束支撑核心单元的钢材可选用普通碳素结构 钢或建筑用低屈服强度钢,普通碳素结构钢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有关规定,建筑用低屈服强 度钢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低屈服强度钢板》 GBT28905的有关规定。制作屈曲约束支撑核心单元的钢材伸 长率不应小于25%,同时钢材的屈服强度值应稳定。 4.1.4制作屈曲约束支撑约束单元的钢材可选用普通碳素结构 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普通碳素结构钢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有关规定,低合金高强度结 构钢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有关规定。约束单元如需采用混凝土材料,混凝土强度 等级不应低于C30。 生显曲幼击击增的 胜动抢於盗全现行屋
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普通碳素结构钢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有关规定,低合金高强度结 构钢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有关规定。约束单元如需采用混凝土材料,混凝土强度 等级不应低于C30。 一生
4.1.5制作屈曲约束支撑的钢材的材性抽检试验应符
家标准《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 228.1和《金属材料室温压缩试验方法》GB/T7314的有关 规定。
4.2屈曲约束支撑设计
4.2.1 屈曲约束支撑核心单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心单元耗能段宜选用双轴对称的截面形式, 2核心单元截面变化处应采取减小应力集中的措施。 3核心单元的耗能段长度不应小于屈曲约束支撑总长度的 60%;核心单元耗能段在设计位移下的轴向应变不宜超过3%。 4.2.2屈曲约束支撑约束单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约束单元应具有合理的限位措施,在自重作用下不应沿 轴线方向产生滑动。 2核心单元与约束单元之间沿横向应留置1mm~2mm的 间隙并填充软质无粘结材料。 3屈曲约束支撑应在核心单元与约束单元之间沿横向预留 足够压缩空间。 4核心单元的过渡段宜延伸至约束单元内部,屈曲约束支 撑受拉时,核心单元的耗能段不应露出于约束单元的约束范围之 外。当屈曲约束支撑与节点板采用螺栓连接或焊接时,核心单元 过渡段在可变形端的约束长度宜大于压缩空间的轴向长度;当支 撑与节点板采用销轴连接时,核心单元过渡段在可变形端的约束 长度不宜小于支撑两销轴孔孔心间距的1/20。 4.2.3屈曲约束支撑可采取构造措施提高力学性能、耗能性能 及稳定性。 44品曲幼 迅承热玉的优用
下,核心单元的过渡段及连接段不应发生局部失稳
Mry Mry,=Wfby M.=N.l2 C+8sin(元l2/L,) N
l2 sin(kl2)sin(k/) 3L—412 Nemaxk; sin(k, Le) 6EI
图4.2.5屈曲约束支撑示意 1一约束单元:2一核心单元
.2.6 屈曲约束支撑连接段可按下列公式验算平面内稳定性能
≤1 Psy+M.y kisin(kLe) Psy = Asfsy Msy = W.fsy
4.3屈曲约束支撑制作
4.3.1屈曲约束支撑应采用精加工制作,屈曲约束支撑的核心 单元应采用连续一体的钢板或型钢加工制作,耗能段内不应出现 对接焊缝、局部点焊、正面角焊缝及螺栓拼接接头,且应经过退 火处理
4.3.2核心单元端部加劲肋不应延伸至耗能段,加到
3.2核心单元端部加劲肋不应延伸至耗能段,加劲肋与过
核心单元端部加劲肋不应延伸至耗能段,加劲肋与过渡 交界位置不宜出现点焊。焊接时,核心单元上不得出现咬边
没的交界位置不宜出现点焊。焊接时,核心单元上不得出现咬过 见象,焊后宜对加劲肋与过渡段交界位置的焊缝进行圆滑处理。
