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064-2021 铝合金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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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于使用区域建筑物对外窗物理性能和功能要求,以产品设 计、材料选用、性能优化、加工工艺、安装工法等标准化为基 础,并经过评价的多系列外窗产品

    由产品设计、材料选用、性能优化、加工工艺、安装工法等 标准化要素组成的系统技术。

    2.1.11 雨幕原理

    在建筑外围护结构或构件空腔的室外表面开口构造处进行适 当的遮蔽形成雨幕,并对室内表面接缝进行有效的密封,以实现 空腔内气压与室外风压力的平衡,从而减少或消除雨水通过外部 开口的作用铁路标准规范范本,防止外围护结构或构件发生雨水渗漏的设计原理

    2.1.12 等压腔 pressure balance chamber

    2. 1. 12 等压腔

    位于铝合金窗框、扇型材两道密封带之间并通过构造措施形 成与室外相同气压的空腔

    由低热导率材料组成,用于降低中空玻璃边部热传导的间隔 条。主要包括刚性暖边间隔条和柔性暖边间隔条。

    2.1.14耐火完整性

    2.1.14耐火完整性 fireresistant integrity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外窗某一面受火时,在一定时 间内阻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2. 1. 15前装法

    在工程墙体洞口位置预理或在工厂预制装配式墙板中理设附 框的方法。

    3.1.1铝合金窗应选用耐候性材料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 3.1.2隔热铝合金型材应采用多腔构造

    3.1.1铝合金窗应选用耐候性材料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

    3.2.1铝合金型材的基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 材第1部分:基材》GB/T5237.1的相关规定。有装配关系的 主型材基材非壁厚尺寸允许偏差宜按超高精级要求控制。 3.2.2外窗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基材壁厚应经设计计算和 试验确定,壁厚允许偏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GB/T5237.1超高精级要求控制。外窗主型 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公称壁厚应≥1.8mm,组合窗拼槿杆件主要 受力部位其材公称辟厚应

    3.2.3铝合金型材应根据不同使用环境合理选择表面处理方式,

    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第2部分:阳极氧化 型材》GB/T5237.2、《铝合金建筑型材第3部分:电泳涂漆 型材》GB/T5237.3、《铝合金建筑型材第4部分:喷粉型材》 GB/T5237.4、《铝合金建筑型材第5部分:喷漆型材》GB/T 5237.5的规定。型材表面处理层的漆膜类型、膜层性能级别和 厚度尚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2.3铝合金型材装饰面表面处理层要才

    3.2.4外窗型材室外侧表面使用喷粉处理时不应使用热转印木 纹、锤纹、皱纹、大理石纹和立体彩雕纹等纹理效果

    3.2.4外窗型材室外侧表面使用喷粉处理时不应使用热转印

    3.2.5隔热铝型材性 主能应合国家现行标准《铝合金建巩型材 第6部分:隔热型材》GB/T5237.6和《建筑用隔热铝合金型 材》JG/T175的规定。 3.2.6隔热型材复合工艺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建筑用 隔热型材复合技术规范》YS/T844的要求。穿条式隔热型材不 直采用单支聚酰胺穿条型材,复合部位的铝合金基材不应有裂 纹。浇注式隔热铝型材应保证隔热胶与型材表面的有效粘接,切 桥宽度不应小于浇注口宽度且不得破坏隔热槽的力学锁点

    第6部分:隔热型材》GB/T5237.6和《建筑用隔热铝合金型 材》JG/T175的规定。

    隔热型材复合技术规范》YS/T844的要求。穿条式隔热型材 宜采用单支聚酰胺穿条型材,复合部位的铝合金基材不应有 纹。浇注式隔热铝型材应保证隔热胶与型材表面的有效粘接 桥宽度不应小于浇注口宽度且不得破坏隔热槽的力学锁点

    璃》GB11614规定的一等品玻璃。 3.3.2玻璃制品的品种、颜色和性能,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 求选用。玻璃外观质量及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用安 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GB15763.1、《建筑用安全玻璃

