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15-51-2020 广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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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一单层材科的厚度(m) Λi单层材料的导热系数[WI(m·K)]。 注:0.16(mK/W)为内外两个空气边界层的热阻值,其中外表面为0.05(mK/W),内表面为0.11 (m~.K/W) 2.0.10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average heat transfercoefficient of envelope 考虑热桥的影响后,屋面或不同朝向外墙等外围护结构(不含门窗)的传热系数。 2.0.11热惰性thermal inertia 受到波动热作用时,材料层抵抗温度波动的能力,用热惰性指标(D)来描述。 单一均质材料层的热悟性指标
2.0.11热情性 thermal inertia
受到波动热作用时,材料层抵抗温度波动的能力,用热惰性指标(D)来描述 单一均质材料层的热惰性指标:
中:D一一材料层的热惰性指标,无量纲; R一一材料层的热阻(m·K/W); S一一材料的蓄热系数[W/(m?·K)]。 多层匀质材料层组成的围护结构平壁的热惰性指标:
包装标准D=D +D, +...+D
2.0.12平均热情性指标averagethermalinertiain
两种以上材料组成的,二(三)向非匀质复合围护结构的平均热惰性指标时,应先将非匀质复合 围护结构沿平行于热流方向按不同构造划分成若干块,再按下式计算:
A + A, +...+A,
2.0.18能耗分类计量sortedmeteringofenergyconsumptid
按照建筑物消耗的能源种类进行划分,如电量、水量、燃气量、集中供冷量、集 进行能耗数据采集的计量方式。
通过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实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建 线监测与动态分析功能的软件和硬件系统的统称
2.0.20太阳能保证率solarfractid
率solarfraction
21中国加权效率Chinaweightedefficie
能耗指标达到地方规定的能耗指标引导值白
4.1.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但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建筑; 3开散式建筑为丙类公共建筑。 4.1.2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应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丙类公共建筑 可不做节能设计和计算,
3代表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表4
表4.1.3代表城市建筑热工分区
4.1.4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采取减轻热岛效应的措施,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和冬季日照。
4.1.5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建筑平面布置时,不宜将主要办公室、客房等 设置在正东和正西、西北方向,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宜避开夏季最大日照朝向。 4.1.6建筑的过渡空间和公共空间宜设置成开敲、半开散空间和非空调房间;人员常驻房间应充 分利用天然采光;应结合外门窗、内门、通道等组织好自然通风,必要时可辅以机械通风或风扇 满足室内热舒适需求;应结合围护结构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4.1.7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冷 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2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
1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其计算面积为在该立面的投影面积; 2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面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的外窗的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 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4.2.3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50: 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30。 4.2.4建筑各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均应综合考虑安全性、建筑造型、建筑功能和经济性 合理采用各种固定或活动式等有效的建筑外遮阳措施,外遮阳应按下列要求设计: 1外廊、阳台、挑檐等应纳入遮阳设计中; 2东西向外遮阳宜为活动式,南向外遮阳宜为水平式; 3建筑物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4.2.5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北向应为北偏西30°至北偏东15°; 2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45°; 3西向应为西偏北6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60°和西偏南60°); 4东向应为东偏北75°至东偏南45°(包括东偏北75°和东偏南45°)。 4.2.6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 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4.2.7公共建筑的空调房间中,除对室内温度、湿度、风速有严格要求的特殊房间(如档案库 陈列室、手术室等)外,在有人员经常活动的房间,均应设置开启窗或采用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设置开启窗时,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 间外墙面积的10%。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3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
合理采用各种固定或活动式等有效的建筑外遮阳措施,外遮阳应按下列要求设计: 1外廊、阳台、挑檐等应纳入遮阳设计中; 2东西向外遮阳宜为活动式,南向外遮阳宜为水平式; 3建筑物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4.2.5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北向应为北偏西30°至北偏东15°; 2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45°; 3西向应为西偏北6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60°和西偏南60°); 4东向应为东偏北75°至东偏南45°(包括东偏北75°和东偏南45°)。 4.2.6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
4.2.5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
1北向应为北偏西30°至北偏东15° 2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45°; 3西向应为西偏北6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60°和西偏南60°); 4东向应为东偏北75°至东偏南45°(包括东偏北75°和东偏南45°)
