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05-2021 木结构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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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构件和压弯构件尚应进行稳定验算,应保证构件满足强度和稳 定性要求。
4.2.2受弯构件应进行抗弯强度、抗剪强度、稳定和变
算,对于有切口的受弯构件,尚应进行切口处的强度计算,应满 足安全使用的需要,
电器标准4.2.3受弯构件的集中荷载作用处和构件支承处的横纹受压
4.2.3受弯构件的集中荷载作用处和构件支承处的横纹受压区, 应进行局部承压强度计算,保证安全。
1对承受竖向荷载作用或平面外荷载作用的剪力墙,应进 行剪力墙正截面承载力计算和稳定验算; 2对承受平面内水平荷载作用的剪力墙,应进行抗剪强度 计算、稳定验算、抗倾覆验算和变形验算; 3剪力墙与楼盖、屋盖、基础之间的连接应进行抗剪设计 和倾覆荷载作用下的抗拔设计
4.2.5楼(屋面)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进行竖向荷载作用下的承载力验算和变形计算; 2 除方木、原木结构外,应进行平面内荷载作用下的承 力计算。 4.2.6不符合构造设计法的轻型木结构剪力墙、横隔应根捐 算结果进行设计。
1应进行桥面体系、桥梁构件的强度计算,并应进行桥面 饭抗弯强度和抗剪强度计算; 2构件应进行稳定性验算,公路桥木构件尚应进行疲劳 验算。
4.3.1木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产严中单一仕士品逸
1 木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受力简单、传力明确; 2 计算模型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4.3.1木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当计算模型不明确时,应通过试验或工程经验确定; 4当木结构连接部位存在横纹拉应力时,应计其不利影 4.3.2在顺纹受力的销连接抗剪承载力计算中,应计顺纹
同排紧固件之间的不均匀受力的影响。
4.4.1对于3层及3层以下的轻型木结构建筑,当符合下列条 件时,其抗震、抗风设计应允许采用构造设计法: 1建筑物每层面积不大于600m,层高不大于3.6m; 2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大于2.5kN/m;屋面活荷载标准 直不大于0.5kN/m; 3建筑物屋面坡度不小于1:12且不大于1:1;纵墙上檐 口悬挑长度不大于1.2m;山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大于0.4m; 4承重构件的净跨距不大于12.0m。 4.4.2高层木结构及高层木混合结构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不 利影响。 4.4.3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木结构设计应同时考 虑竖向地震作用的荷载效应组合。 4.4.4当上部木结构、下部为其他结构的木混合结构连接处进 行强度、局部承压和抗拉拨作用的抗震计算时,应将地震作用弓 起的侧向力和倾覆力矩乘以不小于1.2的放大系数。 4.4.5抗震设计时,当木框架支撑结构和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 各层框架总剪力小于底部总剪力的20%时,各层框架所承担的 地震剪力的取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中的较小值: 1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 2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最大值的1.8倍
虑竖向地震作用的荷载效应组合。
行强度、局部承压和抗拉拔作用的抗震计算时,应将地震作 起的侧向力和倾覆力矩乘以不小于1.2的放大系数
4.4.6木结构构件进行抗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体结构计算时,风荷载作用面积应取垂直于风向的最 大投影面积: 2对于轻型木结构,在验算屋盖与下部结构连接处的节点 连接承载力时,应对风荷载引起的上拨力乘以1.2的放大系数; 3当结构自重不足以抵抗由风荷载产生的倾覆时,应采取 抗倾覆措施。
5.1.1未结构中易受水分和潮气侵蚀的部位应采取防水和防潮 等构造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未结构构件与砌体或混凝土接触时,应在接触面设置 防潮层; 2桁架和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应封闭在墙 体内; 3木构件不应直接砌入砌体中,或浇筑在混凝土中; 4在木结构隐蔽部位应设置通风孔洞。 5.1.2结构用木材在运输、存放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避免雨淋 和湿气影响的保护措施。 5.1.3木结构建筑外墙防护板和外墙防水膜之间应设置排水通 风空气层,有效空隙不应小于排水通风空气层总空隙的70%, 空隙开口处应采取防生物危害的措施。 5.1.4木结构建筑物室外地坪周围应设置排水措施,地下室 和底层架空层应采取防水及防潮措施;当建筑物底层采用木 楼盖时,木构件的底部距离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 300mm。
5.1.3木结构建筑外墙防护板和外墙防水膜之间应设置排水通 风空气层,有效空隙不应小于排水通风空气层总空隙的70% 空隙开口处应采取防生物危害的措施。 5.1.4木结构建筑物室外地坪周围应设置排水措施,地下室 和底层架空层应采取防水及防潮措施;当建筑物底层采用木 楼盖时,木构件的底部距离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 300mm。
