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579-2021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验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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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保障城镇居民住宅的功能和质量,规范安徽省住宅区智能 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和验收,使住宅满足安全、便捷、舒适、绿色环 保等性能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新建 政建和扩建工程。 1.0.3本标准根据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及经济 合理性,将住宅区智能化系统的配置标准划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和 先进型三种类型。其中基本型适用于配置基本功能的智能化系统; 提高型适用于配置综合功能的智能化系统:先进型适用于配置较高 功能的智能化系统。 1.0.4住宅区智能化系统的配置可采用基本型、提高型和先进型的 其中一种类型或其组合实施,但不应低于基本型标准。 1.0.5住宅区智能化系统设计和设备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系统的先 进性、标准性、开放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 1.0.6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验收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 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宅区智能化intelligentresidentialdistric
住宅区智能化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控制技术、通信技术、显 示技术等,通过有效的传输网络,将多元信息服务与管理、物业管 理与安全、住宅智能化系统集成、建筑设备管理组合为一体,为住 宅区的现代化、智慧化的服务与管理提供科技、快捷、高效的智能 化手段
2.0.2信息化应用系统informationapplicationsyst
以信息设施系统和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智能化系统为基础,为 满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各类专业化服务、规范化运营及管理的需 要房地产标准规范范本,由多种类信息设施、操作程序和相关应用设备等组合而成的系 统
3智能化集成系统intelligentintegrate
为实现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物的运营及管理目标,基于统一的信 息平台,以多种类智能化信息集成方式,形成的具有信息汇聚、资 源共享、协同运行、优化管理等综合应用功能的系统,
2.0.4信息设施系统informationfacilitysystem
为满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应用与管理,将各类具有接收、交 换、传输、处理、存储和显示等功能的信息系统整合,形成住宅区 和住宅建筑公共通信服务综合基础条件的系统
2.0.5智能家居 smart home
智能家居是以住宅为平台,通过建筑环境、网络通讯、信息家 电、设备自动化,达到集系统、结构、服务、管理为一体的高效、 舒适、安全、便利、环保的居住环境,
2.0.6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uildingequipmentmanagementsystem
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排水、防灾、保 安、停车管理等设备或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 成的综合管理系统。
2.0.7公共安全系统public securitysystem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 品所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出入口控制系统等,或由这些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系统,
为智能化系统的控制设备和装置等提供安装条件,以确保各系 统安全、稳定和可靠地运行与维护的建筑环境而实施的综合工程
2.0.9智慧化应用intelligentapplicat
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融合社区场景下的人、事、地、物、情、组织等多种数据资源,提 共面向政府、物业、居民和商铺的社区管理与服务类应用,提升社 区管理与服务的科学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实现共建、共治、 共享管理模式的一种社区应用。
设备共用信息网络是住宅区设备智能化信息传输的承载工具, 将功能独立的多个子系统相互连起来,实现信息交换,资源共享, 相互联系和协同处理的系统。承载住宅区内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导 及发布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 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和智能家居系统等住宅区智能 化系统设备信息载体的网络