    求选用。玻璃外观质量及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用安 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GB15763.1、《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GB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 部分:夹层玻璃》GB15763.3、《建筑用安全玻璃第4部分: 均质钢化玻璃》GB15763.4、《镀膜玻璃第2部分:低辐射镀 膜玻璃》CB/T18915.2、《中空玻璃》CB/T11944、《真空玻 璃》JC/T 1079的规定

    理。单片钢化玻璃许用面积应符合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 钢化玻璃》JG/T455一2014的规定。 3.3.4玻璃宜采用倒棱和机械磨边处理,倒棱宽度不宜小于 1mm,磨边宜采用三边细磨

    3.3.5夹层玻璃应为于法加工合成,其中间层应采用聚

    缩丁醛(PVB)胶片或离子性中间膜胶片。夹层玻璃的单片玻 厚度相差不宜大于3mm,外露的PVB夹层玻璃边缘应进行封 处理。

    3.3.6有热工性能要求时应选用中空玻璃或真空玻璃,并应

    6有热工性能要求时应选用中空玻璃或真空玻璃,并应符 下规定:

    4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第一道密封胶应采用丁基热 溶密封胶,第二道胶宜采用聚硫类中空玻璃密封胶,当二道密封 胶起到结构传力作用时应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 5离线低辐射镀膜中空玻璃在合片前应进行涂胶部位的除 膜处理。 6中空玻璃宜采用暖边间隔条,不得使用热熔型间隔胶条 和PVC暖边间隔条。 7间隔条应采用连续折弯方式加工,充惰性气体的中空玻 璃还应对间隔条接缝处做密封处理。 8中空玻璃间隔条中应使用3A分子筛,不得使用氯化钙 氧化钙类干燥剂。 山宏种脑产

    3.4.1五金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五金件通用要 求》GB/T32223以及相关产品对应标准的规定 3.4.2建筑外窗采用的五金件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启闭灵活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和耐久性要求。 3.4.3安装用固定片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 冷轧钢板及钢带》GB/T11253的规定,其宽度不应小于20mm, 享度不应小于1.5mm,表面应采用热镀锌处理。 3.4.4外窗用连接紧固件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质并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紧固件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通用技术条件》

    3.5.1建筑外窗用密封材料应按功能要求、使用范围、型材构 造尺寸选用

    3.5.2用于安装玻璃的密封材料应选用密封胶或密封胶条。其 中密封胶应采用中性胶,物理力学性能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 筑窗用弹性密封胶》JC/T485的规定:当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 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的规定且不应含有烷烃增塑剂。橡胶系列密封胶条应采用 三元乙内橡胶、氯丁橡胶、硅橡胶为材料的硫化橡胶密封胶条或 热塑性弹性密封胶条,物理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 幕墙用密封胶条》GB/T24498的规定:复合成型的密封条,其 物理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复合密封条》JG/T 386的规定

    3.5.3框扇间密封条应采用符合3.5.2条规定的密封胶

    (Da)应达到4级以上。 3.5.4外窗室外侧洞口周边密封应采用中性硅酮建筑密封月 硅酮建筑密封胶不应含有烷烃增塑剂

    3.5.5采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填充安装缝隙时,材料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单组分聚氨酯泡沫填缝剂》JC/T936的规定。 3.5.6耐火窗用密封胶或密封胶条应使用阻燃防火密封胶或密 封胶条。

    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GB16776的规定。结构胶宽度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5.8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与其相接触材料进行相容性 和粘接性试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必 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服 GB16776的规定。结构胶宽度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和粘接性试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必 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6.1附框应满足强度、耐腐蚀、耐久性、节能以及安装连接 功能要求

    3.6.2附框型材宜采用钢塑共挤型材、木塑复合型材、纤维增 强塑料型材制作,附框宜为双腔或多腔结构。 3.6.3钢塑共挤附框型材内置衬钢位置应根据外框型材固定点 设置,钢衬壁厚应不小于1.5mm,塑料层壁厚应不小于2.5mm。 3.6.4木塑复合附框型材用于固定连接螺钉的加强肋应根据列 框型材固定点设置,加强肋的宽度应不小于12mm,上、下面板 壁厚应不小于5mm。 3.6.5纤维增强塑料附框型材用于固定连接螺钉的加强肋应根 据外框型材固定点设置,加强肋的宽度应不小于12mm,面板壁 厚应不小于2mm。 3.6.6钢附框用钢板或钢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连续热镀锌 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GB/T2518的要求,通过冷轧工艺加 工而成。钢附框壁厚不得小于2mm,内外表面应进行热浸镀锌 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小于45μm。 3.6.7钢附框宜采用焊接方式组框,且应对焊缝位置进行防腐 处理:其他材料附框应采用专用角码固定方式组框,组角部位应 有防渗水措施,角码形状尺寸和强度应能满足附框的连接要求。 3.6.8附框型材的握钉力应≥3000N,附框连接角破坏力应≥ 800N。除钢附框外的其他附框型材技术性能指标还应符合表 3.6.8的规定。

