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18-2021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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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控制 网用途和精度要求确定,并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要求。 3.1.2控制点的数量和分布应根据测量目的、工程规模和所测 区域情况经设计确定。控制点应选在坚固稳定、便于观测、易于 保护的位置,并应在其标志埋设稳固后使用

    3.1.3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控制网的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应大于25mm/km;当 有特殊要求时,应通过项目技术设计确定, 2当同时进行陆地和水域测量时,应以陆地测量为主布设 统一的控制网。 3对相互接驳的工程,当分别建立控制网时,应通过联测 确定不同控制网间的转换关系。 4对隧道和其他地下工程,应实施地上地下联系测量,联 系测量应有校核。 5控制网应具有多余观测。 6当需对控制网进行复测时,复测的精度不应低于原测量 的精度。 3.1.4当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进行平面控制测量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布设控制点时,应避多路径及电磁环境的影响。 2控制网基线平均长度、卫星高度截止角、有效观测卫星 数、有效观测时段长度、位置精度因子、异步环闭合差、平差后 最弱边相对中误差等技术指标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 准的规定。

    3.1.4当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进行平面控制测量时污水标准规范范本,应符 下列规定:

    1布设控制点时,应避开多路径及电磁环境的影响。 2控制网基线平均长度、卫星高度截止角、有效观测卫 数、有效观测时段长度、位置精度因子、异步环闭合差、平差 最弱边相对中误差等技术指标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 准的规定。

    3.1.5当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高程控制测量时,应符合下列

    1应布设成附合水准路线或闭合水准环 2水准线路长度、每千米高差偶然中误差、每千米高差全 中误差、观测次数、往返测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等技术指标 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3当需跨越超过200m的水域时,应采用构成闭合环的双 水准路线过河方式。

    3.1.6当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进行高程控制测量时,应符合

    1适用的等级应符合项目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2应在高程异常模型或精化似大地水准面模型覆盖的区域 内施测。高程异常模型或精化似大地水准面模型的精度应符合项 自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3对测定的高程控制点成果应进行精度检测,检测点数不 应少于3个。 3.1.7控制测量的成果应包括控制网布设图、控制点平面坐标 和高程成果表以及项目技术报告等,

    3.2现状测量的控制测量

    3.2.1现状测量的控制点应优先使用国家、地方各等

    3.2.1现状测量的控制点应优先使用国家、地方各等级控制点

    3.2.1现状测量的控制点应优先使用国家、地方各等级控制点。 3.2.2当已有控制点不满足现状测量需要时,应利用国家、地 方等级控制点作为起算点建立控制网。控制网起算点的等级和数 量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控制测量的具体 技术要求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3.3工程放样的控制测量

    .1规划条件测设及核验时,应使用国家、地方等级控制点 有控制点不满足需要时,应进行控制点的加密。 .2工程施工控制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 ,工程施工控制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坐标系应与工程的施工坐标系一致。 2控制网应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布局、场地状况布设, 控制点密度及分布应满足工程不同部位施工放样需要。 3控制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中误差分别不应大于施工测量 平面位置和高程中误差的1/3。 4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周期、地形及环境变化情 况等对控制网进行复测。 3.3.3隧道或其他地下工程施工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两开挖洞口间的长度、贯通误差的限差,确定洞 外洞内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的精度要求。 2洞外控制网应沿两开挖洞口的连线方向布设。各洞口均 应布设不少于3个相互通视的平面控制点。 3两开挖洞口、竖井、斜井、平洞口的高程控制点应与有 关洞外高程控制点组成团合或往返路线

    1应根据两开挖洞口间的长度、贯通误差的限差,确定 外洞内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的精度要求。 2洞外控制网应沿两开挖洞口的连线方向布设。各洞口: 应布设不少于3个相互通视的平面控制点。 3两开挖洞口、竖井、斜并、平洞口的高程控制点应与 关洞外高程控制点组成闭合或往返路线

    3. 4变形监测的控制测量

    1基准点应布设在监须 自 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 2基准点数量、网形结构和观测精度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 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3基准点应单独构网,或与工作基点、监测点联合构网。 3.4.2基准点的测量及稳定性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期变形观测时,应对基准点进行检测,当发现基准点 有可能变动,或当监测点观测成果出现系统性异常时,应进行基 准点复测。 2用于长期变形监测的基准点,应定期复测,复测周期应 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3当基准点所在区域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 响时,应进行基准点复测。