3.0.1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宜包括信息设施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建 筑设备管理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工程、智能化集成系统、 智能家居系统和智慧化应用。 3.0.2新建住宅区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和验收,必须与住宅区和住宅 建筑同步建设。 3.0.3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应预留可接入智慧社区、雪亮工程、社保 平台等上一级智慧城市级信息管理平台的接口,应可提供高效、便 捷的住宅区智能化业务与管理服务。 3.0.4住宅区智能化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表3.0.4的规定。智能化系 统的设置及其子系统功能的配置应充分分析最终用户的实际情况 合理选择其中一级或其组合进行建设,但不宜低于表中的基本型标 准
统的设置及其子系统功能的配置应充分分析最终用户的实际情况, 合理选择其中一级或其组合进行建设,但不宜低于表中的基本型标 准。
表3.0.4住宅区智能化系统设置表
注:·应配置:o宜配置:△可配置
3.0.5住宅区智能化系统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材料有 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4.1.1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 内信号覆盖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等子系统。 4.1.2信息设施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 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 计标准》GB/T50200和安徽省地方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设 施技术标准》DB34/T917等的相关规定
4.2.1住宅区信息接入系统应采用共建共享的方式,遵循“资源共 享、平等接入、用户选择、方便服务”的原则。 4.2.2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住宅区 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 4.2.3光纤到户工程中,通信用户接入点的位置应依据不同类型、 等级的住宅建筑形成的配线区以及所辖的用户数确定。 4.2.4住宅区通信用户接入点应设置在信息接入机房或光缆交接 箱处。 4.2.5住宅区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 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4.2.6住宅区内应预留移动通信设备间和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 设施安装条件,并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4.2.7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容量、用户接入点处预留的配线设备安 装空间和信息接入间面积,应满足至少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 务接入的需要。
4.3.1住宅区布线系统应为开放式网络拓扑结构,宜满足住宅区通
信网络、公共信息设施、公共服务系统、智慧化应用和智能家居系 统建设的基本布线需求,应支持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等业务 信息的传输。
4.3.2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光配线架和光分路器应在光纤配线架
内;采用暗装方式时,可安装于单元入口处、楼道、管线引入处等 公共部位的侧墙上,上述场所均应预留配线设备的安装空间。光缆 分纤箱不应安装于人行楼梯踏步的侧墙上
4.3.5多层住宅的光缆分纤箱宜安装设置于单元楼梯间一层或地
4.3.7每套住宅室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有线电视、通信(宽带
设,不同弱电系统之间的管线应同路由、同沟敷设,并在满足运行 安全和维护管理的前提下共用电缆人(手)孔,共用时不同系统之间的 线缆需要加专用的线缆标识牌
4.3.9布线系统的线缆在室内敷设时,不同弱电系统之间线缆可单
独穿管或共槽盒敷设,共槽盒敷设时不同弱电系统线缆须有明显标 识并分隔。既有住宅布线系统室内改造工程中宜使用原有配线管网
4.4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4.4.1住宅区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宜采用微基站、室
1.4.1住宅区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宜采用微基站、室内分布
4.4.2室内分布系统宜设置在以下场
1高层住宅内电梯、电梯间、地下室(停车场)等室内间隔较 多的公共区域; 2无法满足网络覆盖要求或网络质量指标达不到业务需求的 其他场所。
4.4.3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住宅
等移动通信设备间,移动通信设备间应满足移动通信设备的安装要
等移动通信设备间,移动通信设备间应满足移动通信设备的安装要 求。
4.4.5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天线发射电磁波的电磁辐射防护限 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的相关要 求。
4.4.5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天线发射电磁波的电磁辐射防护限
4.5.1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宜设置无线对讲系统,基本型住宅区 可设置无线对讲系统。
4.5.2在住宅区室内停车库(场)、设备机房、电梯厅、走道及室
外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宜设置无线对讲系统,信号强度及覆盖范 围应满足管理人员的通信联络需求
4.5.3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宜配置定位功能,可将各种联
发送给附近人员的对讲机中,可通过定位功能实现在线式巡更,在 巡更途中,可实时送回巡更人的位置信息