5屈曲约束支撑与结构的连接5.1一般规定5.1.1屈曲约束支撑通过节点板与主体结构连接,屈曲约束支撑与节点板的连接可采用螺栓连接、销轴连接、焊接连接;节点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可采用螺栓连接、焊接连接。当屈曲约束支撑、节点板以及连接部位构造较复杂时,宜进行精细化结构设计建模,并应结合试验确定支撑对主体结构的作用和可靠性。5.1.2屈曲约束支撑的轴线宜交汇于梁柱构件轴线的交点,偏离交点时的偏心距不宜超过支撑杆件宽度,并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5.1.3屈曲约束支撑采用人字形或V字形的布置形式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限制与支撑相连的梁侧向变形和扭转变形。当与屈曲约束支撑相连的梁侧向变形和扭转变形得不到限制时,应计入梁侧向刚度和扭转刚度对节点平面外稳定性的影响。5.1.4屈曲约束支撑在1.2倍设计承载力或极限承载力作用下,节点板和预理件应处于弹性工作状态。5.1.5节点板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同时节点板应具有足够的平面外刚度,在屈曲约束支撑达到极限承载力之前,节点板不应出现失稳破坏。5.2屈曲约束支撑、节点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5.2.1屈曲约束支撑与节点板采用焊接连接时,应采用坡口对接焊,焊接的强度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焊缝质量等级要求二级及其以上;屈曲·15·
约束支撑与节点板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与连接板的验算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屈曲 约束支撑与节点板采用销轴连接时,屈曲约束支撑耳板、节点板 与销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有关规定,销轴与屈曲约束支撑耳板、节点板间的间隙 不宜大于0.3mm
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屈曲 约束支撑与节点板采用销轴连接时,屈曲约束支撑耳板、节点板 与销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F 50017的有关规定,销轴与屈曲约束支撑耳板、节点板间的间隙 不宜大于0.3mm。 5.2.2节点板与现浇及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连接宜采用预 理件。新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预埋件、锚筋、锚板和锚栓的设计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 规定;既有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预埋件、锚筋、锚板和锚栓的设计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的 有关规定。预埋件与节点板宜采用焊接连接,焊接的强度验算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 5.2.3节点板与钢结构及组合结构连接时宜采用螺栓连接或焊 接连接,焊接的强度验算或螺栓与连接板的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 5.2.4对于采用耗能型屈曲约束支撑的钢结构,当屈曲约束支 撑设计承载力的水平分力与对应消能子结构钢梁的轴向屈服承载 力(按标准值计算)之比不超过0.3,且节点板未设置边肋时, 宜在验算该支撑角部节点板与梁柱连接焊缝的强度时计入梁柱开 合效应的影响。当节点板设置边肋或屈曲约束支撑类型为承载型 出曲约束支撑或结构类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组合结构时,在验 算该类节点焊缝承载力时可忽略开合效应的影响,仅按照支撑力 进行单独设计。
不宜大于0.3mm。 5.2.2节点板与现浇及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连接宜采用预 埋件。新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预埋件、锚筋、锚板和锚栓的设计 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 规定;既有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预埋件、锚筋、锚板和锚栓的设计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的 有关规定。预埋件与节点板宜采用焊接连接,焊接的强度验算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 5.2.3节点板与钢结构及组合结构连接时宜采用螺栓连接或焊 接连接,焊接的强度验算或螺栓与连接板的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
5.2.2节点板与现浇及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连接宜