    3.6.2附框型材宜采用钢塑共挤型材、木塑复合型材、纤维增 强塑料型材制作,附框宜为双腔或多腔结构。 3.6.3钢塑共挤附框型材内置衬钢位置应根据外框型材固定点 设置,钢衬壁厚应不小于1.5mm,塑料层壁厚应不小于2.5mm。 3.6.4木塑复合附框型材用于固定连接螺钉的加强肋应根据外 框型材固定点设置,加强肋的宽度应不小于12mm,上、下面板 壁厚应不小于5mm。

    3.6.5纤维增强塑料附框型材用于固定连接螺钉的加强肋应根 据外框型材固定点设置,加强肋的宽度应不小于12mm,面板壁 厚应不小于2mm

    3.6.6钢附框用钢板或钢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连续热镀

    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GB/T2518的要求,通过冷轧工艺加 工而成。钢附框壁厚不得小于2mm,内外表面应进行热浸镀锌 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小于45μm。

    3.6.7钢附框宜采用焊接方式组框,且应对焊缝位置进行防腐 处理:其他材料附框应采用专用角码固定方式组框,组角部位应 有防渗水措施,角码形状尺寸和强度应能满足附框的连接要求。 3.6.8附框型材的握钉力应≥3000N,附框连接角破坏力应≥ 800N。除钢附框外的其他附框型材技术性能指标还应符合表 3. 6. 8 的规定,

    共挤、木塑复合、纤维增强塑料附框型

    3.7.1建筑外窗的活动外遮阳部件应采用一体化设计、配套制

    3.7.1建筑外窗的活动外遮阳部件应采用一体化设计、配套制 作及安装

    1金属百叶帘及材料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遮 阳金属白叶帘》JG/T251的规定 2织物软卷帘及材料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遮 阳软卷帘》JG/T254的规定。 3硬卷帘的帘片、填充物及材料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遮阳硬卷帘》JG/T443的规定。 4遮阳部件的机械耐久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遮 阳通用技术要求》JG/T274中3级的要求。 3.7.3内置遮阳一体化窗的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及材料配件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JG/T255的规定且 机械耐久性能应满足5级要求。 3.7.4织物软卷帘用于外遮阳时,织物材料应经抗真菌、抗霉 变方法处理,耐气候色牢度等级不应低于6级,阻燃性能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20286中阻燃1级(织物)的规定。织物软卷帘用于内置遮 阳中空玻璃制品时,遮阳织物的日晒色牢度等级不应低于4级。

    3.7.5外遮阳部件采用硬卷帘时宜选用金属卷帘片,帘片的基

    材厚度应经设计计算和试验确定并不小于0.27mm。填充帘片的 聚氨酯发泡材料密度不应小于45kg/m。 3.7.6遮阳部件采用电机驱动时,驱动装置的防护等级和技术 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遮阳产品电力驱动装置技术要 求》JG/T276和《建筑遮阳产品用电机》JG/T278的规定。电 机内部应有过热保护装置。

    材厚度应经设计计算和试验确定并不小于0.27mm。填充帘片的 聚氨酯发泡材料密度不应小于45kg/m。

    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遮阳产品电力驱动装置技术要 求》JG/T276和《建筑遮阳产品用电机》JG/T278的规定。电 机内部应有过热保护装置。

    3.7.7遮阳织物、硬卷帘、金属百叶帘的遮阳系数宜低

    3.8.1穿条式隔热铝合金型材的隔热条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铝合金建筑型材用隔热材料第1部分:聚酰胺型材》GB/ T23615.1和《建筑铝合金型材用聚酰胺隔热条》JG/T174的 规定。