4.5.4无线对讲系统宜具备远程控制和集中管理功能,应满足无线 电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
4.5.4无线对讲系统宜具备远程控制和集中管理功能,应满足无线
保证通话质量,同时应避免大线辐射源对建筑群内部的其他系统造 成干扰,并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和《环境电磁波卫 生标准》CB9175的有关规定。
4.6.1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系统宜包括住宅用 信息网和设备共用信息网。系统应根据住宅区的管理模式、居住 性质、应用功能、环境条件和安全需求,规划系统的组网架构 4.6.2住宅用户信息网宜包括语音网、有线电视网、宽带接入网等 住户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组合使用。 4.6.3设备共用信息网络应可传输住宅区内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导 导及发布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 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和智能家居系统等智能化设施 信息。 4.6.4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宜设置设备共用信息网络,基本型住 宅区可设置设备共用信息网络。 4.6.5设备共用信息网络的核心设备宜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或智 能化设备机房内。汇聚和接入设备宜设置在弱电(设备)间,主十线传 输应采用光纤布线,终端设备可采用有线、无线或混合方式连接。 4.6.6设备共用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架构应满足住宅区智慧化应 用的功能需求、业务特征及信息传输的要求。 4.6.7先进型住宅区的设备共用信息网络还宜设置住宅区无线局 城网满只任宝区公共服务和慈班助西书
4.6.3设备共用信息网络应可传输住宅区内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导
引及发布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人口控制系 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和智能家居系统等智能化设施 信息。 4.6.4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宜设置设备共用信息网络,基本型任 宅区可设置设备共用信息网络
4.6.5设备共用信息网络的核心设备宜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或智
能化设备机房内。汇聚和接入设备宜设置在弱电(设备)间,主干线传 输应采用光纤布线,终端设备可采用有线、无线或混合方式连接 4.6.6设备共用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架构应满足住宅区智慧化应 用的功能需求、业务特征及信息传输的要求。 4.6.7先进型住宅区的设备共用信息网络还宜设置住宅区无线局
4.7.1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宜采
4.7.1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宜采 用当地有线电视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
1.7.2当有线电视接入分配网络采用光纤到楼(FTTB)和光纤到户
4.7.2当有线电视接入分配网络采用光纤到楼(FTTB)和光纤到户
(FTTH)的方式时,低层住宅楼每个光接点覆盖用户数不应天于48 户;多层、高层住宅楼每个光接点覆盖用户数不应大于96户;户数 密集型(小户型)住宅楼每个光接点覆盖用户数不应大于144户。 4.7.3住宅区建筑用地红线内有线电视信息源接入住宅区时应具 备两个不同方向的路由。 4.7.4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系统人户管不应少于1根。 4.7.5住宅区有线电视系统的接入和建设应符合下一代广播电视 网的技术要求。
4.7.4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系统人户管不应少于1根。
4.8.1基本型任宅区可设置公共厂播系统,提高型任宅区宜设置公 共广播系统,先进型住宅区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宜 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 4.8.2公共广播系统应结合建筑布局、景观和使用功能,宜设置在 住宅区室外的广场、绿地、道路和室内的大厅、走道、停车库(场 等公共场所。
4.8.3 室外广播扬声器应具有防潮和防腐的性能, 4.8.4 公共广播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 100V。
1非紧急广播用的广播功率放大器,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其 听驱动的广播扬声器额定功率总和的1.3倍。 2用于紧急广播的广播功率放大器,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其 所驱动的广播扬声器额定功率总和的1.5倍:全部紧急广播功率放大 器的功率总容量,应满足所有广播分区同时发布紧急广播的要求。 4.8.6公共广播系统应设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连接接口,当火 灾及其它紧急事件发生时,应能与消防中心联动切换至火灾报警广 播或紧急广播。
术规范》GB5052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 关规定。
