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89-201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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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 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2.0.8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路桥管理及其他,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 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 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3.1.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 或等于300m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 共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 建筑。 3.1.2代表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表3.1.2确定

    3.1.3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点

    3.1.3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 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朝向宜 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李主导风向。 3.1.4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 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 筑的用能需求。 3.1.5建筑体形宜规整紧,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 3.1.6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 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 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3.1.5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

    3.1.6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

    3.2.1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1 规定。

    3.2.1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日

    1严寒和塞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

    3.2.2严寒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 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60;其他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 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70

    3.2.2严寒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

    3.2.2严寒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

    3.2.3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

    1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 商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 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 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 于0.40

    3.2.5夏热冬暖、夏热冬冷、温和地区的建筑各朝向外窗

    括透光幕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宜采取遮阳措 施。当设置外遮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2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1北向应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2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西向应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 偏南60°); 4东向应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 偏南60。

    3.2.7申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

    3.2.8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 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 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 装置。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 的30%。

    的30%。 3.2.9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 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3.2.10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寒冷地区建筑面向冬 李主导风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或双层外门,其他外门宜设置门斗 或应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 地区建筑的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3.2.11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械排风 装置加强自然补风。 3.2.12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关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 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人室内。 3.2.13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 3.2.13的规定。

    3.2.10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寒冷地区建筑面向冬

    .13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

    3.2.14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 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 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 2. 15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 的功能。

    注:传热系数K只适用于温和A区,温和B区的传热系数K不作要求。

    3.3.3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 效,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2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

    热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 构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 系数和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 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3.4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 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3.3.5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夕

    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 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 均传热系数。

    3.4.1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

    3.4.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 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 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 空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 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 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 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 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4.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

    参照建巩的形状、大小、朝、窗墙面积比、内部的 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 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 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 积符合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

    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 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 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 积符合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 3.4.4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 3.3.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 筑一致。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 数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 与设计建筑一致。

    3.4.4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

    3.3.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 筑一致。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 数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 与设计建筑一致。

    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提供相应的原始信息和计算结果

    4.1.1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 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2严寒A区和严寒B区的公共建筑宜设热水集

    统,对于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不宜采用热风末端作为唯一 的供暖方式;对于严寒C区和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供暖方式 应根据建筑等级、供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 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 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膏 用设计温度

    4.1.4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时,

    4.1.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

    1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 不经济; 2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 同的房间; 4 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 建筑。

    4.1.6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

    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

    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7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 空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 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 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 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 或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 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 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 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 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 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4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 足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 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6不具备本条第1款~5款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供热,蒸汽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 组供冷、供热。 7夏季室外空气设计露点温度较低的地区,宜采用间接蒸 发冷却冷水机组作为空调系统的冷源。 8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

    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 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 供系统。 9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 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10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 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 费用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11夏热冬冷地区以及干旱缺水地区的中、小型建筑宜采用 空气源热泵或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2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 下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 统供冷、供热。 13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4.2.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 供暖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 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 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 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 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 电量需求的建筑。 4.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

    4.2.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4.2.4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2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3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冷凝式锅炉。4.2.5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5的数值。表4.2.5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锅炉额定蒸发量D(t/h)/额定热功率Q(MW)锅炉类型1≤D≤2/220/及燃料种类0.7≤01.414. 0≤1.4<4.2≤5.6≤14.0重油8688燃油燃气轻油8890锅炉燃气8890层状燃烧7578808182锅炉抛煤机链条Ⅱ类8283炉排锅炉烟煤流化床燃烧84锅炉4.2.6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20

    大于 1. 4MW.

    4.2.7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

    (制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 负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 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 最低负荷的要求

    4.2.8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

    4.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

    4.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 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 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10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

    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 不应低于表4.2.10的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0P)不应低于表 4.2.10中数值的0.9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0 中数值的0.95倍。

    表4.2.10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 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4.2.11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 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 准第4.2.13条的规定; 2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 低于表4.2.11的数值; 3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不应低于表4.2.11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 1.30倍; 4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不应低于表4.2.11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 1.15倍。

    表4.2.11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续表 4. 2. 11

    4.2.12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 于表4.2.12的数值。对多台冷水机且、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 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 功率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 方式确定,

    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

    4.2.13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 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

    (4. 2. 13)

    (4. 2. 13)

    2.14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 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 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4的数值。

    4.2.14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

    表4.2.14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4.2.15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5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 周期时间的20%; 2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 于1.8,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 3冬季寒冷、潮湿的地区,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 点温度时,或当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时,应设置辅助 热源; 4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4.2.16空气源、风冷、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式机组室外机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人空气之间不 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2应避免污浊气流的影响; 3噪声和排热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应便于对室列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2.17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

    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 的数值。

    表4.2.17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热泵) 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4.2.18除具有热回收功能型或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多联 机空调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 荷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的要求。

    4.2.19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

    4.2.19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

    采用直燃型漠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 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2.19的规定。

    表4.2.19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 水机组的性能参数

    4.2.20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 降温;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 或使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 4.2.21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 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4.2.22对常年存在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 循环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4.3.5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所有区域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 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建筑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 全年供冷、其他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可采 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供热工况转换 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 2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 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宜采用变流量一级泵系统;单台水泵功 率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 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 流量的一级泵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3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 调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设 计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 力相差较大或备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

    4.3.10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

    线材标准4.3.15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 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 系统。

    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4.3.18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输送

    1 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 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4.3.20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 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 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4.3.21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宜同时有加热和冷却 过程。

    1 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 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三油

    4.3. 22 空调风系统和通风

    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不宜大于表4.3.22的数值。风 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应按下式计算:

    教育标准(4. 3.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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