    3.8.2聚酰胺型材中主要材料应为聚酰胺66和玻璃纤维,不得 使用聚酰胺6、PVC、ABS等材料和有碱玻璃纤维,不得使用回 收料。

    准《铝合金建筑型材用隔热材料第2部分:聚氨酯阳

    3.8.4隔热条可视面在长度方向上应标明品牌、规格等相

    3.9.1玻璃支承垫块应采用挤压成型的硬质橡胶或部氏硬度为 80~90的氯丁橡胶材料,定位块宜采用有弹性的非吸附性材料 制成,不得使用硫化再生橡胶、木片或其他吸水性材料。 3.9.2金属丝窗纱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窗纱》QB/T 4285的规定。塑料丝窗纱应使用定型纱网,不得使用编织型

    3.9.2金属丝窗纱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窗纱》QB/T 4285的规定。塑料丝窗纱应使用定型纱网,不得使用编织型 纱网

    3.9.3通风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窗用动力通风器》GB/T 28198和《建筑门窗用通风器》JG/T233的规定,通风单元所采 用过滤隔声材料应便于清洁和更换。 3.9.4开窗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开窗机》JG/T374 的规定,两台及以上开窗机同时作用于同一窗扇时,应具备启闭 同步性功能设置。

    或低发泡聚氨酯发泡剂

    或低发泡聚氨酯发泡剂。

    4.1.1建筑外窗的立面分格应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气候、周围环 境以及建筑的高度等因素和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合理确定,设计文 件应明确窗的各项性能指标,

    4.1.2居住建筑外窗洞口尺寸应采用标准化设计,确因立面 要而设计的折线形、弧形、多边形等异形外窗可采用非标准 洞口。

    4.1.3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

    窗时,必须有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或措施。 4.1.4居住建筑除厨房、卫生间等辅助用房外,建筑外窗不宜 采用推拉窗。 4.1.57层以上的建筑外窗采用活动外遮阳设计时,宜采用外

    4.2.1外窗的宽、高构造尺寸,应根据天然采光设计要求的各 类用房窗地面积比和建筑节能要求的窗墙面积比等综合因素合理 确定。

    4.2.2住宅建筑居住空间北向不应设置凸窗,其他朝向

    4.2.2住宅建筑居住空间北向不应设置凸窗,其他朝向不宜大 面积设置凸窗。

    4.2.3窗墙面积比大的立面不应对周边环境产生光反射

    免反射光对驾驶人员视场的

    免反射光对驾驶人员视场的干扰。

    4.2.5外平开窗扇的宽度不宜超过650mm,高度不宜超过 1500mm,开启角度不宜大于75°:推拉窗扇的宽度不宜超过 900mm,高度不宜超过1500mm。 4.2.6外窗的立面开启形式、开启面积比例和安装形式,应根 据各类用房使用特点具体确定并满足房间自然通风的要求,保证 外观、启闭、维修便利和安全等性能。外窗典型立面分格及开启 形式可按图4.2.6设计

    图4.2.6外窗典型立面分格及开启形式图

    4.3.1建筑外窗风荷载标准值wk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经计算确定。抗风压性能指标 值(P3)应满足风荷载标准值Wk要求,且满足表4.3.1的 规定,

    表4.3.1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

    4.3.2水密性能指标值(△P)应根据具体工程设计确定,且不 得小于3级(△P≥250Pa)。 4.3.3气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节能标准的规定, 并满足下列要求: 1公共建筑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91 ≤1. 0 且 q2≤3. 0) ; 2公共建筑10层以下建筑外窗和居住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 应低于6级(91≤1.5且92≤4.5)。 4.3.4外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和可见光透 射比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节能标准的规定,且 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外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及可见光透射比性能

    注:1可见光透射比仅指玻璃或透光材料的光学性能; 2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w=外窗遮阳系数SC×外遮阳系数SD=SHGC×SD/ 0.87;当无外遮阳时即SD为1,Sw=SC=SHGC/0.87; 3当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时,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 于0.6。