4.9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4.9.1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应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基本型 住宅区宜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4.9.2信息导引与发布系统宜由多媒体服务器、控制中心、信号传 输、显示单元组成。 4.9.3信息显示屏可根据观看的范围、安装的空间位置及安装方式 等条件,合理选定显示屏的类型及尺寸。各类显示屏应具有多种输 人接口方式,具备实时向公众提供信息告示、标识引导及信息查询 等多媒体发布功能
4.9.4住宅区的主出入口宜设置显示屏,提高型、先进型住宅还可 在住宅建筑的门厅、电梯厅、电梯轿厢等公共区域设置信息显示终 瑞。
4.9.5信息导引与发布系统应与住宅区智慧化应用平台实现信息
4.9.5信息导引与发布系统应与住宅区智慧化应用平台实现信息
4.9.5信息导弓与发布系统应与住宅区智慧化应用平台实现信息 数据的连接与共享。
5公共安全系统5.1一般规定5.1.1公共安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组成。其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人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人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商铺安防系统、电梯对讲系统、住户报警系统及安防监控中心等子系统。5.1.2住宅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5.1.3安全技术防范各个子系统宜采用网络(TCP/IP)传输方式,传输网络宜纳入住宅区公共信息网络系统。传输方式和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的相关规定。5.1.4安全技术防范各个子系统应能实现相互联动的功能,并应预留接入住宅区智能化系统集成和智慧化应用平台的软硬件接口,实现智慧化应用平台对系统数据的整合和处理。5.1.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等级与功能应符合表5.1.5的规定。表5.1.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等级与功能建设项目设置区域或功能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入侵报警系统住宅区的外围墙、围栏△.住宅区出人口..主要道路、室外广场..视频安防周界围墙围栏、停车场.监控系统电梯内或首层电梯人口0..会所、幼儿园、设备机房.等公共监视部位12
注:●应配置:O宜配置:△可配置
5.2.1基本型住宅区可设置人侵报警系统,提高型、先进型住宅区 应设置人侵报警系统。 5.2.2人侵报警系统宜由入侵探测器、传输单元、控制设备、显示 记录设备、控制设备等组成。 5.2.3人侵探测器宜根据环境场地和使用需求选用主动红外入侵 探测器、感应探测电缆、图像动态报警等类型
5.2.4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
1系统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定 位; 2探测器应具备抗不良天气环境十扰功能。当选用红外入侵探 则器时不应有影响探测的障碍物,并应避免受热源十扰: 3系统应具备防拆、短路和断路报警功能; 4系统应能在安防监控中心通过报警控制器、模拟显示屏或电 子地图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 5中心报警控制主机收到警情时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 具有记录、储存、打印功能。 5.2.5人侵报警系统应支持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通过联网向 安防监控中心发送报警信息
儿吃下 短路和断路报管切能: 4系统应能在安防监控中心通过报警控制器、模拟显示屏或电 子地图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 5中心报警控制主机收到警情时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 具有记录、储存、打印功能。 5.2.5入侵报警系统应支持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通过联网向 安防监控中心发送报警信息。 5.2.6当采用视频安防监控作为住宅区周界入侵报警时,周界入侵 深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报警区域的电视监控图像应能在夜间与周 界照明灯联动,并能自动显示在监控中心的监视器上。 5.2.7入侵报警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 计规范》GB50394和《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B/T3581 等的有关规定。
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报警区域的电视监控图像应能在夜间与周 界照明灯联动,并能自动显示在监控中心的监视器上。 5.2,7入侵报警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 计规范》GB50394和《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B/T3581 等的有关规定。
5.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1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由前端设备、传输网络、处理/控制设备
5.3.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由前端设备、传输网络、处理/控制
记录/显示设备等组成
5.3.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前