4.2.8设置房间空调器的建筑,无集中新风系统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中、小学教室及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应设置被动式通风装置; 2其他公共建筑宜设置被动式通风装置。 4.2.9室内设有空调且频繁开启的建筑物的外门宜采用自动门、闭门器等隔热及避免空气渗透的 措施,当有穿堂风时,宜设门斗。 4.2.10 建筑中庭等公共空间宜采取自然通风降温措施,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措施。 4.2.11 建筑室内房间宜采取风扇调风补偿热舒适措施。风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风扇应设置在承载力满足要求的构件上,且合理设置预埋件: 风扇运行不应影响室内照明: 3宜根据风扇的流场分布特征设计风扇的安装位置和数量: 4 风扇转速宜多档调节。 4.2.12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有条件时宜采用导 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表4.2.13房间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要求
4.2.14空调建筑大面积采用玻璃窗、玻璃幕墙时,宜根据建筑功能、建筑节能的需要,采用智
4.2.14空调建筑大面积采用玻璃窗、玻璃幕墙时,宜根据建筑功能、建筑节能的需要,采用智 能化控制的遮阳系统、通风换气系统。智能化的控制系统应能够感知天气的变化,能结合室内人 员的需求,对遮阳装置、通风换气装置进行实时的控制。
4.2.15空气源空调机组的室外机位的设置
1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安全可靠的地方,并应方便人员安装、维修及清洗。 2不应将空调室外机设置在闭口天井内,或宽度小于4m且进深大于6m的凹槽内。 3应远离高温或含腐蚀性、油雾等有害气体的排风。 4应避免机组的噪声、气流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5空调室外机的进、排风口不应被遮挡。为美观而设置的遮蔽百叶应采用水平百叶,且通风 有效面积应达到90%以上。 6排风与进风之间不应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进、排风口设在同一立面的空调机位应保证有
足够的进风面积,否则应设置为侧面进风。 7避免多台相邻室外机排风气流的相互干扰。当室外机水平多列布置时宜有合理的间距或将 室外机架空,架空采用的构造物的形式及高度应有利于室外机进风, 4.2.16当冷却塔进风空间设置遮挡时,有效通风面积应满足冷却塔的散热需求,且满足本标准 第5.3.8条的要求。 4.2.17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成组使用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 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4.2.1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4.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产品的性能指标要求。 外墙和屋顶的隔热性能应能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隔热要
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高
4.3.3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乙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屋项和墙体所用材科的热工性能指 有关节能材料或产品的性能指标要求。 外墙和屋顶的隔热性能应能液 GB50176的隔热要求
4.3.4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宜符合表4.3.4的规定
4.3.4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宜符合表4.3.4的规定
4.3.4乙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高要求值
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
数,在满足本标准4.4.2、4.4.3条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 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4.4.5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 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4.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 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4.2.6条的规定。 4.4.6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4.3.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 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本标准第4.3.1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 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4.7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提 供相应的原始信息和计算结果
4.5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一般步骤
4.5.1根据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确定建筑所在地的气候分区。 4.5.2符合本标准第1.0.4条规定范围内的建筑应在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阶段进行节能论证。 4.5.3在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利用自然通风,满足本标准第 4.1.4、4.1.6条的要求。 4.5.4建筑朝向和内部空间布局应考虑太阳辐射影响,满足本标准第4.1.5、4.1.6条的要求。 4.5.5在进行空调机房和冷热源布置时应满足本标准第4.1.7、4.2.15条的要求。 4.5.6计算各朝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对照本标准第4.3.1条,确定建筑围护结构的规定性指 标要求。 4.5.7根据各项指标要求,选择合适的墙体、门窗(透明幕墙)、屋面构造或材料,然后核算各 围护结构的单一性能指标;计算各个朝向立面的墙体、门窗和透明幕墙(考虑外遮阳作用)、屋 面的平均性能指标后,与本标准第4.2.6、4.3.1条中的要求核对。若以上均满足要求,则围护结 构的性能指标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若不满足要求,则根据本标准4.4节进行权衡计算,直到设 计建筑的空调采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能耗。 4.5.8夏热冬冷地区,还应对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温度进行计算,核算其是否低于露点温度。 4.5.9计算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有效通风面积与外窗(包括透光幕墙)面积的比值,检查是否 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的规定。
4.5.1根据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确定建筑所在地的气候分区。 4.5.2符合本标准第1.0.4条规定范围内的建筑应在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阶段进行节能论证。 4.5.3在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利用自然通风,满足本标准第 4.1.4、4.1.6条的要求。 4.5.4建筑朝向和内部空间布局应考虑太阳辐射影响,满足本标准第4.1.5、4.1.6条的要求。 4.5.5在进行空调机房和冷热源布置时应满足本标准第4.1.7、4.2.15条的要求。 4.5.6计算各朝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对照本标准第4.3.1条,确定建筑围护结构的规定性指 标要求。