埋件。新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预埋件、锚筋、锚板和锚栓的设计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 规定;既有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预埋件、锚筋、锚板和锚栓的设计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的 有关规定。预埋件与节点板宜采用焊接连接,焊接的强度验算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
5.2.3节点板与钢结构及组合结构连接时宜采用螺栓连接或焊 接连接,焊接的强度验算或螺栓与连接板的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
5.2.3节点板与钢结构及组合结构连接时宜采用螺栓连
5.2.3节点板与钢结构及组合结构连接时宜采用螺栓连接或焊 接连接,焊接的强度验算或螺栓与连接板的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 5.2.4对于采用耗能型屈曲约束支撑的钢结构,当屈曲约束支 撑设计承载力的水平分力与对应消能子结构钢梁的轴向屈服承载 力(按标准值计算)之比不超过0.3,且节点板未设置边肋时, 宜在验算该支撑角部节点板与梁柱连接焊缝的强度时计入梁柱开 合效应的影响。当节点板设置边肋或屈曲约束支撑类型为承载型
5.2.4对于采用耗能型屈曲约束支撑的钢结构,当屈曲纟
撑设计承载力的水平分力与对应消能子结构钢梁的轴向屈服承载 力(按标准值计算)之比不超过0.3,且节点板未设置边肋时, 宜在验算该支撑角部节点板与梁柱连接焊缝的强度时计入梁柱开 合效应的影响。当节点板设置边肋或屈曲约束支撑类型为承载型 屈曲约束支撑或结构类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组合结构时,在验 算该类节点焊缝承载力时可忽略开合效应的影响,仅按照支撑力 进行单独设计。
3.1节点板宜在自由边设置达
5.3节点板的设计与构造
5.3.1节点板宜在自由边设置边肋
5.3.1节点板宜在自由边设置边肋
.3.1节点板宜在自由边设置边肋。 ,3.2当采用焊接连接或螺栓连接时,节点板的中心加劲肋 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规定:
Li > LI (5.3. 1 C: Lmcosa Lmsinα L*= /( sinα+ n2 cosα) (fXt ~1 2 12 2 (5.3.1
中:L 中心加劲肋的长度(mm); L*一 中心加劲肋长度的最小值(mm); Lm 屈曲约束支撑与节点板相连接的宽度(mm),(图 5.3.2中EF的长度); 节点板厚度(mm); 节点板的强度设计值(N/mm),按照现行国家标 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确定; 支撑轴线与梁轴线的夹角; α 71 AB的抗拉折减系数; n. AC的抗拉折减系数
图5.3.2焊接连接中的节点板屈服力计算中的长度取值示意
5.3.3当采用焊接连接或螺栓连接时,节点板的屈
3当采用焊接连接或螺栓连接时,节点板的屈服力的计算
符合下列规定: 1节点板自由边未设置边肋时,节点板的屈服力应符合下 公式的规定:
2节点板自由边设置边肋时,节点板的屈服力应符合下列 公式的规定:
式中:Py 无边肋条件下的节点板屈服力(N); Py.s 有边肋条件下的节点板屈服力(N); L2 图5.3.2中弯折线AB的长度(mm); L3 图5.3.2中弯折线AC的长度(mm); α1 无边肋条件下长度影响的修正系数: 力 长度放大系数,取0.1; α2 边肋作用的修正系数; 9 屈服力放大系数,取1.08
Py,s≥α2f(niL2t+m2L3t) α2 = qα1
5.3.4当屈曲约束支撑与节点板采用螺栓连接或焊
点板的平面内轴向刚度的计算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节点板自由边未设置边肋时,平面内轴向刚度可按下式 算:
2节点板自由边设置边肋时,平面内轴向刚度可按下 计算:
式中:E 节点钢材材料的弹性模量(N/mm); β 计人初始缺陷和边肋作用的修正系数,β取1.1; L 图5.3.4中AI的长度(mm); Li 图5.3.4中IJ的长度(mm); L 平面外方向连接部分的宽度(mm)
3.4节点板刚度计算中的长度取值