以下分级要求,且不应低于基本型住宅区标准。 1基本型住宅区:应对住宅区出入口、住宅区主于道、室外广 场、停车库(场)出入口、消防通道等位置实现监控覆盖:宜在电 第轿厢内、电动车充电区域等位置实现监控覆盖:可在住宅区会所 幼儿园、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实现监控覆盖;其中住宅区出人口、 非机动车出入口应选用人脸抓拍摄像机; 2提高型住宅区:在满足基本型住宅区配置要求基础上,应在 住宅区的周界、电梯轿相内、单元出人口、停车库(场)、非机动 停车库(场)及出入口、首层电梯入口等公共活动区域实现监控覆 盖;宜在住宅区会所、幼儿园及设备机房等公共建筑实现监控覆盖: 其中单元出入口宜选用人脸抓拍摄像机:周界、室外广场等公共活 动区域部分摄像机宜选用高清智能分析摄像机; 3先进型住宅区:在满足提高型住宅区配置要求基础上,应在 住宅区会所、幼儿园、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多层及高层住宅楼的 正面及背面设置防高空抛物摄像机,并实现对住宅屋顶平台及其出 人口等关键位置的监控覆盖。其中电梯轿厢内和防高空抛物摄像机 宜选用高清智能分析摄像机。
5.3.4 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5.3.5当采用图像人脸识别功能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 要求:
1应能对过往人员进行图像监视、人脸抓拍、人脸特征的提取 和分析识别等,可实现目标人员信息全方位采集和轨迹分析: 2应支持通过《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第4部分:接口协 义要求》GA/T1400.4规定的数据服务接口和采集设备接口与上一级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和在线获取人脸图像: 3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人脸识别应用图像技术要 求》GB/T35678、《安全防范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GB/ 31488、《出人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GA/T1093等的相关
5.3.6当采用高清智能分析功能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
1应支持人流统计、人群聚集报警、移动侦测报警、周界入侵 报警、遮挡报警等视频智能分析报警功能: 2摄像机设备应满足《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 求》GA/T1127的要求,接入联网系统的协议应符合《公共安全视频 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的规定, 现频分辨率宜不低于1080P; 3应满足《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 35114及《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 求》GB/T28181等相关标准要求
5.3.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记录/显示应符合以下要求
1系统图像质量应满足在摄像机正止常工作条件下按《彩色电视 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7401的规定评价图像质量。图像质量 不应低于4级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要求; 2先进型住宅区摄像机分辨率宜不小于1080P:提高型住宅区 摄像机分辨率宜不小于720P或水平分辨率不小于600TVL;基本型 住宅区摄像机系统显示水平分辨率应不小于400TVL,图像画面灰度 不小于8级,随机信噪比不小于36db; 3视频图像应24小时记录,存储时间不应少于30天,重要公 共场所的图像存储不应少于90天; 4系统视频应选用监控专用监视器或其他组合,视频显示器数 量应根据视频采集点的数量和监控模式配置: 5安防监控中心应综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人侵报警系统的 控制功能。在接收信号的同时,应能识别监视部位,并在屏幕上显 示图像,记录报警时间和预案处置: 5.3.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除视频显示设备外,均应由 UPS电源供电。
全技术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CB/I 28181等的相关要求。
下要求,且不应低于基本型住宅区标准: 1基本型住宅区:应在住宅区人行出口通道、非机动车通道等 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宜在单元对室外通道、车库进单元通道等 处设置出人口控制装置。 2提高型住宅区:在满足基本型住宅区配置要求基础上,应在 单元对室外通道、车库进单元通道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3先进型住宅区:在满足提高型住宅区配置要求基础上,应在 监控中心、重要设备机房和楼栋屋面出人口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 置。
5.4.4出入口控制系统宜符合以下要
5.4.5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
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
设计规范》GB50396、《出入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GA/T109 等的相关规定。
5.5.4电子巡查系统可在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周界、重要通道、各
5.5.5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具备以下功能:
1可通过计算机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具有对 查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分、秒)、地点、人员和路线等数据的 显示、查询、归档和打印等功能: 2系统巡查路线、时间应可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3系统应具有对未查、未按巡查线路进行巡查、未按时巡查 等违规情况进行记录和报警的功能; 4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能通过管理主机向各识读装置发出 自检查询信号并显示正常或故障的设备编号或代码; 5系统软件应能编制巡查计划,应满足设置多条不同的巡查路 线,应能对预定的查区域、路线进行巡查时间、地点、人员等信 息设置,并有校时功能; 6系统巡查信息在管理主机中保存时间不应小于30天。