    4基准点复测后,应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检验分析。对 不稳定的基准点,应予以舍弃。当剩余的基准点数不满足项目技 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应补充布设新的基准点。

    内容和要求应根据项目需求和成果用途通过项目技术设计确定。 4.1.2现状测量的作业时点应根据成果用途、现势性要求及所 测区域地形变化特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工程策划、设计或扩建改造的现状测量,应在工程 策划、设计或扩建改造开始前进行。 2用于工程竣工验收的现状测量,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前 进行。 3用于专项调查或普查的现状测量,应在该专项调查或普 查工作开始前进行。 4.1.3现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测绘大于1:5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时,应通过项目 技术设计确定其精度及其他质量要求。 2当需使用小于1:100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时,应收集已 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成果:当已有成果不满足项目要求需新 则或修测时,应执行现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的规定 3当需建立建筑及设施的三维模型时,应通过项目技术设 计确定模型的精细度和表达方式,并应符合城市信息模型建设的 要求

    4.1.2现状测量的作业时点应根据成果用途、现势性要求及所

    放字线划图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3高程精度应以高程注记点、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控

    数字线划图等高线插求点高程精度

    注:AH为基本等高距

    4测绘内容应根据项目需求和成果用途通过项目技术设计 确定;图式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的规定。 5当测绘用于工程竣工验收的数字线划图时,地物点的平 面和高程精度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下外新

    表4.2.2数字正射影像图影像地面分辨率要求

    2平面精度应采用影像上地面明显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 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衡量,并应与对应比例尺数字线划图的平面

    2数字高程模型、数字表面模型精度

    4.2.4道路、轨道交通、桥梁、架空线路、沟渠等线状工程断 面图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断面图应沿线状工程的中线测定,纵断面点应能可靠 地描述中线的地形起伏特征。 2横断面图的间隔应与线状工程中线的地形起伏特征相适 应。每一横断面图应与中线垂直,横断面点应自中线点分别向两

    侧延伸,并应能可靠地描述该横断面的地形起伏特征

    4.3.1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测定各类管线的起点、分支点、交叉点、转折点以 及附属设施的角点等明显特征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测定高程 时,应区分管线的外顶高程和内底高程。管线明显特征点相对于 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高程中误差不应 大于30mm。 2应调查管线的类型、权属、断面形状尺寸、材质以及附 寓设施的用途、结构类型等基本属性信息。 3应编绘反映地下管线、附属设施及其与地面道路、绿地 建筑等要素间关系的综合图。 4.3.2地下综合体、交通设施、建筑物、综合管廊测量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测定各类明显特征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特征点相对 于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100mm,高程中误差 不应大于30mm。 2应测绘反映地下空间设施完整布局及类型、位置、形状 和大小等的平面图。平面图上,应测注高程点和地下空间净空高 度;出入口、通风口、通道以及消防和其他应急设施必须测定并 完整表达。对多层地下空间,应测绘分层平面图。 3编绘综合图时,应在平面图基础上叠加与地下空间设施 相关的地面建筑、道路、绿地等要素。 4测绘断面图时,应根据地下空间设施基本特征选择断面 位置及方向

    水域现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测定水上建筑、水下地形、水位或水面高程以及水域

    应测定水上建筑、水下地形、水位或水面高程以及水域

    与陆地交界处的沿岸地形。 2水上建筑及沿岸地形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相关 规定。 3 沿岸地形测量应与陆地测量相衔接。 4.4.2水下地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深点的间距不应大于所测比例尺图上10mm。 2测深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当测图比例尺小于或等于 1:5000时,不应天于图上1.0mm;当测图比例尺大于1:5000 且小于1:500时,不应大于图上1.5mm;当测图比例尺大于或 等于1:500时,不应大于图上2.0mm。 3测深点的深度中误差,当水深在20m内时,不应大于 0.2m;当水深超过20m时,不应大于水深的1.5%。 4.4.3水位或水面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位或水面高程测量成果应与水深测量相协同,测定时 间及频率应根据水情、潮汐变化等确定。 2水位或水面高程测量精度不应低于图根点的高程精度