6.1.1屈曲约束支撑的型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屈曲约束支撑的型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耗能型屈曲约束支撑型式检验报告应包括力学性能检验 报告及疲劳性能检验报告。 2承载型屈曲约束支撑型式检验报告应提供力学性能检验 报告。 3型式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屈曲约束支撑的滞回曲线、 骨架曲线、初始刚度、屈服承载力、屈服位移、极限承载力、极 限位移、疲劳性能、拉压不均匀系数等。 4型式检验宜计人双向作用力对屈曲约束支撑力学性能及 疲劳性能的影响。 6.1.2屈曲约束支撑结构应实施屈曲约束支撑抽样检测,抽样 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样检测应进行足尺试验并采用见证检测。 2一般结构的抽检试验应进行构件试验或子框架试验,构 件或子框架试验的抽检数量总数应为同一批次同一规格数量的 3%,且不应少于2个。 3当建筑类型为甲类建筑、乙类建筑的超限结构、复杂结 构时,应同时进行构件及子框架的抽检试验,构件及子框架试验 的抽检数量总数应为同一批次同一规格数量的各2%,且各不应 少于2个。 4屈曲约束支撑抽检合格率为100%时才可用于主体结构 但检验后的屈曲约束支撑不应用于主体结构。 5抽检试验宜计入双向地震作用力对屈曲约束支撑力学性
能及疲劳性能的影响。
能及疲劳性能的影响。 6.1.3屈曲约束支撑的抽检试验及型检试验应由独立的第三方 检验机构完成。 6.1.4型检及抽检的屈曲约束支撑最小延性比应大于8。
6.2型式检验与抽样检验试验方法
6.2.1耗能型及承载型屈曲约束支撑型式检验力学性能
子以 按下列加载幅值及顺序进行试验 1试件屈服前,采用力控制并分2级加载,往复加载各 1圈。 2试件屈服后,采用位移控制加载,以1倍屈服位移△,为 加载幅值增量进行增幅加载,即在1△、2△、3△位移幅值下 往复加载各2圈,直至试件被破坏,
2试件服后,采用位移控制加载,以1倍出服位移为 加载幅值增量进行增幅加载,即在1△、2△、3△位移幅值下 往复加载各2圈,直至试件被破坏。 6.2.2耗能型屈曲约束支撑型式检验疲劳性能检验应按下列加 载幅值及顺序进行试验: 1试件屈服前,采用力控制并分2级加载,往复加载各 1圈。 2试件屈服后,采用位移控制加载,在2倍屈服位移、4 倍屈服位移下往复加载各2圈。 3试件屈服后,应在产品设计疲劳位移下往复加载30圈。 4在1.2倍产品设计疲劳位移下往复加载3圈。 5若完成本条第1款~第4款的往复加载后累积塑性延性 系数小于1200,则应在产品设计疲劳位移下继续进行往复加载, 直至累积塑性延性系数不小于1200。 6.2.3耗能型屈曲约束支撑构件抽检试验应按下列加载幅值及 顺序进行: 1试件屈服前,采用力控制并分2级加载,往复加载各 1圈。 2试件屈服后,采用位移控制加载,在2倍属服位移、
6.2.2耗能型屈曲约束支撑型式检验疲劳性能检验应按下列
倍屈服位移下在复加载各2圈。 3在疲劳加载位移下进行往复加载30圈,疲劳加载位移取 设计位移与最小延性比要求对应的变形幅值中的较大值。 4在1.2倍疲劳加载位移下往复加载3圈。 5若完成本条第1款~第4款的往复加载后累积塑性延性 系数小于1200,则应在疲劳加载位移下继续进行往复加载,直 至累积塑性延性系数不小于1200。 6.2.4承载型屈曲约束支撑构件抽检试验应按下列加载幅值及 顺序进行: 1试件屈服前,采用力控制并分2级加载,往复加载各1圈。 2试件屈服后采用位移控制加载,依次在L/300、L/200、 L/150、L/100位移幅值下往复加载各3圈。L取布置屈曲约束 支撑对应的框架节点对角线的长度。当L/100小于最小延性比 对应的变形长度时,最后一级的往复加载幅值应按最小延性比对 应的变形长度进行加载。 3在L/80位移幅值下往复加载各3圈。若L/80小于最小 延性比对应的变形长度的1.2倍时,往复加载幅值应取最小延性 比对应的变形长度的1.2倍进行加载。 4抽检试验后,屈曲约束支撑累积塑性延性系数应大于 200,若加载完成后累积塑性延性系数小于200,应在L/100与 最小延性比对应的变形长度的较大值下继续进行往复加载,直至 累积塑性延性系数大于200。
6.2.5屈曲约束支撑子框架抽检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屈曲约束支撑子框架试验可仅对屈曲约束支撑、节点板 及部分梁柱进行试验,也可进行完整框架的子框架试验。 2试验的屈曲约束支撑、节点板在材性、构造、加工、设 计方法、设计安全系数等方面应与实际工程使用的屈曲约束支 撑、节点板保持一致。 3子框架试验的加载制度应与构件抽检的加载制度一致,
加载幅值应使屈曲约束支撑轴线方向上的变形与构件抽检的加 幅值保持一致,
6.3型式检验与抽样检验试验结果