5.6.1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应设置访客对讲系统。 5.6.2访客对讲系统宜由对讲主机、住户对讲分机、管理机、电源 辅助设备及传输网络组成。
5.6.3访客对讲系统配置等级与功能应符合表5.6.3要求
表5.6.3访客对讲系统配置等级与功能表
应配置:O宜配置:2
5.6.4访客对讲系统应具备如下功能
1管理主机应能与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单元口的对讲主 机、住户对讲分机之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 2住宅区出入口管理副机应能与户内对讲分机进行选呼和双 向通话; 3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 征,开锁功能应正常,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 4系统的对讲分机宜具有访客图像的记录、回放功能: 5单元电控防盗门开启应可采用钥匙、识读式感应卡和室内对
讲分机遥控等方式开启; 6管理主机应有访客信息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异常信息的 声光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日期、时间、 楼栋门牌号等: 7提高型住宅区访客可视对讲主机内应置摄像头,宜具有逆光 补偿功能或环境亮度处理装置; 8系统应具有与安防监控中心联网的接口,用户接收机报警求 助信号应能直接传至管理机,报警求助信号宜同时传至安防监控中 心; 9火灾和紧急情况下应能自动升启单元门口的防盗门锁 5.6.5访客对讲系统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 通用技术条件》GA/T72、《楼寓对讲系统》GB/T31070等的有关规 定。
5.7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5.7.1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应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5.7.2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具备道闸管理、信息显示、车牌自 动识别、语音提示、语音对讲、收费管理、电动路障等功能, 5.7.3住宅区停车场(库)与商业综合体合建时,宜设置车位指示 系统。
5.7.4住宅区应在住宅区车行出入口、住宅区直接对外的停车库车
行出入口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前端装置。
5.7.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采用车牌自动识别方式,并应符合
1停车库(场)出入口应设置车牌识别摄像机及显示装置 2车辆通行记录数据存储周期应不小于180天: 3应支持按《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第4部分:接口协议要
求》GA/T1400.4规定的数据服务接口与其他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4应满足《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GA/T833、《机 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GB/T28649、《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GA/T497等相关标准要求
5.7.7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符合以下功能要求:
1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具有稳定可靠、防砸车、防重人及防跟车 等功能; 2系统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系统应能记录手动操作信息; 3系统宜具备计费自动结算管理功能,宜支持第三方支付功 能。可实现无感支付、扫码支付、面对面支付等形式,宜支持税控 发票机,并可开具电子发票; 4系统应支持使用临时卡,可实行人工收费与管理功能 5.7.8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人口控制 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40396等的相关规定
5.8.1先进型住宅区的商铺宜设置商铺安防系统,基本型、提高型 住宅区的商铺可设置商铺安防系统
5.8.1先进型住宅区的商铺官设置商铺安防系统,基本型、提高型 主宅区的商铺可设置商铺安防系统 5.8.2商铺安防系统宜由手动报警装置、入侵报警探测器、摄像机 商铺报警主机及传输网络组成。 5.8.3商铺安防系统宜具备以下功能
5.8.2商铺安防系统宜由手动报警装置、入侵报警探测器、摄像机
1 在商铺的收银位置可设置摄像机,宜设置手动报警装置: 2 商铺的大门、窗户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3应配置非法人侵报警功能,并可将报警信息推送到商铺业主 手机、紧急联系人和物业管理部门,且应具备记录和查询功能: 4报警主机信号应与住宅区安防监控中心联网。
水利水电标准规范范本5.9.1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应设置电梯
宅区智能化系统应设置电梯对讲系统。
5.9.2电梯对讲系统可由电梯对讲管理主机、电梯轿相对讲
.9.2电梯对讲系统可由电梯对讲管理主机、电梯轿对讲分机、
电梯轿厢顶对讲分机、电梯轿厢底对讲分机、电梯机房对讲分机及 传输网络等组成。
安防监控中心内应设置电梯对讲管理总机,所有电梯的对讲分机均 应接人管理总机。
土地标准5.9.4电梯对讲系统可具备以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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