    主:1可见光透射比仅指玻璃或透光材料的光学性能; 2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w=外窗遮阳系数SC×外遮阳系数SD=SHGC× 0.87;当无外遮阳时即SD为1,Sw=SC=SHGC/0.87; 3当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时,可见光透射比不应 于0.6。

    4.3.5隔声性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

    规范》GB50118的规定,外窗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计权隔声量 (R)和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C)之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街外窗、住宅建筑外窗不应低于30dB; 2其他外窗不应低于25dB。 4.3.6外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有天然采光要求的,其透 光折减系数(T)应大于0.45。 4.3.7外窗的反复启闭耐久性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确定,且反 复启闭次数要求不应低于1万次。 4.3.8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窗,其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4.3.8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窗,其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4.4.1建筑外窗洞口应进行标准化设计。洞口尺寸应满足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5824、《建筑门窗洞 口尺寸协调要求》GB/T30591的模数协调原则

    4.4.1建筑外窗洞口应进行标准化设计。洞口尺寸应满足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5824、《建筑门窗洞 口尺寸协调要求》GB/T30591的模数协调原则。 4.4.2住宅建筑外窗标准化洞口设计(含组合外窗标准化设 计)使用量不应低于60%。非标准化洞口设计的外窗材料、构 造和安装方式均应与标准化洞口设计的外窗一致。 4.4.3建筑工程设计窗洞口尺寸宜选用表4.4.4规定的标准洞

    4.4.2住宅建筑外窗标准化洞口设计(含组合外窗标

    4.4.3建筑工程设计窗洞口尺寸宜选用表4.4.4规定的标准洞 口尺寸,并减少规格数量,使其相对集中。

    4.4.3建筑工程设计窗洞口尺寸宜选用表4.4.4规定的

    表4.4.4外窗标准洞口尺寸系列(mm

    注:“√”表示选用的标准洞口。

    4.4.4外窗洞口设计安装构造见图4.4.4,并应与室内窗台装 饰设计结合

    W一洞口设计尺寸:W,一附框内口尺寸:W,一外窗构造尺寸; B一外窗安装间隙尺寸:D一附框安装尺寸

    4.5.1建筑外窗宜采用系统窗。

    4.5.2系统窗设计应设定研发目标。在设定研发目标时应运用 系统集成的思维方式,考虑建筑地区、建筑物类型和外窗形式等 因素。 4.5.3外窗系统设计应包括方案设计、性能模拟优化、加工工 艺设计、性能测试优化、安装工艺设计等内容。 4.5.4外窗系统设计应考虑与外窗构造匹配并满足各项设定性 能和功能的专用附属配件。 4.5.5经过系统设计的外窗产品,应经过技术评价及实验验证, 并明示性能指标值。 4.5.6系统窗工程设计应根据具体工程对材质、开启方式、外 观及使用功能等延伸功能要求,综合考虑外窗的安全、节能、耐 久等性能,在已研发完成的系统窗中选择符合工程要求的产品并

    观及使用功能等延伸功能要求,综合考虑外窗的安全、节能、耐 久等性能,在已研发完成的系统窗中选择符合工程要求的产品并 进行选用设计和性能复核

    4.6装配式建筑外窗设计

    4.6.1装配式建筑外窗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使用功能 等进行集成化设计。 4.6.2装配式建筑外窗洞口尺寸应符合本规程洞口设计要求和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模数规定。 4.6.3装配式建筑外窗宜在工厂制作完成并采用披水板等配套 系列部品。

    等进行集成化设计。 4.6.2装配式建筑外窗洞口尺寸应符合本规程洞口设计要求和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模数规定。 4.6.3装配式建筑外窗宜在工厂制作完成并采用披水板等配套 系列部品。 4.6.4装配式建筑外窗采用附框时应在工厂预装:附框与混凝 土构件或轻钢体系应可靠连接。整窗安装可在工程现场完成,安 装前应复核附框内口尺寸偏差满足本规程第六章的要求。 4.6.5装配式建筑外窗防雷、防火等构造宜在工厂完成,并应 符合相关规范及本规程的要求。 4.6.6装配式建筑外窗设计应满足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一