    4.4.3水位或水面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位或水面高程测量成果应与水深测量相协同,测定 间及频率应根据水情、潮汐变化等确定。 2水位或水面高程测量精度不应低于图根点的高程精度

    5.1.1工程放样应利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设计资料和使用的

    5.1.1工程放样应利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设计资料和使用的 控制点成果,计算工程特征点平面坐标、高程及有关几何量,并 应按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要求的精度进行实地测设

    1计算的工程特征点平面坐标、高程及有关儿何量应进行 正确性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用于实地测设; 2曲线工程放样时,应根据曲线类型、曲线要素计算曲线 主点及其他特征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 3实地测设的各种点、线等标识应准确、清晰,原始数据 记录应真实、完整; 4实地测设后,应利用相邻点、线间的儿何关系进行校核 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或用于工程施工

    5.2规划条件测设及核验

    5.2.1建筑、市政等工程的定线测量、拨地测量、规划放线 量、规划验线测量及规划条件核验测量,应以工程的规划条件 经审批的图件为依据

    1定线测量测定的中线点、轴线点和拨地测量测定的定 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 2测定道路中心线、边线及其他地物边线的条件点应均 分布。条件点的涵盖范围不应小于规划条件中指定范围的2/3

    2.3规划放线测量应符合下列

    拟建工程的主要角点、涉及规划条件的角点、规划路中

    线点或边线点、建设用地界线点应实地测设;

    5.2.4规划验线测量应进行灰线验线测量和正负零验线测量,

    1灰线验线测量应在工程施工开始之前进行。应检测对工 程位置起重要作用的轴线、中线、边线交点坐标,以及涉及四至 关系的细部点位坐标,并应与规划条件和工程设计图等资料进行 比对。 2正负零验线测量应在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到正负零时进行 应检测工程的条件点坐标、四至距离和正负零地坪高程。 5.2.5规划条件核验测量应在工程已竣工且现场状况符合验收 条件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地物点之间的

    条件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地物点之间的 间距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表5.2.5的规定。

    地物点点位、间距和高程中误差要求

    2对建筑工程,应测定工程四至距离、高度、层数、室内 外地坪高程以及总建筑面积、分栋建筑面积和每栋分层建筑 面积。

    5.3.1工程施工放样应符合下

    1应分析具体工程施工影响因素,并根据工程施工给定的 建筑限差,按等影响原则确定施工测量精度; 2应根据工程施工控制网建立和实地测设作业的难易程度 根据施工测量精度确定施工控制网精度和实地测设精度;

    3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工程施工控制网; 4应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轴线投测、曲线测设、 部点放样和高程传递等实地测设

    5.3.2实地测设应符合下列规

    1轴线投测时,应将工程设计的轴线投测到各施工层上。 投测前,应校核轴线控制桩。投测后,应按闭合条件对投测的轴 线进行校核,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限差要求时 方可进行该施工层的其他放样,否则应重新进行轴线投测。 2曲线测设时,应实地测设对曲线相对位置起控制作用的 曲线主点和其他特征点。 3细部点放样时,应对工程设计资料及计算出的工程特征 点进行放样测设。对异形复杂建筑,应采用三维测量方法放样。 4高程传递时,应将工程设计的高程传递至各施工层上 天型及特殊工程应从三处分别传递,其他工程应从两处分别传 递。当传递的高程较差不大于项日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限 差时,应取其均值作为该施工层的基准高程,否则应重新进行高 程传递。 5.3.3当需对施工放样结果或有关施工过程进行第三方检测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所用的测量基准应与施工放样时的测量基准一致或 转换为一致。 2检测精度不应低于施工测量精度。 3当检测的平面坐标、高程或其他儿何量与对应的工程设 计成里之问的妹关士王由项日技术设计或所用持术标准规定中遇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所用的测量基准应与施工放样时的测量基准一致或 转换为一致。 2检测精度不应低于施工测量精度。 3当检测的平面坐标、高程或其他儿何量与对应的工程设 计成果之间的较差大于由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规定中误 差计算的极限误差时,应及时报告