6.3.1屈曲约束支撑的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清晰的试件图,包括关键尺寸、加载端和反力端的边界 条件。 2连接部位详图,包括所有连接部件尺寸、钢材等级、焊 接方式、螺栓或铰接孔的位置和尺寸以及其他相关的连接细 节等。 3荷载或位移时程表或图。 4滞回曲线图、骨架曲线图。 5确定试件变形的方法应明确,测量试件力和位移的位置 应标明。 6 按时间顺序写出主要的试验现象。 材性试验结果。 8 试件质量保证的相关内容。 9 其他关于试件或试验结果的图表、数据。 6.3.2屈曲约束支撑的型式检验力学性能检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屈曲约束支撑的滞回曲线应稳定,滞回曲线不应出现明 显的强度、刚度退化或突增现象,骨架曲线的第二刚度不应出现 明显的负刚度特征。 2试验得到的滞回曲线应稳定、饱满,具有正的增量刚度: 每个循环的主要力学性能误差和衰减量不应超过5%。 3任意一个循环的拉压不平衡系数(β)不应大于1.3。 6.3.3耗能型屈曲约束支撑的型式检验疲劳性能检验试验结果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屈曲约束支撑的滞回曲线应稳定,滞回曲线不应出现明
的强度、刚度退化或突增现象。 2屈曲约束支撑进行往复循环30圈后,屈曲约束支撑的主 设计指标误差和衰减量不应超过15%,且不应有明显的低周 劳现象。 3疲劳性能检验得到的主要力学参数与力学性能检验得至 主要力学参数偏差不应超过10%
6.3.4屈曲约束支撑构件抽检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屈曲约束支撑的滞回曲线应稳定水利常用表格,在同一位移幅值下的 滞回曲线应基本重合,滞回曲线不应出现明显的强度、刚度退化 或突增现象,骨架曲线的第二刚度不应出现明显的负刚度特征, 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在1.2倍设计位移范围内,屈曲约束支撑不应出现失稳 约束单元鼓包或开裂的现象。 3屈曲约束支撑在设计位移范围内滞回曲线每个加载循环 的拉压不平衡系数(β)实测值不应大于1.3。 4屈曲约束支撑构件抽检试验得到的力学性能与型检报告 的偏差值不应大于10%。 5耗能型屈曲约束支撑进行往复循环30圈后,屈曲约束支 撑的主要设计指标误差和衰减量不应超过15%,且不应有明显 的低周疲劳现象。 6承载型屈曲约束支撑每个循环的主要力学性能误差和衰 减量不应超过5%。 6.3.5屈曲约束支撑子框架抽检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屈曲约束支撑子框架中的屈曲约束支撑应满足本规程第 6.3.4条的规定。 2在1.2倍设计位移范围内,不应出现连接破坏、节点板
6.3.4条的规定。 2在1.2倍设计位移范围内,不应出现连接破坏、节点板 失稳或焊缝开裂的现象。 3屈曲约束支撑子框架抽检试验得到的主要力学性能与屈 曲约束支撑构件型检报告的偏差值不应大于15%
7.1.1屈曲约束支撑工程应作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一个子 部工程进行施工和质量验收,并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 单位确认后才能组织实施
7.1.1屈曲约束支撑工程应作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一个子分 部工程进行施工和质量验收,并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 单位确认后才能组织实施。 7.1.2屈曲约束支撑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宜结合主体结构的材 料、体系,屈曲约束支撑形式及施工条件,对屈曲约束支撑子分 部工程进行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技术方案。 7.1.3屈曲约束支撑子分部工程的施工作业,宜分为屈曲约束 支撑运输与存放、进场验收和安装保护三个阶段。 7.1.4屈曲约束支撑的尺寸、变形、连接件位置及角度、螺栓 孔位置及直径、高强度螺栓、焊接质量、表面防锈漆等,应符合 设计文件的规定。
7.1.2屈曲约束支撑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宜结合主体结
料、体系,屈曲约束支撑形式及施工条件,对屈曲约束支推 部工程进行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技术方案。
7.1.4屈曲约束支撑的尺寸、变形、连接件位置及角度、螺机 孔位置及直径、高强度螺栓、焊接质量、表面防锈漆等,应符合 设计文件的规定
7.1.5屈曲约束支撑安装和验收用的主要测量工具,以及土
7.1.5屈曲约束支撑安装和验收用的主要测量工具,以及 建施工用的量具管件标准,应按同一标准标定,并应具有相同的精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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