围护结构的单一性能指标;计算各个朝向立面的墙体、门窗和透明幕墙(考虑外遮阳作用)、屋 面的平均性能指标后,与本标准第4.2.6、4.3.1条中的要求核对。若以上均满足要求,则围护结 构的性能指标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若不满足要求,则根据本标准4.4节进行权衡计算,直到设 计建筑的空调采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能耗。 4.5.8夏热冬冷地区,还应对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温度进行计算,核算其是否低于露点温度。 4.5.9计算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有效通风面积与外窗(包括透光幕墙)面积的比值,检查是否 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的规定。
5.1.1申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是否需要冬季空调供暖。冬季供暖应与夏季制冷空调系统相结合,采 用空调系统进行供暖,不宜另设独立的集中热水供暖系统。 5.1.3根据建筑功能需求,经过能效分析,选择适宜的空调系统 5.1.4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 用设计温度
1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 2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 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5.1.6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1.6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气候特点及空调房间热湿负荷特性,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制备方 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5.1.7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通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保证设备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宜以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为主,空调为辅。机电设备用房夏 季室内计算温度宜按设备正常运行最大允许温度选取,且不应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局部发热量大的房间宜采用机械通风系统。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空调室内计算温 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1应根据气候特点及空调房间热湿负荷特性,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 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1在保证设备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宜以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为主,空调为辅。机电设备用房夏 季室内计算温度宜按设备正常运行最大允许温度选取,且不应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局部发热量大的房间宜采用机械通风系统。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空调室内计算温 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5.2.1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能源供应条件、价格等,结合 广东省的能源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按下列原则综合论证确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冷、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热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因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满足 用户的全年需求,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全年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 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4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要长时间向建筑同时供热和供 冷时,应采用冷热平衡的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5夏季需要供冷且冬季需要供暖的建筑,宜采用空气源热泵类型的机组作为空调冷热源。 6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 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7夏热冬冷地区的中、小型建筑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多联式空调、分体式空调等系统供冷 供热。 8宜回收利用空调冷凝热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 9宜利用空调冷凝热作为空调除湿再热热源
1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热源的建筑。 2夜间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和平时段启用电热锅炉的建筑。 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量或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4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土5%的建筑
5.2.3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的设计容量应根据供热系统综合最大热负荷扣除其他热源设备所承担的热负荷后 定; 2应根据建筑内对热源的多种需求和负荷变化,合理确定锅炉台数和单台锅炉容量的配置 单台燃油或燃气锅炉的负荷率不宜低于50%;确保锅炉在不同热负荷调节下能高效运行: 3除洗衣、蒸汽消毒等工艺需求必须采用蒸汽供热外,不宜采用蒸汽锅炉供热; 4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多种余热。
5.2.4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
表5.2.4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5.2.14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 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5.2.15常年有稳定生活热水需求,且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空调面积大于等于10000m的建筑, 应平取冷凝热回收措施
5.2.16进行空调冷凝热回收时不宜降低空调设备的制冷能效。当热水出水温度高于45℃需提高
压缩机功率时,冷热能综合能效比不应低于同类型单冷设备空调制冷能效比或性能 效。