和底层架空层应采取防水及防潮措施;当建筑物底层采月 楼盖时,木构件的底部距离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应小 300mm
5.1.5在门窗洞口、屋面、屋露台和阳台等部位均应采取防
水、防潮和排水的构造措施;在外墙开洞处应采取防开裂与 水、浸水构造措施。
5.2.1木结构建筑受白蚁危害的区域划分应根据白蚁危害程度 按表5.2.1确定。
表 5. 2. 1 自蚁危害区域划分
采取局部防白蚁处理技术措施,
壤化学处理和白蚁诱饵系统等防虫措施。土壤化学处理和白蚁诱 饵系统应使用对人体和环境无害的药剂。
5.3.1木结构应根据使用环境采取相应的化学防腐处
5.3.1术结构应根据使用环境采取相应的化学防腐处理措施, 在下列使用环境条件下,结构用木材应进行防腐处理: 1浸在水中; 2直接与土壤、砌体、混凝土接触; 3长期暴露在室外; 4长期处于通风不良且潮湿的环境中。 5.3.2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防腐防虫药剂处理前进行;当对 防腐木材作局部修整时,应对机械加工后的木材暴露表面,按设 计要求涂刷同品牌同品种的药剂。 5.3.3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连接件与紧固件的防腐保护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板厚小于3mm的钢构件及连接件应采用不锈钢或采用 镀锌层重量不小于275g/m的镀锌钢板制作。 2对于处于下列环境状态下的承重钢构件及连接件,应采 用具有相应等级的耐腐性能的不锈钢、耐候钢等材料制作,或采 取耐腐性能相当的防腐措施: 1)潮湿环境; 2)室外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 3)在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工作的。 3与防腐处理木材或防火处理木材直接接触的钢构件及 接件,应采取镀锌处理或采用不锈钢、耐候钢等具有耐腐蚀性能 的材料制作。镀锌层厚度或耐腐蚀性材料的等级应符合设计
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耐久性的规定;同时应采取减少水分 和太阳辐射等影响的措施及自然通风措施
5.4.1木结构应进行构件的耐火极限设计和结构的防
1木结构应进行构件的耐火极限设计和结构的防火构造
5.4.2木结构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6.0.1木结构工程施工应采取保证施工过程中结构承载
6.0.3检验批应按材料、未产品和构配件的物理力学性能应
1未材与木产品、钢材以及连接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或半成品应进行检验; 2各工序应按施工工艺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 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应在检验合格 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应有完整的施工过程记录及竣工文件。 6.0.5当木结构工程施工选用其他材料和构配件替代设计文件 中规定的材料和构配件时,应保障结构可靠性。 6.0.6进场木材与木产品检验应包括下列项目: 1方木与原木(清材小试件)的弦向静曲强度; 2钢材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以及钢木屋架下弦 圆钢的冷弯性能; 3胶合木、工字形木搁栅和结构复合木材受弯构件荷载标 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 4且测分级规格材目测等级检验或抗弯强度检验,机械分
级规格材抗弯强度检验; 5木基结构板材的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 6.0.7木材与木产品的种类、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 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除方木与原木外,尚应 有产品标识。 6.0.8木结构各类连接节点的位置、连接件的种类、规格和数 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0.9检验批及木结构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检验批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检验批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应有80%以上检查点合格,且 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 3木结构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检验结果均应合格,且应有 各检验批质量验收的完整记录。 6.0.10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入能洲活日派纳宝数地松质必人均
级规格材抗弯强度检验; 5木基结构板材的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 6.0.7木材与木产品的种类、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 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除方木与原木外,尚应 有产品标识。 6.0.8木结构各类连接节点的位置、连接件的种类、规格和数 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级规格材抗弯强度检验:
6.0.10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安全功能检测项目的资料应完整,抽检的项且均应合格
7.0.6木结构在拆除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 技术交底。 7.0.7采用人工拆除或机械拆除时,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 应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7.0.8对于既有木结构房屋拆除后的构件,当需要再利用时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南京工业大学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司济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南京林业大学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林业大学 加拿大木业协会 中国欧盟商会欧洲木业协会 美国工程木协会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东南大学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南京工大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 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0.1本规范作为木结构领域的全文强制性国家规范,除了应 保证木结构工程安全和人体健康、经济适用、保护环境及维护公 共利益外,还直接服务于木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避 免规范使用和工程监管过程中的交叉重复
1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工作的相关规定:“避免在 各项目建设类技术规范中出现重复现象”,本规范综合考虑对房 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景观工程等木结构工程提出相关要 求,形成规范条文; 2鉴于本规范在木结构领域的引领作用,技术内容涵盖材 料、设计、施工与验收、使用与维护、耐久性、可持续利用等木 结构全寿命过程中的基本技术要求,强调宏观的和原则性的 要求; 3本规范适用的木结构类型包括:传统木结构、原木和方 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和胶合木结构等。 1.0.3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 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 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 “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
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 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 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 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 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 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 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 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 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0.1本条规定了结构安全等级要求。该规定与工程建设强制 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一致。 根据《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相关规定:结构设计时,应根 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结构 安全等级分为三级,当破坏后果为很严重、严重和不严重时,破 坏等级分别对应于一级、二级和三级。结构及其部件的安全等级 不得低于三级。
2.0.1本条规定了结构安全等级要求。该规定与工程建设强制
2.0.2本条规定了木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结构设计工
是衡量结构和结构构件可靠性的时间基准,必须明确规定结构 设计工作年限,讨论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才有意义
根据《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相关规定:结构设计时,应根 据工程的使用功能、建造和使用维护成本以及环境影响等因素规 定设计工作年限。 并非结构的所有构件都满足相同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要求, 比如需要定期更换的或有特殊要求的构件或部件,可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但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标明
2.0.3本条规定了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原则性