    6.1.1建设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变形监测时,应根据项目 合同要求,通过项目技术设计对监测内容、监测精度、监测频 率、变形预警值、变形速率國值等作出规定。当监测对象对周边 道路、地面、管线及其他对象产生影响时,应将受影响的对象纳 入监测中。

    人监测中。 6.1.2对多期变形监测项目,每期监测后应提交本期及累计监 测数据。全部监测完成后,除应提交各期监测数据及累计监测数 据外,尚应提交项目技术报告。

    6.1.2对多期变形监测项目,每期监测后应提交本

    测数据。全部监测完成后,除应提交各期监测数据及累计监测 据外,尚应提交项目技术报告

    6.1.3变形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位置应根据工程结构、形状和场地地质条件等确 定。工程结构重要节点、荷载突变部位、变形敏感部位应布设监 则点;当工程结构、形状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加密布点。 监测点应设置标志,并应便于观测和保护。 当监测点被破坏或不能被观测时,应重新布点。 5.1.4 变形监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稳定可靠的基准点作为变形监测的起算点。 2当需设置工作基点时,工作基点应设在相对稳定且便于 乍业的地方。每期应先联测工作基点与基准点,再利用工作基点 对监测点进行观测。 3对高层、超高层建筑或其他特殊工程结构,水平位移监 则、挠度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应避开风速大、日照强的时 段。 4日照变形监测应选在昼夜温差大的时间段进行;风振变 形监测应选在受强风作用的时间段进行,

    5变形监测作业时,应对监测对象及周边环境进行人工巡 视检查。

    视检查。 6.1.5当监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进行变形监 测预警,同时应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内容: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 工程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 工程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 情况。 6.1.6当利用多期监测成果进行变形趋势预测时,应建立经检 验有效的数学模型,并应给出预测结果的误差范围及适用条件。

    6.2施工期间变形监测

    6.2.1在下列对象的施工期间应进行变形监测: 1基坑安全设计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 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长大跨度或体形狭长的工程结构。 重要基础设施工程。 5工程设计或施工要求监测的其他对象。 6.2.2 施工期间变形监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监测和周边 环境变形监测; 2对本规范第6.2.1条各对象应进行沉降监测; 3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体形狭长工程结构、重要基础设 施工程,应进行水平位移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 4对超高层建筑、长大跨度或体形狭长工程结构,应进行 挠度监测、日照变形监测、风振变形监测; 5对隧道、涵洞等拱形设施,应进行收敛变形监测

    塔吊标准规范范本6.2.3基坑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至少进行围护墙顶部水平位移、沉降以及周边建筑、 首路等沉降的监测,并应根据项目技术设计要求对围护墙或土体 深层水平位移、支护结构内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等进行 监测。 2监测点应沿基坑围护墙顶部周边布设,周边中部、阳角 处应布点。 3当基坑监测达到变形预警值,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 隆起、陷落,或基坑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出现大的变形时,应立 即进行预警

    1监测频率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及加载情况确定,应至少 在荷载增加到25%、50%、75%和100%时各观测1次。对大 型、特殊监测对象,应提高监测频率。 2施工过程中若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 测1次;停工期间及工程主体完工至工验收期间,应按工程设 计、施工要求确定监测频率。 6.2.5施工期间的垂直度及倾斜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频率应根据倾斜速率每一个月至三个月观测1次: 2当监测对象因场地大量堆载或卸载、降雨长期积水等导 致倾斜速度加快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6.3使用期间变形监测

    6.3.1当本规范第6.2.1条各监测对象竣工后未达到稳定状态 前,应继续对其进行变形监测, 6.3.2当使用中的建筑、设施或其场地出现裂缝、沉降、倾斜 等变形,或当安全管理需要时,应实施变形监测

    6.3.3使用期间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内容、监测频率应根据监测对象的实际变形特征 结构特点和场地地质条件等确定:

    2对自施工期间延续的沉降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水 平位移监测,工程工使用后第一年应观测3次或4次,第二年 应至少观测2次,第三年后每年应至少观测1次检验检疫标准,直至变形达到 稳定状态为止; 3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监测对象的变形趋势加大时,应 提高监测频率,并应立即预警

    监测点的最大变形速率均不超过项目技术设计给定的相应变形 率阅值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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