5.3.1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调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当建筑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全年供冷、其它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 时,可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转换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的空调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 系统。 5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级泵系统;在经过包括设备 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等充分的技术论证后,在确保运行安全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 济性的前提下,一级泵可采用变速调节的方式。 6系统较大、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宜设置二级泵系统。第二级泵系统应 根据流量需求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7设有换热器的二次泵水系统,若换热器两侧水系统均设有未端设备,应充分利用一次泵环 路负担末端设备,尽量减少二次泵环路末端设备的容量。 8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应不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 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9闭式空调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应优先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10水系统的电动阀关闭压力应不小于电动阀前后压差。 11选择两管制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泵与热水循环泵宜分别设置
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相对差额大于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 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不宜采用增加平衡阀等辅助设备作为水力平衡的主要手段。 5.3.3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5.3.4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式(5.3.4)计算,且不应大于0.0241。对 于多级(次)泵系统,每增加一级(次)泵,输送能效比(ER)可增加0.00312 ER=0.002342H/(△T.n) (5.3.4)
ER=0.002342H/(△T.n)
式中:H一一水泵设计扬程(m); △T一供回水温差(℃); n一一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5.3.5采用集中冷却且每台水泵负担多台机组的空调冷却水系统,冷却水泵宜采用变速变流量运 行方式。当冷却水泵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时,各台机组的循环水管道上应设置与机组启停连 锁控制的开关式电动阀。 5.3.6对于小型冷水机组系统,当多台冷水机组共用一台冷冻水泵时,冷冻水泵宜采用变流量运 行方式。当冷冻水泵采用变速流量调节方式时,应在冷水机组支管上设置电动调节装置。 5.3.7应选择水阻力小的空气调节机组及风机盘管机组。
1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冷却塔与建筑物、冷却塔与冷却塔之间、冷却塔 下部与楼板之间、冷却塔进风面与遮挡百叶之间应有足够距离; 3冷却塔进风空间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冷却塔所需进风面积。若设置装饰百叶,百叶通 风有效面积比例不应小于80%,且断面风速不应大于2m/s 4当冷却水水质较差时,制冷机组的冷凝器水侧宜采用在线清洗装置
5.4.1通风系统节能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5.4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
1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消除室内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2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方式,必要时辅以全面
排风。 3使用时间不同的区域,宜各自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 4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 变速风机。当系统为多台风机并联时,也可采用台数调节改变系统通风量。 5夏季开敲、半开空间、大型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可采用风扇、蒸发冷却通风或风扇加 喷雾等方式降温。 6空调室内可根据需求设置风扇,减少全年空调运行时间。 7室内送、排风口之间应避免气流短路,并避免出现大面积的气流死角区。 5.4.2应结合空调冷热源特点,根据室内空气品质、舒适度、噪声、维修管理便利程度等要求 确定空调方式。空调方式的确定宜遵守下列原则: 1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和管理的空调区,其空调 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 2房间面积小且温度需独立控制,宜采用独立新风加风机盘管系统或变风量系统,
5.4.3空调风系统划分应遵守下列要求:
1使用时间、温度、湿度、噪声等要求不同的空调区域,应各自设置独立的空调风系统, 2当局部区域采取空调措施能满足使用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空调方式。 3在相同使用时间内,供冷与供热需求不同的空调区域,宜各自设置独立的空调风系统,以 免产生再热损失
5.4.4全空气空调系统节能设计应符合下
1全空气系统应具有可调新风比的功能,最大总新风比不应低于50%。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 转换应符合本标准第7.5.6条的规定。 2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 3在系统设计时,其新风风道尺寸应能满足最大新风运行的需要,新、回风管上应设置全自 动的防火调节阀或全自动的多叶调节阀。 4空调机房宜尽量靠近外墙设置,并预留进(排)风口(百叶)。 5服务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单台风机风量大于10000m/h且管路上无变风量未端装置的全空气 系统,空调机组宜采用变速风机。最小调节风量不应低于设计风量的70%。 6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 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
Ws=P/(3600XncDXnF) 式中:Ws一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h)]; P——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全压(Pa):
风机效率(%),按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E
5.4.10空气过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
5.4.9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W/(m/h)
注:表中限值中不包含厨房、洁净室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
1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14295的有关规定; 2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5.4.11空调系统绝热层的设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保温层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的经济 厚享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计算方法计算,并取大值;建筑物内空气调节水管的保温层厚度亦可参 照本规范附录选用; 2空气调节风管保温材料的最小热阻应符合附录J的规定; 3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 4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保温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5.4.12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置排风能量回收装置, 5.4.13风扇的设置宜与空调系统协调,且与空调系统末端设备联动控制,并满足本标准第4.2.11 条的规定。
5.5 检测、控制与计量