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了结构设计中必须满足的三项 要求,对应了结构的安全性(具有足够的强度)、适用性(具有 足够的刚度)和耐久性(具有足够的耐久性)。 第4款规定了木结构在火灾下的安全性要求。 第5款规定了结构体系应当具有完整性和稳健性(鲁棒性), 避免因为局部构件的失效导致结构整体失效。在某些偶然事件发 生时,通常会造成结构局部构件失效,但如果结构设计不当,则 可能因为局部的失效导致结构整体破坏,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结 构体系传力路径的合理性、完整性和整体稳固性是结构设计时必 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2.0.4本条针对木结构专业特点,规定了本结构使用维护应该
3.0.1本条规定了结构用木材的用材要求。为了保证结构用木 材材质的可靠性,需首先对其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进行划分,然 后确定结构用木材的主要用途、强度设计指标。总之,结构用木 材必须具有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才能应用于木结构建筑工程中。 锯材包括具有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的方木、板材、规格材和
进口结构材。 工程木产品系指层板胶合木、正交层板胶合木、结构胶合板 和定向木片板等木基结构板材以及旋切板胶合木等结构复合 木材。
进口结构材。 工程木产品系指层板胶合木、正交层板胶合木、结构胶合板 和定向木片板等木基结构板材以及旋切板胶合木等结构复合 木材。 3.0.2本条规定了结构用木材的含水率要求。木材含水率是指 木材中所含水分的质量占其烘干质量的百分比。木结构构件应采 用较干的木材制作,能够相当程度上减小因木材干缩造成的松弛 变形和裂缝的危害,对保证工程质量作用很大。但随着加工工 艺、加工技术的发展,对木材的含水率要求将会产生变化,因 此,本规范仅作出原则性规定,需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项 目的情况把握。
3.0.2本条规定了结构用木材的含水率要求。木材含水
3.0.3本条对木材强度设计指标的确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度、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承压强度等强度。 木材具有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荷载的长期作用下强度会降 低,因此,荷载持续作用时间对木材强度的影响较大,在确定各 种结构用木材强度设计值a时,必须考虑荷载持续时间影响系 数Ko3。木材的强度设计值fa按下式计算确定:
fa = FkKos YR
式中:fa 木材强度设计值; 木材强度标准值; 荷载持续时间对木材强度的影响系数,取0.72; YR一一木材的抗力分项系数。 另外,在确定结构用木材强度设计值时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 准对木结构可靠度的相关规定。 常用的结构用木材强度设计值在现行相关标准中已作出了具 体规定。
件、不同的设计工作年限等发生变化,在设计和使用过程中 对其作出调整。
3.0.5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工程用钢材的要求。对钢材化学
3.0.5本条规定了未结构工程用钢材的要求。对钢材化学成分、 力学性能等指标保证限值的规定,一直是各设计规范选材规定中 被列为强条的重要内容,这些性能指标均为对钢材性能量化判定 的重要基本依据。如屈服强度与设计强度、伸长率与塑性、屈强 比与延性、冲击功与韧性、碳当量与焊接性能、冷弯与加工性等 均是互为依据的关系。设计选材时应严格按结构使用条件和本条 规定提出各项性能保证要求,以保证结构良好的承载性能,
3.0.6本条规定了金属连接件的质量要求。目前我国木结构正处
3.0.6本条规定了金属
于发展时期,存在大量的销轴类紧固件和各种金属连接件,甚至 还有不少进口金属连接件。为了保证节点连接的安全,对销轴类 紧固件和各种金属连接件质量和性能指标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定。 国外的金属连接件基本上都是工业化生产的标准产品,且通 常有相应的产品标识。对于产地国有产品标识的产品,应要求同 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含相关性能指标特征值); 若产地国没有产品标识,应要求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要求 提供相关性能指标特征值。 为了确保连接件的质量能满足设计要求,应对产品质量进行 复验。考虑到连接件通常为冷作加工所得成品,通常难于对其原 材料进行取样检验,因此,此处要求对连接件的敕体性能指标进
合格的胶合性能是保证结构用木材正常受力的前提条件,结构用 木材内部的胶缝界面可有效地传递应力、有利于工程木的尺寸稳 定、防水防潮,并协调粘结单元之间的变形。胶缝界面的耐久性 取决于其抗老化能力,是结构用木材构件保证胶合强度、安全工 作的基础,因此,胶粘剂的耐久性也是衡量胶粘剂最重要的性能 指标,胶粘剂的使用应能满足木结构的使用年限要求。
3.0.8本条主要对木结构工程中采用的增强或加固用纤维
体材料给出了相关规定,同时对纤维复合材料增强或加固木结构 的粘结界面性能提出要求。“增强”主要是针对新建木结构中的 木构件,而“加固”主要是针对既有木结构中的木构件。纤维增 强复合材料加固修复木结构的粘结界面主要是受剪应力和垂直于 界面方向的正应力作用。通常,界面抗压能力较强,界面剥离断 裂主要受抗剪和抗拉性能决定。因此,界面的粘结强度不低于木 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时,则通常可以保证界面的可靠粘 结。另外,胶粘剂的耐久性是加固构件保证安全工作的前提,因 此,胶粘剂的耐久性也是重要性能指标