    土构件或轻钢体系应可靠连接。整窗安装可在工程现场完成,安 装前应复核附框内口尺寸偏差满足本规程第六章的要求。

    4.6.6装配式建筑外窗设计应满足建筑信息模型(BIM)技

    4.7.1作用于外窗上的风荷载标准值wk,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按下式计算: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按下式计算,

    4.7.2窗主要受力杆件在不同支承条件下受风荷载作用

    内力和挠度,计算方法应按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

    于20mm。 4.7.3在玻璃自重荷载标准值作用下,中横挺型材的挠度u≤ L/500且不应超过3mm。

    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 定,在抗风压性能指标值P,作用下,玻璃面板的挠度充许值 其短边边长的1/60

    4.7.5作用于窗框、扇连接的配件,其受力荷载设计值S应不 大于配件承载力设计值R。

    4.7.5作用于窗框、扇连接的配件,其受力荷载设计值

    4.7.6采用结构装配玻璃的隐框窗,玻璃与铝型材之间的硅

    结构密封胶和中空玻璃之间的二道密封硅酮结构密封胶,其粘结 宽度C。和粘接厚度t。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 范》JGJ102规定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设计要求计算确定,且粘结 宽度不应小于7mm、粘结厚度不应小于6mm。硅酮结构胶不应 承受永久荷载。

    4.7.7外遮阳一体化窗的遮阳部件应进行抗风压性能设计,荷 载计算方法参见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 237确定。

    4.7.7外遮阳一体化窗的遮阳部件应进行抗风压性能设计,荷

    4.8.1气密性能设计指标值应符合本规程4.3.3条的规定。

    1在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控制开启扇与固定 部分的比例。 2采用高耐候性的硅酮密封胶或密封条进行玻璃镶嵌密封 和框扇之间的密封,

    3合理选用配合尺寸和几何形状合理的密封胶条,提高外 窗缝隙空气渗透阻力。 4推拉窗框扇密封时应采用自润滑式密封胶条。 5密封胶条应保证在外窗四周的连续性,形成封闭的密封 结构,接头处应采用粘结剂粘接。 6窗构件拼接部位和五金件安装部位应采取密封处理

    4.9.2水密性能构造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雨幕原理及压力平衡设计外窗的排水系统,确保 玻璃镶嵌槽以及框与扇配合空间形成等压腔。 2对于未采用雨幕原理及压力平衡设计的外窗结构,应采 取有效的多层密封防水措施和结构防水措施,实现水密性能设计 要求。 3排水槽的尺寸、数量、分布应保证排水系统的畅通,内 外侧排水槽应错开设置,避免直通,排水槽应在室外侧配置防 风盖。 4型材构件连接缝隙和附件装配工艺孔处、拼框与窗框 连接处均应有防水密封措施: 5外窗下框不宜开设贯通型安装孔,开设贯通型安装孔的 窗下框应采取有效的防水密封构造

    6窗框与洞口墙体安装间隙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带有外 墙外保温层的洞口GBT标准规范范本,安装外窗时宜安装室外披水窗台板,且窗台 板应与外墙间妥善收口。

    6窗框与洞口墙体安装间隙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带有外 墙外保温层的洞口,安装外窗时宜安装室外披水窗台板,且窗台 板应与外墙间妥善收口。 4.9.3窗洞口外墙体应设有排水措施。外窗洞口上沿应做滴水 线或滴水槽,窗台面披水坡度不应小于5%。 4.9.4内开窗窗框部位宜使用具有披水构造的胶条且该胶条不 应影响等压腔作用。

    4.10保温隔热性能设计

    4.10.1外窗保温、隔热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第4.3.4条的规定; 外窗热工计算应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 算规程》JGJ/T151进行。典型铝合金外窗传热系数可按表 A. 0. 1 选用,

    4.10.2保温性能构造设计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7外窗在墙体中的安装位置宜与外墙保温层处于同一等温 线分布区。

    1宜采用外遮阳一体化外窗或内置遮阳一体化外窗。 2宜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无缝钢管标准,玻璃的综合可见光透射比系数 不宜小于0.45。 3外窗采用内置遮阳一体化外窗时,其遮阳装置面向室外 侧宜采用可反射太阳辐射的材料,并可根据太阳辐射情况调节其 角度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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