5.5.1集中供暖与空调系统,应进行检测与控制,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 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及能效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 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5.2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燃料的消耗量;
3 供冷量; 4供热量; 5补水量; 6 循环水泵耗电量: 7冷却塔耗电量。 5.3采用集中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
6.1.1给水排水系统的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和《民 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有关规定。 6.1.2计量水表应根据建筑类型、用水部门和管理要求等因素进行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6.1.3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换热站室等,应安装热水表、热量表、蒸汽流量计或能源计量表 6.1.4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给 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泵 节能评价值,
6.1.5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有关 规定,
6.1.5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有关
方便面标准6.2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6.2.1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或区域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经批准可采用叠压供 水系统。 6.2.2二次加压泵站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泵组供水水压应根据城镇给水条件、建筑规模、建筑 高度、建筑的分布、使用标准、安全供水和降低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6.2.3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 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压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6.2.4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 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调速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况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未端。 6.2.5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及雨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
源,并应满足5.2.19条的规定。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时,除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情况外,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6.3.2当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时,应确定主用热源和辅助热源,并应进行热源之间合理匹配和切换控制的节能设计。6.3.3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宜低于表6.3.3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表6.3.3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制热量H(kW)热水机型式普通型低温型一次加热型4.403.70H≥10循环加热不提供水泵4.403.70提供水泵4.303.606.3.4以燃气或燃油作为热源时,宜采用燃气或燃油机组直接制备热水。当采用锅炉制备生活热水或开水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本标准表5.2.4中的限定值,6.3.5区域内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网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且不应大于500m。水加热、热交换站室宜设置在区域的中心位置。6.3.6仅设有洗手盆的建筑不宜设计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中,日热水用量设计值大于等于5m或定时供应热水的用户宜设置单独的热水循环系统。6.3.7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供水分区宜与用水点处的冷水分区同区,并应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保证循环管网有效循环的措施。6.3.8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管网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J的规定选用。6.3.9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1对系统热水耗热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宜进行监测;2对设备运行状态宜进行监测及故障报警:3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宜进行监测;4装机数量大于等于3台的工程,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5对多种热源的切换进行监控。6.4计量与控制6.4.1需分类、分项计量的建筑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包括下列内容:1供热量28
2水泵的耗电量 3热源设备的耗电量 4燃料的消耗量 5总用水量及分类、分项用水量 6.4.2公共建筑宜按使用用途,对厨房,卫生间、空调系统、游泳池、绿化、景观等用水设置用 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
7.1.1建筑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7.1.2电气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损耗低、谐波发射量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 能产品。
.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满足节能控制及运行管理的需求
桥梁标准规范范本7.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满足节能控制及运行管理的需求。
7.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置应
7.2.1电气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7.2.2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 7.2.3由两路电源供电的系统,宜采用两路电源同时工作的方式。 7.2.4变压器的能效值不应低于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 中的节能评价值。 7.2.5应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变压器的负荷率宜在75%~85%范围内。 7.2.6配电系统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不宜大于15%。 7.2.7当单台或成组用电设备的无功补偿容量大于100kvar,且离变电所较远时,宜采用就地补 偿方式。 7.2.8室内配电干线的最大工作压降不宜大于2%,分支线路的最大工作压降不宜大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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