4.1.1本条规定了木结构计算分析模型的选取要求,对木结构 计算分析尤为重要 1运用结构分析模型对工程结构进行分析是结构设计的基 本方法,结构分析模型应按实际情况确定,模型的建立、必要的 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态,模型中连接节点的 假定应符合结构中节点的实际工作性能。分析模型的符合性是结 构安全的关键和最根本的保障,故结构分析模型应具有可接受精 确度且能预测结构响应。结构分析模型应经判断确认其合理和有 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若无可靠的理论依据时,应采取试验或 专家评审会的方式做专题研究后确定。 2动力分析是指结构在动力荷载作用下响应和性能的分析。 主要是由已知结构和动力荷载来计算结构的响应,以确定结构的 承载能力和动力特性,为改善结构性能、合理进行设计提供依 据。结构动力分析不仅要考虑动力荷载和响应随时间而变化,还 要考虑结构因振动而产生的惯性力和阻尼效应。
4.1.2本条规定了木结构设计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界定
涉及人身安全以及结构安全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承载能力极限 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 载能力极限状态: 1)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 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2)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5)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6)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7)结构或结构构件发生疲劳破坏
4.1.3本条规定了木结构设计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界定如下: 涉及结构或结构单元的正常使用功能、人员舒适性、建筑列外 见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 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影响外观、使用舒适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变形; 2)造成人员不舒适或结构使用功能受限的振动: 3)影响外观、耐久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局部损坏。
4.2.1本条给出了木结构轴心受力构件和偏心受力构件的相关 规定。对于构件设计而言,应保证构件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 轴心受拉构件因为不存在稳定性的问题,故可不进行稳定验算: 只按强度进行验算。在进行强度验算时,需采用受拉构件的净截 面面积,计算时应扣除分布在150mm长度上的缺孔阴影面积。 轴心受压构件因为存在稳定问题,故除了进行强度验算之外,还 需进行稳定验算。在进行稳定验算时,轴心受压构件的计算面积 和稳定系数需根据构件树种和缺口等来确定。 对于拉弯构件,用来计算轴向受拉和弯曲受拉在受拉边产生
的应力时不考虑稳定问题,用来计算轴向受拉和弯曲受拉在受压 边产生的应力时考虑稳定问题。对于压弯构件,在进行稳定计算 时,木材种类的不同可能会影响稳定系数的计算,故压弯构件的 设计应根据木材的种类选取合适的稳定系数。
行抗弯、抗剪及挠度验算,在进行抗剪验算时,受弯构件支座处 的切口对于构件承载力有较大影响,设计时需对切口形状以及切 口深度进行有效控制,并同时需验算切口处的受剪承载力。当构 件沿受压边长度方向没有侧向支撑并且构件在端部没有防止构件 转动的支撑时,应进行侧向稳定验算
4.2.3本条针对存在横纹局部承压的受弯构件提出了相关要
1剪力墙是术结构中的主要抗侧力构件,设计时应按首先 十算出作用在剪力墙上的水平荷载和竖向荷载,并进行承载能力 及限状态验算。木基结构板剪力墙由一定间距的墙骨柱、覆面板 和钉连接组成,墙体上的竖向荷载通过项梁板传递至墙骨柱上: 应对墙骨柱进行稳定性验算;当为外墙时,由于风荷载作用会 墙骨柱受弯,故应补充墙骨柱平面外稳定验算。轻型木结构的 墙骨柱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骨柱在竖向及墙体平面外荷载作用下,按两端铰接 构件设计。 2)墙骨柱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在墙体平面外弯曲方向考 虑墙骨柱截面高度5%的偏心距。 3)当墙骨柱两侧布置木基结构板或石膏板等覆面板时, 无需进行墙体平面内的侧向稳定性验算。 4)外墙骨柱应考虑风荷载效应的组合,当外墙维护材料 较重时,应考虑地震作用下附加质量引起的墙骨柱平 面外应力。除了需对墙骨柱整体稳定性的验算,还需 验算墙骨柱与顶梁板、底梁板连接处的局部承压承 载力。
2剪力墙本身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能力,当结构自重不能 抵抗倾覆力矩时,应设置抗拨连接件。剪力墙与楼盖、屋盖、基 础应采用合理的连接形式,且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一 定程度的变形能力。
2剪力墙本身应其有足够的抗倾覆能力,当结构自重不能 抵抗倾覆力矩时,应设置抗拨连接件。剪力墙与楼盖、屋盖、基 础应采用合理的连接形式,且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 定程度的变形能力。 4.2.5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楼(屋面)板设计相关要求。 1楼(屋面)板应进行竖向荷载作用下的承载力验算和变 形验算。 2使用者在木结构楼盖上的动力运动使得楼盖产生振动: 当楼盖上覆一定厚度的混凝土面层时,楼盖的抗振动性能大天提 高,一般无需进行振动验算;对无混凝土面层的木结构楼盖则应 进行振动验算。 4.2.6本条规定了当轻型木结构不符合构造设计法的选用条件 时的处理措施。轻型木结构是一种具有高次超静定的结构体系, 这个优点使得一些非结构构件也能起到抗侧向力的功能。对于建 设规模不大、体型和平面布置简单的住宅建筑,抗侧向力设计可 根据经过长期工程实践总结的构造设计进行,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设计: 1对于3层及3层以下的轻型木结构建筑,当符合下列条 件时,可按构造要求进行抗侧力设计: 1)建筑物每层面积不应超过600m,层高不应大 于3.6m; 2)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大于2.5kN/m;屋面活荷载 标准值不应大于0.5kN/m; 3)建筑物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12,也不应大于1:1; 纵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2m;山墙上檐口悬 挑长度不应大于0.4m; 4)承重构件的净跨距不应大于12.0m。 2当抗侧力设计按构造要求进行设计时,在不同抗震设防 烈度的条件下,剪力墙最小长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在不同风荷 载作用时,剪力墙最小长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 按抗震构造要求设计时剪力墙的最小长度(m)
注:1表中A指建筑物的最天楼层面积(m); 2表中剪力墙的最小长度以墙体一侧采用9.5mm厚木基结构板材作面板 150mm钉距的剪力墙为基础;当墙体两侧均采用木基结构板材作面板时, 剪力墙的最小长度为表中规定长度的50%;当墙体两侧均采用石膏板作面 板时,剪力墙的最小长度为表中规定长度的200%; fvt 他形式剪力墙抗剪强度设计值; 4位于基础顶面和底层之间的架空层剪力墙的最小长度应与底层规定相同; 5当楼面有混凝土面层时,表中剪力墙的最小长度应增加20%。
安抗风构造要求设计时剪力墙的最小
注:1表中L指垂直于该剪力墙方向的建筑物长度(m); 2表中剪力墙的最小长度以墙体一侧采用9.5mm厚木基结构板材作面板 150mm钉距的剪力墙为基础;当墙体两侧均采用木基结构板材作面板时, 剪力墙的最小长度为表中规定长度的50%;当墙体两侧均采用石板作面 板时,剪力墙的最小长度为表中规定长度的200%; fv 他形式剪力墙抗剪强度设计值; 4位于基础顶面和底层之间的架空层剪力墙的最小长度应与底层规定相同,
3当抗侧力设计按构造要求进行设计时,剪力墙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图1): 1)单个墙段的墙肢长度不应小于0.6m,墙段的高宽比不 应大于4:1; 2)同一轴线上相邻墙段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4m; 3)墙端与离墙端最近的垂直方向的墙段边的垂直距离不 应大于2.4m; 4)一道墙中各墙段轴线错开距离不应大于1.2m
图1剪力墙平面布置要求
a1、α2一横向承重墙之间距离:b1、b2—纵向承重墙之间距离:
4当抗侧力设计按构造要求进行设计时,结构平面不规则 与上下层墙体之间的错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下层构造剪力墙外墙之间的平面错位不应大于楼盖
搁栅高度的4倍,或不应大于1.2m; 2)对于进出面没有墙体的单层车库两侧构造剪力墙、或 顶层楼(屋)盖外伸的单肢构造剪力墙,其无侧向支 撑的墙体端部外伸距离不应大于1.8m(图2); 3)相邻楼盖错层的高度不应大于楼盖搁栅的截面高度; 4)楼盖、屋盖平面内开洞面积不应大于四周支撑剪力墙 所围合面积的30%暖通空调图纸、图集,且洞口的尺寸不应天于剪力墙之 间间距的50%(图3)。
搁栅高度的4倍,或不应大于1.2m; 2)对于进出面没有墙体的单层车库两侧构造剪力墙、或 顶层楼(屋)盖外伸的单肢构造剪力墙,其无侧向支 撑的墙体端部外伸距离不应大于1.8m(图2); 3)相邻楼盖错层的高度不应大于楼盖搁栅的截面高度; 4)楼盖、屋盖平面内开洞面积不应大于四周支撑剪力墙 所围合面积的30%,且洞口的尺寸不应大于剪力墙之 间间距的50%(图3)。
图2无侧向支撑的外伸剪力墙示意
图3楼盖、屋盖开洞示意图
4.2.7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桥梁的构件设计。桥面系是木结构桥 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承受车辆轮压和人群荷载,并将车辆或 人群荷载可靠传递给主梁等主要结构构件,需要对其抗弯强度和 抗剪强度进行计算。
4.3.1本条规定了在木结构连接设计中的一些原则性
4.3.1本条规定了在未结构连接设计中的一些原则性要求,确 保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国家强制性标准强调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 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 2木结构连接计算模型的选取对整体结构的设计计算和安 全性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计算模型给出合理规定: 3在木结构连接中经常会出现横纹拉应力,而木材的横纹 抗拉强度是非常低的,因此在横纹拉应力作用下极易发生开裂现 象,进而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惠甚至出现工程失效情形,因此有必 要对此提出相应要求,从而避免出现此类破坏。
试验和数值分析表明:由于受到加工误差、材料性能和 缺陷等因素的影响,销类连接中剪力在一行紧固件中的分布 均匀,设计时必须考虑这种受力不均匀导致的承载力折减公路标准规范范本,
4.3.4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公路桥连接的疲劳验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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